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8篇)
1.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一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2.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高校,专项经费,管理,问题,建议
1 高校专项经费管理概述
1.1 高校专项经费的概念与特征高校专项经费是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支持发展高校事业、实现特定目标与效益, 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拨付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高校专项经费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专项经费具有特定的用途, 专项经费是财政部门为支持高校完成某一项特定的事项或工作, 根据高校做出的项目申报, 进行特定的评审后批复的专用资金。二是高校专项经费有明确的类别, 专项经费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划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师队伍建设、科技创新与教育教学发展等类别,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类的项目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1.2 高校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对高校专项经费的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项目立项申报要做到科学论证、合理配置。高校对申报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是要实行全过程管理、追踪问效。高校应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并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追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反馈纳入管理过程。
2 目前高校专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项目立项缺乏科学性很多高校只是为了申请更多经费而盲目立项, 在立项时只考虑到上级单位下达的指标额度, 缺乏对项目申报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 一是造成资源分配与学校事业发展不匹配, 二是申报的项目即便拿到财政专项资金, 却无处可用, 预算资金根本保证不了支出进度, 有些经费存在大量结余而被财政收回, 有些则迫于支出进度改变资金用途, 违背了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2.2 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目前很多高校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是以如何能顺利获得经费为目标, 以想当然的方式列出各项预算, 至于如何安排支出, 则等到经费批复之后再说, 这样就很可能出现项目执行时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不符, 既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又造成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低下。
2.3 预算执行缺乏规范性因为专项经费按年划拨, 结余部分会于年末收回, 而很多高校存在项目经费支出与项目执行过程脱节的情况, 又因为项目经费能否执行完毕是项目结题考核的关键指标, 因此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比较明显, 有些项目组以执行项目的名义, 而实际将专项经费挪用于其他用途, 更有甚者虚构不真实的业务将专项经费转出而留作他用。
2.4 绩效考评缺乏有效性目前, 根据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 部分高校已经开展了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考评工作, 但大多数的绩效考评还仅仅是形式上的, 并没有将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的指标, 这样便无法达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另外, 目前多数高校并没出台针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因此也就无法建立一套有效的绩效考评的机制。
3 优化高校专项经费管理的建议
3.1 科学申报项目第一, 转变对专项经费的错误认识。高校应认识到申报专项经费的重要性、严谨性和科学性, 摒弃“伸手要钱”的看法。只有从思想上根本改变, 才能在实际管理中做到质的改变, 最终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 统筹规划, 科学立项。高校应建立项目库, 将项目组申报的项目按类别、重要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指标分类管理, 由学校制定评审委员会,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优先级别的判定, 科学地确定所需申报的项目。第三, 加强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论证。一方面项目组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给出合理的立项依据, 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制定详细的项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预算支出内容。另一方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项目申报书进行客观分析, 判断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2 合理编制预算首先, 应加强对预算编制人员的培养。从对项目需求和规划的了解程度角度来讲, 项目预算的编制由项目组人员编制比较合理。另外, 应细化预算编制流程与要求。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应以预期产出成果为导向, 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式。项目组或部门单位完成预算编制后, 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再向管理专项的职能处室申报,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由职能处室通过采取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 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3.3 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控制与监督第一, 建设完备的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专项经费支出的有效管理应当以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基础, 只有具备了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才能保证财务部门在项目支出与报销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第二, 增强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力度。项目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经费的使用用途。财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的手段, 分项目、分预算进行控制与核算。第三, 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财务部门应与审计部门相联系, 定期对项目开展审计, 检查项目进行状况与取得的成果, 将支出进度不合理的情况及时与项目组反馈。对于重点、可疑的支出应采取追踪或调查的审计方法, 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 核查有无对资金挪用、截留的情况。
3.4 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第一,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高校应本着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绩效相关的原则制定一套完备的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办法, 对绩效考评的程序、方法、标准以及结果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绩效考评的实施奠定制度基础。第二, 设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高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专项的自身特征分别制定考评指标, 指标既要包括直接反映项目成果的产出指标, 又要包括反映项目社会价值的效益指标, 同时要兼顾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做到既能在实际中予以应用, 又能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第三, 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对于绩效好的项目, 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绩效差的项目则要给予一定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孙静.高校专项经费管理浅析[J].教育财会研究, 2011 (3) .
[2]吴嗣翀.高校专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 2015 (12) .
3.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探讨 篇三
摘 要 修缮专项经费是高校年度预算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且随着近年高校规模的逐步加大,每年安排的修缮专项经费也逐年提高,加强此项经费的管理是高校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 修缮专项经费 立项论证 预算控制
修缮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修缮的专项资金。修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房屋、道路、围墙、沟涵、水、电、暖、气、通讯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和大、中修,以及校园绿化美化等。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许多高校校园面积逐步扩大,在基本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校园、校舍和校内水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要求不断提高,与此相应的修缮专项经费也逐年增加。如何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修缮工程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摆在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加强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必要性
1.由于修缮专项经费所安排的项目都与学校师生的工作、生活、学习息息相关,是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基础,因此加强修缮专项经费管理,发挥修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2.由于学校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着正常的损耗、磨损,会出现使用功能的降低或丧失,因此修缮专项经费是学校每年必须安排的,对于规模大的高校来说,每年的修缮经费支出也是巨大的,管好修缮专项经费是当务之急。
3.随着高校校园的扩大及新校区的建设,高校基础设施也逐步增加,修缮经费也相应的在不断增长,在高校预算中如何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修缮需要增长是摆在高校的重要课题。
二、目前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修缮专项经费缺乏统筹安排,没有必要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修缮项目一大堆,重要项目未安排”的情况,有时还发生项目设计不合理,重复投入的情况,如中水站处理能力设计不足,电力供应满足不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要求等。
2.对修缮项目预算的控制作用重视不够。高校修缮工程暑假期间临时上马和赶进度的情况非常普遍,任务重,时间紧,很多工程项目根本无预算,出现了很多“边干、边看、边改”的三边工程,即使有预算,也由于高校修缮预算不是专业人员编制,也是按粗略的草图估算,经常会出现工程内容缺项、漏项,工程量测量偏差较大、重复计算等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频繁,影响了预算的约束力及预算对工程实施的控制。
3.修缮工程决算准确性差。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存在定额套用模糊、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虚构工序,假造工程量,用料名不副实和吃价差,借材料的季节变化,利用施工与决算的时间差,套取价差等现象,高校如果不加强进度付款和决算审计等管理,必将遭受损失。
三、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措施
1.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由于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涉及部门较多,有后勤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招标部门等,因此必须通过建立规范的校内管理制度,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设计适应本校实际情况的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即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2.加强修缮工程的立项论证,加强修缮经费投入效益。高校应注重修缮经费投入前的项目论证工作,对学校的修缮需求应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组织必要性论证,将学校有限的修缮经费投入到重要、必须的项目上去。对项目的实施也应提供可供选择的两套以上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论证,选择最优方案,达到既能满足需要,有能节约资金的目的。
3.借助外部专业设计、咨询、监理机构,加强修缮专项经费使用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借助社會专业机构,使其为高校提供专业服务,这样不但可以解决高校自身人员配备不足、不专业的问题,而且外部专业机构可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提供更科学的设计、实施方案和监理服务,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加强经费使用效果。
4.加强对修缮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修缮项目预算是以具体修缮项目作为预算编制对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所做的计划,是控制项目成本、衡量项目管理成绩和效果的依据。修缮项目预算编制应当科学、细致、可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就应当严格执行。遇到确实需要变更预算的情况,应当实行变更联签制度。
5.加强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认真对待每一期进度款的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基础。支付时应当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先由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再由后勤部门总工程师复核工程量和合同支付条件,符合支付条件总工程师和后勤部门领导签字后,附承包方开具的发票交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款,严格避免“超付”情况的发生。
4.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四
财教[2012]4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单位: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进步在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科技惠民计划,中央财政设立“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1月30日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2 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6 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5.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有地位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实力的团队,学校决定设立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切实做好各类团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归口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严禁挪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多渠道筹集教师团队建设经费,所筹集到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自筹的建设经费全部划入教师团队项目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校将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每个教师团队的资助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初下达的预算经费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办理。
第七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归口人事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教师团队的名称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团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使用教师团队建设专项资金购置设备仪器、技术软件、图书资料、数据库等资产,应由团队提出购置方案或相关的建设方案,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组织计划论证和设备采购等工作。所购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校、院(系)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再列入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有结余的,在资助周期内可以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团队建设方面的工作,期满后专项经费结余归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截留、挪用和挤占。团队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一)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和计算费,实验材料费,学术交流费,团队人员进修费,通讯费,打印费,论文发表版面费,专著出版资助费用,成果鉴定评审费,专利申请、各类资质申请费用,各类教学管理文件的建设费用,实践教学建设费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费用等。
(二)设备费:包括团队建设必需的公用设备(不得重复购置)如复印机、投影仪、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预算经费的3%。
(三)会议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而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团队成员为项目建设需要外出调研或聘请相关专家来校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
(五)劳务费:包括因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聘请校外专家咨询的劳务费,团队成员的劳务费,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经费的10%。
(六)招待费:包括开展项目建设发生的接待费,其总额不能超过团队经费的5%。
(七)其它与本项目研究相关所发生的特殊费用(需事先报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审批人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经费使用必须经团队负责人及团队依托学院院长(系主任)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如果团队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则由团队依托学院(系)总支书记签字。
(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等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
第十八条 教师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明确账目存档,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停止团队建设经费的使用或不予拨付剩余建设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同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自优秀教师团队立项建设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团队负责人的;
(三)自行中止团队建设工作的;
(四)进展情况评估为不通过,验收为不合格的;
(五)优秀教师团队建设到期不能按时结项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的;
(七)团队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不当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
(八)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条 优秀教师团队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认证)后,应及时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报告、验收(认证)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经费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师团队负责人每年5月30日前,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优秀教师团队建设项目进展报告》,审计部门应同时出具教师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的审计报告,学校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下一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师团队被批准为省级团队后,学校追加2万元资助经费,并一次性奖励团队和所在院(系)1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团队后,学校追加10万元资助经费,并一次性奖励团队和所在院(系)5万元,用于团队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6.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7.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七
近年来, 陕西省十分重视科普工作, 全省科普经费投入显著增加, 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明显, 科普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全省科普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据统计, 2012年全省科普经费筹集额共21 941.54万元, 其中政府拨款16 728.72万元, 占76.2%, 是科普经费的主要来源;捐赠89.84万元, 占0.4%;自筹资金4478.75万元, 占20.4%;其他收入650.23万元, 占2.9%。2012年全省科普专项经费9 749.33万元, 人均科普专项经费2.59元, 比2011年增加0.8元。近9年来, 陕西人均科普专项经费增长很快, 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陕西省2009年科普统计分析研究报告, 2012年度陕西省科普统计分析研究报告。
陕西财政支持的科普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两个子专项, 一是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用于奖励和补助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科普示范社区, 旨在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2006-2010-2020年) 》, 促进科普惠民长效机制的建立, 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二是科学技术普及计划专项资金, 该专项包含的范围广且项目多, 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主题科普宣传、农民科技知识培训、城市社区科普宣传活动、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计划和对陕西科技馆科普经费的补助, 部分资金用于科普惠农富农、社区科普益民、学会服务能力提升、重点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少年科普馆建设等奖励补助。
二、陕西省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效
(一) 科普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近年来, 全省持续开展“科技之春”宣传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广受欢迎的科普活动。2012年, 全省开展了2.94万次科普讲座, 共有803.94万人次参加;举办了0.50万次科普展览, 共有728.25万人次参加;举办了0.27万次科普竞赛, 共有361.15万人次参加;举办了6.30万次实用技术培训, 共有524.33万人次参加。
(二) 农民科技培训成效明显, 深受欢迎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等科普专项开展的农民科技培训, 指导农民科技致富, 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途径和措施。通过近几年的科技培训, 培养了一批观念新、技能强、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的推广, 为陕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同时也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 加快了特色农业发展。
(三) 大力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2012年全省开展了青少年科技传播行动、青少年发明创造、青少年科技夏 (冬) 令营等活动, 共成立青少年科技兴趣小组9 730个, 有70多万人次参加。共举办科技夏 (冬) 令营259次, 有60多万人次参加。
(四) 科普场馆的建设取得新进展
科普场馆是开展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截止2012年底, 全省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科普场馆50个, 其中科技馆8个, 科学技术博物馆8个, 青少年科技馆34个。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合计9.90万平方米, 展厅面积合计4.23万平方米。参观人次共126.63万人次, 年累计开放共2 106天。
三、陕西省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经费来源过度依赖政府
根据科技部发布的2012年度全国科普统计结果, 科普专项经费44.78亿元, 全国人均科普专项经费3.31元。而陕西人均科普专项经费在连续增长的情况下, 2012年人均科普专项经费仅为2.59元, 比全国人均水平少了0.72元。这说明陕西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有待加强。
从全省科普经费筹集额来看, 2012年总共21 941.54万元, 比2010年增加46.82%, 但是比2011年减少了22.84%。其中政府拨款保持了上涨趋势, 2012年比2011年增长了23.27%, 但是捐赠、自筹资金和其他收入三个渠道的科普经费筹集额都下降了, 尤其是自筹资金2012年比2011年少了近1亿元, 减少率达68.15% (如表2所示) 。这说明科普经费来源单一, 过度依赖政府拨款, 尚未形成公益性事业和市场经营相结合, 多元化可持续的科普投入体系。
数据来源:2012年度陕西省科普统计分析研究报告。
(二) 单个项目补助力度偏小, 影响规模效应的发挥
科普项目受众面广、参与人次多, 经费不足不利于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一些深受群众欢迎、覆盖面广的项目补助力度偏小, 影响了规模效应的发挥。例如, 面向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项目平均每个补助5万元,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项目平均每个补助5万元, 农村科普带头人项目平均每个补助3万元, 科普社区项目平均每个补助5万元, 项目补助力度偏小, 规模效应不明显。
(三) 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 财政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财政专项资金现行管理模式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日益显著。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设置偏多, 资金分散;预算编制不到位, 约束力不强;执行进度慢, 绩效不佳;职责不清, 监管乏力等四个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 保证资金安全, 提高使用效益, 2013年2月, 陕西省政府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 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 并研发了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在以上改革背景下, 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改革。但就实际工作来看, 一些基层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尚未树立绩效管理理念, 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产出和结果重视不够, 导致部分项目执行进展不理想。另外,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 绩效指标的设定、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方法的采用等仍处于探索中,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也亟待加强。
四、加强陕西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 扩大科普经费的来源, 加大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目前陕西省科普事业发展迅速, 但是依然面临科普经费缺乏、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必须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政府投资制度和激励机制, 来扩大科普经费的来源, 从而加大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
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业,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因此, 科普经费不能过分依赖政府投入, 应该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 挖掘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政府应该积极宣传科普, 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或单位投资科普项目 (如税收减免) , 将市场机制引入科技馆建设和运营, 从而营造以资助科普为荣的社会氛围, 来增加捐赠、自筹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三个渠道的科普经费筹集额。
关于政府拨款要合理使用, 针对科普活动的范围和性质进行不同程度的资助, 但并非提供全额支持, 只是起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组织者从其他渠道获取, 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人基金会等。
(二) 提高单个科普项目的补助额度, 彰显科普示范效应
加强科普专项的项目管理, 对那些绩效好、受众面广的项目提高补助额度, 释放规模效应;对那些项目实施得力、组织示范工作有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尤其在农村科普工作中, 要以有利于我省传统产业创新和新产业发展为原则, 重点挖掘和发挥科普项目的技术示范、成果展示、科技培训、产业开发等功能, 以便充分发挥科普示范项目在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三) 积极实践, 努力推进科普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管理的改革
针对科普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负责项目执行的省科协和负责财政支出的省财政厅要协调配合,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以绩效评价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努力推进科普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管理的改革。重点把握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预算编制规范化。即要早编细编预算, 改变专项资金有预算无项目或有项目而项目不实不细的现象, 为预算早执行, 项目早实施奠定基础。二是项目管理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所有专项资金都实行项目库管理, 通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数据库系统, 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执行和监督评价, 通过择优储备项目, 实行滚动管理, 彻底解决“资金等项目”的问题。三是绩效管理全过程化。推行涵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制度, 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科协要积极探索科普专项经费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事前科学设定绩效目标, 事中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实现进程, 事后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入研究, 多方借鉴, 设计完善科普专项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2012年度陕西省科普统计分析研究报告[R].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13.
[2]陕西省2009年科普统计分析研究报告[R].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10.
[3]陈磊.2012年度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发布[N].科技日报, 2013.12.26.
[4]陕西省财政厅.全面实施三个办法扎实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改革[J].西部财会, 2013 (9) .
8.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经费管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59-2
0 引言
在中国科技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高校的规模也不断扩大,高校的科研实力也在不断升级,2009年高校到位经费超过10个亿的高校就有10多所,清华大学的到校经费在35亿元左右,高校科研工作和成果取得长足发展和重大的突破,研究水平实现质的飞跃,有很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现实生产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高校规模和质量同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就成了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 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问题是高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于普通存在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不规范,预算不准确,导致高校资产流失严重等,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
1.1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违纪现象较严重
长期以来很多高校为了提高高校声誉,高校各级领导、科研人员存在些偏见,工作项目管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认为科研经费管理是实行项目负责制,科研的经费使用完全就是科研项目组的事,学校其他人员无权过问,造成经费开支的随意性。高校有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申报、使用、管理过程监控不严格,经费开支方面的数据也不真实,擅自挪用的现象经常发生[1]。在对各高校科研经费的审批过程中,就发现很多高校拼凑发票报销的情况,使用票据不规范,或者虚开发票来套取科研经费,挪用、套用或者脱离学校财务管理的现象较普遍,有的高校科研费用管理相当混乱,导致一些虚假名单套领劳务费,逃避个人所得税,有些科研人员甚至拿着经费报销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学费等。
1.2 预算不准确、科研经费支出不严格
在经费收支的过程中,有的预算不准确,有的浪费经费,有的使用低效等现象。目前经费审核预算使用管理主要由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财务部门只负责费用收支记账,与项目主持人对账结账,财务对科研费开支惯例是见票即付。有的项目负责人经费申报时宽打预算,加大开支额度,有些项目负责人认为项目是自己争取来的,享有自主分配权和所有权,不遵守经费的管理规定,把经费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2]。高校的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在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没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公款违纪消费吃喝等,支出的金额超过预算的标准及范围。报销个人用车的燃油费、礼品等个人支出。还有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假发票上,用假身份证套取经费劳务费,用假身份证将到账的研究经费转到和自己有关的人或者以采购的名义拨到自己或以亲属名义开立的公司账上去套现,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预算不精准,经费支出审核程序不严格所导致,所以科研经费预算开支不当,项目结算时支出的经费与预算的差距较大,造成高校财务信息不真实。
1.3 核算不精确、经费使用的效率不高
高校教学和科研是高校教师的两条腿,两腿都要硬,才能正常发挥作用。教师有的奖金和补贴有一部分在这些经费里支出,高校中的各项公共资源,例如,图书科研情报信息资料、体育馆、研究实验室、网络中心、测试中心、实验设备等都无偿对各类科学研究提供支持,高校所有设备的更新都是由经费中预支的,图书馆和相应的研究用房都是无偿使用的,造成高等教育的用房需求无限扩大,其他科学院所经常为实验用房争论不休。高校大部分科研经费的支出过程都是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直接申请开支,出现教师财务报销不分材料消耗和设备购置,有的设备列耗材,没有经过入库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有的也只是应付,只签票据不验实物,项目负责也不过问经费的主要用途,使科研项目的成本难以真实反映,只管把费用花完而不管费用支出与取得成果是否相关和配比。从而影响经费的使用效率。
2 经费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对于高校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但有财务上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思想上也存在问题,同时科研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2.1 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认识不足
高校科研经费的争取除了高校学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水平外,还有学校学科团队的整体科研水平,主要影响力是学校声誉和资源,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申报的项目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跑项目跑经费跑合作单位,不仅增加学校的收入还提高了学校的声誉;名校负责人也认为凭自己能力能增加学校声誉[3]。学术名气和个人人际关系等争取得到的额外收入,所以,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和支配权应属于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通过立项后,所取得的经费由负责人说了算。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招聘、岗位升级、年度考核等,科研项目的级别和成果的确认起到关键作用。科研项目做的越好,项目级别越高,作用越大,同时普遍存在一些误区鼓励,在这种误区下对科研经费管理采取的政策相对宽松,不利于经费的有效管理。
2.2 对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简单
高校经费的来源渠道很多,但是在如何规范管理上还有很多不足。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有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两大类,纵向经费是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要求,横向单位是指由合作单位所研究的项目,虽然有些制度但是约束不严,监控不力。高校对于横向来源费用管理原则不强,灵活有余,使经费管理缺少科学性,对纵向管理的方法也带有随意性。一些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不单独专人管理核算,由校财务处管理,尽管一些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研究能力很强,但是科研经费管理经验不足,造成有的项目已经结束了但还要很多经费结余,有的项目正好相反,财务部门对这方面的进展和结果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很难形成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这就是产生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支出不一致。
2.3 对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不健全
科研经费至今没有完成有条理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制度,就高校而言,难以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完整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操作过程中项目人员随意性比较很大,财务的核算也无章可循,所以财务和项目人员也经常发生意见分歧,就是管理的缺失和不完善,让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显得很无奈。
3 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强化管理意识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高校管人管财意识,为全面提高办学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提供人力和财力的保障。必须规范管理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检查,努力提高学校科研能力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科学的评价科研经费水平,既要充分考虑科研的自主性,又要严格按照科研法规办事,把科研经费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仅要看科研项目的数量,如论文类,获奖类杂志的检索数,而且要考核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科学的科研立项经费评价审批制度,建立合理可行经费开支控制办法,规范严格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审批程序,确保高校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3.2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为了保证科学研究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监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的管理制度要科学,经费的使用要合理,确保科研项目有成效。尽可能的避免经费管理上的鼓励奖励误区,把学校拥有的一切设备由学校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严格执行设备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管理、报废等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避免重复购置、闲置科研资源造成的浪费,增强科研团队的协作能力,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4 结语
在高水平的研究活动下科研的成果也提高了,避免科研上去了,人才下来了。在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有效地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横向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的人财资源作用,在实现科研快速发展的同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高效科研事业和教学质量同步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校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 余永恒.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1(03):27-29.
[2] 吴秀梅,翟慧霞.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8,03(0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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