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2024-09-09

营业执照转让协议(共12篇)

1.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一

网吧执照转让协议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转让方:(法人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就星运网吧持有人、(各占50%股份)转让事宜,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以人民币元(大写: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位于股东50%的股份。

二、甲方转让的网吧经营必需的所有证照。

三、乙方于签定次日内预交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在签定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有转让金。逾期未付清所有转让金,则押金作废。

四、甲方在转让以后不得在半径500米范围内经营网吧。

五、甲方变更法人代表给乙方的网吧证照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安全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消防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职执证书。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注销等有续。

六、甲方在将网吧经营许可证照交付乙方前,须将以前积欠的税款、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电话费用、工资等一律付清。自交付1

2.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3.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三

关键词:营业转让;法律制度;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123-01

一、问题的提出

联想集团收购IBM全球PC业务是我们商法上的营业转让,他不是简单的财产买卖。我国的营业转让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立法、理论少有提及。在理论与实务脱节的背景下,纠纷出现时,选择何种法律制度才能帮助我们对相关利益主体保护,实现效率、公平是十分重要的。

二、营业转让之法律概念分析

(一) 商法上的营业。

商法界主流观点是将营业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主观营业指连续地、集体地进行同种的营利行为,即进行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以提供特定营业目的的综合性财产组织体,即营组织。我国多数学者沿袭了日本的观点,虽然有的学者没有将营业区分为主、客观营业。但究其本质,主、客观营业不可分割,只是形式的区别,强调不同侧面,主观营业强调活动的营业,客观营业强调组织的营业。本文一般是指客观营业。

(二) 商法上的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法律性质的学说有以下几种:经营者地位替换说:营业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从“营业”中提高收益,本质是受让人代替转让人进行营业活动,转让的是经营者的地位。①营业财产转让说:营业转让是组织性财产的转让,营业归属于新的经营者,转让人负竞业禁止义务。营业组织转让说认:营业的本质在于营业上的抽象组织,该组织并非是包含营业上各个财产的具体组织,而是指与营业财产分离也能够独立存在的抽象组织。

综上所述,营业转让是客观上的营业所有权归属的改变及主观上经营权属的变更。是一种将财产和权利进行整体转让的一种混合契约行为。

三、营业转让之特殊规则分析

(一)营业转让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制度—以竞业禁止制度为例。

1.竞业禁止义务的国外立法模式。

国外关于竞业禁止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韩为代表:承认在无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人负有一般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是以英美为代表:不承认在无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人负有一般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承认转让人负有不得进行引诱旧营业的顾客的不正当行为。

两大立法模式不是绝对的对立,以法国为例,法国商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并且其判例也未明确表示,但它却间接肯定了这一义务的存在。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绝对对立,也一定的包含重叠。

2.我国立法现状及立法选择。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关于营业转让中出让人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但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在构建营业转让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域外立法,设立竞业禁止制度,并对竞业禁止的承担主体、限制期限、领域、构成、义务的免除、救济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②

(二)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以营业转让债权债务继承为例。

1.债权债务继承制度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

债权承担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以德日为代表的绝对转让主义:债权债务是否承担取决于商号是否转让。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概括转移主义:不区分商号是否转让,受让企业当然承担债权债务。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相对转让主义:债权债务的转让必须由买卖双方约定,若未约定,视其不随营业一并转让。

我国法律对于债权债务的承担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实践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创建出“债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即只要企业财产发生转移,债务就转移,虽然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我国现行立法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又矫枉过正。③

对比国内外立法,作者赞同概括转移主义。一方面,受让人继受合同债权债务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其受让营业的目的是进行经营活动,获取利益,债权债务的继受,有利于其经营活动的继续。另一方面,受让人继受合同债权债务有利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转让人可能因营业的转让而降低合同履行力,如果由受让人继受合同,更利于债权人。

四、营业转让制度立法构建的若干思考

(一)关于竞业禁止制度。

双方应在营业转让合同中或另行约定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方式、期限和地域。如无约定,应由法律规定,具体的时间、地域可在结合国情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由法律做出统一规定。此外,如果营业转让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责任,但关闭营业应以不损害本地区经济和公共利益为限。

(二)关于债权债务继承制度。

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时,除有明示意思表示外,应由受让人对债务承担责任,原营业的债务人不需要进行清偿,受让人对原营业债务的责任,适用于时效免除。鉴于营业转让的特殊性,受让人继受的目的是为了继续经营,转让人退出经营,可能会降低清偿债权的能力。所以由受让人清偿债权,可能对双方当事人或债权人更有利。

注释:

①宇田一明:《营业让渡发的研究》中央经济社1993年版,第3页

②栾颖娜:“营业转让若干问题探索”载《经济师》2015年第5期

③刘小勇:《营业转让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

参考文献

[1]刘小勇.营业转让制度研究—以日本法为中心展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宇田一明.《营业让渡法的研究》.[M]中央经济社.1993年版

[4]栾颖娜.营业转让若干问题探索.[J]经济师.2015年第5期

[5]滕晓春.营业转让制度研究[D]

[6]郭娅丽.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D]

4.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 篇四

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1

甲方: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xxx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xx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xx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xx元。转让价格在xx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xx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xx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xx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xx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xx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xx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xx%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xx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xx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xx份,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2

甲方: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_____国发[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_________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转让价格在_________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_________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_________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_________%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营业房转让合同 篇五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供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九龙步行街F 9#正在营业中的“宗华茶楼”整体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仍可使用“字体茶楼”店名经营

二、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付给甲方房屋装修、本剩余租金及现有所有经营用具,茶品等款计陆万叁仟元(63000)人民币,并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甲方遗留的任何债务费用。

三、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须将原合同文本,各类营业执照及房屋装修合同、购置物品凭证等所有票据资料交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房屋原有设施的保护、修缮责任及出现一切责任问题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押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押印)

乙方:(签字押印)

6.技术转让营业税 文档 篇六

专利技术转让免营业税问题

(2012-06-28 09:12:49)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这方面的规定,是否可以认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作废了?

答:2008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修订,对于目前的原有营业税政策只要不与新条例与细则相冲突的都可以继续适用,对于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原有的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再适用的一些政策总局曾经出台过相关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并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因此,我们认为,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在总局未新出台作废文件前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对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执行,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对于减免程序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执行。附:财税[200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税字[1999]273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云地税一字[2004]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国税函[2004]8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2004.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最近,我公司与一家单位(甲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我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共计300万元,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有关的资料转让费、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以及派驻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甲方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的入门费。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项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可以免征营业税,我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享受该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文件同时规定“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属于上述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如果你公司将这部分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在具体程序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你公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后,方可享受该项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7.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的几点建议 篇七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经常发生股权转让,全球范围内股市的兴起与繁荣便是最有力的见证。在股市推动着股权频繁交易的同时,协议转让股权的交易也在大量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种类之一,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所在。

股东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及何某于1996年11月注册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万元分别受让被告黄某股权20%、被告何某股权30%;受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某及何某分别持股29%及20%;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受让款支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协议签订当月,三方召开了甲公司股东会暨董事会,选举原告方委托的人员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章程。之后,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款1100余万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经营。

至1999年5月,原告以两被告始终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退回所支付的全部股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愿和公平原则,故协议依法成立;但因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据此判决: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各当事人事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案协议应自成立时即行生效。何况本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经完成。据此改判:撤销原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虚假承诺

被告A、B公司系某草业有限公司之法人股东。2000年12月,两被告为促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称:草业公司自筹建至2000年11月底,净投入(货币投入)不少于4500万元,另有银行贷款2000万元也投入草业公司,未挪做它用,如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投入少于4500万元或银行贷款挪作它用,A、B两公司愿以现金方式补足。

基于该承诺书,原告与两被告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000万元受让A公司所拥有的草业公司股权58%。该协议签订后的当月,当事人在工商行政机关即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不久A公司也依约获得2000万元股权受让款。

收款后3个月,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草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发现:投入草业公司资产中3500余万元权属不清,B公司投入的1700万元于验资后即划回1000万元,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有1500万元亦被挪作它用。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并将抽逃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归位,以及返还挪用的银行贷款,两被告拒不履行。

据此,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存有欺诈为由诉请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所得转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虚假的承诺,具有明显的欺诈,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成为草业公司股东后无法经营。据此判决: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2000万元股权价款。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转让股权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B公司虽没有转让股权,但其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认定其连带承担返还责任是正确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是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持有变动,它与仅依某一法律事实(如股东死亡、破产)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相对应。因股权转让必须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实质为契约行为,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股权转让协议可作以下具体的种类划分: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份额、出资份额来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在我国实收资本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纳资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原则上只能给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证,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则。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也经常发生。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现实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形更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形则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不过,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基于代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要,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存在。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法律意义。但是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当前我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由公司擅自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其股权转让就难以成立。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是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他的股权。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已经有效赠予的股权,皆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作为股权转让种类之一的无偿股权转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

8.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篇八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3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9.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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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从事普通生产经营可能会涉及到商标转让的问题。也就是从原先的商标持有人转到自己名下的品牌。这样有利于利用原来的商标获取一定的知名度。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知呱呱为大家带来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类×××商品上的第××××号“××ד商标、第××××号“×××”商标及第××××号“××ד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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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ד、“×××”、“××ד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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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十

2007年12月,杜某为经营石灰开采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取得了有效期至2010年12月的采矿许可证。2009年3月,杜某与刘某、周某、陈某签订了《关于合伙经营石灰厂的协议书》,石灰厂作价26.7万。2011年3月,石灰厂延续登记申请,国土资源局审批了有效期至2013年3月的采矿许可证,但因石灰厂未缴纳相关规费,未颁发此证。2011年5月,石灰厂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停产。

2011年10月,石灰厂原股东与匡某签订了《石灰厂转卖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石灰厂作价65万元,2012年1月7日前付清;杜某和刘某密切配合匡某,在2012年1月7日前办好采矿许可证;一方违约给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5万元。协议签订后,匡某支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并缴纳了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各项费用。2011年12月,刘某以杜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1月,因石灰厂原合伙人往来款未结清,且杜某不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匡某遂未付第二期价款,造成纠纷起诉。

2012年1月10日,国土资源局审批予以变更登记,但因本案争议,未颁发此证。匡某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设立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关于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测算的30%。而匡某不具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故本案转卖协议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匡某有因合同无效享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得另行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匡某不同意另行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匡某的诉讼请求。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关于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的规定,并不能因此否定转卖协议的效力,匡某可以在事后补办。且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自然人成为采矿权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后办理登记时,应具备什么条件,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且《石灰厂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应认定采矿权转让未生效,但不影响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生效和效力。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双方按约定继续全面履行义务。

法理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同,且都认定转卖协议所涉标的物包括实物资产和采矿权,但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其关键原因是对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为采矿权受让人资质条件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认为采矿权受让人资质条件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一、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界定

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指采矿权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一般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予以规定。对采矿权人设定相应的资质条件,其目的是保证采矿权人有能力和条件开采或销售矿产,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

我国1994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1至14条分别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资质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其共同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等。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2011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可见,基于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有效利用的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有着较严格的限制的。

二、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一般认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无效。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如何判断某一规范是效力性规定抑或是管理性规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此类规定为当然的效力性规范;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属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即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对采矿权人的行为能力和实质条件的限制,采矿权人符不符合该资质条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范畴。因此,当行为人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行政管理机关会告知申请人应该符合哪些资质条件,进而作出应否登记的决定。当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行为人未经审批从事了采矿活动时,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见,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应属于管理性规定。

三、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与采矿权转让协议的关系

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一致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采矿权转让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其生效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如《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10条第3款规定:“(采矿权)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则采矿权转让协议是自合同批准后生效,但能不能将合同未经批准就等同于合同无效呢?上述规定只规定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而不涉及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问题。采矿权转让协议虽未经批准,但只能认定为该转让协议暂未生效,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而且,签订转让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批准申请的前提条件,采矿权受让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时需要经过受让人申请登记、行政机关审查后才能明了。当受让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受让人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补办相关的手续,促成条件的完备。因此,不能因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不具备就否认采矿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

四、本案《石灰厂转卖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匡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石灰厂转卖协议》所涉及的采矿权均以石灰厂的名义申办,虽然采矿许可证上记载的经济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但石灰厂的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故匡某不能因为石灰厂的整体受让而取得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独立法人主体资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之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匡某是不具备申请采矿权资质条件的。

但由于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在合同法上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且,本案中的《石灰厂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因此,尽管匡某不符合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但并不影响《石灰厂转卖协议》的效力。

可见,本案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11.营业执照借用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

(拥有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友好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商执照编号及附件

甲方同意将

(编号:)及其附件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使用期限和用途

1、使用期限自签订本协议起,为期

个月。期满时乙方如需续借使用,则应在借用期满前

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借,并重新签订借用协议书。

2、借用期满后,若甲方不同意延长借用,乙方应无条件将所借用的 完整归还甲方。

3、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执照仅作为甲方工作中的需要而使用,不作它用。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有爱护,维护,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所借用执照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得遗失。

2、乙方所借用的营业执照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与甲方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

3、乙方借用工商执照期间,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

方承担。

第四条:延期及其他

1、如果借用期间,乙方需要延长借用期限,必须和甲方办理有关延长借用期限的手续。

2、如果乙方到期不归还借用营业执照或不办理延长借用手续,在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条件收回执照。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12.营业执照转让协议 篇十二

甲 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4层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产权转让委托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转让乙方所有的,委托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通过《深圳商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及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公开发布乙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乙方保证对公开挂牌转让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该产权未被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它担保责任。

第四条 乙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同意甲方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第五条 乙方承诺遵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并按该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甲方保证向意向受让方提供乙方所提交的材料。

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材料的方式包括允许其阅读、摘抄、复印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自《深圳商报》的首次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其后的第 个工作日为信息公告终结日(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

在信息公告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的,信息公告期限自动延长至拍卖公告截止日。

第八条 乙方对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受让方的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被用于除本次产权转让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甲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甲方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要求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甲方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

(一)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乙方委托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以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同时委托甲方于拍卖日前继续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乙方应在信息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拟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甲方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乙方同意由甲方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甲方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结算账户,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划出交易价款。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甲方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六条 本次产权转让成交后,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及信息公告费:

公开拍卖方式的,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支付拍卖佣金; 直接签约方式的,乙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2004)155号文件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公告费(收费标准以深圳商报工商广告价目表为准); 本次产权转让未成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公告费及甲方组织转让活动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甲方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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