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2024-09-16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通用9篇)

1.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一

关于项目办理临时用地的申请

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规划钢铁产业的重组及产能布局,完善各项技改配套建设,但由于公司,而影响技改工程的进度,为了解决问题,公司拟项目。

该项目于年月日经备案批准(备案项目编码:),为保证项目工程建设如期完成,需临时使用县镇村小组林地亩作为,使用期限为2年。临时使用地块已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前期审批手续,已完成了土地勘测定界、与签订了《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已经专家评估等前期工作。现向贵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请予以支持办理为盼。特此申请

2013年月日

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二

临时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抢险救灾急需等原因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1]。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 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14 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据此,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本质上为保证金性质,如用地单位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临时用地原状的,则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若未履行地貌恢复义务则不予退还。运用此手段,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权,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单位主动恢复地貌以便办理退税,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当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复义务时,相关部门也可将此资金直接用于农业发展基金,促进农业发展。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

2008 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明确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税源充足,新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重视,对临时用地管理未按“先税后证”程序执行[2]。此外,新条例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也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实施中为了简化手续,此类临时用地也多数延续了原来的“不征不退”方式执行。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也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

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税收压力逐渐增大,税务部门为加大税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对后续临时用地加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手段,对衔接过程中以前年度未缴的临时用地税款又收又罚。尽管不少企业在用地期间已出资实施完成了土地恢复,但由于复垦验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确,难以取得土地验收手续,导致补缴临时用地税款后“先征后退”政策无法落实,企业额外承担着政策衔接期的纠错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复义务,另一方面仍需补缴大量税款甚至滞纳金、罚款,且没有明确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成本。

(二)政策实施细则仍需完善

耕地占用税原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税种,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1994年将其全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验收等环节均由地方政府节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税源和经济增长自然产生耕地占用的冲动,其结果往往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耕地占用税收本应全部用于农用发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应当具体如何使用,由谁负责监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体规定。若实际税收用途与耕地保护相关性不足,不仅难以实现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目的,还会影响耕地占用者及当地职能部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耕地保护不足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

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但该情况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关规范:是设置两年的使用冻结期,还是政府财政先行使用,后续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退还?如是第二种情况,当政府财政吃紧,无力退还时又应如何办理?企业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是否利用所纳税款组织恢复?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临时用地耕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用地类型应执行怎样的验收恢复标准,由谁负责土地验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等政策具体如何落地实施,也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持。

(三)政策执行协调难度较大

一是“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需要土地部门、税务部门高度协调一致,但是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征管信息还不畅通,在临时用地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对土地台账不掌握,导致税源数据、征收金额不准确,后续还需办理退税及补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

二是已恢复地貌的临时用地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也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只负责使用、国土部门只负责手续发放及验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配合不畅,形成交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

三、从企业视角对政策调整的建议

(1)重新调整耕地占用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实现耕地占用税收的统筹规划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用途的监督管理,以便达成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立法初衷。

(2)细化出台条例配套细则,区分不同类型土地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明确退税操作流程,同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税务、国土、财政部门间协调畅通,减轻企业负担。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日益增多,国家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农用土地。但在实践操作中临时用地税收征管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有关税收政策及其治理目标,总结了征收实践中政策衔接、制度完善、协调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视角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临时用地税收实现规范、科学、制度化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宁凌玥.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优化问题研究[J].前沿,2013,7:102-104

3.关于申请公司建设用地的请示 篇三

关于申请公司建设用地的

请 示

物流园区管委会:

秀山盛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诺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把秀山建设成为“生态保护发展区及武陵山区经济强县和中心城市”这一定位,全力实施“工业强县、商贸兴县、"战略。

一、公司现状

秀山盛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诺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在各级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已初具规模,公司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永康机电城4幢4-1-5,公司于2007年8月16日在重庆市秀山县工商行政管理所登记注册;属自开发票运输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2000余万元,现有员工100余人,车辆30余辆,主要从事危化品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重庆诺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永康机电城4幢4-3-5,是一家专门经营东风货车的汽车销售公司, 为秀山、酉阳、松桃、花垣等周边区县东风系列货车独家经销商。

二、未来发展规划

由于历史和地域原因,我县经济相比市区地区落后,但包茂高速G65和渝怀铁路穿县而过给我县交通服务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繁荣,车流量、人流量、物流量日渐强大,我公司将发挥自身的资产优势、管理优势,形成集中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理念,以物流运输为核心,以配套服务为辅助的现代化模式运营,形成以物流信息服务、汽车销售、汽车运输、长途配货、设备吊装、车辆维修、事故车辆代管、驾驶员住宿等一系列的后续配套产业(预计2015-2016年我司车辆将达到200台左右)形成产业链,使产业链得以充分延伸,形成新的优势产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标准化建设用地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交通运输部部令2013年2号)要求(见附件),我公司必须按标准化建设,应具备标准场地,为实现秀山发展建设武陵山区中心城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恳请管委会领导在公路运输及交通相对便利的路段规划批复50-100亩土地作为我公司建设用地。

以上请示,恳请批复。附 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秀山盛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8日

主题词:请示 公司 建设用地 抄 送:物流园区管委会

秀山盛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2014年9月18日印发(共印3份)附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节选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4.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四

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对上海市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 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建造临时使 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国 有或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 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征得市规划局的同意。

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除已批准的在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 何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单位(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第六条(临时建设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

(二)临时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执行;如在市区旧区执行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其建筑间距、高度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低于《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有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

(三)沿城市重要道路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 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

第七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定)除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严格 控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教育用地 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三)历史遗址、优秀近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保留的街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临时建设改变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 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买卖。

第九条(临时用地改变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确需改 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性质。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有效期限)《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行失效,届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无条件拆除、恢复)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 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和收回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无条件自行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报建要求)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时,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当缴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当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一并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一并审批。

第十三条(许可证公开)临时建设施工期间现场应当悬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缴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处罚)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根据其对城市 规划的影响程度,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予以处罚。对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性质,必须限期改正,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应当吊销其《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五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请示)

----国土资源(局、厅):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拟占用建设用地××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公顷。拟建项目用地位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区(建设用地区、待置换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园地区、林地区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顷,为××规划用途(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标准农田××公顷,其他××规划用途(一般农田、园地、林地等)××公顷。总用地中:××总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

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填写):拟在××县(市、区)××乡(镇)××村补划基本农田××公顷,补划的基本农田为(原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基本农田、优质园地等),土地整理(优质园地)竣式验收文号为×××。

标准农田补划初步方案(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项目填写):拟在××县(市、区)××乡(镇)××村补划,土地整理文号为×××,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为××公顷,拟新增耕地××公顷。

6.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六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管理总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堆放物品、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手续。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

(二)影响城市、镇景观和环境的;

(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四)影响城市、镇交通及公共活动场所人流集散的;

(五)占用城镇绿地(包括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防洪设施的;

(六)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护和安全的;

(七)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影响城乡交通和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4米。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的结构形式。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类型的临时建设应协调统一,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镇规划需要拆除或收回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地貌,经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一般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质的;

(四)擅自扩大批准的用地面积的;

(五)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六)逾期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7.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 篇七

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我公司于2014年7月开始组织实施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甘肃省肿瘤医院以北、南滨河中路以南,西邻小西湖立交桥,东侧隔一条城市泄洪硷沟与小西湖公园相邻。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41.76亩,国有土地性质,但在新修订的兰州市控规中,该宗土地局部地块的规划性质为商业用地,不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性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西湖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会议纪要》(【2015】2号)也明确提出:该宗土地作为西湖北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以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建设,同时将该项目纳入省政府考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今年开工。2014年我公司对该宗地地上所有附着物实施拆除,同时进行拆迁居民安置及补偿等工作,实际已投入大量资金。

为尽快推进该项目,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将该宗地内的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以符合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全力确保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民生工程、提升城市形象的亮点工程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工程。

特此请示,请批示。

8.成立临时党支部的请示 篇八

由我单位牵头,市xxx和市xxx参与共同承担的青海xxxx项目是我局承担的一项重大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海拔4600米以上的高原,工作周期为三年。

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项目组成员创先争优,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经xxx、xxx和xxx三家党委研究,特申请成立青海xxxx项目临时党支部。项目组于3月19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经过公推直选方式选举张三(市单位)为临时党支部书记,李四(市xxx单位)为组织委员,王五(xxx单位)为宣传委员。

妥否,请批示

XXXX

9.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篇九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

(二)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三)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则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和不愿复垦的预制场、弃石、弃渣场等,原则上按占用地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间的补偿费后的差价部分交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复垦或作其它处理。

(二)临时用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应尽量复垦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

(三)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当地群众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四)凡通过了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可以不需要复垦的施工便道、拌和场、承包人驻地等必须由乡级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不予复垦(视为已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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