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2024-10-19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精选15篇)

1.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一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协议?

(一)、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1.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

2.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3.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4.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5.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造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二)、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1.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2.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3.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4.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5.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6.其它 :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8.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签名)

协议人(乙方):__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2.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二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3.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三

婚前我夫有房产一处,婚后出租每年得租金数万元,因近年房价大涨,他的房屋增值近百万元。现因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我主张,他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不同意。如诉之法院,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香艳

香艳朋友:

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分别情况予以确定:1?郾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郾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3?郾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4?郾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4.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四

身份证号:

男方: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债务情况约定如下:

1、男方因 所欠婚前债务人民币75000元,自登记结婚以后由女方负责从女方在XX市河西物流中心所投资的股份中的`第一笔退股款中替代男方偿还;

2、女方在xx市xx公司买下的住房一套(面积: 楼层: ),登记结婚后,女方同意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3、女方现有的婚前不动产情况如下:

一、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二、座落在 (楼层: )产权证号为 的 间或 套;

三、(可额外加内容,也可不加)

四、座落在xx市河西 的土地使用权 宗(产权证号为: )

以上所列财产属于女方所有,因出租或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若有盈余,盈余部分仍属于女方所有,若离婚,上列财产及其法定孳息仍属于女方所有;女方若在其上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不动产或投资,所增添的房产或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女方所有;

4、女方在婚前所投资的股权或合伙权益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因该部分投资所产生的红利属于女方所有,必要时,经女方同意可以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开支,因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和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所有和共同承担;

5、女方现在 银行、银行、银行所存存款(银行帐号分别为 、、、、)属于女方所有,婚后,其利息双方约定归属如下:

婚后,用上述银行帐号的存款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及因此所负债务双方约定其归属和承担如下:

但若离婚,本息仍属于女方所有;

6、上述财产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因上述财产所负债务或与其有关的债务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但用于共同投资或家庭生活的男方并因而受益的部分除外;

7、男方婚前的财产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由男方承担;

8、除上述约定以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有如下几种情形的,按照下面的特别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婚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不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婚后一年至三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五;

三、婚后三年至六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

四、婚后六年至十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十五;

五、婚后十年至十五年之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或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的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因男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在按前述五条特别约定分割财产的,女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七、婚后因女方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导致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只能分割共同财产中百分之 ,同样男方不得再请求过错损害赔偿;

八、确因任何一方身体方面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或确因严重性格不合非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或结婚十五后离婚的,仍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不受本条前述七条特别约定的限制;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约定自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公证后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公证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五

一、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1、协议书范本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4、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

二、婚内财产协议五大好处

1、体现夫妻关爱

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

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

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

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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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篇六

男方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 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 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 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男方的婚前财产有: 1.位于 的房屋

2.于 银行的存款此款项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予以返还 3.于 证券交易所股票

4.债权、基金等其他财产性权利 5.牌号为 的车

女方的婚前财产有:

同上 1.2.3.4.5.……

二、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1.上述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婚后财产的各自收入所得归各自所有;3.婚后来源于各方亲属的赠与、继承所得不论是否明确归哪一方所有均 根据来源归各自所有。

4.婚前由一方购买婚后继续由双方共同供款还贷的物业该物业产权已署 一方名字的不再增加另一方名字同时根据双方投资比例享有该物业即婚前 投资部分由 方享有婚后共同供款还贷部分按每人承担比例享有该物业。

三、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3.婚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均由各自承担。

四、共同生活基金的设立

由于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所得主要归各自所有为保障婚姻生活的和顺进 行、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及小孩抚养费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男方的收入高于女方 双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资 万元(如8万)女方出资 万元(如2万)作为日常生 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及抚养费开支从基金中支付不足时按41 的比例填补。

五、本协议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男方 女方

7.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 篇七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 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孳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 而在婚后表现为其他形态的财产。而判断婚前财产与否的关键在于时间上的结点, 即该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 夫妻领取结婚证的日期即为结婚的结点, 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 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问题

2.1 婚前财产公证的含义

婚前财产公证, 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

2.2 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 对未婚夫妻在结婚前所达成的协议进行依法办理。第二,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三, 这是广义上的婚前财产公证范畴, 夫妻双方结婚后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

2.3 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为双方离婚财产纠纷等提供法律依据, 有利于家庭和财产关系的稳定, 从更大的视角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规定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善和进步, 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l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 选择其一, 为其夫妻财产制”, 这是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直到近年来出台的《婚姻法》19条, 这些都体现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以及人们意识的解放和提高。

婚前财产公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 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个人的财产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 并且呈多样化。男女平等的社会大背景下, 女性的经济独立和思想独立的意识不断提高, 夫妻双方都希望能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 并且希望自己的财产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婚前财产公证正是给婚姻的一份“保险”, 对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做了有效的防范工作, 能让婚姻变得明朗而且没有谎言。

3 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 审查是关键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做到依法办理。对各项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切实地把好关。具体操作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步:当事人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首先, 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如果是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还要带上结婚证。

其次, 要准备好和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再次, 双方当事人应准备好婚前财产协议书。

第二步:递交婚前财产公证申请书。上述材料备齐后, 方可提出申请, 请求当地的公证处帮忙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在递交申请时, 双方的当事人都应在现场, 并认真填写婚前财产公证申请表。

第三步:审理相关材料。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书后, 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受理, 依照有关规定让当事人缴纳公证费用。公证员对财产的权利证明进行仔细核实, 询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属实, 看其是否存在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公证员在审理的过程中, 应向当事人解释关于财产公证签订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做好笔录后, 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签好婚前财产协议书, 公证员才可出具婚前财产公证书。

在以上的步骤中, 审查是整个婚前财产公证活动的关键环节, 直接关系到公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也考察着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公证员应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谨慎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 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以及意思表达真实与否等基本要素。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其一, 男女双方所表述的婚前财产的真实性。对于财产数量、价值、金额等事实的表述有无问题, 这时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 来证明财产的真实性。

其二, 公证员要了解和审查双方当事人为何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不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并耐心告知当事人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作用和意义, 告知其基本的公证操作步骤和环节, 以及各种材料的准备, 等等。

其三, 公证员要确保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时才能办理公证。特别是对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的审查要详细和谨慎, 以免未来的财产纠纷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无争议, 这是婚前财产公证的操作原则。

婚前财产公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了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良好的社会影响, 公证员必须充当好“把关人”的作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 婚前财产公证迅速步入人们的眼帘, 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作为具体实施这一证明活动的公证员来说,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 当好婚前财产公证的“把关人”。确保其切实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家庭财产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作用。

8.浅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篇八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家庭;爱情;完善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概述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极不相符的,在我国人们传统上认为,男女双方结婚成为夫妻之后就成为了一个家庭,就成为了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的一切应该是大家共有的,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容易影响家庭的和谐,造成家庭的分裂。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制度虽与传统观念有差异,但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是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其实不仅不会造成家庭的分裂,反而是一种理性结婚的表现。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可以分清夫妻各自所拥有的财产,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独立和各自的地位平等;可以避免违反婚姻法的种种情形;可以保护夫妻各自的财产不受侵害;而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婚前财产公证则会是财产分割的强有力的依据,这样就会避免很多离婚财产纠纷,同时也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省司法成本。

其次,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有一定的矛盾的,而且这种矛盾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不可调和的。现在得婚姻是自由婚姻,大部分人结婚的基础是爱情。可是对于人们心中美好而纯洁的爱情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就像是一根把人们从理想打入现实的棍子,让人们认识到生活不是只有爱情就足够的。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是与人们的爱情观想违背的,那么这种与人们普遍观念相违背的制度,是很难让人们接受的,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缺乏社会大众的支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和完善

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很难推行。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缺点就是,与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人们的爱情观有一定的出入,大部分人无法接受。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涉及到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拥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却很少。那么对于一项制度而言,如果人们普遍不愿接受,那么这项制度是很难可以继续发展的,这样也就失去了其建立的意义。

其次,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能很好的保护大多数夫妻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大部分是比较特殊的家庭,比如夫妻一方拥有巨额财产,而另一方财产实力极为有限。但大多数的是普通家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数额都比较小,所以认为也没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是说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不适用与这大多数的普通家庭的,即使这些家庭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一定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夫妻双方而言是不公平的。现有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保护婚前财产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不会被婚前财产少的一方侵害其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获得财产的能力一般强于女性,婚前财产公证时获得的财产一般会比女性多,如果将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依据,那么就会出现女方在离婚之后获得很少或几乎为零的财产,这种情况对双方平等的夫妻而言,明显是有失公平的。

2.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

首先,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推行难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应该建立完善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这样就可以保障人民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以增加人们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应该进行适当的宣传。目前,各种技术都比较发达,所以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行宣传,公布典型的案例供人们参考,帮助人们摆脱传统观念,增强人们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意识。

其次,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保护大多数夫妻合法权益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的方式来解决。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将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种类予以明确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大多数普通夫妻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因为,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涉及的一般仅仅是有形的财产,但是在现代化的今天,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已不再仅限于有形财产,各种无形财产也纷纷步入人们的视野。那么,将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予以列明,就可以减少或者解决以上问题。

三、结语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利益,而且还能保护婚姻结束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的。虽然,这项制度与人们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出入,但我们相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人们对这项法律制度的了解度的提高,人们会从心理上接受并支持它,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

9.婚前财产协议 篇九

协议人:···,···,···出生,身份证号码:···

协议双方经自由恋爱,即将缔结为夫妻。婚姻法律关系除涉及人身关系之外,还包括财产关系。为了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1.

2.

3.

4.

二、协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1.

2.

3.

4.

三、协议人···、···的个人债务及夫妻共同债务。

1.

2.

3.

4.

四、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等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3.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壹份,自协议被公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10.婚前财产有协议 老人再婚少烦忧 篇十

某市有这样一起命案:丧夫的王某与丧妻的柳某经人介绍,各带一子于10年前再婚。10年后,孩子均已成人离家单过;王某、柳某两人都是退休工人,有养老金,日子过得也还可以。最近因婚前柳某所有的也就是他们当时住的那套价值50万的房产,在柳某死后由谁继承的问题上,两人发生了争吵:柳某准备立遗嘱,死后由他的儿子继承,而王某却要柳某立遗嘱由自己的儿子继承。两人互不相让,酒后的柳某撕扯中动手打了王某,从未吃过这种亏的王某竟在柳某熟睡之后用木棒猛击柳某的头部,将这位共同生活了10多年的丈夫打死了。

财产是再婚老年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再婚如何处理财产问题,预防由此产生的纠纷,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问题处理好了,才有家庭的和谐与再婚的美满。

11.女方婚前财产协议 篇十一

2.男方取得的工资收入作为双方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女方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由女方单独支配。

3.男方婚前投资于有限公司所有的出资份额,即便公司债务出现需由男方个人偿还的情形(例如被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和出资人发生人格混同),女方仍然不负有任何连带偿还责任。男方在其投资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时,由男方积极主动对外宣示,以保护女方权利。

4.因女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婚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配。

5.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有非婚生子女的,所有家庭财产为女方财产。6.协议人双方婚后财产约定,婚后家庭经营收入均由女方保管处理,即婚后所有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女方所有。7.因男方违背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离婚,男方对所有婚后家庭收入及婚后财产不进行分配,所有财产均为女方财产;(1)婚外恋情、重婚、与他人同居的;(2)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女方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4)非工作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8.在婚姻持续期间,男方赠予女方首饰等其他物品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所有。

12.婚前财产公证的协议书 篇十二

女方: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1、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详细财产清单

(2)女方婚前财产:详细财产清单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5、根据国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

6、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7、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经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立协议人:

男方:

日期:

女方:

13.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 篇十三

现年68岁的罗秋生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名普通的市民,曾经有过失败的婚姻,感情生活较坎坷。

1996年,在朋友的介绍下,时年51岁的罗秋生与小他5岁同样是离过婚的女子何翠红相识,同样的感情经历让两人惺惺相惜,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彼此都很满意,于1997年3月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后,两人发现双方的性格并不相投。由于都是再婚,他们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中彼此迁就、忍让,感情还算不错,双方最终于2001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

1998年,罗秋生购得镇江市东吴路某房产(以下简称东吴路A号房屋),同年10月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0年4月,罗秋生将东吴路A号房屋出售,并于同年12月购买了镇江市江滨新村某房产(以下简称江滨新村A幢房屋),并将该房产登记在何翠红名下。

2002年1月,罗秋生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将江滨新村A幢房屋出售的同时购买另一套房屋。经过中介机构的居间运作,罗秋生于2002年1月将江滨新村A幢房屋以84000元价格出售,并于同年2月以90000余元价格购得东吴路另一处房产(以下简称东吴路B号房屋),出卖江滨新村A幢房屋所得价款作为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了东吴路B号房屋的出卖方。出售与购买过程中,罗秋生与何翠红共同补了约1万元的差价。同月,东吴路B号房屋产权登记在罗秋生名下。

离婚争财产,房屋归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因性格、习惯存在差异,罗秋生与何翠红常常产生矛盾,且缺少必要的沟通,矛盾越积越深,十多年的共同生活让两人都感到身心俱疲。如今,罗秋生与何翠红均患有老年性疾病,身体状况不佳,本应相互携手,共同走完余下的人生之路,可偏偏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

2012年12月,何翠红以罗秋生长期以来对其漠不关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来到京口区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罗秋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庭上,双方确认东吴路B号房屋市场价值为36万元,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分割的看法差距不大,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新购买的房屋性质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屋的增值应当归谁。

何翠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对包括两人婚后购买的东吴路B号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并请求判令罗秋生向其给付经济帮助5000元。

对于购买房屋的增值部分,何翠红提出,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为罗秋生出卖婚前房屋所得,属于罗秋生的个人财产,而罗秋生将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买房屋,即属于婚后共同投资,所得增值收益为婚后产生,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属于罗秋生的个人财产也只能限于购买的本金。

夫妻感情已无法维系,罗秋生同意与何翠红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罗秋生辩称,东吴路B号房屋的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本人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本人的婚前财产,不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何翠红享有退休工资,足以维持生活所需,且本人身体状况较差,需要长年治疗,没有给付何翠红经济帮助的能力,不同意何翠红主张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此外,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罗秋生也提出了答辩观点。

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罗秋生说:“购买房屋的款项属于我个人所有,房屋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归我个人所有。”

一槌定音,财产形态转化不能改变权属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维系基础的,本案中何翠红、罗秋生均认为双方之间无夫妻感情可言,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何翠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一、关于东吴路B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所得的价款或以该出售价款重新购置的房产,均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出售房屋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本案中,何翠红与罗秋生自1997年至2001年间虽已共同生活,但其性质属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取得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罗秋生名下房屋的出售、购买时间、价格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认定,东吴路B号房屋的84000元出资来源于江滨新村A幢房屋的出卖所得价款,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份额系罗秋生个人婚前财产的价值形态转化,应属罗秋生个人婚前财产。对于贴补的出资,何翠红、罗秋生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来源于婚前资产,因该出资时间在何翠红、罗秋生婚姻登记之后,故本院认定贴的补差价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

何翠红、罗秋生购买东吴路B号房屋时,该房屋已进行装修,对何翠红、罗秋生共同确认购买时附带的家具、家电,属于上述购房款项包含的购买内容之列。何翠红、罗秋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东吴路B号房屋在上述装修、配置条件下的现值为36万元。根据贴补价款所占房屋购买价款比例及其房屋增值等因素综合考虑,何翠红对应目前房屋价值享有出资份额的价款酌定为16276元。

二、罗秋生是否应当给予何翠紅经济帮助。

何翠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其经济状况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镇江市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且罗秋生亦患有疾病,自身的现状亦不具备帮助的条件,因此法院对何翠红要求罗秋生对其给予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6月4日,京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何翠红与罗秋生离婚;登记在罗秋生名下东吴路B号房屋归罗秋生所有,罗秋生给付何翠红折价补偿款16276元。判决同时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新购买的房屋性质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遵从于文义解释,认为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情况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另一种观点是将房屋产权的分配与出资相联系,认为这只是原有个人婚前财产的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万变不离其宗,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仔细研究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发现一些大城市已明确了产权归属与出资情况相统一的裁量原则。《婚姻法解释(三)》也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了将产权登记主体与父母出资明确表示赠与的一方联系起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因此,将上述情况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转化更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文中人名系化名)

14.婚前财产公证协议范本 篇十四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O×年××月××日

15.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篇十五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永久归各自所有。

1. 甲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2.乙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二、甲乙双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各自个人所有。

三、甲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房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甲或乙婚后一方对外所负的未经对方同意的债务,以甲或乙一方的财产清偿,与对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婚后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收益为共同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各自婚前的房产及婚后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不含增值)为共同财产。

六、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七、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XXX承担,并增加协议一份,送交公证机关,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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