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共8篇)
1.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篇一
以创新推进工作 以履职服务民生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作为本次会议发言单位,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感谢州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相互学习和进行交流的平台。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以“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稳定”为工作内涵,涵盖了作为三大诉讼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诉讼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尤其就目前而言,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现行法律就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遵照执行的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几年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06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审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12案24人,其中,借款合同纠纷5案15人;民间借贷纠纷1案2人;财产纠纷2案2人;人身损害赔偿3案4人;劳务合同纠纷1案1人;受理申诉后,立案审查11案23人,终止审查1案1人,息诉6案8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5案15人;再审后改判4案14人,申诉人开庭前撤诉1案1人。
二、主要做法
(一)探索创新,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006年9月我院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指南载明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申诉要求、申诉条件等内容,为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诉讼途径。2007年底,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等内容,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司法工作机制高效有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民事行政检察服判息诉工作,2008年初,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息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包括息诉工作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基本规范等内容,是今后我院开展息诉工作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使民事息诉工作 不断趋于规范化。2008年上半年制定和设计了《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实行告知制度,有利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及早知晓申诉过程中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预见民事、行政申诉过程中的风险,便于申诉人在行使权利时进行合理选择。
建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2009年底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督促起诉工作制度》,设计了八种开展督促起诉必备的法律文书。2010年4月13日,我院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的召开使大家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并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本地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县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同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检察权威
我院在办理每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认真审查,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力求找好切入点,加强抗诉说理性。在提请抗诉案件的“准”字上下功夫,在“会”字上求方法,在“敢”字上显权威,确保案件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保住了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凡是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案件均获得改判。
2007年3月23日,我院接到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不服门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杜辉昌等10人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本息连带责任的申诉。此案申诉人中有林场职工,有教师,有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农民,涉及人员广,诉讼标的大,且近几年门源县信用联社因借贷关系而引起的与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诉争较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我院立即决定受理此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及时做出了立案审查的决定。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贷款人门源县信用联社提出反驳意见,认为10名保证人既然签订了保证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影响了信用联社的商业信誉,在上级政府指示充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政策背景下,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要求,并通过有关渠道打招呼、说情甚至施压。而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审判决判定10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吹毛求疵。但我院办案干警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冲破阻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证和还原了该案的事实真相:
2003年12月18日,宋贤锋从门源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于2004年12月26日又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准备以“新贷还 旧贷”。贷款前宋贤锋先后找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要求为其贷款提供保证,称该笔贷款共找了保证人30名,现已疏通好了信用社方面的关系,只是办个手续,没什么风险。信用联社营业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审批该笔贷款过程中,没有对各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同意杜辉昌、李辉、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彦福、“李明”以个人工资,李志忠、赵永刚、裴建明、陶德寿、宋贤智以个人家庭财产为宋贤锋贷款进行保证。并在以上各保证人前往联社营业部办理贷款保证手续时,明示此笔贷款需有30名保证人保证才能办理。在申请和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宋贤锋骗取仙米林场职工赵彦福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又虚构一名为李明的人,私自刻制了旱台学区的财务专用章,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伪造了谈话笔录、保证书、授权书等,将二人作为30万元贷款的“保证人”。宋贤锋于贷款到期前变卖财产后出走。2006年6月信用联社将宋贤锋及12名保证人列为被告,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李辉、杜辉昌等12名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门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缺席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信用联社贷款本息30万元的责任,李辉、杜辉昌、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永刚、陶德寿、李志忠、裴建明、宋贤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连带责任的判决,申诉人提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过审查发现,申诉人的焦点集中在贷款保证合同存在瑕疵,应否认定 有效和无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尽管该保证合同存在瑕疵,但当事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十个保证人均向信用社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填写了保证书等,十个人不能完全推脱保证责任。如果只在保证合同的瑕疵问题上争论意义不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除该案中的保证合同确实存在严重瑕疵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失职等很多问题。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贷款人的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行为,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全面考虑、综合评定,而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判决由各保证人承担,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我院认为,门源县信用联社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并依法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我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再审后获得改判。再审判决门源县信用联社自行承担三十万元贷款的利息损失五万余元。在办理此案时,我办案人员不仅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找准了抗点,抓住了切入点,观点明确,说理透彻,态度坚决,使得该案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
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多起民事抗诉案件在身后获得改判,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引起审判机关对民商事案件质量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诉不断减少。高 质量的民事抗诉案件,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权威,而且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三)既讲监督,又讲配合,不断拓展监督范围
公正的判决应当以公正的执行作为最圆满的结局。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执行活动是否公正依法有效地进行,事关法律的严肃性,事关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根据《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本着审慎、稳妥的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临场监督。去年至今,我院先后对人民法院的10起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执行标的达10万余元。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保障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维护了审判权威,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收到“一举多赢”的社会效果。
(四)抗诉与息诉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
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实行息诉说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力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民事行政法律知识,讲解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并对案件进行会诊和评析,答疑解惑,做到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结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书,说明书力求言之有物,论之有据,闻之有理,讲究逻辑性,强化说服力,最终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
如:我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离婚一案,经审查核实: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因感情不和,沙阿舍于2009年2月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由沙阿舍扶养,马德良支付扶养费。门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沙阿舍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儿由马德良抚养,抚养费自理,马德良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申诉人马德良不服,以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
经我院审查认为: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判决由申诉人马德良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自理,又判决其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离婚并未造成被申诉人生活困难,且被申诉人很快出嫁,找到了生活出路,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就3500元经济帮助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很明显,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判决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经济帮助款3500元。鉴于此案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办案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思想疏导,希望他能息诉服判。申诉人表示如果对方放弃强制执行申请,本人愿意放弃申诉。承办人员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并与人民法院原审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指出该判决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原审承办人员配合我院办案人员对被申诉人再作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被申诉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放 弃了原审判决确定的3500元经济帮助款的请求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最后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此案的决定。此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司法和谐的原则。
(五)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实行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承诺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注重照顾特殊群体,对年老体弱、身患残疾、经济困难的申诉人,采取上门办案、实地回访等形式,使这些特殊的申诉人享受更大的便利,减少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的诸多不便。近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未发生过缠诉、重复申诉、涉检上访等现象。
(六)坚决服从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长经常性地向县委、县人大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去年年底我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汇报。人大领导和代表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表示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当地党委和权力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几年来,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离上级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着很大差距,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匮乏;行 政抗诉案件一直处于空白;干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技术装备滞后,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各方面的原因。如: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3件,今年元至七月份无行政案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据最新统计:2010年元至7月份门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率仅为15%;民行科现有办案人员三名,只能使用内网一台,尚未达到人手微机一台的基本需求。在主观方面,尽管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方法不够灵活,效果不佳,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1、积极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力争解决行政抗诉案件空白的问题。
2、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案源,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新领域。
3、根据我院制定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内力争办理一至两件民事督促起诉案件。
4、规范和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正确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尝试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
6、在门源县四镇八乡设立检察联络点,逐步推行以民事行政检察为主的联络员制度。
我院将以这次召开的全州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创新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门源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2.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篇二
一、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宣传活动, 强力打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氛围
2008年以来, 我院连续五年开展了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 先后印制各类民行检察宣传材料4.8万余份, 深入全县党政机关、厂矿企业,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 张贴宣传挂图, 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 广泛宣传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职责、受案范围、成功案例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和成效, 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强有力地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案源, 使我科每年的受案数、立案数、提请抗诉案数年年创新高, 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二、加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强力打造多元化监督格局
第一, 与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合作机制的意见》, 通过互设联系点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联合办案、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 有力地促进了民行检察案源拓展及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 针对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件, 通过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律所等相关单位联系共审查息诉21件, 提请市院抗诉12起, 建议提请抗诉2起, 当事人均获得圆满结果, 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二, 与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 建立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国有资产保护协调管理领导组”, 组织协调全县国有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实现民行检察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 先后组织专门力量, 深入县农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煤炭局、安监局及和平镇、僧念镇政府等单位, 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进行了各类违法行为调查, 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1份, 督促起诉意见书13份, 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61.7万元。
第三, 与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建立《支持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意见》, 通过与贫困家庭、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沟通和联系, 共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9起, 有力地推动了弱势群体在家庭、单位、社会等场合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
三、深入开展民行案件专项审查和民行案卷专项评查工作, 集中对民行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一, 对县法院2011年办理的民行案件进行了专项审查, 取得了显著的法律监督成效。今年3月根据市院统一安排部署, 全体民行干警进驻县法院, 对2011年办理的206起民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抽查, 通过“四重点、三突出”办法 (即重点审查基本案情与法院立案、结案、判决案由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是否相否;突出对当事人的起诉案件及法院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及调解书送达情况进行审查, 突出对缺席判决书进行审查) , 多措并举, 有力地保证了专项审查工作重点突出、措施严密、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二,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 对县法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民事案卷进行全面评查, 取得了显著成效。5月初, 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对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以来的民事案卷进行评查的实施方案》, 并成立了民事案卷评查领导组, 全面启动了县法院民事案卷评查工作。此次评查按照6个大项、130个小项逐项对照检查的办法, 分类对法院立案审查案卷、审前准备案卷、公开审理案卷、执行案卷及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情况进行了全面评查, 通过此项工作, 有力地规范了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促进了民事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水平和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进一步拓展了我院民行检察监督的执法途径和业务范围,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试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问题 对策
一、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民商事领域的社会矛盾得到凸显,并越来越多的以诉讼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当中,给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到2011年期间,该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9件,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68件,提出检察建议23件,息诉28件。在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91件案件中,到目前为止上级检察院采纳62件,提出抗诉54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45件,调解3件,省院作出不抗诉决定3件,和解2件,法院裁定撤诉2件,维持原判1件。
二、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
(一)始终坚持以抗诉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手段,该院在民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抗诉为中心,全面贯彻“三三制”原则:即“敢抗、会抗、抗准”的三抗方针和“一要判断正确,二要抗点准确,三要说理明确”的三确标准。
(二)探索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再审检察建议引起再审,不仅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辦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减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该院在现有法律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探索、不断总结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在坚持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的同时,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对于当事人确知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一时得不到处理而申诉的,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尽量促成和解,减少诉累;对于当事人不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而申诉的,积极围绕判决内容,吃透问题、找准法条、说理到位,讲清审判机关裁判正确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对于法院的正确判决,申诉人认为有理而申诉的,努力化解对立情绪,与其心平气和的交流,用情、理、法阐明审判机关裁判正确的法理所在;对于当事人虚构假象而申诉的,明辨是非,严格把关,慎重处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该院近年来大力提升民行部门的人才配备,选拔工作能力突出、理论知识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科室负责人,并从新考录干警中抽调两名硕士研究生进入该科室,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办案力量。此外,该院还认真抓好干警业务培训,先后举办了“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培训班;同时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了办案工作流程和规程、办案质量保障体系、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息诉工作办法、提请抗诉案件集体讨论和两级汇报制、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过于原则、“两高”没有统一认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便于检、法两家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多年来,“两高”始终没有联合下发有关司法解释,制约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效果。
(二)案件来源少,法律监督职能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单一,有效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形成。一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对民行检察管理尚不够到位。民行检察窗口未直接面向当事人,群众寻求民行检察救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门难进的问题;二是民行检察手段和方式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检察院有时仅凭调卷难以满足办案需求,但又未能建立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相关阐述和意见的听证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的实效。
(四)民行检察工作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民行工作联络站的建设还不够规范,联系范围还不够广泛。
四、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断改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加深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理论和民事实体法的研究,在理论指导下科学地、开创性地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促进立法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加强检务实践,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等,促进立法层面上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三)广辟案源,做好“三个延伸”。一是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找案源。我们要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把工作向外延伸,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并采取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的办法,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三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下好全院“一盘棋”,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通过与法院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开展对执行、调解活动中以及不适用再审案件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司法改革措施,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有关工作创新。
(五)民行检察部门应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行政诉讼监督水平,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重点解决行政诉讼中有案不立、有法不依等问题,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保障行政诉讼依法进行。
4.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篇四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
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
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
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
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始终把开展公益诉讼作为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职责,注重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上下功夫。一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确保事实证据到位。6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我们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手段以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等三个方面调查取证。坚持深入发案现场,全面固定证据、完善证据,确保每一份证据均经得起庭审检验。如,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固定“损害”证据,先后两次提取样本做鉴定,调查当事人10余人次,询问证人30余人次,拍照200余张,确保了案件事实证据到位。二是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及时启动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件,目前已采纳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有2件。三是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实效。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到期后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件。如我院诉涉及环保方面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今年5月16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我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整改。
(三)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始终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摆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构建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一是依法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坚持把办案重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依法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抗诉准确性。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提请抗诉2件,法院已全部改判。二是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针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活动中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违法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纠正,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诉讼活动全过程,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先后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已纠正5件;
对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9件,被采纳已纠正7件。三是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民事和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怠于执行以及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共对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件,被采纳已纠正3件;
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件,被采纳已纠正1件。
(四)积极加强民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始终把加强民行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立足实际切实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严格执行《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廉洁规范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落实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严格规范办案人员与律师、法官、当事人的关系,严格办案纪律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以案谋私现象发生,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切实加强对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开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专题学习,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院开展的集中培训、知识竞赛、文书评比、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法律适用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等能力。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建设。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理清责任清单,构建较为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推行网上办案,完善案件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立体评查相结合的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着力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尤其是刚刚推行的公益诉讼认知度较低,当事人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相对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不够,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监督刚性不足。相关法律虽然赋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职权,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以及不配合监督的后果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缺乏强制性。
(三)素质能力不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扩充了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实际民行检察人员在线索发现能力、案件审查能力、调查核实能力、案件汇报能力、文书写作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等方面,与新形势的要求都还有较大差距。要求我们结合实际,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自身素能。
三、改进思路和措施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明确进行授权,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坚决贯彻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从转变监督理念,理清工作思路上下功夫。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领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诉讼监督规则,全面强化对民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转型升级。
(二)坚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不断完善集线索移送、收集、分析、利用于一体的线索管理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等办案程序机制;
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听证等质量保障机制;
不断完善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
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机制。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
(三)坚持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上下功夫。持续加强理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
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维护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持续加大招录和培养力度,不断增加专业人才和办案能手。通过这些措施,切实加强民行检察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四)坚持从加强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监督上下功夫。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主动争取县四大家的支持、理解和重视,积极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水平和效果。
5.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篇五
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调研组通过走访、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以及我县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2017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件,办理市检察院交办的民行检察监督案件25件,调阅审查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425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9次,对林业、农牧渔业执法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始终,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请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监督灵活优势和抗诉的刚性作用,准确把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标准,积极开展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二是转变监督理念,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县检察院积极适应民行检察新形势,主动推进执行监督与生效裁判监督等其他类型监督业务协调发展,以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在开展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推动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积极寻找案件线索,发现问题后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认为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多数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均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向县检察院回复,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2018年5月颁布《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县人民检察院大胆探索,积极适应,努力摸排线索,办理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我县龙家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职的公益诉讼,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开创了全市公益诉讼的先河,也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
调研组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较好,成绩是值得肯定的。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许多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知度较低,当事人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相对较少,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二是与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渠道不畅。法院、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产生,目前仍然采用传统的抽查、调阅卷宗的方法,案件资料没有实现信息化传输,以现有的检察监督力量很难保证监督的及时和高效。
三是公益诉讼案件还有待继续探索。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要求加大公益性案件的办案力度。而公益性案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线索少,办案难度大,还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四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没能与相关部门共同形成合力,许多涉诉信访矛盾未能进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渠道,既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得到依法妥善的化解。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加大民事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民事检察理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民事检察职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途径,不断扩大民事检察的影响力和知晓度。要加强面向行政执法部门的宣传,让行政执法部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是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信力。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对错误裁判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审查,敢于监督,该纠正的坚决纠正,确保司法公正。对正确的裁判,要及时、认真、耐心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赢得申诉人的理解支持,赢得群众对法治的信赖,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加强工作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发展。要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健全和完善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提请抗诉等工作机制,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机制和有效方式。要把监督的范围向法律授权的各领域延伸,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是强化沟通联系,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县人民检察院要强化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在调卷、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上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联络制度,互通信息,把涉诉信访矛盾纳入法律监督的途径依法化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6.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篇六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
制讲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7.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篇七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法定的几种情形, 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及其监督方式的规定, 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几年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有效地维护和体现了司法公正, 保障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实证明,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只能加强, 不能削弱, 更不能废止。
但有些人, 主要是一些法官和学者, 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持否定态度, 认为:
l.民事行政审判的检察监督打破了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结构, 破坏了当事人的平等原则和处分原则, 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预。
2.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是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 是对审判权威的破坏, 是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失去信任的根源, 也是导致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产生的根源, 它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 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误, 是走进了刑事审判“有错必纠”的误区, 它直接导致了了诉讼成本的增加, 是诉讼资源的一种浪费, 与“精简、高效”的现代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 引起权力之争, 即检、法之争, 司法冲突、分歧伴随始终, 无法有效解决。
5.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因为实践当中, 一、二审法院关系密切, 刑事抗诉案件胜诉就不多,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胜诉更是少之又少, 监督也是白监督。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律师辩护制度、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和人大监督的途径, 没必要让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参与进去。
当然也有学者驳斥:“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权的独立和检察权的独立, 司法权威也包括审判权威和检察权威。可以说, 两者是相生相克的, 又是相辅相成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目的就是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只有审判权威和检察权威共同得到维护, 国家的法制权威才能得到维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并不是要损害和削弱审判权威, 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维护和提高审判权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对私权的救济和保护, 国家不应当进行强制和干预,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这种观点貌似正确, 但也是站不住脚的:民事诉讼活动本身就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要求国家以公权力来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私权利作出裁判, 民事审判活动本身就是公权力对私权的重新确认和调整, 就是对私权利的调整干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为了防止审判权这种公权力在确认和调整私权利时被违法滥用。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的不当行使和违法行使, 是以一种国家公权力监督另一种国家公权力, 根本不是对私权利的强制和干预”[1]。
笔者认为, 以上纷争和问题的存在, 与我国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缺陷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不妨从立法和执法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1. 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单一化。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抗诉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 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唯一一种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经过实践, 存在三种弊端:一是办案期限长;二是效果差;三是执行难。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就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作出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对此案件往往拖很长的时间才审理,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案件也往往拖很长的时间才作出决定, 再加上当事人申诉、受理、调查, 往往一个案件一年半载还判不下来。这让许多当事人丧失信心。抗诉虽获得改判, 但由于是迟到的公正, 往往给当事人的精神和财产造成很大的伤害和损失, 当事人很难体会到法律的公正, 社会效果欠佳。由于时过境迁, 相关财产等已于判决、裁定生效时交付执行, 有的东西已不复存在或物非所值, 执行难度非常大。
2. 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不全面。《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两相比较, 有些法官和学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只是限于审判活动, 而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行、调解以及关于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 不能行使检察监督权。
3. 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很难操作, 且容易引起执法冲突, 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100条到106条, 未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时享有对拒不接受检察监督、阻碍检察监督等行为的司法处罚权。严重制约检察监督权的有力行使, 削弱检察监督权的权威, 客观上导致了检察监督的苍白无力, 往往形成“监督也白监督”的局面。
(2)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到188条, 未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享有调卷权、调查核实权、勘验检察权、相对应审级的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再审建议权、侦查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权。这些权利, 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至关重要, 但由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检、法两家于法无据, 认识不一, 导致许多案件不得不胎死腹中, 检察机关无法作为, 当事人徒呼奈何。
4. 立法机关, 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检察、法院两家的监督权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 没有得到具体体现。
5.“国家干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存在冲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是对私权的一种救济和保护。这种救济和保护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 显然是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 只要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检察机关均可以决定提出抗诉。
(二) 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1.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各种司法解释, 缩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 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执行中的裁定等提出的抗诉不予受理, 进一步缩小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范围。相反的, 对于双方争议比较大的一些程序问题, 没有出台任何的司法解释。由于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法定的监督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就剥夺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判决、裁定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部分的限制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权, 显然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缺乏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 不是积极地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司法解释权, 而是要么被动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么单方面作出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单方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 法院方面不认可, 基层检察机关无可奈何。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 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的规定, 法院就不加理会, 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得不将“调卷函”改为“借卷函”, 许多地方甚至只能在法院档案查阅室查阅。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就再审等有关事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同样不予认可。广西直至2005年3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形成共同意见下发后, 三级人民法院才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这一法律形成予以认可。
3. 重实体问题监督, 轻程序问题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实践中, 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通过抗诉方式行使检察监督权的, 几乎没有, 基本上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个无关痛痒的检察建议了之。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必须依据和体现宪法精神, 体现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司法理念及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确保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与和监督并非我国特有。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最初直接借鉴于前苏联, 司法理念也与前苏联一脉相承。现在世界各国大多数的检察机关都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参与和监督。大致可分为四种模式: (1) 法国模式; (2) ) 德日模式; (3) 英美模式; (4) 苏俄模式。法国的检察院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 可作为主当事人 (原告) 参加诉讼。日本的检察官有提起诉讼权、参与诉讼权、上诉权三种权利。美国的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 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 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2]。前苏联的检察机关与我国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大体一致, 可对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总的来说,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是基于公益原则[3]。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必须依据我国的国情来修改和完善, 不能简单照搬别国模式。
笔者认为,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1.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 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参与权, 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因为,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 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者的面目出现, 当国家和公众爱到侵害时, 检察机关有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我国一直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年代, 这个问题还不显现, 现在进入市场经济年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利益的不断调整, 这一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公害案件、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不断涌现, 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呼唤有人来保护, 这一责任, 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而且国外的实践已经证明, 赋予检察机关这一职权, 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2.制定《监督法》, 明确人大作为监督“一府两院”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的事项和方式方法。通过立法, 消除司法界、理论界多年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许多分歧与纷争, 规范和完善法律监督形式, 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进行修改完善, 把“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把调解和执行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围。这种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可避免调解结案中给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所滋生的司法腐败现象, 避免执行权力的滥用。
4.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100条到106条, 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时,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享有采取强制措施和司法处罚权。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检察监督权的有力行使, 树立检察监督权威和国家司法权威, 及时有力地打击司法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遏制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现象。
5.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至第188条, 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 享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勘验鉴定权、检察建议权、再审建议权、侦查权、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权。
参考文献
[1]陈凤超, 任子孝, 张宝才, 李欣.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117.
[2][3]常怡, 马登科.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浅析.318, 319.
[4]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析.
[5]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
[6]禄劲松.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及范围.
[7]张云霞.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8]唐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8.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篇八
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开始施行,而新民诉对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相关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试图以此为切入点对于新民诉下我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一系列的论证与阐释。
关键词:新民诉;行政检察部门;机遇和挑战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机关的职能影响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权
新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审判过程就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过程。实践当中审判权力容易膨胀,因此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点。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正体现了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的当然内容。在新民诉法实施前,检察机关对审判、执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无法监督,并且这些违法行为还有着极为特别的隐藏属性——与审判行为相伴生,又被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所掩盖。因此伴随新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将对审判活动不仅监督裁判结果的监督;还要针对承办法官个人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二)检察监督领域扩大化——扩大到执行领域
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条也大大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众所周知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执行难、执行慢、执行乱”等现象,既给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造成了不便,又损害了司法权威。而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面对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此次修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解决执行惯有问题。
(三)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完善化——纳入调解
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监督现实化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将检察建议例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手段在以往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中曾经提到过,但是实际执行时很多法院并不采纳。新民诉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检察机关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了同级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挑战
(一)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机遇
机遇一:为民行抗诉提供了更多法定条件。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扩大为民事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及对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极大的拓展了监督空间。解决了以前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过于狭窄的问题,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受案的范围和条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源问题。
机遇二: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扩大了检察机关民行监督的影响。民行检察部门通过抗诉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抗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能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进行再审,往往会挫伤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强了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扩大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影响。
機遇三: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行检察队伍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实行后的当务之急。作为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这支队伍,必须熟悉和精通这部新法,同时我们检察机关与之相适应的一些部门规章也面临修改、补充和完善,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建立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民行检察队伍,新法实施前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都在认真组织学习和组织人员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一些符合新时期民行检察需要的人员将会脱颖而出。随着新法的实施,也将促使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不断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民行检察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新的良好机遇。
(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转变观念,将监督延伸到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诉讼活动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到执行终结为止,包含有许多环节,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调解等方面也是今后监督的一个重点。以前我们对违法执行仅限于监督“乱执行”这一点,今后应加大对“不执行”案件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影响群众生活,影响地方稳定的“不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对那些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由于个别执行人员拿了人家的好处后不作为,能执行的案件也不依法执行的,要查清不作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坚决予以监督。
挑战二:提高素质,稳定队伍。新《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民行检察部门的干警应当认真学习这部新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以适应新法施行后工作实践的现实需要,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问题,找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我们每个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
挑战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寻找最佳对策。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又将面临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解决的难题将会不断出现,发现问题和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今后我们将把如何适应新法,如何使新法为我所用作为研究的重点,用调研成果推动民行工作更上一层楼。针对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找出解决的方法,以促进民行工作持续深入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竹青:“浅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新西部》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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