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精选8篇)
1.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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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来源:金窝窝
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一种载体来发展金融方面的业务,是将互联网与金融两者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目前在我国正在鼓励发展“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也是从传统行业转型而来,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本文主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即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涉及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主体等问题这三大主题的考察,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体系,风险,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对传染金融行业的冲击以及对金融稳定甚至对货币政策等的影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学界对此亦众说纷纭。互联网金融正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务,逐步成为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业态。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与运行机制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学术界,对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间较短,国内对互联网业务模式分类并没有取得共识,结合美欧和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经验,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这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个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新的业务形态。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之所以深入发展主要是适应金融服务需求的便利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等需求。在这个业务模式中,传统金融业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升级甚至重构、对服务模式进行完善优化、对风险模块强化专业管理,从而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广、便利性更高、效率和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机制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实现了信息化、集约化和流程化管理,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完善的基础设施。
2.第三方支付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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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在移动终端智能化的支持下迅猛发展起来。特别是非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积极推进业务支付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极大地促进了支付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并已成为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支付宝、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是典型的代表。
3.互联网信用业务及其运行机制
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贷款、众筹等新兴互联网信用业务,大致分为网络债券融资和网络股权融资两个领域。网络债权融资典型代表是P2P(人人贷)和大数据金融(比如阿里小贷)。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基于网络信任机制直接完成信用交易。而以阿里小贷、百度小贷等运作机制则是利用自身网络和数据优势,直接介入信贷市场。网络股权融资典型代表是众筹平台,通过众筹平台中小企业或个人某项业务或活动将可能获得“众人”资金筹集支持。
4.互联网虚拟货币
最后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美国eBay、Facebook、Google等都在提供虚拟货币,而且网络虚拟货币存在与真实货币的转换可能性,美国Target等连锁超市销售Facebook虚拟货币卡。此外,一种新型电子货币----比特币(Bitcoin)脱离了中央银行,甚至都不需要银行系统参与,成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典型。但是,由于国内对虚拟货币控制严格,此类业务在国内发展极其有限。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型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过去短短几年蓬勃发展起来,并对相应的金融业务、金融子行业、市场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通过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传统金融领域的“颠覆性”冲击以及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实质性影响整体是有限的。
1.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在相关领域的影响较为有限,互联网货币基金因跨界问题引发的影响较为明显。
(1)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升级作用
在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方面,互联网技术更多是支持、升级、融合、弥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服务基本是夯实传统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保持,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而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化发展本质上也是促进传统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只是部分创新业务对传统金融具有替代性或带来跨界冲击,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冲击,比如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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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影响极其深远,主要在于该业务极大地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发展,同时跨界影响了银行部门的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此前国内货币基金发展缓慢,截至2013年年中货币基金资产总规模仅为3040亿元,但是,自2013年6月余额宝推出以来,仅其一家规模就超过5000亿元,2014年1季度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不到一年货币基金增长规模是过去数年发展规模的两倍多。同时,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影响不仅局限于货币基金市场,更多在影响活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实现了跨界冲击,特别是对银行业的冲击较为明显。
(2)第三方支付体系并为脱离传统支付清算体系
在支付清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占支付体系约1.7%,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整体并不是冲击性而是补充性的。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体系是具有替代性的,但是对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完善整体却是一种有益补充。2013年,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为235.8亿笔,金额为2939.57万亿元,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在内的电子支付业务全年规模为1075.16万亿元。2013年互联网支付的规模约为5.4万亿元,则其占整个支付体系的比重约1.8%,占电子支付的比重约5%。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只是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清算体系建立关联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替客户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对手方,并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中间账户来实现资金轧差,是在传统的“客户-银行-央行”三层支付清算体系中嵌入新一层级实现“客户-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央行”四层支付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体系并没有本质脱离传统支付体系并要最终依靠传统支付清算体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集约化处置资金流和支付清算业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效率和便利性有所提高,起初对银行是一个较好的共赢合作机制,对支付体系亦是一种完善机制。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替代了银行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业务(比如支付账户沉淀资金使用),其备付金账户资金大多来自银行体系的存款,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对银行的相关中间业务也不断侵蚀,从而对银行体系反而呈现竞争多于合作的格局。
(3)互联网信用业务影响多元但整体有限
在互联网信用业务上,对现有信用业务的影响是多元的,但整体仍然有限。人人贷整体规模不大,互联网小贷规模提升较快,但整体对融资体系的影响较小;而“网络投行”众筹整体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多是概念性的。
在人人贷领域,2013年人人贷规模略超600亿元,在社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P2P发展迅猛,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略超600亿元。但是,2013年全国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7.2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网络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的比重不足0.35%,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约为0.675%。网络贷款虽有蓬勃发展之势,但在整个社会融资和贷款体系中的比重更为轻微。由于人人贷的利率水平非常之高,截止2013年底,加权平均利率约22%,收益率过高使得资金所有人高度警惕风险,限制了人人贷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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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是对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在最近几年快速发展起来,特别2013年阿里小贷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获得了更大的资金来源,截至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其中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超10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网络小额贷款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无担保、无抵押、流转快、数额小,阿里小贷以不到130亿资金、以每笔贷款平均约4万元在2013年全年实现累计超过1000亿元的网络小额贷款,较大地支持了其电商平台上的商户。从本质上,网络贷款对现有融资体系亦是一种补充和完善机制,原本实体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资金来源亦可以用于信用业务,但是,效率、分布、便利、功效等远不及网络小额贷款。部分网络贷款可能取代了商业银行体系的传统借贷,但由于此前阿里小贷初期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证明网络小贷在银行的通过率只有2-3%甚至更低,为此对于信贷体系而言,网络小贷更多是弥补商业银行体系信贷的不足。
在众筹方面,其规模极其有限,基本是一个理念“炒作”。众筹发展速度迅猛,但整体的规模仍然有限,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增长81%,规模为26.6亿美元,亚洲大致占比仅为1.2%。2013年预计全球众筹筹资50亿美元。不管是从全球还是从中国来看,众筹融资更多是一种理念创新,业务整体规模有限。目前国内众筹平台上项目融资基本是数万元至十几万,仅有少数案例融资超过百万元。特别在中国由于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一旦超过200人则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截止2014年4月底,中国众筹平台已超30家,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共发生90起投资事件,涉及企业78家,其中约有40家企业为天使投资或首轮融资。
(4)互联网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影响
虚拟货币目前对中国金融体系基本没有影响。从逻辑上,互联网金融既然能影响到传统金融体系,那就一定会影响到通过传统金融体系发挥作用的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影响到货币政策,加之货币的虚拟增创,均导致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基础货币增长的影响,货币供给和需求两端都应考虑在内。互联网金融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受到货币管理当局的密切关注,货币当局认为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等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国内货币金融监管当局严控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和使用,国内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影响极其有限。
2.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部门直接冲击较为有限,但长期的潜在影响将可能较为深刻。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代表,将使得支付清算、资金流动、金融产品和市场格局发生一定能够程度的变化,最为直接的影响对象将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部门。短期内,由于中国仍然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冲击整体较小,但长期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全面深刻地影响银行部门。
首先,第三方支付不仅影响银行的服务渠道,最终可能与银行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上直接竞争。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是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展开正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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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诸如影子银行业务的“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业务“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而且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放大了金融脱媒的冲击。
再次,银行目前遭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最为直接的压力是存款吸收能力下降及存款成本上升。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息吸收的资金最终也是要投放到货币市场的,即两个去向:委托银行做资产管理或拆借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来源,倒逼银行高息揽储,提高了融资成本。
最后,互联网金融可能深刻改变银行服务思维及经营模式。联网通过电子商务掌握的大量客户的信息,从银行客户的交易端、电子商务端衍生的互联网金融,迫使银行在理念上必须重新审视被割裂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进行整个商务链条的整合,银行部门将不得不重塑其服务体系和经营模式。
3.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甚至被称为第三种金融业态,其演进和发展必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主体、结构、市场、产品和风险分布等的变化,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服务思维与模式、以至于货币政策等都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但是,这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影响仍然是十分有限且初步的。
一是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金融体系的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特别是可得性强、公平性高、便利性好,是非常好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比如余额宝推出之后,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都推出了相似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对于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是具有创新推动意义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有利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加速转型。互联网金融作为“野蛮人”,将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零和博弈,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压力,互联网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以银行为例,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互联网技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的信贷供给的格局,银行必须加速转型才能应对。否则,银行将被互联网改变。
三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利率市场化步伐,有效推进金融要素市场化。在互联网货币基金和网络贷款上,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是实质性的。以余额宝为例,它深刻改变了中国银行主导的资金供求模式和定价机制,削弱了银行长期享受低资金成本的制度性优势,打破了银行长期享受的较高利差收益,确立了资金供给者提供资金的定价新机制,而这种改变最后的结果就是资金价格的定价更加市场化。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还在于倒逼政策尽快放开银行存款利率,以使银行通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竞争。余额宝相当于加速了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水平,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最核心以及最难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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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行业内外的融合,金融体系横向综合化和纵向专业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在横向上,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行业内部以及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进一步扩大。在纵向上,相似的金融服务和业务单元的专业化将更为重要,比如支付、清算、托管、信息处理、定价等。金融体系将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五是互联网金融可能对货币政策框架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考虑控制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提高货币供给;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虽然目前由于受到严格控制,虚拟货币对中国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基本没有冲击性,但其仍是货币政策框架实质的潜在冲击因素。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
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影响的分析,从本质上,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
国内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具有“颠覆性”的本质判断,是因为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特定的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等的分析相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第一,余额宝高收益和高增长具有特定的制度基础,特别是中国利率没有市场化以及存贷比监管要求等。第二,余额宝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的市场结构基础。余额宝使得普通大众成为了资金市场中的真正供给者,获得了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收益回报。第三,余额宝发展具有特定的金融产品竞争基础。中国一直缺乏稳健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余额宝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流动性和收益性都具有优势的货币基金。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中国金融深化不足和存在金融抑制的制度弊端,其未来持续发展的趋势是确定的,但也需要基于互联网金额的本质,客观、冷静认清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一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大小取决于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深度。互联网爆发式增长具有特定制度性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制度基础将逐步削弱。二是金融脱媒的程度不仅受制于风险收益关系调整,更受制于实体经济需求,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必须向实体经济回归。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将日益强化,互联网金融发展将有序化、平稳化。四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传统金融的应对将冲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体制、市场以及客户等基础。五是互联网金融内部将有一个优胜劣汰、自我竞争的过程。
从国际经验看,互联网金融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未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冲击,反而促进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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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更多回归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上,更多回归至对现有信用体系的弥补上,更多回归至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上,而不大可能会成为一种“颠覆性”力量。
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性还是在金融,而金融的核心是处理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相应的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综合性、复杂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其风险比传统金融可能更加复杂。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其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金融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剖析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比如如: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比如: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判断
目前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的风险整体是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到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管之中,虚拟货币受监管部门严控风险极其有限,众筹风险更小。
目前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领域是人人贷(P2P)和互联网货币基金。P2P由于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欺诈、高利贷等相似风险。互联网货币基金对银行的存款吸收、资产负债、期限和流动性管理等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整体而言,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是可控的,不会发生系统性风险。
4.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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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监管体系已经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等监管举措,但是,互联网金融对监管体系仍有诸多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二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最后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应该得到正视。
结论
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当前的发展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方兴未艾。互联网金融借助先进的技术和新颖的服务理念,已经开始深刻影响到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造,收单支付方式、业务发展,以及民间征信和社会投融资渠道。既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进步,给带来了一定监管上的烦恼。
2.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二
金融发展是一个涵盖比较广泛的金融术语, 以往所研究的关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金融结构及效率等问题都是属于广义金融发展的一部分。金融发展通常不是单一的金融自由化或金融体系, 而是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的内在联系和作用机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主要由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组成, 金融中介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 金融市场是金融中介机构的活动。金融发展一般指金融体系的规模或效率, 金融发展理论的主要研究是对现有金融体系是否具有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金融发展包括金融资产的增长、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到20世纪60、70年代, 金融发展理论逐渐成形, 成为专门研究金融发展以及从金融支持角度探讨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包括两者之间形成的内在作用机制的理论。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 金融发展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的过程和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过程。这两者的发展形式是一样的, 即金融自由化的过程, 构成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对象。而从金融发展的表现形式和内部机制的作用, 金融发展可以从2个方面衡量: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这是因为金融在这2个方面的发展不同, 随着金融功能的扩展以及各国金融政策的相应调整, 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复杂。从严格意义上说, 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对象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理论。
早期的金融发展理论可以追溯到17和18世纪, 当金融体系还处于幼稚阶段, 其对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产业资本的繁荣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运转良好的资金借贷体系也是金融体系中对产业部门成长产生促进作用的原因。在早期研究的经济学家的研究中, 熊彼特最早从企业家才能和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论述金融体系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要性, 认为只有在良好的信贷和金融市场的支持下才能发挥企业的经济功能。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抽象的社会经济理论, 在调节整个经济中的企业的活动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第20世纪60年代, 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创新, 金融工具的迅速扩张, 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变得更加突出, 金融资产成为国民经济和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金融结构也在不断变化, 金匠提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结构指标来衡量和揭示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机构的第一特征的内在规律, 上层建筑的金融结构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与黄金比率来反映。金融相关率、现有金融资产总量和总财富的比例。第二个金融机构的特征表现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产生的巨大影响, 用金融机构在整个资产中的比率来衡量, 反映了一国金融机构中机构化程度。而金融机构大概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金融机构是金融相关比率较低的, 债券凭证占据主要地位, 在全部金融资产余额中金融机构所占比率也是比较低, 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占据着重要地位。第二种金融机构是金融相关比率较低, 商业银行占据着重要地位, 但是政府以及政府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第三种金融机构是金融相关比率较高, 金融工具单一、金融效率低下。而且金融机构趋向于多样化, 而银行体系占据的地位相对下降, 其他金融机构比例相应上升。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金融机构的增长一般比国民产出和财富的增长更快, 也就是说金融相关比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当经济发展到某一阶段时, 金融相关比率达到1和1.5之间时不会有大幅增长。经济欠发达国家的金融相关比率比较低, 因为在经济落后的国家金融体系不够完善, 金融效率低下。金融结构的规模是由不同经济单位间储蓄与投资是不一致的, 金融相关比率的水平和波动反映了各个经济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需要的外部融资资金。一国的经济结构生产密集度、财富分配方式、储蓄结构、投资方式等方面都与金融相关比率密切相关。在金融发达国家, 最重要的特点是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资产总量在上升, 但是相对地位下降, 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二、金融深化与抑制理论研究
麦金农和肖提出了完整的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促进了经济增长过程。在麦金农-肖内在货币模型中, 金融机构在储蓄和投资中起到中介作用。通过内在货币模型, 提高甚至取消最高利率上限, 将刺激经济中储蓄和投资更快发展。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的国家, 投资和储蓄越活跃, 经济增长得越快, 而在金融抑制国家, 储蓄和投资相对萎缩, 而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也是有限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在肖的金融深化理论中, 存款增加将扩张金融中介在贷款中的作用, 刺激资本需求。金融深化的核心政策工具:利率政策、金融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在于由市场决定利率水平, 使利率反映资金分配的不平衡以及资金分配的方向。金融发展政策主要作用是建立多元化金融机构, 鼓励金融中介结构的发展, 使金融市场向更加合理方向发展。信贷政策主要是在政府的支持下, 干预信贷资金流动, 使得更多需要资金的企业能快速有效利用资金来支持生产经营。金融抑制指的是一种货币体系被压制的情形, 这种压制导致国内资本市场受到割裂, 对于实际资本积聚的质量和数量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金融抑制是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 破坏金融体系中的市场机制, 阻碍金融发展, 来实现政府经济战略这一目的。事实上, 金融抑制使得金融体系资金配置效率降低, 从而影响金融与经济的长远发展。最常见的金融抑制政策是对金融市场的价格管制, 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设置上限水平。另一种常见的金融抑制是结构性抑制, 是指政府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对改变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在金融体系中的构成来阻碍金融体系的结构来达到金融抑制的目的。短期来看, 金融抑制措施能够使得相关经济战略成功施行, 但是从长期发展来看, 金融抑制降低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 阻碍了金融资金的流通, 破坏了金融结构组成, 使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得不到保障。
三、金融发展与行业增长关系研究理论
经济增长, 是指实体经济的发展, 包括物质财富的增加、生产效率得到提高等。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的呢?国外有学者借助行业、企业层面来分析金融发展对行业、企业的影响来研究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大有收获。但是已有的研究中金融发展与行业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还不是非常的完善, 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科学的系统。相关的研究还是基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文中由于不涉及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具体关系, 检验的是金融发展与行业增长的相关关系, 因此仅列出已有的金融发展与行业增长的相关研究理论。
从行业层次研究出发, Rajan和Zingales (1998) 开创了引入行业特征来研究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先河。《金融依赖和经济增长》 (1998) 中, 研究金融发展对企业外部融资成本的影响, 研究金融发展对产业成长的作用。它们依赖于外部融资, 为美国的行业作为一个标准, 其他国家依靠外部融资的行业。并在回归模型中解释变量选择某一国的行业在相应时期的平均年增长率的增加值, 解释选定的变量, 这个时期内的行业的外部融资依赖程度和该国的金融发展指标的产品和其他一些变量。产品期限系数得到的结果是显著正的, 这说明了外交部的财政依赖程度越大, 在行业的增长过程中, 金融发展的作用也更大。即在金融发达的国家, 外部融资依赖度大的行业增长速度更快。Wurgler (2000) 使用行业层次数据, 选取投资弹性指标来度量一国行业投资变动幅度, 直接描述了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将信贷资源重新配置的程度, 从投资变动率角度研究金融发展与产业成长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与投资弹性有正相关关系。从企业层面研究, Demirguc-Kunt和Maksimovic (1998) 使用企业级的数据来研究金融发展对外部融资的影响。如果金融发展使企业融资更为便利, 那么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 从而加速企业的成长。Maksimovic和Demirguc-Kunt通过对金融发展指标系数回归分析显著为正, 得出的结论是, 金融的发展使得多个企业通过外部融资来实现最大可能的增长率超过。爱 (2003) 利用企业层面的数据来考察金融发展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 研究发现, 虽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没有明显的影响, 但在金融不发达地区, 投资的内部资金敏感性较高, 金融发展会降低内部资金的可用性和投资性和接触程度。
摘要: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显示, 大部分学者支持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这一理论, 但是基于中国的实证检验, 在金融不发达时期, 金融发展反而阻碍经济增长。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相关研究中, 很少有人涉及到更深层次, 从行业层面、企业层面出发来研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增长离不开行业的发展, 而行业的发展又不断推动经济的增长, 因此本文在借鉴以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试图从更深层次探讨金融发展对行业增长的理论影响。
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深化,金融抑制,行业增长
参考文献
[1]史永东, 武志, 甄红线.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统计预测, 2003 (4) .
[2]谈儒勇.影响金融发展效应的行业特征[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6 (3) .
3.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社会资本
一、引言
打造智慧城市的提出和提高城镇化率水平的推进,促使我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紧张有序的开展。由于财政资本约束,地方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地方融资平台筹资,为了保增长加快城镇化,地方政府过度运用杠杆解决资金困扰,致使负债率过高,最终土地财政成为地方债务的救命稻草。这导致了地方金融风险加大,经济增长潜力透支。为降低地方政府的财务风险,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瓶颈,PPP模式被深度推广。
PPP模式自被提出以来在国外早已广泛应用于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并被公认为是能够有效解决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低效”的融资方式。我国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尝试这种融资模式,但是囿于吸引社会资本过程中风险分担、产品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关系错位等等,该模式一度停滞。2014年以后,财政部发文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该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与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契合,政府通过投资补助、资本注入、设立基金等方法,把社会资本引入基础设施领域,但社会资本的筹集与运营仍然是焦点。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兴起。通过互联网可以把存量巨大的社会资本集聚在一起,再通过PPP模式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二者联手发展空间广阔,既拓展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也可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2015年“互联网+”首次提出并被纳入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在此推动下互联网金融发展普及化,从支付宝春节时咻一咻的国民化可窥见一斑。互联网+金融成为经济领域改革一大亮点。作为社会资本的融资利器,它和PPP模式一起被推向市场前端。而且我国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着力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同时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这为互联网金融投身PPP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引入基础设施建设PPP融资的运作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起源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创新。其本源还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人们的金融需求,把业务渗透到各行各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助电子商务也将金融服务推向极致。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的电商平台;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如淘宝、阿里巴巴等;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从吸引社会资本的能力和潜力来看,只有P2P 和众筹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与PPP模式的结合。P2P模式是把需要借贷的人与有出借意愿的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条件的匹配,帮助贷款人通过利率选择获得所需资金,同时也帮助放款人完成资金的投放。由于P2P是一种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因此,众多放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众筹模式是把一些创意和项目通过互联网和SNS向公众展示,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资金援助。P2P模式是募集债权资本,而众筹是募集股权资本。通过P2P模式募集的是杠杆资金,而通过众筹募集的是自有资本,它们在PPP模式中均能弥补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石,其中大部分的基础设施都直接参与了社会生产和企业运作,例如,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燃气、热力、通信等,它们都以各自特殊的方式进入生产领域进行产品生产。一小部分基础设施虽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能够间接地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得,进而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运转。例如,城市地铁的开通、城市污水处理、环境综合治理等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为了长期以来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而增进整个城市的总体效益,而不单单着眼于自身经济利益。同时其建设投资大、运营时间长,一般运营前期获利少,后期回报才会逐年增加,其投资效益很难短期内能实现,加之基础设施的国有属性和利用社会资本的政策导向的波动性等特点,导致基础设施建设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时,吸引力不足。
(三)PPP运作模式。PPP包括特许经营权、外包、私有化三种类型。由于基础设施具有服务同一性和公共性,即基础设施建设是为了服务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为生产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难以分开。采用外包和私有化的形式不符合基础设施的特性。所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成为必然选择。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政府也积极推广过特许经营方式。BT模式曾兴盛一时,但其导致政府债务负担过重被叫停。由此,BOT作为PPP的一种融资类型,成为建设基础设施融资的时代选择。
PPP吸引社会资本的模式是将基础设施证券化,政府财政资本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投入新筹建的SPV,即项目公司,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它与政府签订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合同,该基础设施即证券化资产,再以证券化资产进行融资,最后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经营期满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整个运作过程中政府虽然是SPV的股东但其出资比例较低,并不参与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它作为监管者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质量和维护效果提出要求。
(四)采用互联网金融+PPP的模式选择。SPV筹资包括股权筹资和债权筹资。吸收社会资本满足股权筹资需求使项目投资者也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受益者,加强了对资产运营、维护和SPV管理的监督,同时在当下股市不景气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疏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能够加快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和谐。因此,利用众筹模式融资弥补政府财政资本不足,满足SPV股权资本需求。
适度负债能够降低SPV的资金成本,调整其资本结构。除了传统的债务筹资方式,SPV可以通过P2P模式借贷社会资本。由于P2P模式筹资速度快,资金成本更低,通过该模式可以有效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发起,跟鱼龙混杂的各种投资平台比,其具备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优势,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目前很多PPP 项目是高负债运行,有的债权资金占 PPP 项目公司总资产的 70%以上,但由于基础设施投资大收益延迟的特点,SPV筹集较多的债务资本势必导致项目运营前期每年因利息支出和偿债基金的提取使得项目公司资金压力过大。因此,基础设施领域采用互联网金融+PPP的模式应根据SPV的具体情况,适度负债。其股权融资可以适度选择发行优先股。
三、互联网金融+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并且向各行各业渗透,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加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匮乏成为我国经济日益发展的两大矛盾。由于金融监管缺位,P2P网贷野蛮生长。自2014年以来,P2P网贷市场恶性事件频发,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层出不穷。近日,P2P校园网贷致一大学生自杀,又一次把互联网金融推上了风口浪尖。监管空白使互联网金融处于成也萧何败萧何的状态。在2016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指出,只有实现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中国才能有更足的底气来继续推动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二)基础设施项目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首先,投资者没有走出过去吸引社会资本模式的阴影。我国吸引社会资本的实践,由来已久。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人的关系始终处于合谋或者零和博弈状态。现行的PPP模式中政府是否真的能转变角色,消除权力寻租,确保社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是决定该模式成败的关键。项目公司虽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但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者未必真正能够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在发生争端时,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缺乏有效的机制。其次,基础设施投资回报速度慢,收益低,风险大。
SPV本质上是资产证券化的载体,其通过众筹和P2P筹资本质上是打造了一个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出售。投资者决策关注的核心是安全、期限、收益。由于投资者无法衡量安全性,一般通过对融资平台的信任度来判断安全与否。基础设施建设有政府参与,其安全性较高。期限和收益的选择,根据投资原理,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期限短的,期限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收益高的。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特性,投资者投资期限长。并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势在必行,宏观政策的波动和PPP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规范加大了社会资本投资者的风险。
四、推进互联网金融+PPP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运作的不规范给借贷双方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在主张金融创新的同时,政府加强金融监管也应精细化区分。SPV方面,由于债务资本风险较高,监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负债率进行穿透式审查,防止项目过度利用债务资本,导致风险加大,项目资金链断裂,或是从项目质量保证和后期维护上减少资金投入。融资平台方面,严格监控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有效辨别其合法性,确保公众资金的安全。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SPV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中存在系统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政府和SPV应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针对系统风险,即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不可控的风险,根据风险的动因来划分。宏观环境的变化,如法律、利率等带来的风险,应由政府公共部门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可由政府与SPV共同分担。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不同时期其面临的风险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调整风险分担。
(三)提高基础设施的投资吸引力。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吸引力需要政府简政放权,通过免税、补贴、购买服务、延长特许经营期等多种模式,有效减少SPV的运营成本,增加可支配收入,同时政府监督SPV完善治理结构,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制度,保障社会资本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并且建立合理的资本退出机制,当原有社会资本投资者退出时,及时选择新的投资经营者,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持续进行。
参考文献:
[1] 姜军,唐琳. PPP模式下的股权融资模式创新[J].开发性金融研究,2015(2)
4.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四
传统金融业的社会分析
传统金融面临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挑战,这也未必是它的末路。要知道,有竞争,才有发展。为了自身发展,传统金融行业也要积极地行动起来,为自身谋取福利。
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分析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人人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如万融投资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怎么样的呢?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互联网金融模式有4
种,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模式首先在人人贷平台创立,由人人贷与中安信业共同推出产品“机构担保标”。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万惠投融就是采取这样的模式,极大的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pk传统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融360副总裁陆佳彦是标准的“银行高管”:上海交大MBA毕业,从渣打银行客户经理做到了宁波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副行长,拥有11年的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经验。2011年与朋友创建融360,专做针对金融零售市场的产品搜索。
对比银行体系里以关系为导向销售银行产品,融360副总裁陆佳彦现在更欣赏互联网以效果为导向的销售方式。两种不同的销售模式,反应出了两个行业产品特质的巨大差异--靠关系销售产品的背后,是产品同质化太严重,没办法靠产品本身去说服客户,只有走大客户关系;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强调的是“产品价值”,放大客户、用户的使用体验,让产品本身说服客户。
5.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五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88-02
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工具的广泛使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发展势头迅猛。据统计,2015年,我国仅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就达到了9 800多亿元,同比增长289%左右,其中新上线的网贷平台就超过了1 500家,同比增长了近65%。与此同时,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占据了我国企业总数的99%,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当前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一方面,大多数小微企业自身实力较弱,而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等出于自身盈利及安全性的考虑,不愿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另一方面,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由于门槛高、条件严格使得众多小微企业无法涉足。而互联网金融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满足了小微企业“贷款急、额度少、频率高”的融资特点,迎合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当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新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不论是从网上银行、互联网理财来讲,他们都为顾客提供了多样化的理财工具与服务。
此外,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类型增多,主要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导,形成了结构完整,内容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而平台化、移动化、自金融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一,平台化就是指那些专门为顾客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他们一般都是大型金融机构,当然也可以是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在线交易平台。就目前来讲,电子商务是发展前景最好的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集聚了企业、资金、信息和信用,电子商务平台以网上结算为重心,不论是企业还是顾客都可以借助这个平台进行金融交易,并且平台可以利用先进的算法,比如控制交易者的流量等来对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风险最小化。
第二,移动化是指应用软件的搭载平台从台式电脑,转移至智能手机、pad等智能终端。金融产品服务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各种交易,主要针对的是金额比较小的产品以及服务。
第三,自金融是指那些专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不仅聚集了大量的资金,而且还利用这些闲置资金获得大量收益。他们还是金融中介机构,给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一个投资融资的平台,从而能够实现双方之间的投融资交易,金融机构则从中获得服务费。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供需困境
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小微企业因融资出现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发展下去。据统计,我国许多小微企业都是依靠自筹资金维持运营,超过80%的小微企业都没有任何银行信贷记录,小微企业的融资缺口已高达千亿元,融资困难使得众多小微企业无法维持运营。
(一)融资渠道狭窄,信贷配给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采取的信贷制度一般都是配额制,其中全部配额数量只占贷款总数量的25%左右,其他资金都被分配给那些大型企业。所以,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在银行的信贷配给上形成了非常明显的区别。
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缺口非常大,根据世界银行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按照每户10万元贷款需求计算,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贷款总数已经超过2 000多亿元,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利用赊账和民间借款方式获得资金,这一比例已经占到小微企业融资途径的50%以上,而当前大多数小微企业只能依靠这种方式才能解决公司在前进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资金问题。众所周知,那些能够从银行获得所需资金的企业一般规模都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而且贷款总金额也较高。银行信贷作为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盈利是其主要目标,所以他们往往忽视这些小额贷款。这样一来,小微企业就难以从银行获得所需资金,为了筹集所需资金,他们被迫选择借高利贷来维持企业发展,这就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
(二)融资成本高,手续烦琐
当前,我国的小微企业主要面临信贷供给规模比较低,信用等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标准的问题,这些都会增加小微企业的成本费用。据统计资料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大概上升了3%左右,同时,企业的1/3的收益都被用于支付各种财务费用,一旦企业的盈利出现波动,会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冲击。此外,非银行融资机构普遍缺乏对风险的分散机制,他们在给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能提供的融资规模普遍较小,且利率较高。而向银行进行融资时,融资服务费高且手续繁多。小微企业除了要支付利息以外,还要支付评估费、担保费、登记费、公证费、审计费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让本就如履薄冰的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加重。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有效的融合在一起,产生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当前社会,各个行业都会与互联网产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互联网金融为企业融资提供了高效、公平、公正的平台,对小微企业融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使得小微企业得以真正收益。
(一)实现低成本服务覆盖
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的强大优势,将金融领域的涉及范围大大扩展,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时间上的限制,不要实体店面,并且能够实现7×24小时不间断运转,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因为在同样的时间和程序内,小微企业的贷款数额比较少,贷款间隔时间也很短,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很多不足,这也是银行不愿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的原因之一,加之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比较困难,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借贷过多资金。
(二)服务订单化,小额信贷规模化
第一,利用网络,小微企业可以依据规范化订单,实现大量金融工具的采购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的操作流程,缴纳所需资料和证明文件。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任何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能够参与到小微企业融资信贷中来,及时处理众多订单信息,实现小微企业融资的快捷高效。而企业信用的审核工作则由本地化的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保证对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债务人、债权人、信用管理者等参与者虽然身处不同区域,却能利用这一平台进行相关交易。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共同在无形的市场中进行资金的融通配置,使得成交机率大大增加。所以,这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小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使得交易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实现小额投资融资服务规模化。当前,网络市场上较典型的借贷形式是以一种类似于证券交易的形式来完成资金需求者与供给者的配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互联网上提出需求申请,平台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双方能够利用网络来实现匹配,进而完成签订合同、收发款项等操作。
(三)风险控制方法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能否持续发展下去,主要是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目前,大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其中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从国外直接引进先进技术。例如德国ipc技术,这一技术起初由国内商业银行引入,如今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也开始利用这项技术,这一技术的关键优势在于重视现金流以及信用方面的管理。而小微企业的基本特点就是抵押资金较少,但是资金的周转速度却很快,所以,我们只要能够保证其现金流能正常运转即可。再者,现在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已经在规划、建立严格的风险体系,对债务人的资金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增加第三方担保机构等。
四、结语
6.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六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权威智库,是国内影响力最广,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线注册的会员单位突破1200家。
协会实行六大创新型发展模式,特别是实行国内协会入会严格的标准,对于国内其他行业协会的发展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起到借鉴作用。同时,中国各行业协会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向民间智库转型,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各行业,带领各行业实现转型升级,推动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
协会的发展基调定格于走市场化道路,在发展形式及管理模式上领先于国内其他暂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协会,开创了民间金融智库的先河,实现了用互联网金融真正服务于“互联网+产业集群”,具有鲜明的市场化的特点。
开创协会入会最严格标准——需学习“4+1”课程及笔试测评 必须经过协会“4+1”(四门专业课程+《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的一门选修课)的培训及特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综合评估测试(笔试)”的严格测试,测试类型为:闭卷。每批会员单位的笔试成绩都将于协会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合格者即会颁发协会会员牌匾,代表正式加入协会,同时企业名称会放在协会官网的“协会会员”处展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必须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基础,杜绝非专业者从事互联网金融工作,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参差不齐的现象,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专业度。
开创协会免费入会的先锋——实行终身免费会员制
协会的会员单位来自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包括: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信息技术、P2P、众筹、政府产业园区、国企、央企等实体企业,自协会成立以来,始终贯彻实行终身免费会员制,采取免费在线实名注册制的方式提交入会申请,要求法人及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在内的10个企业主要骨干力量在线实名注册,确保企业有责可依及协会规范化管理。
成为协会终身会员即可享受协会协会各项免费服务。例如,每月会举行《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的18门课程轮训、投融资对接、讲座沙龙、研报发布会、各类研讨会等各种特色及形式的活动来提高会员单位的专业综合素质,开拓会员单位的金融创新动力。协会内部每年也会免费表彰优秀的会员单位,使会员单位终身免费受益。
协会认可的企业具备高成长性的特点
协会对于会员单位的基本资料审核非常严格,因为协会实行终身免费制,开创了国内协会免费入会的先锋,那什么样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取终身免费的提升服务呢?那一定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如何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有高成长性,主要从商业模式、未来目标、公司战略三个方面来衡量,绝不是哪家企业目前知名度大、广告投入大就一定具备高成长性,不能排除有透支未来的可能性。无论是实体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具备以上三个明确的要素,才具备了申请入会的资格。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未来在综合领域一定是互联网巨头与传统金融并存的格局,然而从纵向延伸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还有待开拓,在协会的引领下,包括18门课程的轮训、《金融大讲堂》在线视频学习等这些免费的终身服务,今后将会涌现出一批批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驰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通过垂直平台的专业服务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自身企业大跨越的发展。
怎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请申请者在有意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前,认真阅读协会《章程》,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内容,履行会员义务,认同协会的核心价值观、协会发展目标、协会理念、协会文化、协会愿景。
首先点击协会官网右下角的红色字体“在线入会”,下载“入会申请书”,保存到电脑桌面,根据“关于入会申请填写细节答疑”的要求,用计算机打字填写表格,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法人签字盖章后,扫描成图片格式,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协会邮箱。同时在协会网站首页顶端在线实名注册10个包含单位代表在内的用户,将10个用户的真实姓名写在邮件的正文中,与“入会申请书”一并发送至协会邮箱,等待审核。一般审核周期是2-3天,协会工作人员会回复您的申请邮件,告知您是否通过审核,或者有什么问题需要修改。如有修改信息提示,请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发送邮件。关于“组织第四批会员单位集中学习暨会员牌匾颁发仪式”的通知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于2015年8月15-16日举办“第四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集中学习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应用及风险防范”暨“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届时将举行第四批会员单位牌匾授予仪式、第三批会员单位协会职务任命仪式、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协会专业委员会第二次集中会议暨《互联网金融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新闻发布会、“2015互联网金融榜样企业”颁奖仪式及为部分第一、二、三批会员单位开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战应用》。所有会员单位均有资格参选协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之一。协会将从5月20日起依据区域分布、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划分出第四批会员单位,请递交过入会申请书并接到协会通知的单位务必准时参加。学习主题:
1、《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战应用》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应用》
3、《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模式的重塑》
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5、《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人才培养》 课程涉及内容:
本次课程是协会对企业规范化发展进行的第一次重要专业指导,依据协会的核心价值观,课程涵盖了金融创新工具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找到更多投资者的方法,如何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何做新市场拓展的战略布局,如何整合政府等各类资源,如何找到更多优质项目,如何运用自媒体手段迅速提高行业内知名度等。请参考协会网站首页“要闻视点”中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5月16-17日成功举行第三批会员单位集中学习讲座暨会员牌匾颁发仪式”。
主讲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 宏皓
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融资专家、财富管理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政府、上市公司金融顾问,中经产业基金理事会秘书长,央视网财经评论员。
中国五大国有银行总行及各地分行《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挑战和创新应对》指定培训专家。撰写农行总行 2012 年中国财富管理发展报告,指导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金融创新。2013 年为招商银行总行建立小贷商学院,指导招商银行小贷中心金融创新。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商行等总行及各地分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等多次培训指导其转型升级。
担任金融顾问并指导转型升级的企业及政府机构:经纬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富锦市、江苏溧阳市,江苏常州市、湖北长阳县、四川眉山市、郑州市航空工业园、内蒙古包头产业园区、中建五局、郑州市黄河勘探设计院、万达集团、广州雅居乐集团等。年从事金融投资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是中国目前首位指导各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及运作,帮助地方政府用金融创新搭建多元化的投融资平台实现转型升级的金融实战专家。著有《融资决定成败》等 24 部著作,是国内在金融领域出版著作贡献最多,受众面最广的金融投资专家。
7.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 篇七
1 互联网信息融合技术
所谓信息融合技术主要是指以一定标准为依据,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综合分析和整理多源信息,并对任务进行处理的过程。根据信息提取水平的不同,相关研究者将互联网中的信息融合技术划分了4个层次,这4个层次就是数据级融合,特征级融合以及决策级融合和多级融合。然而笔者认为,多级融合其实就是对前3个层次的一个总结,因此,为了有效地阐述信息融合的相关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划分为3个层次,下面针对每一个层次进行详细的介绍:
(1)数据级融合技术。在采集原始数据后对其进行融合又被称之为数据级融合。该融合必须在同质信息基础上进行,如果有收集到的数据信息为不同质信息,我们则很难对其进行数据级融合,这也是数据级融合的一个弊端。数据级融合阶段,我们通常会应用一定的传统方法,例如加权平均法、金字塔算法等等。以加权平均法为例,作为最简单的数据融合算法,它可以直接对传感器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线性的加权平均,一方面可以计算运动轨迹为直线的目标位置;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地抑制噪声,可以进一步提高数据密集融合的速度。除此之外,该种方法还存在结果对比度较低,难以进一步增大权重的弊端。
(2)特征级融合技术。特征级融合技术主要是指提取连续数据特征后,在充分运用特征值比较融合方法的基础上,锁定新的融合技术。特征级融合技术的应用有效弥补了数据级融合技术的缺点,它能够实现在不同质的数据基础上进行融合,但是其难以实现对融合结果的客观判别以及合理决策。特征级融合技术的常用方法也非常广泛,包括卡尔曼滤波算法,聚类算法等等。以卡尔曼滤波算法为例,该种算法的主要作用是进一步消除噪声对信号的干扰的一种最优随机滤波技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相关研究者的研究与实践,我们发现经典的卡尔曼滤波技术仅仅限于线性高斯系统,这也是该种方法难以得到普遍应用的原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相关研究者又提出了无迹卡尔曼滤波技术。
(3)决策级融合技术。决策级融合技术能够实现对不同质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特征值提取。还能够实现对传感器、数据的有效采集,并在此基础上对容和结果的全方位分析,从而实现科学的决策建议。与以往两个融合相比,决策级融合技术具有性能好、适用范围广泛等优势。常用的决策级识别方法有专家系统、证据理论法。专家系统主要由知识库、推理以及综合数据库等多种形式组成。专家系统有诸多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专家系统和以案例为基础的专家系统等等。现阶段绝大多数决策的融合都是通过以智能决策为基础的专家系统来进行的。除此之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关人员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以神经网络为基础的专家系统,有效解决了规则不完善的问题。
2 信息融合技术的问题
(1)安全性问题。随着物联网使用范围的扩大,物联网中融合技术组收集的信息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在物联网信息当中,有绝大一部分信息属于高级敏感信息,而这些信息的安全性问题随着物联网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众所周知,物联网信息融合主要是以信息感觉为基础,如果海量节点中的某一个节点由于病毒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被篡改,那就意味着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而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出去或是被篡改,则会给相关行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大家给予高度的关注。
(2)大数据的融合问题。客观世界的物体数量巨大,形态多样,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物联网对信息的采集应当建立在各种传感器设备的基础上。而我们为了能够从这些信息当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各种领域的发展,就必须对物联网海量信息进行处理。然而现阶段我国对大规模传感器网络信息融合技术的研究还处于起步较晚的阶段,难以实现大数据融合节点负载均衡方面的研究,不利于大数据融合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3 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环境下信息融合技术水平的提高,对于促进物联网领域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信息融合技术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各行各业的信息安全,关系着联网环境下信息融合技术水平能否得到进一步提升。因此,相关工作者必须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创新信息融合技术方式方法,提高信息融合水平,保障信息融合安全。然而,这个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广大民众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罗亚东.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信息融合技术研究[J].凯里学院学报,2015,06:93-96.
[2]王峰.物联网环境下信息融合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J].通讯世界,2016,02:39.
[3]张文瀛,王喜富.现代物流行业物联网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J].物流技术,2012,17:378-380.
8.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众筹金融 篇八
Q 记者:互联网金融和众筹是什么样的一种概念?
A 杨东:“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众筹”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顾名思义,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美国将众筹分为捐赠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注入资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资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净回报(捐赠众筹的投资者并非完全没有回报,但这种回报往往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净资产的增加);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种子阶段或初创阶段的企业注资。
Q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A 杨东:众筹模式虽然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大好。总的说来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种类型。
最早发展起来的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团购式、预售式的消费类众筹,应该说发展的比较快,方式比较新颖。从去年开始众筹网开始做一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比如以服务类、消费类、时尚类为代表。从今年开始,股权类众筹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Q 记者:您认为有哪些行业比较适合采用众筹模式?而又有哪些行业不宜使用众筹模式?
A 杨东:时尚类的、娱乐类的、漫画类的、电影、音乐等比较适合众筹,但是对于有些产品比较复杂,不好操作的不适合众筹。直白一点说就是跟老百姓消费直接相关的都可以采用众筹模式,而且未来,金融行业,比如保险、信托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做众筹。
Q 记者:目前,众筹网、点名时间等等众筹平台在业内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项目和信誉,但是绝大多数项目的筹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明显属于小打小闹不成气候,这表明众筹平台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认知度都还远远不够,你如何看待目前众筹项目体量(募集金额)太小的现状?
A 杨东:虽然是一些小打小闹,但是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比如出版一本书,五六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就够了。小的创业所需的金额小,但是对广大的屌丝、白领来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筹到几万或者十几万钱,获得成功创业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所以说虽然单个融资金额小,但是数量庞大,实现了金融的理财的屌丝化,或者是金融融资的屌丝化,
另外,通过互联网金融,虽然融资少,但是风险也是分散的,比如你需要十万块钱,在网上 如果有十个人,看到你这个项目,每个人给你投1万块钱。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原来需要很高的成本才能做到,但通过互联网金融之后,风险分散的机制、功能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Q 记者:最近两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案例,这些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吸收资金的平台算不算众筹模式的一种或者变形?众筹模式如何避免这种骗局,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A 杨东:股权众筹的网络化必然导致投资者层次参差不齐,基于投资者的物力、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层次、知识水平以及投资经验的不同,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的能力也大有不同。
具体来讲,投资者分类的必要性可以援引笔者以往论著中有关金融消费者分类的论述:“如果不区分客户的类型而一概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则可能产生以下弊端:
第一,假设金融机构一概提供较高标准的保护,则从法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来说,对于并非需要特别保护的客户,金融机构也需要耗费成本对其进行保护,这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不必要的支出,造成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因此,谨慎区分零售客户和专业客户可以适当分配负担和成本,从而使效益得以扩大,风险得以抑制。
第二,假设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无差别对待,一概提供较低程度的保护,这显然使保护的外衣形同虚设,对整个市场发展是无利的。
第三,向有能力自我保护的客户提供多余的保护可能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甲金融机构的客户中包括乙(知识经验丰富的另一金融机构)和丙(知识经验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倘若甲在提供某金融产品时在风险预告上具备微小瑕疵,该瑕疵可能对丙造成重大损失,但乙却能够依其能力和经验避免该损失。但是,假设甲向乙和丙提供完全相同的保护,则乙可以和丙具备同样的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随意从事投资交易,再以交易对方的各种瑕疵为由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损失,最终引发整个经济社会的道德危机和法律风险 。”
因此,对消费者进行分类无论对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抑或是对初创企业的保护都是基础性的措施,是规制的重中之重。
Q 记者:非法集资是近些年中常见的商业案例,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受害人数量,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投资者如何区分众筹模式和非法集资?
A 杨东: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然而这一行为能否实现转化的效果意见不一。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如“大家投”规定项目中的领投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分别为项目融资额度的5%和2.5%,起到严格限制人数的作用。通过对上述条件进行考量后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endprint
Q 记者:我们知道,因为支付宝的第三方账户模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淘宝网获得了爆发式增长,那么在众筹模式中,应该如何解决筹资人和投资者的信用问题,公平保障双方权益?
A 杨东:买东西的时候,支付宝相当于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担保账户,这是在买卖东西的时候 的功能,在借贷的时候,双方也是缺乏一个信用的问题。所以在第三方支付,在筹资资金的过程当中,也起到一个担保作用。某种程度上也是解决了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相互不信任的问题。这个平台本身跟买东西也是一样的,买东西的时候也有一个平台,淘宝是一个平台,淘宝是买卖东西信息交换平台,支付宝是一个付钱的时候第三方平台,借贷也是一样的,也有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P2P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起到一个中介撮合的作用。需要钱的人把自己的信息发到平台上,投资者看到之后,愿意把钱投给他。买东西的时候 担保性相对弱一些,而借贷涉及的金融相对要大,所以风险要大,因为对这个平台的监管,以及对这个第三方平台的转账本身要求更高。
Q 记者:2013年,以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蓬勃兴起,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A 杨东: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从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进行改革。余额宝是一种协议存款,因为利息比银行活期要高很多,所以很多人愿意把以前存到银行的钱存到余额宝里。接着银行跟着推出一些跟余额宝竞争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目前发展的规模速度已经超越美国了,当然也存在很多问题。正是因为发展的太快,国外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所以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可参考的国外的经验比较少。
但是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的崛起,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可能会被重构。
Q 记者:如何监管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各方争议颇多,你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A 杨东:我一直在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这要从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为嵌入点,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行三会在密集调研、组织座谈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红线、非法集资等观点。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必须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围绕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有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
Q 记者: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但是互联网金融在在美国发展的势头远远不及中国,这是什么原因呢?
A 杨东:第一个原因是,金融服务不到位,中国金融服务低下,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获得融资,使得老百姓或者富裕阶层,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投资理财的渠道。
第二个原因,中国金融的垄断,一个是国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导致没有真正的民营银行,没有真正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
第三,像阿里巴巴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后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导致后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四个,中国的金融体制的改革比较落后,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落后,导致民间对资金的需求非常旺盛,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
第五,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济有了30多年的高速成长之后,在经济转型过程当中,爆发了一种特有的现象,跟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这两个方面的背景,使得对互联网金融,对民间融资有了很强烈的需求。经济需要转型,但是金融体制不能提供很好的服务,所以互联网金融就起来了。
Q 记者:众所周知,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就在于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那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呢?
A 杨东:先看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和中国互联网金融都是场外的,不受监管的;美国金融的产品创新是混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余额宝,也是(混同的);
都是涉众的。我们应该充分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的特点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教训:第一,我们应该对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金融产品的登记 备案; 第二,消费者保护,产品不能是欺诈消费者的,不能不遵守金融产品销售的一些原则;第三,设立对金融保护的 机构或监管部门。还有一点是我特别提出来的,应该强化金融保护部门的权力,要统合监管,监管规则要统一。
Q 记者:在我国,由于众筹模式属于新生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一纸空白,作为法学教授,你对于未来的相关立法有什么建议?
A 杨东: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过程中,市场机制、市场结构正在变化,完善法制建设,推动监管转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在《证券法》修改中,放松市场准入审批,加强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适当强化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提高自律管理的权威性,引导场内、场外市场健康运行。
通过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扩大证券概念,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实现“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监管”,填补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是构建我国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基础。
Q 记者: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像天使街这样的众筹平台公信力不断提升情况下,中国会不会迎来一个“全民众筹”时代?
A 杨东:这个是肯定的。当前已经对PE产生了一定的战略影响,很多做PE的他们也开始做众筹了。做众筹的人,也必须要走到线下,跟私募 PE结合起来。这是双向的,线上线下相互渗透。endprint
Q 记者:跟我们分享一下您的研究现状以及今后的研究计划、方向?
A 杨东:我是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法体系和金融监管的重构,主要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两个关键词开展研究的。发现各国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法制的发展趋势就是,以《金融服务法》取代证券法、期货法、金融衍生品法等。
于2013年8月和2014年2月分别出版了50万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和60多万字的《金融服务统合法》,提出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构,以及整个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从我对金融危机的研究,金融消费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理论研究,写完这两本著作以后,2013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大融合,这是从金融大统合(Legal integration)的角度理解,这与中国人民大学陈雨露校长提出的“大金融理论”一脉相承。因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一个产业和金融的大融合,所以监管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个大金融的思维,必须有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则的思路。
目前和经验丰富的实务届人士正在撰写三本著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消费者保护读本》、《众筹:实战、风险、技巧》、《众筹金融: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等三本理论联系实践的著作。其他方面,建立了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30人论坛,和黄震教授等一起建立了金融315网站(http://jinrong315.com),致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公益事业;目前和金融学、经济学、商学等领域学者以及实务届专家共同筹建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和众筹研究院,致力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研究事业和公益事业。
个人简介
杨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合作项目协调专家、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在《Hong Kong Law Journal》(SSCI所录期刊)、《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人民日报》等发表《Consumer Protection and Reform of Chinas Financial Law》、《论金融法的重构》、《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研究》等中外论文6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等120多万字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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