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用2篇)
1.关于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篇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贷〔2013〕8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3-07-03责任单位: 成都公积金中心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审批,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个人贷款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
(一)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
借款人(含共有人,下同)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为借款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成都市中心城区及14个区市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
(二)认定方式。
中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联机查询后,对查询结果自动进行判断和认定。
(三)不再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在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并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以下简称“《登记记录》”),不需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登记记录》。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须确定专人办理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打印、盖章等工作,各贷款受托银行应将《登记记录》存入贷款档案。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查询并打印。
(四)查询方式。
经借款人授权后,中心工作人员方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贷款模块”---“房屋信息查询”---“产权信息查询”查询借款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五)异议处理。
借款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借款人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二、关于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
借款人当笔贷款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三、执行时间
以上事项从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成都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9日
2.关于清华大学博士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 篇二
关于办理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平安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系:
为保证学生保险工作有序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受理保险申请时间:每月25-30日(工作日);
2.咨询时间:每周二(节假日除外)行政楼A-105学生工作处集中办理;
3.同时参加大学生医保和平安保险的学生,先申请大学生医保的理赔,后申请平安保险的理赔;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
参保学生可直接凭身份证在武汉市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医院直接结算医疗理赔费用。因住院,未直接结算理赔费用的学生,需持下列材料回校办理相关手续:
1)情况说明(内容注明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因何原因到该医院就诊),需辅导员和系书记签字;
2)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
4)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5)病案首页;
6)长期和临时医嘱;
7)出院小结;
8)手术记录(做手术的);
9)*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只针对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在异地就诊的学生)。
二.平安保险
需持下列材料办理:
1)住院发票原件;
2)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3)出院小结;
4)诊断证明;
5)病历;
6)学生证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平安保险保单复印件;
9)*情况说明(只针对意外伤害的普通门诊理赔申请),需辅导员和系书记签字。
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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