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2024-07-12

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精选8篇)

1.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一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08-6-2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作为基层党组织,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的这一精神,是极为重要的一大课题。笔者试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组织领导方面来看,任务不细、责任不明,“谁去落实”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中共中央曾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这些规定没有按照市、乡、部门、村等各级党组织职责任务的不同而作出分别的明确规定,造成市、乡、部门、村等各级党组织对各自落实党建设责任制的职责依然不明,各级党组织书记、分管副书记及从事党务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职责也不清楚,致使基层党组织对党建责任制的落实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从安排部署方面来看,职责不清、措施不力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怎么落实”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于职责不清,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待党建工作,简单地理解为以经济建设成效决定党建工作优劣的标准,以“硬件建设”代替开展活动、单纯以“制度上墙”体现工作成效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相当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仍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上。对党建工作责任制如何抓落实,没有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缺乏科学、系统的工作思路,特别是对党建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不够,致使工作上不了台阶。

三是从督办落实方面来看,方法单

一、效果不佳,“落实怎样”的问题依然没有弄清。从督办的形式来看,没有建立专门的督办机构和相关巡查督办制度,督办工作时抓时不抓,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督办的内容来看,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好坏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指标。在实际督办工作中,难以定量好与一般、一般与差之间的差距,造成督办评价、指导意见没有针对性、操作性。从督办的力度来看,缺乏相应的责任查究机制。与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工作相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缺乏硬性规定,不便操作,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基本没有。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是党建责任制落实不力的直接原因。一是重经济、轻党建的片面认识。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存在片面理解,认为经济工作是中心,其他工作包括党的建设都是“副业”。对经济工作思考多、管得多、出场多,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露面少,没有真正重视党建工作。二是驾驭全局能力不高。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党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有直接责任。在现实中,部分党组织负责人不能把党建工作纳入全盘考虑、统筹安排,工作中顾此失彼。三是党务工作队伍不健全,素质参次

不齐。有的对党务工作不熟悉,有的不安心从事党务工作,有的受市场经济和不良风气影响,价值取向偏离组织要求,不乐意接受、不愿意参与党建工作。

(二)目标无法量化、责任追究主体不明是党建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主要原因。对党建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内容,难以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衡量标准,影响体现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约束力。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对党建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基本原则。但在县乡两级,大都没有制定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对哪些情况下要追究责任、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执行主体是哪些;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各自所负的责任应如何界定,界定的依据是什么;责任追究分为哪几种类型、各种类型对应何种情节和性质、所依据的党内政策法规等,都没有明确,造成工作评不了位次、拉不开档次。

(三)激励保障不足、制度不健全是党建责任制落实不力的重要原因。一是党建工作经费不足。各地在经费投入上普遍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硬性的要求,没有固定的投入机制。一些地方还要强调保吃饭保稳定、抓经济搞建设,存在“可投可不投、可多投可少投”的思想,经费仅凭主要领导的认识来安排,存在相当大的资金缺口。二是缺乏激励机制。基层党务干部的担负着复杂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但由于激励措施不到位,制约着党建工作的开展。从党务工作的特征上看,党务工作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劳动,劳动成果是间接的,其劳动价值有时容易被单位领导所忽视。很多时候,责、权、利的不一致,影响了党务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物质上来说,从事综治、纪检、计生等工作的人员均可享受不等的岗位津贴,对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则没有物质奖励,也影响了党务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三是制度不健全。基层组织建设关键在市委、重点在基层党委、基础在党支部。作为基础的党支部,特别是农村支部书记,还没有制度解决他们的政治出路,制度缺失影响党建责任制的落实。

三、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克服把经济工作和党建工作机械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引导各级党组织书记牢固树立“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党建也是政绩的正确政绩观”,通过召开座谈会、学习讨论会、工作动员会等形式,着力强化各级党组织书记的三种意识。一是责任意识。抓好党建工作是各级党组织书记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抓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二是“主角”意识。党要管党,首先是各级党组织要管党。党委书记要带头抓党建,不仅要抓部署,而且要抓检查、抓落实,切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三是“能动”意识。抓党的建设应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工作服务于这个中心”,勤于调查研究,善于出好主意,把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方法、新路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以责任目标为核心的党建责任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科学地设置好考核目标和内容。一是目标内容要全。建立和完善党建责任制,必须科学把握好党建工作目标。党建工作目标应该包括总体目标任务、具体目标任务、个体目标任务等方面内容。总体目标任务,就是要依据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规划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本级组织党的建设提出的总要求和总方向。具体目标任务是在总体目标任务的指导下,结合各级党组织工作的现状提出的具体的、可以量化的目标要求。个体目标任务

是在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双重指导下,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同的实际,分解出的不同的目标和要求,党员的个体目标则要根据其不同的岗位职责而确定。二是工作职责要清。要真正落实好党建责任制,除了要按照中央文件落实好县(市)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外,还要明确党委班子中,谁是“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本着规范性和可行性相结合、层次性和系统性相结合、现实性和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从市委到基层党委、党支部,从市委书记到基层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制体系,实现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结构性、层次性和整体性的统一,使党建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是考核方式要活。建立市、乡党委书记党建工作述职制度。市委书记每年向全委会述职,乡镇党委书记向市委述职,重点就“想了什么、做了什么、起了什么作用”进行述职评议,并以此为切入点,形成一个把述职、测评考核、考核结果运用等衔接起来的综合性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在此基础上,再由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既看做了哪些工作,开展了哪些活动;又看工作创新的手段与力度,这些工作和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尤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落实党建责任制的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统一考虑、同步运作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以制度来强化各级党建工作责任,提高执政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党建工作研讨分析会议制度。市委要着眼于整合各类党建资源,要成立部门参加的党建工作联席会。联席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党建工作,了解掌握责任制与考核管理运行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工作措施,以保证责任制与考核管理的有效运行。二是建立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市委要坚持把加强督促检查作为重要职责和抓党建工作的有效措施,通过派专班定期巡回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和党建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监督,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为市委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意见。三是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建立市“四大家”领导和乡镇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要求“四大家”领导和乡镇党委成员经常深入联系点指导工作,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达到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效果。四是建立党务干部轮训制度。建立党务干部轮训制度,对所有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轮训,切实改善党务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为党建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五是建立党建经费保障制度,明确各级财政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稳中有升的基础上,适度地增加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对经费紧张的党组织进行资金倾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2.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二

1 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责任成本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起步较晚,相关人员配备缺失,有的人员的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虽然现在个别项目已逐步配置主抓责任成本的副经理,但责任成本管理人员总的配置依然不够完善。当前新上项目全部开始按月核算,工作量已远远超出原验工计价的范畴了,责任成本管理人员的配置已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其次,由于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范围的扩大,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公司还必须加强对成本管理人员的培养,组织学习培训。

1.2 责任成本管理的内容不全面、控制不到位成,制度落实不到位。

有不少的项目管理者,只重视控制与经济有关的开支控制,忽视了安全、质量、施工配合等成本因素,有的只重视某一职能部门的管理作用,却忽视了各部门之间在成本工作中的配合和相互制约作用。另外由于在项目上场后两个月内进行的评估时许多资料不健全,准确性欠缺,造成责任预算空间过大,有些项目没有进行责任预算的二次分解和逐级控制,致使成本控制较为粗放。有的项目进行了责任成本预算的二次分解,但分解不科学、动态调整不及时。

1.3 劳务分包不规范,存在风险

有的项目不遵守公司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不按程序进行施工队伍的评审和筛选,在劳务招标时仅仅走形式而已,实际上是从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分包队伍的选择,以至于分包队伍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损失全由项目承担。一些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暴露出质量问题后还得由项目来维修。虽然近年来公司一直在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但项目的劳务分包管理依然是老大难问题,因分包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损失似乎也有上升趋势。就资质来说,绝大多数劳务队伍是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就算是抛开专业承包资质与劳务分包资质的区别,很多劳务队伍的资质也是和所承担的工程类别不对口。

1.4 成本核算操作不到位。

责任成本核算是按核算期对项目实际成本与责任成本进行比较的项目经济分析活动,是项目成本控制、分析和绩效考核、分配的依据。当前成本核算主要存在问题是核算方法还有待提高,责任成本报告中差错漏较多导致成本数据准确性、及时性欠佳;其次是项目各相关部门及公司对口部门之间还缺乏及时有效沟通,尚未形成联动机制亦导致成本数据失真。再次是项目部不能对实际发生成本与预算成本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致使项目效益大量流失。

1.5 设计变更不及时、索赔不到位。

许多项目不积极主动地在合同和设计变更上做文章,认为把工程干好就行了。即使有现场签证和变更,也不及时找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证确认,不积极地和业主及设计单位沟通,而是一再地等公司协助项目做工作。在平时工作中不积累相关索赔资料,而是等项目竣工后才到处找人签字,索赔,此时有些签字很难补齐,索赔工作也进行不下去。因为平时工作不重视完善相关理赔资料,造成了项目效益的白白流失。

1.6 奖罚兑现不真实、不及时。

成本考核的目的是科学、真实地评价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目前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部门对项目过程管理基础资料掌握不足导致考核执行周期过长、准确性欠佳;其次是考核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盈亏均奖”、“只奖不罚”或“多奖少罚”现象。考核指标的确定和考核缺乏合理性,有些项目在每一年度或项目完工后,对职工进行奖励,只奖不罚或者重奖轻罚,让广大职工认为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造成个别职工工作既不负责,也不认真,很多工作迟迟不能完成,让另外的职工产生不公平感,严重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让职工对企业失去了信任。

2 解决办法

2.1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系

项目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赋予相应的权利,以有效地履行职责,让项目部的每个职工都成为成本管理的参与者,普通员工在责任成本管理中的重要性给予重视,发挥出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逐层落实责任,让项目部的成本管理工作做到事事有人管,责任有人担,一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使项目的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2.2 建立责任预算动态调整制度。

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变化频繁,如果责任预算一成不变,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当地进行调整,预算与实际必然脱节,一个严重脱离实际的责任预算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制定了责任预算调整的范围、条件及程序,对符合调整条件的责任预算,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责任预算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使企业和职工两方面的利益都不会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受到侵害。

2.3严格劳务分包的招标及结算。

强化劳务施工队伍的资信登记、审查准入、分级管理制度,在周密的劳务分包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劳务分包的验工计价单,审核已发生的工程量和消耗的费用。对队伍产生的费用进行及时清算,分包队伍的验工计价单由项目各责任中心联签,以确定有没有已发生需要扣除的费用。对一些缺乏诚信的承包队伍,就采取直接与材料供应商进行结算,从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的措施,控制其购料赊欠过多现象。三是定期统计承包队伍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其形象进度拨款。在项目部强化责任成本管理的同时,项目部也加强了对各成本中心的过程监控。项目部通过编制施工计划、检查计划实施、定期通报进度和安全质量,并制定详细的奖罚标准等措施,实现对各成本中心的有效控制。

2.4加强责任成本的日常核算。

建立工程数量的核算和控制台帐,将工程数量按照施工图设计量,责任预算量、现场技术交底量和实际支出量进行分类核算和控制。明确不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项目成本核算要正确归集各类核算对象的成本,正确划分费用要素,注重与材料核算和验工计价相衔接。在劳务分包核算上,实行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将材料费等成本的节超与验工计价相挂钩。材料核算和管理方面,健全材料库存台帐,实行定额发料制度。每月由项目部成本经理及计划相关部门牵头对各责任中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成本核算的正确性。每月召开成本分析会议,按确定的各责任中心的的成本目标,采用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对当月的成本盈亏进行分析,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及时给予纠正。并对下月如何控制成本提出具体措施

2.5强化索赔意识,抓好索赔工作。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为索赔工作收集资料。由于业主或设计单位变更图纸,项目应及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向业主提出签证、索赔,要求业主给予书面确认。索赔是相对降低成本的措施,从施工一开始,就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图纸、合同条款和现场条件等,找准索赔的切人点,抓住机会,及时编制索赔资料,据理力争,把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提高索赔效果。对于在索赔中为企业获取较好效益的项目经理部和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2.6严格考核兑现。

责权利明确之后,为了调动各责任者的积极性,还要与成本分析结合,做到分阶段考核。考核时间的选择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日历时间分月度、季度和竣工考核;二是按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即各分部分项工程结束、总体工程竣工考核。项目应结合管理特点对工程项目考核的时间设定方法做出规定,期间费用的考核应以日历期间划分。按时间分阶段考核,可根据分析期末成本报表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时不能局限于报表上的数据,要结合成本分析资料和施工生产及成本管理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评价,以对下一阶段工作起到纠偏、鼓励的作用。待工程完全结束后,应及时对责任者进行最终考核,对分阶段考核出现的偏差,多退少补。在考核的基础上应及时兑现。首先,要强调奖罚兑现的及时性,决不能延期兑现;其次,要突出政策的刚性原则,该奖多少或罚多少,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合同规定。

3 结论

施工企业能否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强责任成本管理工作非常重要,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推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施工利润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只要能正确认识责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把责任成本管理工作落实,就一定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摘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中,工程投资越来越低,如何增收节支、挖潜增效,这是工程施工中值得思考和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控制成本。目前,责任成本管理已经在全系统中展开,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结合项目实际,针对责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论述。

3.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三

[关键词]首办责任制;控告申诉;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机制

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控告申诉明确责任,认真及时办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久诉不息的一种责任制度。它在为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首办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首办责任制的科学发展。

一、基层检察机关首办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导致首办案件办理不力、久拖不决、质量不高

一是因认识不到位,导致办理不力。从字面上狭义和片面理解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认为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就是控申部门的责任制,也就理所当然是控申部门的事。对首办责任制关于各部门各互其责、互相配合等规定不甚了解,对转办接访答复感到厌烦,能推则推,能少则少,因而出现该接不接,该办不办,该反馈不反馈的情况,最终导致当事人重访、越级访。二是因认识不到位,导致协调不力,久拖不决。主要表现为控申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与其他相关部门在认识上不一致,使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是指控申部门认为举报人、申诉人反映的问题是有依据的,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当解决的,而其他部门认识相反,不积极办理和查处,当事人认为该得到解决的得不到解决,只得重复投诉、越级投诉。三是因认识不到位,在解决群众诉求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没形成整体合力,造成首办案件久受不办、久办无果。主要表现为部门之间、部门与首办责任人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四是因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导致首办案件质量不高,成案率低。具体表现为没有从办理好每件首办案件是检察机关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执法为民这一高度来认识,在办案中敷衍塞责甚至应付了事。

(二)首办责任制自身不完善,导致管理难和监督难

1.工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对控申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首办”责任,尚未从监督制约、奖惩考核等角度加以完善。当前首办责任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控申部门唱“独角戏”。除了思想观念上的原因之外,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障首办办制实施的机制不健全,考核奖惩措施难于兑现。首办责任制的推行,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责任”,而用奖惩机制来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约束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现象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条。目前,检察机关年度或阶段性目标考评,主要是依照上下级业务系统对口进行的,由于没有从机制上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首办责任,而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控申部门实施首办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而对其他部门实施首办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则缺乏依据。换而言之,首办责任制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与否,落实得好坏,并不影响这些部门的工作实绩和目标考评结果。此外,一些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奖惩措施,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首办责任制的深入推行。

二是对息诉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尽完善。推行首办责任制是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在不少地方,对“稳定压倒一切”方针的贯彻是以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发案数、群众上访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评估依据的,由此造成这些地区将息诉率作为衡量首办责任制成效的硬性指标和必要条件,从而使得实践部门在面对久诉不息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强调依法息诉,则个别当事人久诉不息、缠诉不止,甚至无理取闹,无法息诉,从而无法体现首办责任制的成效;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前提下,为了解决申诉中的“老大难”问题,提高息诉率,有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除了依法息诉之外,不得不搞“法外施恩”式的息诉。还有的地方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案件,采取严把受理关的做法,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案件(如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等)不予受理,以此来从源头上“提高”息诉率等。这些做法,有的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的存在失职嫌疑,还有的是对无理取闹的某种迁就和妥协,虽然似乎达到了息诉的目的,但严格地说都是有悖于依法息诉原则的。在将息诉率作为对首办制工作实绩考核评估标准的机制下,实践部门对息诉结果的追求被放大到不恰当的程度,影响了首办制其他目标的实现。

2.首办责任制自身不完善,导致管理难和监督难

一是管理手段行政化。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首办责任制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实际仍靠工作人员的自觉工作和领导把关,运作方式多以请示、汇报、审批为主,监督与被监督主要是建立在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领导上。因而管理中多随意性、被动性,少规范性、稳定性。干警被动地接受领导管理,不主动接受控申部门或首办案件管理员的管理,不严格按规定办理,拒收催办函和拒收首办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管理方式单一化,首办案件落实难。由于现代意义上的首办案件科学流程化管理还未运用起来,对线索的管理仅仅局限于手工登记。虽然制定了首办案件信息反馈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抓落实比较困难,形同虚设,对干警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三是监督静态化,内部监督执行难。首办案件管理员只能从几个静态的环节上进行催办督办,而根本没有或不能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干警是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均反映不出来,首办案件管理员为了应付年终上级院对本院的考核,也只能进行形式上的监督。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管理措施,导致控申部门不敢大胆管理和监督

上级检察院制定的考核办法只对基层检察院,未直接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且只從管理、执行、效果三个大环节进行宏观的考核。而基层检察院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没有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措施来保证,具体体现在:在具体操作中缺乏规范化管理,如对首办案件的质量管理未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在如何办理好具体的首办案件上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和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约保障措施;控申部门的管理缺乏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导致控申部门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唱独角戏,尽管上级院和各基层院都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但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实行首办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转变工作作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防止和减少越级上访、集体访、告急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发生。承担首办责任的检察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功底,相当的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处事协调能力和其他相关方面的基本知识。当前检察机关在一些职能部门推行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向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的有效举措,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在检察官队伍中,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尚达不到主诉、主办检察官的能力和水平,非主办检察官的首办责任人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已经具备主诉、主办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尽管相对而言,水平要高一些,能力要强一些,业务要熟一些,经验要多一些,但与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相比,很多拥有主办官资格的首办责任人,其综合素质仍有不少差距。

二、健全和完善首办责任制的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为使首办责任制的作用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准确把握首办责任制的内涵,深刻认识贯彻首办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首办责任制主要涉及的是控告、申诉检察环节的工作,面对的是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等人民群众,但决不意味着首办责任制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它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它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运用检察职能,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是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重要体现,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因此完善首办责任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树立“大控申”理念,建立大控申工作格局,避免矛盾激化使落实首办责任制成为全体干警的自觉行动。认真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办案流于形式的问题,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坚持依法受理负责到底,切实负起首办责任。把落实首办责任制与当前开展的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增强落实首办责任制的自觉性,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服务第一要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使检察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观念,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狠抓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的观念。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队伍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相得益彰,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着力解决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推进检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健全机制,实行科学的流程化管理

改变目前首办责任制的手工管理和静态管理模式,将首办案件纳入规范的科学流程管理。手工操作,很难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又不能保证及时性。目前基层检察院已普遍配备了电脑,建立了局域网,这就可将线索、案件流程化管理与线索、案件审查处理同步进行,使控申部门成为真正的“监控中心”,通过电脑对案件线索的处理、案件办理、有无违反程序和超办案期限等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法是: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将不同类线索根据流向分类,一个部门一类案件线索一张监控表,以分流期限为准,各相关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由内勤及时在各自的流程表中输入承办人,并开始计算办案期限,线索处理完毕将结果输入流程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能客观真实地再现,这样有利于首办案件管理员、首办人、首办部门、院领导及时准确地从电脑上掌握首办案件整个的办理过程及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使首办案件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加强质量考评和协调监督,保证首办责任制落到实处

提高首办案件质量,要建立规范的质量效果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首办部门和首办人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之中,把首办案件办理的好坏作为年终对科室和干警的争先评优条件,强化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工作评估奖惩机制;制定首办案件的质量标准,能量化的实行量化考核,无法量化的要有监督措施。对在具体办理案中流于形式、不负责任的情况等,均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制定具体的惩戒办法,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保障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把奖惩措施引入主诉、主办检察官的管理机制;建立协调监控机制,要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以控申部门为主导,进行首办责任制运行情况的监控和协调。检察长对重大疑难事项要亲自批阅、亲自处理,直接听取监控部门的情况汇报,通过建立协调监控机制,抓办案流程是否顺畅,抓结果的处理是否到位。

(四)强化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

充实力量,保证“首办制”更好地实施,首办责任制的实施需要充实的、高素质的人员作保障,检察机关应及时调选更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基础经验的人员充实控申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首办责任人的业务水平,现有的控申干部和其他首办责任人,要通过自学、学历教育、办培训班、外派送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按照不同的专业特点,对首办责任人实行专业化培养和管理,努力体现首办责任制的效果。

4.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1-08-30 11:22:00 ]作者:徐立新编辑:studa110711-

[摘要] 自1999年开始,针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全国县级审计机关正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对于合理、科学选拔使用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工作,由于受各地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改进,则很难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二是审计项目计划上存在问题。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三是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四是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五是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六是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

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二是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具有能动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得以确定,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一家言”改为“多家言”,主要由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共同确定,审计机关应主动积极地参与项目计划的制订。对于变化比较频繁的部门组织,如政府、党委以及重点部门的领导任期审计由组织部门来确定,对于不经常变化的一般部门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审计机关确定,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某些被举报反映的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监察和纪检部门来确定。

三是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五是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预期效果,确保不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的转化和运用,能有力地促进县级以下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5.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计划性

依照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后,内部审计机构才能依法实施审计,因而是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计划或设定审计范围,这必将形成审计业务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在向内部审计机构交办审计任务时,没有征求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没有考虑内部审计部门自身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在村级“两委”换届,部门中层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时,大量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撞车”,导致审计工作不适宜地进入抢时抢量的“双抢”季节,审计任务过于集中,审计资源过度透支,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使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存在滞后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也是实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按规定,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离任,这样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大多数领导干部执行的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做法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离任审计事实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种“马后炮”,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审计的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如果被审计的领导任期较长,而离任审计通常只着重对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样容易使任期内的所有经济往来或漏审或审的不透,同时也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制止的责任问题,因时间过长难于追究当事者责任,削弱了审计效果。如招待费超标问题,挪用专款问题等。二是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未开展,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问题,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系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审归审,用归用,未审先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同时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往往新官不理旧账。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率较低,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与要求存在差异性

当前,由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同时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

一、老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袭传统的审计方法,“就账论账”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缺少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缺少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二是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缺少召开座谈会、设意见箱等相应的制度,信息渠道闭塞,对深入揭露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很难有所突破。三是审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够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能够抓住重点,起到惩一儆百的效果,更没能跳出审计看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作用。

二、建议

(一)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管理指导

市(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财政财务、内部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小组,健全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小组领导和统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定期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突出问题。协调小组要在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内部审计机构的实际承受能力,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和数量,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

将了解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查深查透。在审计中发现的职权以外的情况或问题,内部审计机构要及时地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小组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制度、设立意见(举报)箱制度,广开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

一是分类选择审计时机。依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其精神实质就是为了使审计与任用干部统一起来,让审计更好地为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搞好服务。根据现实情况,应在把握法规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坚持客观灵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类选择审计时机。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应坚持“先审后离”,增加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

二是积极推行“任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所任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它没有必须在离任时才能审计的限制,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矛盾也不突出,任中、任终都可以审,有利于分解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根据委托,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三是将正常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家底清理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常规审计项目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往检查和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监督,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效率。

四是突出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加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举债融资、物资采购、资产处置、企业改革改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总量指标,发展能力指标,职工群众生活质量指标,社会贡献指标和人财物管理控制情况等进行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等进行审计,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三)规范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6.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六

现出一些问题。只有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加快推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相对滞后

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在上级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的书面指令和申请后,审计部门予以安排的一项审计工作,不同于列入年初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大多数属于上级或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这就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并没有为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上提供参考依据,也就没有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高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被审计者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开展经济活动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侧重的不应是被审计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本身,而应是被审计者对问题应承担责任的界定和评价。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常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被审计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上,从而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期限的跨度通常较大,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很大,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一方面,后任会计可能对任职之前的工作情况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后任会计可能对任职之前的工作不愿意介入,尤其当任职前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时。了解情况难,取证难也会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三)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难度较大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被审计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者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开展经济活动情况。但是,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复杂的,可能是由于主观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可能是由于领导干部个人原因,也可能是由于领导班子集体原因;可能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现实的问题造成的。因此,对被审计者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界定和评价的难度比较大。

二、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工作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等多方面的完善加以解决。

(一)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完善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是发生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而比较清楚领导干部任期情况的是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因此,审计机关在制定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时,应主动与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沟通,了解即将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领导干部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工作计划。预先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界定和评价,可以为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突出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除了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外,更重要的是检查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在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中履行了经济责任。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了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作为审计重点,更重要的是重点审计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所做作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及其实施效果,如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实施是否有效等。还应重点审计领导干部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如单位财务是否公开、单位购买活动中审批、经办是否分离等。另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也应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点内容,如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要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界定和评价,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完整的、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从领导干部经济工作目标完成程度,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其效果等多方面建立统一的评价内容和范围、统一的评价标准,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

随着审计人员经验的不断积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审计方法的不断改进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建

7.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七

中形成的一种审计制度,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行的一项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通过具体工作实践,审计人员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提出许多实用的审计建议,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创建了良好的环境,为气象事业的健康蓬勃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加之审计人员力量薄弱,基层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绝大多数是兼职审计人员,对审计知识的了解掌握、对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都不够深入,因此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待加强。

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其作用是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

一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资产情况、资金运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负债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发展情况、财务规范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肯定取得的经济业绩,指出存在的经济问题,强化干部监督。

二是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整体资金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容易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容易发现财务管理漏洞。通过经济责任评价,及时规范干部行为,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促进廉政建设。

三是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了前后任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摸得一清二楚,对任期末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进行客观的界定,从而分清了离任者、接任者各自的经济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二、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和存在问题

自1999年开始,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重点从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16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气象部门领导干部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具体工作实践,审计人员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提出许多实用的审计建议,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创建了良好的环境,为气象事业的健康蓬勃稳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气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基层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绝大多数是兼职审计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单位财务人员兼任,对审计知识的了解掌握、对审计方法的灵活运用都不够深入,同时气象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气象部门的资金成倍增长,对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在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评价、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执行政策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给领导干部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从而保护干部,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是当前气象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面对气象部门资金运行出现的新变化,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凸现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不明确:

1.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界定不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是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审计对象是单位的责任人,责任追究主要是领导干部本人。随着气象部门资金运行渠道的增多,有的气象局局长同时兼任下属防雷所的法定代表人,有的不兼任法定代表人但兼任财务负责人,有的兼任其中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界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审计人员认为对某气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只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资金进行审计,其他不能界定为其经济责任范围;有的认为应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单位资金进行审计;也有的认为气象部门主要经济责任在气象局局长,应对所有的气象部门资金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

2.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气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评价指标、企业经济评价指标,但评价指标都是针对单一资金核算渠道而言,对气象部门目前多渠道资金核算并不适用。一个被审计人,对事业、企业、社团多个单位负责,其经济责任应该用什么样的经济评价指标来评价?单纯依照单位性质进行评价,无法准确真实反映其经济责任。目前还没有梳理出多渠道资金运行的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指标。还有,针对这种情况,是对各个单位逐一进行评价还是将各单位资金综合计算后统一评价?以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并不明确。

3. 经济责任审计效果评价不明确

每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后都需要对该项目的审计效果进行评价,按照审计出的违规资金类别分别计算。但由于资金运行的渠道不同,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资金管理的规定也不同,同样的收支项目,由于核算的渠道不同,审计评价的性质也不同。如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在事业单位突破一定控制标准的,作为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违纪违规资金处理,但在企业,税法规定超过税前扣除部分的只要在税后列支就允许,那么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要不要也作为违纪违规资金统计?依照企业制度不需统计,但该企业的资金实质上还是气象部门资金的一部分,也不能由于单纯核算渠道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评价并不明确。

三、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气象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与时俱进,从单位整体利益出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不断调整审计视角,找出审计最佳切入点,不断完善审计评价标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升迁去留,必须依照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原则,杜绝对同一个领导干部,因审计人员的不同,导致审计评价差异很大的现象发生。

针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结合气象部门特有事业性质,提出如下对策:

1. 统一审计范围

气象部门气象科技服务创收资金都是借助气象部门特有的信息资源而获得,鉴于这样的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气象部门的资金应该有全面的反映,应该明确审计范围,除了完全脱钩的企业实体,其他渠道资金统一纳入气象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2. 统一审计标准评价

根据统一的审计标准制定原则,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综合审计评价标准,解决审计评价中的单一性、不可比性和局部性问题,特别是要揭示各资金渠道内部的关联关系,剔除虚增虚减因素,剔除因采用财务制度的不同导致审计结论的不同的因素,还资金实质以原貌。审计评价还需通过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的有机结合,与前任领导的经济工作延续相比较,使审计评价更加合理、客观、真实、公正。

3. 统一界定审计资金性质

对审计范围内的资金需要有统筹的界定,资金定性应符合依法、合规、合理的原则,不能因为形式渠道的不同,同样的资金使用性质出现不同的定性。虽然气象部门有企业、社团,但对资金的总体定性应以是否符合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财务制度规定为主。

4.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8.项目责任制存在问题 篇八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 问题 对策

1、县级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审计工作的时间上存在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离任者已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1.2、审计项目计划上存在问题

当前很多提拔调任的领导干部,多数都是经过组织严格考核,公示通过后任命的。这样,也往往使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1.3、审计对象上存在问题

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内相关领导干部都已应审尽审,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多数审计项目是临时上阵,总体审计的质量不能保证;大部分员工对领导干部公开赞扬的多,而客观批评的却很少,促使很多领导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因此很难体现经济责任的权威性。

1.4、审计内容上存在问题

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1.5、审计方法上存在问题

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1.6、审计成果利用上存在问题

通过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成为强化干部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审计结果的利用率不高,审计结果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目前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用人和审计严重脱节。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涉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部门,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保障制度,使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最后,审计结果运用的衡量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结果运用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有些审计结果很难适应当前改革用人机制和加强干部管理的需要。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2.1、把离任审计监督的时间“关口”前移,逐步把离任审计变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任用调整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2.2、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具有能动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得以确定,应由相关组织部门“一家言”改为“多家言”,主要由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共同确定,审计机关应主动积极地参与项目计划的制订。对于变化比较频繁的部门组织,如政府、党委以及重点部门的领导任期审计由组织部门来确定,对于不经常变化的一般部门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审计机关确定,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某些被举报反映的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监察和纪检部门来确定。

2.3、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不但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还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具体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的审计。在内容上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包括:第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合法性和真实性;第二,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重点审计效益性。

2.4、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除使用审计的一般方法外,还可以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召开座谈会,全面收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2.5、合理转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并不断取得预期效果,确保不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表彰和宣传,而对于那些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损公肥私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教育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理的转化和运用,能有力地促进县级以下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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