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2024-08-2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8篇)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一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意见

加入时间:2009-5-25 15:44:09 来源: 访问量:712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及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精神,立足于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实际,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工作要求

1.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于引导大学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增强竞争力,努力实现把我校建设成为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校立足于自身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在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3.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加强,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思想政治理论课被弱化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宏观指导和监控体系不完善;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队伍不够稳定,高素质、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数量偏少,显性和隐形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课堂教学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质量不高;教育教学改革总体滞后;理论研究水平有待提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较少。因此,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为契机,抢抓机遇,求真务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力争在3-5年内使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状况有明显的改善。

二、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4.加强学科建设。要按照新设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建设的要求,加大对我校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学科点的建设力度,为创建重庆市重点学科,获取博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精品课打造、优秀教学成果评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在校级科研和教研课题中设立校级“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和实践研究”专门项目,为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和研究水平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5.完善课程设置。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方案,做到课程开齐,课时开足,在教学时间安排上与专业课程应一视同仁,统筹兼顾,合理调配。

从2006级学生开始,在本科生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学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6学分,分两学期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学专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为2学分;非法学专业为3学分)4门必修课。同时,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2学分)列入全校限选课,在全校本科各专业的第一学年统一开设。

在专科生中开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2门必修课。要促进形势政策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专科学生中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期间的学习,计1个学分。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计每学期平均16学时。其中,由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负责选派教师担任8学时的教学任务;学校宣传部统一安排8学时,聘请实际工作部门和学校领导、校内外专家学者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专题形势报告,答疑解惑。

成人教育、自考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参照执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中央新的文件未下达前仍照98方案执行。

6.严格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材编写和使用。我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原则上均须使用国家或重庆教委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作为课堂教学的指定教材。要适应现代化教学需要,鼓励教师自编或由学院统一采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及国内著名高校出版社出版的“示范教学”、“典型案例”、“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辅助教材系列,积极构建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相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7.推进教学改革。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互动式、研究式教学,积极探索“请进来、走出去”的课堂教学新模式,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和教学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理解和实际表现,探索和建立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成绩评定办法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8.强化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强化实践环节,要把社会实践纳入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量中,与军事训练、专业实习、勤工助学、“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就业培训等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社会实践性环节教学,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生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和教师的工作量。

要加强对外联系,推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探索和建立一批相对固定的以“红岩精神”教育为特色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反映重庆改革与发展成就、重庆市情、重庆巴渝文化传统的社会实践教学基地,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场所和条件。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好一批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中认识国情,关注民生,把握自我,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工作管理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9.宣传部和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要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向网络延伸。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特色突出,影响较大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给予积极支持。

10.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学生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使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专业学习相结合,课堂教育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教书育人和管理育人相结合,与学生的社团活动相结合。要充分利用重大政治纪念日,通过组织进行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学生喜爱的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

1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适当,以专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是加强和改进我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的关键。要严格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教准入和退出制度,凡不符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的,不得聘用;未经专门上岗培训教育,并通过试讲考核的,不得讲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凡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

12.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根据学生人数和教学任务,合理设置教学岗位,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身体健康,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事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要求,引进和配齐专职教师,做到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促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和完善激励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校内专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鼓励聘请党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来校讲课或作专题讲座;鼓励聘任兄弟院校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授课;鼓励返聘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授课或作专题讲座;邀请党政领导干部来校为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在岗位设置、工作量认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教师保质保量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实际收入总体上略高于其它专业教师的平均水平。在教师专业职务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教书育人的经历和业绩,尤其是对学校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表现。

13.健全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加国家和重庆市组织实施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修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努力造就一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学识丰富、师德高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帮助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计划”。新上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本教研室及学院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单独任教。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国内外访学或考察、脱产进修、专题培训、课程培训、会议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安排他们在职进修,帮助他们提高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把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列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管理系列,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校、院(系)、学校领导岗位上,并积极向市、区(县)组织部门推荐、输送。

四、不断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保障体系

14.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作为学校的“一把手工程”,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分管意识形态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要共同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与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05方案”。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高度重视。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督促和检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

15.将“两课”教研部更名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与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管理学校各层次、各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部主任(院长)作为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组织、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职能。

16.继续执行专项经费划拨制度,达到重庆市规定的合格标准。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重庆市教委渝教宣(2005)13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计划内每生10—15元的标准拨付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用于进行学科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订购图书资料、师资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二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 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 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激增, 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 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 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 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 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 减少过度包装, 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 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 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 注重技术创新,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 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 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 引入市场机制, 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以上,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 (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 %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 %,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 %。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 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 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 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 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 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 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 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 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 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 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 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 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 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 (区、市) “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 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 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 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 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 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 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 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 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 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 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 保证进度, 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 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 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 缩小作业面, 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 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 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 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 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 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 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 加快存量治理。各省 (区、市) 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 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 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 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 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 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 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 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公开评价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 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 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 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 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必要时加密监测, 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 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 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 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 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 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 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 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 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 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 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 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 带动市场需求,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 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 (区、市) 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 (区、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 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 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 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 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 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 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 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 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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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技术与应用》杂志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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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三

关键词:统一战线;高校;知联会;无党派知识分子

一、新形势下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很重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团结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领域的重要内容。“十八大”召开后,第五代领导人提出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构想。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才需要,也是统一战线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需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这一切都对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提出了高标准和高要求。

二、广东高校知联会的载体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广东各高校知联会是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是各高校党组织与无党派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统战部在无党派知识分子中开展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学校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和干部的人才库。广东目前共有9所高等院校成立了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成员约三百多人。各个学校加入知联会成员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除了要有无党派的身份以外,主要是以高级知识分子为主,即拥有教授职称或者副教授职称,其中部分学校更是仅以拥有教授职称为条件。担任会长或者副会长的无党派知识分子有着一定的政治安排和社会影响力,对知联会的发展和推进有着一定的优势。

广东高校知联会在团结、联系各校无党派知识分子,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地方经济和学校建设发展服务都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广东高校知联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方面的开展还是积极有效的,但也还存在了一些问题。比如知联会开展的活动还不够经常和深入,有些只是存在一些表面的交流形式,更深层面的交流活动较少;部分高校知联会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联谊活动的方式相对单一;部分知联会作为无党派知识分子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平台还不够凸显等等。

三、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知联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校党委对知联会工作的引导与联系。作为知联会的指导部门,党委统战部要能够积极为知联会开展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帮助知联会发挥好作用。要着力加强引导,推进知联会的思想政治建设,把引导无党派知识分子巩固思想政治基础作为知联会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统一战线教育基地等,使无党派知识分子在参观活动中得到教育和锻炼,拓宽视野,增强才干;通过开展统一战线骨干培训班和新成员培训班等,把无党派知识分子纳入全校统一战线培训体系,组织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完善工作机制,发挥知联会的管理功能。要考虑建立有效的组织体系,通过设立会长、副会长、小组长等级别形式,明确每个职务的责任和权利,做到责权明晰。在会长职务安排上,可由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可以安排统战部门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组织学习、召开会议、开展活动等。通过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增强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能够增强会员的存在感和归属感,从自身认可知联会存在的必要性;要建立健全知联会活动制度,引导知联会围绕学校大局建言献策,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来确定活动主题,在无党派知识分子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扩大影响力。

(三)以知联会为平台,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党外干部。在知联会中重点进行培养,如参加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委统战部的培训活动,积极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自身的能力水平提供机会,帮助其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四)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充分发挥知联会的作用。高校知联会在发挥联系和管理的作用方面,可以借助便捷的网络交流工具,作为高校里面的无党派知识分子,QQ、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工具一般是其擅长使用的交流方式。高校知联会可以考虑通过建立QQ群和微信群,与高校内无党派知识分子随时展开对话,定期在群里宣传和报道相关统战内容,开展主题讨论和意见征集活动,使其畅所欲言,促进会员的交流和沟通,以作为现实工作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高校知联会管理和联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四

国人口发〔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以下简称县乡服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1、县乡服务站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县乡服务站承担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是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主要力量,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

2、县乡服务站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阵地。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任务更艰巨。县乡服务站是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切实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的顺利完成。

3、县乡服务站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的基本保障。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之一,也是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技术服务质量是服务站的生命。在加强服务站基础设施、装备、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提高服务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保证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权益。

二、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加强县级服务站,因地制宜建好中心乡(镇)服务站,稳定乡(镇)服务站,用好流动服务车;坚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为一体,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满足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

5、县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及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的其它生殖保健项目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职责。承担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的宣传咨询、药具发放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服务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尤其是对交通不便、服务条件薄弱的地方,要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

6、乡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乡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及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项职责,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乡级服务站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接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并指导和培训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服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中心乡(镇)服务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计划生育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7、县乡服务站要突出计划生育特色,坚持巡回服务,深入到村及农户,送服务上门。县级服务站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加强对乡(镇)服务站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充分体现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整体功能和优势。

8、县乡服务站要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根据群众需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县乡服务站,要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计划生育基本任务的完成。

9、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山区,由卫生院承担计划生育任务的,要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过程中,统筹安排,优势互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全面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10、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服务站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规定,合理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改善县乡服务站的工作用房,保证完成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

11、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服务环境建设。县乡服务站的内部布局既要符合医学标准规范,又要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和服务环境,把服务站办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

12、提高县乡服务站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装备与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急救设备等。充分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设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13、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和分级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疏通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与医师等执业注册的渠道,建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做好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要在基层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和知识更新,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14、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要制定宣传规范,配备更新宣传设备,提高宣传咨询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教育和咨询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要办好本级人口学校,并指导村级人口学校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15、加强避孕药具管理。县级服务站负责本辖区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乡级服务站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要有专门管理部门,并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有适宜的库房,有药具管理制度,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确保育龄群众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孕药具。乡级服务站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有适宜的避孕药具储存柜箱,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对村避孕药具发放员进行培训。

16、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优质服务县(市)和优质服务站考核内容。县级服务站要逐步配备计算机和数字化技术服务设备,构建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各地要积极开发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通互连、资源共享。要加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和群众需求信息的数据库和采集、汇总、上报、分析、使用制度,提高县乡服务站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县乡服务站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水平

17、加强县乡服务站的质量管理。县乡服务站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将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查病的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乡村医生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8、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9、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要强化县乡服务站的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对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认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考核发证,并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20、组织和协调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对县乡服务站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县乡服务站的建设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际国内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及规范,积极组织对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师资的短期培训。在全国开展先进服务站创建活动,并作为申报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乡服务站制定统一标识。

五、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23、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改革。深化县乡服务站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法人代表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要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挂钩、能进能出,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会服务、能服务,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服务队伍。要加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素质。

24、合理配置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县乡服务站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等医技人员,并应积极引进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4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证上岗。

25、县乡服务站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丰富科普知识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相结合,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把县乡服务站建设成为人员精干、设施完备、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信得过的计划生育服务阵地。

六、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领导

26、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县乡服务站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大众保健相互配合的社会保健网络,为推行计划生育,增进群众健康发挥更大作用。

2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党委、政府对县乡服务站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服务站建设的领导,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站及其科室。

28、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机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主任,县乡服务站站长必须由有医学学历、具有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

29、要加大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县乡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服务机构,对县乡服务站的投入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要确保县乡服务站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孕检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服务站工作正常运转。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建设和投入情况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国人口发〔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得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O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的各项任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20多年的努力,全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拥有2760个县级服务站、35577个乡级服务站、70万个村级服务室、近16万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休系是基层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是我国公共服务休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探索中国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道路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部分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规范化水平低,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迫在眉睫;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人才队伍和职业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机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群众工作的整合优势有待充分体现。当前,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的历史阶段,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必须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必须依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乡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拔术服务为保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服务。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能力,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服务。

——坚持改草创新、科学规范。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精干高效。始终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特色,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根据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鼓励先进地区率先发展,对欠发达地区重点帮扶。(五)总体目标: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管理科学化、服务团队职业化,到2015年建立起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沿海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区应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功能和基本职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机构组成,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县、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承担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城市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构建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职能。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

——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技术服务。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积极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确保避孕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相关服务。

——优生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优生筛查、均衡营养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药具发放。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定期随访使用效果。加强对避孕药具发放人员的培训。

——信息咨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务规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随访服务。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孕情环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生殖保健。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性病和艾滋病筛查。

——人员培训。采取轮训、进修等方式,分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进行专项技能、服务常规、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优质服务能力、宣传咨询能力、群众工作能力。

(八)各级服务机构基本职责。

县级服务中心:县级服务申心是木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对中心乡站和普通乡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乡级转诊。

乡级服务站:乡级服务站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主体,按照功能划分为普通乡站和中心乡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普通乡站应承担本辖区内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检测、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乡级中心服务站除承担本乡镇职责外,还辐射和带动邻近乡级服务站开展系列综合服务。乡级服务站可作为县级服务中心的分站。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尚无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统筹安排计划生育服务,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级服务室:村级服务室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提供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优惠政策落实、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因地制宜设置1个村服务室,也可与村卫生室合并建设。

(九)发展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社区,把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模式。适应形势发展,加强城市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机构职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

区级服务中心:区级服务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心,除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孕前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行政事务受理、避孕节育综合信息采集和处理等任务外,还加强对街道和社区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督促指导。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街道服务站:已经设立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承担起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咨询、孕前服务、社区人口信息采集等职能,同时指导社区服务室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至今未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建或重设,其相应职能由街道计生办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同时加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牌子。

社区(居委会)服务室:要在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站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的牌子,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普知识宣传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职能,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相关公共管理服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单独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室。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十)加强县乡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县乡服务中心(站)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接照“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服务中心(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别要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部实现服务中心(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十一)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等规范文件要求,装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传输等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数字化服务设备。设备的购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县乡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计算机,建立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以服务机构管理和电子医疗文书为重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三)合理配置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人员。县级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少于20人,乡级中心站原则上不少于7人,普通乡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4人,各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其中,县级服务中心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县中心至少有I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中心站至少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普通乡站有1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3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十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制定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鼓励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依托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立健全职称晋升体系,完善执业注册、专业职称考核、评审机制。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全面推进“三千人才工程”,建立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学习进修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每年参加I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十五)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5年内初步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十六)深化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县乡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队伍。

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十七)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扶执业资格。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上妊娠。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十八)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06‟34号)、《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认真做好术前咨询、体检、化验,术中无菌操作,术后观察随访,确保手术质量。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药具首诊排查登记制度,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设立质量管理办组,建立质量督查制度。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督查。

(十九)建立规范的转诊服务机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内部建立转诊机制,与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二十)加强监督指导。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木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秩序,从源头确保服务质量。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机构审批校验、人员培训、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人口和计划生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计划生育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二十二)保证经费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木投入,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投入预算,确保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基本项目服务经费、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标准。管好、用好中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三)促进东中西部服务体系均衡发展。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重点向中西部和贪困地区倾斜。“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中央补助资金为主,地方按总投资的20%配套;流动服务车配备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承担。中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动服务车(船)配备以中央补助资金为主,地方按总投资的30%配套;东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流动服务车配备,由中央补助30%,地方接70% 配套。鼓励发达地区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探索群众更加满意的公共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欠发达地区要转变工作理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努力实现跨越发展。建立东西部对口帮扶制度,努力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

(二十四)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服务站。“十一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县级服务中心1600 个县,乡级中心服务站7600个,流动服务车1400 辆,并为县服务中心、乡级中心服务站配备价值8亿元的设备。到“十一五”期末,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改扩建、新建2000 个县级服务中心,20000 个乡级服务站。全国80%的县乡服务中心(站)实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十一五”期末,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县级示范中心、乡级示范站进行命名表彰,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五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学生辅导员队伍在综合素质、数量结构、职责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定位

1、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2、学生辅导员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是高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党委、行政委派到基层院系并接受所在院系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高校党委和行政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证,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选聘与合理配备

4、要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建设一支以专业化为目标、专兼职结合的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要物色高素质的合适人员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明确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学生辅导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5、要坚持学生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担任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且应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素质、会实践。要在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中选聘学生辅导员。可以优先选留硕士以上的优秀毕业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可以专门划出适当比例的免试直升研究生名额,用于从中共党员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留学生辅导员。要在源头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注意在二、三年级学生中挑选优秀的人才,尽早进行跟踪培养。

6、严格选聘程序,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聘学生辅导员;对专职学生辅导员候选人实行“公示”制,听取师生的意见。

7、学生辅导员的配备,一般要按1:120的比例配备本专科生学生辅导员。专职学生辅导员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职。

8、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专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对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要成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要强化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道德素质培养方面的职责,落实责任制。

9、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除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以外,可以配备兼职学生辅导员。兼职学生辅导员包括专业教师、免试直升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等。学生辅导员可以配在班、年级中,也可以配在专业、二级学科、实验室、课题组或学生生活园区(宿舍楼)中。辅导员队伍中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和专业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尝试在院系设立职业发展、心理咨询、园区住楼等专业辅导员,力争在学生辅导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既有专业背景,又有实践经验,专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职业型工作者。

三、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10、学生辅导员的职责是: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从以教

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等各个方面指导学生的成长。

11、学生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要与学生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深入学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学生辅导员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做好综合测评、考核奖惩等工作;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13、学生辅导员要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指导”等。学校要鼓励学生辅导员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并为学生辅导员开设课程积极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学生辅导员也可开设部分专业课。

14、学生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党团建设,指导学生开展青年志愿培养学生骨干,搞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辅导员要积极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课外创新和社团活动。

15、学生辅导员要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环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要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以创新精神研究运用多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四、教育培养与工作条件

16、学校党委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学生辅导员的专业化培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17、要着力提高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培训,将对学生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

节,纳入工作的整体安排。严格对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

18、要设立市级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建立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对学生辅导员实行岗前和在岗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优秀学生辅导员到国内外进行学习考察;为40岁以下的专职学生辅导员攻读高一级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创造条件;建立学生辅导员协作组,每年举办辅导员论坛,定期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

19、要为学生辅导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在学生宿舍区内建立工作和生活单元;为学生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设施和条件。

20、兼职学生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要充分考虑其所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做兼职学生辅导员时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21、各高校要根据学生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和要求评聘职务。学生辅导员队伍是高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要健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务系列,可以分别设立初级、中级、副高、正高职务。有条件的高校应对学生辅导员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单列指标;其他高校可参加上海市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评聘。要将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要进一步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完善评聘办法;党政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上海市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

22、要在评优、出国进修访问等方面为学生辅导员单列指标。

五、规范管理与科学考核

23、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代表校党委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行政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在校内综合改革中要根据学生数量按一定比例设置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岗位,确定编制,统一管理。

24、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意见;各高校党委要建立学

校学生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应由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辅导员,学校和院系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在升级、升等、推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辅导员应调离岗位,作为学校待聘人员或进入社会人才市场。

25、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辅导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继续执行。各高校要设立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和奖励基金,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给予辅导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对工作出色的学生辅导员予以奖励。

六、培养选拔与合理分流

26、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提高,要把学生辅导员队伍作为高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学科专业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

27、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业务发展出口,鼓励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走职业化道路。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组织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应对学生辅导员的培养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对其中特别优秀者要列入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计划,推到学校重要岗位任职;推荐选拔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继续强调优先从有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经历的同志中产生。

28、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并且表现突出者,如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学校应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对愿意从事社会其它工作的同志,学校要积极向外推荐和输送。

29、要畅通工作的信息流和人才流。加强专兼职辅导员间的相互流动,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相互兼职,辅导员队伍与学校专业教师队伍、行政管理队伍的相互交流,学校和社会间的相互贯通,努力形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大循环”。

七、加强队伍建设的领导,推动合力育人

30、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责任,把这支队伍既作为当前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使用,又作为未来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的后备力

量培养。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严格要求、健全机制。党政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1、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仅是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学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应该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全面做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

32、要按专业、按年级配导师,导师要深入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成长;导师与辅导员要密切联系,明确分工。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按学生小组配备导师,鼓励更多的专业教师担负本科生导师职责。加大对导师的考评力度,增加导师工作在专业教师工作考评中的权重。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高校研究生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更要在思想品德、学术道德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要在《高校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严格落实育人职责。要把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作为导师遴选、专业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

33、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充分发挥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34、要在学校的党政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也是育人的观念,把育人作为管理、服务的重要目标,寓教育引导学生于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八、其它

35、本《意见》适用于高校学生工作者队伍建设。高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团委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院(系)分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队伍的建设,有关内容可以参照本《意见》。

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六

国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八)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七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 扩大就业, 促进节能减排。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 科学研究、统筹规划,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提高城镇化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推动城市节能减排,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文物保护的要求, 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民生优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 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 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 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安全为重。提高城市管网、排水防涝、消防、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 消除安全隐患, 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 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水平, 优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环境, 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 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 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围绕重点领域,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 要围绕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投资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 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 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 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到2015年, 全国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1000公里。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 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推进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 提升道路网络密度, 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 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 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各城市应尽快完成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到2015年, 力争完成对全国城市危桥加固改造,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 改善居民出行环境, 保障出行安全, 倡导绿色出行。设市城市应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 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 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

(二) 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加强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和检查, 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 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 完成全国城镇燃气8万公里、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9.28万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 管网事故率显著降低;实现城市燃气普及率94%、县城及小城镇燃气普及率65%的目标。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 用3年左右时间, 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 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国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95%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 合理利用水资源, 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 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 强化城市蓝线保护, 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 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完善城市防洪设施, 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 到2015年, 重要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减灾能力, 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城市电网建设。将配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 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 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到2015年, 全国中心城市基本形成500 (或330) 千伏环网网架, 大部分城市建成220 (或110) 千伏环网网架。推进城市电网智能化, 以满足新能源电力、分布式发电系统并网需求, 优化需求侧管理, 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以提高电力系统利用率、安全可靠水平和电能质量为目标, 进一步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

(三) 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 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 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到2015年, 36个重点城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建设完成污水管网7.3万公里。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左右;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 在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质量差的地区, 加快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15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保障城市水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 消除劣Ⅴ类水体, 改善城市水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大中城市为重点,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区) 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15年, 3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左右;到2017年, 设市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 防止二次污染, 摆脱“垃圾围城”困境。

(四) 加强生态园林建设

城市公园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 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 完善生态园林指标体系, 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到2015年, 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加强运营管理, 强化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严格绿线管制。

提升城市绿地功能。到2015年, 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 水、气、电等设施齐备, 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 通过透水性铺装, 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 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 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三、科学编制规划, 发挥调控引领作用

(一) 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 遵循城镇化和城乡发展客观规律,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 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民生为本,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严格禁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滋生腐败的“豆腐渣工程”。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防止各类开发活动无序蔓延。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 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 实现合理开发利用。

(二) 完善和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着力提高科学性和前瞻性, 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尽快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电力、排水防涝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抓紧落实已明确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供水、城镇燃气等“十二五”规划。所有建设行为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三) 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统筹。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 要统筹考虑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 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建设。

四、抓好项目落实,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一) 加快在建项目建设。

各地要统筹组织协调在建基础设施项目, 加快施工建设进度。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 全面掌握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地下管网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建设等在建项目, 要确保工程建设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各地要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 倒排工期, 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到位;要优化工程组织设计, 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 推进在建项目实施。

(二) 积极推进新项目开工。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落实具体项目, 科学论证, 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逐步转向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要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 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 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提高效率。在完善规划的基础上, 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 尽快开工建设。

(三) 做好后续项目储备。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 超前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解放思想, 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 通过统筹研究、做好用地规划安排、提前下拨项目前期可研经费、加快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措施, 实现储备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 要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

五、确保政府投入,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一) 确保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 大力推进。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二) 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 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 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 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 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 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六、科学管理, 明确责任, 加强协调配合

(一) 提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保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 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城市管网综合管理, 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 杜绝“拉链马路”、窨井伤人现象。在普查的基础上, 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 消除市政地下管网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 实现设市城市数字城管平台全覆盖。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提升数字城管系统, 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 促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提升。

(二)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 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 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履行职责, 抓好项目落实, 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 公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对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考核体系,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予以表彰奖励;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限期整改,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政等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篇八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门一级学科设立之后,还处在发展的起始阶段,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建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到很多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过程中,要把建设的重点放在课程的建设上来。在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过程中,也涉及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内容,对于二者的关系,应当恰当的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要结合思想政治课的精品课程进修建设,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得以发展,提高其理论建设的水平,这对于这门学科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1.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支撑作用

在高校的高等教育中,专业和课程的建设是在学科的基础之上的,为了使专业和课程的建设水平得到发展和提高,就要注重学科的建设,提高学科建设的水平。在建设精品课程的过程中,最终要的就是要使学科建设好,队伍建设好,科学研究得到发展,只有这三者共同发展建设,才能使精品课程办好。对于高校来说,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是一门精品课程,这门课不仅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并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对于高校学生来说,这门课程的设立,可以使学生的思想得到陶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发展和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这门课程就失去了精髓,没有了魅力,也无从论其精品性。

1.1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提供了学科支撑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作为其发展的根基,而国家的相关文件中也说明,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发展过程中,起支撑作用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使命。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这门课程中,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其支撑;《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门课程是基于中国近现代史的基本问题而建设的。这些例子说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是有很多学科起支撑作用的,才能使得这门课程得到快速的发展。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支持,它使得高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这门课程也对大学生的思想修养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1.2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这门课程设立的目的是使得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成一种一流的课程,无论是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还是在教学的队伍和管理方面,都要做到一流,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这门课程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能力,塑造他们的人格,通过向学生们传授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华,使得大学生在校期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思想素质,才能为祖国的发展做贡献,这也是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目的之一。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育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原则、科学的思维方式以及正确的价值取向。

2.  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的迫切需求

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的“精品”体现在这门课程是一门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课程,课程的质量是优质的,教学是一流的。要使得这门课程继续得到发展,就迫切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得到发展并支撑这门课程的建设。

2.1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教学吸引力,迫切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的研究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精品性首先体现在其吸引力上,只有具备了足够的吸引力,才能让学生自主地投入到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去,这样才会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才会深入学生心中。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学生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往往是非常枯燥无味的印象,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教学中过于抽象,吸引力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众化研究,用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来进行授课,使学生容易接受,从而喜欢上这门学科。

2.2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教学影响力,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性研究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不是让学生掌握这种理论,最终的目的还是让学生学会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能利用它来解决问题,这门课程的真正影响力在于指导学生的实践,在实践中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浓郁的意识形态色彩和严格的教学纪律要求,依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来解决已经无济于事,必然要求上升到学术高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性研究,使其能更好的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3.结语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的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起到了基本的支撑作用,要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说服力、影响力,就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众化、科学性以及实践性的研究,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雷声.试论思想政治理论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关系——兼析认识与实践中的几种偏误[J].教学与研究,2006,10:5-11

[2]李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与“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间内在关系及其教学衔接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3]宋连胜.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有创新精神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兼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J].吉林教育(教科研版),2007,09:19-22

[4] 宋连胜.建设具有创新精神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体系——兼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2007,1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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