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共13篇)
1.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2012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力
调查问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展;配合工信部开展的“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年”相关活动。切实帮助三型企业(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由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中企合(北京)企业管理中心单位主办,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部委相关司局参与的,“2012年度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指数报告 暨2012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力100强”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分析、发布等工作。
《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研究报告(2011)》和《中小企业成长力百强榜(2011)》成功发布之后,得到了有关部委充分肯定,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我们通过对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的研究,全面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未来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提出我们的决策建议,为中小企业金融活动、企业决策、地方政府的决策建议提供参考。
研究报告和百强榜按照国际规范方式编写,并向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等发布,为政府政策制定、媒体舆论宣传、金融机构寻找具有成长力的企业提供帮助。研究报告和确定的百强企业,为上榜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的提升提供帮助;促进企业在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市场营销、融资信贷等经济活动中的成功率,降低合作成本,提高合作效率起到积极的推进意义。
2012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力百强企业将从有效填写问卷的企业中产生。会后还将推出《中国中小企业成长经典案例(2012)》(暂定名)一书。该书具有国家标准书号,包括ISBN和CIP数据,可以在国内出版发行。入围百强的企业将有机会成为经典案例入选企业。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指数报告(2012)》编辑
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2.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提高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性,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决定自8月至12月,委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组织开展2015年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及获证企业建筑防水卷材物理性能检验比对工作。为做好本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比对范围
(一)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 (二)相关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比对样品和检验标准
(一)样品: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PVC防水卷材。(二)检验标准: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2952—2011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及其引用标准。(三)参加单位的检验结果在检验机构和获证企业各自范围内比对。
三、组织工作
(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具体开展有关比对工作,具体作业指导书、报告单及样品接受单等文件将在参加单位报名后发出。(二)样品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统一筹集,并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统一发放。(三) 比对结果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组织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本次对比结果汇编成册后将寄发各参加单位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 获证范围包括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PVC防水卷材的获证企业,必须参加本次比对。
四、比对结果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次比对的,检验机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取消发证检验资质,获证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在分类监管中实施动态调整。(二) 在本次比对中,检测结果超出允许离散范围的单位,检验机构暂停发证检验资质1年,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复查合格的恢复发证检验资质,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发证检验资质;获证企业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生产许可。
五、有关要求
(一)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要高度重视,要设立专人、制定工作规范,保障本次比对科学、公正,在预定期限内完成。(二)各参加单位上报数据要真实、有效, 相关原始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以备检查。(三) 本次比对工作不向参加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比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机构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本次比对工作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本次比对工作名义开展评奖、 评比、排名等活动。(四)各参加单位在上报比对结果时,要按照统一表格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寄送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五)请各参加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反馈参加本次比对的报名回执至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人:秦树桐,电话:010-82262225;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联系人: 尚华胜,电话:010-88415076,传真:010-88415062, 电子邮件:huasheng578@126.com。
3.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三
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师司[2012]1号《关于开展全国特级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要求,教育厅先期对全省中小学在岗特级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开展了调查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数据。为了全面了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现状,进一步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中小学教育与教学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头作用,规范和加强优秀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省教委决定****年4月在全省开展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工作情况调查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
1999年以来被评为中小学特级教师、2012年实施计划以来,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优秀教师,包括已经退休、自动离职等不在岗的人员。
二、调查的目的(一)全面掌握各地优秀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
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全省在岗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发挥作用的情况,在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参加各种培训,承担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的工作实际和效果,分析不在岗的原因等,从而建立全省优秀教师队伍数据库。
(二)对优秀教师队伍进行登记与考核
通过调查,对2000年以来获得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优秀教师进行登记,在德、能、勤、绩等诸方面进行考核。发现一批获得荣誉称号后,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在本职岗位表现突
出、示范引领作用发挥充分,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的优秀者在全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优秀教师职责与道德操守,有损优秀教师形象行为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优秀教师队伍管理
在调查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省中小学优秀教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待遇、使用、处罚等管理制度,对优秀教师群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秀教师能力提升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优秀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省优秀教师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化。
(四)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培养优秀培训者
通过调查,在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群体中,遴选一批年富力强、热爱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能较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者,组建省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者专家库。教育厅将分期分批选派入库优秀教师接受省内外的高端培训和高级研修,使其成为能够独立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任务的优秀培训专家。
(五)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各种评选规定
在调查基础上,制定和完善适应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符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的各种优秀教师评选规定与办法。
三、调查工作要求
(一)此次的调查活动,是加强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有领导专门负责,抽调专门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教育局要形成分析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管理举措与经验、问题、建议及对策等,与上报材料一起报省教育厅优秀教师调查活动办公室。调查活动办公室设在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四、调查时间安排
5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本区域调查工作,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市州教育局;
5月25日前,各市州教育局完成本区域调查汇总与分析工作,并上报调查分析报告与相关材料; 5月31日前,完成全省调查汇总分析工作。
6月份,公布调查结果。
五、上报材料包括
(一)优秀教师个人需填报材料
1.《中小学特级教师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1),此表一式3份(A4纸打印)。
2.《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2),此表一式3份(A4纸打印)。
3.个人获得各种业绩及成果的复印件一式一份(A4纸复印)。
(二)市、州教育局需填报材料
1.《中小学特级教师现状及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3),此表一式3份(A3纸打印)。
2.《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现状及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此表一式2份(A3纸打印)。
3.《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不在岗人员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5),此表一式3份(A3纸打印)。
4.中小学在岗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现状及基本情况调查分析报告一式2份(A4纸打印)。
5.《市州级骨干教师学科分布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6),此表一式3份(A3纸打印)。
6.《**县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分布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7)此表一式3份(A3纸打印)。
7.《市州、县区级各种教师荣誉评选种类及名称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8)此表一式3份(A3纸打印)。
六、具体说明
(一)各市、州教育局接此通知后,通知本市、州辖区内(含企事业学校)所有的在岗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师范教育处的文件通知一栏中下载相关的表格,并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教师进行填写。
(二)个人材料一律打印,个人电子版登记表填写时可在本栏目中进行加行,各种表格的填写要求请看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三)全部上报材料由各市、州教育局严格审核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个人电子版材料由市、州教育局汇总后,统一发至邮箱中。
附件:1中小学特级教师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2.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3.中小学特级教师现状及基本情况调查表
4.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现状及基本情况调查表
5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不在岗人员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6.省市州级骨干教师学科分布情况摸底调查表
7.**县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分布情况摸底调查表
8.市州、县区级各种教师荣誉评选种类及名称情况摸底调查表
4.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开展全县规模工业企业调查的通知
各镇企业服务中心、各区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了解全县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掌握规模企业发展规模、行业分布、用能状况、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县领导的要求,决定开展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发展状况调查,现将有关调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2010年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全县共617家。
二、调查原则
1、属地填报原则:企业按所在镇区进行调查统计填报;
2、客观真实原则:通过调查,客观准确了解企业的真实发展状况;
3、条块结合原则:各地在实地调查登记企业情况后,要与当地国土、劳动、财税、供电等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分析数
1据的准确性;
4、行业分类原则:通过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各地企业行业分布,掌握本地区主要产业发展动态。
三、调查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规模工业企业调查涉及面广、数据量大、专业性强,各镇区要建立调查组织统筹安排好调查工作,要集中时间、明确专人做好规模工业企业调查;
2、时间要求:
1、6月15日前,各镇区完成调查表,将调查表和调查分析报告以镇区为单位装订成册报县经信委运行科;
2、6月30日前,县经信委与县国地税、县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数据审核;
3、7月底前对全县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分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做好规模工业企业调查报告。
附:2010规模工业企业调查表
2010规模工业企业调查汇总表
2010规模工业企业调查指标说明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业企业调查通知
如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29日印发
5.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和任务
(一)党组织设置情况集中排查。以各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组织的组织属性、党员人数等情况,摸清党组织和需优化党组织单位底数,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
(二)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二、排查步骤
第一阶段(2月18日至3月30日)、集中摸排。月底前,各党支部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信息登记表》。
第二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规范管理。各党支部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月底前,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对超过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XXXXX党总支
6.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 (国发[2013]5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 实施《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4]884号) , 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促进水泥行业降低能源资源消耗,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 实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范围和期限
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 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承担试点项目的水泥窑生产线须是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试点及评估工作期限为2年。
2 目标
强化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 科学、客观地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解决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面临的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突出问题, 规范技术工艺路线,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建立标准体系, 探索运营模式, 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
3 内容
3.1 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术, 优化协同处置过程中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过程控制、旁路放风灰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 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创新。
3.2 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
加快研发适合中国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核心装备。突破生活垃圾预处理、渗滤液处理、臭味控制与处理、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成套装备产业化水平。
3.3 健全标准体系
研究和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综合能耗、污染控制、预处理技术、产品质量控制和等级评价等相关标准规范, 研究完善操作规范、技术流程和检测标准, 逐步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标准体系。
3.4 完善政策机制
积极与地方沟通, 在试点及评估过程中逐步协调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协同处置衔接机制、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等, 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3.5 强化项目评估
通过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 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项目运行经济性等, 为下一步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4 工作要求
(1) 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 (项目名单见附件1) 自愿申报试点项目, 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 (提纲见附件2)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2) 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 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 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3) 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 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 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 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4) 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初 (20日前) 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乡建设司) , 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 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 (详见附件3) 。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 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
5 保障措施
(1)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2) 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 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 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3) 对达到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 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 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4) 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 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名单 (略)
(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提纲 (略)
(3) 试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记录表 (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7.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七
关于协助学校做好学生非典型肺炎
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团总支、院系学生会、附中少先队:
根据团中央、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关于协助党政做好大中小学生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精神以及学校《关于认真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校团委、学生会要求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和附中少先队组织充分发挥党政助手作用,积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在协助学校了解信息、反映情况,加强预防宣传、稳定学生情绪以及狠抓预防措施落实、开展学生室外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和附中少先队组织,要全面贯彻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落实《甘肃农业大学关于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方案》的各项措施和要求,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充分发挥学校团学组织和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和主动服务于学校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要做到认真对待、正确引导、科学防范,重点协助学校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和方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栏以及各级团学工作刊物等宣传途径,积极向广大同学介绍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
2、密切关注学生健康状况。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班级学生的健康状况,积极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送工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上级团学组织及院系、学校反映情况,确保监控到位。
3、近期内,停止举办人数较多的集体活动,不参加校外各种集会活动,不组织春游、参观等活动。“五一”期间,以团支部、班委会为主,组织学生开展小型分散的室外文体活动,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疾病免疫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动员和组织学生搞好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各团支部、班委会要积极配合院系建立登记制度,做好学生的请假登记工作,提醒和动员学生暂不与外来人员接触,不要离校外出,更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全部返校住宿,要协助学校和院系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全校各级团学干部要把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不得有丝毫的懈怠;要做到认真负责、细致入微、有效防范,为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健康平安和学校的稳定、秩序而努力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学生
非典型肺炎
预防
抄报:校党委
团省委
省学联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各院系、机关各部门
甘肃农业大学团委
8.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八
发往单位 各镇(区、街道)工会签发周彩枫发电单位区总工会等级发号
关于在全开展工会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情况
调查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工会:
接照苏工宣[2012]6号《关于开展工会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
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精神,区总工会经研究决定,对全
区开展工会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情况进行调查。
一、时间安排
2012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二、调查内容
1、近三年来本级工会在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方面
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2、如何将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纳入全会重点工作
进行部署?
3、近两年来本级工会直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职工
文化活动分别有多少场?内容有哪些?有哪些部门?
4、去年所属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化活动多少场次?分
别是什么内容?
5、去年本级工会用于职工文化活动的资金投入是多少?
6、组织职工文化活动的资金来源是哪些?
7、职工文化活动的骨干队伍专兼职人员各多少?
8、是否有职工文体协会?有哪些协会?
9、是否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阵地的名称是什么?
10、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主要困难有哪些?
11、对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方式及要求
本次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调查提纲和问卷等形式,对全区工会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每镇选取10-15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由企业工会填写调查表。各镇于6月底前根据调查提纲内容撰写综合材料、企业调查问卷一并报区总宣传部。
盐城市盐都区总工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企业工会职工文化建设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在所选项的数字上打√,下同)
1、企业类型: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②外资企业;③民营企业(含改制后的民营企业);④其他企业。
2、所属行业:①制造业;②商贸业;③交通运输业;④建筑业;⑤社会服务业;⑥金融保险业;⑦其他行业。
3、职工总数:人,其中:①一线职工人②管理人员人。
4、2011年企业经营状况:销售收入万元;利润万元;税金万元。
二、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情况(以下问题可多选)
5、是否有企业文化建设规划?①是②否。规划由谁制定①企业宣传或企划部②工会③外请专业策划公司④其他
6、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主抓部门是:①企业行政②工会
7、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承担哪些工作?①主抓②参与组织实施③基本不承担
8、是否有企业精神?①是②否。如何形成:①策划公司②企业老总③企划部门④工会发动⑤其他。你们的企业精神是
9、企业精神通过何种方式宣传?①张贴标识②车间看板③主题活动④报纸网站等内部媒体⑤展厅⑥电视片⑦其他形式
10、是否有内刊(报纸)?①是②否。一年几期?①6期②12期③12期以上④不定期
11、是否有企业歌曲?①是②否
12、企业是否有劳资双方正常的沟通机制?①集体协商制度②职代会③厂务公开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⑤其他民主沟通机制
13、近两年是否组织职工文化活动?①是②否。
14、近两年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①征文篇②演讲人次③读书体会篇④文艺演出场⑤其他文化活动场⑥体育比赛场。职工综合参与率达%。
15、是否有专门的文体活动场所(场地)?面积达平方米;配套文体设备、设施件。每日开放时间小时
16、是否建有职工书屋?藏书量册;年平均借阅量册
17、近两年企业内部培训人次;外部培训人次
18、是否开展职工心理疏导工作?①是②否。以何种形式?①集中培训②面询③其他。接受职工心理咨询件。
19、近三年中企业在文化建设方面每年平均投入元,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20、专兼职职工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人;其中专职人
三、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成效
21、获省级以上文化活动的集体荣誉项,个人荣誉项;其中由工会组织的项;分别是
22、企业是否开展优秀员工(其他评先评优)评选,优秀员工占职工总人数%;
23、近三年中职工技术等级晋升的占职工总人数%;
24、近三年中,企业职工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
分别是:
25、企业近三年是否有集体劳动争议?①是②否。起
26、企业近三年是否有个体劳动争议?①是②否起
27、企业近三年的职工流动率是分别是%
28、职工(工会)对文化活动的主要需求有哪些?(以下问题可另附文字)
29、工会组织职工文化的困难有哪些?
9.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九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国科技新闻工作者科技新闻作品的创作热情,提高科技新闻作品的传播力,推动我国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开展“光明杯”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品申报范围和条件
1. 本届参评作品系2011-2015年公开发表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体上的科技新闻作品、科技新闻栏目。具体如下:
【1】报纸、通讯社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通讯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
【2】广播电台、电视台科技新闻作品:(1)消息类(2)评论类(3)新闻专题类(4)系列(连续、组合)报道类(5)新闻访谈节目类(6)新闻现场直播类
【3】新媒体科技新闻作品:(1)评论类(2)新闻专题类(3)新闻访谈类(4)科技新闻文章、微视频
【4】综合类:(1)科技新闻摄影(2)科技新闻专栏(3)其他
2. 参评作品的内容须客观真实,具备科学性,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通俗易懂,传播效果好。
3. 导向正确,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产生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 系列作品可整体参评,也可以其中一种单独参评,但必须另文介绍整套作品概况。
二、推荐渠道与办法
1.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单位会员或专业委员会推荐。
2.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传媒组织或机构推荐。
3. 科技传播专家(正高职称)5名以上联名推荐。
4. 通过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自荐(5名以上正高职称科技传播专家评价意见)。
推荐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和网络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根据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的评选条件,做好推荐工作,并由申报人本单位写明申报意见,加盖公章。单位推荐参评作品限1-3篇,个人自荐参评作品限1篇。
三、评选机构
1.中国科技新闻学会聘请科技传媒及相关研究领域的科技新闻传播专家、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3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2. 评委采取轮换制和回避制。
四、评选程序
1. 由评审专家以通讯(如通过网络)评审的方式对参评者进行初评,并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依据得分高低,进入复评。
2. 复审采取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实到评委须达到全体评委三分之二的人数,方能召开评审会。
3.评委会在认真审阅推荐材料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获奖作品须达到实到评委三分之二的票数。
4. 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五、奖励
由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于2016年择机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六、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1.《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9份。
2. 附件材料2套,包括候选作品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评作品复印件。
3. 打印或复印一律用A4纸。
4.所有参评材料须制成一张光盘(内含每位参评者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一张),与文字材料一起报送。光盘外包装盒上务必写上参评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存入光盘文件的格式如下:照片JPEG格式、文字WORD格式、广播(音频)WMA格式、电视(视频)WMV格式。
5.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享有无偿使用科技传播奖获奖作品所有参评材料的权利(含获奖者照片及作品)。
6. 评选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7. 评选活动不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推荐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6年8月30日。有关报送材料(附件)下载请登陆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网站:www.csstj.org.cn
七、联系方式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471-473室
邮编:100045
联系人:李松纬
联系电话:010-68598472、68598031(兼传真)
邮箱:kjxw@sina.com
附件:
1.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奖奖励办法(修订)
2.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推荐表
3.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专家推荐表
4.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系列(连续、组合)作品目录
5. 科技传播奖优秀作品报送材料一览表
10.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定期开展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现将《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减免税汇总表
5.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减免税统计核算体系。通过调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同时,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为纳税人服务,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包括已纳入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四)时间界定。自2010年起开展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2010年为调查,2011年及以后为半年和调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上报时间为年后2月20日和年后8月20日。
由于数据分析需要,此次2010年减免税调查,应上报2008年、2009年、2010年企业会计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调查方式
(一)关于法人企业调查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不论有无减免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一一发放《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
1、附件2)。有减免税的企业,须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后交回《调查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登记并核实。
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税务机关,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下载方式获得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以移动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下载和上报的,具体地址由当地税务机 — 4 — 关设定及维护。
各地税务机关如不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自行设计网站网页采集数据的,必须按照税务总局数据采集格式和标准,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
不具备处理电子数据能力的法人企业必须填制纸质《调查表》,由当地税务机关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见附件3)。
(三)关于国税局、地税局协调配合。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及时转交另一方税务机关。
(四)关于调查软件。企业版、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以及使用说明,由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2010年12月20日起税务总局将通过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计统报表及重点税源)和内网 — 5 — FTP(FTP://130.9.1.1/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2010年减免税统计调查)下发各地。
四、组织实施
(一)一把手挂帅,各部门分工协作。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性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调查工作计划。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科技部门安排税收管理员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二)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三)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要把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与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调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规范减免税管理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 — 6 — 据税务总局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5),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调查、边检查、边整改。减免税文件目录由税务总局每半年整理一次,通过代码维护方式下发各地。
(四)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法人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相核对,使所有企业都参加调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五)上报和总结减免税调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2011年2月20日上报2008年、2009年、2010年减免税情况;2011年8月20日上报2011年1-6月减免税情况;2012年2月20日上报2011年减免税情况,以此类推。税务总局对每年减免税调查工作将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11.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摘要:为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掌握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总体状况,建立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掌握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总体状况,建立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状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方案
(一)调查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不含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保障以及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调查对象住房困难标准详见附件4。
(二)调查对象及收入标准
1.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以下确定。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3.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上述调查对象收入线详见附件4。
4.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人员。
5.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可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计算方法
1.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城镇人口月总收入÷共同生活城镇人口
注:农村及外地户口的家庭成员收入及人数不计算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总建筑面积÷共同生活城镇人口
注:共同生活城镇人口包括农村、外地户口
(四)调查方法:采取个人申报、入户调查等方式。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1.各区县通过媒体、通知、通告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告必须张贴到每个社区,做到家喻户晓。
2.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将调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发放到全市所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
3.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按照“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并上报所在社区,填写有困难的家庭或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住房、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填写。社区负责对填写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造册逐级上报,最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
4.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调查表》内容同步录入《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调查表及数据库模板在陕西建设网下载,网址:http://shaanxijs.gov.cn),对上报数据、资料及有关情况书面材料进行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全市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建设厅。
(六)调查内容:“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所列内容。
二、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确定专职联络员,于9月13日17:00时前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于9月18日17:00时前上报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于9月22日17:00时前上报调查登记汇总表。
期间各区县应对辖区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每两天汇总更新上报一次。
三、有关要求:
各级部门在本次调查中应成立相应机构,各负其责、按照调查程序和规定时间,认真调查核实,建立调查档案,及时汇总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社区入户调查人员应把好登记关,认真核实调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要把好审核关,对上报的《调查表》逐一审核,保证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与区县调查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
其他要求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1〕211号)精神办理,如陕西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其他要求,一并执行。
附件:1.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8号)
2.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1〕211号)
3.《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西安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4.《西安市各区县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
5.《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模板》(电子版)
(联系人:李新洁 联系电话:87619419)
12.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对2011年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为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负责开展本地区的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认真负责,确保调查质量
本次利益导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学习研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方案》,明确统计口径,组织调查培训。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组建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队伍,进行现场调查和数据的上报。在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中要严格按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到不重不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监测、督导辖区内的摸底调查进展情况,做好确认指导、质量监督、复核工作,并将各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各地在摸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或不明确的问题可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省人口计生委协调督查处具体负责数据处理、政策界定、口径解释。
三、遵照规定,确保数据安全
由于部分数据系秘密数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节育并发症数据),各地一律采用纸质文件和光盘,专人报送。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协调督查处
彭宏尤;人口计生委研究室 汪浩 陈永富。
联系电话:0851-6893814;0851-6824352
附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 调查
附件:贵州省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
调查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我委定于2011年8月12日-9月15日开展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摸底调查对象
摸底调查对象是:截止2011年7月31日止,包括我省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以下简称“两户”)的夫妻及子女、计生家庭子女死亡形成的无孩户的夫妻及子女、城镇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手术节育并发症对象本人。各类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摸底调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象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对象:含城镇和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中2010年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户数。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城镇和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的家庭。
(3)农村户籍的“两户”对象: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4)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目标户数,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象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含“半边户”),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农村年满16-59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户”夫妻及子女(子女年龄:女16-20周岁、男16-22周岁。不含在校生)。
(7)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两户”夫妻及子女(子女年龄:女20周岁以下、男22周岁以下)。
(8)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农村“两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9)农村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对象:农村年满60周岁的“两户”夫妻,有意愿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
(10)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城镇年满60周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
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夫妻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1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数据填报。
(13)节育并发症目标人数,各地均以今年上报的城镇和农村所有节育并发症对象数据填报。
(14)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户数,共有四级,按照县级以上残联鉴定等级执行。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5)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数:已列入(或需要)农村危改房名单尚未进行危房改造的计生“两户”。
(16)农村高中(含职业高中)教育助学金对象:农村计生“两户”的子女现就读公益性高中(含职业高中)人数。
(17)农村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对象: 2011年计生“两户”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入普通高校学习的一年级新生。
二、摸底调查中几个问题的明确
(一)对象年龄认定依据: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对象年满某某周岁的表述:是指自然年度年满某某周岁。
(三)本次摸底调查包含城镇和农村户籍中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独生子女家庭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4)上述三种情况均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亲和丧偶家庭也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18周岁前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二个女儿。
3、合法收养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收养条件并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
4、再婚夫妻家庭: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条件,分别纳入目标人数范围。
5、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
数计算。
三、摸底调查表
本次摸底调查表内容设:“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表1-1至2:包括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现有子女情况、婚姻状况、计生手术落实状况、社保状况、住址、联系电话等);“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登记汇总表”(表2-1至2: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1-1至2的数据汇总得来)。
四、调查组织实施
本次摸底调查由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进展、复核和汇总各县上报的数据。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组建好资格确认队伍,进行本辖区内的摸底调查,数据统计和上报。
五、时间要求
8月12日至9月15日在各市(州、地)指导各县(市、区、特区)进行摸底调查,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填报(附表1-
1、2)。在现场摸底调查时,调查员应认真核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子女残疾人证明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严格按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要对调查登记的一览表(附表1-
1、2)
进行认真审核,将入户表的数据录入微机中,作为备案,并根据入户调查表产生汇总表(附表2-
1、2),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总表(附表2-
1、2)上报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收集各(市、区、特区)汇总表,审核后以县为单位进行再汇总,于9月2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六、数据安全
由于部分数据系秘密数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节育并发症数据),各地一律采用纸质文件和光盘,专人报送。
七、质量要求
本次摸底调查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将对摸底调查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和抽查,对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核实。
八、填表要求
(一)填写的基本要求
1、“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个案一览表”,每一张表登记5名符合摸底调查登记条件的对象。
2、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3、按照表格项目的顺序依次调查填写。
4、调查项目给出标准选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没有给出选项的,用阿拉伯数字或文字据实填写。
5、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6、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调查员或责任人、填报日期。
(二)调查表格的填写说明
1、“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人数摸底调查一览表”(1)“姓名”,填写与对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相一致的名称。
(2)“出生年月”,填写出生具体年月。如1940年2月出生,则“出生年月”填写“1940年2月”。
(4)“公民身份号码”,据实填写身份证号码,身份证遗失的填写户口本上的身份号码。
(5)“婚姻状况”,填写汉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下述情况之一: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6)“夫妇历次婚姻起止时间”指该对象初婚或再婚期间的情况,不包括离婚、丧偶等情况。
(7)“婚姻期间生育小孩数量”,填写本次婚姻期间所增加的小孩的数量,如果配偶属再婚,则包括配偶结婚时带入新家庭的小孩数。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
(9)“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填写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
(10)“联系电话”,据实填写(不包括区号)。没有联系
电话的,填写“无”。
(11)独生子女死亡原因:据实填写病亡、自杀、意外(包含交通事故、触电、溺水等)。
13.关于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发布时间:[2009-07-20 10:51:24.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203]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
近几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林业部门的积极指导下,我省林业产业快速发展,2008年林业产值达527亿元,是2003年的2.52倍,林业产业的发展,有力促进了我省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为全面了解当前我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制定、落实林业产业支持政策,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林业产业现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林业第一、二、三产业现状,以2008年12月31日为数据统计日期。
二、调查方法
各地调查工作由省辖市林业(农林)局组织,采用自下而上模式,对于辖区内林业产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调查表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调查工作从7月15日开始,8月15日结束。
调查结束后各省辖市写出一份完整的调查报告,连同调查表于8月15日前报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组成、组织形式、调查方法、调查结果、本地区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其他
在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林业产业发展中心联系。联系人:杨玲电话:0371—65955363
附件:1.河南省林业产业调查表
2.河南省产值在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林业企业调 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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