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共9篇)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一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指 标分值
1知识产权≤30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
4企业成长性≤20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分值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识产权数量≤8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5(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企业注册登记表原件1纸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1纸质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纸质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5)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8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更名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 电子报件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1纸质登录上海科技网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纸质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补发证书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
1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二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三
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郝杰)
前两月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17.2%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0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2%。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1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9%;集体企业实现利润106亿元,增长6.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102亿元,增长16.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592亿元,增长12.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6亿元,增长16.9%。
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0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8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2个行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1个行业亏损比去年同期减少。主要行业利润增长情况:农副食品加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1.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1.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7倍,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4.3%,汽车制造业增长19.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4.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8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5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4.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9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4.46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18%。(筱露)
低碳产品将实行统一认证制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据介绍,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其过程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核查、审定和认证等技术评价活动,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低碳生产消费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有关国家陆续建立了碳足迹、碳核查等合格评定制度,为各国减排行动及建立碳排放市场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建立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将为低碳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政府监管提供科学的评价与采信依据,促进低碳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碳排放领域的话语权。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认证标识的使用。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郝杰)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获专项支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工信部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此次支持的重点是去年在工信部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承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年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包括服务对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重点服务业务项目。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列入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定额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委托开展的重点服务业务项目除外。(陆健)
推进白名单体系不断完善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
3月27日,纺织品安全管控暨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夏令敏、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长李金宝、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彭燕丽、日本纤维输入组合通商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新城正受等领导以及企业代表、行业媒体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志华发布了由白名单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编制的《企业化学品管控行业指南》;新城正受做了题为《日本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立法进程及企业最新动向》的演讲。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翟燕驹和日本纺检集团专务理事中村笃信签署了白名单管理体系战略合作协议。在专家报告环节,日本纺检集团上海爱丽服装检验维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国斌,就纺织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目前纺织品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行业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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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夏令敏等领导还为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机构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白名单资质企业颁发了证书。截至目前,具备白名单资质的企业已达107家,授权检测实验室26家。另外,获得白名单注册系统使用权的贸易企业为19家。
夏令敏指出,白名单管理体系已经运行了一年,获得目前的成果,是中日双方不断协商推进,相互体谅、求同存异的结果。体系的应用是今后需要着重考虑的,也是需要下游企业来使用和检验的。中日双方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合作,共同推进白名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邵蔚 文/摄)
提升服务 共拓市场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3月26日,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内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徐迎新,意大利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李大伟,Milano Unica主席希尔维奥·阿尔比尼,法兰克福展览总公司董事会成员白德磊,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暨中国区总协调官赖世平出席发布会。
徐迎新在会上表示,Milano Unica展团与Intertextile面料展组委会自去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首次成功牵手后,又将合作延伸至当年举办的秋冬面料展上。今年又有129家来自意大利的优质企业参展,这得益于中国衣着消费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也同样源于我们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服务为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国内外展商提供一个更加舒适、高效和充满商机的平台。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者,希尔维奥·阿尔比尼在会上表示,意大利面料企业大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仅Milano Unica就有130多年的历史。再次参加北京面料展,Milano Unica展团包括了所有相关产业的企业参展,带来了2014年春夏季推出的新品。一年前Milano Unica来北京首次参展企业为95家,同年在上海参展企业达124家,数量增长了35%,可以看到意大利面料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热情。
白德磊在会上说,法兰克福展览公司与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自1996年起我们就活跃在中国市场,继而稳定持续地在中国拓展业务。此次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家展商集聚登场,展出面积5万平方米,展商数量再一次超过上届。
(姚东 陆健)
宏观数据3月汇丰PMI:51.7
汇丰3月21日公布的3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初值升至51.7,在经历了短暂回落之后,该指数再度上升,接近今年1月创下的两年新高52.3,进一步印证中国经济处于持续复苏之中。
今年预算中央税收收入:57305亿元
财政部3月25日向社会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今年中央税收收入的预算数为57305亿元,比2012年执行数增长了7.5%,这和GDP增速是一致的。
前两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10亿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说,1~2月,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781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分别比去年同期放缓2.4和0.4个百分点。
2月实际使用外资增长:6.32%
在连续8个月下降之后,我国吸收外资终于迎来了单月正增长。商务部3月19日发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14亿美元,同比增长6.32%。1至2月综合来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84亿美元,同比下降1.35%。
2月用电量增速:-12.5%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2月份全社会用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增速下滑12.5%。其中,工业用电量同比下滑17.02%,降幅显著。1~2月份我国用电量增速为5.5%。
企业家信心指数:68%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8%,较上季上升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企业经营景气指数为62.6%,较上季上升0.8个百分点。
4.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 篇四
(2010-03-05 09:11:12)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
1、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既是企业名片,又是无形资产,对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企业的发展,赢得市场的认可具有积极的作用;
2、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科技项目立项,争取各级科技部门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有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一级没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根据科技部指示精神,今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具体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
1、已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占60%以上;
4、科研投入占销售收入5%;
5、科技人员占30%以上。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
1、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占60%以上;
3、科研投入占销售收入5%;
4、科技人员占20%以上;
5、企业注册10年以上。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科技部网站填报《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一式四份,逐级审核上报,再由省科技厅评审上报科技部。申报时间以科技部通知为准。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目录 篇五
1.申报企业承诺书........................1-2页
2.企业注册登记表........................3-3页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36页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9-46页
4.1企业营业执照....................40-41页
4.2组织机构代码证.......................42-43页
4.3税务登记证(国)...................44-44页
4.4税务登记证(地)...................45-45页
5.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47-68页
6.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69-74页
7.近三年财务报表.....................75/1-92/1页
7.1 2009报告........................75/1-80/1页
7.2 2010报告........................81/1-86/1页
7.3 2011报告........................87/1-92/1页
8.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93-106页
8.1近三年知识产权汇总表..................94-94页
8.2专利证书复印件......................95-106页
9.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107-188页
9.1科技成果转化一览表...................108-108页
9.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109-188页
9.2.1省级以上立项批复...................109-111页
9.2.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112-127页
9.2.3检测检验报告....................128-139页
9.2.4产品销售合同....................140-144页
9.2.5增值税发票........................145-150页
9.2.6用户意见.....................151-151页
9.2.7技术合同.....................152-178页
9.2.8实物照片.....................179-188页
9.2.9省级以上验收证书...................179-188页
10.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189-342页 10.1 2009年-2011年研发项目立项报告............190-198页 10.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199-274页 10.2.1三类项目管理办法.................199-255页 10.2.2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256-274页 10.3产学研合作协议.........................275-290页 10.3.1南京理工大学与雅化集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275-278页 10.3.2西南科技大学与雅化集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279-280页 10.3.3工信部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标准(修)订合同书...........281-283页 10.3.4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合作合同..........284-290页 10.4研发机构.......................291-292页I
10.4.1机构设置文件..................291-291页 10.4.2机构挂牌照片..................292-292页 10.5研发设备.......................293-308页
10.5.1炸药研究所(民爆所)主要研发设备清单............293-294页 10.5.2部份研发设备照片.................295-308页 10.6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309-333页
10.6.1雅化集团技术进步奖励办法...............309-323页 10.6.2雅化集团技术职务聘任办法...............324-333页 10.7 2009年-2011年奖励决定.....................334-342页
11.其他证明材料..........................343-368页
11.1银行资信证明......................344-344页 11.2省科技厅同意组建四川省民爆物品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批复.......345-346页 11.3“三合一”证书...................347-352页
11.3.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347-348页 11.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349-350页 11.3.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351-352页 11.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告...................353-358页 11.5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59-365页 11.6出口批文.......................366-366页 11.7 技术创新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批复................367-368页 11.8 名牌产品......................369-369页
6.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篇六
(一)办事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科发[2008]5号)。
(二)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江西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单。
(四)认定程序
1、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网址: )。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网络指引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执行有关网络程序。
3、企业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细则》中指定的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执行完网络所有程序后同时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一并报送设区市科技局(南昌高新区内企业报送区管委会),初审汇总再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4、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5-7名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财经专家),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和名单,报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上传至“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将根据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如属实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执行完国家审批程序后,省领导小组颁发文件向全省公布,同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认定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
(六)承办部门
管理部门:省高企认定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联系人:雷励
联系电话:0791-6265355 受理地点: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江西省科技厅
(七)流程图
图1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七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大力提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 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它标志着, 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在完成了国家赋予的使命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一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代正式到来。
新《认定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总体目标。既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 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 进一步增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 通过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新型发展方式, 来促进新时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服务,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二是明确规定了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具体衡量指标。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 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 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 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 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 借鉴国际经验 (OECD、美国、韩国) , 结合中国实际, 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 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认定标准规范统一, 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 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取代了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 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 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中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 不从事自主研发, 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 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 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 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 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 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 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 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根据形势的发展, 适时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 考虑到中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 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 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 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 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 符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 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 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新政策还在管理体制方面的有所创新。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 新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 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新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层, 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 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作为监管层, 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 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作为认定机构, 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此外, 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 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展方向
作为科技、经济、产业政策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督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 完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笔者认为下一步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2.1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是研究调整政策指标。以鼓励企业创新为原则, 界定知识产权期限及与高新技术产品关联性,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的范围, 对研究开发费用归集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对引导性指标进行修订。
二是完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认定办法》至今6年有余, 第一批高企又通过再次复审一个循环已经结束。因此应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文化产业等的发展变化对技术领域进行调整。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专家的意见, 淘汰一部分领域, 新增加一些领域。
2.2 完善工作体系建设
针对政策文件补充完善整体思路、重点要点和操作细节, 强化对地方认定机构、专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 特别要对评审专家在评审前进行必要的集中政策业务培训。使认定管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标准统一。强化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分析, 为下一步政策跟踪调研、中介机构监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2.3 加强监督管理
科技、财税部门要以《认定办法》为准绳, 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战, 坚持统一目标、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为原则, 加强沟通协调, 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 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共性重大问题, 施行实地重点抽查, 建立高企评审各环节问责机制, 调动各方面力量保证《认定办法》的规范实施。
2.4 加强宣传培训
总结和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成效和作用, 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 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增强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支撑, 同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5 启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
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带动作用, 选择部分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试点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 整合社会资源, 按照市场规律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促进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 提高高技术产品的开发能力, 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形成一批掌握核心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龙头企业, 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作出贡献。
摘要: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大力提升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政策的实施6年来及未来的方向本文进行初步探析。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篇八
为加强省直属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培训基地质量,确保阳光工程培训任务落到实处,8月27日省阳光办组织专家对省直阳光工程培训地基进行评审认定。专家组由吉林省农委科教处处长肖珍武,省就业服务局调研员王松涛,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院长王丕武,吉林省建设厅综合处处长王希山和吉林省农委农机处曹纯华组成,肖珍武处长任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对省直属十个单位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经专家组评审,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吉林省妇联家政服务员培训学校、吉林省女子职业教育中心、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吉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协会、吉林省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吉林省农村经济信息中心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廣总站、吉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10家单位,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条件,被认定为阳光工程培训基地。随后,召开了省直属十个培训基地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专家组组长肖珍武对申报培训基地的单位,特别是农口的六家单位在培训场所、培训能力、师资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专款专用、基地重复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后省阳光办主任邱玉林对省直基地提出三点要求:一要严格按规范操作,二要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三要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9.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篇九
二、申请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6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准备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上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3、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6、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以上材料必须具备);
7、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8、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9、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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