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

2024-08-21

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共7篇)

1.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 篇一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及其队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下列未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及相关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或者农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消防规划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卫星发射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前款规定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区内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负责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内参与联合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地方标准,并依照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审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撤销专职消防队或者变更专职消防队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变更专职消防队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统计责任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实行值班备勤制度,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培训及考核等事项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建设、撤销或者变更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

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拟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招聘方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单位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的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除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招聘队员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两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组建志愿消防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灭火执勤的.专职消防队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的工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录用人员情况确定,并随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相应提高。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演练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组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及文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未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

(二)未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

(三)单位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擅自变更、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组建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自查

★ 管理规定

★ 作业管理规定

★ 考勤制度管理规定范文

★ 就餐管理规定

★ 条形码管理规定

★ 休假管理规定

★ 更衣柜管理规定

★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 吸烟室管理规定

2.志愿消防组织的管理制度 篇二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爆炸、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安质部负责,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

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更好地贯彻《消防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1、项目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李亚光

副组长: 刘雪云 谭湘平张晓军

成 员: 毛仁凤 毛仁凤 贺玉华 杜云辉 王光才 李应奎 熊 琨 周宗华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配备齐全常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狠抓防火、防盗、防电、防煤气中毒的“四防”工作。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和管理,重点是电缆、材料存放处,布设足够的防火设备和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4、现场各类压力容器,应防止曝晒和碰撞。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装置应齐全完好,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石油气容器等,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各单位电气焊作业时,严禁有明

火,要采取隔离,不得混在一起作业。

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在非用火区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在非用火区内吸烟及违章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对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做到以预防为主,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管理之中。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项目建立义务消防队:

队长:毛仁凤

成员:熊 琨 贺玉华 王 杰 罗 坚 蒋 伟 王棐斐

8、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③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9、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检查内容包括:

①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乡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建立该消防队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依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在征求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单位专职消防队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建立健全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资料;

(四)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县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

专职消防队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员招聘对象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职业技能证书以及特种技能的公民,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优先录用。

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由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可以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参照行政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具体岗位等级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和灭火救援业务技能水平划分。

第二十二条 新招聘的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以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帮助贫困地区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能力。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确保队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八条 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所购新车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灭火或者应急救援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不按照建设标准执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处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服从调动指挥;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

(五)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消防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从事消防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篇四

【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7年01月19日 【实施日期】1987年01月19日 【时效性】有效

关于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 〖87〗公发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劳动局,人事局): 为了加快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 定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现予发布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

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 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 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

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第二章 建 队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 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单位消防设置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 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 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

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

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 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四章 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 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 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

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 力。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 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 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员、驾驶员和

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第五章 消防队员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优先在本单位职工中选调。不足时,应

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青年中招收(户粮关系不转)。新招消防队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 和定期轮换工,但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要有组织有 计划地开展培养两用人才活动,为离队后的工作安排创造条件。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应当由干部担任。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 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离队后,按新的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社会上招收的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转正定级和工资待遇及以后 的晋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必需的营具,由建队单位购 置。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业务训练中、灭火战斗中受伤、致残、死亡,应当按照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申请批准为革命 烈士。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着上绿下蓝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定。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消防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防队员的工资、消防

用材料物资)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消防队员的奖金、福利应在企业奖 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购置的消防器材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在企业更新 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设施,参照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 设计标准》,由建队单位负责营建。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消防车(艇)、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人员 的战斗装备等,应当做出计划,报本单位领导批准购置。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为外单位扑救火灾消耗的燃料、灭火剂以及器材 装备的折损等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消耗给予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5.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 篇五

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内务设置以及消防指战员着装、仪容、举止、礼仪、卫生和作息时间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专职消防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公安消防部队基层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内务

指专职消防队的营区、营房等执勤、训练、办公、生活场所物品的设置及摆放要求等。3.2 执勤室 供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房间。3.3 通信室

供专职消防队支(大)队、基层大(中)队接处警调度所用的房间的总称。3.4 一日生活制

专职消防队为保障执勤战备工作的需要,而对执勤人员每天的正课和课外活动的作息时间、内容和要求等所作的规定。4 管理内容 4.1 内务

4.1.1 专职消防队支(大)队的单位门牌,应按所在地区公司的统一要求设置;基层大(中)队的单位门牌以及室内办公室、执勤室等标牌应按所在地区公司或专职消防队的要求统一规范化设置。

4.1.2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各类人员办公需求,结合现有办公条件,统一支(大)队领导、机关管理人员、基层大(中)队管理人员的办公物品配置和摆放位置。

a)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柜、报纸架、衣帽架、脸盆架、饮水机、暖瓶、纸篓等物品。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配置床铺、沙发、茶几;室内可适量摆放花卉;

b)办公桌上可放置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等办公用品和水杯,其他办公物品均应分类、整洁地放置在抽屉或文件柜内;

c)办公室的墙壁上可张贴悬挂世界、全国、本地地图或 责任区示意图,禁止张贴(悬挂)其他物品;窗帘的颜色应统一;窗台、文件柜上不得堆放物品。

4.1.3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室应满足执勤和快速出动的需求,并分别以机关和各基层大(中)队为单位,统一配置执勤、生活、学习用品,规定摆放位置。

a)执勤室单面布房时,走道净宽不小于1.4米,双面布房时不小于2.0米;通道两侧的墙面平整、无突出物;楼梯净宽不小于1.4米,踏步平缓,两侧设有扶手,楼梯的倾角不大于30°;

b)执勤宿舍应放置床铺、衣柜、桌椅、脸盆架、饮水机、暖瓶、纸篓等物品,并依据便于出动的原则统一摆放。墙壁上禁止张贴与执勤无关的物品;

c)执勤人员应使用统一配发的被子、褥子、床单和凉席等,床铺应铺垫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后端中央或统一进行摆放;

d)蚊帐悬挂应整齐一致;白天可将蚊帐外侧两角移挂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也可以基层大中队为单位取下叠放;

e)制服、便装和非季节性服装,应折叠整齐,统一放在室内衣柜或储藏室内;经常穿用的鞋应置于床下或鞋柜内或鞋架上;

f)洗漱用具、暖瓶、水杯、马扎(凳子)、报纸等其他生活物品,应整齐划一,同时要便于生活,便于取用,便于出动。4.1.4 专职消防队应根据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统一配备支(大)队指挥中心和各基层大(中)队的通信室内的通信设备和生活用品,并按规定摆放整齐。

a)通信室应独立设置,面积应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与外部有隔音措施;

b)通信室的地面、墙壁、顶棚表面平整光滑、清洁,并设有恒温空调、应急照明等设施;

c)通信室可配备火警受理台、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备用电源、移动通信器材接警、调度等通信设备以及单人床、桌椅、资料柜等生活用品;

d)通信室的墙上可悬挂《通信管理规定》、《通信员职责》、《辖区水源道路图》以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4.1.5 消防车库应按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设置,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具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并满足车辆和人员快速出动的需求。

a)车库的面积满足消防车停放和出动的需要,库内应保暖通风,并设有尾气排放、地面排水以及应急照明等设施;

b)车库设有为消防车补水用的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鹤、供消防车检查、检维修用的地沟以及充气、充电等设施,并配有移动式灭火器;

c)车库内有足够的采光窗口,车库门窗开闭应灵活,库门应涂刷红色,宜设置大门开启后能自动锁定的装置;

d)库内地上应标出车辆定位线,并设置个人防护装具放置台(柜)。4.1.6 专职消防队的食堂设置应满足当班员工就餐的需要和执勤人员快速出动的需求,并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a)餐厅宜配备餐桌、凳子、碗柜、消毒柜等,餐桌上可放置调味品壶,保持清洁、整齐;

b)餐厅的墙上可张贴(悬挂)与就餐厅气氛相吻合的装饰画;

c)厨房应设置操作间和主、副食库,使用燃气的操作间应设有燃气报警装置;

d)操作间炊事用具齐全、清洁;主食库内米面柜和副食库内副食柜、蔬菜、调料缸、酱菜缸等应放置整齐有序。4.1.7 专职消防队的会议室、阅览室、训练室、器材库、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均应满足执勤及快速出动的需求,并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a)会议室内应设置会议桌、椅子和相关的电器设备,可摆放适量花卉;墙上可悬挂荣誉栏、锦旗及相关标语口号等;

b)阅览室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书柜、杂志架、报纸架、阅览桌椅、电视等;墙上可张贴相关标语和管理规定;

c)体能训练室应合理放置文体健身器材,墙上可悬挂相关管理规定及文化、体育类标语、图板等;

d)消防器材库内存放的物品应分类、上架并整齐摆放,墙上可张贴《消防器材库管理规定》;

e)浴室的淋浴区和换衣区应分隔设置,保证合适室温;室内应保持整洁,洗漱用具应统一摆放。

4.1.8 专职消防队的营区应整齐清洁,无影响执勤、训练、办公及消防车出动的无关物品。

a)营区可按所在地区公司的要求,在醒目位置上设置体现石油石化专职消防队伍特色的标语;

b)营区的各项训练物品应摆放整齐,在车库前、训练塔下等存在风险的位置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c)训练塔应靠近训练场地的尽端部位,正面有不小于35m的跑道;

d)训练塔的楼层不少于4层,正面窗口不少于2个,顶层每个窗口应设置定滑轮、缓降器、安全保护器;训练塔承重构件、楼梯踏步、防护栏等部件符合安全要求;

e)晒衣场设置位置应向阳,以中队(班)为单位划分区域,设置标记,分类晾晒,保持整洁。支撑桩等设施牢固、完善、整齐。4.2 着装

4.2.1消防指战员应统一配发制式服装、作训服和战斗服,防火、气防等部门需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人员,还应按地区公司的要求配发相应的工作服。

4.2.2 消防指战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统一要求着制式服装;当班(日)执勤人员应统一着作训服;队内进行训练、比赛、考核等活动时,应统一着作训服;执勤人员外出执行灭火救援、现场监护、责任区熟悉、现场演练以及战备检查等任务时,应统一着战斗服、消防靴、佩戴消防头盔。

4.2.3 制式服装不得与作训服等其它形式服装混穿;不同制式服装、作训服不得相互混穿;制式服装、作训服不得与便 装混穿;服装应随时保持整洁,不准披衣、敞怀。4.2.4 消防指战员着制服时,应严格按规定佩戴帽徽和胸牌等;制服和帽徽、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或送给他人,离队人员应将帽徽、胸牌专用标志交回。

4.2.5 消防指战员在工作或执勤期间,除因工作需要或洗漱、就寝外,所有人员不得着拖鞋、赤背、赤脚或赤脚穿鞋。4.2.6 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或消防头盔,并按现场的相关要求穿着防静电工服,严禁穿短衣、短裤或凉鞋、拖鞋进入生产区域。4.3 仪容

4.3.1 消防指战员应保持整洁的容貌,不准纹身、留长指甲或染指甲,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假发)不漏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4.3.2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戴项链、耳环、手镯、戒指等饰品,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戴围巾,内衣领子不得高于制式服装领子,制式服装外不得套穿其它大衣。4.4 举止

4.4.1 消防指战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4.4.2 消防指战员有组织参加会议、晚会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活动期间 应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时,应依次退场。4.4.3 消防指战员着制式服装进入室内通常应脱帽,站立时可将大檐帽夹在左臂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落座时可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朝上,帽徽朝前;也可置于桌斗内。

4.4.4 消防指战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企业规章制度。着制式服装外出时,应自觉维护单位形象,不得嬉笑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等人员让座。

4.4.5 消防指战员严禁酒后上岗;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参与迷信活动;严谨私自驾驶公车、无证驾驶车辆和酒后驾车。

4.4.6 消防指战员工作期间应互相称呼职务、姓名、姓氏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志,不得称呼x哥、x姐、x叔、x姨、老x、小x;对外来检查或参观的领导,应称呼姓氏加职务,也可直接称呼职务,不知姓名和职务时,可直接称呼领导同志。4.5 礼节

4.5.1 消防指战员着制式服装晋见或遇见上级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应还礼,当携带装备不便敬礼时,应行注目礼。行进中遇上级,应距上级适当距离自行立正,让上级先行。接受领导或上级接见时,要姿态良好,握手前要先立正敬礼;若领导或上级无握手表示,不得主动与领导或上级握手。4.5.2 消防指战员在听取上级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应姿势端正,目视讲话者。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或上级问话时,应自行立正;在接受领导或上级口述命令、指示时,应回答“是”;答话时要谦虚礼貌、声音洪亮、语言简洁。

4.5.3 进入上级办公室时,应喊“报告”或者敲门(开门时喊“报告”,关门时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其他人员房间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入内。当有非直接上级来到办公室时,应自行起立,待上级坐下后再坐。4.5.4 同级同事因事接触,应互相敬礼;门卫人员对出入营门的队伍、领导和上级应敬礼,队伍带队指挥员、领导和上级应当还礼;队伍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到领导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4.5.5 专职消防队在列队状态下,当上级领导到来时,指挥员应向队伍发出“立正”口令,之后向首长敬礼报告;当上级领导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向职务最高的领导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领导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领导只由指挥员向其敬礼和报告。

4.5.6 消防指战员在进行室内外集体活动时,若有上级领导到来,应由在场职务最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发出“立正”口令(若处于坐姿,应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的人员向领导敬礼报告。在室内未进行集体活动时,当上级领导到来时,应自行起立。

4.5.7 消防指战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不需要敬礼:

a)着便装、非工作时间或专职消防队以外的公共场所; b)在通信室、厨房等处正在工作以及驾驶车辆时; c)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d)正在进行灭火救援、现场监护或现场演练时; e)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4.5.8 专职消防队在迎接地区公司及以上的领导视察、检查或接受上级机关考核、验收时,或组织大型会议、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列队请示报告。4.6 卫生

4.6.1专职消防队新招收人员,应进行健康体检,防止身体状况不适合消防工作的人员入队。在队的消防指战员,应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对患有疾病,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换或调离。

4.6.2 消防指战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4.6.3 室内应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室内外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4.6.4 专职消防队的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班(组)每日、基层大(中)队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支(大)队可视所在地区情况每月或季组织检查或抽查。4.7 作息时间

4.7.1 专职消防队应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24小时执勤制。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作息时间应与所在地区公司同步;实行24小时执勤制的轮流值班、倒班人员的作息时间,应根据执勤人员的倒班方式,结合地区公司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确定。4.7.2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应实行一日生活制。统一规定(支)大队机关和基层大(中)队执勤人员的起床、早操、洗漱、就餐、操课、午睡、课外活动、点名、就寝等活动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6.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篇六

第235号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省长 李小鹏

2014年1月13日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 —1—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

(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场(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

(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军事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消防人员获得国家统一认证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额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

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休假、产假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具有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职责或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或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所在地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的;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三)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7.志愿(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200 篇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等职能日益拓宽的实际,现役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专职消防队伍应运而生,成为新时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先后通过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政府事业编制、合同期满政府机关择优录取等形式,积极推进、鼓励专职消防队伍稳定发展。但在实际队伍建设上,如何抓好基层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仍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专职队员与现役战士之间的差异

(一)管理标准不同。现役官兵一般按照条令条例来管理,而专职消防队员属于合同用工性质,各地一般都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一般都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结合部队实际制定的,大部分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制度都与部队的条令条例规定相似,例如规定专职队员每天要出操、进行训练等等。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现役官兵和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上是存在出入的。例如在婚恋、休假探亲等方面,现役战士是严格按《条令条例》执行的,而专职队员是按《劳动合同》执行,且在婚恋方面部队无法加以严格约束。

(二)福利待遇不同。专职消防队员24小时在部队生活,担负执勤备战、灭火救援任务,与其他岗位相比,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较低,而现役中队干部、士官的工资与专职消防队员相比相对较高,部分专职消防队员对他们有一定的攀比心理。同时,消防专职队员参加训练、执勤,易引起一些伤病,部队没有专项经费,而专职消防队员的个人医疗保险则难以满足需要。此外,在部队考学、入党、学技术等一些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事情上都只考虑现役消防队员,长久下来,势必造成专职消防队员的不平等心理。消防部队作为现役部队,无形之中造成现役干部、战士的自身认同感、优越感,同样也会给专职消防队员造成一种不平等的心理,影响部队正常工作进行。

(三)队伍素质不同。专职消防队员与现役官兵相比思想觉悟、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普遍不高。专职消防员中较普遍的存在一些思想问题,如训练、工作中的怕苦畏难心理、对思想政治教育有厌倦感、政治上不求上进等。消防专职队员他们身体素质偏弱,业务技能不精,吃苦精神不够,在军政素质方面与现役官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处置事故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专职消防队员流动性较大。当前,专职消防队员的流失严重的问题十分显著,主要原因很多,例如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和福利待遇较低等问题。在这里,笔者对专职消防队员的入队动机进行了调研,消防专职队员入队动机不一:有的是到消防部队工作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这类队员中,基本满意目前的待遇,他们希望在消防部队锻炼自己,但对未来比较担忧,考虑合同期届满后如何寻找出路,导致大部分消防专职队员把消防工作作为一种临时的就业方式。有的是把消防部队作为跳板。这些队员大部分刚从学校毕业,年龄小、阅历浅,特别是在目前就业比较困难的形势下,他们来消防部队工作态度比较明确,把部队工作时间作为过渡期,一旦有好的机会和更加合适的工作,立即解除合同走人。有的是迫于父母压力。这类人员家庭条件较好,入队前在家待业,父母担心在社会上学坏,将其送到部队,因受不了部队纪律的约束和严格的管理,随意走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执勤备战和部队的安全稳定。

二、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专职消防队员的社会认同度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引,无论是政府、用工单位,还是社会和合同制队员自身,在如何看待与建设这支队伍上都存在诸多困惑,造成社会认可度低、个人发展期望值低和相应待遇保障低等“三低”的尴尬局面。一是政府面临的尴尬。由于缺乏身份的法律界定,专职消防员往往当作“临时工”管理使用,即使个别县调将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政府事业编制,也存在定级低、没有上升空间的问题。二是用人单位面临的尴尬。消防部门只是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与专职消防队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管理使用难以与部队24小时执勤的实际相一致,且相关的待遇、保障跟不上。三是专职消防队员自身面临的尴尬。目前,各大队与部分专职消防队员的服务协议大多是3年签一次。专职消防员大多吃的是“青春饭”,一旦消防部门不再使用他们,再就业问题就成为他们最大的后顾之忧。自身发展前景不明朗,使得他们在消防部门服务期间,只是把从事消防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当成权宜之计,缺乏长期思想,缺乏从业光荣感和使命感,影响本职工作。

(二)专职消防员政治、经济待遇相对偏低。目前,我市招聘使用的专职消防员年收入平均较低。他们现有的经济收入与所承担的繁重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相称,在政治待遇上,由于其非现役身份决定了与立功受奖、提干考学等奖励措施无缘,没有产生对部队的归属感,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医疗保障和社会抚恤等问题上,虽然我们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但还是不彻底,这些差别极大地影响了专职消防员工作热情和整体士气。

(三)专职消防队伍竞争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支队尽管采取了绩效考核等措施管理专职消防队员,但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聘用、考核、奖惩、辞退等竞争激励机制。讲起来与考核成绩挂钩,但实际上只要上班期间不出大的差错,即使稍有差错工资也相差不大。同时,现役消防官兵表现突出能按时晋级、晋衔,而专职消防队员工作再突出也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或等级。在这样的管理方式下,他们只会认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体验不到优胜劣汰的危机感,存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思想,整个队伍就缺乏竞争优秀、积极向上的朝气。

(四)队员自身素质还有欠缺。尽管专职消防队员大部分接受消防部队集中培训、专业技能训练,但是大部分对消防业务还是“门外汉”,知道的不多,了解得不深。同时,虽然经过岗前培训,但他们无论在军事素质还是政治素质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缺乏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

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管理工作的对策

从当前的社会和部队发展形势来看,专职消防队伍将会越来越普及,他们的管理和教育问题不容小觑,如何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更好发挥其有效作用,不得不提上议程。

(一)建立科学长效的管理制度。消防职业是最具风险的职业之一,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应从制度上予以高度肯定与认可,公安消防部门要提请政府加强立法,明确建队标准、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等要求,将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章办事。从人员录用开始,要统一标准,拓宽渠道,规范选任程序,择优录取;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职业素质;并适当地调整等级和待遇,形成良性循环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严格管理,加强业务指导。首先,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将思想政治工作与现役消防部队同计划、同安排、同教育、同学习,做到时间不少、内容不漏、标准不降,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打牢专职消防队员的思想基础。其次,要严格作风纪律。适时开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增强法纪观念、责任意识,规范执勤秩序、练习秩序、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等措施,果断纠正队伍中存在的松、散、乱现象,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第三,现役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的指导,定期组织业务竞赛,开展联合演练。支队各级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巡防和消防安全宣传等方面强化对专职队员的业务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三)以人为本,优化工作环境。一是要妥善处理好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待遇较差是专职队员工作消极、无激情的重要原因,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提请政府每年有计划的增加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搞好福利保障建设,解除专职队员的后顾之忧,积极营造栓心留人的环境。二是要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不断丰富专职队员的业余生活;改善生活、办公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是要合理安排队员的家庭、婚姻、休假问题,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想方设法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张毅)

近年来,随着榆林市能源化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各类能源化工企业相继拔地而起,辐射面逐渐触及乡镇、农村等相对偏僻区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更不断撞击着执勤警力不足的现实,并日趋凸显为制约榆林消防事业发展、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榆林支队党委不等不靠、自觉加压、主动作为,积极抢抓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新机遇,结合实际,努力构建“以现役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新体系。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走访调研心得,浅谈在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方面的个人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之效,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当前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榆林支队紧紧抓住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重大机遇,深入贯彻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精神,在全面衡量、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及时确定了“筑巢引凤、规范管理、职业建设”的三步走发展目标,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强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筑巢效果佳,引凤质量差。在“筑巢”工程方面,全市15个基层大队中,有11个大队完成了新建、翻建任务;特别是子洲、清涧、佳县等贫困县区,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要求,提早谋划,高起点建设,却出现了重营房建设、轻人员招聘的“一边倒”现象,凸显出了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工作中的滞后性。目前,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共74人,主要分布为:支队机关14人,指挥中心15人,战勤保障大队15人,府谷县中队20人,吴堡县中队10人,其余大队仅有1-3名的短期式合同消防文员,相对而言,全市暂时没有一个完整的政府专职队,仅有的专职队也是与现役消防队处于混编状态。为了尽快补齐缺口,有效缓解因警力不足带来的执勤压力,支队党委在2015年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细化了各大队专职队员的招录数额,并与基层大队主官签订了责任状,计划年底前全部招录补齐基层缺额的392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确保基层执勤实力充足。

2、规范化管理“一刀切”,针对性举措简单化。笔者在调研走访座谈中了解到,在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日常规范化管理方面,因缺乏统一明确的管理规范措施,且一线执勤力量又多为“混编”状态,多数单位存在“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如:现役、专职“混编队”,均实行简单化、“一刀切”的军事化管理,简单套用部队的条令条例,专职消防队员的休假休息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个别大队的文员工作单一,只负责简单的监督录入或档案整理,导致业务水平常年徘徊在低层次;有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力量薄弱,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脱节,多头管理、松散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队伍整体战斗力不强等等。尤其在用工、推行等级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培训、建立统一调度指挥体系、健全奖励激励措施等方面,整体缺乏针对性举措,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不高。特别是有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聘前,对消防工作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知之甚少,动机不一,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部队管理状态,甚至出现厌倦、抵触部军事化管理教育的情绪,认为大道理离自己太远,对自身的要求很低,遇事总是讲歪理,强调客观理由,喜欢拿别人的短处和自己的长处比,管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3、职业化建设体系起点低,综合性保障机制不完善。虽说,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出路在于职业化发展、规范化管理。但对于榆林而言,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职业化建设方面更是“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积累经验。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基层单位在贯彻财政部330号文件时,只注重落实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和人头经费争取,却忽略了顶层设计量化标准,没有建立工资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动态”增长的机制,“同工不同酬”差异明显,休息休假权益难保障,表彰奖励、入党入团、伤残抚恤、离岗安置机制不健全等等,导致了政府专职队职业吸引力不强,人员流失现象较为普遍,队员普遍缺乏归属感,加剧了“特殊岗位招不来、普通岗位留不住、灭火救援战斗力不强”这一被动局面的形成。据统计了解,2013年,子洲县招收的5名政府专职队员,未干满一年均自动离队;府谷县招收的政府专职队员也有部分辞职或调离,部分人员仍持观望状态。

二、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队伍整体建设,阻碍队伍整体战斗力的提升。综合调研情况分析,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归根结底,主观因素占主导作用,排在首位。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个别单位尚未充分认清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当前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必由之路,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对“三步走”的建设战略领会不深,缺乏建立由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执勤为主的第二消防站的探索创新意识,具体工作措施乏力,协调和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进展缓慢;另一方面,队员思想上普遍存在身份、待遇和前途困惑,既身在部队又非军人;同是专职队员,经济收入不同;公益性岗位定位模糊,再就业压力大;致使大部分队员认为自己是临时打工人员,在单位没有归属感,对事业没有追求欲望。

2、管理机制不规范。一是对政府专职队伍的管理模式把握不准,造成“一刀切”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对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精神学习领会不到位,管理措施制定不及时,方法简单化;三是对现有政府专职队伍关心较少,经验总结不足,示范引领作用未发挥。

3、保障机制不健全。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职业化发展道路上,没有健全的综合保障机制做后盾,既难以实现长远发展目标,也难以提升当前战斗力水平。一是规划顶层设计上考虑不全,导致保障机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二是在政策运用上,没有坚持顶格预设、动态更新的思路,导致工资水平存在区域差异;三是在转岗安置方面,与驻地人劳部门沟通交流相对较少,导致出口不畅,动力不足;四是在精神奖励方面有所忽视,政策跟进不及时、不细致。

三、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的策略

1、加强组织领导,合力破冰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涉及面广,需要推动各级政府、协调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一是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加快发展;二是要坚持党委统筹,自觉地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主官工程”,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三是整合部门力量,发挥资源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合力加以推进。

2、坚持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也就是说,要充分用好、用足财政部330号文件,提请政府及财政部门量化出台“高起点”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增长机制,足额落实人头经费保障,按时交纳“五金一险”,增强岗位吸引力;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奖惩机制,激发工作干劲。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机构属性和消防人员身份事关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在招聘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积极借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壮大专职队伍,探索争取将队长等少数骨干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的奖励途径,努力拓宽转岗安置出路;同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针对不同岗位,建立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放和调整工资、奖惩和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3、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深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同于现役士兵,要探索建立区别于军事化管理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以规范化管理、职业化建设促进战斗力提高。一是突出职业化建设特点。重点是规范化用工、等级化管理,明确岗位条件,按照职业等级、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等定岗定级,建立职级与工资等级的挂钩机制,激发专职消防队员自我训练、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并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专业技能。二是探索丰富执勤模式。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单位多年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将“混编”队伍逐步向“单编”过渡。在大队级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中,摸索试行体现职业化特点的轮流值班制度,探索职业化的运作模式,实行“二班倒”、“三班倒”等执勤模式,保障休假休息等权益,缩小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建立统一的接处警调度系统,加强灭火救援行动的统一指挥,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点多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全面提升灭火作战效能。

4、优化车辆装备,增强攻坚能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对已建立专职队伍车辆装备不符合配备标准的要列入改造计划,逐步达标。对于正在建设的专职队要参考现役消防队建设配齐配全车辆器材,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努力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所使用车辆在使用年限、年检及购车、验车、上牌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减轻经济负担,从装备上提升灭火救援打赢能力。

5、开展全员练兵,提升实战水平。强化全员分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专职队员综合素质。每年年初,由司令部门统筹规划,与现役队一起下发执勤岗位练兵方案,各中队在大队的指引下扎实开展全员分岗位练兵活动,在抓好队员业务理论学习、体能技能训练、车辆装备器材熟悉的同时,注重贴近实战,开展专业科目训练,将练兵细化到每名消防员,并实行阶段考核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的实际,按照要求逐岗开展训练,形成了浓厚的练兵氛围。在锻炼合同制消防员体魄的同时,结合练兵方案抓牢理论基础学习,坚持每周集中组织进行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重点解决学习中的疑难理论问题。并利用其它各地建筑倒塌事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石油化工火灾战例积极开展战例研讨,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使全体专职消防员业务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为广泛推广先进练兵经验,营造“苦练精兵、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使队伍随时都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总之,在当前国家不可能大幅增加现役消防警力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缓解我国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当务之急,是各级要充分认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特殊性,紧紧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这支队伍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努力破解制约消防事业发展中警力不足的瓶颈问题,为维护驻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屏障。(作者:陕西省榆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 王友东)

(紧接A1版)大力推广运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新技术、新标准;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深化价格机制改革,保障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逐年分解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狠抓工作落实。

会议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解决我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2009年2月以来实施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该《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充实了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发展及保障要求;重新界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范围,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申办法人登记的标准和条件;健全了专职消防员的管理体制和模式,规范了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完善了专职消防队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会议强调,决不允许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要抓紧全面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高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做到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力量“两个全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装备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景观林带管理,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定义、范围和建设原则;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规范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会议强调,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之中。

上一篇:数控加工考试复习内容下一篇:法治宣传教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