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精选6篇)
1.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一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一、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1] [2] [3] [4] [5]
2.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二
一、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 物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
目前, 国内的2万家物业管理企业良莠不齐, 大部分的物业企业规模偏小, 以天津为例, 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平均管理面积只有8.7万平方米, 项目公司占20%, 多数企业基本都处于管理劳务一体化。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规模小, 专业化程度较低, 因此成本高效益差, 大多数企业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 这些企业很难在今后的激烈竞争中立足。
(二) 物业企业专业化水平低
1、技术水平低, 标准化程度低。
我国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处于初级阶段, 缺乏一流的技术标准, 同时物业管理行业以小企业为主, 众多的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 资金少, 无力购买先进设备, 使这些企业设备落后, 管理不规范, 无法保证其管理服务质量。
2、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问题是制约物业管理专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主要是人员上岗培训时间短, 并且物业管理在我国是新兴行业, 起步较晚, 拥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少, 从而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的专业水平。
(三)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 对于物业管理强调的是“谁开发谁管理”, 使得市场化无法形成, 而过分强调服务又使得企业忽视了经营。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和国际上物业管理概念及企业的引入, 越来越暴露出了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
1、对行业的特点认识不足。
缺乏对企业的经营认识, 实际上经营才是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的源泉。物业管理由于其行业特点和发展过程的限制, 在实施过程中, 无论是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都仅把服务看作是主要内容。在市场供给过程中, 物业管理企业要想把自己的产品———服务推向市场, 被市场所接受, 必须遵循市场运作规律。
2、与国际上的中介策划、代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相比, 缺乏竞争能力。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的开放以及房地产市场存量增加, 单纯的买卖市场已部分转变为租赁市场, 国外及香港地区的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逐步渗透到内地市场, 对比国际上这类公司和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来看, 在经营能力、经营水平上我们明显存在着差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盘活自己的资产或提高自身产品的附加值, 愿意借助于这些中介的力量。
(四) 企业运行机制不规范。
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房管所转制的物业管理企业, 这类企业由于缺乏完全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所以很难发挥其积极性和潜力。对这部分企业来说面临着政企分开、公司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巨任务;第二类是由建筑开发商建立的物业管理企业, 这类企业大多以经营自己开发的写字楼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主, 在经营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市场化程度不高;第三类是适应市场需要而自发产生的各类保安、保洁、绿化等专业物业管理企业, 这类企业的一般服务单一而且规模小, 业内多数企业地位不明确, 无法发挥其主动性。
二、政府应当采取的解决对策
(一) 政府部门需要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和法规。
自九十年代以来, 一些地区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对于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据了解, 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随着立法与执法力度的加强, 物业市场从无序逐渐变成有序。建设部将对这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 目前《市房屋拆迁条例》报送到国务院, 《城市租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已着手修订,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上升为部门规章, 政府有关部门今后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要日趋完善, 让物业管理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成为现实。
(二) 政府部门要力推物业企业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首先, 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这个行业发展了二十多年了, 至今没有一个合理而科学的标准。只有政府部门建立了科学的行业标准, 社会的评价体系才有相对公正的依据, 物管劳动的价值体系也才有合理的测评原则。政府部门建立行业标准, 也有利于物管企业加强自身行为约束、规范, 提高自我从业水平, 建立牢固的诚信观念。同时, 也将得到社会及消费者的充分肯定, 保障物管行业的劳动价值;其次, 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成果, 不断进行观念创新、技术创新, 并力争通过最经济的管理过程达到最理想的目的, 为业主提供放心、安心、省心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这为未来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也是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第三, 政府部门要把规范化发展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基础。物业管理企业能不能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这是衡量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的标志, 是物业企业的基础。这就要求物业企业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规范化、标准化, 从而树立自己的形象, 创自己的品牌。
(三) 政府部门要准许物业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
1、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首先, 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有利于消除垄断, 促进市场竞争化, 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次, 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再次, 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应建立在以下理论基础之上。
(1)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是将我国物管企业建设成为具有经营自主权, 多种产权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的股份公司制企业, 吸收或扩大非国有经济法人股成分在公司的比重, 并不断地完善董事会和监视会的议事规则, 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2) 资本运营理论。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不仅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而且也是企业实现资本运营和向外扩张的有效手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多元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规模化经营和资本运营是物业管理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3、物业管理企业资产重组模式。
(1) 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资产重组。以项目管理为基础进行资产重组就是对公司所管理的物业项目进行人员、设备和资金的合并, 使之达到合理的规模; (2) 以专业化服务为基础的资产重组。以专业化服务为基础的资产重组就是按照物业管理的业务内容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 对公司所管辖的物业管理项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
4、物业企业产权多元化。
产权多元化实际上是企业之间实行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在产权多元化条件下, 不同的产权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可以通过向其他投资者转让部分产权的形式实现, 也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收购等形式来实现。
(四) 政府部门应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培育企业品牌。
物业管理品牌是用以识别不同物业服务产品或服务, 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物业管理品牌的主要功能是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满意而实在的产品或服务, 其主要效应体现在对物业的经营销售中。物业管理的品牌由物业品牌, 物业企业的品牌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品牌交互结合共同构成的。政府部门针对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其进行品牌培育, 并进行政策倾斜。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分析政府应该做出怎样的解决对策, 中国物业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政府,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谭善勇.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2.
[2]丁占冰.谈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内蒙古科技与技术学报, 2004.6.
3.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三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
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5万元。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32万元、15574.11万元、51092.67万元、24009.38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98%、12.04%和10.18%。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86%、60%、60.87%和47.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
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必需项目如蔬菜的种植、谷物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给予免税待遇;无关基础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实施减半征收。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规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层次多,操作复杂,不利于节约征纳成本。纳税人须区分不同项目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既从事减半征收的种植、养殖项目又直接进行初加工,需要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则进行核定分摊。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也难以做到精确合理。二是门槛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目前政策只对最基础必需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等都只能享受减半优惠,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如花卉、茶等项目早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较为不合理;而部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外的项目也已成为市场必需,如食用油制品中的精炼油,由于毛油不符合食用标准不能直接出售,必须加工成精炼油才能对外出售,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多数会将生产毛油与精炼集为一体,但由于精炼业务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部分优惠项目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除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外,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中的其他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详细解释,导致经常产生争议。如由于不明确何为饮料作物,当水果被用于生产饮料时,就无法判断是应按水果种植享受免税优惠还是按饮料作物的种植享受减半优惠。而对于规定了优惠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来说,也存在规定较为刻板、部分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是通过一一列举农产品初加工各子项目的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其优惠范围,但这种方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艺流程的专业性较强,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要进行准确判断较为困难,更多依赖于企业对自身生产及工艺流程的说明,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二是各个企业的工序、工艺不尽相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按工序进行判断容易引发政策争议。对某些项目来说,初加工与精加工的界限很难界定;优惠范围中规定的工序是缺一不可还是可以只包含其中部分工序,能否增加工序等也存在争议。例如稻米初加工中不包含抛光工序,但由于未经抛光处理的大米在市场上基本无人问津,所以粮食加工企业普遍会采用抛光工序,那么经过抛光工序后产出的大米是否还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另外,对部分初加工产品的判断也存在争议。如初制毛茶属于初加工产品,精制茶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但目前对于毛茶和精制茶并没有准确定义,这些问题均给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
3.部分政策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或存在不合理之处。文件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上述规定中“一定的生长周期”没有明确合理的标准,为区分再种植、养殖行为还是商贸行为带来困难。又如,蔬菜初加工的工艺流程十分简单,其中一项是“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则纳税人若购买蔬菜后直接卖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若购买蔬菜进行简单的清洗、切割、包装等处理后再卖出就可享受免税优惠,十分不合理。此外,农产品初加工政策本意是针对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进行初加工活动的优惠,但现有政策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一点,在对部分初加工项目享受优惠主体的判定方面带来争议。
(二)部门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
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具体优惠项目众多,部分内容十分专业,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准确把握优惠范围存在困难。例如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是不属于“中药材的种植”优惠范围的,但如何判断存在困难;“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优惠是针对农业科学技术方面鼓励的新品种的,但新品种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中,具体什么是林木,林木与乔木怎么区分,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是否属于林木培育的优惠范围等等,上述问题对于税务人员来说,由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不经农业部门的专业认定而自行判断会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引入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关,这就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被不合理放大。
(三)配套征管措施有待完善 自实施以来,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已经数次修订,但目前配套的征管措施仍不尽完善,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一是在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方面,该预缴报表的设计没有考虑税基式减免项目,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无法直接在报表中填报。以我市XX企业为例,该企业2011年享受的减免税所得为1.5亿元,季度预缴时若不考虑该项减免将虚增企业的大量税款,显然不够合理。二是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但按目前申报表的格式设计,该项规定无法在申报表的填报中实现。同时目前征管软件的盈利亏损台账也无法区分减免税项目还是应税项目,给亏损弥补的后续跟踪带来困难。此外,如何区分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也存在争议。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优惠范围内的项目,当出现亏损但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则该亏损应认定为应税项目的亏损还是减免税项目的亏损?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
(四)具体操作的一些争议问题有待明确
由于农林牧渔行业在实际核算中的复杂性,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许多争议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该优惠针对项目所得享受,但项目所得的具体计算存在争议:一是按会计规定计算出所得后,按税法规定还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业务招待费等,则享受优惠的所得应是按会计计算的所得还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二是按规定,纳税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暂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享受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部分成本费用支出缺乏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计算?三是在计算项目所得时,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如汇兑收益(如因购买原材料延迟付款而产生的汇兑收益)及该项目享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能否计入项目所得等等问题。
三、完善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拓宽优惠政策受惠面
1.简并优惠层次,降低优惠门槛。从实际情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分层次给予优惠待遇的做法已失之狭隘。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以前不属于必需品的项目现在已成为人民生活的普遍需要,当初的划分原则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另一方面,对产业的扶持应结合国家战略考虑和行业具体情况,以茶的种植为例,2009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产量均居世界第一,茶叶出口居世界第三,茶产业已成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但茶、花卉等农业种植业都存在粗放式经营和利润率低的问题,亟待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实行种植与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农业产业链,这样既可保障农产品质量也可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花卉、茶、淡水和海水养殖等农产品的种养与初加工实施不同税收政策,既不利于节约征收成本,也不符合产业升级的要求。同时,对这些农产品的初加工实行免税,但种植却不免税,也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因此,有必要顺应形势发展,取消对现有减半优惠征收项目的差别待遇,统一到免税这一个优惠层次。
2.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简化判断标准。在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农产品初加工的部分项目门槛设置过高,享受范围太窄,不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从我市情况看,2011年在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127户企业中,符合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优惠条件的只有11户企业,占比8.66%,政策扶持作用没有充分体现。而且目前的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初级加工,缺乏对农业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鼓励扶持,不利于农业工艺水平的提高。建议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使更多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通过列举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范围,虽然详尽却失之刻板。为减少企业对工序要求、能否分阶段或分产品享受初加工优惠等疑问,建议简化判断标准,通过产成品而不是工序来判断是否属于初加工产品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减少主观理解和判断上的争议。
3.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视为自己种植的农业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则没有明确。同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许多农业企业在凭证的取得方面存在欠缺,对其享受税收优惠带来不利影响,建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并降低对农业企业的凭证管理要求。
(二)建立与农业专业部门的联动机制
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最为复杂、专业性最强的政策之一。无论是对优惠项目的界定,还是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判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专业知识,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有一定了解。但事实上,税务人员普遍缺乏农业专业知识,进行准确判断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建议改变目前由税务部门进行优惠确认把关的做法,先由农业专业部门对具体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扶持范围进行定性把关,并出具确认意见;税务部门则根据农业专业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为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并针对企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以及享受优惠金额是否准确等进行后续审核。通过建立农业专业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并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和帮助农林牧渔企业积极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三)迅速完善配套征管措施
针对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配套征管措施不够完善、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和申报表时遇到的困境,建议上级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报表设计。具体建议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7栏和第8栏之间增加一栏“减、免税项目所得”,用以填报农林牧渔项目优惠金额,并将第8栏“弥补以前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亏损(应税项目亏损)”、“弥补以前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栏;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24栏“减:弥补以前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亏损(应税项目亏损)”、“弥补以前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栏,同时将附表四也拆分成两张对应的附表。
(四)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完善政策反馈机制
4.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四
黄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陈年桥
政策性“三农”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农业、农村、农民惠民富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国政方针、长远大计。能否用好政策,把政策落到实处,对推动“三农”保险的深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试从黄石政策性“三农”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我市“三农”保险发展历程
黄石位于长江中游南岸,下辖一市一县五区,人口252万,其中农村人口近127.39万,由于位于长江边,地势低洼,自然灾害较为频发,农村对保险有着特殊需求,阳新县尤为突出。
自82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大冶、阳新两地的“三农”保险随着保险业发展而发展,“三农”保险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进入高潮,大冶、阳新各乡镇都设立了农村保险代办处,每个乡镇配备了农村保险代办员,一般一至两人多则二至三人,开办险种二三十个之多,主要险种有:农房、牲猪、耕牛、柑桔、成鱼、拖拉机、村干部养老等。如阳新县荆头山4000多人的一个小农场,企业财产、农房、村干部养老、种、养殖业全参加了保险,并且成为咸宁地区农村保险的先进典型。“三农”保险的全面推广得益于九十年代初期创建保险先进县(市)活动。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减负”形势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改制,特别是“三农保险”中的种、养殖业保险基本停办,农村保险代办处被撤销,农村保险代办员全部辞退。而机动车辆、人身保险这两大块却转入正常的商业保险继续开办,人寿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比重相对较少。全市最后一笔阳新县潘桥乡6万元的农房保险业务坚持到98年秋季结束,而就在这年春节前的一场大雪灾300多户农房倒塌,县人保公司全司人员快速出动,用不到20天的时间,现金赔款60多万元在春节前全部送到受灾农户手中。而相邻的白沙镇在这场大雪灾中同样有200多户农房倒塌,受灾农户却得不到分文经济补偿。同是98年秋季水灾,阳新县网湖乡几位养鱼农户洪水接近漫堤时,急冲冲赶到县人保公司投保,被保险公司“无情”地拒绝了。
近十年来,农村中的种、养殖业等与农户生存密切相关的保险在保险业中消失踪影,再也无人问津,在这短短十年中,不知有多少农户脱贫致富后,因农村抗拒自然灾害能力脆弱,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又回到贫困能知多少?
二、09年黄石政策性“三农”保险开办情况
到目前,黄石“三农”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涉足“三农”保险的保险公司仅二三家,其它保险公司均未获得保监会批准。08年前,为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二家承办,09年太平洋产险批准加入(实际还未进入)。服务“三农”保险的网点单人保就有14个,并在每个水稻保险的乡镇设有办公室,由当地政府派员和人保联合办公;中华则依托乡镇农业中心、畜牧站开展工作。二家公司“三农”保险工作人员达100多人(其中含各乡镇农业中心、畜牧站兼职工作人员),在遇水稻承保工作时,人保公司全员上阵,可达160多人。
1、保费收缴情况。(1)水稻保险:全市90万亩,其中大冶22万亩,保费308万元;阳新68万亩,保费952万元。承保率100%。保费1259.1万元。(2)能繁母猪保险(含2010年一季度):全市27975头,其中大冶6367头,保费38.2万;阳新21608头,保费129.65万元。承保率100%。保费167.85万元。
2、政府补贴情况。(1)水稻保险。中央、省级财政补贴:818.41万元,县级财政补贴:125.91万元(个别县级财政拖欠)。(2)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83.925万元;省级财政府补贴:50.36万元,未到位资金42.74万元,其原因是已申报,上级财政还未拨付。
3、保险理赔情况。09年总计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近5亿元,水稻和能繁母猪共计赔付839万元。
三、黄石政策性“三农”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部分领导认识不到位工作难开展。有部分县级领导干部对政策性“三农”保险思想认识不到位,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县级财政,还停留在保险公司给政府增加工作量,给农民增加负担错误的想法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政策性“三农”保险的重要意义,推动政策力度不够。
2、农民保险意识不强收费难度大。一是农户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知识了解比较欠缺,使该业务在部分乡镇、村组开展起来有一定难度;二是农村地域广,农户居住分散,交通还不是很方便,收取保费存在很大难度;三是农村主劳力外
出打工多,留守多是老人妇女,一不作主二或转他人耕种,存在部分“钉子户”;四是农户“只进不出”依赖、索要思想严重,即使往外掏一块钱都很难。
3、代理劳务费商业化较浓费用较高。在政策性“三农”保险开办过程中,目前现阶段代理劳务费商业化的因素较浓,代理劳务费及费用较高。代理劳务费支付标准不一,一般相互协商解决。
4、道德风险呈现上升趋势繁母猪保险亏损。因猪肉价格下降,能繁母猪死亡病因难以鉴定,死亡率大幅上升,赔付率达100%以上,道德风险呈现上升趋势,一旦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四、对政策性“三农”保险发展问题的建议
1、统一保险代理劳务费标准。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开办,支付一定合理的代理劳务费也是应该的,但在全省范围内应统一标准,便于下面执行。
2、建立大灾预案引进专家机制。“三农”保险的承保理赔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难度较大,如种、养殖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数量难以精确测量和确定。种、养殖业一旦出险后,各种农作物和养殖水产品的生长特点不同,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的确定都需要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三农”保险大灾预案,引进专家机制非常必要。
3、取消贫困县保费补贴承担部分。目前,开办的政策性“三农”保险补贴方式采取中央、省、县三级或中央、省两级财政补贴方式。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补贴很受农民欢迎,但部分贫困(经济欠发达的)县级财政财力有限,对承担保费补贴有困难。因此建议以文件的形式对贫困(经济欠发达的)县保费补贴承担部分予以取消,以中央、省两级财政补贴为主,农民承担部分比例不变。
5.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五
摘要:近些年来,保障性住房成为了各级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除了提供财政支出外,还需要对现有的住房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与改革,使得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条款在各地区得以更好地实现,切实地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由于保障性住房不足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优惠政策 问题 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构的优化与发展,实现国家住房政策,国务院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有利于人民的住房政策。这一系列政策对我国的政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要求政府在保证人民保障性住房的同时,对现有的财政政策进行改革与优化,提高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与关注。
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以及如何改进提出几点建议。
一、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7号)第十六条“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点再次强调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然而,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上述优惠条款执行却遭遇种种困境:
(一)对于保障性的安居工程认定的标准模糊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上述条款明确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这三类项目符合优惠政策,而文件中“旧住宅区整治”只是笼统概念,未明确具体项目名称。实际操作中各执收单位仅对上述列举的三类保障房给予减免有关税费。对于城中村建设中农民公寓以及旧城区危房改造的居民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均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具体的减免收费标准不明确
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方面,由于国家、省都未公布具体的项目范围,各地区的相关政策或模棱两可,或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政策的制定,而制定的政策难以满足国家要求的标准,造成执收单位因政策理解差异存在执行出现偏差的现象,执收单位往往以减免项目范围中未列明为借口不予减免。加之有些地方政策,给予执收单位按全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总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有关收费部门中多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减免直接影响单位总体收入,涉及单位整体利益,执收单位根本不愿意减免相应费用。
(三)难以实现经营性服务的收费
市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文件中明确“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城市绿化补偿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改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施工图审查费、土地证工本费、土地测绘费、防雷检测费、房产交易费、招投标交易手续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数十种费用。一是对于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企业来说,首先根本无法判断上述费用是否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品种多、概念模糊,难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其次大多费用的收费部门多为某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费用收取往往被列为项目审批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先予缴费。二是其中某些收费项目(白蚁预防费)需成本投入,且执收单位性质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收入且还要投入成本直接影响单位整体效益,是导致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免难的原因之一。
(四)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
由于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涉及多个收费部门,加上政策制定后宣传力度不够。实际执行中,保障房建设减免收费相关政策收费部门根本不知道,甚至连承建单位也根本不知道保障房项目建设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市安居房公司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经财务总监建议并积极交涉,退回房产交易手续费等15万元,白蚁防治费8万,新型墙改材料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108万元。督促承建单位与各执收单位协商,仅2013年4个项目的施工图查费、防雷检测费、招标交易费、房产交易费等经营性收费用减免约65万元。目前仍有不少执收单位称不知道该项政策,未按规定执行减免收费政策。如城市道路占用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政策只制订不执行,或执行起来毫无效率如同虚设,则只会损害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几点建议
(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名称必须明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文件将(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均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各收费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给予上述项目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基金等项目有利于实现税收结构的优化与财政政策的合理化,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
为了明确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承建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必须对承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相关的经营项目收费进行详细的列表,并制作相应的会计账簿。对于其中应当享受优惠或者减免的事项也行一并列出,若政府没有及时给予优惠或者减免,应当制作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向政府提交。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与监管,并发挥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带头对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承建进行自我检查,以现有的政策为基本要求,便于发现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没有实行相关的优惠政策,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逐对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及执行口径明明细化
制订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收费部门,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逐一进行梳理,围绕如何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逐一研究关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减免标准、减免环节、保障措施等问题,逐项明确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及标准,对于有成本投入的减免收费项目,明确成本回拨或补偿的方案和途径。征求各相关征收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确保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使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以及执行口径明细,不仅有利于政府严格地按照政策的规定进行执法,也有利于保障性住房承建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利益,其次,还有利于人民根据相关的细化政策要求政府,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全方位地实现人民的住房利益。
(四)对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公示,做好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提高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执行与情况反应制度,将所得到的信息及时进行反应,切实了解人民的住房情况,此外,对于各部门具体执行政策的情况,也要进行实时跟踪与了解。三是财政、物价部门加强监督,建立收费监督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收费检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单位违规收费行为。
参考文献:
[1]许青学.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问题研究――基于府际关系视角的分析[J].财经报告,2012
6.浅谈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问题与建议 篇六
一、我国甘蔗糖产业概况
中国是世界上用甘蔗制糖最早的国家之一,已有2000 多年的历史。公元前400 年我国已经初步掌握了甘蔗制糖方法。公元647 年,唐太宗派人去印度学习熬糖法,制糖技术更加发展。明朝嘉靖年间发明了白糖后,制搪技术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可以说,自甘蔗在中国培植以来至鸦片战争之前,食糖产业一直是我国的甜蜜事业。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国外甜菜糖和甘蔗糖产业异军突起,打败了中国糖业。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糖产业进入了跌宕起伏时期,中国从世界第一的糖业大国断崖式降格为1949 年的世界第26 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一直努力,但也是惊心动魄。目前中国是第四大产糖区,仅次于巴西、印度、欧盟; 第五大消费区,排在印度、欧盟、巴西和美国之后。从产量和消费量来说,我国糖业经过60 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制糖企业和糖农遭遇了 “过山车式” 的市场震荡。1949—1978 年,由于实行严格计划经济,国家提供定量配给、独家经营、控制价格、限制消费和控制生产等措施来寻求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反而使食糖成为短缺产品。但是这个时期,由于实行军事工业和重工业赶超战略,糖业也因工农业价格剪刀差处于支持工业的沉重状态; 1979—1990 年,食糖经营有所放开,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经营双轨制,但主要还是国家对食糖实行统购包销政策,食糖全部由商业部统购统销,食糖市场依然没有形成或者说依然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1991 年至今,糖业管理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食糖市场逐步形成,但运行很不平稳,价格大幅波动。特别是,国家对食糖产销体制进行改革,商业主管部门不再承担销售任务,制糖企业骤然承担生产和销售任务,加上没有足够收购糖料资金,没有固定销售渠道,没有充分仓储设施,几乎和糖农一样突然独自面对自然灾害、疫病传染、市场波动三大风险,又加上进口和走私冲击以及政策多变,导致出现1991—1999 年, 1999 —2003 年, 2003 —2008 年,2008 —2014 年,4 个 “好三年、 坏三年” 的倒V形周期,制糖企业、糖农和地方政府筋疲力尽。特别是2000 年以来,糖价曾经暴跌至2800 元/ 吨,最高点达到7800 元/ 吨, 波动幅度之大前所未有。这一时期,虽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城乡统筹发展等倡议,但是因为没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具体举措,导致糖业仍然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糖业的脆弱化、附庸化现象仍然明显。
二、我国甘蔗糖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甘蔗糖产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 一) 食粮消费量上升与我国食粮产业发展困境的矛盾
从供需缺口看,我国食糖一直无法自给自足,但却越发展越沉重。我国食糖一直存在数百万吨的供需缺口,本来甘蔗糖应该是一个香饽饽产业,但是多次成为负担沉重的产业。据广西糖协数据,仅2014 年广西一地就亏损45亿元,2600 万蔗农减收100 多亿元,2 个糖业集团破产,20 亿甘蔗款打白条。另外,甘蔗主产区广东湛江,从表1 可以看出,2011 年以来,由于进口糖大量无序进口,当地糖价从7063 元/ 吨急剧下跌至4466 元/ 吨, 农民连续四个榨季损失达28. 427 亿元,制糖企业累计亏损达12. 049 亿元,已有2 家糖厂倒闭,4 家处于关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务部启动食糖自动进口许可制度,一定程度上管住了正关进口,糖业很快实现了减亏,但短期内仍然无法杜绝走私和实现扭亏为盈。而且中国糖业担当太多,还需进口古巴糖40 万吨,算在194. 5万吨配额内。综合外电消息[1],中国已经成为最大食糖进口国,即使实行进口自动许可制度,2015 年仅原糖进口就高达485. 59 万吨,再创历史新高,高于2013 年的450 万吨和2014 年中国的348 万吨。2011 年开始的超大量无序进口,造成了中国糖业1991 年、1995年、2007 年的三次大进口那样的后果,大批糖厂破产或停工成为废铁,糖农返贫成为扶贫对象。换言之,我们近年来虽然加强了管理,但是仍无法保证进口量不超配额的194. 5 万吨。如果加上南方边境地区的蚂蚁搬家式的成品糖走私进口,我国近些年的食糖进口可能更多,冲击着我国糖业健康发展。
从人均消费看,我国食糖消费量一直上升,但食糖产业却总是困境重重。食糖是人体补充能量的重要来源,任何人都需要适当食用。就人均食糖消费而言,我国呈现稳定增长态势,从1961 年的1 公斤增加到2014 年的11公斤,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4 公斤/人) ,低于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 12. 75 公斤/人) 。欧美发达国家则已高达人均35 公斤/年,泰国消费量达到32 公斤、印度18 公斤,也低于中国台湾的24 公斤,中国香港的31 公斤,是世界人均食糖消费最少的国家之一[2]。另外,中国食糖消费量年均增速高出食糖产量增速2 个百分点[3],是亚洲乃至世界增长潜力最大的食糖市场。
( 二) 食糖延伸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与我国食粮产业发展单一化、低端化的矛盾
从产业延伸看,食糖和甘蔗本身具有其他功用,但是我们却单一化、低端化发展。中国是最早的甘蔗制糖国家,但是,对于甘蔗和食糖其他高科技性能的开发几乎为零,或者无法产业化; 对于甘蔗茎根叶、蔗渣的其他利用也是规模很小,产业单一化、低端化现象非常显著。甘蔗除了食糖还能生产20 多种副产品,国外对甘蔗及其制品的研发利用已经非常发达,甚至建立了以甘蔗为原料的化工体系和新能源体系。例如,利用蔗渣发电、造纸,利用甘蔗糖制造能够替代硅的石墨烯。作为目前发现的最薄、最强韧、断裂强度比最好钢材还高200倍、富有弹性、最小气体原子都无法穿透、几乎完全透明、导电导热性能最强的一种新型纳米材料,石墨烯被称为 “黑金” 和 “新材料之王”,极有可能掀起一场席卷全球的颠覆性新技术新产业革命,尤其是用以研制更轻、更快、更廉价、更紧实柔韧的计算机电子设备,可广泛运用于各个高科技领域。
资料来源:湛江市糖协。
( 三) 食糖市场价格低于糖农成本价格致使国内食糖 “供过于求”
全国甘蔗产业涉及农业人口4000 万,仅广西就有相关从业人员2620 万( 2000 万蔗农和20万糖厂工人) 。食糖市场价格高于成本时,糖企和糖农收入增加,实现了脱贫致富; 但是由于管理不善,时常导致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使得糖农再次返贫。根据广西糖协数据,该地糖价从2011 年的最高7800 元/ 吨腰斩为2014 年的最低3850 元/ 吨,远低于成本线5000 元/ 吨。制糖企业2011 /2012 榨季盈利由上一榨季的82. 3 亿元下降为19. 25 亿元,跌幅76. 6% ,亏损面高达34. 95% ; 2012—2015 年3 个榨季持续亏损,分别亏损15. 25 亿元、31. 69 亿元、15. 56 亿元[4]。就蔗农而言,2014 /2015 榨季广西甘蔗最高收购价为410 元/吨,按单产4 吨/亩计算,农民整年辛辛苦苦的种蔗收入平均仅为313 元/亩,假设按最高单位8 吨/亩计算,农民全年种蔗收入也仅为626 元/亩,严重打击了农民积极性,导致很多农民种也不是,不种更没有收入来源。总之,食糖价格暴跌和产量剧降,由于国内外价差依然存在,导致外国糖通过海关和走私大量涌入,造成原本供不应求逆转为供过于求的食糖供应局面,反过来使国内糖价长期低于成本线,全行业巨亏使中国糖业时常面临着颠覆性危机,严重影响了扶贫大业。
三、原因分析
食糖是特殊政治经济作物,食糖产业攸关农业和制糖工业,连接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备受国家政府关切和其政策影响。世界各国为了保持本国的市场平衡、价格稳定和糖业安全,通过限制进口、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措施,把国内市场波动风险转嫁到国际市场,使得国际食糖市场价格长期低于世界平均生产成本。中国入世后所面对的食糖市场并非完全竞争的健康市场,而是一个各国自我保护的扭曲市场( 例如,巴西持续大幅汇率贬值、印度出口补贴360 元/吨、泰国甘蔗种植补贴35 元/吨,美国、日本、欧盟等地区进行进口管制) ,加上我国利用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进行产业保护的能力有待提升,使得甘蔗糖产业出现了信息乱、进口乱、乱建糖厂、乱批条子等乱象。
( 一) 无法可依导致市场糖变成政策糖
中国食糖产业对外,面对的是一个扭曲的国际市场。因为各国都对自身糖产业设置了各种法制保护措施。也就是说,各国食糖产业本身就出发点不一样,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对内,则因为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对于平抑价格波动没有一整套相关法律措施,而只是依靠行政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来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就是说,行政管理部门疲于奔命,热衷于出台政策,而不是立足法治,做到决策于法有据。当然,我国也进行过立法努力,2002 年出台了《糖业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出现的蔗区生产管理混乱的问题,无法推动国储糖积极作为的问题,无法惩治走私的问题,立法工作滞后性和不完善可见一斑。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行业标准不健全。我国糖业标准少而不全,仅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赤砂糖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白砂糖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的绵白糖国家标准。而真正的糖业标准化是从食糖消费需求和生活水准出发,制定统一的检验检测体系、糖业生产环境、生产技术规程、糖业投入品、糖业生产市场来规范生产符合一定营养水平、品尝水平、卫生水平和审美水平并深受国内外消费者欢迎的食糖。进出口管理方面,总体上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但是没有专门的食糖进出口管理法律。中国制糖业自从1949 年以来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发展过程波动激烈,行业经济运行混乱,特别是近10 年出现几次价格与产量的交替大波动,使糖业几年大面积巨额亏损,大批企业停摆、破产或重组。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制糖行业管理机制尚未完善,行业政策法制不健全。相较而言,国外制糖行业管理机制完善,行业政策法制健全。
制糖行业管理体制可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泰国和古巴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 由政府统一控制种植面积、价格体系、配额制度、贸易控制和储备机制等产业各方面,如; 另一类是巴西和墨西哥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 政府开放食糖市场,价格随行入市。由于食搪产业和市场的特殊性,世界上绝大多数产糖国家采取第一种类型,因而制订完整的法制和政策进行管理。例如,大利亚制糖工业法案,印度食糖控制法,泰王国食糖法,欧盟糖业政策,美国农业法案则专门规定糖业政策。这些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国内市场主体的合理利益和产业安全。例如,日本为了保护本国糖料种植户和制糖企业的利益,先后在1965 年和2000 年出台了 《食糖价格稳定政策》 和 《食糖价格调整法》,明确糖业监督管理由农林水产省一个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由非政府组织、法人单位———农畜产业振兴机构( ALIC) 操作执行。农林水产省测算并公布每年的食糖调整基准价,ALIC以此价格征收调整金和精准补贴糖农糖企;同时ALIC根据农林水产省公布的基准价,对进口原糖企业征收调整金,进口原糖企业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国外食糖,以国际市场价加上食糖调整基准价出售给ALIC。精炼糖的进口,则是在征收定额关税( 约折合300% 的税率) 后,再征收调整金,征税后的进口精炼糖价格较高,日本没有企业愿意进口。70 多年来,日本国内外食糖价差稳定可控,国外原糖进入日本的成本接近于国内产糖成本; 农林水产省把征收的调整金全部用于对糖料种植户和制糖企业的补贴,维护了国内产业的稳定发展。日本真正做到了以法治糖、以国际糖养国产糖,而且不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约束和起诉。
( 二) 小生产大市场存在天然矛盾
第一,生产分散化。一是蔗农千家万户无法实现规模效益,二是糖厂盲目建设导致产能过剩。我国在农村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确实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是也使得原来存在的生产建设兵团解散了,使得中国一度存在的一些大规模农业项目消失了,出现了小生产无法适应大市场的根本矛盾。
第二,市场复杂变化多端。也就是小家小户的蔗农和糖厂,对内面对的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市场,对外面对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但是因为价格波动、气候变化、游资炒作和国外同类产品冲击,导致蔗农和糖厂总是面临阶段性困难甚至颠覆性风险。
第三,计划蔗与市场糖的矛盾。农民、农户直接被推向市场,糖价高时出现一窝蜂似的羊群效应,纷纷加码种植甘蔗建设糖厂,一旦糖价跌时又出现一窝蜂的逆效应,纷纷撤出糖产业,导致时常出现价高无收、丰收成灾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政府开始干预,糖料实行计划价,而糖价仍然实行市场价。这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转为计划蔗与市场糖的矛盾。各地方也看到了小生产的弊端,但是由于我国土地仍然无法科学流转,导致我们的糖料生产效率依旧十分低下。
第四,国储糖没有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糖价低时,竟然购买外国糖来储备,因而没有充分保护国内糖产业; 糖价高时,竟然有时候储备不足无法平抑糖价。2010 年出现糖高宗现象,就是因为国储糖储量不足30 万吨的消息泄露,导致各种游资大肆炒作,国储糖措手不及,最终糖价飙升。
第五,经济作物替代频繁。我国农民大都常年居住农村,对整个市场缺乏了解。没有大型种植基地和成熟职业化农民,市场应对能力和战略定力严重不足,使得频繁更替种植,甚至铤而走险种植毒品或改种烟草。在自家有限的土地上,农户当然追求投入小产出多。种植什么则大都依靠村、乡镇、县市等部门的倡导,同时邻里互相跟风。一旦气候变化,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价格高于甘蔗,蔗农便会考虑转种其他经济作物。于是,糖料剧减,这时候就会出现 “大厂吃不饱,小厂挖墙脚”,企业争着到甘蔗园里抢糖料,好话劝说农民来年增加种植。当糖业不景气的时候,边境地区农民有的便开始重新种植罂粟、烟草,使我国禁毒大业火上加油。
第六,甘蔗及食糖价格扭曲。甘蔗全身都是宝,可以分为果蔗、菜蔗、糖蔗、能源蔗。也就是说,甘蔗不仅可以制糖,还可以当菜和水果吃,蔗渣和叶子还可以制造肥料、饲料、纸张,糖还可发酵变成乙醇等工业燃料,甚至可以变成石墨烯等纳米新能源材料。食糖是人体必需品和调味品,而且是生长周期200 多天的甘蔗经过多道程序后的结晶。但是甘蔗和食糖的价格比烟便宜,有时候还比鸡蛋便宜。
( 三) 三大障碍导致我国糖业缺乏国际竞争力
第一,土地、气候等基础自然条件相对较差。从土地条件看,中国蔗区地处广西、云南、广东、福建丘陵红壤旱地,土壤贫瘠、雨量不均、大片蔗田难以实现机械化生产,产量不高、成本不低,甘蔗生产成本中近一半为人工成本且高出国外1 倍。澳大利亚、巴西蔗区土地平整,雨量均匀,无须灌溉,100% 实现了机械化生产。从气候条件看,中国蔗区极端天气状况频发,雨量分布不均,春旱、秋旱现象普遍,时有冻灾、台风影响,自然灾害对甘蔗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例如,广西90% 的甘蔗是种植在旱坡地上,全区有灌溉的甘蔗面积不足20% 。
第二,产业技术改进不足综合技术水平较低。甘蔗种植技术水平方面,一是品种严重单一化。甘蔗新品种创新相对缓慢,ROC系列品种占全国面积的80% ,其中最大产区广西占92% ,仅ROC22 就占60% 以上,提高了甘蔗生长的系统性自然风险; 二是防治病虫害水平不高。每年因甘蔗黑穗病、花叶病、宿根矮化病和黄叶病能造成20% 的经济损失; 三是肥料偏施滥施现象严重。中国甘蔗偏施滥施化肥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3 ~ 4 倍,为巴西的10 倍,提高了甘蔗生产的物质成本; 四是机械化条件无法满足。适合于本国的甘蔗收获机械尚处在研发阶段,农机与农艺配套的栽培模式还不成熟,农地流转和集中难以实现,全国甘蔗机械化水平非常低,提高了甘蔗生产的人工成本。制糖工业技术水平方面,中国制糖企业大多数糖厂为老国企和民营企业,投资行为短期化,普遍缺乏技术升级改造的意识和远见。据国家甘蔗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研究室调查,中国绝大多数糖厂仍采用亚硫酸法制糖技术,只生产原料白糖,产品单一,还有相当多糖厂的设施设备仍停留在20 世纪70 ~ 80 年代的水平。政府对产业技术研发投入仍然不足。虽然近年来政府通过国家甘蔗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项目、农业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制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家科技支撑项目等对甘蔗糖业技术升级改造给予了较大支持,但与国外政府对糖业的投入水平差距仍较大,与国内对粮食、棉花、油料等产业的投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政府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糖业支持保护力度不够。一是对糖业进行多头管理,管理体制不顺畅。政府人为地将产业链各环节割裂开来,影响了其对糖业发展方向的把握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及时出台。仅食糖进出口监管这个环节就有国办、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边防武警、海事局、糖协等部门,但仍然无法杜绝走私,日本海岸线比我们长,但是70 多年来没有一例非法进口; 国内食糖生产贸易则涉及财政部、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食药总局等部门,可是依然无法平抑糖价使得销售价格高于成本价。二是政府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提高。政府储备糖制度是食糖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但从近年国家收储政策来看,存在着政策出台时机滞后、部分政策收储价格与数量不合理等问题,未能给予市场主体稳定的价格预期。另外,政府未能像日本那样既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又能够通过征收进口糖价格调整金补贴糖农,迄今为止尚未实施良种补贴、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而糖厂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与糖农结成全方位的命运、责任、利益共同体。这样一来,农户种植糖料仍主要依靠糖厂扶持,年景不好的时候,糖厂不得不拖欠甘蔗款或者打白条。三是政府对糖业利益分配机制缺乏调控和监管手段。尽管广西和云南部分地区已率先建立了 “蔗糖联动,二次结算” 的利益分配机制,但由于中国蔗农生产规模较小,甘蔗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蔗农与糖厂的谈判地位相对较低,对收购价格的影响力明显弱于糖厂,大多数地区政府在矫正利益分配格局中缺位,因此,目前的甘蔗收购与定价机制仍然不利于蔗农增收。[5]四是进出口管制能力弱产业损害贸易救济水平比较有限。食糖是世界上重要的基础农产品,也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保护程度和敏感程度最高的商品之一。因此,各国都对食糖贸易进行严格管制,但是我们的进出口管理政策却变化频繁,并且无法平衡国内外价差,而且无法杜绝走私,甚至有保险产品堂而皇之地防患走私失败。以上三大障碍,使得我国糖业竞争力低下,产业脆弱性、附庸化、殖民化现象比较严重。2015 年我国食糖成本价约5500 元,而2015 年我国进口485 万吨糖,均价仅为2400 元左右,价差高达约2100 元/吨,比贩毒还暴利。面对国内外食糖巨额价差造成的产业冲击与损害,贸易救济管理部门可能因为案值较低而无法足够重视,而行业协会则只愿意在国内协调而未能带动企业利用国际规则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四、我国甘蔗糖产业治理的综合举措建议
2014 年食糖进口自动许可制度执行以来,由于控制住了外糖冲击,糖价由3800 元/吨逐渐接近成本价5500 元/吨,制糖企业和农民减亏明显。实践证明,糖产业是可以管好并且应该管好的攸关国计民生领域。为此,我们应该抓紧召开全国糖业工作会议或者中央糖业会议,讨论并迅速出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糖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意见》,特别是在以下六个方面做好战略决策。
( 一) 要有战略意识,将糖业发展作为产业扶贫、精准脱贫、防止返贫的示范产业
当前,糖业虽然在商务部进口自动许可制度管控下,出现趋稳向好的回升态势,但是基本面还是比较薄弱,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际库存4000 万吨,国储糖680 万吨,这些存量的消化需要一定时间。糖业,对国家而言,是一个小产业; 但是对某些主产区而言,则是一个大产业,攸关4000 万人的脱贫致富,甚至攸关禁毒大业。因此,各主产区必须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防止返贫上下功夫求实效,以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意识,全力保障当地糖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央层面,应该在产业规划、产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全力支持主产区,探索产业扶贫、精准脱贫、防止返贫的中国模式。
( 二) 要有长远规划,将 “十三五” 作为糖业跨越发展、深化发展、全面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李克强总理2015 年批示指出,“食糖产业关系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安全,确应有系统和长远考虑”。而且,“十三五”期间也是我国7000 万人口彻底脱贫的最后五年,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和主产区要充分沟通协调,出台和实施糖产业专项五年规划,合理规划甘蔗糖、甜菜糖、甜菊糖、淀粉糖的发展结构,合理规划央企、国企、私企、农垦等各部门的糖业布局,合理规划食糖产业上下游和甘蔗延伸产业发展新格局,合理规划糖业走出去东盟、中亚、中东等地区,为 “一带一路” 建设贡献力量,特别是消化过剩炼糖产能,加快推进广西、云南糖企与越南、柬埔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糖厂的合作,做好糖业的来料加工。或者适当转移国内生产线到东南亚地区。
( 三) 要有法律保障,将糖业法治化作为可复制好推广严管控的产业立法规范
第一,适当吸纳发达国家立法实践和内容。借鉴美国永久农业法案与动态调整农业法案相互协调不断完善的法治体系。1938 年农业法案、1949 年农业法案与2014 年农业法案形成了美国食糖产业法规体系,为食糖产业健康法制形成了良好的市场预期。另外,美国还在法律框架下不断创新农业支持机制。例如,2008 年美国农业法案中,美国谷物、油脂与棉花等农产品的补贴政策除直接补贴外,还有营销贷款差额补贴、反周期补贴和平均作物收入选择补贴,2014 年美国农业法案删除了直接支付、反周期补贴和平均收入选择补贴,建立了价格损失覆盖计划( PLC) 、农业风险覆盖计划( ARC) 等新扶持手段。即2014 年美国农业法案为了避免补贴可能带来的矛盾争端,传统的目标价格和差价补贴措施逐步转为价格损失覆盖计划和农业风险覆盖计划,通过价格受损时支持措施弱化了补贴可能带来的一些争议性事项。借鉴澳大利亚的糖业监管立法。1999 年 《食糖工业法》 对蔗区管理程序做了严格规定,要求新建蔗区一定要与糖厂签订稳定的甘蔗供应协议,确保了蔗农和糖厂的利益。此外,政府还设立糖业管理委员、糖业局等专门糖业管理机构,遵守法规受政府委托专门负责协调工、农关系,监管全国日常糖业生产。这种健全的糖业管理机构保证了澳洲制糖业能在良好、稳定的环境下发展。借鉴日本的糖业补贴立法。日本为了保护本国糖料种植户和制糖企业的利益,先后在1965 年和2000 年出台了 《食糖价格稳定政策》和 《食糖价格调整法》,明确糖业监督管理由农林水产省一个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由非政府组织、法人单位———农畜产业振兴机构( ALIC) 操作执行。农林水产省测算并公布每年的食糖调整基准价,ALIC以此价格征收调整金和精准补贴糖农糖企。
第二,根据中国立法程序早日出台相应层级的法律。在借鉴这些国际立法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出条例,再区内立法,然后再全国立法。或者先出台糖业发展的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权利清单。但是,立法一定不能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不能违反我们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一定要有简单易行的管理程序和实施机制,尽可能破除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对糖业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只要一个处长就可以管住糖产业,而不需要部长和总理来参与搞定。
( 四) 要有贸易壁垒,将糖业贸易作为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经典案例
商务部自2014 年11 月1 日实施食糖进口自动许可制度以来,政策效应在一年后显现出来,但并非长远之计。关键是要在进出口环境做好立法,进行总量控制,按需有序进口,维持国内食糖市场供求平衡,提升进出口贸易管理成效。
第一,禁止进口成品糖,只可适当进口原糖。我国已经可以加工精制糖,根本不需每年从韩国进口6 ~ 10 万吨精制糖。但要全面研究中韩、中澳等自由贸易协定,妥善出台诸如价格调整金等相关应对策略。
第二,原糖进口配额进行市场化拍卖或者招投标,拍卖或招投标收入补贴主产区的糖农和炼糖企业。
第三,配额外进口关税提高到200% 甚至300% ,或者像日本那样零关税进口但是向进口糖商征收价格调整金,利用关税或调整金补贴糖农糖企。或者暂停配额外进口三年,逐步消化近年来超额储备和进口造成的过剩供给,并通过关税、利率、汇率、补贴等综合手段进行箱体调控,使甘蔗和食糖价格恢复并稳定在成本价以上,例如2015 年的甘蔗和食糖成本价应该在500 元/ 吨和6000 元吨以上。
第四,针对我国食糖主要进口国开展产业损害调查,适时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举措以保护国内糖业。2015 年7 月1 日,巴西对中国进口农机轮胎采取反倾销调查、同日启动对来自于中国的汽车用钢化玻璃采取反倾销调查、2015 年9 月14 日,巴西对来自于中国的无缝碳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 年12 月25 日,巴西启动了来自于中国进口的合金钢条采取反倾销调查。巴西动作频频,而我们对其食糖低价进入境内却迟迟没有措施,政府、协会应该带动相关企业坚决反击,因为我们食糖进口高度集中于巴西( 占比超过60% ) ,我们食糖产业已经面临大豆式崩盘风险。
第五,强化外贸统一监管,集中加大食糖走私打击力度。或者建立某部门归口管理的部际联席机制,确实使国办、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总局等相关部门形成糖业发展推动合力。
第六,全资收购的国外糖厂的产品进入国内也必须严格管制,同时引导其出口国际市场。例如,中粮全资收购的澳大利亚塔里糖厂,广西农垦集团与越南、柬埔寨合作的糖厂,其原糖只能作为来料加快进入国内,或者按照上述的配额管制和征收调整金的方式进入国内。另外,把中外合资的糖企纳入监控范围。以前在华合资糖企上马新的生产线、进口食糖都缺少管制,此后一定要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 五) 要有科技武装,将糖业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参照标准
供给侧改革,关键在于优化制度、技术、劳力、资本、土地等要素的配置和供给。在糖业领域,要以此次转型升级为契机,提升糖业科技发展,提高糖业科技含量,努力实现经营规模化、种植良种化、全程机械化、水利现代化,大规模大幅度实现高产高糖,推动糖业领域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
第一,借鉴重庆地票制度加快实施土地流转政策,为全面机械化提供土地基础。首先,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丈量验收土地,并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其次,对所有土地进行确权,然后根据产权制定地票。再次,建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地票以此推动土地流转和专业化集中。最后,购买土地者,连片开发推进全程机械化。
第二,健全糖业科研体系,优化糖业领域各项科技供给。糖料研发上,支持高生物量、高可发酵糖量、宿根性好、抗逆性强的能源甘蔗育种( 含基因工程育种) ,支持高效耐底物浓度、耐高温、耐乙醇浓度的酵母菌筛选前瞻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不同工艺成熟期品种的筛选以及高效、环境友好型成套技术的研究和公共设施建设; 同时根据各地资源禀赋,技术基础和企业实力,确定示范工程、布局原料产地。糖料生产上,根据我国土质情况,引进或者制造适合当地的农业机械。澳大利亚等地土质较好,不像我们蔗区大都是丘陵地带,外国的机械到国内可能水土不服。因此,应该在引进机械化农具时加以改造,或者加快自身研发力度研制出符合我国山地特点的机械,推进糖产业的种植、施肥、浇水、除草、砍收等环节的全程机械化,降低我国食糖原料的种植生产成本。糖品制作上,一方面在器具上,加快研发更加高端的制糖机械和生产工艺,为中国高端装备设备走出去做贡献; 另一方面在甘蔗产品上,提高蔗糖科技含量,研发各种高端精制糖及糖类衍生物,利用甘蔗的末梢、叶子、须根开发新产品。在科研管理上,建立高效的糖业科研机构,根据甘蔗种植、制糖工艺、甘蔗农机、制糖设备、综合利用和新产品开发等各个专业并成立相应研究所; 科研部门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并与糖厂和种植基地紧密合作,有针对性地从生产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联合研究和攻关; 建立科研资金和人才运营机制,实现资金雄厚,人才资源丰富,使人财物能够最高效率运行起来,推动甘蔗产业的科技化综合提升。
第三,加快兼并重组,实现糖业的全程集团化生产经营管理。可以考虑央企、地方国企、农垦、民营企业四个层面,组建一批糖业旗舰集团。特别是借助中央颁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的契机,推动垦区承包农民土地、雇佣农民,扩大甘蔗种植规模,提升规模经济效益。也可以借助新常态下服务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形势气势,建立集生态、绿色、低碳、环保、旅游、休闲于一体的农业公园,整体提升甘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综合效益。
第四,提高甘蔗的综合利用率,特别是推动甘蔗能源化。充分借鉴国内外综合利用的成功经验,科学采用 “甘蔗—机制白砂糖—蔗渣—蔗渣浆—纸”、“甘蔗—蔗渣—木糖”、“甘蔗—机制白砂糖—糖蜜—酒精( 或酵母) ”、“甘蔗—滤泥—复合肥” 和 “酒精废醪液—液态肥” 等典型模式,获取高附加值,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产业总和效益。在政策建构上,鼓励实力雄厚的大型糖厂开展蔗糖深加工,提高蔗糖的科技含量,优化蔗糖品种结构; 同时鼓励对蔗糖副产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依靠科技,延长产业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蔗糖产业效率。在产业升级上,建立以蔗糖为主涉及造纸、化工、发酵、医药、建材、家具等多种产品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充分利用甘蔗全身,蔗梢、蔗叶用于生产饲料和肥料来发展畜牧业、渔业等农业项目; 蔗渣用于造纸、生产有机肥、发电等领域,还可以加工成精制糖、低聚果糖、衣糠酸、蔗糖酯等,开发木糖、医用酵母、麦角固醇、冰醋酸等额外产品。另外,还可以仿照巴西、印度和泰国等世界甘蔗生产大国推行生物能源计划,可借鉴美国加州绿色能源项目的经验,制定甘蔗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优惠政策和试行标准,把甘蔗燃料乙醇列入国家战略产业,避免甘蔗产业单一化,全面推动甘蔗产业多元化能源化,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破除甘蔗过剩现象,提升整体经济消息, 提高我国的能源国际治理水平。
( 六) 要有金融手段,将糖业金融化综合治理作为中国产业风险规避的借鉴模板
糖业面临多次颠覆性危机,并不完全是因为受到国外冲击。一方面,我国糖产业自身生产力水平低下; 另一方面,金融化运营不够。在通过上述举措提高糖业科技水平的基础上,要加快科学使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常规性手段,更要提升金融化综合治理水平。信贷上,通过政策性贷款,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和创新,实现糖业的良种化、机械化、灌溉水利现代化; 同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化投融资手续。股市上,提升资本市场的农业板块,加大糖业的精准扶持力度。收储上,必须优先考虑国产糖,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口低价国外糖进行价格对冲和套利。保险上,建立包括农作物保险单、保费收入、赔付金额和灾害损失等内容的农业保险数据库,用以厘定费率和开展农业保险研究; 完善财政、防疫站、保险公司和种植户四位一体的综合疫病保险、自然灾害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再保险等品种的系统保险制度,特别是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提高食糖产业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能力。期货上,在总结国内外商品交易所经验教训基础上,设计更加合理的食糖期货交易流程,设计更加严格的食糖期货合约,建立更加有效的食糖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加快成立期货投资基金,适时推出期货期权,做好食糖期货交易。利率汇率上,通过利率科学调节食糖价格,使食糖价格落在合理区间; 通过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减少人民币币值变化对糖价的影响。金融监管上,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市场调节体系,严格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同时设立投资者、消费者保护制度[6]。
糖产业是一个甜蜜事业,糖和制糖技术的普及就是一部文明传播史。随着糖产业与能源产业、环保产业的有机结合,中国应该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在这一轮革命性发展过程中再现辉煌,为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云南糖网.2015年中国进口糖485万吨再创历史新高[EB/OL].http://www.ynsugar.com/Article/hot/201601/47475.html.2016-01-21.
[2]徐欣,郑传芳,陈如凯.中国、泰国、澳大利亚糖业竞争力比较与政策启示[J].甘肃糖业2010(6):39-43.
[3]刘晓雪,王沈南,郑传芳.2015—2030年中国食糖消费量预测和供需缺口分析[J].农业展望2013(2):72-75.
[4]李运涛,张文德,雷承宝.“甜蜜产业”为什么苦不堪言——广西糖业调查[N].中华工商时报.2015-07-23.
[5]徐欣,郑传芳,陈如凯.中国食糖产业竞争力分析——基于与澳大利亚、泰国糖业的比较[J].中国农垦,2010(1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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