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2024-10-0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共8篇)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一

威海市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环翠区人民政府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和《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环翠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制定推进区域化管理发展规划、推进时间表及考核制度,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并建成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基地。

到2010年,达到 “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产品无公害、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一批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区域全覆盖、农产品品种全覆盖、从陆地到海上空间全覆盖,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到2012年,达到四个100%,即:全区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出口农产品100%达到目标市场要求,大宗农产品100%建立市场可追溯体系,优势农产品100%使用统一标识代码。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制定并完善农业化学投入品准许名单、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专供管理规定、销售管理规定和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加快完善化学投入品区专营、镇(办事处)配送、村直供的三级配送体系,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安监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安监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登记备案,严把准入关;工商、农业、商贸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镇(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根据产业特点,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

(三)建立建全检测监控体系。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检验检疫部门要对产后的储存、加工、包装、出口等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监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农业企业、种养基地和“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单位的产品进行统一包装标识和编码。各农业投入品销售单位、种植养殖业者都要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包括进销货台帐、生产日志、包装标识、检测报告等;对于发生问题的区域和企业,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养殖基地、代码编号,通过查阅田间或养殖场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坚决做到 “六不放过”,即查不清原因不放过、查不出责任人不放过、不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对有关事故产品不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不追究处理不放过,逐步建立以生产、贮存、包装、流通、销售为链条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五)壮大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六)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 “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七)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八)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近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同时,以培育地理标志品牌为抓手,以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为目的,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九)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按照以企业为主体、以基地为依托、以标准为核心、以品牌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 “公司+基地+标准+品牌+市场” 五位一体的区域化管理模式,积极争创 “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各镇(办事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村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镇(办事处)为功能区域,以村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网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领导体系建设,配套相关基础设施;支持检验监控体系建设,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支持农业化学投入品追溯制度建设,对化学投入品配送体系建设给予扶持;支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编码制度;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不断加大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对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加强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对农兽药残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及时对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完善。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信息。

(四)扎实搞好服务指导。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和防治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编写实用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农民发放 “明白纸”;畜牧局负责养殖动物的预防免疫、疫情测报和防疫工作,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养殖户发放 “明白纸”;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水生动物疫情测报,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普及宣传资料,向水产养殖业者发放 “明白纸”;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搞好出口品种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培训、发放 “明白纸”等;力争多引导外地企业来我区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企业向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区农安办申报出口农产品基地材料;各镇(办事处)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指导服务措施,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要积极配合,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投入,探索建立农产品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模式。

(五)认真搞好督查考核工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导,强化考核。区农安办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每月对各镇(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出成效。

(六)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采取举办实用技术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涉农人员加强自律,增强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业培训,重点抓好部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农户培训,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区域化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3.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织结构图

4.2009年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推进时间表

5.农业化学投入品流程图

附件

1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开连(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柳富胜(副区长)

梁 皓(副区长)

刘 宾(副区长)

成 员:蔡和平(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树春(区长助理、商业贸易局局长)

曲静娟(区政协副主席、环保环翠分局局长)

周 宁(区政协副主席、外经贸局局长)

孙 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 翔(区政府督察室主任)

周 军(公安环翠分局局长)

李 铁(工商环翠分局局长)

张仁珠(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张宗浩(区财政局局长)

张志强(区农业局局长)

于学明(区畜牧局局长)

阮向东(区安监局局长)

樊西民(张村镇镇长)

荣传伟(羊亭镇镇长)

高 军(温泉镇镇长)

陈 刚(桥头镇镇长)

郭贤杰(孙家疃镇镇长)

李 盛(竹岛办事处主任)

李晓宁(鲸园办事处主任)

丛晓红(环翠楼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农安办)设在区农业局,周宁、张志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

2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单 位责 任 分 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公安环翠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化学投入品及农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对农产品区域化管理工作及农产品出口给予资金支持

区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种植业产前土壤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对种植业化学投入品进行监测、监管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水产养殖业化学投入品进行监测、监管

区外经贸局负责引导出口企业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参加国际认证、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以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环保环翠分局负责协调市环保局监测站对农产品产前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

区安监局负责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区商贸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农资销售追溯体系,并做好监督检查

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畜禽养殖业兽药、饲料进行监测、监管

工商环翠分局负责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和管理,对流通环节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农用资料进行监管

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负责农产品区域化管理的技术指导,负责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化学品投入、标准化生产进行监管

附件

3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组织结构图

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办公室

技术专家组 管理执行处 协调分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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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009年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推进时间表

阶 段时 间主 要 内 容

宣传发

动阶段2月26日—3月30日1.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

2.组织成员单位业务骨干赴先进市区观摩学习

组织体系建设阶段3月1日—4月30日1.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农安办)

制度建设

阶段4月1日—6月30日1.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考核方案》

3.制定《化学投入品准许使用名单》、《准入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管理规定》、《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管理规定》和《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

4.区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层层签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责任书》

5.出台《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基地备案办法》

具体工作实施阶段2月26日—12月30日1.规范农业化学品投入市场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体系

3.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基地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5.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

6.建立考核机制,由考核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比

附件

5农业化学投入品流程图

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申请

由区农安办筛选(组织专家评议)

登记备案(生产企业质量承诺、工艺配方申报、许可证及检测报告等)

暂停供货 整改

检查监督 发现问题

取消供货资格

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供货(建立销售台帐)

监督检查

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使用记录)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二

众所周知中国是制鞋大国,但不是制鞋强国,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以贴牌加工为主,缺乏被市场认可的自有品牌,在国际市场中也以低端市场为主。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我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管理方法,提升品牌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现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质量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产品质量直接决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是保证企业市场占有率,从而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手段。一个企业想做大做强,就必须在增强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根据制鞋企业特点,结合笔者30年的质量管理经验,提出“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即以“3”个率为抓手:产品一次下机合格率、产品优质品率、产品符合样品率,以“5”个体系为支撑:质量管理目标体系、质量管理责任体系、质量管理跟踪体系、质量管理评价体系、质量管理考核体系;来达到“1”个中心,即产品质量提升为中心,形成以分厂基本管理为基础,循环实施“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为中心,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持续整改。意在针对生产过程中造成不良品的责任,实施有效追踪与考核。

1“315”质量管理体系框图架图

“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图,如图1所示。

2“315”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2.1 质量问题的确定

在皮鞋生产中容易出现3类质量问题:一是轻微质量问题,即操作人员随时可以看到,随后可以解决的问题;二是严重质量问题,即产品中出现用错材料(色泽、厚度、质地),丢工拉序,影响产品性能和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质量问题;三是波动质量问题,即产品在生产过程

(2)鞋帮缝制过程:线头、线迹不符合要求,胶(脏)污;

(3)制底过程:线头、线迹不符合要求,胶(脏)污,钉眼。

2.1.2 严重质量问题

(1)下裁与整型过程:材料用错、部件裁错,皮伤缺陷专号或偏脚(皮革伤残集中或批量出现于单一鞋号或皮鞋的左脚或右脚等,下同);

(2)鞋帮缝制过程:丢工拉序,如少缝或多缝线,少鞋眼、附件、配件等;

(3)制底过程:漏工序,大开胶,大破损,内底钉漏起等。

中由于人员、机器设备、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的质量问题。

2.1.3 波动质量问题

波动质量问题是除上述轻微质量问题、严重质量以外的第三类质量问题,这类质量问题主要为:

2.1.1轻微质量问题

(1)下裁与整型过程:毛边、明伤、过大、缺边少角;

(1)下裁与整型过程:如皮伤利用不合理,纹路选择不当等;

(2)鞋帮缝制过程:如线道距边、针码不均匀,鞋眼等附件的方向、位置不符合要求,缝帮缺针、翻线、跳线等;

(3)制底过程:子口修饰不到位,后帮高低不齐,帮歪等。

2.2 质量管理目标体系的建立

(1)轻微质量问题管理目标

轻微质量问题管理目标是必须消灭此类问题。

(2)严重质量问题管理目标

严重质量问题管理目标是必须杜绝此类问题。

(3)波动质量问题管理目标

波动质量问题属于可控问题,但不能批量产生,按一次下机合格率的指标,对波动质量问题进行分解,作为可控基准,在基准以内为有效控制范围。

将质量管理目标按照下裁与整型(裁出皮鞋各个部件,并进行片边、折边等美化、装饰操作)、鞋帮缝制(将零散部件缝接成完整帮套)、制底(通过绷楦、胶粘工艺将鞋帮和鞋底结合)工段进行分解,见表1。

质量管理目标体系是五个体系的根本和基础,是预防质量问题管理的事前体系,该目标体系规定了在皮鞋生产中三类质量问题的控制标准,通过设立明确的目标,使生产管理者和操作人有严格的质量和标准意识,在生产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去操作,进而努力完成预设指标。

2.3 质量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

通过设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使操作人和管理者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对于出现的问题依据责任体系进行认定,可以避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通过设立责任体系,使各岗位管理者及操作人员有主人翁责任意识,自觉按规范操作,进而提升产品质量,见表2。

2.4 质量管理跟踪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跟踪体系涉及实现质量管理目标过程中的监督和监控,是质量管理的事中体系,在落实跟踪体系时,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其中主体为操作工、车间各级管理者和品质管理部。

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车间各级管理者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纠正措施。品质管理部检验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在检验时要严格按照标准检验,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车间管理者沟通,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还要及时记录,以便后续验证纠正效果,见表3。

2.5 质量管理评价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评价体系是质量管理目标及责任落实的表现及验证,是质量管理指标是否科学、先进的反馈和修正,与质量管理考核激励体系同为质量管理的事中和事后体系。

针对皮鞋生产中三类质量问题设立的评价方案有:每周成鞋突击检查,每旬外观质量擂台赛,每月质量调检、质检发货及三包产品反馈。通过这五个方案全面系统地评价管理效果,在实践中修正预设指标,以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见表4。

2.6 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奖励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考核激励体系是对实现质量管理指标的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考核奖惩。在“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考核依据为三类质量问题出现的数量,奖励依据为突击检查、外观擂台赛、月度质量调检和管理提升奖。通过明确考核激励标准,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质量意识,进而提升管理效果。见表5、表6。

3 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与验证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与验证可以分以下步骤进行。

3.1 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体系要求,分别制定突击检查、外观质量擂台赛、月度质量调检、月度管理提升奖实施方案。

3.2 成立专业考评组

成立专业考评组,负责对各个层面的考评数据进行收集、评定,按考评方案实施奖励与考核。

注:(1)每周突击检查:动态把控各生产线一次下机合格率;(2)每旬外观质量擂台赛:考察各生产线产品外观符合(标样鞋)率;(3)每月质量调检:把控产品优质品率;(4)每月管理提升:以每月各生产线一次下机合格率综合评价管理水平,分别按不同的奖项进行奖励。

3.3 实施质量控制与管理

采取数据统计与分析的方法,对质量问题的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管理。

(1)分厂层面上的质量问题分析与管理

分厂根据检验台账统计分析得出质量问题数据。如检验台账数据统计结果显示:验收总数1020,返工品总数191,返工率18.7%,因此得出各类返工问题、比例,如表7。

(2)工段层面上的质量问题分析与管理

工段根据分析结果,将各小组存在的质量问题进一步细化分析,将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如表8、图3所示。

(3)班组内部对质量问题的记录与分析

班组内部根据返工品实物,进行记录。采取日清日结进行奖励与考核。

这样,通过数据分析,采取将质量问题从分厂、工段、班组到个人,层层分解模式。分厂在质量管理时采取从个人、小组、工段、分厂层层抓落实模式,构建可持续改进的“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3.4 实施效果验证

通过“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分厂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质量稳步提高。对2013年4月与2014年4月返工品台账数据统计分析、比较,结果如表9。

从表9可以看出,与2013年4月相比,2014年4月因各类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的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总体下降比例接近60%。由此可以得出“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提升产品质量、改进管理方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灵感来源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核心是通过生产企业主动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3”个率、“5”个体系,来达到“1”个中心的目标,给生产管理者一个全新的管理思路。同时“315”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也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络丝特[美].全面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三

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工作目标

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稳定, “三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放心农资覆盖率显著提升,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恶性坑农案件基本消除。农资市场准入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农资质量监控追溯体系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

3.工作任务

3.1突出农业投入品生产及经营资格治理

在生产环节中,着力解决县域农资生产企业质量等问题,坚决打击生产假劣农资的地下黑窝点;在流通环节,严格农资经营商准入条件,取缔农业技术不高和利用推广经营农业技术人员注册的农资经营商店。

3.2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推动建立健全田间生产档案制度,对全县订单农业的龙头企业与规模种植基地实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查力度,杜绝使用5种高毒农药和禁限用农药。

3.3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结合农资打假活动,切实加强农药、肥料、种子等重点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3.4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的监督抽查。形成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快速检测为主体,例行监督抽查为支撑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3.5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进度

结合永吉县农业生产实际,积极向省农委等上级部门申报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和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推广模式。

3.6抓好“三品”管理和认证工作

督促“三品”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梳理文件档案,切实执行认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进行产地动态监管、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管理、全程可追溯管理、应急预案等监管,对生产基地和加工车间(仓库)的认证农产品进行抽检;逐步实现“三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检查,及时制止发现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三品”市场秩序。

3.7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与农技推广工作相结合

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农技推广工作重要内容,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纳入农产品监督管理中来,结合科技之春活动,积极推广安全、高效、实用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利用农业投入品,按照标准化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3.8创新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建设

2010年永吉县将形成县、乡两级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在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牌子,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中,增加相应职能的“镶嵌模式”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4.工作措施

4.1加强领导,建立领导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成立由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农业局副局长、各乡镇(区)主管农业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政策法规科和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区)农业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4.2加强宣传培训,强化舆论监督

通过永吉电视台等媒体或采取集市咨询、印发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引导教育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种培训,开展全县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3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各乡镇(区)、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县乡联动、共同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加强监管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推进。

4.4强化责任,明确要求

4.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销售疲软的困难条件下,焦炭价格连续下滑,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而产品质量的优劣是产品参与与竞争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为保证我厂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达到产品的质量批批合格,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完善质量唯体系,着眼于建立稳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过程,从生产的全过程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利用必要的手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监督、考核,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循序纠正。认真执行ISO9002标准,改进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望全厂各单位调动全体职工对照管理实施细则各条款,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产品的质量。第二章质量计划1、由销售部将市场所需产品等级,质量要求及计划销售量报技术部,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2、技术部根据我厂生产工艺要求,既要保证焦炭质量,又要满足局、矿生产用气,结合生产成本,制定生产建议计划。3、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提供所需配比的煤样,质检中心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胶质层试验。4、技术部出方案,质检部用几种方案实施进行铁箱试验,对配合煤的质量指标进行全面分析。5、由工程师组织技术部、质检中心、原料部、原料库、焦炉车间、洗煤车间、分析建议计划,确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6、原料部根据确定的工艺方案对所需煤质组织进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原料库有权拒收任何不合格的入库煤。7、原料库、受煤、配煤、焦炉等根据确定的方案实施前期批量试验。8、要求配煤头一天把配煤仓,煤塔的原方案煤种尽量用完,用改变方案后的煤种上仓,前期试验是配合煤以一天的.用量,一个结焦周期时间进行试验。9、质检中心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对生产出的焦炭及时分析,化验,及时反馈信息。10、工程师、技术部、质检中心开会分析纠正确定投入正常生产。11、方案确定后整个试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步调一致,严格按新方案实施生产操作,否则对不及时执行推诿单位罚款50-100元。12、质量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改变质量计划时必须制定质量工艺管理方案,经总工、生产厂长批准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第三章生产工艺计划1、销售部提供计划销售数量及销售焦炭质量等级,市场对质量的要求。2、技术部根据销售量,计划销售焦炭等级,结合我厂生产工艺制定建议计划,A日产炉数,B配合煤比例,C入炉煤质量指标,D结焦时间性,E工艺操作管理。3、用试验确定最佳炉温,确定用煤方案,焦炉车间测量焦饼中心温度确定最佳炉温,测量炉项空间的煤气温度,测量机焦两侧交换间隔时间及冷却温度。4、焦炉车间技术员收集以上测量结果,确定并编制焦炉加热制定,包括标准温度,全炉和机焦侧煤气流量,煤气主管压力,烟道吸力,标准蓄热室顶部吸力等。5、制定温度制度,确定标准温度,横排温度,炉头火道温度,K安、K均。6、制定压力制度,煤气主管,燃烧系统压力集气管压力等。7、质检中心对全部过程,检查、落实、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集体会审纠正,对不能按程序规定执行的单位罚款50-100元。8、确定的改产、提产、压产方案、加热制度、温度制度、压力制度经各单位领导、生产技术部门、总工、生产厂长等领导审批后投入使用。第四章原料煤管理办法1、技术部编制的生产作业,质量建议计划按第二章、第三章的程序试验纠正后,经各主管厂领导及相关部门会议确定审核后,原料部根据建议计划所需煤种的数量、质量进行市场调研,采样回我厂,交质检中心做各煤种全面分析验证合格,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厂领导确定后按要求进煤。2、单煤种分析合格后,对配合煤做铁箱试验、胶质层试验合格后,原料部开始组织大批量进煤。3、质检中心对进厂的原料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汇总一个总样进行全面分析,正常情况下不多于5车时对进厂的单煤种上午一个总样,下午一个总样全面分析。4、质检中心根据分析报告单,按照潞煤漳气字第16号文件《质量检测措施及考核办法》对当天的进煤质量考核,出具质量验收证件。5、进厂的煤种如果出现质量波动,原料部要及时与供煤单位取得联系,通过整改稳定煤质,对原料部考核并限定原料部整改时间。6、对煤质不稳定的供煤单位要进行停车化验、罚款等办法,对不能满足我厂煤质的应取消供煤资格。第五章原料库、煤场管理1、原料库按质量计划内中确定的来煤标准与入库标准进行验收与卸煤,严禁不合格煤入厂。2、原料库必须建立两本台帐《原料煤进厂台帐》详细记录,一天进几种煤,各进几车、车号、多少吨、进厂日期,各卸在什么地方,与质检中心化验单对照,管理员要对各批煤种的质量做到心中有数,累计多少吨,第二本帐是《原煤煤使用台帐》几月几日使用多少吨,使用的是什么时候进的煤,哪几种煤各多少吨,与配煤要形成领发关系,不允许随便使用。3、原料库要根据作业计划中煤的种类、数量、进出车方便,新旧煤循环使用等合理地规划煤场场地的使用,并确定后不要随便变动标签。4、原料煤进厂过程,原料库记帐卸车分两种情况:⑴新订购的煤种或连续出现几次质量波动的煤种,拉煤车进厂后不许卸车,由质检中心采样化验后再卸车,不合格时报有关厂领导,有关部门进行审评提出处理意见。⑵正常供应的煤种卸车要卸在本煤种大堆以外的地方待化验分析出结果后,合格推入大堆,不合格另行处理。5、卸煤必须根据煤种分类,分堆堆放,同一种煤也要按进厂先后顺序堆放,便于循环使用。各煤种要堆放整齐,绝对禁止混乱,煤堆之间的间距要相距3米以上,如果特殊情况改换煤种时必须将原场地彻底清理,打扫干净,方可卸入新煤种。6、停车化验不合格的来煤坚决拉走。7、对没有停车化验,但已卸入大堆的不合格煤必须采取分堆存放,不能分堆的要做好标记。8、卸煤过程中,原煤库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弄清来煤车号及煤种指挥卸车地方,如发现煤种不明,车号不对或煤中杂质较多,对煤质有怀疑时及时向调度、质检中心、原料部汇报,由质检中心核实,提出处理意见。9、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使用煤的先后顺序做到合理地新旧循环使用。绝对禁止当天的煤当天使用。对来煤情况,用煤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定期让质检中心对煤场各煤种分析煤质变化情况,煤场内绝对禁止推入其它杂质和任何材料设备,对捡出来的矸石、杂物必须当班拉走。10、为了对煤场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贮存期间未达到规定期前20天应对煤堆取样化验做全面分析,测定各种指标变化情况,变化大的情况做铁箱试验已不结焦可定为变质煤处理。11、煤场与配煤受煤要形成领发制度,受煤坑用票据到煤场领煤,煤场管理员根据领煤票上煤种质量要求,数量进行发煤指定地点安排取煤。12、煤场管理员必须执行以上各条规定,对不负责任工作导致发煤错误,每发现一次/项扣款50-100元。第六章受煤1、运输车间受煤岗位根据技术部发的配比通知单到原料库办理用煤手续,原料库安排煤场管理负责按运输车间用煤单的要求指挥装载机上煤。2、特殊情况如临时发生变更煤种或煤场煤种不够必须由技术部、工程师签字的通知单才能发煤。绝对禁止随意取煤、使用煤,绝对禁止当天来煤当天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3、受煤工要与配煤塔顶二部皮带岗位联系好,先上那种煤,上多少,用哪个煤塔心中有数,运输车间上满一个煤仓再上一个煤仓,绝对禁止放错或放混,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50-100元。4、装载机铲来的煤要求依次放在受煤坑口,受煤工要核对是否是所要上的煤种,受煤过程中必须把煤中的杂质矸石捡出。发现有异常时要向调度汇报,上完后要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铲回原堆,才能上第二种,否则不清理现场,把余下的煤上到第二个仓内对受煤工罚款50-100元。第七章配煤1、配煤塔顶口,底部都要用标志标明四个煤塔各放的是什么煤种,一般情况下不改变贮煤塔的煤种。如特殊情况改变必须彻底对该塔内清理后才能上新煤种,正常情况下每月对配煤各塔内也要彻底清理一次,以保证塔内边缘光滑干净,塔内的煤不变质。2、配煤塔下部室内要挂一块黑板,明确写明当天配比要求,上煤数量(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准)配煤给煤机闸板调节,要以通知单为准用跑盘试验核实放煤快漫。闸板的宽度是否准确。而且要在配煤过程中每隔两小时测量一下有无变化及时调节,配煤误差不允许超过5%,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凡发现不准一次予以运输车间50元罚款。3、在配煤过程中配煤工、皮带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给煤机有堵塞现象或下煤不均应立即处理。绝对禁止配比不准或上单一煤种,否则发现一次扣运输车间100元。4、配煤过程中,配煤塔下给料机筛出的各种杂质及矸石必须立即捡出,否则一次罚款50元,几种煤配合后3部皮带的总上煤量以破碎机能够畅通吃进为准,不许在破碎机前的入料口捅煤。要经常清除铁器上的铁渣、炮线等杂物,否则经检查发现一次扣三部皮带司机50元,皮带通廊、破碎机房内清理的卫生或杂物禁止倒到皮带上,否则发现一次扣款50-100元。第八章破碎机1、只有破碎机起动后,才能开始配煤,不允许未经破碎机破碎的煤进入煤塔,发现一次扣破碎机司机100-200元。2、必须设专人看管破碎机每班要两次筛分测试必须保证3mm以下的煤在75-80%之间,发现筛分不达要求时及时汇报调度室与技术部、通知检修车间调节检修或更换锺头。否则推迟一天对运输车间罚款50元。质检中心每天要不定时抽查筛分试验考核。3、冬季每天上完煤后要对破碎机内部彻底清理一次,不允许积煤冻在破碎机、漏斗内壁上,影响下一班的正常使用,否则一次扣破碎机司机50元。第九章质量检查1、对进厂的煤必须车车采样,最多不能多于5车一个总样,由值班领导监督下采样后进行分析化验,对于一种来煤每十日做胶质层一次,对于不正常的来煤要求每两日测量一次。2、每班对配比不定时抽查三次以上;每日对破碎机筛分做一次试验;每日对入炉煤做两次全面分析(三炉一个子样,焦炉车间取样选样),每三日对入炉煤做胶质层一次。每日对焦炭做两次全面分析,上、下午各一次。每半月地煤场的各种煤分析一次以便掌握煤质有无变化。每日对煤仓配比单独化验一次(运输车间取样送质检中心),入炉煤样由焦炉车间从装煤车上取样,质检中心取总样进行化验。3、所有分析要及时反馈信息给厂领导及有关部室,以便作出决策,对分析出的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调度会通报,否则每少分析一次扣款50元,人为造成误差罚款100元,分析报告信息反馈不及时一次扣款50元。4、采制样必须按照《采制样标准》进行采制样。5、质检中心质检员要对以前各章节条款进行巡查落实考核,尤其是重要的控制点,每日必须巡查四次,出现的问题及时信息反馈至厂领导及有关部室。否则留余形式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6、对当天焦炭的各种指标的变化要找出原因落实责任,质检中心要严格仔细对生产过程巡查,以保证工艺质量稳定。7、质检中心每周对质量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与分析,用三定形式下发有关单位,对反复出现问题影响质量的要批评并进行处罚,认真考核及时纠正,否则检查不到位考核不严格每次罚款50-100元。第十章质量指标、工艺指标标一、我厂出厂冶金焦质量指标要求:二、入炉煤质量指标要求:三、焦炉工艺指标:1#、2#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60℃,焦侧:1280℃3#焦炉标准温度:机侧:1290℃,焦侧:1310℃。结焦时间:11小时30分钟,其余检查、操作与工艺指标按《焦化规程》进行。焦炉三大系数:K3>0.9K均>0.85K安>0.8四、配合煤质量:入炉煤细度:3mm以下75-80%,配煤比误差<5%五、原料煤质量:六、原料煤入库标准:第十一章质量事故的追查1、凡发生焦炭质量指标与正常标准不一致,质检中心要及时汇报,并组织查找原因。2、凡发生为合格的化验指标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3、原料部对不合格的来煤指标要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情况与处罚情况,并把罚款单交财务执行。4、各类质量事故也要同安全事故一样,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5、由质检中心牵头组织凡涉及质量的部门及有关责任者参加进行追查,特大型质量事故,由工程师牵头组织追查,分管领导参加。6、以焦炭质量分析单为依据,反馈信息单自设计→煤质→煤场管理→受煤→配煤→焦炉工艺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从实施细则的各个章节条款对照查,哪个环节出现错误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处罚哪个环节。7、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理。第十二章质量事故的处罚质量管理中的不合格分为两在类:1、一般违章;2、质量事故。一、一般违章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制度的行为可分为两上等级。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但构不成事故的违章处以50-200元的罚款。二、质量事故指违章行为造成后果严重,达到《煤气化厂奖惩条例》中事故标准的规定,其处理按《煤气化厂奖惩条例》执行。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五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包括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无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汽车防盗报警器、无线传输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包括接触式和感应式报警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

(五)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产品代号05)

(六)机械防盗锁包括防盗安全门专用锁、汽车防盗排档锁;(产品代号06)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楼寓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产品代号07)

(八)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安全门、金库门;(产品代号08)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报警器、报警触发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传输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代号10)

第三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三种管理制度:

(一)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由公安部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组织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目前,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适用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国内外生产企业。目前,暂无规定产品。

(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销售的所有生产企业。在安全认证制度未实施之前,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外,目录公布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三个月正式公布。

第四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顺序号组成: × ×× ×××× 顺序号 产品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为4位数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例如:由广东省某家企业生产的可视对讲系统在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生产登记,并获得批准后,该产品的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编号为: 粤 07×××× 获取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其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 生产登记的申请办法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可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按所生产产品的型号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的生产登记申请书。企业同时申请登记几个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部门领取。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法定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由公安部授权产品检测范围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对于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具体分如下三种情况:

(1).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防盗安全门可由公安部重新授权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

(2).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防产品,以公安部北京、上海两个安防质检中心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为依据。

(3).安防新产品应出具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在生产登记批准书一年后进行年检时,要按以上(1)、(2)要求办。

第六条 生产登记的审批程序

(一)生产登记的初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以申请材料为主要依据,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并符合要求。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在申请书中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生产登记的复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主要是审查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限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印章,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辖市可由市公安机关)交给申请企业。生产登记批准书按所申请的产品型号颁发。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辖市可由市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复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连存档保存。

生产登记申请书(附件一)和生产登记批准书(附件二)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七条 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及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名单及时报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汇总后通报全国并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

第八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实行年检。年检主要是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年检主要采用由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审核的方式。具体年检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决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登记表(附件三)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标志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合格证书上应注明生产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编号。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企业的执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生产登记制度企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需报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热情服务,创建文明窗口。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六

定》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

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

(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要监督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并将退市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涉及范围向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报告。要把产品退市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退市的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追踪登记制度,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监管,严防退市产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产品要重新入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并报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备案。

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二)正确处理《特别规定》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既要全面执行《特别规定》,又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严格规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足用好《特别规定》赋予的四项强制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全面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严格食品等产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经营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要尽快建立健全。对已建立的制度中不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监管制度与《特别规定》相衔接,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要监督产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合格;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指导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广泛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 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 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要按照《特别规定》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的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箱,也可以公布本单位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受理申诉举报工作的网址;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的工作进度,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诉举报,努力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加快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等重要商品数据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等措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并逐步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内部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网络相连接,努力实现网上监管,切实提高食品等产品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现代化水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发生产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同时,加快食品等产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处置食品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成立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总局决定成立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周伯华局长任组长,王东峰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及市、县工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等产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局要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级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情况上报总局。

(二)严格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公平交易、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个体私营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直销监管、法制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实施。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等产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七

1 精细化管理对推进煤炭企业安全工作的意义

事故高发、损失严重几乎成了我国煤炭行业摆脱不了的噩梦。究本寻源, 固然存在导致我国煤炭企业事故高发的客观原因, 但更重要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弱化, 法律政策、制度办法执行不到位。相当数量的私营煤矿由于利益的驱使, 把企业的重心全部放在生产上, 为了多挖煤不惜透支资源;国有煤炭企业情况也不见得多好。实际上, 大多数企业都把安全管理作为副业来搞, 停留在“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口号阶段, 安全制度华而不实, 安全机制存而不在, 安全管理备而不精。而将安全制度落在实处、将安全管理提到精处, 正是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的意义所在。

2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实施策略

我国精细化管理专家刘先明将“精细管理工程”的核心归纳为“五精四细”, 五精—精华、精髓、精品、精通、精密;四细—细分市场、细分组织、细分目标、细分制度[1]。本人认为, 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策略依然可以由这个“四字口诀”演化而来。

2.1 细分市场, 打造精品理念。

煤矿各基层区队的生产任务和方式不同, 安全管理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 在生产任务相对稳定的生产单位, 可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班组为单位考核安全管理指标;而在生产任务较为复杂的一线辅助单位, 则可实行安全生产工序管理制度, 按小工序考量安全规定落实。只有“市场”精细了, 企业职工的安全理念才能成“精品”。

2.2 细分制度, 打造精细规范。

建立“纵到底横到边”的岗位标准和操作标准, 任何小细节, 都要根据标准管理, 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规避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建立各个环节的量化的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以量化的数据提出安全隐患问题, 分析安全生产状态, 考察安全生产情况, 把定性的、无形的安全管理变成定量的、有形的安全工作考核[2]。

2.3 细分目标, 打造精通机制。

根据煤炭企业各个时期和阶段的生产任务制定有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 形成以“五长三员”责任制为核心的煤炭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五长是指:班组长、区长、队长、科长、矿长;三员是指:群众安全员、青年安监员、专职安检员;对五长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制度, 出现事故一追到底;安监三员实行四关式工作方法, 把好班前安全教育关、现场安全确认关、安全巡视关、隐患整改关。

2.4 细分组织, 打造精密网络。

在煤炭企业的安全组织设立中, 除了安全管理领导者, 还应有执行者和实施者。三者共同打造精密的安全生产网络。领导者是安全生产的实际指挥者, 是打造安全网络的规划者;执行者按照决策层要求, 负责制定煤矿有关政策、规定、办法、标准和制度;实施者就是指按照煤矿制定的有关政策办法、规定和制度运作实施的各基层单位包括区队班组。

2.5 细化管理, 打造精华体系。

以6S管理﹙整理、清洁、准时、标准化、素养、安全﹚为切口, 对现有岗位工种进行全面梳理, 把原有的岗位标准、规定, 责任细化整合;以4E管理为纲目, 打造安全生产精华防御体系[3]。

3 结语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 是各项工作的前提。实行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工作, 只有做到五个“精”四个“细”, 才能真正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打到痛处、得到好处。

参考文献

[1]刘铁敏, 任伟.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煤矿安全, 2010 (2) .

[2]田丰泽.煤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运用与发展[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11.

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篇八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农业部提出的“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原则,以在2012年实现全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全覆盖为基本目标,以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目的,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设施、机制建设,认真履行监管服务职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推进标准化生产,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建设目标

2.1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2.2 2011年建设目标 在全省选择双阳区、舒兰市、敦化市、公主岭市、通化县、洮北区、东辽县、宁江区、浑江区9个县(市、区),开展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2.32012年建设目标 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3.建设方式

主要采取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牌子的方式实行联合建设,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鼓励产业集中度高、有条件的乡镇单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也可跨乡镇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具体建设方式由各地政府根据产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确定。

4.建设内容

按照“有机构承担职责、有具体人员承担监管任务、有检测服务手段、有监管经费支撑”的要求,重点强化监管职能、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上,确保有2名以上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快速检测室,配备2~3套速测仪器及相关工作设施,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乡镇监管队伍要相对稳定,并明确一名站长负责,报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5.工作步骤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分为调研发动、制定方案、推进实施、考评整改和总结验收五个阶段。

5.1调研发动阶段 2011年9月15日前,各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争取工作支持。同时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工作推进途径。开展专题宣传发动,利用各类舆论媒体,通过召开培训宣传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2制定方案阶段 2011年9月底前,在抓好调研发动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制定全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总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内容、方式和步骤,并下发各地执行。按照全省总体方案要求,2011年列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县(市、区),要在10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2012年整体推进工作将于明年进行全面部署。

5.3推进实施阶段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2011年12月底前,在双阳区、舒兰市、敦化市、公主岭市、通化县、洮北区、东辽县、宁江区、浑江区9个县(市)区,开展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试点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5.4考评整改阶段 整改建设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于2011年底前,对首批9个县(市、区)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行考评,提出整改意见。第二次于2012年10月前,对全省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再次进行整改提高。

5.5总结验收阶段 2012年底前,对全省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验收。

6.工作要求

6.1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科学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6.2加强协调沟通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现代农业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将有关人员经费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所需日常经费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监管人员的福利待遇。

6.3加强指导培训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6.4加强督导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农委将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为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采取适时督查、专题督办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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