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精选9篇)
1.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一
食品安全委员会201X年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XX年,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照州、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不断强化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狠抓措施落实,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XX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XX年,我县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各种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工作已列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议事日程,为保证XX年食品安全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和实施,4月份,××县人民政府召开了XX年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县六乡一镇及9个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与××县人民政府签定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食品安全联合宣传工作
XX年,我县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县工商局、食药局、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畜 牧局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县城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食品安全法等宣传活动,共开展宣传活动3次,出动宣传人员34人次,车辆2车次,悬挂横幅18条,销毁假冒伪劣食品651.68千克,价值0.96万元,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类食品安全宣传小活页、《饮用水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宣传材料共计3000余份,播放《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录音带11小时,受教育群众达50000人次。
通过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识别能力,震慑了不法商贩的制假、售假行为,提高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强化措施,大力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1、联合专项整治
根据怒江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县政府的文件精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积极主动加强对各食品综合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农业局、广电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了元旦春节、添加剂、春夏之交食品安全、食用盐、学校食品安全、国庆中秋等联合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111人次,出动车辆18车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户292户次,查出过期食品扁担老豆干14袋,现场没收并销毁变质水果23件1050 斤,由工商局作相关处理。在食用盐专项整治中共查处工业盐167.5市斤,发放食用盐宣传材料8000余份。
2、食安委成员单位结合职能开展工作情况
农业部门:XX年,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实验室共完成蔬菜检测953项,检测合格率100,为××县城居民吃上“放心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继续加强对水产品养殖地的管理工作,规范渔用品市场的经营次序,保障我县鱼类食品的安全,积极开展水产品的监管,共出动执法人员27人次,出动8车次,责令停止无证经营水生鱼类1起,受处罚人数达22人;继续宣传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本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工作中,共出动宣传车辆10辆次,执法人员41人次,未发现不合格农资产品;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种植实验,安排了农业技术人员下达大各乡镇进行科技培训,总培训了7户,65人次。
畜牧部门:出动人员32人次,车辆7车次,检查兽药批发零售商1户,疫苗使用1户,饲料添加剂批发零售商2户,养殖户7户,检查兽药3个批次241个品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4批次35个品种。完成屠宰检疫猪15916头,牛724头,羊861只,禽31660只,其中检出病害猪47头,已作无害化处理;对进入我县的畜产品及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共检查畜类 19.92吨,禽类25.4吨;开展产地检疫,共检疫上市活畜猪16890头,牛1538头,羊4658只,禽类48140只,检出带病畜17头,已作合情处理。开展《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宣传21场次,用民族语言播放了《动物防疫法》磁带,受宣群众达8.2万余人次。
质监部门: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食品质量危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向1家食品生产企业试推行“三保”工程。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3次食品安全突击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2次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了2次全面巡查和认真回访。通过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形式与全县1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13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定了食品安全承诺书,使我县食品生产企业取证率始终保持100,食品生产承诺书签订率始终保持100,食品添加剂备案率始终保持100,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率始终保持100的目标。采取市场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查相双管齐下的方法,以“儿童食品、日用食品和实行食品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为重点,对全县食品销售市场进行了整顿规范。共出动人员502人次,车辆43车次,监督检查400户次。查获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40000余元。抽检茶叶、植物油、白酒3种6户。
工商部门:切实抓好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出动执法人员99人次,车辆18车次,检查市场19个次,经营户1021户次,查获各类假冒伪劣食品15.715千克,价值0.3126万元;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401份食品安全责任书。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农贸市场已提出的3a级诚信市场申请,经认真严格审核后,被评定为2a级诚信市场,并已挂牌。积极培育和帮助农村经营户参加“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共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农村经营户有14户。开展“一会两站”工作,在全县六乡一镇都成立了消协分会,并在上帕镇上帕社区和匹河乡老姆登村成立了“两站”。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0份,悬挂宣传横幅4幅,同时在县广播电视台播出为期10天的《食品安全法》电视宣传节目。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食品经营户及餐饮业1071户次,其中餐饮业738户次,副食批发零售333户次,生产加工业20户次。监督覆盖率为100,出动卫生监督员154人次,车辆16辆次.对人群较为聚集的各农贸市场,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加工业、餐饮业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各食品经营户,提出指导性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重大活动监督10次,对接待单位进行餐前现场卫生监督检查34户次,出动卫生监督员55人次,下发更换食品品种意见书6份。对学校食 堂专项检查5次,监督检查48户次,监督检查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129户次,出动卫生监督员81人次,车辆10辆次。为加强我县各饮食店负责人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与餐饮单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0份。对冷冻食品、糕点、餐具进行抽检化验,抽检冷食品10户,12份,合格5份,合格率42;抽检糕点5户,10份,合格10份,合格率100;送检冷食3份,均合格;对餐具消毒配送中心的餐具进行抽检2户,计30份,合格19份,合格率63.3﹪。对辖区内的食品行业组织培训9场次,790人参加培训。委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全县食品行业个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查出禁忌人员1人,已调离了工作岗位;审批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行业153户,换卫生许可证53户,复审卫生许可证20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进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召开XX年××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共组织和参与元旦春节、食品添加剂、3.15食品安全、食盐安全、春夏之交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国庆中秋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出动人员19人次,车辆7车次,监督检查户数292户次,现场监督销毁变质水果23件1050斤。出动人员12人次、车辆6车次、初步完成对全县餐饮户的调查统计。制作《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起草和下发了《春夏之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15食品安全宣传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打 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发案》、《国庆中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印食品安全信息10期,印发食品安全预警公告3期,在县电视台、广播上播放3期。
四、取得的成效
1、《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卓有成效,通过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认识能力,提高了群众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
2、在源头上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了食品从源头上就是安全的。
3、继续加强对生产加工业的管理,对备案企业的巡查回访,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4、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经营户的流通领域的进销货台帐和消费领域的进销货台帐发放面。
5、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无论检验种类和数量,都有了较大进步。
6、扩大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的范围,各乡镇与57个村、1个社区,教育与学校,宗教与教堂都签订了食品 7 安全责任书,工商与食品经营户、卫生与餐饮户、质监与生产加工户都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
五、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食品经营户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水平低下,卫生条件差;二是经营户对发放的进销货台帐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三是个别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不及时;五是经费投入不足。
2.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
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后,应当由工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女职工状况、女职工委员会筹建情况、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情况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组织的团体会员,接受驻地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
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增补。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竞赛
第十二条
围绕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公司的改革发展,广泛女职工“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开展符合女职工特点的竞赛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女职工的聪明才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安全、质量、科研等工作,组织开展女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和女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动员女职工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充分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生产竞赛、技术攻关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女职工中能工巧匠作用,奋力攻克产品零件加工中的生产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 引导女职工自觉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在企业精益化生产和精细化管理中展示作为、贡献力量。
第四章 女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人身权
利,参与、监督、协助职能部门制定与落实涉及女职工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动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开展女职工法律援助,向一切歧视、侮辱、残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确保维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落实,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提高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程度和能力。
第十八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积极协调女职工因劳动和分配引发的劳动争议事项,倾听女职工呼声,反映女职工诉求,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努力消除女职工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水平,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全面开展以女职工为特定人群的健康知识普及和体检工作,不断提高女职工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监督企业落实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依照规定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关心女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状况,努力帮助她们排忧解难,特别要关注单亲女职工的家庭生活状况,尽心竭力消除她们的后顾之忧,当好替女职工说话办事的“娘家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创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女职工创
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满足她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章 女职工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引导女职工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十四条 开办培训班适时举办女职工适应性培训,鼓励女职工学文化、学科学、学法律、学技能,及时组织开展女职工技能大赛,支持女职工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技能大赛,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受教育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女职工的知识技能、择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不断满足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开展广大女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寓教育于娱乐之中,用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活跃女职工生活,陶冶女职工情操。
第二十六条 大力宣传女职工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做好优秀女职工培养、选拔、评比、表彰、管理、推荐等工作,为女职工的自我发展、自我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
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安排检查、定期召开全委会议,指导基层女工委的工作。
第三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不断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努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反映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落实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政策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方针、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公司的工会经费审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经费审查职权,对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 经审委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和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在届中实行替补制,新的提名人选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补选确认。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经费审查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一1一 政策、制度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2、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为会员服好务;
3、工作严肃认真,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对审查工作质量和审查材料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经审委的任务:
1、审查同级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2、督促同级工会实行财务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定期公布账目;
3、检查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审委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4、做好调查研究,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5、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6、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
7、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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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经审委的权利:
1、经审委主任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委员有权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2、有权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审查过程中,有权检查同级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调查,有关人员应做出明确说明和答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推诿;
4、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企业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经请示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7、同级工会组织应按时向经审委报送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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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下发经审委。
第七条 经审委的义务:
1、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重大调整、追加和临时发生的重大项目等,按规定的审查方式、程序及时进行审查;
2、每次审查完毕后,写出书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加强和同级工会委员会的联系,经常与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互相协作,主动争取支持;
4、努力学习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八条 经审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以下组织纪律:
1、严格依照审查审计标准、程序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审计;
2、对特殊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3、对查、借、调、阅、使用的资料,应做到手续完备,专
一4一 人负责,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涂改或丢失;
4、调查取证、清点钱物必须由两名以上审查人员进行,被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单方面进行;
5、在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要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6、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
7、审查对象涉及审查人员本人的家属、亲友时,应请示领导同意后,自觉回避。
8、对审查计划、审查内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线索以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9、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丢失;
10、对审查对象采取的审查方案和方法、审查人员内部的不同意见和审查报告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11、审查文件和资料按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审查内容。
1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文明审查;
13、不得向涉案人员收受贿赂和包庇袒护,不得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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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制定依据,条例相关内容将随以上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4.信息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篇四
1、信息科学学院教学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适应当前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强教学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学院特成立教学委员会并按本条例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是在校教学委员会和学院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和参与决策的。
教学委员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紧密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而努力。
2、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教学委员会研讨学院培养人才的要求,总体目标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意见。教学委员会听取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报告,研讨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提出建议和提供实施方案。教学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审定专业设置的论证报告、专业建设方案、检查专业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审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审定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2)制定学院各类职称人员在教学工作方面的质和量的标准和审议办法。
3)审定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并参与相应的教改方案沦证,听取重要项目的验收汇报。
4)定学院教学状态、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实施办法,审定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建设教学优秀学校的规划。5)定各类各级教学奖的推荐项目和名单。
6、接受学院委托的其它工作。
3、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1)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富于改革创新精神,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的负责人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信息科学学院
5.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五
(2011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中国关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关工委是党中央批准成立的,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培养全国各族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中国关工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努力培育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中国关工委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中国关工委与各地区、各部门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关工委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中国关工委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深入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寓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之中,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第八条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努力学习先进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九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十条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施义务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爱护青少年,特别是他们中的特殊群体,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第十三条 加强“五老”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独特优势,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青少年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组织关工委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以创新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办好关工委的刊物和网站,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组织联系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要关心“五老”的学习、工作和身体健康,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第二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推动基层关工委的建设,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针对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特邀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中国关工委主任由党中央任免。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关工委领导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安排工作,商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国关工委的议事机构,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领导成员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处理日常工作及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成员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干部若干名,按公务员进行管理。要加强办公室的建设,关心办事机构在职干部的成长。第二十九条 中国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直属事业单位,为关心下一代工作服务。要坚持公益性,不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副主任会议、一次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一次有关部委联席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大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关工委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全额拨付。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章 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党支部(基层党委)决定由军人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军人委员会应当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一)士官选取和晋级;
(二)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
(三)骨干配备;
(四)技术培训;
(五)表彰奖励;
(六)毕业学员分配;
(七)困难人员救济;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荐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就前款所列事项组织民主推荐,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拟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推荐的人选名额、标准、条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推荐人选一般先由班、排(分队)提名,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选产生。应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30%;应选人数不足10人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40%;应选人数为1人的,推荐人选数为2人。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该事项人选。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军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以外确定人选的,必须报对该事项人选有审批权的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向军人大会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评议:
(一)本单位首长;
(二)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党支部(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采取动员教育、评议对象述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和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评议对象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满意票超过1/3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监督:
(一)军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军官、骨干文明带兵情况;
(三)官兵遵纪守法情况;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伙食管理情况;
(七)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民主监督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官兵听取一次本单位首长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报告。
军人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对官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至迟不超过1个月;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上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代表,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队)酝酿讨论,军人委员会根据多数官兵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军人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本单位全体官兵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官兵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军人大会是开展民主活动、实现官兵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军人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军人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推荐事项的,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4/5的人员到会;但驻地分散、难以按照规定人数召开军人大会的,可以由班、排(分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报军人委员会汇总。
军人大会由军人委员会负责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或者作假。讨论选举、推荐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军人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事务公开栏,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关情况,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官兵参与民主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批评和监督;相互尊重,平等参与,平等议事;坚决执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制度。军人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委员和组员参加。主要学习我军民主传统和有关法规、上级指示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军人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首长可以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民主活动。军人委员会各组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应当作记录。
第三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军人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重点是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并听取官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军人委员会每月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和情况,应当随时请示报告。各组应当及时向军人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军人委员会组织全体军人参加的活动,应当报本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战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战单位的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首长的作战意图,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灵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作战准备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传达领会上级的命令、指示,分析官兵思想和战术技术情况,明确军人委员会各组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官兵讨论落实作战计划的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作战编成的调整变化情况,健全军人委员会组织;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前动员,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临战训练,激发战斗精神,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作战实施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坚定官兵敢打必胜的信心;
(二)根据指挥关系变化和人员伤亡情况,迅速调整恢复军人委员会组织;
(三)发动官兵进行战斗互助和战斗间隙中的战评活动,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做好官兵心理防护,开展瓦解敌军工作;
(五)督促官兵执行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作战结束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指示要求,对休整或者回撤归建期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动官兵开展战评活动,总结作战中的经验教训;
(三)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评功评奖活动,做好评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发动和组织官兵做好照顾伤病残人员、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搞好庆功活动,宣传战斗英雄的模范事迹。
第七章 党组织、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员或者政治部(处)负责人分管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层民主建设状况,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宣扬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军人委员会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半年和工作总结,分析军人委员会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帮助官兵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三)支持和督促军人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积极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民主活动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四)每年对军人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基层党委)对军人委员会委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帮带;
(五)为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审查批准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听取工作汇报;
(二)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引导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民主活动;
(四)研究处理军人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五)选准配强军人委员会工作骨干,加强经常性的培养;
(六)为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军人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八)统筹协调军人委员会与团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讲评军人委员会工作和评比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织、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7.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组织在公司中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公司党委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是公司党的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职责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履行保证和监督职责,支持公司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条 公司党委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推动和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公司党委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保证搞好公司的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公司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实施;搞好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支持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公司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公司工会、团委、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二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条 公司党委应当经常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并通过不断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第六条 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正确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公司的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不断完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考核和监督机制,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司的干部队伍建设。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党委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积极支持总经理在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对总经理的决策,公司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合法性。
(二)公司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三)公司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四)公司和公司总经理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九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公司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公司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健全公司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公司的各级干部。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对公司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健全公司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公司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公司党委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纪的严肃性;经常对公司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同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公司的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坚决清除腐败分子。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公司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司职工队伍。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公司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公司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七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之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讨活动,勇于创新,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应当注重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政治和经济待遇上应当一视同仁。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公司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公司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第七章 公司党委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组成:公司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公司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凡需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审议的问题,应提前写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党群工作部,并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在会前以书面方式分发与会人员。公司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党委书记确定。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与记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的实际,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共中央、省委、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公司全局性的生产、经营、公司改革、多种经营、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策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研究审定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目标。
(四)研究决定公司的年度党建工作和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规划。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审定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
(六)审议决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党建、政工会议的议题等。
(七)一年二次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
(八)听取公司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事项。
(九)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和党支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党支部书记的配备。
(十)讨论审批公司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和违纪党员的处分、撤销处分等。
(十一)研究审议其它需要公司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催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落实情况向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其他成员汇报。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纪律: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恪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机密。凡公司党委会议上决定或讨论的机密内容,以及相互间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严禁在会后向任何人泄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
(二)公司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
(三)公司总经理确定决策方案。
(四)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第八章 党委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应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应由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或逐项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委员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个人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时,须提出意见,请求公司党委会议复议。在公司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公司党委会议原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成员检查工作、布置任务、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性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公司党委。当个人代表公司党委发表讲话,事先必须经过党委的集体讨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分工,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委员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加强思想沟通,互通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发挥公司党委班子的集体领导优势。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第九章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应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通过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公司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和党员工会主席组成。党委委员和不是党员的公司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把检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各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列为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提高公司党委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健全公司党委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
(二)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记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整理,并经与会党委委员核阅,再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报送上级党组织。第十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公司工会主席,纪委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团委书记。根据学习内容,可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学习组长,召集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公司党委秘书担任公司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制订一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学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全年集中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应事前向组长请假。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到课率和每位中心组成员年到课率均不得少于80%。中心组成员出席学习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每次集中学习前,学习秘书要把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提前通知中心组成员,中心组成员对集中学习的有关内容要事先进行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以保证学习时有所准备。每次集中学习,确定1-2名成员作中心发言,发言人事先要作好书面准备,以保证学习研讨时能紧紧围绕主题。第四十一条 每位中心组成员要安排一定时间,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针对公司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调查研究,每年写出1-2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调研文章,以指导公司的生产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实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秘书负责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资料的准备等具体工作,并对每次学习的学习内容、时间、方法、地点、参加学习的人员、讨论发言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公司党委对每年的学习情况都要进行回顾,总结学习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书记组织检查与考核。
8.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使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政令能够顺利贯彻执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院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备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理论修养,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条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各教学部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及教工代表担任。院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别由院长、党总支书记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为院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其他成员为普通委员。
第五条每届院务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由学院领导班子提交当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本人离职、离任,或发生重大过错,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院务委员会会议或领导班子及时做出撤销或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决议,名额空缺由其继任者替补;涉及到需要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团委履行组织手续的,待以后召开相应会议时再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章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并评议学院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
(四)制订学院的长远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五)决定学院的专业设置与学科改造。
(六)决定学院超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单项投资方案。
(七)审议学院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审议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审议学院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
(十)审议或决定关系到全体学院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学院领导班子认为需要由院务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事项。
(十一)向全院教职工宣传、解释院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加院务委员会的会议。凡学院要求普通教工做到的,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首先做到,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带头向损害学院利益的人或事做不懈的斗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凌驾于院务委员会之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三)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院务委员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学院的秘密。
(四)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院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选活动中,应贯彻回避原则,即参评者不参加投票或不投自己的票。
第四章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委员会副主任或者一名执行委员召集主持。三名以上执行委员(含三名)或六名以上普通委员(含六名)可以提议召开院务委员会临
时会议。院务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如表决意见等)。
第十条定期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前三天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临时召开的院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开始之前将会议议事日程和其他书面文件发放给全体委员。院务委员会的会议日程具有严肃性,除非通过决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和变更会议的议事日程。对已纳入本次议事日程,但因时间原因暂未讨论的议案,必须在本次会议上确定下次会议讨论的时间,以避免无限期地搁置下去,造成“久拖不议”或“久议不决”。
第十一条在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所有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为避免出现误解或误导舆论,对有争议并需要充分讨论的事项,会议主持人不宜先行表态,而应安排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亲自进行说明或解释。院务委员会成员有权就所议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提出质询或疑问。
在审议各项文件草案时,必须贯彻“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事先认真通读文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畅所欲言,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讨论中既要避免“说空话”、“套话” 和讲一些不知所云、无关痛痒、模棱两可的“废话”,又要防止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背景条件下乱发议论,“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应尽量在提出中肯批评的同时,提出富于建设性的建议。
在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院务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论证,集思广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事关学院的未来发展,而院务委员会又无法统一认识的特别重大事项,可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由全院教职工进行全民公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201 篇九
饶工发[2010] 10号
关于转发《江西工会女职工
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在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向市总工会女职工部报告。
上饶市总工会
2010年3月29日
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0年3月8日江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五届三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积极做好对困难和单亲女职工的服务与帮扶救助工作。第八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九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选树优秀女性人才。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和单
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第十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
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参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筹备、同步审批、同步成立;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成立联合基层工会的应同时成立联合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
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将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女性成员。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含联合基层工会),应有女性成员。第十七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但尚未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或未设立女职工委员的,应尽快完善组织。如有困难,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干部
第二十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
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六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
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大力培育和宣传女职
工和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并积极主动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实施的《江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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