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代建合同(8篇)
1.融资代建合同 篇一
工程委托代建协议书
市政[2011]合同号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因建设的需要,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工程的代理建设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工程代建内容及其权益、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
2、工程地点:
3、工程名称:
二、委托的范围与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代理业主,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职责:
①、负责控制本项目的资金运作。
②、甲方负责该项目完成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及所需表格及报批文件的签字盖章,负责现有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提供该工程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及筹措本项目建设资金,保证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
③、确保设计文件及时交付乙方。
3、乙方职责:
①、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从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管理到工程竣 1
工验收、结算、移交等各项工作)。
②、负责本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4、本项目合同会签程序需由甲、乙双方会签,并由甲方送财政备案。
三、代建工程项目的范围与内容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范围以设计文件。
2、本合同项下不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土地征用、租用、青苗树木赔偿、施工场地内的其它房屋构筑物、各部门(含代管)以外的各种管线、障碍物的迁改和清除。上述事项应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开工前办妥。
(2)引至工地的临时给水、电力电源线,确保本工程如期顺利进行。
(3)施工设计文件以外的工作内容等。
四、质量等级
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合格工程等级。
五、合同价款及变更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价款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1000万元),实际结算价款按照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3、工程及价款变更约定:
对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等,应由甲方给予及时签认并给予变更补偿。
六、工程质量检查监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及图纸所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规
程、图集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水利部验标合格工程标准。
2、工程质量如不符合要求,乙方无偿返工重做,至合格为止。
七、代建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建设本项目的代建工程管理费按 政综
[2008]227号文件规定计取,共计¥,最终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计算式:10000000×2%=20万元)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行支付管理费的50%,计¥,剩余管理费待 财政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1、工程设计费由甲方支付。
2、工程监理费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完成监理项目的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监理服务酬金的80%拨付给乙方,待工程完工验收且结算经 财政审结批复后,甲方应支付至审定监理服务酬金的95%(含税)给乙方,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3、工程价款采取“备料款一次拨付;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竣工办理总结算”的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1)备料款拨付:甲方应在乙方选定施工单位后7日内按合同价款总额10%。
(2)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价款的80%拨付给乙方;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30%后,开始将备料款按进度款的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扣完为止。
(3)税务问题:根据税务局代建工程有关规定,该项目由甲方负责立项,工程发票、决算书审核书等抬头人应为甲方。乙方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工程税务交纳。
(4)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并在乙方提交结算价款经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28天内,甲方应支付至审定合同价款的95%(含税)给乙方,其余5%尾款抵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4、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甲方须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项工程质保金全额归还乙方。
5、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及拨付办法:另行单独办理竣工结算及拨款事宜。
九、完、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过初验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并备齐验收资料时,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一份;完整的资料一式三份;决算书一式三份。在确认无误后5日内安排水利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工作和验收文件编制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的规定办理。
2、对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项目,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符合质量等级为止,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3、在工程完(竣)工验收通过后或整改合格后的次日,乙方将验收合格的螺洲大桥防洪影响堤防加固补救工程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竣工总结算完毕,甲方付清乙方一切债务后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开户行:帐号: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月日
2.融资代建合同 篇二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日前与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与金融合作协议》。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资产轻、投入大、收益慢等特点,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以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的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产品”, 首批额度2亿元人民币正式启用, 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全额发放到节能服务企业手中。
据了解, 广发银行为企业量体裁衣, 运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授信范围涵盖了节能照明、供热供暖、空调制冷、节能建筑等节能环保全行业企业, 或将缓解小型节能服务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路灯代建工程合同 篇三
委托实施协议
甲方:****市****建设中心(简称“甲方”)乙方:****市****(简称“乙方”)
为满足********公路桥维修改造工程的建设需要,确保路灯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时序同步,并及时投入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公路桥路灯设施改造工程委托实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路灯设施改造工程
委托实施内容:********公路桥现有****的拆除、保管、运输及安装,以及路灯配套设施的改造(包含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
第二条 委托实施工程的相关标准和依据
1、质量标准
按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2、安全目标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无安全责任事故。
3、工期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合理工期要求安排施工;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部分路段工期的调整安排。
4、现场管理
为确保整体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目标的实现,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5、造价依据
1)、《****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苏建价〔2016〕154号及附件;
2)、定额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 3)、政策性价格调整文件;
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5)、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
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7)、其他相关适用文件。
6、工程价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委托工程款包括:****的拆除、保管、修复、运输、安装调试费用;路灯施工相关的主材费、监理费、施工费、供电接入费、以及其他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费用。1)、考虑工程特殊性,本工程分为拆除、保管、修复及安装调试四个阶段实施,乙方根据每一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实施内容向甲方提交预算价格并附综合单价清单,由甲方及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以确认的预算价款按照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工程款。
2)、考虑到********的特殊性,为保证改造效果,部分主材需定制加工,包括****的灯罩、灯架、灯杆、灯具及其他相关附属配件(其中灯罩需全部更换,其余部分根据现场损坏情况更换)。
3)、结算方式:按实结算,经审计审定后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4)、工程数量确认以工程量清单及经审批确认后的设计图纸数量为准;最终结算工程量确认以甲方、乙方、甲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现场调查确认的数量为准。增补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确认方法同上;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已批准的设计,如遇需工作内容变更、追加的,以相关会议纪要或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变更图为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变更如涉及造价变更的,必须由乙方在工程变更发生后14天以内向甲方、监理、跟踪审计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不需变更造价。
7、支付方式
乙方应根据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图纸或现场实际需要的工程量编制工程预算,该预算由甲方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及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根据该项目设计概算文件,本合同暂定价为 1800 万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具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2)具体支付分为四个阶段:
A、合同签订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50 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预付款作为项目启动费用;
B、乙方需在每阶段工作实施前15日报送相关预算及施工方案(如有),甲方在收到预算后的7日内完成相应预算审核,并支付确认预算费用的60%;
C、每阶段工作实施完毕后,乙方报送该阶段的结算费用,经甲方和审计单位审定后,支付至经审定的结算费用的80%;
D、********公路桥维修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乙方报送所有阶段的合计结算费用,经甲方和审计单位审定后,支付至经审定的结算费用的90%;
E、********公路桥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且乙方组织会同甲方顺利将路灯设施纳入市政管养后,经政府审计单位审计(如有),甲方付清余款。
F、监理费按上述工程款支付原则同期同比例支付。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工程开工前的工程项目相关批文。
2、负责向乙方提供总体建设计划和近期建设计划。
3、参加乙方组织的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工作,同时向乙方提出 相应的工期要求。
4、甲方需对乙方提供的****拆除、保管及安装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乙方按方案要求执行。
5、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施工区域内的管线管养单位对乙方进行现场管线交底。
6、参与乙方组织的路灯工程建设的现场调查及工作量确认,并积极协助办理供电等相关工程手续。
7、对工程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
8、对乙方提供的工程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审计单位审核,并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9、配合工程施工中其他协调工作。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手续,组织落实各项建设行为,负责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包括供电申请相关手续)。
2、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路灯功能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不得影响主体工程的验收和正常使用。
3、加强建设成本的控制,厉行节约。根据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负责工程施工期限的材料保管及成品保护工作。
4、因甲方明确****现有****需按文物保护标准进行相应拆除、保管及安装工作,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及相关文物保护要求出具相应路灯设施拆除、保管及安装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5、监督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到位,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责任。
6、确保全部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确保全部工程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甲方备案;工程施工中及竣工后全部由乙方纳入市政管养、维护运营及相关安全管理,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7、工程完工后,负责将工程现场拆除物清理出施工现场,满足甲方要求,并及时编制竣工档案及竣工决算资料。
8、乙方的自有人员、机械设备及未交付的工程,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意外事故全责理赔保险,并承担全部费用。
9、保证遵守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并负责本工程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本协议价款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财产安全,并承担全部相关责任。负责承担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所有相关安全事故及责任。
10、保证遵守交通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纪检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本协议下工程的所有相关廉政管理及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宜
1、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的纪检、跟踪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应接受政府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本工程的工程总费用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2、乙方应在《****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会同甲方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政设施(路灯)移交的相关手续,乙方负责提供申报移交所需的相关资料,以确保市政设施(路灯)顺利移交并纳入市政管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市 政设施(路灯)移交文件签署前的路灯设施养护管理费用参照《****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六份,乙方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各项事宜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4.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书 篇四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代建单位):
项目名称:
根据项目工程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代建的同新北路二期道路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代建范围补充如下条款:
1、乙方需负责本工程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管理工作。
2、本工程项目的征收补偿款由乙方按需申请和拨付。本补充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建设单位(公章)代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5.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篇五
项目业主单位(甲方):项目代建单位(乙方):
XXX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项目业主单位): 乙方(项目代建单位):XXX 根据《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精神,明确由甲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由乙方为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展开相关建设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建协议。后续代建项目由指挥部书面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本合同执行。
一、项目概况
1、代建项目:XXX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
2、项目建设地点:延平新城区域内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XXX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XXX隧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846.5米,2008年1月加固K0+000~K0+060及XXX本次抢险加固设计主要针对+060~+480段破损未加固段落。
4、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约500万,由甲方拨付。
二、代建方式:项目代建方式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代理。
三、项目代建范围
项目前期阶段含项目设计委托及审批等工作。实施阶段所涉及项目咨询、监理、施工队伍选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组织、协调、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以审批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分阶段控制投资。
2、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3、项目工期目标: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控制目标。
4、前期工作目标:以满足相关行政审批为目标。甲 方:(盖章)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XXX(盖章)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签订于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甲方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
1、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2、布置、下达项目建设内容明确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意见,提供项目用地;
3、代建单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文件编制、审查。
4、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5、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6、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代建单位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更换;
7、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有关手续;
8、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前期经费、工程进度款和代建管理费;
9、《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作为项目代建单位,主要负责: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工程开工建设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规划许可、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消防、人防等行政许可手续。
2、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与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
5、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会计报表;
6、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
7、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8、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业主单位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9、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10、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按月向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拨付资金,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11、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配合业主单位办理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12、会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13、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业主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4、会同监理单位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5、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
16、《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2、乙方负责督促本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三、廉政建设规定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办事。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
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补贴等各种好处费。
4、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第三方报销任何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5、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公正贯彻落实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6、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8、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在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审定、工程结算等问题上徇私舞弊。
9、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提请项目廉政监督工作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取消代建单位在我市工程建设方面的投标资格、评优晋级资格以及罚款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经
济赔偿;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是真实有效的,并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人手传递或挂号信或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如需反馈还应确定反馈时间。人手传递自接收人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2日即视为送达。
3、除需要提交项目建设决策的请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对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联系函,原则上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六、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本着谅解信任的原则,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政府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费参照《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收取。双方约定所承担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费率标准为项目投资额的2.5%;代建管理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每个项目结算一次,每半年拨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报送申请拨付相关代建项目管理费支付报告,列出各代建项目完成投资应拨付的管理费用,甲方审核后及时拨付。在项目竣工前拨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拨付20%。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乙方应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一)付款方式:建设资金由乙方申报、甲方负责拨付。
(二)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审批流程:
1、乙方在每个月的25日前以书面形式,根据代建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及建设计划,向甲方申报当月已完成的建设资金申请以及下一个月的建设资金需求计划,报甲方审批。
2、甲方根据核批情况,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建设资金账户。
(三)项目各类款项拨付要求:
1、施工单位申报的当月份已完成的资金申请,须经监理单位及乙方审核、签署意见后再呈报甲方审批。
2、建安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按月拨付给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价款拨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约定。
3、其他类别的款项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由乙方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工程变更管理
1、乙方应综合分析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事先控制措施,减少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的发生。
2、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
3、工程变更参照《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10]171号)文件中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
4、因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调整的,代建管理费应做相应调整,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变。
四、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手续。验收过程若发现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落实整改。
2、在工程移交验收时,乙方需提供相关工程资料供甲方存档。
3、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违约责任和奖励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尽量避免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共同完成建设任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其他方违约金和赔偿金。
1、乙方未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尽义务,影响到甲方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决算超过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代建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组织相关的专业工作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项目代建管理费1‰;即:违约金=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4、由于项目业主原因导致应支付乙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由于项目业主或其他政府审批部门的原因导致代建工作延误、暂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项目业主将上报,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乙方代建业绩。
六、其他
1、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
使用功能实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以及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XX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2010]171号)文件精神解决。文件未明确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由项目业主报市监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融资代建合同 篇六
关键词:融资租赁,租金,合同法
1 引 言
2002年9月23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泰安市四维制药厂等融资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案”做出了 (2002) 沪一中民四 (商) 初字第45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服务费”作了定性, 对于确定融资租赁中租金的组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案情回顾
2000年8月15日, 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四维制药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表, 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被告按期支付租金。该协议约定, 设备价款为13817447.42元和5436216.00元, 并约定了每期租金金额。同年10月25日, 被告在签收单上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设备。之后, 被告违反约定未能支付租金。
本案的诉争是, 服务费可否属于作为租金计算基数中的设备价款的组成部分, 原告是否有法律依据收取该费用。
3 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审理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协议》以及附表中将服务费约定为设备价款的一部分, 当时被告并无异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否应包括服务费未作明确规定, 并允许签约双方可以 “另有约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将服务费约定为设备价款的一部分并以此作为租金的组成部分,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 法院支持服务费的诉请。
4 法律评析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选定而购买, 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与传统 (经营性)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同的是,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 更是“融资”的对价。从经济实质角度来看,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最关心的是“融资款项”的收回,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实际上是对出租人提供资金的占有使用, 即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出租人“融资款项”的对价。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组成的确定, 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组成的确定标准是不同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同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组成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①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 即出租人的“融资成本”;②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在“融资成本”因素中, 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以及利息, 将在之后的租金中分期收回;同时, 出租人在购买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比如税款、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分摊的营业费用, 也应计入该“融资成本”, 并从租金中得到补偿。从本案判决书中对于该“服务费”的描述来看, 该款项应当属于前述购买过程中的“其他费用”。而出租人以租赁物为载体提供“融资款项”的对价, 即“合理利润”, 该部分往往表现为“融资成本” (本金) 的利息, 这也是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在本案中, 审理法院亦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将服务费根据其性质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另有约定”) 作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并以此作为租金的组成部分。该审判意见也充分体现了审理法院对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的把握,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是“融资款项”的对价, 不同于传统租赁中租金, 其构成应以出租人的融资成本与利润为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 在“张要朋与龙工 (上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民事判决书》 (1) 中, 对于在设备购买过程中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法院) 认为“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并非是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 而是融资的代价, 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物件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可见, 融资租赁中各类款项的性质分析应当从其经济实质角度出发, 而不能简单的套用传统租赁中租金的概念。
另外, 在融资租赁实际操作中, 除了计入“融资成本”的服务费 (即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外, 往往还存在着以融资额为计付基数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 且不属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此类款项一般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并按期支付。笔者认为, 此类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在实质上仍然属于“租金”的组成部分, 只是换个名称而已,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归入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中。当然, 在实践中, 还会存在一种交叉的情况, 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等 (即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有可能会高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 那么根据上述租金组成的分析, 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等款项属于“融资成本”, 高于部分的则为出租人的“利润”的组成部分。
此外,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 承租人常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认为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应付款项并未在该“准则”中有所规定, 因此承租人往往据此抗辩出租人收取此类服务费等款项无合法依据。笔者认为承租人的该抗辩是不成立的。首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否决合同效力之一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能否决合同效力。其次, 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表述来看, “租金”的确定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中约定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会计, 不具有约束合同的效力。最后, 出租人应收的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上体现“未实现融资收益”。
5 结 论
综上分析,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应当根据出租人的“融资成本”和“合理利润”来确定,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根据其发生的性质可以归入“融资成本”或者“合理利润”中, 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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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洛阳市公租房代建合同书样本 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及《洛阳市公租房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解决乙方企业员工住房问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代建“国花宝居” 5#楼公租房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公租房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及价格
1、该公租房位于洛阳市为公租房,为框剪结构。
2、该公租房代建价格为每平方米2850元(此价格已扣除政府补助部分),为乙方代建楼房号楼层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价为元,住宅楼交付时,实际面积如有差异,双方同意按测绘机构实测为准,代建款总金额按代建价格乘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
二、代建费支付方法
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代建款85%,小计元。
2、工程全部完工后七日内,支付代建款15%,小计元。
三、公租房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2015年06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公租房交付乙方使用。如工程量增加或遇不可抗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交付时间顺延。
四、公租房建筑、设备和装饰标准
1、主体建筑
1.1、室内地面:水泥地坪。
1.2、室内墙、顶面:防瓷涂料。
1.3、楼梯间及候机厅:墙面、天棚为防瓷涂料,楼梯间地面为水泥亚光,候机厅及走廊为地板砖。
2、厨、卫:电源插座及各种管道到位,地面做防水处理后贴地砖,卫生间坐便器、洗面盆安装到位,墙面砖粘贴到顶,厨房不安装橱柜及厨具。
3、门、窗:房间内门为木门,入户为防盗门,卫生间为塑钢门,外窗为塑钢推拉窗,阳台封闭,通向阳台的入口不做隔断。
4、给排水、采暖、燃气、供电
4.1、室内、外上下水管与市网并网,电力与市网并网。上水管使用PPR管,下水管使用国标PVC管。水、电表单户单表计量。
4.2、采暖系统入户,安装暖气片(不含开口费)。
4.3、保证小区的天然气管道正常使用(不含初装费,开通由燃气公司入户)。
4.4、室内开关、插座安装到位,线路全部采用铜芯线暗配,5孔普通插座每房间两个,照明采用灯泡。每个房间单独设空调专线及插座。
5、其它配套设施:电话线、宽带、有线安装到客厅,均不含初装费。
6、大楼外墙立面装饰材料采用外墙涂料,具体颜色为已施工完毕的涂料颜色。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组织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安装规程组织施工,并负责全部报批手续办理,委托监理公司,并承担费用。
2、承担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和质量事故。
3、公租房经建委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产交接单。
4、自公租房经建委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设计标准的损失或因使用方原因造成损坏,乙方应积极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方负担。
5、甲方保证在交接时住宅楼及前后场建筑垃圾清场完毕。
6、甲方保证与住宅楼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等所有配套设施与住宅楼同时投入使用。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时支付代建款。
2、服从洛阳市公租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以市建筑工程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8.融资代建合同 篇八
1 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及融资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欧美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起, 经过30多年的运作, 该领域的商业模式及融资方式已较为成熟。如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相关政策允许长达十年甚至以上的长期贷款, 政府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以支持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升级改造、成立政府基金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德国合同能源管理主要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 借助德国复兴信贷银行通过杠杆率撬动资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提供长期、低利率的信贷资金支持, 来实现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绿色金融的推广。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引进EMC机制, 但受节能服务行业起步晚、规模小等的影响, 中小型能源管理公司的管理尚不规范, 而以无形节能技术为核心的资产结构使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较低, 不利于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担保融资。据清华大学气候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低碳发展报告 (2013) 》预测“十二五”期间全社会能效投资需求总规模约为12, 358亿元, 资金缺口4, 134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资金缺口1, 430亿元, 节能技术示范工程资金缺口1, 450亿元,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资金缺口811亿元[2]。节能服务公司巨大的资金缺口使其融资困境更加严峻, 因此要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的困局, 必须对其原因进行剖析。
2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项目高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投资初期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一般由能源管理公司提供, 而投资回收期少则2~3年, 多则4~5年, 效益产生的时间持续较长。同时, 节能技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监管体系也不完善, 使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加深。其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效果是减支而不是增收, 不能产生直接效益, 因此在当今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下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度不大。同时, 商业银行的投资门槛过高、流程复杂。中小型能源管理公司经济实力不强, 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 往往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此外, 商业银行不熟悉种类繁多的节能项目, 无法判断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有评估难度, 因此银行在信贷支持上也十分谨慎。
3 国内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实务理论以及现今我国已有的融资模式可将其归纳为银行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三种融资模式。
3.1 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
银行主导型以间接融资为主, 资本汲取能力以及转化效率高, 但是会放大银行体系和企业经营的连带风险。
(1) 银行信贷:银行借贷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取项目资金的主要渠道, 担保贷款是最常用的银行信贷产品。目前, 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借助国家政策推动和国际资金支持, 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和评审制度、创立新型金融产品与融资方案等方式, 加大节能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3]。
(2) 节能效益分享型融资模式:此种模式下节能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第三方贷款, 节能服务公司有向贷款人还款的义务, 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 合同结束后客户对设备和节能效益拥有所有权[4]。
(3) 节能保证型融资模式:客户向第三方融资机构 (贷款人) 融资, 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这些资金中包含借款人融资费用和EMCO交钥匙工程价款, 同时这些定额债务客户周期性地向贷款人偿还[4]。
3.2 市场主导型融资模式
“未来收益权”融资产品的使用, 可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预期收益, 建设定价机制和交易渠道,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方式转让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 获得的收益企业也用于新项目的投资[5]。
(1) 保理:保理是一种专门为赊销而设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其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贸易融资和信用风险于一体。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现是由能源服务公司先期投入, 依靠后期节能收益盈利, 这种方式对于保理融资非常适合。对于被接受保理的应收账款, 银行可按照事先约定的比率 (一般情况下为发票金额的80%) 提供即时融资[6]。
(2)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 其主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 这种方式实现的基础是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 实现的保证是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商业银行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发行人或信托给特定受托人, 创立一种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本质是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 这些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这些项目资产或资产组合一般缺乏流动性, 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收入的属性。由于能效干净项目大部分受政府和国际机构的支持, 因此该资产支持债券的信用增级可借助外界担保机构实现[4]。
此外, 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来自拟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的节能收益, 主要担保来自以未来节能收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 加强对现金流的管理和控制以及账户监管等措施的实施, 可实现项目抵押担保物和还款资金的结合, 从而使对传统抵押担保物的要求弱化[6], 融资渠道增加。
3.3 政府主导型融资模式
国家“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 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我国大力推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当前传统信托业务发展进入平稳期, 无法有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此形势下, 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势在必行。因此通过信托产品创新打造绿色环保系列化理财产品, 有利于信托公司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使节能公司的融资渠道大大拓宽[5]。
4 国外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
基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 中国应当借鉴欧美国家在公共服务领域如以公私合伙的形式加快本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4.1 众筹
近几年, 在所有的众筹项目中, 有5.9%的众筹项目是关于能源和环境的。由于EMC产业在硬件和科技领域融资有巨大的困难, 我们可借助众筹平台来签订有关EMC的协议进行节能公司硬件众筹, 再通过这些平台与世界各地的节能产业厂商合作;同时可结合实物回报和为环境保护做贡献来推广EMC项目。如EMC产业可在能源供应、供能设备的日常运营和完全维护以及新设备投资等方面进行合作, 从而加快融资的进程与发展。
4.2 杠杆租赁模式
杠杆租赁模式指在节能产业项目投资者的安排和要求下, 由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有关EMC项目的资产, 然后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出租人只需出资租赁资产投资所需款项的20%~40%就可享有节能设备所有权。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节能工程项目的融资, 融资成本较低, 经济效益高。
4.3 特殊目的公司模式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共同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EMC节能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 用户与SPE签订合同, 支付能源费用[7]。在EMC产业发展中, SPE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费用和分红, 向用能单位提供投资设施改造, 而节能服务公司向SPE回馈方案设计和股权并输入节能技术、运营管理经验。除此之外, 该融资模式通过引入其他股权投资人, 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并分散风险, 可把更多社会资金集中到EMC产业上, 并实现信用增级。
4.4 Super ESCO模式
Super ESCO模式在巴西应用较为广泛, Super ESCO模式实施的前提是先成立一家租赁公司, 该公司可向客户提供节能设备租赁。该公司需得到认证, 并受巴西中央银行的监管, 其为ESCO公司提供融资, 使其与终端节能客户签订偿还合同成为可能。而节能项目的期限和规模是ESCO公司与客户共同协商。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项目的交易费用有规模效应[8]。
5 对策与启示
以上列举的每一种模式, 都是根据国内外现有融资方式的理论与我国EMC融资困境的实践相结合提出的。无论哪一种融资模式,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 政府、各大金融机构、各类公司以及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合作, 为各类新创融资模式的引进和使用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融资大环境。
一是中国需要完善节能融资服务体系, 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EMC项目纳入相关政府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或者安排一定资金去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 我国应积极促进节能技术的研发, 给予企业、科研单位和高校等一定的资金投入, 使其加大科研力度, 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 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使其在相关领域得以推广应用。
二是能源管理公司应与项目参与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形成利益共同体。能源管理公司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服务部门, 为合作各方提供相关节能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合作各方根据项目的情况以及交易结构的安排合理分担责任和风险, 以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作为运作机制, 以营利为激励, 以市场为动力, 促进参与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可以共享信息和优势资源, 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相互配合, 共同完成EMC项目[2]。
6 结语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规模小、交易成本高、缺乏抵押品和担保条件, 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和风险难以评估等缺陷, 以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政策支持力度不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门槛过高等局限, 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对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梳理, 以期对我国各大合同能源机构在解决融资问题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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