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精选9篇)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一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7.《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复印件 8.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查询委托书 10.农行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 临界重残纳入低保的,审批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重残对象纳入低保审批表》
四、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是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3.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4.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5.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6.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发布时间: 2008-11-18 发布单位:信息部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及限制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各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禅城区
310元/人.月 南海区
320元/人.月 顺德区
300元/人.月 三水区
230元/人.月 高明区
200元/人.月
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4、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低保金的发放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咨询电话
佛山市民政局:83330239 禅城区民政局:88017102 南海区民政局:8633035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23 高明区民政局:88681562 三水区民政局:87736566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二
1 国内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现状
1.1 国内相关研究
学术界对城镇居民低保制度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成熟, 洪大用[1]从7个方面概述了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特点。丁建定[2]从理论上探讨了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应该注意的3个方面。中国城市居民低保政策研究课[3]通过对辽宁省的个案研究发现目前实行的“差额补贴”的居民低保, 实际上不具备养懒汉的物质基础的结论。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研究已有十多年, 张梓游[4]提出采用参与式贫富排序来确定乡村最贫困者。郭海青[5]提出以县为单位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马斌[6]认为, 可以通过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障税, 以及建立低保基金会的方法来解决低保资金问题。
1.2 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低保的研究相对国内来说就比较早, 英国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西方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社会救助措施。1962年美国学者迈克尔﹒哈林顿发表《另一个美国:美国的贫困》引起社会各界开始探讨如何解决美国的贫困问题。法国1998年建立了低保制度, 自低保制度建立以来, 低保覆盖的人数逐渐增加, 而且领取低保的人口年龄日趋年轻化, 妇女比例呈上升趋势。19世纪末, 德国稗斯麦政府采取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家庭的救助。
1.3 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算法的本质是希望计算机依据某种标准将对象自动分为不同的组, 每个组中的对象彼此之间有相类似的属性或有近似关系, 通过将总体中的个体分类发现数据中的结构, 而与其它类中的个体相异, 这样就可以对划分出来的每一类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概括出每一类的特点。
2 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
2.1 株洲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现状分析
株洲市低保线经过几次调整后, 城市居民低保线勉强维持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截至2015年2月, 株洲地区城市居民低保线涨幅最高为芦淞区, 相比1997年增长了62.4%, 增长幅度最小的攸县也高达45.1%。其中醴陵市的城市低保人数较多, 保障金额也颇高, 见表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2月全国县以上低保情况。
2.2 株洲农村居民低保制度现状
随着株洲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全面实施农村低保的条件基本成熟。截至2014年10月, 株洲市农村低保月保障12.8万人, 其中茶陵县的农村低保人数较多, 石峰区的农村居民低保的金额最高, 见表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2月全国县以上低保情况。
3 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现状
株洲市正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过程中, 其城乡居民低保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各区县经济发展、人口结构、低保资金支出的不平衡。
3.1 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经济负担不均衡
选取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支出3个指标的均值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低保的负担能力, 从表3可以看出, 负担能力较强的分别是醴陵市、石峰区、芦淞区和天元区, 负担能力均在200亿元以上, 负担能力较弱为炎陵县、株洲县, 最低负担能力只有40亿元左右, 相差5倍以上。具体到个别区县, 醴陵市的负担能力达到440多亿元, 而最弱的炎陵县负担能力只有40个亿, 相差10倍。
3.2 各区县社会结构不平衡造成低保覆盖人数不均衡
作为城市核心区的石峰区、芦淞区、天元区人口密集且城镇化程度较高, 经济发达, 物价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较高, 其中城镇低保人数远多于农村, 其中醴陵市最为县级市, 由于醴陵市城镇经济发展较快, 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 对应的压力也相应增加, 失业下岗人员也随之增加, 城镇居民低保人数增加。而作为远郊区县的茶陵县、攸县农村面积广阔, 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10%~20%, 城市与农村低保覆盖人数分布存在很大差异, 其中攸县的城镇居民低保人数只有8 750人, 而农村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却达到31 498人, 农村低保人口占该区域低保人口的78.3%, 农村低保人口是该区域城市低保人口的3.59倍。
3.3 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不平衡造成财政负担不均衡
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所增加的经费均由各个区县财政负担。根据表3, 财政负担最重为株洲县, 其城乡居民低保支出占地区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664 9%、支出的比重为0.260 7%, 财政负担较轻的天元区, 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占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分别为0.007 7%和0.098%, 株洲县的负担几乎是天元区的100倍。虽然同期, 各个地区的保障金额都各有所不同, 但都实现了和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并轨。
数据来源:湖南统计年鉴2014。
4 株洲市各区县城乡居民低保情况的聚类
采用2013年株洲市9个区县的低保的统计数据, 用R软件选取上述8个指标 (表3) 进行聚类分析, 根据图形并结合各区县原始数据的特点, 兼顾了样品间的特征差异性和共性, 最终聚为4类。株洲市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聚类分析的实际意义如下。
4.1 第一类地区 (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 的经济分析
该4个地区生产总值均达到了170亿元以上, 且皆属株洲市中心带, 市区多种商业带动经济发展, 城市人口多于农村, 相应地城镇居民享受低保的人数也远多于农村。其中, 荷塘区与石峰区出现财政赤字, 显示出这2个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但支付低保的资金并不宽裕。而且这4个区的城乡居民低保人数都达到了1万以上, 低保人数的压力仍然存在, 由于低保资金是县级统筹, 所以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了各个区县支付低保资金的压力, 这4个区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较小, 3个指标均在0.011%左右, 说明支付低保对这4个区的财政没有压力。
4.2 第二类地区 (株洲县、炎陵县) 的经济分析
株洲县、炎陵县地区生产总值稍低一些, 因株洲县和炎陵县属于株洲市周边最近的区域, 县城规模不大, 城市人口相对比较小, 但由于这两个城市没有大型工业支撑, 县域的生产总值比较低, 财政收入不够高, 且两个区域都出现财政赤字, 农村享受低保的人数多于城镇人口, 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比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比较大, 这反映了低保资金支付尚在财政可接受的范围内。
4.3 第三类地区 (茶陵县) 的经济分析
茶陵县是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属于经济欠发达和贫困地区, 该地区的财政收入不高, 但该区县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却高达4万人, 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数量反应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数,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 茶陵县的低保覆盖面比较大。其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1.14%, 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是所有县区中比例最高的 (0.38%) , 这反映了低保资金支付给当地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
4.4 第四类地区 (攸县、醴陵市) 的经济分析
从单个县域来看, 醴陵市、攸县多年来是湖南省的十强县。从表3可以看出, 这2个区域的地区生产总值比较高, 而且不难发现这两个区域有一个共同点:自然资源丰富, 有较大面积的森林覆盖和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等等资源, 且雨量充沛, 水资源丰富, 矿物质资源品种繁多, 交通条件便利, 有城市经济的辐射, 且这2个区域的城市和农村的低保人数都比较多, 但城乡居民低保资金占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不大。
5 结论与建议
5.1 低保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避免资金负担不均衡
株洲市低保资金是自给自足、没有接受中央财政补助。由财政统一负担保障资金, 资金由市、区县分摊。根据表3所示, 每个地区大体的比重0.2%~0.6%。但部分地区低保资金支出超出平均值较多。因此, 市政府应该制订有差别的、合理的区县低保资金分摊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研究, 设计一个能够对各区县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进行如实评估的指标体系, 然后用这个指标体系对各区县财政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低保资金分担依据。并通过试点, 取得经验, 订立不同的分担比例, 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作用, 加大对财政能力比较薄弱的区县的低保资金投入, 并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地执行。
5.2 各类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的压力不同
以各类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各类地区支付低保资金的压力, 经计算4类支付低保资金的财政压力大小是不同的, 第一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186%;第二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263%;第三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528%;第四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234%。
可以看出, 财政支付压力最小的并不是经济发达地区, 而是第三类地区的远郊区县—茶陵县。财政压力最大的县需要政府从市级层面进行转移支付。同时, 各个类别的财政压力指数不均衡, 财政压力最大的区县是压力最小区县的3倍以上, 急需政府解决因支付低保资金产生的压力。
5.3 株洲市各类区县低保资金负担不均衡的成因不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各区县低保负担不均衡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 各地区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类地区人口较少, 覆盖面比较窄;第二类人口较多, 但相比生产能力较弱;第三类地区经济落后, 贫困人口较多;第四类地区人口多, 资金覆盖面广。需要针对不同原因解决不同类别区县低保实施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洪大用.试论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实践的延伸效果及其演进方向[J].社会, 2005 (3) :53-54.
[2]丁建定.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 (6) :117-121.
[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城市低保政策评析——以辽宁省的个案研究为例[J].东岳论丛, 2005 (5) :5-36.
[4]张梓游.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农业, 2005 (3) :4-5.
[5]郭海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大难点与解决办法[J].经济师, 2004 (1) :199.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三
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90元。
2015年3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提标工作的标准、时间和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组织实施、工作要求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这次统一提标,是广西继2013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5元后的第二次提标,将使广西超过530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惠及千万城乡家庭,受益面最广,受益方式最直接,对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提高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形成理性预期,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广西有38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南宁市青秀区、崇左市凭祥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区最高,达每人每月135元。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四
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低保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邻里走访。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个人声明相符。调查索证。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部门索取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算评估。在核算评估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受理调查核实(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算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资料审查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率达到100%,资料不齐备或填写有误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或更正。入户抽查,抽查率城镇不低于50%、农村不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委托相关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养老金、社会保险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比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比对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落实低保待遇。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抽查信息比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公示做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银行卡(折),发放低保金县(市、区)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证、银行卡(折)发放到申请人手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维护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低保档案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省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低保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省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加强对低保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责任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为低保档案工作提供条件,保证低保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 一切形成低保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低保档案的义务。凡属归档范围的低保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
包括低保工作政策法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可参照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二)低保业务类文件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
3、低保对象登记表、花名册;
4、低保金发放、领取凭证或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凭证;
5、低保对象增加、减少、停止情况材料;
6、低保对象居(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记录、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审核记录、县(市、区)民政部门民主评议审批记录;
7、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三)低保对象类文件材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
2、城乡居民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
3、低保对象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测算表等材料;
5、调查证明材料,包括低保对象下岗证、失业证、残疾证、优抚证、独生子女证和县级以上大重病病历鉴定复印件、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遗赠抚养协议书、子女在校证明等材料;
6、低保户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8、低保对象停止领取低保金审批表、注销通知单。
(四)特殊载体低保文件材料
包括涉及低保工作的照片(含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和电子文件等。
第七条 归档的低保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准确,字迹工整,规格统一,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
第八条 低保档案的整理
(一)低保工作形成的综合管理类档案、低保业务类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进行整理,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类。
(二)低保对象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袋(盒),袋(盒)内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顺序排列编号,并编制低保对象档案袋(盒)内文件目录放置于每袋(盒)内首份文件之前。低保对象档案按建档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制低保对象档案目录。
(三)低保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电子文件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和《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归入本单位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类。
第九条 当年形成的各类低保文件材料应在次年4月底之前由专(兼)职低保档案工作人员整理完毕,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低保业务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执行;低保对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低保户注销之日起满30年;特殊载体档案的保管期限与其对应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
第十一条 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时,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低保工作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件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到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应加强对低保工作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和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制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建立完善低保档案数据库,所有数据都应至少复制二套(双备份),并按规定异地保存,对重要的数据应进行加密,设置访问权限,确保档案数据库和数据安全。低保档案数据信息需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的,必须通过安全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的低保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低保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过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尊重低保对象隐私权,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应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积极主动开发利用低保档案信息资源,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档案部门应对在低保档案管理和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致使档案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六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7]92号 【发布日期】1997-12-16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92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职位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保障对象自立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自己的业务管理范围对保障对象实施减、免费用等照顾。
第二章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职工的工资或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退休金(养老金)或我市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我市规定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发放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金。
各级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有关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施生活保障。
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在职在岗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居民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均按其劳动实际收入或我市确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第九条 第九条 失业、待业和下岗人员对经劳动部门介绍和推荐的职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条 第十条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失业救济金、保险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获得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据实填报家庭收入及有关情况,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要据实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第三章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农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民家庭纯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各类种植业收入;
(二)各类养殖业收入;
(三)各种劳务收入;
(四)养老金、退休费;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着鼓励保障对象勤奋劳动、自立、自强的原则,对家庭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除外),而不积极从事劳动的,要按当地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限期内评议、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保障金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派人或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区、县民政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区、县民政局在限期内审查批准,不予批准者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为年人均纯收入)差额计算确定。
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保障标准从优。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发。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的需要发给现金或实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员增减和生活水平进行审核,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或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对象应接受审核,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迁移变更户籍,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镇新增加的保障对象经费和原救济对象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原救济对象的原救济经费仍由原财政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由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及乡、镇、村集体经济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此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决算,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拨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救助基金、扶贫基金等均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门要对民间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监督;人民群众对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虚报数字、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以及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追回其不应得的部分,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出具伪证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依据城乡人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视政府财力,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综合研究拟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七
一、城乡统筹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涵及建设原则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以来, 学界、政界就对此进行了不断的研究和探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统筹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 改变过去“城乡分治”的传统观念和做法, 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 消除城乡之间的樊篱,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一筹划,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优先位置。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城乡统筹的重要内容, 而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又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里社会救助制度方面最基础的内容。
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 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此,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 保障对象是全社会所有的弱势人群。当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时, 他们有权利要求获得物质帮助, 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的需要。第二, 保障标准的基点是确保贫困人群最基本的需要。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 因为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 基线一旦确立, 就只能上升而难以下降。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如果基线定高了, 不但骑虎难下, 而且容易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第三, 责任主体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政策目标, 作为公共利益的直接责任承担者, 无论是对生理性原因造成还是因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转型造成的社会性贫困人群, 都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是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2. 城乡统筹下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结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成败得失, 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实践中, 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 城乡平等的原则。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和城镇居民一道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理应和城镇居民一样享有低保制度所赋予的权利, 充分体现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条底线的公平性。其次, 统筹而不是统一的原则。统筹城乡低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有赖于经济发展,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差异,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差距, 为了阻止当前社会保障方面城乡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有必要通过统筹来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以把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第三, 政府主导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 保障每一个陷于贫困的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代背景下, 有很大一部分人的贫困并不是由于单纯的个人原因所造成的, 更多的是由于社会原因。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差异分析
1. 政策导向程度不同。
1999年, 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现在已基本实现了统一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程度有很大提高, 运行机制开始趋于成熟。但相比而言, 在农村地区, 国家只是从政策层面提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目前仅靠省、市、县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建立制度, 由于各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不尽一致, 农村低保制度落实起来难度较大, 其管理效率较为低下, 运作也不够规范。
2. 城乡覆盖面差距较大。
2009年1月,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达2335.3万, 基本实现了城镇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全覆盖。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304万, 农村低保覆盖面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见下表) 。但是, 《中国发展报告2007》指出, 中国农村贫困线可能在较大程度上被低估。目前, 中国农村贫困线设定为每人每年693元人民币, 而如果按照世界银行人均每天生活费1美元 (购买力平价) 的“极度贫困线”标准, 即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每人每天收入或消费不低于1美元, 1美元目前约折合2.5元人民币, 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900元人民币的水平, 中国农村目前还有1亿多贫困人口是毫不夸张的。因此, 中国农村低保离实现“应保尽保”还有较大差距。
3. 保障水平差距明显。
中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平均水平每月在208元左右 (见上表) , 每年为2496元左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全国平均保障标准每月在81.5元左右, 每年为978元左右;城市是农村的2.5倍。从实际补助水平来看, 2009年1月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月均领取133元, 而农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月均领取44元, 城市是农村的3.0倍, 而且由于中国各地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具体到某些地区可能差距还会更大。
三、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
1. 树立统一筹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理念。
在低保制度设计及发展规划中不仅应包括城镇贫困人员, 同样也应包括所有农村贫困人员。随着中国经济发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城乡低保差距的缩小,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逐步融为一体。全国应建立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体制, 实现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进行统一运作、运营、监督与管理, 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统一。但鉴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不同, 要实行略有差别的保障标准。
2. 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全民“应保尽保”。
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公平的角度出发, 政府都应该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职责, 但各级政府是否都应该承担一些职责呢?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 中国公共财政职能正处在支持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转向注重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 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对于农村低保的投入, 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中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提高两个比重, 中央财力得到加强和巩固。目前, 中国社会救济项目主要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虽然农村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但这项制度的覆盖范围很窄, 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支出, 承担起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共产品的义务和责任, 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
3. 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改变农村低保目前的财政分担结构。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和可靠保证。由于中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 存在事权划分及财政收支划分不尽合理的问题, 财权上移, 事权下放, 造成中国近些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受制于地方财力, 资金得不到保证, 而且区域间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社会公平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按照设计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农村低保筹资体制, 在经济欠发达省份, 中央财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省级财政作补充, 县乡主要负责低保的实施工作;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 由于省级和县乡财政收入较充裕, 农村的城镇化水平较高, 农村低保资金可以完全由省县自己负责, 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建议对于人均财政收入低于1000元的地区, 采取60∶20∶10∶10, 依据是在调研中发现这类地区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或保障水平很低, 人均月10元~20元不等;对人均财政收入在1000元~1500元的地区, 采取50∶25∶15∶10, 依据是这类地区目前实施的低保水平人均月30元左右, 希望通过中央补助性支出提高保障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救助标准;对于人均财政收入高于1500元的地区, 采取30∶30∶20∶20, 在保持目前保障水平基础上略有提高, 这类地区目前在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 保障对象较广, 保障标准较高, 基本上实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既推进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也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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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八
今年,内蒙古三级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和12盟市、101个旗县2002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筹集、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部分低保对象进行了入户调查。审计结果表明,内蒙古自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内党办字〔2002〕6号下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自治区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自治区低保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1〕24号)。各地及有关部门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在低保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为有效的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诸如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滞拨,截留资金,低保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规范,低保对象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资金的匹配力度,特别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低保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覆盖面将逐步扩大,资金需求量也将逐步增加,因此必须加大地方对政府的匹配力度,才能够保证资金的供给。建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匹配资金,以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自治区财政可以对地方财政匹配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
二、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保证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加强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积极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切实把好低保对象的“入口”与“出口”关,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规范低保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全面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积极推进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进程,享受低保对象要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真正做到保障资金、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三公开”,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政府保障为主、多种救助政策为辅的低保制度。积极协调医疗卫生、教育、城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低保对象在就医、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要转变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篇九
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的意见
成府发〔2007〕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办函〔2007〕218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30元提高到245元,其余区(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现行标准基础上按不低于15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到月人均补差120元左右。
各区(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和物价情况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按不低于40元的额度增加,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由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6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元。新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对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从每月每人160元提高到170元。新标准从2007
年8月1日起执行。
三、不断充实救助内容
充分发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需求,运用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及时、主动提供各项救助。
积极探索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法,合理设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救助。
积极探索劳动就业、帮扶脱贫与城乡低保的有效衔接,多渠道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采用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开展邻里互助,实现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的互动补充。
积极推行廉租房政策,搞好“安身工程”和农村敬老院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区(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做好劳动就业、扶贫开发与城乡低保政策的衔接工作,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就业
和脱贫帮扶服务;物价部门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变化,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物价补贴;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困难搞好主动救助。要坚持做好城乡低保网上申请、审核、审批,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确保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供养安全。进一步加强基层低保、五保工作队伍建设,解决好基层低保、五保工作所需经费,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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