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流程

2024-08-28

进口药品流程(共7篇)

1.进口药品流程 篇一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标题】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文号】 卫生部令第6号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内容分类】 药政类 【名称】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摘自:广西卫生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的裁决。第四条 进口药品必须是国内医疗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种。

第二章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对该证载明的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 有效。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一次性 进口药品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名、生产厂商、数量、期限和口岸药检所有效。

第六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卫生部药政局。特殊需要一次性进口的,由国内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药政局批准。

第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且附中文译本; 2.专利品证明文件; 3.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4.技术资料;(1)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份、辅料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和化学 名)和用量等;(2)药品生产方法;(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摘要及文献资料;(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 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5.药品实样; 6.包装材料和包装样本。

第八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所附质量标准若为药典或生物制品规程未收载的企业标准,生产厂商应提供3批样品,送卫生部药政局指定的口岸药检所进行 药品及其质量标准的复核,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审查。第九条 首次进口的药品需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或验证。

第十条 《进口药品注册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时,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可申请换证,但必须在注册证失效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并附生产国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等资料,经审核同意方可换证。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应症、说明书等资料若有修改的,生产厂商 应及时向卫生部药政局补报有关资料,以备审核。

第三章 进口药品的合同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进口药品的外贸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本《办法》对外签订合同。进口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

第十二条 进口药品合同中必须载明质量标准,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应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或国际上通用的药典。上述药典或标 准未收载的应采用卫生部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口单位应在到货以前及时将该标准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第十三条 凡进口药品检验需要的特殊试剂、标准品或对照品,均应在合同中订明由卖方提供。

第四章 进口药品的检验

第十四条 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 书等,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放行。入仓暂存待验。

第十五条 报验单位应在海关放行后7日内与口岸药检所约定抽样日期,共同到存货现场抽样。抽样分别按《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见附件一)、《进口药材抽 样规定》(见附件二)办理。报验单位在未收到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报告书前,不得调拨、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及未标明药品品名、批号、生产国家厂牌的药品,口岸药检所不得检验。第十七条 口岸药检所抽样后要及时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时,须向报验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由进口单 位延长索赔期。第十八条 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明确标有“符合规定,准予进口”或“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的检验结果和结论。遇有特殊情况可与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处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向进口单位索取口 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在市场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口岸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向原口岸药检所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 异议,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裁决,有关复验裁决的检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 医疗急救、科研用(不包括新药临床)或国外赠送的少量进口药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属卫生厅(局)申请免验,海关凭卫生厅(局)出具的免验证明 放行。免验的进口药品在使用中如发生问题,由收货单位负责。个人自用少量的进 口药品,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本条所指的进口药品均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章 进口药品的索赔

第二十一条 口岸药检所应将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及时报送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在地卫生厅(局),并抄送各口岸 药检所;同时出具中、英文“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单位据此向外索赔。索赔结案前经检验不准进口的药品,由报验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索赔结果 应及时书面告知口岸药检所。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进口药品经检验不合格超过两次的生产厂商,由卫生部给予警告、通报、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处罚。为伪造、假冒、掺假的进口药品,除口岸药检所留样备查外,由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没收,并由卫生部吊销该厂商所有《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对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而擅自经营进口药品的;未经口岸药检所检查合格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伪造、变造检查报告书;检验证书或报验证 明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伪造、变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除吊销和收缴《进口药品注册证》外,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卫生部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实施检验和对外出证,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进口,按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进口人血清白旦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血液制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进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通用药典是《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和《欧洲药典》。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

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对整批药品质量的正确检定,是进行 药品法定检验的重要前提。为做好这一工作,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特制订本规定。

二、抽样的技术工作由口岸药检所负责,报验单位应配备必需的人力、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

三、同一合同的药品品名、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唛头标记(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 抽样。

四、相同批号药品,依其运输包装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1)原料药:10件以内抽样1件。11件—50件 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 51件—100件 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 101件以上 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 1001件以上 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计; 药品包装为5—10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 00公斤计。1公斤以下药品包装,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2)注射剂(包括抗生素): 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 5万支(瓶)以下,抽样2件; 10万支(瓶)以下,抽样3件; 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瓶)计。200毫升及其以上的注射液,每1万瓶抽样1件。(3)其它制剂: 每2万盒(瓶),抽样1件。

五、抽样数量,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3倍,贵重药品为2 倍量。1公斤以下的药品包装应原装抽样。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退回报 验单位。

六、抽样方法:(1)抽样启封前,应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启封后应核对小包装品 名、厂名和批号等。(2)原料药包装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直接 倾入样品瓶内、混匀。(3)抽样后,在包装内放入抽样标记,将开启之包装封固,并在包装上注明 抽样数量及日期。

七、抽样完毕由口岸药检所开具抽样收据,交报验单位,转收货单位作为凭证。

八、抽样注意事项:(1)抽样环境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2)抽样应迅速,以防止药品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3)液体样品需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 使之溶化后抽取。(4)有毒性、腐蚀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需戴用防护手套及衣服,小心 搬运、取样。且在样品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以避免发生危险。(5)爆炸性药品应勿震动近热。(6)腐蚀性药品避免用金属制的抽样工具取样。(7)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应加套黑纸。(8)需作无菌、热原试验、卫生学检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气的原料药,应将 原包装运送口岸药检所,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附2:

进口药材抽样规定

一、为了加强使进口药材的监督管理、使进口药材的检验样品能反映每批药材 的质量情况,具有一定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同一合同订货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国外提单所载标记,唛头相同 者为一批,每批分次到货者每次均需抽样。

三、抽样工作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报验人需通知各有关单 位仓库密切配合,提供所需的人力和必要工具、场地、做好此项工作。

四、抽样方法 1.抽样前现场观察,先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烂或 其它物质污染)。如有部分包件变质,应另行抽样检验。2.根据药材品种、包装、规格的不同、体质的轻重,结合检验需要,在每一 应抽包件中抽取代表性份样250—500克(指一般药材,特殊品种酌情抽取)。同一批各件中所抽份样数量应力求一致,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 验样品。一般药材的检验样品不得少于1公斤,贵重药材根据到货的品种、数量及 质量情况决定。3.抽取的检验样品,一般品种分为3份;1份检验,1份复验,1份备查。检验后的验余样品和挑出的杂质等亦应保留备查。牛黄、麝香、猴枣、熊胆的验余 样品作为留样。检验后除留样外,剩余样品于发出检验报告书后,凭抽样证明(单据)由报验 单位限期领回。检验样品的留样(备查份和验余样品等)一般保留1年(年终处理前年的留样)。属于索赔或退货检品的留样须保留至该案完结时。某些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 据实际情况掌握保留时间。超过保留期的留样,由口岸药检所自行处理(记录备查)。4.根据进口药材的品种,分别规定抽样件数(所列数字“以上”者包括本数)与具体方法如下:(1)一般药材:100件以下者,抽取5件,不足5件者逐件抽取,100 件以上者按5%抽样。按总件数的1%倒箱(包),不足100件者倒1件。如遇 质量有问题时,可增加抽取件数或倒箱(包)件数。增抽的质量有问题样品,另做 检验样品。(2)广角、犀角、羚羊角、玳瑁、虎骨:全部开箱(包)逐件检查,抽取代 表性样品。羚养角,每150公斤(不足150公斤的以150公斤计,一般每箱 15公斤)抽取1份检验样品。广角、犀角,整支的每支作1份检验样品。广(犀)角块(瓣),每1公斤(不足1公斤的以1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虎骨,整架的每架虎骨作1份检验样品,散装虎骨1箱(包)抽取1份检验样品。玳瑁,每1箱(包)抽取1份检验样品。(3)牛黄:每6公斤抽取1份检验样品(不足6公斤以6公斤计)。全部开 箱(包),按个子及碎片的比例分别抽取代表性份样不少于200克,现场检验霉 变、掺杂等项(霉变、掺杂者另行处理),然后以四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5 0克)。(4)麝香: 壳麝香:每6公斤(不足6公斤以6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全部开箱(包),按各种形态先选择30%壳麝香个子逐个剖开,现场检验霉变、掺杂等项。同时抽取代表性份样(霉变。掺杂者另行处理),全部份样混合均匀,抽取检验样 品(约50克)。根据已剖开麝香的质量情况,如拟进口时,其余70%壳麝香个子亦需逐个剖 开做现场检验。麝香仁:每4公斤(不足4公斤以4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全部开箱(包),现场检验霉变、掺杂等项。然后按每1小包装抽取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共约 50克)。(5)猴枣:全部开箱(包),按个子及碎片分别抽取代表性样品。全部份样 混合均匀,抽取检验样品(约6克)。(6)熊胆:每10支熊胆为一小批(不足10支以10支计)。各支分别抽 取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各约1克)。(7)海马:全部开箱,逐箱抽取代表性份样。全部份样混合均匀,抽取每份 检验样品(不少于100克)。(8)蛤蚧:每5件(不足5件以5件计)抽取1件,做现场检验。酌情抽取 代表性样品为检验样品。(9)海狗肾:全部开箱,逐箱检查。抽取代表性样品。每30公斤(不足3 0公斤以30公斤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每份取10条做检验,留样1条。(10)象皮:现场检验,必要时抽取代表性检验样品。(11)石决明:100件以下倒包10件(不足10件者全部倒包),10 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增倒1件。倒包样品,逐 件做现场检验。酌情抽取代表性样品。(12)朝鲜红参:不同规格分别取样,每20盒开1盒(不足20盒以20 盒计),抽样约100克,每增加20盒增开1盒,每100盒(不足100盒以 100盒计),抽取1份检验样品。(13)西洋参: 统装和分级西洋参:全部倒箱,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5件以下逐件抽取,5件以上每增加5件(不足5件以5件计)增抽1件。每件按不同类型(大、中、小、质轻、质重)分别抽取份样约100克,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 检验样品(50—100克)。原装西洋参:10件以下抽取2件,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 10件计)增抽1件。按抽样件数的1/2倒箱(包)做现场检查。然后参照统装 西洋参,抽取检验样品。(14)西红花:全部倒箱,逐件抽取份样约50克。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 分法缩分抽取检验样品(约75克)。(15)天竹黄、安息香:10箱以下开2箱,10箱以上每增加10箱(不 足10箱以10箱计)增开1箱。每箱在中间和四角五个部位取份样。全部份样混 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每份检验样品(约500克)。(16)肉桂:全部开箱,逐箱抽取。截取代表性样品,总量不少于300克 作为检验样品。(17)血竭:10件以下全部开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 以10件计)增开1件。每箱自上、中、下各取血竭两块(原装血竭各取不同类型 血竭共约500克)为份样。然后自份样上各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 0克)。(18)苏合香:以最小包装作为1件计。10件以下抽取3件,不足3件者 全部抽取。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 取的份样即为检验样品,分别检验。(19)沉香:全部倒箱检查,按沉香的颜色、质地、大小分别抽取代表性份 样,然后自份样上劈取代表性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约500克)。(20)芦荟:50件以下,每10件(不足10件以10件计)抽取1件; 51—100件,每增加20件(不足20件以20件计)增抽1件;101—1 0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增抽1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以100件计)增抽1件。每件抽取的份样即为检 验样品,分别检验。(21)藤黄:10件以下全部开箱,10件以上每增加10件(不足10件 以10件计)增开1件。抽取代表性份样,全部份样混合均匀,四分法缩分抽取检 验样品。

五、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干燥。2.抽样的检验样品应迅速放入密闭容器中(塑料袋、铁罐或磨口玻璃瓶)。3.根据到货的质量数量和包装异常情况,因检验工作需要可适当变更抽样方 法和数量时,抽样人员应与报验人共同协商变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样品。

2.进口药品流程 篇二

一、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口业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现状分析

1. 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口业务方面存在的风险

在当前经济不稳定的前提之下, 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看到国际贸易当中不可规避的风险存在。中国多年来都是作为出口大国, 外贸企业由出口转变为进口实际上也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也必须针对一些风险的预估和判断来尽可能的降低损失, 尽可能地为自身的利益考虑。自从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各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环境都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 对于经济的预判很多时候也与我们预估的差距很大, 一些作为进口商的国家为了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的损失, 它们在与出口国签订协议之后, 由于资金不到位, 资金链断开等原因总会拖欠贸易金额或者是尽可能地无中生有找出问题来为难出口国, 将所有的风险都在最大程度上转嫁给出口国, 而我国正是因为如此, 受到了许多的经济损失和伤害。而近些年来我国的外贸企业作为进口国, 在国际贸易和经济交流当中, 出现的风险以及“交学费”受教育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就充分地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外贸进口当中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外贸企业自身是有非常大的影响和损失的。

2. 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业务

一般而言, 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业务主要分为以下的两种, 第一种是代理进口业务, 第二种是自营进口业务。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 并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营销对策, 进而使得我国的外贸企业被至于困境。先来说第一种, 外贸企业担任的责任和职责实际上就是受托方, 他们接受国内委托方的委托, 代替他们进行货物的进口贸易, 实际上就是代理人的责任和角色。而第二种则是体现外贸企业自身的自营能力, 他们自己联系和寻找国内外的一些客户, 并且代理一些进口货物直接销售给国内的客户。

这两种模式都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贸易活动的类型, 很多的人认为第一种对外贸企业是非常有利的, 外贸企业不用承担任何的风险, 只要不存在垫资的现象, 风险就全部都推给了委托方, 而第二种相对风险高一些, 收益也会多一些。

二、外贸企业进口业务内部控制流程的几点建议

1. 财务管理需要提前到业务开展阶段

财务管理需要提前到业务开展阶段, 这一观点主要就是针对外贸企业的一种业务方式,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代理进口业务。这就要求我们外贸企业在与委托方进行贸易签订之前, 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委托方的相关信用, 经济实力, 诚信状况等多个方面, 并且, 针对委托方提供的资金状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与限额定夺。做好风险的控制工作, 避免委托方自身将风险无限制的扩大, 进而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 在进口提单之前, 要将账务处理的时间点提前

提单, 是指在贸易活动开展之后的一项物权凭证, 提单充分说明一项新的债务的形成。所以, 账务处理一定要在提单之前, 这样就可以保障外贸企业进口业务自身的安全性, 所以, 要将账务处理的时间点提前。

3. 将对于物流信息的关注放在仓储之前, 确保整个物流体系的完整

企业每一项进口业务都跟商品运输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商品运输是业务流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所以, 物流在商品运输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货物的入库, 到后来的存储以及最后的运输, 都需要物流参与。

三、结束语

外贸企业的进口业务是近些年来我国新推出的对外贸易, 外贸行业改变传统的出口导向, 改为以进口为主要贸易来源, 这对于初入世界市场的外贸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并且最近一些年我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当中遭遇的风险屡见不鲜, 对我国外贸企业自身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平焱.外贸企业进口业务内控流程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 2013, 04:35-38.

[2]席宁.对外贸进口业务的财务风险管控[J].商业会计, 2009, 02:40-41.

[3]崔保成, 刘树林.外贸企业进口技能的指标体系研究[J].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 2010, 03:38-45.

[4]吴浩波.基于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研究[D].安徽大学, 2010.

[5]常雨忠.外贸企业汇率交易风险管理研究[D].南昌大学, 2010.

3.进口药品流程 篇三

【摘 要】按照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关于药品管理和核算的规定,药品视同库存物资进行管理,实行进价核算方式,药品核算的流程将产生诸多新的变化。本文介绍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下医院药品会计核算的变化,以实现药品会计核算的优化,加强医院药品财务管理。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药品会计;核算流程

药品是特殊商品,是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资,也是医院主要资金流动的部分。药品收入来源于医院药品的销售过程,而药品管理则贯穿从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销售的全过程,药品管理在医院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药品管理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和经济效益。因此加强药品会计核算,保证药品质量、减少库存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药品会计的核算流程以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需要。

1.新、旧制度下药品核算的主要变化

1.1与药品相关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新《医院会计制度》取消了“药品”、“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收入”、“药品支出”一级科目,设置“库存物资”科目,将“药品”作为“库存物资”的二级科目,该科目下再设置“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两个明细科目, 并按草药、西药和中成药来进行明细核算。新制度将“药品收入”合并到“医疗收入”中核算,“药品支出”合并到“医疗业务成本”核算,设置“药品费”二级明细科目核算药品成本。

1.2改变了药品的核算基础

在旧制度中,明确规定“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新制度将药品纳入存货管理范畴,规定“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计算药品成本时按进价核算”。

2.新制度下药品核算流程探讨

药品的核算流程包括:药品的入库、出库、药品的付款、药房药品的发出、消耗以及药品的盘点。新制度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核算药品的实际成本。

2.1药品购进时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改变了以往药品购入时按售价核算的方式,改为按进价核算,每月药品会计审核购进药品的发票和入库单,确认发票金额与入库单以及入库报表金额一致后,按照采购价格进行会计核算,借记:库存物资——药品——药库药品;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XX单位。医院结算周期大致为1-3个月,在此期间,药品会计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并按照付款金额完成药品的付款流程,并同时减少应付账款-单位往来的期末余额。

2.2药房向药库领药核算

目前,我院采用药库集中采购药发往各门诊药房、病房药房,然后由各药房销售给病人的模式,每个星期药房管理人员根据本药房实际药品存库情况申请未来一个星期的药品数量,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药库提出领药申请,库房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及时安排送药。每月药品会计核对药库出库单与药房入库单,确认无误后做药品出库核算。借记:库存物资——药品——药房——西药,贷记:库存物资——药品——药库——西药。

2.3药品收入的核算

新《医院会计制度》将“药品收入”作为“医疗收入”的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明确在已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已发出药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已提供医疗服务并预计很可能收到医疗款项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计算的金额确认为药品收入”。每日,会计科根据核对无误的门诊收费处、住院结算处的收入日报表,确认药品收入金额。

(1)门诊药品收入。

借:库存现金(病人现金付款)

银行存款(病人支票付款)

其它应收款-POS机(刷卡付款)

应收医疗款——医疗保险机构(应收医保支付款项)

贷:医疗收入——门诊收入——药品收入——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

(2)住院药品收入。

借: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预收医疗款(预收病人押金)

贷: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

(3)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按时间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

(4)期末,将“医疗收入——门诊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结余”科目。

2.4药品支出的核算

目前,我院药品支出是核算药房药品的出库,每月月初药品会计通过HISYE系统打印出各药房的出库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各药房保留,第二联作为药品支出核算的依据。内部领用或发出的药品,均按照其实际进货金额,借记:医疗业务成本,贷记:库存物资——药品——药房——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目前的做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单纯的以药房的出库视作药品的成本支出难免有可能高估成本。本文认为采用实际的售出药品数据作为药品支出的依据会更可靠。

2.5药品的盘点

每月末财务人员、药库、药房人员对药库、各药房的药品进行盘点。盘点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盘点明细表上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进价)、金额、批号、有效期,邻近有效期的药品要提醒大家注意,过期药品及时报废。药品会计汇总后,打印药品盘点报表一式二份,一份各药房保留,一份报财务部门。盘盈时,借:库存物资——药品,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经领导批准后,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盘亏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库存物资——药品。领导审批后,再按批示处理,借记:其他支出——药品支出——药房药品损益(批准核销部分)、现金或其他应收款(追究赔偿部分),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新《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后,医院药品的核算和管理是医院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的核算流程对于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医院应该认真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药品的财务管理。 [科]

【参考文献】

[1]郭成杰,吴新勇,王立.我国医院药品核算管理方法的回顾与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0,10(5):20-21.

4.进口药品如何在国内销售 篇四

不能直接销售,首先需要在国内进行备案。

备案所需提供资料:样品,国外生产商的授权证明(抬头必须是生产商),公证处公证,成本报告,生产日期,国外1年的销售证明等信息。5年后续审。提前6个月报审。进口药品的批准文号没有国药准字,因为不是本国产的,进口分装的是国药准字j,进口药品一般是进口注册证号:***就是批准文号了国药准字J字的是进口分装药品的批准文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实施注册管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

(十一)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

资料编号

(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资料编号

(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

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资料编号

(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资料编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

(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资料编号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资料编号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资料编号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

(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

(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附件三规定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包材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再注册和补充申请均报送2套申请资料(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原件资料中放入2份,复印件资料中放入1份)。

5、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1)目前暂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领取,一个品种领取3份申请表。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证明性文件:

(1)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国外生产商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若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需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出此项资料。(2)国外生产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

(3)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外生产厂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检验报告:

(1)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可在技术审评工作开始后单独另行提交。

(2)应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原件。

(3)应提交三批申报产品的自检报告原件。

5.包材的质量标准:若所提供的药包材质量标准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标准起草说明。

6.其他资料按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附件三整理。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3: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药包材注册检验: 申请人凭检验通知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报送连续3批样品。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收到注册检验通知单和样品后,在60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进口药包材研制情况及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并抽取样品。

(三)技术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及意见后,在9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

(四)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符合规定的,核发《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药包材生产厂商申请药包材注册的,参照进口药包材办理,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六)复审: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批决定后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原报送的资料和样品。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发给相应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的时间。(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知识

定义 进口药品通关单(Drug Import Customs Clearance)[1],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进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准予药品进口的许可证件。

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口药品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为“Q”。[2]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1.进口药品通关单适用范围:

(1)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纳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进口药品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9号附件

(四)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文附件4,以及国食药监注[2006]544号文。

(3)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进口药品通关单不适用范围:

(1)出口药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药品。(2)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3)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进口展览药品属海关监管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货物所有人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2]

编辑本段管理规定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药材除外),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授权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适用所有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材,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部门签发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属于食品添加剂和药品合成前体的非药用物品,海关验核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海关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3.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药品的口岸必须与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准的口岸一致。

(1)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口岸: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辖关区口岸。

(2)中药材进口口岸: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口岸/边境口岸的对应关系详见《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 655号)附件1和附件2。

(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进口口岸限定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其中《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物制品为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目录》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 号附件5。

5.平行进口车进口相关手续流程 篇五

2.车主工作公司需提供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海关自理报关企业登记证(十位数编码)

3.国外办理出运手续(必须出主提单)以货主的名义找船公司定仓

4.客户需提供详细的进口车辆资料(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VIN,发动机号码,生产日期,行驶公里数,购车发票或评估证明,国外出口报关单)

5.进口车辆达到上海港后,办理换单手续

6.资料齐全后,车主本人必须带好相关资料由我司人员陪同到海关办理进口许可的申请手续

7.5个工作日后,等待海关批准进口后,由我司代为到海关领取海关进口许可(关封)

8.我司开始办理报关,报检,海关查验等相关手续

9.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进口车辆审定价格,客户配合支付海关关税

10.我司办理进口车辆放行,提车计划安排

11.客户到港区提取进口车辆

12.客户需到本进口车辆的特约维修站或专业修理厂办理本进口车辆的发动机号码及VIN的拓印,并核对申报时的信息是否正确

13.带好进口车辆的拓印并开车到上海商检局办理验车工作,并安排旧车验车手续 14.开车到上海海关业务二处办理进口车辆申领进口证明书(领照单)

15.商检局领取进口车辆商检单

16.购买进口车辆保险

17.办理拍牌手续

18.支付进口车辆购置税

19.开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进口车辆样车制作业务

20.5个工作日后,开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进口申报条件:

1:品名

2:品牌

3:适用车型

4:型号

5: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

6: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

7:通用零件编号前加注“TY”

8: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9:维修件编号前加注“W”

10: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WF”

11:若是维修件应申报正厂件或副厂件

12:构成整机特征需注明

三、进口汽车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单

2、invoice 发票

3、装箱单

4、买卖合同

5、无木质包装声明

6、进口汽车安全质量许可证(CCC)

7、汽车空调不使用氟利昂证明

8、报关委托书

9、报检委托书

10、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口证(向外经贸局申领):

申领的资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申请表》(须盖鲜章并填写企业真实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经该企业法人签章),一式二份;(此表格需要去市政府对面的老实巷70号5楼领)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选择港口的一家货代,并把下述资料传真给货代公司:

1.自动进口许可证

2.进口合同

3.进口发票

4.装箱单

5.海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

6.提货单(由船公司签发)

7.进口报关单

六、有关进口汽车的一些参考税收问题:

A、汽车进口关税 :

1.排气量在4001ml以上,消费税为40%,综合税率为1.4375 2.排气量在2501-3000ml,消费税为12%;综合税率为0.662 3.排气量在2001-2500ml,消费税为9%;综合税率为0.607 4.排气量在2000ml以下,消费税为5%;综合税率为0.539

B、消费税:

1.排量在1.0升以下的为1%;

2.排气量在1.0—1.5升的为3%;

3.排气量在1.5-2.0升的为5%;

4.排气量在2.0-2.5升的为9%;

5.排气量在2.5-3.0升的为12%;

6.排气量在3.0-4.0升的为25%;

7.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为40%

C、海关关税计算案例:

以一辆3.5升的奔驰E级的E350为例,消费税为25% 如以美国售出价为海关核定的到岸价格计算50351美金x6.8477=344788元(到岸价)进口关税:344788*25%=86197元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344788*(1+25%)/(1-25%)*17%=97689元 进口汽车消费税:(344788+86197)*25%/(1-25%)=143661元 国内车辆购置税:344788/(1+17%)*10%=29469元 此车固定费用:车身价344788+进口关税86197+增值税97689+消费税143661+车辆购置税29469=701804元。

===========================================

七、时间安排:

1.提前备案,所需时间15—21天。

2.安排中检,2-4天。

3.驳船,1—3个天。

4.申报,在单证和审价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约3—7天。

5.指定港口清关后内陆陆运配送至厂家。

以上操作时间共约25-30个工作日

八、运输和商务方式: 1.工厂到码头的陆上运输

2.报关代理,码头卸货,装船

3.散杂船海运(滚装船,杂货船,散杂船和重吊船)

4.专业FOB或CIF货物的租船定舱方式。

5运输代理和保险代理 九、二手设备进口所产生的费用大致有如下:

香港部分: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处理费,中转费,内地部分:关税,增值税,码头和换单,报关费用,国内报关报检,商检费用,香港到内地城市运输费用,旧机电备案费,旧机电许可与证费用,处理费用,其它

进口人向海关正式提交电子数据后,经海关审核并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将传输到直属海关的审单中心,由其对商品编码(HS编码)、价格等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十、海关审价:

通过审单中心的审核,进口人就可以向现场通关科提交纸质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经过通关科审核无误,海关将据此计算应缴税款。

如审单中心无法根据申报的电子数据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会将该票报关单的审核转岗到现场海关通关科或验估中心进行验估作业。

需要进出口人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的,海关会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并送达进口人,通知其就存在的疑点进行解释。

进口人应当提供“价格质疑通知书”所要求补充提供的资料,如实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配合海关验估人员确定应税货物实际状态和完税价格的工作。

如果进口人的解释说明仍不能解除海关的疑虑,或者在期限内不向海关提供所要求的单证资料,海关会制发“价格磋商通知书”并送达进口人,要求其与就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进行磋商。经过磋商,海关认为进口人的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应税货物进行估价。

十一、汽车上牌相关事宜:

1、单证从国家海关的角度来讲一般只要是美规车进口的手续完善即可上牌。上牌前,需要准备以下单据:关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单、一致性证书、电子信息表和发票。此外备好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购车还需要提交法人代码。

2、购买保险

3、发票工商验证

4、检测厂验车

带齐所需文件并驾驶新车(个人购车需本人去,若本人无法前往,可由本人直系亲属代办,需携带户口本以兹证明),到各地方机动车检测中心各区县指定分所验车。

十二、选择我们的理由: 1.交货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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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红酒进口流程 篇六

(一).由于没有进出口权,而且自己操作进口很麻烦,所以我们可以直接找家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找到外贸公司后签订代理合同.(二).找设计公司办理标签设计.现在取消了提前到商检局审核标签的程序.但是我们设计好了标签以后可以拿到到商检局叫他们帮忙看一下,以防后期的审核不通过.(三).标签没问题后寄到国外进行贴标.然后发货.(四).货物到港之后进行报检.这些都是由外贸公司来操作的,我们只需要提供一些资料就可以.这时候我们可以把货物提到仓库,但是不允许销售,每种酒类我们大概要留5-6瓶的样子在商检局,商检局进行检测.第一次建议每种最好少进,以防止商检不通过要返港.商检局商检没问题后出具卫生证明.这个时候需要做标签的备案..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产品的成份表.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报检需要的材料:

1.入境货物报检

2.报检委托书/贸易合同/发票/箱单/提单

3.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复印件

4.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正本

5.生产厂商《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

只需要简单的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6.企业出具的质量保证函

7.中文标签审核证书.商检通过后

四、产品报关:

1、Commercial Invoice(发票)

2、Packing List(箱单)

3、Bill of lading(提单)

4、Health Certificate(健康证书)

5、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动植物检疫证明)如动植物源性产品

6、Quantity Certificate(数量证书)

7、Fumigation Certificate(有木质包装情况下的熏蒸证明)

或Non-wood Packing Material Certificate(非木质包装证明)。

8、原产地证

*办理报关手续时,需要报明牌子,等级(AOC或D.O),年份,葡萄品种(如赤霞珠.美乐等),升数/瓶,产区.规范申报如:精灵泉城堡干红葡萄酒/品牌:RIVIERE等级AOC 赤霞珠 750ML/瓶.产区:波尔多.2004年

*食品饮料的进口到岸手续是先商检后海关。假如商检关未过,货物不准入关,要被退回。商检要在货物监管区对所申报货物进行核对:包装是否符合标准,中文注册商标是否完备。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免疫证、产地证、质量保证书等等。对于红酒以“托”来打包包装的,如果是采用木托,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另外,就是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

在商检检验完毕后,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

7.进口药品流程 篇七

关键词:临时性进口,程序,控制

1前言

作为日益竞争的公路施工系统,要想在国外市场立足,必须有坚实的施工水平和施工队伍,设备和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施工必须品,在国外项目施工中,绝大多数的设备、工程材料和机械配件是通过国际贸易采购的,这就需要采购人员既懂国际贸易又熟悉海关通关的基本知识,结合具体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地进行海关通关。

一般情况下,根据外国当地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所必须的设备或设备必要的配件的进口可以采用临时性进口,当工程合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这些临时性进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关,例如:施工合同中经常这样规定:Contractor's Equipments,including essential spare parts,imported by the Contractor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executing the Contract shall be temporarily exempt from the payment of import duties and taxes upon initial importation,provided the Contractor shall post with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at the port of entry an approved export bond or bank guarantee,valid until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the Contract plus six month.

承包商为了施工的需要,进口一些不属于消耗性的货物,在进口的时候,根据施工合同,承包商应该采用海关保函进口,这样可以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有时可以节省关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通常有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的保函两种,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承包商尽量采用保险公司开具的海关关税保函。

本文主要介绍临时性进口机械设备的程序。

2临时性进口机械设备的一般程序分析

2.1 通关准备工作

进口通关是国际贸易的最后一个重要的环节,单据是通关的重要凭证,鉴于我们的通常的工程合同和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国外施工合同规定,所有为了施工而进口的设备,都属于临时性进口,进口时可以交纳保函抵押,结合施工经验,个人认为保函可以暂时节省资金,有利于资金的运转,保函的意思是利用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书面担保,海关同意货物临时性进口,待工程结束后,货物再出口的一种方法,所以用保函的货物必须是可以再出口的临时性进口货物。

这些临时性进口的设备在工程结束后应该再出口(根据各个国家的政策和施工合同规定,按照折旧率或适当的法规交纳应交的关税)或补交关税。鉴于以上,在通关之前、后必须作到以下几点准备工作:

①收集必要的单据,并复印存档。

②初步计算所必须的各种海关关税。

③由于在国外施工,本公司的员工不易获取报关资格证书,所以要慎重、合理地选择几家有诚信的清关/运输公司作为通关代理,并签订代理合同。

④正确的掌握该国的海关关税的《税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⑤了解当地的市场情况,并熟悉海关的分工及工作范围。

⑥建立通关台帐,及时掌握货物的到货、付款和其他信息。

熟悉以上几点后,接下来要做的是,根据具体的施工合同选择合适的通关程序和手段,和你的代理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快捷、合理地进行通关程序,在不违反该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何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2 通关程序

由于我局海外项目绝大多数机械设备都是通过海路联运方式到达项目工地的,货物海运从发货地到达目的港后,然后需要采取路运的方式到达项目工地。由于上述的原因,我们实际上控制通关流程的关键点就是如何控制我们的清关代理,并协助清关代理一起完成货物的进口工作。因此,一般的通关流程为:

①从发货人(SHIPPER)处收到以下必要的通关单据

②通知清关代理公司来取上述单据或背书后送至代理公司处,并询问港口代理/船运公司的官方网站,得到货物的大致到港时间,同时通关代理公司签字的收到海运单据的证明。

③根据所在国的《税法》大致估算此单设备的海关关税,并通知代理公司之,及时检查我们的进口保函(CUSTOMS BOND)是否够用。如果发现进口保函金额不能满足本次进口的需要,应该立即办理新的保函或者办理一张金额较大的保函取代/覆盖原有的保函。

④直接和目的港的港口清关代理取得联系,及时询问船只是否到港,最好要求代理公司每天发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电话告知船只或货物情况。

⑤联系一家当地保险公司做货物从目的港到工地的路运运输保险,并取得原始保险单据。

⑥货物到达卸货港后,通知港口清关代理检查此单设备卸港时是否与PACKING LIST上所列相同。如果出现缺少、损坏、腐蚀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要求清关代理代为设备做商检,当地商检商检部门出示商检报告,拍摄必要的照片,及时通知发货人和保险公司,并着手索赔工作。

商检机构一般为国际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比如SGS、IITS。或者是海运保险单的保险人在卸货港口的合作商检机构、卸货港口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⑦通知清关代理公司尽快在港口清关,港口清关包括办理过境运输保函(如果需要的话),并组织运输车辆,获取运输车牌号码,要求代理公司每天通报运输车辆的位置。过境国的通关和目的国的手续基本相同,仅仅是把缴纳关税的工作变成了过境的工作。同时缴纳港杂费用、港口代理费等。

⑧设备抵达所在国的路运海关站后,代理办理通关事宜:

A 经过专门人员检查后,确认为可进口的设备。根据海关《关税法》,计算需交的关税,正确填制报关单CUSTOMS BILL OF ENTRY(DECLARATION)交海关检查-申报。

B 待海关工作人员进行验关,取得海关签字的VERIFICATION ACCOUNT FORM后,代理送至海关-验关。

C 待海关复核无误后,按照规定保函抵押关税,从我们的关税保函中扣除应交纳的关税后,取得放行单RELEASE ORDER—扣保函和放行。

D 放行设备到项目工地,设备在运输途中需要检查必要的单据,留复印件于运输司机,以便运输途中海关检查站的检查。

⑨设备到达工地后,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做好各项有关设备的记录。

(10)要求工地卸车,并通知代理空车已返回。

(11)从代理公司处要回所有的单据并复印存档。

(12)根据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取得发票和收据,交财务核实后,报销支付。

(13)项目使用此设备,无问题后,临时行进口通关程序完毕。

2.3 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对于路运运输距离较远的项目,必须要求代理公司的运输车辆的状况良好,以免影响运输。

②一定及时做好从港口到工地的运输保险,以免发生意外时,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③如果设备发生任何丢失、损坏、腐蚀或者其他非正常问题,请及时做商检报告。

④和项目所在国和目的港所在国的两家清关代理取得直接的联系,随时搞清楚货物在物流中具体的位置。

⑤认真研究所在国的《税法》,掌握税率,合理避税。

3临时性进口机械设备的通关控制点

根据本人国外工作中具体的操作经验,为了防止通关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损失,特提醒以下几个控制点需要注意:

①通关代理合同是执行通关程序发生的依据,是控制整个通关流程的法律文件,必须认真签订。

②一旦在运输或接货过程中出现事故,要及时拿到官方或权威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为今后的索赔工作准备必要而充分的证据,减少由于意外而带来的损失。

③进口单据是整个通关的基础,严防单据不全或丢失。

④通关时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要求清关代理公司依照海关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或者更改。

⑤熟练掌握当地国的《关税税则》,对每单的关税情况要认真审核,出现问题及时修改。

⑥完税的设备需要保留必要的海关纳税证明,为今后的结关做好准备。

⑦谨慎保存关税保函资料,定期向海关核对保函的使用和剩余情况。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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