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车承包合同

2024-10-17

垃圾清运车承包合同(精选10篇)

1.垃圾清运车承包合同 篇一

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宝兴县硗碛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硗碛藏族乡人民政府因环境卫生管理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硗碛乡 垃圾清运承包给(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承包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第一条 服务承包期限

1、服务承包期限为壹年。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签,一年一签。

第二条 承包经费

本合同全年总承包金额为 元,承包人责任区域在乡政府(或其他检查单位、暗访)不定期或定期检查中发现有未及时清理的垃圾或垃圾桶脏乱等现象,一次扣除承包费200元,一年内检查三次不合格或有关单位检查、暗访造成重大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费以终止时间按月折算给承包人。

第三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将硗碛乡 垃圾清运承包给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作业,如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要求赶到指定地点。

3、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其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的检查考评,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作业。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发放给乙方承包费用的依据。

2、遇重大活动或检查突击任务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保洁保障工作。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依照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形式、作业质量标准及行业有关作业规范、作业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作业项目范围、承包事项的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如果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环卫作业规范、安全规范、质量标准。

4、乙方在工作期间要注意自身安全,如出现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通知的相关作业会议,通报作业情况,完善作业措施,提高作业水平。

6、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材料,以及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乙方不得阻扰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的突击任务,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甲方可将其作为不良记录,一年中如不服从安排达三次以上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发包。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合同转变给他人,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8、乙方所使用垃圾运输工具(拖拉机、农用车及其他机具)维护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机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购买相关保险,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其使用机具合法性及安全性,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发包。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被证明不符合承保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或形象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承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合同可以续订,也可以终止。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

第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如想续签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5 页,一式两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书(最新) 篇二

甲方: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厂区区域内垃圾清运服务。为规范双方义务并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管理事项:

1、项目名称:XXXXXX垃圾清运

2、项目性质:厂区范围内垃圾清运

3、项目地址:XXXXXX 第二条、合同规定服务事项

1、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其在合同期内就整个厂区范围内产生的各种垃圾交由乙方进行有偿清运。

2、乙方将垃圾运往XX市固体处理中心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权利和责任。

①甲方在协议期内,将厂区内产生的生活和办公垃圾按照有毒有害、无毒无害、及可回收利用进行分类并装箱存放在厂区十四(包含港区内防腐项目部)个垃圾箱内,以方便乙方清运。

②甲方对乙方清运工作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确认乙方每日清运垃圾车次,乙方须确保工作质量满足甲方要求,并服从甲方管理。

③甲方如开展活动或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需要临时增加车辆,要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安排时间和车辆。

2、乙方权利和责任。

①乙方负责定期清理甲方已经收集集中在垃圾箱的全部垃圾,并做到车走场清。②乙方负责安排车辆和装卸垃圾工作人员,厂区垃圾清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车辆维修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③乙方每周固定清运时间,冬春季为每周一、三、六上午8:00-9:00;夏秋季为:每周一、三、六上午7:00-8:00或下午14:00-15:00。如遇特殊情况,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清运。

④乙方自行安排负责清运车辆,每车装载标准为满载。⑤乙方清运车辆运行需作好封闭措施,避免垃圾沿路飘落,以保持沿路环境卫生。⑥乙方工作行为应该符合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之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干涉和处罚,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⑦每月若对甲方顾客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未及时正确处理,甲方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并责令其及时正确处理、解决。并在当月清运服务费(当月度总计服务费=每日清运费用的总和,以下类同)中扣除5%—30%的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之清洁服务质量不达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爱卫会、环卫、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罚,所需之罚金,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⑧乙方派往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须向甲方提交所有工作人员有效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整齐着装、佩带工作证,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不得在甲方厂区内逗留。

⑨若因乙方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甲方厂区内有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乙方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每个垃圾箱260元人民币,每半年结算一次(计21840元),分别在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结算费用,逾期不交,乙方停止服务。

第五条、协议起止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合作情况选择是否续签。

第六条、其它事项

1、甲方在协议期内,要遵循协议规定按时交纳服务费,如延迟超过一月,乙方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加收5%的滞纳金。

2、乙方如中途未经甲方同意单方中止清运行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尾款,同时乙方每拖延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元整作为违约金。

3、乙方清运垃圾过程中出现服务不及时或服务质量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乙方并督促乙方在当日内处理,逾期未能妥当处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扣减乙方当月垃圾清运服务费用5%-10%。

4、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经甲方确认乙方产生违约行为之日起,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住户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清理、运输甲方位于

内的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不含建筑垃圾);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运完毕;

3、清运时间:晚上10:00前完成。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甲方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的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 1700 元/月标准收取。(其中包含两个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1600元/月,垃圾车修理费100元/月)。

2、结算方式:每月15号前结算上月垃圾清运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小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7、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如业主投诉一次或甲方检查发现一次,按乙方费用的10%扣罚。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

3.垃圾清运承包协议 篇三

甲方:许昌许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清运范围、频次和时间

1、清运范围: 院内所有生活垃圾

2、清运频次:每天清运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另定)

3、清运时间:每天下午17: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清运费用: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运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付费方式:甲方每月20日之前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向乙方结清上月的清运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4、甲方负责办理垃圾清运证,协调垃圾倾倒地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清运出现“满桶、漏桶、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乙方须保持清运车辆所经过的路面干净,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不得随意倾倒,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自备清运工具及车辆,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解除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不愿意续签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八、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垃圾清运车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宁夏润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垃圾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甲方将丽都嘉园小区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垃圾范围:丽都嘉园现有楼栋及商铺外围的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交由乙方清运处理。

二、工作要求及清运处理时间: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在5月-10月份期间确保日产日清,11月-4月份每两天拉运一次(春节期间日产日清),并做到垃圾清空,每天下午17: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指定垃圾转运站。

三、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及污染环境,必须将垃圾转运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或堆埋场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四、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清洁。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

五、清运垃圾承包金额为一年 元整(元)。付款方式:每月付款 元整(元)与甲方员工工资发放同步进行。

六、合同履行期限: 2017年 月 日起至2018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1年,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七、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发生伤亡、疾病、交通事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给第三者赔付事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八、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每投诉一次扣100元。

九、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对其监督或解除协议。

十、甲方承担因内部管理及协调不到位所造成的责任。

十一、垃圾处理或堆埋场地由乙方负责协调城管部门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小区脏乱和污染形成的垃圾,可随时进行清运处理。

十三、若乙方出现重大问题(安全事故、违法等),乙方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四、若甲方工作计划调整没有告知乙方,造成乙方工作失误,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若甲方无故刁难乙方或解除协议,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申诉。甲方不能及时解决者,则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十六、如乙方确有充分理由退出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违约扣除人民币3000元。

十七、乙方每年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健康证。

十八、乙方必须提供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及车辆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十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协议签署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3000元押金,如乙方在拉运期间违约,则甲方将不退还该款项,承包期满后押金全额退还。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满后,若需继续签订协议,甲方优先于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5.垃圾清运合同 篇五

甲方: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秦皇岛市北戴河园林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中心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绿化垃圾的清运,给中心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院内绿化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工程内容:每周清运一次绿化垃圾,负责车辆运输、装卸及外弃。

二、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绿化垃圾的地址为:中心院内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绿化垃圾每周清运壹次。

3、清运时间:提前一天与甲方联系,在确保不影响正常办公及教学情况下进行。

三、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年,从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止。

四、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20000元/年,(大写:币贰万元整/年)。

2、结算方式:乙方出具北戴河正规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3、工程开工后即拨付工程预付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工程余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绿化垃圾清运工作。

2、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确保安全、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以外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乙方:

6.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篇六

甲方:合肥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甲乙双方制定以下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第一条

工程设备租用

1、甲方将自有工程设备(下简称工程设备),即工程车运输车辆A(车牌号:皖A LD181 型号:江淮鼎力轻型自卸)、B(车牌号:A LD191,型号:江淮鼎力轻型自卸)及铲车(型号:鲁工80型单缸)免费租用给乙方,租期为壹年。期间,乙方负责车辆的使用、养护维修、邮费、年检、保险、过路费、违章等相关事宜及费用,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辆状况详见附件)

2、车辆产权归甲方所有,租期到期,乙方应将租用的工程设备完好移交甲方,在租用期间给甲方人员、车辆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损伤及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3、在租用期间,不允许有损害甲方车辆所有权行为(不得对车辆转租、租让销售、抵押、典当及投资等),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或酒后驾驶,造成后果,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车辆的损坏及被盗等,乙方应如实报告甲方并支付全额赔偿。第二条

建筑垃圾清运

依据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用甲方工程设备期间,甲方承诺根据《前期物业装修管理协议》向业主收取业主装修配合费,以《合肥市物价局收费指导价格》为标准,住宅每平方3元/商业住宅每平方5元/写字楼每平方5元为收费标准执行。垃圾清运按照以上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现场所产生的平方,甲方向乙方进行支付费用。备注:每个项目根据当地市场指导价进行收取。(新添加的)承诺以每平方22元的价格将甲方所辖滨湖区域各项目建筑垃圾承包清运。装载量按车辆长*宽*高*1.2核算。每车垃圾应足量装载,出门时需经甲方各项目指定的专职人员验收足量签字后方可放行;乙方凭签字单据结账。(以前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合同期限

自2014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清运服务,享有监督、建议、检察权。

2、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承担按价赔偿的责任。

3、乙方应定期对工程设备养护、年检,及时维修并保持车况良好。甲方对于车辆年审予以配合。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垃圾及时清运(特殊天气、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下除外),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如遇到特殊清运,垃圾量临时增加,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处理。

5、甲方将坚持垃圾集中堆放,地点便于乙方车辆进出。

6、乙方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清运工人在垃圾清运公正时,发生意外伤亡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一次处罚1000元,二次处罚2000元,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给第三方清运建筑垃圾。

9、乙方垃圾清运全过程应文明操作,保证垃圾存放点周边、道路清洁干净。如有违规,受到市容、城管部门的管治和处罚,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并相应扣除乙方清运费。

10、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赔偿。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约,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并重新订立合同。

2、为保质保量完成清运合作,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5,000元(伍仟元整),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一周内无息返还。

3、付款方式: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月的30号支付乙方垃圾清运费,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4、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就工程设备进行验收移交,并留档。合同终止或期满,工程设备亦需进行验收移交。

5、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损失由违约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法师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合肥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装修垃圾清运合同 篇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关于清运装修垃圾的合同。

一、甲方管理的长瀛里住宅小区项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至天津市环卫部门指定的装修垃圾处理场所。

乙方提供的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核定的垃圾装载量每车不得小于以车帮超出15cm为标准。

甲乙双方商定每车(满载装运)的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 肆拾 元整(¥ 40.00),此价格已包括乙方应缴交的各种税费在内。

甲乙双方约定每天的垃圾清运时间自根据情况随时清运,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乙方的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每天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空车进入小区清运垃圾,满载后驶经小区出入口时,甲方当值安全管理员查验后核发《垃圾车辆出入登记凭证》,然后乙方清运车辆驶离小区。

乙方的垃圾清运专用车辆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小区出入口进出及指定行驶路线行驶,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除外。

二、《垃圾车辆出入登记凭证》为甲乙双方确认清运车次、结算垃圾清运费用的依据,乙方将每季度所收到的由甲方核发的《垃圾车辆出入登记凭证》进行整理,汇总清运车次,开具正式发票,该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交甲方财务审核,办理结算手续。

甲乙双方约定垃圾清运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以支票形式结算上一季度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如适逢节假日则予以顺延。

三、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清运的为长瀛里住宅小区项目所产生的装修垃圾。

甲方保证为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清运垃圾提供方便。

四、乙方承诺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垃圾清运时间及时清运装修垃圾,自备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容器及其周围整洁干净,清运时不得沿路撒漏,污染小区环境。

在合同期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或完全停止清运垃圾。

乙方承诺其工作人员在进入小区清运垃圾的过程中,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承诺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天津市环卫部门指定的装修垃圾处理场所。

五、本合同正式签字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 1000.00)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如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乙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则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将此保证金退还乙方。

六、违约责任:

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甲方将给予以书面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自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中扣除。

1、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垃圾清运时间清运装修垃圾,造成垃圾堆积,影响小区环境的;

2、乙方在进行垃圾清运时未将垃圾存放地点及其周围清理干净的,或清运时沿路撒漏,污染小区环境的;

3、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引起业主投诉的。

4、运输车辆不符合《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5、乙方的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未按照甲方指定的小区出入口进出及指定行驶路线行驶,造成对业主的滋扰,引发业主投诉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无故暂停或完全停止清运垃圾的,则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七、本装修垃圾清运合同自 07 年 4月 9 日起至 07 年 10 月 8 日止,为期半年。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就续约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因违反天津市环卫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罚款的,罚款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8.小区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篇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币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增加费用另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9.垃圾清运委托管理合同 篇九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将管理的 的生活垃圾、工程和绿化垃圾清运业务委托给乙方实施。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工程和绿化垃圾期限为壹年,从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止。第三条 委托费用及结算方式

1、标准:生活垃圾每桶 ¥580 元/月。

2、数额: 13 只垃圾桶,计人民币

元/年。

3、工程和绿化垃圾清运按照每车

元/次,按实际车次计算。

4、甲方向乙方按 月度 支付清运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

清运标准

1、按时清运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协调与环卫部门的关系,每天清运1次,清运时间定为 20:30 时;

2、垃圾清运后保持垃圾房一米范围内的清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乙方的清运工作监督指导的权利;

2、为乙方的清运工作提供方便,相互配合,按时开启进出大门;

3、及时向乙方支付清运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依协议取得报酬的权利;

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本区生活垃圾清运、工程和绿化垃圾清运的权利;

3、正确使用垃圾桶,并做好垃圾房设备维护的义务。第七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对学校及物业使用人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服务内保障及时清运,不得影响甲方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第八条

合同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议解除;

2、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生活垃圾清运资格。

4、乙方无故对甲方垃圾停运,甩运超过三天时。第九条

乙方承诺

凡是本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均安合同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如本合同违法或超于经营范围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有关执法部门追查各单位企业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罚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按照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垃圾清运除国家政策性调价,按上级转发文件为准,双方再协商处理,商讨有关事宜;

2、按天津市市政管理局市容监管所通知,“垃圾进入垃圾处置场分类处理,其处置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其处置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方: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话:

签署时间:

10.垃圾清运合同 篇十

托运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代运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巩固呈贡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确保昆明新南亚风情园商贸有限公司生活区域垃圾日产日清,实现环境优美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甲方将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头、树枝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乙方代运到段家营垃圾处理场。

二、合同期限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代运地点

甲方应把日常生活垃圾及时堆放在乙方指定的垃圾房内(若有堆放地点变更,乙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定期负责清运;若甲方不按乙方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乙方不予以代运,并另行要求甲方交纳相应数量垃圾清运费。

四、付款办法及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生活垃圾代运费2000.00元/年(人民币大写:贰千元整)。

(二)若今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垃圾焚烧,自施行之日起,由甲方按实际发生的垃圾量和处置费标准补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相应处置费,交费金额按实际发生的垃圾量计算。

(三)若今后洛龙垃圾中转站投入使用,甲方必须将生活垃圾直接运送到洛龙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四)若今后段家营垃圾处理场停止处理垃圾,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须运送到其他垃圾处理场处理,每吨将按上级确定的处置费标准由甲方向乙方补交相应处置费。

(五)甲方现新建的项目投入使用后,新产生的垃圾代运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由甲方向乙方补交相应垃圾代运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另行协商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2012年1月1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

上一篇:电机修理实训总结下一篇:龙兴乡主要工作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