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2024-08-09

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精选12篇)

1.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居)委会,各单位和部门,有关驻镇单位:

为继续强化工作责任,突出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近年来督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各村居、镇党委政府各部门、镇直各单位、驻镇有关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定事项--每月定期督查

(二)人代会决定工作

1.政府工作报告中决定事项--按季督查

2.人民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按规定时间督查

(三)机关制度执行情况

1.考勤制度(工作考勤、会议考勤)--按季督查

2.规章制度--适时督查

3.月报制度--按报送时间要求督查

4.每周例会明确安排、需要跟踪问效的工作--按周督查

5.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专项或专题工作--按照会议或领导批示要求适时督查

重点项目--按月督查

网站建设--按季督查

村居工作--按村居每月工作计划实行月度定期督查

主要领导批示事项--按批示要求及时督查

其他工作--根据需要确定并督查

(四)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区直各单位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各类事项,均纳入督查督办。对需要及时向上反馈的,按其时间要求办理;对属于正常报送反馈的,实行月度通报。

三、督查形式

⑴督查督办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以下发书面督办通知、电话督办通知和现场督办等方式开展。

⑵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以《汤口督查》期刊形式反馈至各党政领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党政办公室为督查工作主办部门,负责各类督查事项的整理、登记、催办、督办、查办工作。对涉及纪律执行、网站建设等专项工作督查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主动参加。对督查督办的事项,除已有明确反馈时间要求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紧急重大事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办理,如期反馈;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力、反馈不及时的承办单位

及个人,全镇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和部门,在承办事项办结上报至来文单位的同时,一并通报党政办公室,以便及时登记办理结果,形成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如承办事项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妥,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来文单位汇报征得同意,同时向党政办公室简要说明未办结原因及下一步办理安排。

所有承办单位及个人要对督查督办事项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认真办理,迅速反馈,形成高速、快捷的督查督办运行机制。

五、结果运用

督查督办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重点突出、实事求是、一查到底、有查必果的要求开展督查和通报工作。督查结果将作为当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驻镇单位和部门,镇党委、政府将在各项工作中给予倾斜支持。

2.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 (以下简称推免) 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 教育部先后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3]8号) , 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进一步推动招生单位 (推荐高校) 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 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促进招生单位提高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 现就推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推免生遴选工作

各推荐高校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 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 突出能力考查, 注重一贯表现, 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要进一步规范推免生遴选工作, 相关工作要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院系要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 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和院系推免生遴选办法均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的推免政策和管理规定, 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与推免名额一并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

二、切实保障考生自主报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所有推免名额 (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 , 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 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 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三、维护招生单位公平竞争、科学选拔

2014年起, 教育部下达推免名额时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不再设置留校限额。推荐高校也不得对本校推免名额限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报考类型, 不得自行设置留校限额或名额。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教学函[2013]9号) 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 做好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 (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 、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 (含姓名、复试成绩等) 、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荐高校和接收单位推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调整优化工作程序

2014年起, 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推荐工作统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结束, 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 接收录取工作统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结束。推荐阶段招生单位不得进行与考生签订接收录取协议等接收阶段工作, 接收阶段不得开展推荐工作。

六、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教育部建立“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网址:http://yz.chsi.com.cn/tm, 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 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 (含推免硕士生和直博生) 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各推荐高校应在推荐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荐办法, 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 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 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备案截止后, 不再进行补充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各招生单位应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并在接收阶段发放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招生单位要将招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以及经过公示的拟录取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 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 填写报考志愿, 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推免服务系统”保障推免生自主报考,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主多次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

七、加强规范管理

推荐高校和招生单位分别是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开展推免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 严格按名额推荐, 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推荐或录取工作, 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 一律无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 加强对本地区推免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推免工作, 提高推免招生选拔质量。

严格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 , 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 按照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招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三

一、关于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包括: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生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三、关于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2014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按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前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

参保人员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另行下发)。

(二)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中,缴费工资指数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月数+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实际缴费月数);全部缴费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历年各月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实际缴费月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当月缴费工资基数;当月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关于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在编在职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仍从原渠道列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

(1)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2)生活性补贴;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且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自主确定。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

(1)退休时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六、关于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处理

已参加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可以一次性划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人,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人,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其本人;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可并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

(二)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

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九、关于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管理

(一)每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当年参保人员人数变化、缴费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等情况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基金预算草案复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基金预算草案与一般公共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4.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四

按照公司年初工作计划和创建学习型企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经研究决定从11月份起,每周集中组织学习一次,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每周坚持半天政治或业务学习,具体学习时间是每周四下午3时—5时。

二、学习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学习形式和内容:

1、集中学习为主,与专题讨论交流相结合,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学习,三次业务知识学习。

2、每月学习内容提前计划、拟定列表。即每次拟定一个月4次所学内容。

四、学习人员范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部级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

五、学习要求:

1、在学习中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年至少有一篇心得体会文章。

2、要遵守学习时间和纪律,上课时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震动。

3、规定的学习时间不予请假,特殊情况请假需经领导同意。

六、考核:由培训中心负责建立考勤制度和学习资料的收集提供和建档,学习情况将作为个人实绩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附:学习课程安排表

中共***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5.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五

公司各管理中心(办)、二级单位驻机关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转变公司机关作风,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真正树立机关团结、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关、二级单位驻机关办公室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规范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无故缺勤。对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每月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开会、公干或下基层等因公外出时,应及时告知所在部门领导。公司机关人员下基层应佩戴胸牌,接受基层单位监督。管理中心(办)主要领导因事请假的,需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本部门副职以下人员请假的要有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管理中心备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管理中心销假,销假不及时的视为旷工。

三、严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不得在办公区内大声

喧哗,不得在工作场所从事私人事务,不得携带子女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严禁工作时间串岗、闲谈、嬉闹,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凡上班期间在电脑上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如股票、游戏、电影等软件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部门负责人作出检讨。

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做到首问负责制,首问接待者要负责引导、转接或上报,坚决杜绝“生、冷、硬、顶”的现象发生。待人接物要耐心细致,周到热情,文明礼貌。工作中员工与员工、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诚实谦让,保守公司秘密,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人为设置障碍,对涉及多个部门范围的事务,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所涉单位和部门沟通、协调,需本部门参与支持、配合的,必须积极做好工作支持,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五、保持办公秩序。办公场所要窗明几净、整洁优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上班着装须符合规范,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不许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等;杜绝铺张浪费,严禁“长明灯”、“长流水”,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油、用电。

六、强化值班纪律。节假日或遭遇突发事件(比如防汛

等)进行值班时,值班人员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值班安排表进行值班,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严格遵守值班纪律,遭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或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和擅离职守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讨,若在重大节假日或遭遇突发事件值班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管理中心(办)、二级单位驻机关办要将上述要求迅速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员工,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照执行。公司督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管理中心(办)、二级单位驻机关办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违反上述要求和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纪律的组织领导,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基层二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6.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六

2010-06-04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 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各地在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7.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七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1985年4月依据《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到1994年建立新的以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制度改革以来,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围绕着出口退税率主要历经了7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与之相配套的在出口退税承担机制方面, 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2005年8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自2005年1月1日起改由中央统一退库, 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总的来看, 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整体呈现出:借助市场力量培育了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借助地方优势调整了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借助税收杠杆调节了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借助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了人民币升值压力的特点, 有效地促进了出口产品结构优化, 提高了出口整体效益。

由此, 分析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也就有了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思考了出口退税制度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

(一) 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 (税收法制建设) 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中, 海关、国税、外管等部门虽然相互核对, 但各部门标准各异、信息系统不匹配, 给部门相互配合和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相应的管理制度设计上还存在漏洞 (如出口骗退税) , 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的应有效益。

(二) 出口退税政策稳定性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

近年来, 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 给相关部门和广大中小企业的退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 这不利于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 容易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尤其是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 应将出口退税改由生产企业退税, 流通型外贸企业不退税。如果这一做法得到执行, 发挥不了外贸流通企业资金及退税专业服务的优势, 势必影响到流通 (外贸) 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中小生产企业的人工、垫资等成本负担。由于直接面对更多的生产企业退税, 也更进一步增加了国税部门的退税工作量, 在目前外贸出口整体形势复杂、严峻的情况下, 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性、稳定性发展。

(三) 出口退税审批程序的简化、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出口退税涉及到海关、外管等多个部门, 只要其中一个部门处理滞后 (如函证规定) , 就会影响整个退税进度, 进而占用企业资金, 阻碍了出口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外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出口退税政策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贸易收支的基本政策, 不仅直接关系着出口贸易额, 也对国家财政运行有着关键影响, 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风向标。鉴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 笔者简要摘取了法国、意大利、英国的退税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

(一) 法国实行全额免税、先免后抵退的出口退税制度

1. 全额免税购买方式:

一是对于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 年初依上年出口实绩向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年度出口免税额度指标, 批准后自主办理免税购物;二是对新成立的或临时性出口企业, 依合同逐笔审批免税额度。

2. 先免后抵退方式:

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 以前各环节税款进行抵扣, 不足部分结转下期。另外, 法国由同一税务部门负责征退税, 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 依风险实行退税企业的分类管理, 强化事后审查和追溯制度 (10年) 。

(二) 英国出口退税采取指标不限定、单证简单、税款滞退金制度

英国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提倡出口退税与征税一体化, 采用简单可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有:一是出口退税率法定。主要方法是免、抵、退, 出口企业在出口环节免税 (专业出口公司实行免税采购) 。二是出口退税单证简单, 采用申报表制度 (每月可申请一次退税) 和规定时限 (两周内) 办理退税的做法。三是无指标限制。

(三) 意大利利用信息化管理流程支撑出口退税管理

意大利税务部门采用信息监管系统实现财政部与海关、财政警察、银行以及欧共体的联网, 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对生产企业实行全部出口货物的免、抵、退, 一年一结, 下年结转;对进口商, 允许将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相冲抵 (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进出口基本平衡的) 。此外, 意大利也实行滞退金制度以保证及时退税。

可以看到, 上述国家以信息化管理实现协同, 以税收征退的统一、滞退金倒逼退税管理来促使退税管理更趋于科学、简洁,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建议

总的来看, 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有效性本质上讲就是要严格政策的执行。一方面要切实提高退税工作效率, 减少人为干扰, 特别是从2015年起, 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情况下, 更要保障退税指标的及时到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的制度建设, 完善退税管理机制。具体来说:

(一) 制定稳定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 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 只有出口退税运作方式与本国的流转税税制相配套, 形成有机的整体, 才能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机制。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国际经济环境, 笔者认为, 制定稳定可行的长期退税政策,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企业的长期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出口退税工作程序相对复杂、专业性突出的特点, 如果贸然推出上述出口退税前置到生产环节的做法, 势必进一步增加中小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负担, 由此, 建议国家在当前的外贸形势下, 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鼓励和支持专业的外贸公司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平台) 继续承担好出口退税这一专业性较高的工作, 充分发挥中小生产企业和专业外贸公司各自优势, 集中精力和优势, 推动外贸出口良性发展。

(二)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规范操作流程, 形成有效的退税管理机制

我国税法虽然明确了对税收违法的处罚条款, 但由于管理、手段、执法等问题, 违法分子往往以身试法, 存在侥幸心理。为此,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 明确相关部门权责, 形成各部门相互监督又密切合作的局面, 有效遏制骗税行为的发生;同时,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提高办事的效率, 如:简化审批流程, 规定退税工作时限等措施, 避免涉及过多的部门而造成退税时间过长, 保障纳税人权益, 监督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参考英国税务部门的做法, 规定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 (两周内) 办理退税, 超过期限的需支付企业滞退金。

(三)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退税网络管理体系

互联网时代,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深刻影响着政府管理, 一些部门对互联网迅猛发展和科技快速变化挑战, 仍延续旧的思维进行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管理, 对新业态、新行为, 在管理上存在越位、缺位的管理现象。为此, 有必要用互联网思维、平台思维来构建和完善有效的退税网络, 强化交叉核查, 加强海关、银行、税务、外管等部门间的协作, 实现信息共享, 完善多环节、多层次的审查制度, 提倡网络化、信息化、电算化稽核制度, 通过技术手段深化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 规避和堵塞增值税征收中的漏洞, 切实实现管理的科学和现代化,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有效打击和防止出口骗税, 避免退税“时滞”给企业发展造成影响。让互联网的优势转化为具体的成果, 服务外贸发展真正落地。

摘要: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促进外贸发展的有力手段, 不仅有效引导了企业的出口发展, 更实质性推动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随着出口退税政策不断的改革与完善,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 客观分析了当前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期望能对完善制度建设提供相关思考。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制改革,国外退税政策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A·欧文.备受非议的自由贸易 (第二版) [M].辽宁教育出版社, 2013.

[2]翁兆杰.中国出口退税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 2008.

[3]郭远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辨析[J].国际贸易, 2013 (8) .

8.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八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考

1991年,以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国家拉开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帷幕。近年来,随着关闭破产企业,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等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老有所养的“拼图”逐步齐全。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最后一块“拼图”终于完成,我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对各种人群的全覆盖。万事开头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如何有效实施,加快改革进程,需要加强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

1.改革历程

我国从1955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及其待遇管理制度以来,进行过2次改革探索。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年,人事部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2008年,国务院通过劳动、财政、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上海、重庆和广东等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主要内容为: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业年金制度和省级统筹等。

这两次改革总体未实现预期目标,但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只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单位,违背了公平原则。二是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等配套改革未同步推进,缺乏动力。三是未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改革群体利益下降,影响了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2.改革进展

2015年初,国家相继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人力社保部和财政部也出台了相关细化措施。随后,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陆续发布了实施意见。

2015年底,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随后,对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数据采集,涉及单位2万多户,人员100万人;广泛的开展了政策宣讲,初步宣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政策;人力社保、财政、编办等部门加强协作,对改革所需资金进行了反复测算,对收支预测情况进行了预测和分析,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决策建议。

3.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并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分别缴费,缴费金额与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相挂钩,从而解决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互相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确保待遇平稳过渡,体现职业差异。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提高工资水平,优化工资结构”来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用“增量”来进行改革,减少改革阻力和压力。当然,由于职务、级别不同,每个人增加的具体额度有所不同。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逐步建立兼顾各类职工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实现工作推进“一盘棋”。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待遇差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管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公平,即职工要缴费并从基金中领取养老待遇,但平均养老金水平要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数,社会各群体的养老金综合替代率有相当的差距。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城乡之间养老待遇差别依然存在。

另外,因职业年金产生的待遇差别有扩大的趋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与企业年金类似,都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财政供养,将全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是企业年金受到单位领导认识、企业效益和职工年龄结构等多方面约束,覆盖面小、差别大,目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超过10%,这就会扩大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待遇差。

2.财政承受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类人群。“老人”就是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新人”就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中人”就是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这三类人群的解决思路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改革难点在于“中人”,“中人”的难点在于财政能否承受改革成本。

改革前,“中人”不用缴费,也没有基金积累。改革后,“中人”视同缴费,需要财政部门逐步拨付“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根据专家测算,事业单位“中人”成本约 3.7 万亿元,机关单位 “中人”成本约 4. 5 万亿元。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期,各级财政压力巨大,“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对更是加剧了财政资金支付压力。

3.制度衔接问题

一是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改革前,2008年试点省市需要前后衔接。如重庆需要清理以前参保和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制定前后衔接办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二是制度间的衔接问题。按照改革方案,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同,缴费和待遇计算方式基本相近,但是仍然会分别单独管理和运行,因此这两种制度间需要有机衔接。

三、建议

1.加快制度融合,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养老保险制度融合是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互融合、逐步缩小待遇差距。一是要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提高企业养老金有两个思路,即提高存量退休职工养老金和提高增量退休职工养老金。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尽量采用提高增量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的方法,让每年新增加的退休职工能获得待遇的提高。二是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的关键是增加财政补助和投入,建立养老金随通货膨胀、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联动机制,兜住养老底线,从而不断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

2.确定“中人”过渡标准,确保财政可承受

在保证“中人”待遇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过渡标准,加大基金收入来源,让各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一是要按照保险大数法则和精算平衡原则,对基金收支和财政补贴标准进行测算,做到未雨绸缪。二是要推进国有资本及其收益补充养老金改革举措。根据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程度,划拨国有资本及其收益,增加基金收入,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确保财政可持续。三是要扩大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试点。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四是加快发展经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握民生社会保障支出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通过民生事业稳定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民生发展与经济增长良性互动发展,扩大财政收入来源。要多措并举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资金问题。

3.加强政策衔接,深入推进配套及相关制度改革

9.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九

人员调配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去年以来,我市相继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人员录用调配、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了人员无序增长,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超编制或无计划调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进行。凡没有编制空额或增人计划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同时考虑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等情况,岗位已满或无岗位的,一般不得调入该类岗位人员。

二、严格控制从县(市)区和外省市调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从本市县(市)区调入人员,应当是工作确实需要,被调配对象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有基层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从外省市调入人员,除以上条件外,还应有正当调动理由(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等),无正当理由的,一般不予调动。

三、严格控制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机关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任公务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条件和中央、省委关于调任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机关一般不再新进工勤人员,个别单位急需工勤人员的,应优先从城镇退役士兵中考试录用。

四、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从企业调配人员。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高层次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济人字[2008]16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二、三项人才条件;从国有企业选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条件和中央、省委关于调任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手续;选聘非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开招聘的程序进行。

五、严格控制逆向调配人员。机关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首先考虑从市直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或公开从县(市)区以下单位公务员中考选转任。根据工作需要,市属同经费类型事业单位之间或顺向单位之间,工作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严格控制不同经费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流动,确属工作需要的,应首先考虑从本系统事业单位内部调剂。

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市直部门的干部,其爱人和子女需调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般2年以上)人员,父母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父母的人员,确需调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由本人联系接收单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家属工作调动,按照国发〔2000〕19号和鲁政发〔2001〕19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由部队和本人联系接收单位,有特殊困难(如英模、烈士等)的随军家属,可由组织推荐安置。上述四种情况共涉及五类人员,联系接收单位时,应按照其原所在地工作单位隶属关系和个人身份确定。即:联

系调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为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作单位为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联系调入我市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原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应联系调入对口单位;原在企业工作的,应联系调入企业。

六、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和选调生,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批。报批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请示。内容包括:编制情况、增人计划情况、职位(岗位)空缺情况、调入人员基本情况及调入理由。

(二)调入人员档案。

(三)随调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爱人和子女的,应当提供相关领导干部的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应提供处级干部备案函;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应当提供婚姻证明和在我市一方的户口簿;照顾父母的,应当提供其父母在我市的户口簿;随军家属调配工作的,应当提供军队干部军官证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同意随军的审批材料。

七、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人员调配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公开招考录用人员调入公务员队伍,将不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调入公务员岗位。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符合人员调配规定的有关事项,市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事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10.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十

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改制,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管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依据。贯彻《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军工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和《通知》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规范资本市场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理解和贯彻《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对规范推进军工企业改制,参与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

(一)严格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审批。《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直接影响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能力和布局调整,关系“小

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3号)的规定,国防科工委承担着对军工企事业单位调整与重组的审批责任,即军工企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重组、改组、改制、合资、合作、更名以及分立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军品科研生产所需国有资产和其他资源的,须经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国防科工委将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适时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二)加强对军工国防资产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提出,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军工企业及接受国家投资的非军工企业改制中凡资产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必须严格执行军工企业改制、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报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

(三)建立军工设备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意见》提出,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按此规定,对于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军工设备设施、国防专利权等资产,改制后企业确需使用的,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可采取租赁等使用方式。国防科工委将按照《实施意见》及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公开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完善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为企业公开证券发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随着军工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将会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公开证券发行,这符合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

[2000]16号)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对从事军品科研生产企业的上市融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因此,军工企业和接受国家投资形成军工国防资产的非军工企业涉及申请证券发行的,须经我委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确保调整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重组后的单位,凡涉及保留能力的,应严格执行中央专委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保留能

力的纲领和范围不得变动。

(六)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军工科研院所的改革,凡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鉴于目前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等事项,应在军工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七)严格中介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为军工企业改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必须在其资质、信誉、能力,尤其是保密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国防科工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和保密管理工作。

(八)切实维护稳定大局。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与职工可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改制军工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确保企业改制重组稳妥推进。

三、认真学习,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军工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要加强对《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军工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形成有利于推进军工企业改制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水平。国防科工委和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加强对军工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及时了解并掌握军工企业改制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清理和修订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加紧制定企业改制、投资、保密、军工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相关办法,完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执行军工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确保军工国防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保证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顺利进行。加强对军工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军工企业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制、设立新的军工企业、公开发行证券以及违反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工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规范改制行为。改制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军工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切实增强军工企业活力。建立军工企业改制重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军工集团公司应及时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实施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要充分尊重职工民主权利,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改制,认真执行职工安置、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12.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篇十二

通知

湘职改[2005]1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快构建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重在社会与业内认可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别对待职称外语水平要求。凡企业及县以下(含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也可参加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科技英语培训考试,两种方式取得的合格成绩皆可作为职称外语水平依据。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属于湘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湘西地区开发范围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其成绩作为评审条件之

一、但不作为参评资格的否决依据。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但此前参加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相关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详见湘职改[2005]2号)。

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从2005年起,凡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高中(含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条例》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试行条例》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含直接办理初任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中,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三、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要求。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既可以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其评审的代表作,也可以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但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或答辩合格。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从2005年起,农业、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水利、交通、林业、地勘工程专业,实行考评结合。工程系列14个专业学科组由工程系列职改办直接组织、统一管理、集中评审,不再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凡实行专业(职业能力)考试的,考试合格成绩在5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论文评审推行 “双封闭法”打分方式。

五、对特殊人才试行特别评审办法。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但在学历、外语、论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拔尖人才,试行特别评审。由市州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考核和面试或现场演示后,写出专门报告,报相应系列评委会投票表决。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坚持对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凡所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不得聘任上岗,也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机制。对农村中从事种、养、加、销并创造显著效益的实用(高技能)人才,由县(市、区)、市州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考核和面试答辩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人才参评或参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从2005年起新闻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按照湘职改字[1999]2号文件要求,组建新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以促进形成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

八、下放部分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凡具备组建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市州直属的“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原省重点中学),可组建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学科除外),在市州人事、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核定的岗位职数评审本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资格审查、确认发文、证书颁发等事项仍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九、调整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从2005年起,各市州中小学校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由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关于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聘任工作的意见》(湘职改[2001]2号)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下达本市州每中小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省职改办不再进行备案管理。

对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小学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截止2005年底在农村中小学工作满20年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追加中级岗位职数,使他们在3年内分期分批获得参评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机会。对尚没有中学高级教师的农村中学,至少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解决部分农村中学无高级教师的问题。

十、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监督。扩充 “评委库”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调整为不少于100人,下设学科组的系列要按学科组相应增加评委人数。评委从全省范围的业内专家中遴选,省市县各占一定的比例,基层一线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1/5(基层单位符合评委资格人数不够的系列除外),要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组织中的高层次人才入选评委库,以进一步体现评委来源的广泛性。

十一、进一步畅通非公组织和流动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组织人才、流动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自愿选择和便捷服务的原则办理,已实行人事代理的,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加入了工商联组织的,通过各级工商联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地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申报。接受申报的组织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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