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罚通知单通用

2024-11-20

违规处罚通知单通用(共4篇)

1.违规处罚通知单通用 篇一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9〕35号 各会员单位:

《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第三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中估协)会员自律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估协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估协团体会员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全国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各省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机构会员行业自律处罚参照本办法。中估协非执业个人会员自律处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违反行业自律规定,中估协给予下列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暂停注册、注销注册、暂停会籍、注销会籍等。具体处罚形式中,前四项为行业内部处罚,后六项为公开处罚: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机构纠正违规行为;

2、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做出检讨;

3、责令整改:要求有关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杜绝违规的措施,清除违规影响和后果,提交整改报告;

4、通报批评:依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机构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评估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违规机构予以通报并批评;

5、资信降级:视有关机构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机构的现有资信等级,并按照资信评级全国联动的原则,商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给予低一级资信等级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其参与资信评级的评选资格;

6、注销资级:取消有关机构的资信等级;

7、暂停注册:暂时停止有关机构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机构注册资格,暂停注册期间,机构不得使用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注册证书对外开展业务;

8、注销注册:取消有关机构在中估协注册资格,收回中估协颁发的注册证书,并对外公告;

9、暂停会籍: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机构的中估协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恢复;

10、注销会籍:吊销违规机构中估协机构会员的资格,收回中估协会员证,并对外公告。

第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中估协可给予下列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暂停登记、注销登记、资深除名、暂停会籍、长期禁业、注销会籍、建议除名等。具体处罚中,除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资深除名为行业内部处罚外,其余为公开处罚。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纠正违规行为;

2、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对其违规行为做出检讨;

3、通报批评:依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资深停选、资深除名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评估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有关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批评;

4、暂停登记:暂时停止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内执业登记资格,暂停登记期间,估价师不得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5、注销登记:取消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登记资格,并对外公告;

6、资深除名:根据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深会员资格和权益。对尚未获得资深会员称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其参加资深会员评选的资格;

7、暂停会籍: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中估协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复;

8、长期禁业:长期禁止(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关土地估价师再次申请执业登记,违规行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永久禁止执业登记;

9、注销会籍:吊销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中估协个人会员的资格,收回中估协会员证;

10、建议除名:向国土资源部建议,取消有关土地估价师的土地估价师资格,吊销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在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实施违规记分管理。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分。

记分满分为12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记分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从每年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止,即为一个完整的机构注册。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在同时受到多项处罚时,应合并处罚,记分合并计算。合并处罚中如包含暂停注册、暂停登记等,处罚时限可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合并或增加。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受到行业自律处罚及记分情况,记入违规机构或违规土地估价师的行业诚信档案。

第八条 对违规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作出自律处罚的同时,可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土地评估机构有轻微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2、夸大事实,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

3、不支持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导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使用其它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参与本机构土地估价业务,未经该执业土地估价师所在机构同意的;

2、因机构主观原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件的。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责令整改,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

1、因机构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重大项目不执行评估指引条款,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非主观故意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省市行业协会报告抽查不合格,经中估协核实的;

5、未按规定提留职业风险基金的。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

1、不履行与委托方约定的承诺,受到委托人投诉,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违反政策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或商业秘密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4、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接受评估业务委托的。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或注销资级,记6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

1、未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2、采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3、以不正当手段伤害同行信誉和损害同行利益的;

4、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的;

5、在行业自律报告抽查中,查出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6、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的;

7、因机构内部纠纷,给委托方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注册,情节严重的处注销注册处罚,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等处罚:

1、土地估价报告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2、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3、机构虚假脱钩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以行贿方式承揽土地估价业务的;

5、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6、受到行业自律暂停注册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7、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暂停注册或注销注册处罚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查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注销会籍处罚。

1、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故意纵容机构土地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的;

2、故意纵容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执业过程中造假、或指使执业土地估价师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和数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中估协给予注销注册并注销会籍的处罚。

1、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2、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3、需要注销机构执业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暂停注册处罚结束日期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且其他条件符合注册要求时,延期至处罚结束日期再行受理执业注册。

第三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处罚记分

第十九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不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屡次借口推脱的;

2、执业过程中态度恶劣,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口角争斗遭投诉或举报的;

3、不维护行业形象,言行不当,对土地估价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参与土地评估业务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2、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的;

3、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时,个人签章不严谨的。

第二十一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等处罚: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违反执业操守,签署不严谨土地估价报告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通报批评,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未按规程要求到待估宗地现场踏勘的;

2、执业过程中,不核实外业资料,未尽到估价师责任的;

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4、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第二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暂停登记,记6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2、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3、私自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收集采用有失客观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6、同一委托目的签署多份不同估价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登记、资深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注销登记,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资深除名、公开谴责等处罚:

1、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2、估价师弄虚作假,编制虚假案例、数据的;

3、迎合委托方,签署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时,伪造材料的;

5、执业土地估价师隐瞒情况,重复在其他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

6、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因犯罪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或受到暂停登记、注销登记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长期禁业、注销会籍的处罚,直至建议取消其估价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所列处罚记分不超过3分的违规情形时,由中估协秘书处组织对违规事项调查落实,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出对违规机构和违规估价师的处罚的建议,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应抽选专家设立自律处罚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处罚议案,提交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自律处罚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事业单位或院校专家,以及注册机构会员代表构成。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自律处罚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后,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交调查情况,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处罚议案。

第三十条 形成处罚决定后,在对违规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实施处罚前,中估协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对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中估协申请复议,其中,受到公开处罚的,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可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或听证结束后方可实施处罚。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暂停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暂停登记处罚,在处罚期结束后,应向中估协提出恢复注册(执业)申请,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安排自律处罚委员会复查。复查合格,中估协将复查情况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恢复原注册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注销执业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注销登记处罚,在检查整改后,能重新达到申请注册(执业登记)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按机构注册和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违规机构应组织本机构对照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件,分析错误原因,逐项检查落实;因报告质量原因受到处罚的,全面对照学习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文件;违规机构被要求整改的,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中估协视其整改情况安排复查。

第三十五条 在每个记分结束后,中估协组织当期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集中学习、加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处罚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每次协会常务理事会上,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将对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处罚记分情况作出报告,常务理事会有权力调整或取消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未列示的其他违反行业自律行为时,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对新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记分建议,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估协应将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和违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2.违规停车怎么处罚 篇二

违法停车的处罚分三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50元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处罚;

以上均不记分。此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可以拖移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具体参考当地的处罚标准为准。

一、哪些情况属于违章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只能在停车泊位内停放,其他地点禁止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应当按照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以及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等地方,不得临时停车。违反上述停车规定的.就是违章停车。

二、违章停车如何处罚

1.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违章停车罚款标准其实并不统一,每个城市有自己的罚款标准。如果大家想了解自己所在城市具体的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需要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车管所网站去详细了解。

四、如何避免违章停车

1.尽量找停车收费的地方,停车时还是乖乖的找收费的地方吧,这些停车地方最让人放心了。

2.车上坐人,如果车辆临时停放,感觉不稳妥时,可以留个人在车上,这样交警来了,就可以打个招呼,说是一会儿就把车开走,说一些好话交警就不会贴罚单了。

3.停车时看看周围车辆有没有贴罚单。在停车时,如果周围车辆大都贴了罚单,那可以放心的停一会儿了,因为交警刚贴完罚单,不会立马就回来的。但是不能停太长的时间。

3.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 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洗浴、上网游戏聊天等。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着工装,不戴胸牌的。违反会议、培训纪律。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品质、安全、设备等损失。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和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6 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序点控制、设备点巡检和班组建设等工作。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10 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工作管理秩序。没有妥善保管责任区内的物资而发生失窃、变质、混杂、雨淋等损失现象。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现象。经公司认定的其它不作为行为。

3、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嬉戏、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漫骂、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规操作的行为。不服从领导、管理部门的管理、调派,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施加暴力或实施其它违规违纪和公民基本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因失职造成生产经常管理工作安排期混乱的。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妨碍他人(部门)工作。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的。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或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不遵守会议纪律,上班时不开班前会,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

4、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发生了不符合公民道德标准和公司干部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2 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威胁、暴力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毁人名誉的。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行为。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破坏公司生产、办公、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不讲文明礼貌的行为。

在职期间的治安刑事犯罪。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

5、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记录帐目数据混乱,致使收、发货品或资金数量较大的。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

<3 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贪污、偷盗、挪用、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在合同签订、物资验收、计量过程中,收受他人或其它单位财物而不上缴的。私自外借、挪用公物。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的。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为他人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11 违反财经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其它经公司认定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在对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识别各种违规违纪特点,分析产生原因,评估危害程度,制定《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并适时进行修订,报公司工会讨论通过后颁布;参与执行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台帐。

第七条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本条例的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和公示;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和仲裁;对单位首席负责人以上人员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处理;裁决是否可移交司法机关事宜。

第八条各车间、部门管理干部应作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执行,依据本条例对本单位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并上报督察室备案;建立违规违纪处罚记录台帐,对其它单位或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揭发、阻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处 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

第十条 行政处罚

1、班组长以下员工有:警告、待岗、辞退等。

2、工长以上干部有:记过、降职、免职、辞退等。

3、所有违规违纪辞退人员取消年薪、奖金和补偿金。

第十一条 经济处罚

1、班组长以下员工有:赔偿损失、10元/项次,200元/次、500元/次、1000元/次等。

2、工长以上干部有:赔偿损失、100元次、500元/次、1000元/次、2000元/次等,联带责任的处罚按联带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刑事处罚

公司员工触及法律的,或可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二节 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班组长以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秩序、财经纪律和不作为的,一次警告,二次罚款200元,三次罚款500元,四次1000元,五次辞退;

第十四条 干部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秩序、财经纪律和不作为的,一次记过,罚款200元;二次降职,并罚款500元;三次免职,并罚款1000元;四次辞退。

第十五条 由于不作为或违反财经纪律而出现的记录、票据、报表、台帐违规镇写的,10元/项次。

第十六条 收受财物的、挪用、克扣、非法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以上标准罚款外,应如数退还或上缴公司。

第十七条 违反行为准则的的,一次警告,罚款300元;二次辞退。

第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各承担损失的50%。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70%,直接责任领导承担20%,相关联人员,承担10%;直接损失超过10000元或间接损失大于20000元的,直接责任人辞退并承担损失60%,相关联人员,承担损失的10%,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并承担损失的20%,直属领导降职使用并承担10%。

第二十条 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 下属员工违规违纪1月内累计五次者,直接责任领导作降职处理,罚款200元,直属领导记过,罚款100元;累计10次,直接责任领导免职,罚款500元,直属领导降职,罚款300元;累计15次,直属领导免职,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且影响较轻的;

4、出自善意,但因能力不足或方法不当而违纪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单位已经查处并上报备案的,公司不再进行处罚,单位领导可免除联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从重处罚:

1、后果严重的;

2、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5、因不作为而违纪的;

6、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处罚按最高处罚执行。

第三节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部室、各单位负责人或纪律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可根据相关制度,填写YZ/Q4-0903《不符合项报告》,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罚意见,并责成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项报告》要经检查单位首席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不符合项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办,一份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工作质量小组应根据不符合项报告内容,编写处罚通报,及时下发,并建立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台帐,便于追查后续责任和领导的联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工作质量小组、督察室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工作质量小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第三十条 涉及单位工长以下干部的处理,须征求单位首席负责人意见,报直属领导审批;涉及部门付职以上干部的处理,应征求直属领导意见,报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执纪人员或审批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违反工作秩序或行为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第四节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处罚的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在接到《不符合项报告》,两天内提出复议,进行申诉。第三十三条 复议由申诉者写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提交出具《不符合项报告》的人员或单位的上级领导或部门,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接到申诉报告后,要在三天内,最长不超过7天时间,安排复核活动,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复议无误的,加倍进行处罚;确实有误的,要在复核报告中予以纠正,并进行澄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拟订解释,由工作质量小组和督察室归口管理。

4.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为主 惩戒为辅。�三�区分情节 分类对待。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12个月。�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

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综合考评结果,报原处分单位审批,综合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取消留用察看,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区、县级(含)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位的,在现任职位上降职、降级。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较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的相关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达不到本办法处分标准的各单位应通过绩效考核、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调整等措施处理。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由纪检审计部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报公司党委会决定。

�二�对普通员工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按相关程序处理,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三�违纪、违规行为同时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权限处理。

�四�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保卫保密及对外工作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纪检审计部牵头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2�纪检审计部履行相关程序,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决定。3�公司与被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见附件 2�。4�公司下发、执行处分决定。�二�普通员工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参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处理�见附件 3,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资源中心。

2�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发文、执行。

�三�违纪行为同时涉及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执行。

�四�对普通员工的处分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书面材料通知本人,对受行政处分的须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 处分申诉

被处分人员在公布处分后 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申诉书见附件 4��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中层管理人员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2�党群工作部在接到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党委。3�经公司党委审议后,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

�二�普通员工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普通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2�公司工会在接到普通员工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本人。3�经调查,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各部室或单位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公司有权责令各单位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 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中心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公章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

�二�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

�三�未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四�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将印章带出。�五�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

�六�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七�未履行保密纪律�泄露印件内容。

�八�未经过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九�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

�十�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

�十一�采取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公司经 济、名誉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

�三�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促销品�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实物促销品等。

�五�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受害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牟取私利的。

�七�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九�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

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八�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九�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十一�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十二�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公司资产的。

�十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十四�偷逃国家税款的。

�十五�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六�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经查实有“小金库”的�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 3次或 6个月内累计超过 10次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个月累计8次或6个月内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一个月累计 10次或 12个月内累计超过20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8天的给予警告、记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4 天或 12 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天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天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三�虚报、谎报、漏报考勤的按相应处分级别的较重一级处分擅自离岗后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前就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七�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八�散布或传播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九�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查属实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十�其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七�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 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处分�参照本

细则中的条款�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会同工会

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中层经理、资深经

理、部�室�经理及专家�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臵权的员工。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要求制订规范、专

业的规章制度及操作守则�同时确保与本细则的一致性。第七十一条 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当月生效、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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