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4-10-13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一

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

行)

(皖价法〔2006〕139号 二○○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需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市、县(区)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第七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八条 本省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局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 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2名;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2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丙级所具备的(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5名;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3名;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3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1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丙级所具备的(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7名;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4名;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不少于5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检的最新证书),或者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

(四)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六)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单位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业务介绍等);2.申请的资质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3.单位行政和业务技术主要负责人简表;4.法定代表人简介;5.技术负责人简介;6.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聘请专家名单。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机构需提供近三年重要价格评估项目的主要业绩,5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及相应项目的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上一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第十三条 对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一)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五)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六)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预受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局,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审查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查,符合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物价局负责初审的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文字版和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审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四)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人员可以在报经初审机构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初审后,应当及时向省物价局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填写初审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五)《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省物价局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初审机关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省物价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况的,经省物价局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二十九条 省物价局审批完毕后,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机构应至原预受理或初审机关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继续认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原有《资质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要求经过本年检的最新证书);

(四)现有从业人员名册。新增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五)近3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5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机构资质认定内容变更,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资质类别、执业范围变更后,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原预受理或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将证书遗失或因非正常原因损毁的,需至原预受理或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由原预受理或初审机关核实情况,统一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1年。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二

组织条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申请资质认定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法人资格, 是一个业务相对独立, 不受各级行政部门制约的组织。若企业内部的化验室或实验室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则可通过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来实现。

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 且其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相关表述, 不得有生产、销售等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明确组织结构,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可以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此外, 还需明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间的关系。总体来讲, 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 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 而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持。

人员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须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岗位和任职条件如下。

(1) 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资源配置、技术评审和检测工作中技术指导, 技术能力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测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可以是一名技术人员, 也可以由多名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 任职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

(2) 质量负责人。负责实施和保持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促进体系的持续改进。任职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5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 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并对本组织的检测工作质量负总责。

(3) 监督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 具备正确评价本专业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能力, 并有能力对本专业领域的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4) 内审员。负责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要求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3年及以上实际检测工作,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要素, 了解评审准则要求及相关的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且必须具备内审员资格证书。

(5)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同等能力”指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大专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2) 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3) 硕士学位以上 (含) , 从事相关专业2年以上。

此外, 授权签字人还应: (1)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标准, 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具有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 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技术规范; (3) 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和签发的要求, 并能正确评价和判断检验检测结果; (4) 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职责和范围应有资质认定部门的正式授权。

(6) 抽样员。须为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或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熟悉本专业样品抽取规则和标志状况, 了解所抽产品市场质量需求和质量水平, 具有一定的与企业沟通能力和交流技巧。

(7) 检测员。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员首要条件是不得同时在其他同类型的检测机构从业或兼职相关类型的检测工作;其次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术经验;还应熟练掌握检测业务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检测标准、法律法规, 具备正确处理检测数据、科学判断检测结果的能力;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检测员还须进行上岗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般检测项目持证的检测人员不应少于2人。

(8) 意见和解释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还需有5年以上实践检测工作经验, 具备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的能力, 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 还应具备对检测样品和用于生产被检测样品的相关材料等的相关技术知识, 了解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的程度等相关技术知识, 负责对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等给出意见和解释。

(9) 后勤保障及辅助人员。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技之长, 特殊工种规定有操作证要求的需持证上岗, 负责设备管理、样品管理、文件档案管理、采购管理等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设备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和设施的配置应充分满足经营检验检测活动的需求, 具体包括抽样、样品制备、试剂制备、样品检测、数据处理与分析和结果报告等。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建立和保持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并标志状态。

仪器设备在定期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 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应包括: (1)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2) 校准获得的设备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 是否有修正信息, 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3) 适用时, 应确认设备状态标志。

当校准的仪器设备产生一组修正信息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修正、确认, 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加以使用。需要时, 检验检测机构对特定设备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 并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确认期间核查的方法和频率。当仪器设备脱离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 应在该设备返回后, 再次核查确认其检定、校准状态或功能。

环境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的工作场所, 包括固定、可移动或多个地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这些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 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排除环境条件的不符合因素, 确保检测质量和检测结果不受影响。当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 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并保存相关记录。

如检验检测机构须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活动时, 应提前进行环境识别, 对灰尘、温度、湿度、电磁干扰、供电、生物消毒、声级和振级等应予以特别关注, 并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需停止作业, 并经有效处置和控制后, 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此外, 检验检测机构应隔离不相容活动的相应区域, 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互干扰或交叉污染。应控制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工作区域, 并建立工作区域的使用和进入控制程序, 以同时确保检验检测质量、检测结果不受影响, 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 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安全。

结语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三

别急,这些国务院目前都没说,人社局也没有发文详说。但根据奇点糕获得的可靠消息,未来将采用“协议管理制”。说到这儿你可能又蒙了,那啥是“协议管理制”呢?具体如何操作呢?

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有统一的文件解释。很让人捉急是吧?不过作者从各个渠道得知,其实个别地区早就通过“协议管理”代替了单向审批,但他们的探索方式各不相同、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通过搜索官方文件(都藏得非常深),笔者在北京、杭州和深圳的探索经验中找到了很多惊喜,但也发现很多问题。它们共同的特点是,都实现了“协议管理”,并且都具备较强的医保管理能力。北京新政策是在10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文件是14日发布的,杭州和深圳均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公布的。

我们不妨分别比较一下它们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这3大关键点。你会发现,审批味道越强的地区,透明度越差、申请流程越复杂、准备材料越繁琐、行政部门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性越差。在这里隆重推荐深圳地区3A级别信用管理方式,卖个关子,我把它放在了最后,这是个彩蛋,不要错过哟。

北京申请流程存在模糊地带,营利性机构基本没戏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总后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军队医院);(3)经卫生部批准的职工医院(例如校医院);(4)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 评:北京地区医保资质认定带着浓浓的审批味儿:营利性机构被排除在外,文件细节模糊。门槛的关键部分很好理解,医疗机构以后要想申请医保资质,必须是非营利性医院,这明显有利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但门槛的设置存在模糊地区:什么叫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这里面有没有寻租空间?营利性机构到底有没有机会拿到医保资质?是需要医保认可吗?

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2)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4)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5)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6)上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7)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点 评:整体看,申请材料越复杂,审查和审批的味道越浓。除了证明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材料外,其余材料都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足够实力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问题来了,评价标准是什么呢?谁都不知道。

申请流程:临时公布申请时间。办事流程:申请→初审、现场检查(3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合格后公示7日)→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结果→培训、签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日验收)。1年考察期过后,正式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协议有效期:不详。

点 评:申请流程不确定性太强了!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这些流程根本不知道要花多久才能完成,这些部门又是如何判定合格与否呢?神仙才知道。

总而言之,北京通过两种方式筛选医疗机构:(1)限定医疗机构性质,门槛最严,门槛设置存在模糊地带;(2)不定期开放审批时间。什么结果估计大家也能猜到——能够入围医保资质者简直是凤毛麟角。我们不妨算算,2014年北京市民营医院的数量为409家,2013年为374家,1年内北京仅增加了35家民营医院。假设北京每年民营医院增长就是这个数字,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也真是屈指可数了。一般来说,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社会机构才能首先选择非营利性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和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是典型的代表。

杭州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对待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4]373号)。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服务;(3)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比如校医院、企业医院);(4)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5)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 评:“进得去、出得来”是杭州最大的特点,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虽然资质审查的味道还是很浓,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是一视同仁的。

申请材料:(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7)提供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8)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点 评:申请材料的关键依然是证明医疗机构合法性的材料,并不需要像北京那样证明业务能力和业务量。但是,其中一些资料证明起来也挺费劲的,比如谁来提供无行政处罚的证明呢?估计医院还要上卫生部门要批文。医疗机构的平面布局图这些资料和医保部门的监管有关系吗?另外,“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一点的不确定性也非常强。

申请流程:每年3月和9月是申请期,公开透明。办事流程:发布公告→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反馈)→资格审查(60个工作日)→资格确认(公示15天)。协议有效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验证续效。

点 评:整个流程较为简约,办事效率和速度要快于北京,流程办理所花的时间透明,流程相对可控。

总体来看,杭州虽然依旧审查医疗机构的资质,但并没有区分其经营性质,而且把基层医疗机构中的诊所纳入进来,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项目。机构也定期公布了申请时间,流程相对简约、可控。

深圳按3A级信用体系评价医疗机构,申请流程最为简单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2)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点 评:深圳是医保资质认定最干脆利落的城市,一句话:只要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了,你就有机会进来。至于规则嘛,医保部门有一套评分标准,这是实打实的业务评分标准,综合医院、门诊部、诊所都有不同的评分体系和量化标准。除了业务,医保部门还考评服务满意度。

这种评分完全体现了市场原则,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详见:《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举个例子:AAA级别医院会得到医保100%的预拨费用,医保部门全额偿付“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医疗费用”(简称:质量挂钩金),医院还会得到一次性奖励。AA级别虽然也是100%预拨费用、医保部门也会偿付医院100%的质量挂钩金额,但医保部门会定期检查医院的服务内容。A级医院的待遇就不一样了,医保部门仅预拨50%的款项,只偿付 80%的质量挂钩金,而且比AA级医院检查的力度更大。

申请材料:(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4)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点 评:深圳的申请材料极为简约,你也不用担心像北京、杭州那样,准备一大堆材料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卡了。前3项均和医疗机构资质合规有关系,这些资质的审批部门都在卫生医政部门或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所以,这样的审查本质上是资质核对的过程,并不是审批(因为已经批准了)。而第4项是通过打分来完成,并纳入到信用管理体系,有方法、有标准、透明化。在笔者看来,这是最符合市场化、最聪明的管理方式。当然,如果所有的医院都是AAA最高级,那就没有什么意思了。

申请流程: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申请。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受理(2个工作日内)→评分(45日内)→85分以上者公示(7天)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

点 评:相信看完这两行,所有人就都明白自己需要多长时间就可以得到答复了。最关键的是,人家每个月都申请,真是点赞,行政部门的服务性非常好。

总体来看,深圳对医疗机构医保资质的认定方式走在最前面,方式更加市场化,过程透明,通过信用评级来筛选医疗机构,有据可依,降低了寻租几率。

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第十五条 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

第十八条 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 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五

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5-07-31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有关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也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适应本区域情况的细化监管制度或者检查方案,但不应与国家认监委的总体制度要求相矛盾,也不应形成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有关细化的地方监管制度和检查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

(三)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管需要,可以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应及时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或者向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通报。

十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督管理

(一)根据风险程度分类监管

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

(二)根据自我声明进行监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对有关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技术能力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进行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减少或者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

(三)根据举报投诉进行监管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资质认定部门经调查核实后,除按照行政处理、处罚程序进行相应处置外,还应当将涉事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入其诚信档案,加强对其后续跟踪和检查。

(四)其他监管方式

资质认定部门还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双随机”抽查、专项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统计制度或者利用国家认可机构的监督结果等其他监督管理方式,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管理模式。资认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制度,充分利用统计制度的基本信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数据库,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

十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的规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应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能力验证活动的补贴。资质认定部门应科学规划能力验证项目数量,确保质量,避免随意设置能力验证项目,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负担。

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经初测和补测,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能力范围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

6.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六

8月16~18日,由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组成的双认证评审组,对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了机构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复查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现场评审计划,通过听、查、看、问、考等方式进行评审,认为该中心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能够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具备承担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业务的能力,同意通过“双认证”复查评审。

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筹建)成立于2003年5月,是挂靠在广西农业机械鉴定站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06年1月通过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首次评审,2006年4月正式批准为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这次顺利通过复查评审,是近年来该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在自治区农机局的关心支持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质量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自身建设,提升业务服务能力所取得的成果。

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七

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小结

2010年10月12日(农历九月初六)我校终于迎来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专家组来我校进行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在此次的资质评估验收认定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我们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得到了资质评估认定验收专家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的肯定与认可。在此我对在座的各位:国友、锋臣、文涛、建章和各位职工表示深深的感谢!

回想起来,我们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取得确实来之不易。这与学校全体党员同志起模范带头作用分不开的,与每一位教职员工的努力工作、辛勤劳动分不开的,更彰显了学校班子成员的积极配合意识,说明了班子每个成员具有向心力、凝聚力、精诚团结、善于打硬仗、打恶仗、打胜仗的坚强决心,具有克服一切困难的战斗堡垒作用。

我们在2009年9月提出了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目标计划,先后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对学校的各项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改造。2010年05月10日对照国家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自评条件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和全体职工会议,对照国家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自评条件按照班子成员的日常工作分工进行分项责任分

1工,有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在以后的6月3号、6月16号、8月27号、9月1号、9月25号、9月29号、9月30号、10月11号等时间段召开多次会议,对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具体工作进行了多次的细化分工、调整,责任落实到个人。在落实责任分工的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好人好事:在培训档案的整理过程中,每个教师带一位工作人员进行对所分的档案进行标准化整理,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档案的整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有:李建章同志分工是汇报时所需要的文字材料组织和展示,带领王建军、徐新法、楚娜、韩晓云等同志对所需要的资料进行不计次数的修改,直止最后的定稿。培训档案资料的整理过程中朱文涛同志带领张得青、王保宏、侯惠玲等同志不分上、下班的时间段、不分节假日把资料整理好,符合验收调阅的要求。在最后的关键阶段我们的工作精神是:“认真、认真再认真,仔细、仔细再仔细,细心、细心再细心,把握每个细微环节,把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不给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留下任何遗憾。”

特别是在验收前三天关键和冲刺那段时间,学校每一位教职员工不分昼夜、起早贪黑、加班加点。舍弃和放弃家庭生活中的一切琐事,全身心的投入到这次验收前准备工作之中。对此次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按照2010年10月11日会议分工要求的工作完成、责任落实、人员表现分以下五个部分来作以小结:

一、文字材料、宣传标语、会议室布置

(负责人:李建章)

靳金鸽、王建军、郭小英、谷宏亮、候会玲、靳丽君、许二娟、徐新法、二、文体活动场地、花草布置、会议摄像

(负责人:朱文涛)

靳金鸽、郭亚峰、郑保才、郭云霞、李沛、韩晓云、三、会务接待(负责人:徐新法)

徐新法、郭小英

四、餐饮、住宿、后勤与门卫、环境卫生

(负责人:王锋臣)

靳金鸽、马惠峰、康存生、黄晓峰、郭云霞、乔梅菊、乔福玲、蔡秋丽、李爱芳、五、医务室(负责人:郑志伟)

郑志伟

以上各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在这次验收工作中都能以身作则、默默无闻、出色完成分配的每一项任务。如文字材料、光盘制作、汇报材料、会务接待、图书管理、培训档案、会议室布置、横幅制作与悬挂、设备展室、现场照相、桌椅摆放、茶水服务、活动场地、花草布置、卫生打扫、水电管理、车辆停放、医务室管理等。

在这里我可以自信地给大家说一句话:我不能说我的能力有多大,水平有多高。就申报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这个话题,别人不敢想的咱想了,别人不敢做的咱做了,咱——新密煤校开创了全国地方政府申报和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的历史先河,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多少年后,我们想起来不后悔,不留遗憾,我们曾为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努力过,奋斗过。

李建章同志为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材料整理、编审、定稿、制作到评估认定验收当天接待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靳金鸽同志为了资质评估认定验收通过而创造优美校园,在面对校园内花草品种单

一、数量少的状况,自己驾私车到郑州花卉市场不畏辛苦地了解品种、选定花型、讨价还价、谈妥价格、购买运输。为了赶时间午饭顾不上吃,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心中始终想的和装的是:不计个人得失,为单位利益着想,为大局着想。

医务室的责任人郑志伟同志,是个医疗工作的门外汉,为了学校的利益,为能使学校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顺利通过,为把责任分工工作搞好,不讲条件和报酬,积极动员自己的家人、亲戚带着执业人员的服装和执业人员资质证书到学校来帮忙,当别人问起时,他总是乐和和的说:校长和教职工都在为晋升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做贡献,努力工作着,咱这样做也是应该的。这是郑志伟同志乐于奉献精神的体现,是爱岗敬业、把学校利益看的高于一切的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

在这次评估认定验收工作中,特别应该提出表扬的有高志飞、裴树茂、李沛三位同志,他们是外派学习的人员,利用国庆节学校放假时间积极主动来校参与评估认定验收准备工作。在餐厅卫生打扫过程中不怕脏、不拍累、不讲条件、不讲报酬,这种牺牲自我精神、顾全大局的意识值得我们每一位同志学习。

在验收最后三天关键时刻,部分同志没有得到明确分工,但都能积极投入到验收准备工作当中,如卫生打扫、摆放花草、悬挂标语等都为验收工作出了力、流了汗。此次验收工作当中每一位人员的表现,进一步说明:那些同志是真的为学校利益着想,为资质认定验收工作着想,为学校的生存着想,为每一个职工有无工作岗位和生计着想。当然,也暴露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和动作,确实有那么极少数的个别人,评估认定验收准备时做的不够好、不那么积极,其表现是干活时主动性表现得少了些,其表现是:爱做一些面子活,领导在时一个样,领导不在时又一个样,两者有着质的区别,说的是冠冕堂皇,干起活投机取巧等。希望这些同志以后做任何工作都应该向李建章、朱文涛、靳金鸽、郑志伟、高志飞、裴树茂、李沛等同志学习,爱岗敬业、积极认真、脚踏实地去做好本质工作和临时分配的每一项工作。

在这里我给大家表个态:对于此次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中的每一个同志的表现都将作为年终评奖的重要依据。关于郑州市煤矿企业入井工人安全培训工作和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工作的表现作为每一个人员工作总结中的核心内容。在这两项核心工作中本人都做了些什么?干了些什么?

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定验收现场工作结束,并不代表我们晋升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评估认

定验收通过,后续还有很多工作还需要我们去做,希望在座的各位要保持我们的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取得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努力工作。

8.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八

于××,根据××××号通知,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现场参观、现场试验考核、现场提问与座谈、记录报告及设备档案资料查阅等方式的调查,对××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本站管理体系运行中部分条款仍然存在着不足,共列出具不符合项×项、基本符合项×项,本站对此进行了整改。1 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问题表述

1.1 问题一 4.1.2 质量手册中未明确部门职责及相互间关系.1.2 问题二 4.3.2 ××××××灯设置过高.2 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情况 2.1 问题一的整改 2.1.1 问题与评审准则对照

评审组提出的意见:4.1.2 质量手册中未明确部门职责及相互间关系。《评审准则》对应的条款: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2.1.2 原因分析

因对评审准则理解不到位不深入,《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中未就部门职责进行描述。2.1.3 整改措施

讨论学习评审准则4.1.2条款规定,组织×管理人员梳理工作流程,补充编写检测室、质量管理室、站办公室部门职责。以框图的方式明确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2.1.4整改完成情况

于×年×月×日,补充完善了《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修改了组织机构框图,明确规定了检测室、质量管理室、站办公室部门职责。2.1.5 附件

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表 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表 文件更改申请表

修改前《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 修改后《质量手册》第四章组织4.3条款 修改前组织机构框图 修改前组织机构框图

2.2 问题二的整改 2.2.1 问题与评审准则对照

评审组提出的意见:4.3.2 微生物室紫外灯设置过高。

《评审准则》对应的条款: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2.2.2 原因分析

×室因房间高度过高,设置于房间顶部的紫外灯距离操作台面过远,造成检测室内消毒不彻底的隐患。2.2.3 整改措施

在无菌室加装一个可移动上下双层紫外线灯,实现室内上下都有紫外消毒设施,消除室内消毒不彻底的隐患。2.2.4整改完成情况

于××年×月×日,在微生物无菌室操作台旁加装了一个可移动上下双层紫外线灯(高度1.6m),现场情况见附件。2.2.5 附件

9.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九

联系人: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

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按国家规定时间集中受理

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1、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6)注册资金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七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50%;(3)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3、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1)、(2)、(3)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十名以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15%;(3)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4)取得丙级资质认定三年以上或乙级资质认定一年以上。

1、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证明材料;(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4)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5)价格评估资质认定申请书。

1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十

联系人: 陈善强

一、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

二、办理:陈善强

三、审核:水政水资源处长

四、审定:主管厅长

五、告知:行政服务大厅

60天联系电话: 0371-65953211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水利部17号令第10条规定的8种文件。材料明细:

1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判断题(共25分)根据《评审准则》判断以下内容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我国计量法规定,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

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

2、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3、只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才是应受控的文件。(×)

4、检验报告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5、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都必须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

6、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只要合格就可直接投入使用。(×)

7、当检测一部分工作分包时,应在检测报告中向客户标明分包检测的项目。(√)

8、质监员必须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检测目的,懂得如何评价检测结果。(√)

9、在两次校准之间,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种核查其实就是再校准。(×)

10、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商的记录。(√)

11、质量方针声明由质量主管批准并授权发布。(×)

1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

13、内审组长只能由质量主管担任。(×)

14、除正常全面的内部审核外,当发生不符合或偏离时,还必须时进行附加审核。(×)

15、预防措施是对已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的反映。(×)

16、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情况及有效性。(√)

17、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设施内进行的工作,不需要覆盖在临时的或可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18、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接受了外部审核,则在内审周期内可不必再进行内部审核。(×)

19、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其使用仪器设备所有者。(×)20、检验检测机构的某类仪器设备中只有一件时,可以仅用仪器设备名称来标识。(×)

21、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被检测样品的唯一性,以避免任何时候混淆。(√)

22、内审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23、当发现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对检测报告给出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客户又没找,就不必通知客户了。(×)

24、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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