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鉴定申请

2024-08-10

病残儿鉴定申请(共12篇)

1.病残儿鉴定申请 篇一

病残儿医学鉴定所需准备的申请资料(乡级参考资料)凡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且全员在本辖区内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好申请表格并盖章:单位、居(村)、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意见(表格内小孩病况要填写详细、签意见不要写成申请二孩指标)并盖章,所有签名请签全名;

二、夫妻二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患儿户口本的复印件各一份(乡级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三、夫妻和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四、被鉴定人有关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原件),智力障碍等精神方面的疾病需做智力测试(市级及以上医院)及近三个学期的原始学习成绩单。(要2年以上病史资料才能申报的对象请参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执行);

五、本人申请报告,内容一定要详细到小孩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在读书地址、班级)、疾病发生情况、治疗情况,报告要夫妻2人亲笔签名;(样式群共享)

六、社会调查及家系调查调查病种:

1、对每一例申请人都要进行社会调查;

2、对所有的遗传性疾病都要进行家系调查。调查内容:

1、社会调查①、该申请人是否只有1个小孩;②、目前是否已怀孕第二孩或生育了第二孩;③、小孩所患疾病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冒名顶替嫌疑。家系调查:主要调查家族中是否有类似病史,对发现的类似患者,要查看相关病历,必要时要进行检查和确诊。调查要求:

1、调查组成员必须3人以人,有一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最好;

2、被调查对象5人以上,并形成五份调查报告。调查范围是病残儿父母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患儿看病医院、就读学校,现孕情况。社会和家系调查,街道乡镇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告格式见群共享);

3、患儿母亲现孕情况证明。

七、以上申请资料由乡级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带对象本人参加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初筛时带给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申核并提交。

2.病残儿鉴定申请 篇二

青少年学生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才,担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尤其是当代大学生,他们即将进入社会,将是国家的支柱,他们的体质健康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关系着民族的兴衰。因此,有关大学生体育活动的研究日益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重视,这一类研究成为体育教育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综观国民内外的文献资料,大量研究都是针对正常学生群体,关于病残大学生的生活状况的研究报道却较为少见。但这一群体学生也是全体学生中的成员,提高其健康水平,同样也是学校体育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本文拟对山西省病残大学生重点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状况问卷调查,找出原因,并提出合理性建议,旨在为这一特殊的群体指出科学的生活方式。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为山西省八所老高校中病残的在校大一、大二学生(即在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因病或残疾免测的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状况。

山西省八所老高校为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山西财经大学、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上网检索和查阅国内外关于学生体质等方面的资料和文章50余篇,深入学习和研究,认真了解了国内外对体质健康方面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前沿问题,为研究做好本论文提供了良好的知识积累和有效保证。

2.2.2 问卷调查法

2.2.2. 1 问卷的信度、效度检验

根据本研究的目的和内容,遵循体育科学研究方法中问卷设计的要求,参照同类型的问卷设计的原则,设计了《山西省在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因病或残疾免测的大学生体质状况调查表》,并对问卷进行了信度、效度检验。具体见表1。

据表1专家调查的结果来看,问卷能反映要研究课题的内容,具有有效性。

问卷的信度检验:采用再测法进行信度检验,问卷首先在太原理工大学进行发放,在第一次发放问卷20天后对部分学生进行第二次问卷调查(共20份问卷),两次填答问卷间的相关系数为0.84,证明可信性显著。同时对同一学校不同学生对部分题目的回答以及对同一份问卷不同题目但内容大致相同问题的回答进行比较分析,认为调查的可信度较高。

2.2.2. 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问卷共向上述研究的八所高校病残大学生发放240份,回收问卷228份,回收率95%,有效问卷213份,有效率93.4%。其中男生为110人,占有效调查人数的51.6%,女生103人,占有效调查人数的48.4%。

2.2.3 逻辑分析法

通过对测试数据进行归纳、总结,依照逻辑思维方式进行分析。

2.2.4 数理统计法

通过体育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检查,对异常数据进行筛选,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将所收集的全部数据采用Microsoft Excel软件转存数据,建立数据库文件,并在计算机上完成最终数据统计。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健康状况

3.1.1 身高标准体重指数

从表2中数据表明,营养不良率和肥胖率为27.07%,而较轻体重率和超重率为27.02%,标准体重率为45.96%,整个比例呈现两头翘,中间低的状况。

3.1.2 既往病史

从表3数据分析来看,病残大学生中所患疾病主要集中在胃病20.59%,做过手术13.68%,贫血13.13%,慢性低血压10.80%,心脏病9.34%。所患疾病比较广泛,除了所列的九种疾病外,患有其它疾病的就占15.46%,这表明这一群体所患疾病比较复杂。

3.2 生活方式状况

3.2.1 营养情况

利用调查问卷对病残大学生进行了饮食习惯调查统计,针对调查中相对主要的两项指标列表如下:

从问卷调查分析看,这一群体注重营养搭配的占36.32%,注重口味的占49.64%,无所谓的占14.23。有91.34%的同学大多时吃的正好,男生达到97.32%,只有8.66%的同学大多数时吃很饱或有时没吃饱,其中女生在没有吃饱中占了14.35%,这可能是女生为了减肥,或者吃零食所导致。从总体来看,这一群体整个营养状况还是不错,这可能与他们有疾病有关,他们知道饮食合理对他们的重要性

3.2.2 生活习惯情况

表6数据表明,在病残大学生群体中有74.47%的人群睡眠达到了七小时以上,有14.92%的人群睡眠达到了8小时,只有4.52%的人群睡眠不到五小时;表7中显示,在是否吃早餐调查中有51.13%的人群每天都坚持吃早餐,有38.18%的人群偶尔不吃早餐,只有10.29%的人群不吃早饭,其中男生比较严重,达到了15.41%;从表8中看出,这一群体从不吸烟的占84.79%,其中男生为77.21%;偶尔吸烟的男生为13.64%,女生为7.70%,经常抽烟的男生为7.27%;从表9中看出,有80.70%的人群喝酒在两两以下,有5.46%的人群喝酒在半斤到八两,2.19%人群喝酒在八两以上。

从表10分析来看,这一群体课余大部分时间在学习的达到58.97%,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的占15.19%,其它的占25.85%。

从整体来看,山西省病残大学生中大部分同学的生活是规律,生活的习惯是良好的,但还有一小部分同学的生活不是很规律,主要表现在经常不吃早饭,还有熬夜,抽烟喝酒现象,对于有疾病的群体来说,生活是否规律是相当重要。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1)健康状况复杂多样,身体形态异常。

(2)生活方式整体较好,但有一部分同学饮食不注重营养搭配,生活习惯不良,经常熬夜、喝酒、抽烟等现象依然严重。

4.2 建议

(1)病残大学生不良的生活规律迫切需要学校通过制度、宣传教育及讲座等手段,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

(2)对病残学生要做到定时体检,健康测评。在当前,必须做到家庭、社会、学校一体化,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这部分特殊学生做到定时体检,健康测评。让他们逐渐认识到健康的重要性,健康生活的重要性,从而全面提高山西省病残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切实为国家实施人才战略提供有效、坚实的基础保障。

摘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顶梁支柱,大学生的健康势必影响到祖国未来的发展,由于国家对大学生招收政策的改变,大学生中病残学生也随之增多,这一部分大学生体质弱势群体非常渴望拥有健康的体魄。鉴于此,文章随机抽取山西省八所老校213名病残大学生重点进行了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状况问卷调查,综合运用文献资料分析、问卷调查、学生走访、逻辑分析及数据统计等方法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山西省,病残大学生,现状

参考文献

[1]今年普通高校招生放宽报考条件[EB/OL].http://www.gdhed.edu.cn/msgshow,2003-07-19.

[2]吴春玉.韩国特殊教育现状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3(4):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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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高校体育教材委员会.体育保健[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5]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体艺[2002]13[Z].2002.

3.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 篇三

我与妻子石某结婚后生一子,现已7岁。孩子出生后,就有朋友说这个孩子不像我,长得很像妻子以前的恋人,当时我半信半疑。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的疑心也越来越重,因为孩子长得既不像我也不像他妈。为此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最近,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孩子不是我亲生为由,拒绝抚养和支付抚育费。妻子反对我的诉讼请求,并说孩子确实是我与她所生。为了确定孩子是否为我所亲生,我想申请做亲子关系鉴定。请问,该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

贺时峰

贺时峰朋友:

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我国在亲子关系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关系鉴定。至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目前也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应从严掌握,即一方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4.病残儿鉴定 篇四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女方申请。

3、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有关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

5、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应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6、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9、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

10、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11、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材料《病残儿鉴定》。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篇五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领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乡镇(街道)审核——县区人口局审核——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通知本人

一、所需材料

1、两家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附属检查材料。

2、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

3、父母及孩子2寸彩色近期合影照片。

4、由双方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便函。

5、领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一式四份,填全相关内容,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后上报县区人口局。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OO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 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

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2.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爱滋病(AIDS)、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6.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 篇六

患儿姓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名 患儿右

拇指纹 母-子

近期

合照贴照片处

(加盖乡镇人口计生办骑缝章)

性别 出生时间

父亲

姓名 出生

时间 工作

单位

母亲

姓名 出生

时间 工作

单位

女方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父 母

年 月 日

村(居委)、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盖公章)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生办调查记录

患儿为第 胎,第 产(顺产、难产、剖腹产)

孕期母亲健康状况:良好、患病: 病名 患病时间:

有无毒害物接触史:

有无(射线、铅、汞、苯、不良药物等)接触史

患儿母亲自然流产 次,人流 次,药流 次,早产 次,死胎(产)次,原因:

有无子女死亡及其原因:

家系调查:(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调查者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调查:

调查者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生办意见:

人口计生办主任签字: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史及治疗:

症状及体征:

轴助检查:

疾病诊断:

病残程度:

医学建议:

鉴定组长签名:

鉴定组成员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病历、化验、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粘贴于下:

本人申请再鉴定理由:

年 月 日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再鉴定的审批意见:

(盖公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病残儿医学再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

病史及治疗:

症状及体征:

轴助检查:

疾病诊断:

病残程度:

医学建议:

鉴定组长签名:

鉴定组成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再鉴定病历、化验、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粘贴于下:

区县人口和计生委审批意见

审批小组成员签名:

委(局)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作,报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备案,表中内容不得随意改,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鉴定材料《重庆市病残儿鉴定表》。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须工整,填写清楚,不得

漏项,无内容填写的须用斜线划掉。

3、本表由申请鉴定者填写一式两份,贴上母-子双人

近期照片,乡镇计生办加盖钢印或骑缝章,方可

参加鉴定。

4、封面代码及编号不填写。

7.八十慈母手中线温暖残儿后半生 篇七

虽然已是六月初,但她依然裹得严严实实,护膝、手套一个都不少,显然,凭老人现在的身体状况,要自己独立缝制一床被子已经力不从心了。三年前,老人感觉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决定着手为儿子做棉被,这样即使有一天儿子孤身一人,也能感受到母亲给予的温暖。

老人的儿子张树山由于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五十岁还没有成家,生活上反而需要家人的照顾。张树山说,母亲从她七十七岁那年开始,白天干农活,晚上就把洗好的被单被罩放在炕头,均匀地絮上新棉花,一针一线地给他缝被子。每当看到母亲在灯光下吃力做被的身影,张树山也会心疼母亲,他总是劝慰母亲:“您的眼睛不好,看着挺费劲的,就别缝了。”可是做母亲的哪里会听孩子这样的劝阻,每当张树山的衣服稍微破了一点,她就赶快拿起来补好。三年来,已经给儿子做了将近二十床棉被。

由于近两年先后得了几场病,李会荣老人已经不像从前那样行动自如了,老寒腿、肩周炎让老人不得不经常卧床,偶尔下地也要扶着凳子才能行走。她唯一的心愿就是希望儿子能说上个媳妇,这样就有人给他洗洗涮涮、缝缝补补了。李会荣说:“我就惦记着这个小子,他是残废人不能照顾自己,要不咋乐意他说个人呢,省着我惦记他。我都八十了,也不能一直活着呀。”

8.如何做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篇八

2007年 12月 04日 10:15盐田网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病史、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并到双方户籍地村(居)委进行审核。

3、申请人持1、2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领取《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填报后持申请表到双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进行审核。镇、街道计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送至女方户籍地区计生局。

5、区计生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签署意见,介绍申请者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

6、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将申请者的材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鉴定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学鉴定专用章,通知申请者将材料送至市计生办综合处。

7、市计生办在每年的3、6、9、12月15日前接收申报材料。

8、市计生办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5日左右面见患儿,进行鉴定,对已完成医学检查的申请者作出医学鉴定结论。

9、市计生办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 15个工作日内通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镇、街道计生机构及申请鉴定者。

10、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 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办申请省级鉴定。

市计生办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生委。

9.病残儿鉴定申请 篇九

申请再生育资料

一、办理地点及程序:

1.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街镇)领取《重庆市再生育申请表》,也可在男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街镇)领取。

2.夫妻双方持申请材料到各自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核实、签注意见

3.将填写、盖章后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街镇人口计生办。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资料(下列1-4项为原件及二份复印件,现场填写申请表二份):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双面)

3.双方户口本(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4.丧偶者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法院、医院、公安部门或殡仪馆)

5.女方1寸彩色照片3张

10.病残儿鉴定申请 篇十

关于切实加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育技字[1998]16号

各市计生委、华北石油管理局计生办:

自1991年省计生委下发《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来,大部分市、县执行情况是好的。但通过省计生委对15个县(市、区)的抽查,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县直干部职工以病残儿童为由照顾生育二胎的比重较大,同一个县内以同种疾病被照顾生育二胎的较为集中,这显然不符合疾病发生的规律。二是对病残儿童的初筛、申报、鉴定把关不严,擅自放宽标准,扩大照顾范围。三是鉴定资料不齐全,存档资料不规范,档案保管不善,个别市已发生丢失档案资料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成人的伤残标准,不准擅自简化申报、鉴定程序,不准违反规定放宽标准,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今后,省计生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病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有违反《国家计生委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所列不法行为的,要按该《办法》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为掌握全省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工作情况,从1999年起将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工作列入全省计划生育技术统计范围,每年统计上报一次。

四、目前使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

五、县、市级鉴定的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

2、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

3、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统计表(略)

11.申请法院鉴定申请书 篇十一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12.病残儿鉴定申请 篇十二

【颁布时间】2002-1-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张维庆

二 ○ ○ 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 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发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 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

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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