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2024-07-05

公司理财名词解释(共8篇)

1.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篇一

名词解释

1、公司理财P8 :是指有关公司资金的筹集,投放与使用,分配的管理活动。简单的讲,就是公司如何聚财,用财,生财。

2、财务活动P14:是指资金的筹集,运用,耗用,收回及分配等一系列行为。

3、资产负债表P22 :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月末,季末。年末)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4、资产P25: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5、负债P26: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6、所有者权益P26: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7、利润表P40 :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月末,季末。年末)经营成果现实情况的报表。

8、利润P42: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它通常用来作为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也作为其他指标,如投资报酬率等地基础。

9、现金流量表P48: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的报表,它反映的是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数据,属于动态报表的报表。

10、现金等价物P50: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11.金融资产P67: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所产生的信用凭证和投资证券。

12.货币市场P70-71:短期金融市场也称货币市场,经营一年内的资金借贷业务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交易短期信用凭证,如商业票据,可转让的银行存单等。

13.资本市场P71:长期金融市场也称资本市场,经营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的借贷业务,其主要特征是交易长期信用凭证,如债券,股票等。

14.终值P76:就是若干期后(一般为年,也可以为半年,季,月)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未来的价值,又称作本利和,可用F表示。15.现值P78:是指未来某一时期一定数额的款项折合成现在的价值,即本金,可用P表示。16.年金P80: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每间隔相同时间支付或收入相等金额的款项。

17、股利P108:是股息和红利的总称,它由公司董事会宣布从公司的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报酬。

18、剩余股利政策P117:就是将公司的盈余首先用于良好的投资项目,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19、固定股利额政策P118:就是公司不论税后利润为多少,都支付给股东一定数额的固定股利,并不因为公司税后利润的变化而调整股利数额。

20、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P119:就是由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照这个比率支付股利。

21、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P120: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额较低的股利。

22、现金股利P121:以公司盈利或积累的留存收益用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

23、短期借款P127:是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

24、长期借款P134:是公司向银行借入,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借款。

25、租赁P148:就是出租人(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出租各承租人(资产使用者),按照契约或合同的规定,按期收取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26、经营租赁P148:是由出租人将自己的设备或用品反复出租,直到该设备报废为止。

27、融资租赁P149:是因承租人需要长期使用某种资产,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自行购买,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该项资产,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28、商业信用P154:是一种在商品交易中,公司之间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一种常见的短期筹资方式。

29.资本成本P161:就是用百分数表示的,公司取得并使用资本所应负担的成本,即资本是不能无偿使用的。

30.财务风险P168:又称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公司资本结构不同而影响公司支付本息的能力所产生的风险。

31.财务杠杆P169:又称融资杠杆或资本杠杆,是指公司在作出资本结构决策时对债务筹资的利用程度。

32.财务杠杆系数P169:是指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相当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倍数。

33、最优资本结构P172: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公司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

34、现金净流量P184 :是指投资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

35、风险报酬(风险价值)P191:就是投资者因冒着风险进行投资而要求的,超过货币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通常按百分率计量的额外报酬,又叫风险价值。

36、回收期法P194-195:是指以收回原始投资所需时间作为评判投资方案优劣标准的一种投资决策方法,也称还本期间法。

37、年平均报酬率P200:是指平均每年的现金净流入量或净利润与原始投资额的比率。

38、净现值P202:是指投资方案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与投资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39、获利能力指数P210:指投资方案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现值与投资额的现值之比。40、内含报酬率P212:指的是一个投资方案的内在报酬率,它是在未来现金净流入量的现值正好等于投资额的现值的假设下所求出的贴现率,即:使投资方案的净现值等于零(NPV=0)时的贴现率。

41、成本分析模式P226 :就是通过分析持有现金的成本,确定使现金持有成本最低的现金余额。

42、应收账款政策(信用政策)P234:是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是公司财务政策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两大部分。

43、坏账损失P239: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称为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44、信用标准P234:就是赊购方的信用等级。

45、信用条件P236:是公司给予客户购货的付款条件,主要包括信用期限,折扣率和折扣期限。

46、经济批量P248:是指一定时期储存成本和订货成本总和最低的采购批量。

简答题

1、为什么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公司理财目标?P14 答:采用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公司理财目标,考虑到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也体现了对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有利于克服公司经营上的短期行为,促使公司理财当局从长远战略角度进行财务决策,不断增加公司财富。

2、公司理财的具体内容是什么?P16-17 答:

(一)筹资决策:对公司理财当局来讲,就是分析研究如何用较少的代价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投资决策:就是要在若干待选方案中,选择投资小,收益大的方案。

(三)股利分配决策:就是公司分配政策的选择。

3、简述资产的含义及其特征。P22、25 答: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用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特征:(1)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这些资源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2)资产必须为公司所拥有或控制。

(3)资产必须能以货币计量。

(4)资产可以是有形,也可以是无形。

4、简述负债的含义及其特征。P26 答: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特征:(1)负债是现时已经存在,并是由过去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经济责任。

(2)负债是公司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它不能归公司永久支配使用,必须按期以资产或劳务偿付。

(3)负债是能够用货币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的债务责任

(4)负债专指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对公司所有者承担的经济责任。

5、简述所有者权益的含义及其包括的具体内容。P26、27 答: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内容:(1)投资资本

(2)资本公积金

(3)盈余公积金

(4)未分配利润

6、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如何分配?P47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公司以前亏损。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7、公司为什么要编制现金流量表?P55 答:现金流量表能直接揭示公司当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在阅读财务报表时,非常关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现金流量表还可以用来评估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经营者来讲,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掌握当前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编制下一期的现金收支计划,提高理财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降低风险

现金流量信息可以表明公司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资金是否紧缺,公司偿付能力大小,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的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8、如何看待和分析资产负债率?P59 答:资产负债率该指标用来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100%

全部资产总额公式中的负债总额,既包括短期负债,也包括长期负债。公式中的全部资产总额则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该指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也被称作举债经营比例。对资产负债率的分析应结合经济形势及公司的性质。在经济衰退期,公司一般不愿对举债,因此此时收益率低。而在经济繁荣期,资本收益率高,公司往往敢于大胆举债。由于公司性质不同,举债经营比例也不相同。例如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就应高于工商企业,人们通常认为一般的企业该指标为50%比较适宜。

9、简述金融资产的含义及其属性。P67 答:金融资产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所产生的信用凭证和投资证券。

属性:1.流动性:是指某种金融证券能够在短期内无延迟地,不受损失地得到偿付的能力。2.风险性:它存在着最终不能到达原有投资价值的可能性。首先是市场风险,再就是违约风险。

10、股票有哪些特点?P96-97 1.股票表示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2.股票持有者不能向公司索还本金 3.股票不能获得稳定的收益 4.股票是可以转让的 5.股票价格具有波动性

11、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P101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近期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2、简述公司增资扩股发行新股的程序。P102-103 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3)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使,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4)公司根据其连续盈利情况和财务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发布公告。

1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哪些条件?P104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因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4、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有哪些?P104-105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5、普通股筹资有何优缺点?P105-106 1)2)3)4)5)普通股股本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

普通股筹资方式可以使公司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采取普通股筹资所冒风险小

普通股筹资方式容易吸收社会资本 普通股构成支付公司债务的基础,发行较多的普通股,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提供了较大程度的保护,能有效地增强公司借款能力与贷款信用。

16、优先股筹资有何优缺点?P107-108 答:优点:1.优先股一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付本金。2.股利的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的灵活性。3.保持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4.从法律上讲,优先股属于自有资本,发行优先股能加强公司的自由资本基础,可适当增强公司的信誉,提高公司的借款举债能力。缺点:1.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与普通股,但比债券高。2.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

17、公司比较常用的股利政策有哪些?P117-120

(一)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将公司的盈余首先用于良好的投资项目,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二)固定股利额政策:就是公司不论税后利润为多少,都支付给股东一定数额的固定股利,并不因为公司税后利润的变化而调整股利数额。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就是由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照这个比率支付股利。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额较低的股利。

18、简述剩余股利政策的实施步骤。P117 1)测定合理地资本结构,也就是要确定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二者的比例关系,并在此资本结构下,使加权平均成本到最低水平。

2)确定在此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数额。

3)最大限度地使用留存收益来满足投资方案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数额。4)投资方案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数额完全满足后,若还有剩余盈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19、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许多公司愿意采取固定股利额政策?P119 1)股利支付数额的波动将会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并因此提高公司普通股股本的成本。2)稳定的股利向市场传递着公司正常运营的信息,有利于数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稳定股票的价格。

3)利用股利来支付当前消费的股东,通常希望能依靠固定的股利收入来维持其日常生活支出。

4)有些公司主管通常会认为,削减股利并不是明智的,他们为维持稳定的股利水平,会采取延缓某些投资计划,将实际资本结构脱离目标资本结构或出售普通以筹措资金等措施。

20、简述长期借款的程序。P136-138 1.公司提出借款申请 2.银行审核借款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 4.公司取得借款 5.公司偿还借款

21、长期借款有哪些优缺点?P140-141 优点:1.借款比例便利 2.筹资成本相对较低 3.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确定:1.财务风险较高 2.限制条款较多 3.筹资数额有限

22、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P145 答: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其次,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再次,由国务院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国务院证券管理不能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

最后,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23、发行债券筹资有哪些优缺点?P146-147 答:优点:1.筹资成本较低 2.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3.保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缺点:1.财务风险较高 2.限制条款较多 3.筹资数额有限

24、经营租赁有哪些特点?P148-149 1)租赁期短,承租人只是短期使用租入的设备,一般不涉及长期而固定的业务。2)租赁合同比较灵活,在合理的条件下,承租人可以再租赁期间事先通知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3)经营租赁的通常是一些通用设备,设备更新较快,出租人需要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4)出租人需要提供专门服务,如负债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等服务。5)经营租赁的租金较高。

6)租赁期满,租赁资产一般应归还给出租人。

25、融资租赁有哪些特点?P149 1)租赁期长,租期一般为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一半以上。

2)租赁合同比较稳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3)出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维修等服务,有关租赁资产的维修,保险,管理等均由承租人负责。

4)租赁期满,对租赁资产的处理往往有这样几种办法:将设备作价转让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回收;延长租期续租。

26、融资租赁的含义及其具体形式。P149、150 融资租赁:是因承租人需要长期使用某种资产,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自行购买,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该项资产,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

具体形式:1.直接租赁:就是由出租人将设备直接租给承租人。然后向其收取租金。2.返回租赁:就是公司根据协议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手中将该设备租回使用。3.杠杆租赁:实际上是一种担保租赁方式,又称为借款租赁或减税优惠租赁,它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派生物。

27、融资租赁筹资有哪些优缺点?P153-154 答:优点:1.具有一定的筹资灵活性 2.享受税收优惠

3.避免设备过时的风险 4.维持一定的信用能力

缺点:1.租金费用较高 2.损失资产残值

28、什么是财务风险?公司财务风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P168 答:财务风险:又称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公司资本结构不同而影响公司支付本息的能力所产生的风险。

具体表现:1.负债程度 2.负债偿还顺序 3.现金流量脱节

29、什么是财务风险?影响公司财务风险的因素有哪些?P168 答:财务风险:又称融资风险,主要是指公司资本结构不同而影响公司支付本息的能力所产生的风险。

因素:1.资本供求的变化 2.利率水平的变动 3.公司获利能力的变化

4.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变化,即财务杠杆的利用程度 30、什么是最优资本结构?其判断标准是什么?P172-173、173 答:最优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公司价值最大时的资本结构。

判断标准: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财富,使公司价值最大化 2.使公司加权平均资本达到最低,这是一条主要标准 3.保持资本的流动性,使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一定的弹性

31、影响公司负债比率合理化的因素主要有哪些?P174 1)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2)公司的投资决策

3)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关系

32、现金流量一般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P185-186

(一)项目的投资额:1.初始投资2.流动资产投资3.投资的机会成本4.其他成本

(二)现金净流量:一般按年来计算,从投资项目完工投产至报废为止整个寿命期间内,每年用于正常营业所带来的现金流入量。它等于税后净利与固定资产折旧之和

(三)终结现金流量1.固定资产报废时的残值收入2.原垫支的流动资产的回收3.停止使用后的土地市价

33、为什么公司在进行长期投资决策时应依据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指标?P188-189 答:首先,长期投资决策分析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利润指标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不考虑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时间。

其次,利润实现的时间和数额有多种选择 最后,对客观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34、回收期法有什么优缺点?P197-199 答:优点1.投资方案的回收期可以作为衡量备选方案风险程度的指标。2.回收期法可以衡量出投资方案的变现能力,即投资的回收速度。3.方法简便,决策的工作成本较低。缺点:1.回收期法忽略了投资方案的获利能力。

2.回收期法另一个主要缺点是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

35、简述公司现金管理的目的和内容。P221、221-222 答:目的:是在保证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及偿还债务和缴纳税款需要的同时,降低现金的占用 量,并从暂时闲置的现金中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内容:1.编制现金收支预算 2.控制日常现金收支 3.确定最佳现金余额

36、公司应如何搞好现金管理?P221 1)积极筹措资金,保证供应部门采购所需的现金量。

2)灵活调度资金,在满足现金开支的前提下,防止大量现金闲置。3)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现金收支工作

4)制度和遵守公司的现金管理措施,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7、简述公司现金日常控制的主要方法。P225-226

(一)加速收款速度

(二)延缓付款速度

(三)巧妙运用现金浮游量

(四)设法使现金流入与流出同布

38、简述信用评估的内容。P234-235 答:信用标准就是赊购方面的信用等级。公司理财者在划分赊购方的信用等级前,先对其从五个方面进行信用评估。

1.品质:指客户的信誉,即履行偿债的可能性 2.能力:指客户的偿还能力

3.资本:这是对客户财务状况的分析,测定其有形资产及获利的可能性,是对客户偿还债务的背景调查。

4.担保:考察客户可能提供担保的资产。

5.外部环境: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

39、什么是ABC控制法?公司如何运用ABC控制法进行存货管理?P247-248 答:ABC控制法在国内也叫帕雷托分析法,它的基本原理就是处理事情要分清主次,轻重,区别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1)计算每一种存货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年)的资金占用额 2)计算每一种存货资金占用额占全部资金占用额的百分比,并按大小顺序进行排列,编制表格

3)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将最重要的存货归为A类,将一般存货归为B类;将不重要的存货归为C类

4)确定公司的存货控制原则:对A类存货进行重点计划和控制;对B类存货可以作为次重点进行控制;对C类存货可以采用比较简单化的方法进行管理。

2.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篇二

1 通过投资对象和责任形式的角度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解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依据学界主流观点, 此处一改旧《公司法》中的表述方式, 即“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为了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容纳进来, 以便更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

本文认为, 仅针对本法条前半句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于转投资的对象是完全开放的, 公司可以转投资到自身以外的任何企业。依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可得, 在商法意义上的“企业”除了包含上述列举的企业法人之外, 当然还包括合伙等非法人企业。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对于这后半句法条的理解, 赵旭东教授、施天涛教授倾向于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 即由于我国没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法定类型, 这个条文的意思是在原则上公司没有作为合伙人的资格, “我们的解释是公司不能做其他合伙的合伙人, 因为合伙人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只有将合伙排除在转投资对象之外, 才能减轻公司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公司债务负担。那么反过来讲, 就是公司转投资的对象便是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最突出特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已, 顺承下来的逻辑即是把“转投资”局限在了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内。

在此, 暂不论那些反对公司转投资到合伙的学者有关于“因为高风险、高责任, 而不允许公司转投资到合伙”的“风险论”观点是否合理, 而仅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进行分析, 论证该法条是否限定了公司不能转投资到合伙。

本文认为, 本法条的前半句与后半句使用分号隔开, 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转投资对象”进行限定, 而这种限定不是直接通过列举“限定转投资对象”的方式来实现, 而是通过“限制责任承担”的方式来实现。使用文义解释可得, 该法条的后半句并没有限制公司转投资到合伙企业。准确来说,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允许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 而且转投资到有限合伙并不需要法律的另有规定。另一方面, 该法条也并未明确否定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并且其通过但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来对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可能性留有余地。

综合上述的读解, 从法律解释学来说,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在公司转投资对象方面, 该规定本身并没有从文义上做出明确的限定, 相反其是开放性的, 诸如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转投资的对象。而在承担责任方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允许公司基于其转投资行为而对其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债务, 否则该类负有连带责任的转投资行为因违反本法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事实上, 该法条对于“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未做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回复。

2 通过体系解释和反面解释对《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的解读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条应分为两部分来理解为:第一,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第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即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否则, 若建立在禁止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立场下, 立法者应把该法条改为:“本法所称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 针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 以下采用反面解释进行分析。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反面解释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方面。第一, 构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 符合逻辑推论的要求。反面解释实际上是形式逻辑的典型运用, 所以, 它的运用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学者常常引证克鲁格公式来确定反面解释的基本形式。根据克鲁格 (U.Klug) 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出发, 阐述了反面解释的经典公式, 即在一个法条中, 如构成要件为M, 法律效果为P, 当M是P的必要条件 (M←P) , 或者M是P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时 (M←→P) , 就能对这个法条进行反面解释, 得出“非M→非P”的结论。第二, 所要解释的法条必须是确定的法律规范。具而言之, 法律规范的概念、术语等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确定的, 能够进行反面解释的法条一般是强制性规范;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具有封闭性, 即法律规范可供适用的范围被明确界定, 而且这种界定是十分周严的, 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效果以及相反的后果之间界限应当是清楚的;法律概念的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都是确定的。第三, 反面解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即在进行反面解释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 法律是否允许反面解释。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可以转化成:“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么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首先, 该法条属于无可争议的强制性规定。其次, 该法条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概念和外延都是确定的、有明确界定的, 它们均属于商法领域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后, 本法条的构成要件 (M) 是法律效果 (P) 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充分必要条件, 是指对于特定结果的发生而言, 特定条件不仅是必需的, 而且足以导致该结果。而所谓必要条件, 是指对于特定结果的发生而言, 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条件;若仅具有该特定的条件未必一定能够导致特定结果的发生, 但不具备该特定的条件时, 则确定不能发生该特定的结果。必要条件与充分必要条件的区别在于:充分必要条件对于特定后果的产生不仅是必备的, 而且足以导致其产生;而必要条件不一定导致特定的后果, 但对于特定后果的产生是必备的。立足于整部《合伙企业法》进行体系解释:一方面, 该法第2条规定普遍地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另一方面, 该法第3条规定, 只有当这些法人、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才不具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也就是说, 就“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特定法律效果的发生而言,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必需的、唯一的, 并足以导致了该法律效果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因此, 该法条可以使用反面解释进行推导分析。本法条中的构成要件 (M) 为“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那么“非M”就是“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法律效果 (P) 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那么“非P”就是“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克鲁格公式 (若“M←→P”, 则“非M→非P”) 可以得出该法条的含义:“如果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即“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说, “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当然也包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上述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解读,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2条规定普遍地赋予了诸如公司等法人、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而第3条规定则通过列举的方式来特别指明了只有当该法人、其他组织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 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通过上述从转投资对象和责任形式这两个方面对《公司法》第15条规定进行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该法条已经明确赋予了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转投资有限合伙的资格, 该转投资行为不需要法律的另有规定。而对于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该第15条规定并没有明确给予答案, 而是给出了找答案的路径, 即需要考察法律是否存在“另有规定”。因此, 若仅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来判断公司可以或不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都是缺乏充分的依据的。

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是否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部分反对者认为, 《公司法》第15条规定是禁止公司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而《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也没有构成“法律另有规定”。他们认为《合伙企业法》的第2条规定是指法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 而不能设立普通合伙。再者, 通过对该法的第3条规定进行推导得到的结论是属于默示规定, 而《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必须是明示规定。

部分赞成者则认为, 《公司法》第15条规定表明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否则公司不能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而《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已经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根据私法领域的“法不禁止即可以”的原则, 赞成者适用该原则来推导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外的商主体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他们与反对者的关键分歧在于, 这条通过推导出来的默示规定是符合《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即该“另有规定”不需要是明示的。

本文认为, 除了《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所列举的几类公司以外的公司都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到普通合伙。

针对上述正反双方观点, 笔者也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 笔者不认同反对者和赞成者对于《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读解, 在此强调该法条对于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的立场是中立的。其次, 赞成者仅根据私法领域上“法不禁止即可以”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进行推导, 而没有结合《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进行分析、推导, 其虽然得到结论是正确的, 但是其推导是不够充分的。该结论应当是立足于整部《合伙企业法》, 结合其第2条规定并适用反面解释方法而得出的。最后, 关于《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是否必须是明示规定的争论,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已经构成了明示性的“另有规定”, 即使不存在第3条规定, 公司依然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具言之, 该第2条规定并非反对者所理解的“法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本文上述分析可得, 该法条已经普遍赋予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资格。这已经是一条明示性的法律规定, 足以构成了《公司法》第15条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即法人具备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而《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的作用不在于通过推导其所得出的默示规定来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 而是在法人普遍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基础上, 通过列举方式来限制几类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4 结语

在我国, 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 能够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 公司应当在其章程范围内和自然人一样, 充分自主地使用、处分自己财产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 当然也应当包括自主决定是否投资到普通合伙企业。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 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市场主体尽可能多的经营自主权。上文从法律解释的视角对公司能否转投资到普通合伙进行法条分析得到的结论:绝大部分公司都可以转投资到普通合伙。这正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在要求和私法自治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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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慈蕴.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J].现代法学, 2009 (5) .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4]耿法, 刘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6.

[5]赵旭东.新《公司法》的突破与创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 (1) .

[6]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7]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J].法学, 2007 (11) .

[8]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9]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篇三

Myers和Majluf(1984)提出的融资优序理论认为,公司进行融资的顺序应是先内部资金,然后是低风险债务,最后才是权益融资。但我国上市公司融资顺序却恰恰相反,一般表现为先股权融资后债务融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动因。黄少安、张岗(2001)则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得出,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但是有的经验证据却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并不低于债务融资成本,陆正飞和叶康涛(2004)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与公司股权融资的概率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从融资成本的角度并不能有效解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李志文、宋衍蘅(2003) 研究表明,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利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进行圈钱是上市公司进行配股的重要动因。张祥建、徐晋(2005) 建立的模型表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偏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大股东可以通过 “隧道行为”获得中小股东无法得到的隐性收益。苗雨、刘丽娟(2006)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性因素。苏国强(2005)也认为制度缺陷是股权融资偏好的根本原因,其对上市公司上市前后业绩变动情况的实证研究支持该观点。管征、范从来(2006)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此现象进行解释,结论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上市公司采用股权再融资方式找到充分的理由。我国不合理的制度背景,产生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再融资偏好。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特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从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及其实证研究结果来阐述;而国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主要从现行的制度和政策、公司治理、信息经济学、股权结构等角度来说明。本文则从金融心理学的角度对公司管理的心理特征进行分析,来阐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原因。

二、理论基础——态度的效果

框架和参照点是影响处理信息的重要因素,态度是一个隐藏的需求和愿望,人们一般不会刻意去关注它,但这种隐藏的态度却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通过很多实验和调查表明,人们不管自己是否熟悉这些事情,都会采取某种态度。因此,可以假设态度影响人们的思想,现在一般认为这种影响可以分成四类:适应态度、自我实现态度、知识态度和自我防御态度(McGuire,1969)。

适应态度是指人们无意识地形成和自己认同的人一样的态度。比如说:当自己的同事、朋友和家人都说股票要上涨,人们在形成同样的意见,不是通过逻辑推理,而是无意识地适应他们。如果市场正处于大规模上涨阶段,所有的人都受到价格上涨和他人的反应的影响,形成一致的态度,就如同2006年我国上证A股在6000点时的情形。

自我实现态度是指人们做某些事情,因为它令自己觉得自己是个人物。调查表明,证券公司和股票分析师的社会声望与股票价格的波动息息相关。当市场上涨时,他们大受欢迎;而当市场下跌时,他们无人理睬。这种态度的结果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是,牛市的最后阶段将吞没所有的散户,因为他们急于求成。

知识态度是解决信息问题的。人们保存研究一切有可能产生内心冲突的正反两方面材料。与此同时,人们通过接受规范的信息来源,使自己的态度获得“免疫能力”。态度一旦形成,有关的知识很快就被忘记,但人们对态度的坚信程度也随着时间的流逝缓慢减弱。

自我防御态度是由人的强烈的协调欲望产生的,这种协调需求在两方面做到和谐统一;一方面,他所知的和他所信的;另一方面,他所说的和他所做的。

这四种态度又体现以下心理特点,具体如表1所示。

三、管理者股权融资偏好心理学分析

第一,错误舆论效应表现为一般过分重视那些与自己持相同态度的人的意见;而社会比较表现为对于自己难以理解的事情,使用别人的行为作为一种信息来源。目前,在我国企业界已经形成了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的氛围。各企业的管理者之间通过各种事务的相互交往,或通过媒体报道的相互了解,在自适应态度的作用下也形成了股权融资的偏好,而错误舆论效应更进一步促进了这种偏好。即使有的企业家不是很明白其中的原因,在社会比较的心理作用下,也会加入其中。

第二,自我实现态度是管理者在偏好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最显著的态度。又包括自负行为、感觉综合症、集权主义等心理特点。自负行为表现为人们过高地估计自己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因此对各种可能性分析不够全面,不能正确判断风险和确定性;感觉综合症表现为过分看重自己的个人选择,并从中感觉自己是个人物;在我国,集权主义决定了“官本位、权利本位”思想。调查表明(图1),相当大比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具有行政级别。

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通过“行政提拔制”选拔任命企业领导层的传统方法没有根本的改变。而企业上市不仅能提高当地的名声,也是衡量当地政府领导人及企业管理当局“政绩”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并募集到可观的资金,直接关系到当地领导人和企业管理当局的职务和晋升。当企业管理者把企业做大做强之后,面临越来越多的称赞,其对自己的信任度越来越高,在自信行为的心理影响下,不能客观认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特有的“官本位,权利本位”思想下,强烈追求公司上市,或进行配股、增发等募集资金行为,扩大公司规模,表现出非理性的融资行为。

第三,知识态度又有易记性偏误和易得性偏误等心理特点。易记性偏误是指在获取信息过程中,对容易记起来的事情更加关注,感觉其发生的可能性大;易得性偏误是指简单地根据已获取的事情信息来理解被认知对象。企业控股股东在易记性和易得性偏误的心理特点的影响下,过分关注其他企业在股权融资成功后获得的好处,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股权融资偏好。

第四,自我防御态度又有选择性暴露和选择性理解等心理特点。选择性暴露是指人们只是试图暴露对自己行为和态度有利的信息;选择性理解是指人们往往曲解信息,使它看起来可以验证我们的行为和态度。资本市场发展到现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依然认为上市意味着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是企业发展的“救世主”。而对于那些上市后由于大股东占用资金、掏空上市公司被查处的案例很少能给那些后继者一些警示,他们在选择性暴露和选择性理解的心理作用下,看到的是更多的公司为上市或再融资“粉饰”财务报表或进行盈余管理等非理性融资行为。

通过全文的分析,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了我国上市公司更热衷于IPO和SEO的原因。而我国2005年4月底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新股发行不会再出现非流通股问题、同股不同价问题,非流通股股权融资的资本收益失去了制度基础,应该说这是改革的第一步。而且在全流通时代,控制权市场、股东用脚投票等外部机制也将发挥作用,形成对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外部制约机制。

但是即使是全流通情况下,仍然存在著控股股东的侵占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初的剥离上市、分拆上市,留下诸多隐患,其后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也就屡见不鲜。从这个角度讲,整体上市带来的损失远远小于剥离上市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一些实证研究也表明,当存在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其中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公司决策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之间形成制约和相互监督,可以起到限制侵害的作用,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因此,在我国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可以考虑减持国有股份,形成制衡股权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还需要制定一个严格的上市标准,对发行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严加控制,真正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只有解决了以上问题,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价值型市场,即资本市场功能定位从企业本位转变到投资者本位上来。通过这种转变,使投资者趋于理性,从而市场上存在的逆向选择、代理人问题、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成本由融资者而非投资人承担,这将迫使上市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上述成本,根据资本成本的大小作出融资选择,实现上市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1]黄少安、张岗:《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11期。

[2]陆正飞、高强:《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研究——基于问卷调查的分析》,《会计研究》2003年第10期。

[3]李文君:《再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编辑向玉章)

4.理财规划师部分名词解释 篇四

理财规划中的各类名词解释

1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代理。狭义的代理禁止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一般指后者。{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 A股:其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票B股: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资股}H股:也称国企股,是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N股:指在内地注册,在纽约上市的外资股S股:指在内地注册,在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蓝筹股: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支配地位的、业绩优良的、成交活跃的、鼓励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绩优股:在我国,衡量绩优股的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而言,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水平,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显著超过10% 的股票就是绩优股垃圾股:这类股票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困难甚至亏损,其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但是,垃圾股有很高的风险,也有可能带来高额回报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法。适合人群,适用于收入处于稳定状态的家庭,如公务员、教师,zheyesh8i目前绝大多数客户采用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其中每月所还本金相等。适合人群,适用于目前收入较高但预计将来收入会减少的人群,如面临退休的人,或还款初期还款能力较强,并希望在还款初期归还较大款项来减少利息支出的借款人。等额递增还款法:即把还款期限划分为若干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内月还款额相同,下一个时间段的还款额按一定固定金额递增。适合人群:适合于目前收入一般、还款能力较弱,但未来收入预期会逐渐增加的人群,如毕业不久的学生等额递减还款法:即把还款期限划分为若干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月还款额相同,下个时间段还款额按一定固定金额递减。适用人群:适用于目前还款能力较强,但预期收入会减少,或者目前经济很宽裕的人,如中年人活未婚的白领人士等比递增还款法:指在贷款期的后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相对于前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呈一固定比例递增,同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相等的还款方法。适用人群:前期还款压力小,工作年限短,收入呈上升趋势的年轻人等比递减还款法:指在贷款期的后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相对于前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呈一固定比例递减,同一时间段内,每期还款额相等的还款方法。适用人群:适合收入较高,还款初期希望归还交大款项来减少利息支出的借款人。

5.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篇五

1.战略管理:企业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企业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企业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2.战略经营单位:是大型企业内部的单位,是从事经营活动最基本的独立事业单位

3.战略管理者:是公司战略管理的主体,是公司内外环境的分析者,公司战略的制定者,战略实施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战略实施过程的监督者和结果的评价者 4.规模经济:指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生产规模的增加而降低

5.企业使命:是企业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

6.企业宗旨:指企业现在和将来应从事什么样的事业活动,以及应成为什么性质的企业或组织类型

7.战略目标:企业在规定了组织的使命,进行了组织的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条件审计之后,下一步确定的的战略管理工作

8.集中化战略:是公司把全部力量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种经营活动上

9.多样化战略:公司可以通过合并、兼并等手段涉足到另外某一个或某几个行业中谋求发展

10.放弃战略:指卖掉公司的一个主要部门,它可能是一个战略经营单位,一条生产线,或者一个事业部

11.成本领先战略:指企业通过在内部加强成本控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和广告等领域里把成本降到最低限度,成为行业中成本领先者的战略

12.差别化战略:指企业提供与众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特殊的需求,形成竞争优势的战略

13.重点集中战略:指企业把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一个特定目标市场上,为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购买者集团提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 14.市场渗透战略:指一个经营单位试图在其现有产品或服务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控制权

15.许可证贸易:指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将自己的工业产权转让给国外法人,而许可证接受者须向提供许可证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专利权使用费

16.特许经营:是由特许授予人准许被授予人使用他的企业商号,注册商标、经营管理制度与推销方法等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被授予人给特许授予人一定代价

17.国际战略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潜在的实际的国际竞争企业,为了某一共同的特定目标所形成的合作协议

18.控制:监视各项活动以保证它们按计划进行并纠正各种重要偏差的过程 19.企业网络:是一些小型企业以协作的方式形成的广泛的联合,目的是为了改善企业的竞争能力

20.公司重组:为了获取关键的指标,诸如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方面同步取得显著的实质性改进,对企业过程根本性地重新思考和重新设计

21.领导:简单地说就是影响力,是对人们施加影响的艺术或过程,从而使人们心甘情愿地为实现群体的目标而努力

二简答题

1.简述战略管理的含义及其特点:含义:企业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企业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企业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特点:1)战略管理不仅涉及战略的制定和规划,而且也包含着对制定出的战略付诸实施的管理,因此是一个全过程的管理.2)战略管理不是静态的,一次性的管理,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2.简述战略经营单位必须符合的标准:一个战略经营单位要有具体的任务,即要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内能有自己的市场,饼在这个市场范围内有同行业的竞争者;相对于公司中的其他经营单位来说要有相当的独立性,就是各个战略经营单位之间在市场,任务等方面不能重叠或相互间有很大的依赖性;一个战略经营单位的经理人员必须全权控制此经营单位的活动

3.简述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所形成的优势:①销售优势②资金优势③人才优势④合作优势⑤增强国际竞争力⑥增强企业克服危机的能力

4.简述决定行业新加入者进入障碍大小的因素:①规模经济②产品差异优势③资金需求④转换成本⑤销售

渠道⑥与规模经济无关的成本优势

5.简述经验效益的来源:①劳动效率的提高②劳动分工与重新设计工作方法③新的生产工艺④生产设备效率的提高⑤产品的标准化和产品的重新设计⑥有效地利用资源

6.简述一个好的使命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①信念和价值观的说明②企业将出售的产品和服务③企业将进行贸易的市场④市场将如何获得⑤企业将使用的技术⑥对增长和筹措资金的态度

7.简述制定公司战略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关键性原则②可行性原则③定量化原则④一致性原则⑤激励性原则⑥稳定性原则

8.公司追求稳定性战略的原因:

1、管理层不希望承担大幅度改变现行战略所带来的风险,成功企业的管理者也会坚持他们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2、战略的改变所需要的资源配置难以实现,也会触及既有的配置格局,导致利益失衡

3、发展太快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规模超出其管理能力和资源进而导致低效率

9.防御战略的目的(含义)及其类型:防御战略的目的恰与发展战略相反,它不寻求企业规模的扩张,而是通过调整来缩减企业的经营规模。类型:抽资转向战略,调整战略,放弃战略,清算战略

10.公司采取抽资转向战略的几种情况:

1、企业的某些领域正处于稳定的日益衰退的市场中

2、企业某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小,且扩大市场占有率的费用又太高,或者市场占有率虽然很高,但要维持,会花费愈来愈多的费用

3、企业的某一领域不能带来满意的利润,甚至还带来亏损

4、如减少投资,销售额下降的幅度不会太大

5、公司如减少该领域的投资,则能更好地利用闲散资源

6、企业的某领域不是公司经营中的主要部分

11.企业采用差别化战略的动因:

1、形成进入障碍

2、降低顾客敏感程度

3、增强讨价还价能力

4、防止替代品威胁

12.差别化战略存在的弱点: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企业没有能够形成适当的差别化;二是竞争对手的模仿和进攻下,行业的条件又发生了变化时,企业不能保持差别化。1企业形成产品差别化的成本过高,大多数购买者难以承受产品的价格,企业也就难以盈利

2、竞争对手可以推出类似的产品,降低企业产品差别化的特色3竞争对手推出更有差别化的产品,使得企业原有的购买者转向了竞争对手的市场4购买者不再需要本企业长期赖以生存的那些产品差别化的因素

13.简述公司国际化经营的目的及动因:目的:一是获利,二是求稳定。动因:①利用技术领先的地位②利用卓越而强大的商标名称③利用规模经济优势④利用地成本的资源 14.简述公司国际化经营的特点:经营空间广泛;经营环境复杂;竞争激烈;信息管理难度大;计划和组织要周密

15.简述公司进入国际市场的合同进入方式(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交换许可

16.简述战略实施的意义:1付诸行动是优秀企业的第一特点,退而结网永远比坐而论道有价值,战略是动态的,竞争优势来源于追求一个逐渐发展的不易被对手模仿的战略2战略的形式的短时的、抽象的,而实施则是渐进的、具体的3战略实施不是按图施工,而是企业重要的管理能力4有效的实施过程也是生成战略的评估和完善过程

17.简述控制的含义(内容)与控制过程的步骤:控制:可以定义为监视各项活动以保证它们按计划进行并纠正各种重要偏差的过程。

1衡量实际绩效2将实际绩效与标准进行比较3采取管理行动来纠正偏差或不适当的标准

简述战略控制关心的主要问题?1现行战略实施的有效性问题,这是一般管理控制也要完成的任务2制定战略的前提,如战略环境及预测等问题的可靠性问题;普通计划的控制显然没有那么多来自外界的可变因素3早期发现战略方案修正的必要性问题和优化的可能性问题,战略框架给人们提供了更大的创新和修正空间4有无引起对战略方案与战略规划总体进行重新评价的问题,重大的环境变革可能要求企业改变方向和目标,避开打出和捕捉新的机会

18.简述战略控制关心的主要问题:现行战略实施的有效性问题,制定战略的前提,如战略环境及预测等问题的可靠性问题;早期发现战略方案修正的必要性问题和优化的可能性问题;有无引起对战略方案与战略规划总体进行重新评价的问题

19.简述战略的约束条件:1组织结构和系统;2文化、风格和价值观3技能和资源;规模经济,学习和经验,联系,反应时间

20.成功的领导过程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制定一个企业能够并且应该实现的设想或规划,即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2为实现企业的设想和规划,做出战略安排3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资源协作体系4在这个协作

体系中,有一群热情高昂的、担负着将设想变成现实这一责任的核心队伍

三论述题

1.试述现代公司的战略导向:一社会责任导向:1)社会责任来源于社会权利;2)公司是一个开放系统,公司的投入来自于社会,其生产经营活动也是面对社会的;3)公司是由社会公民经营与管理的;4)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赢利目标并不冲突;二企业形像导向:1)销售优势2)资金优势3)人才优势4)合作优势5)增强国际竞争力6)增强企业克服危机的能力三技术进步导向;坚持技术进步导向的根本止的是确保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四国际化导向:

1)从国际竞争的角度认识企业的优势与弱点2)积极开展国际经营3)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企业发展的长期方针

2.试述现有企业竞争激烈的具体情况:①竞争者众多或势均力敌②行业增长缓慢③行业具有非常高的固定成本或库存成本④行业的产品没有差别或没有行业转换成本⑤行业中的总体生产规模和能力大幅度提高⑥竞争者在战略、目标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千差万别⑦行业对企业兴衰至关重要,而且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行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反复无常⑧退出行业的障碍很大;当退出障碍高时,经营不好的企业只得继续经营下去,使现有企业间的竞争激烈化

3.试述PIMS的含义以及PIMS分析的战略要素:PIMS是Profit Impact of Market Strategies的缩写,意即市场战略对利润的影响。1投资强度;投资强度以投资额对销售额的比值来试题,或更准确地说,以投资额对附加价值的比率来表示2劳动生产率;它以平均每个职工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来表示3市场竞争地位;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会带来较高的收益,高市场占有率与低投资强度结合能生产较多的现金,反之,低市场占有率和高投资强度会造成现金的枯竭4与经营业绩密切有关6革新或差异镪7纵向一体化;对处于成熟或稳定市场中的经营单位,提高纵向一体化程度会带来较好的经营业绩8成本因素;工资增加、原材料涨价等生产成本的上升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及方向是比较复杂的9现时的战略努力方向

4.试述成本领先战略的动因、实施条件及存在的弱点:动因1形成进入障碍;经营成本低,行业的潜在的进入者设市场增长率;会带来较多的利润总额,它对投资收益没有什么影响,对现金流量有不利的影响5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置了较高的进入障碍2增强讨价还价能力;企业成本低,应付投入费用的增长,提高企业与供应者的讨价还价能力,降低投入因素变化所引起的影响3降低替代品的威胁;4保持领先的竞争地位;当企业与行业内的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是,由于企业的成本低,可以在其对手毫无利润的低水平上保持盈利,从而扩大市场份额,保持绝对的竞争优势。实施条件:一是考虑实施所需要的资源技能;二是组织落实的必要条件

2竞争对手采取模仿的方法3顾客需求的改变

能够比竞争对手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实施条件:1购买者群体之间在需求上存在着差异2在企业的目标市场上,没有其他竞争对手试图采取重点集中战略3企业的目标市场在市场容量、成长速度、获得能力、竞争强度等方面具有相对的吸引力4本企业资源实力有限,不能追求更大的目标市场

6.试述价值链的基本构成:价值链展示了总价值是由价值活动和毛利构成,价值活动主要包括主要活动和

支持活动。主要活动包括:进货后勤、操作、出货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支持活动包括:采买、技术

开发、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的基本结构

7.试述影响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方式的外部因素:1目标国家的市场因素2目标国家的生产因素3目标国家的环境因素;目标国家政府对外国企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地理位置,经济状态,外部经济关系,本国与目标国家在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政治风险4本国因素;国内市场规模,本国的竞争态势,本国的生产成本,本国政府对出口和向海外投资的政策 8.试述影响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方式的内部因素:1公司的产品因素;产品的独特性,产品所要求的服务,产品的生产技术密集度,产品的适应性2企业的资源投入要素;资源丰裕度,投入愿望

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权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3号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

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7.公司理财名词解释 篇七

一、《公司法》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成因

在我国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当中, 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一方面公司本身已经资不抵债, 不能偿还公司债务;另一方面, 公司的发起人尚未缴足应出资财产, 也即发起人尚对公司存在出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 公司的债权人往往希望在诉讼中直接将尚未缴足出资的发起人直接拉进诉讼中来, 通过一个诉讼, 解决出资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 使公司的发起人直接缴足应出资额, 再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对该债权人的债务。

而现实案件审判当中, 法院也往往乐于这样的解决方式, 将这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入到同一个诉讼当中。例如, 将公司列为被告, 将未缴足应出资人的发起人列为共同被告, 其他发起人作为第三人出现在诉讼当中。这样的处理方法, 看似简化了程序, 将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和债权人与公司的纠纷放在一起。一方面让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之内出资, 解决出资问题;另一方面让债权人直接从发起人那里得到所欠债务。

但是, 这样看似简化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理呢?笔者认为, 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混同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关系, 即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权利义务关系, 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并且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当地进行了嫁接, 其体现的是国内诉讼当中传统的“调和”思想, 而《公司法》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是秉承了这样的调和思想。

二、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之辩

在我国, 公司可以定义为:“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以出资方式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从该概念可以看出, 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 因此应当具有法人的基本属性。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特征所在是其独立性, 这主要表现在:独立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2]。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基本属性的, 其基本属性体现在这三个方面:公司的独立责任与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相辅相成;独立责任是公司独立人格的集中表现;公司的独立责任又是与股东的有限责任相辅相成的[3]。

由此, 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于发起人而言应当是具有独立性的。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 根据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 这一责任不应当直接越过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追向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 公司与其发起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因此, 尽管公司发起人的确具有缴足出资的基本责任, 但是这一责任不应当与公司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责任相混同。

三、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以及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之辩

英美法与大陆法制度对于发起人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美国, 发起人制度尚存在设立人 (incorporators) 与创办人 (promoter) 之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发起人, 基本上从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两个角度进行衡量[4]。在实际确定公司发起人的时候, 往往又结合这两个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公司的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根本未出资, 股东认缴或者承诺出资后, 实际上并未出资;二是未适当出资, 是指出资义务的履行不符合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数额、质量、目的、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抽逃出资, 即公司成立后股东秘密地非经法定程序抽回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 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5]。我国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31条、第94条也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中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以及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违约责任和补足责任。根据公司是否成立进行分类, 主要有以下的三种情况:

1. 当公司最后未成立时, 公司的发起人违反的是其与其他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人协议, 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是公司的其他发起人。

2. 当公司最后成立后, 公司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公司的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其违反出资义务不出资或者未适当出资的情况下, 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和已对公司缴纳相应出资的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因此该责任的另一方相对人应当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

3. 当公司成立后,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 该股东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 另一方向对人仍然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

本文所提出的情况可能属于第2、第3种情况。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当中, 双方主体应当是发起人、公司或其他发起人, 二者之间相互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因此笔者认为, 在发起人与公司的诉讼当中, 不应当将公司债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列入其中。这样的针对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诉讼自应当由公司直接向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提起;也可以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由其他股东向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提起。

四、正确的解决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诉讼性质应当是内部的, 也即应当在发起人和公司及股东之间进行解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发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6]。另一方面, 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是外部的, 也即债权人针对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所针对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笔者认为, 此时应当考虑的不应当是如《公司法》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将分属内部与外部的两个法律关系混在一起, 而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当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也即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来解决。因此, 结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针对《公司法》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意见:

1. 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财产责任不应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个子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只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主要解决的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问题, 其使用的场合主要有,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该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8]。

因此, 笔者认为, 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导致的公司资本不充足应当可以认定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范畴, 因此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下, 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直接提起诉讼, 而且其所能追偿的财产范围不应当仅包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理, 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致的连带责任并不是一种泛化的连带责任, 而是有针对性的。也就是说, 这样的制度不应当涉及至未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当中。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其他发起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而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 债权人无权将其他发起人带入到诉讼当中, 并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公司法的基本法理。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公司法》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应当分属公司内外的两个法律关系进行了杂糅, 其后果是该条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法理。而实践当中, 针对相应案件应当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基本制度进行起诉应诉。而在责任层面上, 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由于其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实, 因此应当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而言, 不应当使其承担连带责任。相反, 由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因此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应当根据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使其在出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9.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63.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2.

[4]魏振瀛.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77.

[5]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5.

[6]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22.

[7]赵旭东, 等.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299.

8.豹纹年代 名词解释 篇八

一些缩写

SBT

Studbook Tradition的缩写,指品系种猫,也就是家猫与亚洲豹纹猫间的异种后代,繁育到第四代以后的猫咪(F4),也只有在第四代之后的小猫才能算作可以家庭饲养的孟加拉豹猫。

FG

亚洲豹纹猫与家猫杂交后代中的前三代被称为基础种猫Foundation Generations。FG并未被承认是适合家庭喂养的家猫,而是作为培育出孟加拉豹猫的种子选手。

F4

基础种猫的代号中的“F”系来自拉丁语 “filius”,指子女也就是世代的意思。F1是第一代;是一只母的ALC(亚洲豹纹猫)与一只公的SBT(品系种猫)或其他种家猫交配所产生的跨种后代。F2是第二代;是一只母的F1(基础种猫)与另一只SBT或其他种家猫的后代。以此类推,F4就是第四代,这时候的小猫身上只带有1/8的ALC血统,外表华丽而充满野性,内心却温顺忠诚,它们和它们繁育出的后代才是真正的孟加拉豹猫。目前市面上出售的大部分孟加拉豹猫已达到F6级别。

几种花纹

我们最常听到的花纹应该有这些:玫瑰花纹、大理石纹、钱状斑点……但实际上,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一个怪词

还有一个听起来有些怪的词也会被用来描述孟加拉豹猫,那就是——金沙。

人们发现,当强光照在孟加拉豹猫身上时,它们的被毛会随着肌肉的运动闪烁着金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被毛的尖端是中空的,更容易反射光线,加上丝绒一般的被毛材质,看起来才会闪闪发光。但要注意的是,虽然许多人对金沙有偏好,但它并不是判断孟加拉豹猫好坏的标准。

白色

孟加拉豹猫脸上的白色纹路正是它们充满野性的证据,也是它们的祖先亚洲豹纹猫的主要特征,无论哪种颜色的孟加拉豹猫,眼睛周围和下巴都是白色的。

灰色

刚出生的小孟加拉豹猫身上不但毛茸茸的,还会有一层灰蒙蒙的颜色,这是它们的保护色,就像新生的小猎豹一样,这让它们能够卧在杂草中而不被其他猎食者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大,它们的花纹就会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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