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

2024-07-10

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通用10篇)

1.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 篇一

借 款 合 同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进行担保,经三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二、借款用途:

双方约定,乙方应将该笔借款用于合法的经营使用。

三、借款期限:

本协议所述借款期限定为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有效的收据。

四、利息约定:

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月借款利率为,并承诺每月日前将该笔利息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为:

开户人:

账号:

开户行:

五、承诺与保证:

1、借款期满后,若乙方逾期不归还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期限内,每逾期一日,乙方对所欠款项以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另应承担甲方为追偿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的所有费用。

2、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

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3、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至全部偿还上述借款为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出借方所在地法院;

七、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经准确核对和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订立后各方应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同具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地点:

2.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 篇二

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发展起源于21世纪初。2007~2010年底, 河南省投资担保业迅速增长, 至2010年底数量已达到1, 600多家, 注册资金约600亿元, 担保业的迅速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 同时也为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 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担保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 风险也在集聚提高。自从2014年9月份四川出现大面积担保公司倒闭潮以来, 河南的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相继出现挤兑风波和兑付困难问题, 目前河南郑州八成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状态, 导致聚众上访, 游行静坐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断发生, 因此如何应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危机, 稳定社会秩序, 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将成为一项难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一) 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

1、政策方面的风险。

我国于2010年3月, 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但目前河南省的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在经营着从民间高息吸收存款, 并以更高的利息发放贷款的业务, 但这些行为并没有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管制与约束。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部分地方政府为落实中央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提高政绩等目的, 支持一些没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大量高额的吸收民间资本, 由于没有有效的政策监管体制, 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 这也增加了民间资本流失的可能性。

2、信用方面的风险。

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但是河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长久以来, 担保公司很难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来共享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 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担保公司只能通过从业经验进行分析, 这种主观的分析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大大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多表现为借款人蓄意骗保、恶意拖保、捐款逃跑等现象, 给担保公司带来巨额损失。

3、法律方面的风险。

目前, 担保行业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虽然《担保法》在一定程序上针对该行业的风险提出规定, 但是过于笼统, 在操作中缺少一定的适用性。河南省也出台了一些有关融资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文件多数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全照搬, 存在着众多的监管漏洞, 往往是出现问题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去修补以前的漏洞, 这就导致对担保行业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一个滞后性的问题, 增加了担保行业破产倒闭的风险。

(二) 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

1、融资风险。

通过调查分析,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90%以上来自于民间借贷。目前, 银行的利率最高为8%,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能达到15%~20%, 放100万元每个月利息就有十几万元。这就增加了融资担保行业的财务风险, 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 担保公司必须把这些钱投资于收益更好的行业或者是急需用钱的企业, 长此以往, 担保公司就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投资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向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银行合作赚取担保费;二是向一些企业违规发放高利贷款。由于担保业务赚取的佣金较低, 承担的风险高, 一般每年按2.5%~3%收取担保费, 但是出一单风险差不多要30单业务来弥补, 由于该业务风险较大, 融资担保公司的大部分资金都投向了资金短缺的房地产等行业。目前,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 造成资金无法按时回笼, 使得担保公司融资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从而增大了破产倒闭的可能性。

3、经营风险。

融资担保企业是高风险行业, 要妥善应对这些风险, 担保行业需要完善的决策制度, 优化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 因此担保行业需要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 若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不高, 则无法保证正常的经营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开展, 从而导致违规操作, 对受保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监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对担保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可忽视的风险威胁。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一) 政府方面。

首先, 河南省政府要在不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前提下, 针对本地区担保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要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执行细节, 要具备较强的可执行性, 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使监管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其次, 政府部门对担保公司要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 加强对担保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管, 省工信厅要严格行使审批权, 对即将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政府要注重对对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 对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落实制度, 把监管工作具体细化到各个部门, 各个人员, 认真总结各地监管工作的好经验, 对好的经验措施积极进行推广;再次, 政府部分对注册成立的担保公司要建立担保公司责任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设立后应当将准备金按照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这将有效防范民间资本的流失, 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最后,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和借款公司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 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非常重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融资担保公司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担保公司首先要就自己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担保金额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另外, 担保公司也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 以减少担保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 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 担保公司自身。

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性较高的行业, 融资担保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自身风险的防范:

1、完善工作业务流程。

担保公司内部各部门要职责分离, 各司其职, 相互制衡, 对担保投资行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工作。在投资进行前, 担保公司建立对借款单位和个人资信调查制度, 真实准确地获取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偿债能力等有关信息, 要把一些信用有问题、偿债能力差, 财务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剔除在担保范围以外;另外,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也要注意, 即使贷款企业各项指标都符合规定, 但是也不要把太多的资金集中到某一行业或企业, 以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在款项借出后, 担保公司要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定期对借款单位的运作状况进行监督, 有效掌握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应立即收回贷款或要求借款人以有效资产作抵押等。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人力资本是公司最大的资本, 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 风险的控制需要专业人员来做保障, 这就要求担保公司的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因此, 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是具有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并要有多年的金融业从业经验, 熟悉担保业法律法规及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担保行业应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进入担保行业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资格, 具备风险警惕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另外, 对于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定期进行培训, 了解当前的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 提高我国担保从业人员的综合风险素质。

3、创新反担保制度。

担保行业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中小微企业等一部分借款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物, 但是担保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反担保及再担保制度将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程度。如担保公司可以采用租金绑定、第三方仓库监管存货、应收账款质押等组合方式来进行反担保, 这种方式不仅能拓宽企业和担保公司的业务渠道, 也可以避免企业因库存过多而占用流动资金, 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 即使客户违约, 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处理货物回笼资金。另外,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条款, 这样可以从心理上加强企业的履约责任, 避免恶意逃债。

(三) 投资者。

居民投资者在将资金存放于担保公司时, 时刻面临因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自有资金血本无归的风险。近年来, 大规模的融资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利益的驱使, 存款利息赶不上通货膨胀, 人们感受到财富缩水, 都想赶紧挣一些快钱, 在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下便铤而走险, 这也给了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因此, 投资者在存放资金时, 切不可只贪图高额利息。首先, 在投资前应对担保公司的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了解担保公司资金的动向, 最好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这个中介和资金的使用者签订一对一的协议条款, 明确资金和使用范围和各方责任, 当担保公司或者的借款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 投资者有权选择其中的任意一方清偿。其次, 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需注意, 借款期限不易太长, 以便能够在可控的时间内收回自己的资金。另外, 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 投资者需联合起来, 扩大影响范围, 以合法的方式向政府寻求帮助, 进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 以有效地解决纠纷, 将风险降至最低。

四、结论

融资担保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在发展中面临着众多问题, 但是随着担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以及自身的不断完善, 风险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将健康地发展下去, 为河南省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朱艳萍, 席升阳.我国民营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与防范.创新科技, 2009.4.

[2]苏郑伟.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苏州科技信息, 2010.8.

3.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 篇三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法人代表XXX(以下简称“保证人”)的申请,我方XXXX(以下简称“债权人”)同意保证人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债权人订立的《 入驻合同》(合同编号:)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人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入驻合同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全部房屋保证金、房租费、综合服务费和空调使用费),以及就该入驻协议履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入驻期间全部费用以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必要合理费用。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期间为:《 入驻/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约定的支付义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人承诺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营销,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其是否通知保证人,本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顺延。

七、争议解决方式。保证人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履行保证人书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送达条款。保证人确认保证人书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保证人的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若保证人未及时向债权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的,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受托人均可向保证人书所记载的保证人联系地址寄送相关通知书或文件,通知或文件寄往该等联系地址的,自寄送之日起满7个自然日,无论通知或文件是否被签收,均视为已送达。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上述地址亦作为保证人接收各项诉讼或仲裁文件的联系地址,诉讼或仲裁文书寄往该等联系地址的,自寄送之日起满7个自然日,无论上述文书是否被签收,均视为已送达。保证人承诺放弃由此产生的任何抗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证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XXX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九、保证人书从债务人实际入驻债权人出租的房屋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

1、在签订保证人书之前,本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晓并理解保证人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并对上述所有条款内容均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保证人书是本人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保证人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吃任何异议。

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篇四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xx 20xx年xx月xx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 ( )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5.连带担保借贷的合同 篇五

分析

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

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

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

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

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朱俊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系,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

2、无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二)

2007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诉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具体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不能说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的实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

首先,两份结论相反的判决的争议实质在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验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取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取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如果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虽然这份新合同可以让我拿走你的房子。

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依据合同取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赖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独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

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虽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判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13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庭审判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相互矛盾,应如何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

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

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

两份判决的交易模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

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如何实现,是必须的。

其次,回顾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因为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

然而,从实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反映了这一点),可见实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被担保的标的是贷款人的借款债权,而贷款人基于买卖合同又对借款人享有债权,不可能存在贷款人用自己的一个债权担保自己另一个债权的情况。杨立新教授便主张,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时,是“物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

2、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有违“禁止流押(质)”的规定

诚然,非典型担保并不必然缺乏合法性,关键在于,案涉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是否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担保物实际上是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本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最高法判决二强调“既然属于担保,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原则”与本文的思路是同一的。

事实上,在判决一的思路下,不仅不动产担保,所有的流押契约都可以通过另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获得合法性,这无疑“架空”了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规定。

3、认定这种担保模式有效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

本案的交易模式中,担保权的作用发挥根本上还是要通过不动产即商品房来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两份判决的案情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在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尽管备案登记的有无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但基于《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之后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将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将无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尽管只是合同担保,但债权人可以结合行政管理手段,避免标的物被转让,实现准担保物权的效果。

这种“准担保物权”有违物权法定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支持这种“后让与担保物权”的学者如杨立新教授,也只认为这种担保物权属于“习惯法”,最高法判决一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判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有待商榷。

4、其他的司法判决支持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

首先,主张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虽是本文的一家之言,但是,这种观点并非没有司法观点和判例佐证。除了最高法自身做出的判决二外,人民法院报选刊的重庆五中院“张桌玮诉怡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体现了相同的司法观点;更为直接的是江苏高院2013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便考虑到意思自治和债权与物权的两分,认定合同有效,也应该调整买卖合同条款,避免达到实际上的“流质”效果。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处理就是很好的途径,其第25条规定:“借款人为借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主张以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连带保证协议、担保协议 篇六

甲方(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放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为将来债务保证,经三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因需要资金周转,由乙方向XX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万元,乙方将位于XXXX房屋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借给甲方资金周转。

2.、贷款开始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包括银行利息和中介手续费。

3、在甲方将所支取借款还清后,甲方按贷款总额的10@作为乙方的报酬,若还款时间不足半年则按5%支付报酬,若还款时间过半年而未满一年则按10%支付报酬。

4、丙方自愿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还款责任;若银行还款时间届满而甲方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则由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及银行利息及因甲方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所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以确保乙方利益不受损害。

5、合同生效时间为银行放贷当日算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借款期限届满之前15天之内,甲方必须清偿银行贷款及利率,以解除甲乙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7.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 篇七

公司:

本人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 向 的借款人民币 元整(主合同编号:)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责任,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同意对《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承诺人用于清偿借款人欠付 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清单)、将来所能取得的财产、财产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夫妻(提交结婚证、户籍证、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财产中减去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后的部份;

五、本承诺人在本承诺函中所有表示真实,对《借款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对签约的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六、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函中的所有债务不提任何抗辨。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七、本承诺函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 公司的同意。

八、本函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承诺人各执一份。承 诺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承诺人配偶:(签字)

8.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书 篇八

XXXX:

今我XXXX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法人及其配偶房产、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机动车抵押,由XXXX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向贵社申请担保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贷款期限一年,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在以出资额对该贷款承担责任外,还承诺以个人其他资产、权利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保证在此贷款未结清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抽、退、转让所持股份和股本分红。

特此承诺!

承诺人:

9.连带责任担保书_按揭适用 篇九

(自然人担保)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年月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公司为偿还贷款承担回购责任,**********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追偿权。本人愿意无条件地为**********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 本人婚姻情况及家庭主要成员; 本人主要财产情况;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自愿为**********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只要违约导致**********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公司即可要求本人承担保证责任,本人即刻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所有款项。本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公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公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人同意。

同时本人同意在发生逾期的情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责任。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本人系保证人之配偶,已知悉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并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责任。

配偶(签名按指印)

年月日

附: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

连带责任保证书

(法人担保)

北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下简称“”)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年月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公司为偿还贷款务承担回购责任,**********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追偿权。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为**********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公司自愿为**********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只要违约导致**********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公司即可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即刻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所有款项。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公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公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公司同意。

同时本公司同意在发生逾期的情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责任。

本公司确系出于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已履行所有程序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效。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特此保证。

保证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10.连带责任担保书 篇十

xxxxxx:

本人xxxxxx是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向贵公司申请信用支持,本人愿意为贵公司的信用支持款项提供到期全额偿还的连带担保;若该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向贵司清算应收账款而发生其他相关费用),本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公司(盖章): 担保人签印:

年 月 日篇二:连带责任保证书

连带责任担保书(债权人):

由于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与(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 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篇三: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书

担保书

致:

鉴于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行北站支行”)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本公司全体股东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为 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若贵公司为 偿付了农行北站支行的任何一期的贷款。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支付代偿款十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支付该笔代偿款及违约金。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开户许可证号:

账号:

开户银行:

保证人(公章):

公司股东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篇四:连带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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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书 篇五:【中英对照】连带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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