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

2024-09-06

河南省物业管理(精选7篇)

1.河南省物业管理 篇一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也管理企业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二、三、四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物业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二级物业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6、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三级物业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四级物业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50%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申领《临时资质证书》。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第3条标准除外)。

(一)申请报告。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及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验资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相应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资格。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申请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临时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临时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满的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经济、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5、企业章程、已管物业管理项目委托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验资报告及上一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报表除外)。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至四级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初审、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15日内,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四级企业只限参加本市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到外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省外的一、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物业管理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一)进豫承揽物业管理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五)合法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七)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八)拟实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资质等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参加国家及省物业管理评先活动。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项目先进的企业在资质等级升级中优先考虑。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企业上财务报表。

(六)企业资产审计报告。

(七)上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八)人员变动情况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复印件(验件)。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申报表除外)。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经营及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河南省物业管理 篇二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前身是河南省高校后勤管理中心 (挂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牌子) , 2002年批准, 2004年正式成立。20 () 7年经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更名为“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挂河南省高校后勤管理中心牌子)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0名, 内设综合办公室、高校后勤管理科、高校资助管理科、屮职中小学资助管理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和党支部办公室等7个科室。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担全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负责落实资助政策和措施;负责管理学生贷款、外资贷款及国内外的赠、援款等;负责制定高校后勤改革的措施和管理规范, 优化后勤资源配置, 协调教育系统、高校及各方面的供需关系o fj II., ^4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河南省疾控系统档案管理现状调查 篇三

关键词: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调查

为了解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档案管理现状,2015年7月~10月,笔者对省内部分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档案工作者和负责档案工作的同志,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问卷共设计参加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人员配置与制度情况、保管条件、室藏档案情况、档案整理方法5类26个问题。下面是此次调查的情况及分析。

1 基本情况

1.1 参加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1.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女性多于男性。77名参加调查者中,女性46人,占59.74%;男性31人,占40.26%。女性比男性多将近20%。

2.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的年龄结构合理,31~40岁组是主力。77名参加调查者中,没有〈20岁的;21~30岁组21人,占27.27%;31~40岁组28人,占36.36%;41~50岁组23人,占29.87%;51~60岁组5人,占6.49%。整体看,30岁以下、30~40岁、40岁以上人员比例大致各占三分之一。

3.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77名参加调查者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到2年的7人,占9.09%;3~5年的19人,占24.68%;6~10年的8人,占10.39%;11~20年的23人,占29.87%;21~30年的17人,占22.08%;30年以上的3人,占3.9%。10年以上的较10年以下的多10%。

4.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从事档案工作时间不足5年。77名参加调查者中,从事档案工作时间不到2年21人,占27.27%;3~5年25人,占32.47%;6~10年的15人,占19.48%;11~20年的11人,占14.29%;21~30年的4人,占5.19%;30年以上的1人,占1.3%。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下的46人,占59.74%,比10年以上的多近30%,其中2年21人,占近30%。

5. 90%以上的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7名参加调查者中,研究生1人,占1.3%;本科34人,占44.16%;专科35人,占45.45%;高中以下7人,占9.09%。

6.绝大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来自非档案专业。77名参加调查者中,档案专业的3人,占3.9%;非档案专业74人,占96.1%。

7.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所学专业相对集中。77名参加调查者中,档案管理专业1人,占1.3%;档案相关专业(图书、情报、文秘、中文、管理)5人,占6.49%;疾控及相关专业30人,占38.96%;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相关专业5人,占6.49%;其他专业36人,占46.75%。近55%的同志所学专业是档案及相关专业、疾控及相关专业、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相关专业。

8.半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没有专业技术职称,有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只占20%。77名参加调查者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38人,占49.35%。其中档案专业技术职称16人,占20.78%(副研究馆员2人,占2.6%;馆员5人,占6.49%;助理馆员6人,占7.79%;管理员3人,占3.9%)。其他系列(请填写)22人,占28.57%。没有职称39人,占50.65%。

9.参加调查单位的层级情况。77名参加调查者中,属市级疾控机构的13人,占16.88%;属县级疾控机构的44人,占57.14%;属区级疾控机构的20人,占25.97%。

1.2 人员配置与制度情况

10.大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没有参加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77名参加调查者中,参加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28人,占36.36%;没有参加过的49人,占63.64%。

11.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多为兼职。77名参加调查者中,专职档案员16人,占20.78%;兼职档案员38人,占49.35%;都不是23人,占29.87%。

12.参加调查者认为本单位档案工作者多为兼职。77名参加调查者中,认为本单位档案工作者为专职的人23人,占29.87%;兼职的人49人,占63.64%;不知道的5人,占6.49%。兼职占比最高,与上题相同。

13.疾控系统半数单位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77名参加调查者中,回答所在单位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40人,占51.95%;没有的35人,占45.45%;不清楚的2人,占2.6%。

14.疾控系统多数单位建立有档案管理制度。77名参加调查者中,回答单位建立有档案管理制度的51人,占66.23%;否的19人,占24.68%;不清楚的7人,占9.09%。

15.疾控系统多数单位建有综合档案室。77名参加调查者中,回答所在单位建有综合档案室的47人,占61.04%;否的27人,占35.06%;不清楚的3人,占3.9%。

1.3 保管条件

16.疾控系统多数单位档案管理没有做到办公、借阅、库房三分开。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做到三分开的有29人,占37.66%;表示没有做到的45人,占58.44%;表示不清楚的3人,占3.9%。

17.疾控系统半数以上单位档案库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77名参加调查者中,所在单位档案库房的面积10㎡18人,占23.38%;10㎡~30㎡24人,占31.17%;30㎡~50㎡18人,占23.38%;50㎡~100㎡15人,占19.48%;100㎡2人,占2.6%。

18.疾控系统大多数单位档案库房配备有消防灭火设施,少数单位还配备有多种消防灭火设施。77名参加调查者中,单位档案库房配备有人工灭火器的66人,占85.71%;自动灭火器的1人,占1.3%;自动喷淋的8人,占10.39%;高压水雾的1人,占1.3%;气体的1人,占1.3%;其他的8人,占10.39%。但仍然有9人表示单位档案室没有消防灭火设施,占11.69%。

19.多数疾控系统单位档案库房温湿度调节仍然使用自然调节的方法。77名参加调查者中,选择自然通风降湿的54人,占70.13%;空调29人,占37.66%;去湿机8人,占10.39%;其他8人,占10.39%。

20.疾控系统单位档案专用设备种类多样,框架以铁柜为主。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配备密集架18人,占23.38%;铁柜72人,占93.51%;木柜22人,占28.57%;检索柜10人,占12.99%;空调30人,占38.96%;电脑36人,占46.75%;打印机27人,占35.06%;照相机15人,占19.48%;复印机17人,占22.08%;装订机34人,占44.16%;缝纫机11人,占14.29%;除湿机8人,占10.39%;消毒灭菌机5人,占6.49%。

21.疾控系统单位档案库房“五防”措施全落实比率不足40%,1/4的单位完全没有。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档案库房“五防”措施落实防火53人,占68.83%;防盗47人,占61.04%;防潮42人,占54.55%;防虫29人,占37.66%;防光30人,占38.96%;无20人,占25.97%。

22.疾控系统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不到1/4。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规范化管理达到国家一级1人,占1.3%;国家二级5人,占6.49%;省一级4人,占5.19%;省二级4人,占5.19%;省三级1人,占1.3%;市级5人,占6.49%。没有规范化达标57人,高达74.03%。

1.4 室藏档案情况

23.疾控系统单位档案室保存档案门类多样,以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荣誉档案为主。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保存有多种档案的占比很高,但由于划分标准与依据的不同,表示(以占比从多到少排序)存有文书档案的59人,占76.62%;业务档案的56人,占72.73%;荣誉档案的42人,占54.55%;会计档案的36人,占46.75%;绩效考核档案的36人,占46.75%;照片档案的30人,占38.96%;人事档案的25人,占32.47%;音像档案的22人,占28.57%;仪器设备档案的20人,占25.97%;实物档案的17人,占22.08%;其他的12人,占15.58%;科技档案的11人,占14.29%。

24.疾控系统单位业务档案分别保存在业务部门和综合档案室。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业务档案保存在业务部门的38人,占49.35%;保存在综合档案室35人,占45.45%;表示不清楚4人,占5.19%。

1.5 档案整理方法

25.疾控系统单位整理档案的方式以既按件整理,也按卷整理为主。77名参加调查者中,表示单位整理档案是按件整理的16人,占20.78%;按卷整理的14人,占18.18%;既按件整理,也按卷整理的36人,占46.75%;不清楚的11人,占14.29%。

26.疾控系统单位在按卷整理档案时,使用最多的组卷方式是年度-组织机构组卷法。77名参加调查者中,年度-组织机构组卷法28人,占36.36%;年度-组织机构-问题(事由)组卷法25人,占32.47%;年度-问题(事由)组卷法20人,占25.97%;其他(请说明)13人,占16.88%。

2 分析与结论

(一)在人员构成方面:以女性为主,年龄结构合理,任职时间短,更换频繁,高学历,非本专业,少有专业技术职称。

从性别上看,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女性多于男性,以女性为主。从年龄结构上看,30岁以下、30~40岁、40岁以上人员比例大致各占三分之一,结构基本合理,其中31岁~40岁组占比最高(36.36%),是主要力量。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上看,超过十年的占55.04%,多于不足十年的10%左右。但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下却占了59.74%,比10年以上的多近20%。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从事档案工作时间不足5年,其中2年21人,占近30%。任职时间短,更换频繁是不争的事实。从学历与专业上看,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9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档案专业只占3.9%;非档案专业高达96.1%。但专业相对集中,近55%的同志所学专业是档案及相关专业、疾控及相关专业、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学历非本专业亦是特点之一。从专业技术职称上看,有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只占20%,其他系列的占28.57%,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占50.65%。

(二)在人员配置与制度方面:多没有经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兼职为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单位主要档案制度不落实。

从专业背景上看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来自非档案专业,且大多数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没有参加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占63.64%。从工作的专属性上看,疾控系统档案工作者中专职档案员只占20.78%,兼职占49.35%,没有明确但从事这一工作的占29.87%。从工作制度落实上看,只有半数单位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近七成单位建立有档案管理制度,六成单位建有综合档案室。

(三)从保管条件看,近三分之二的单位“三分开”不落实,库房面积小,10%左右的单位没有消防灭火设施,温湿度调节手段落后,框架以铁柜为主;库房“五防”措施落实比率不足四成;没有规范化达标高达74.03%。

从办公条件上看,有62.38%单位档案管理没有做到办公、借阅、库房三分开;半数以上单位档案库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从设施设备上看,大多数单位档案库房配备有消防灭火设施,少数单位还配备有多种消防灭火设施;多数单位档案库房温湿度调节仍然使用自然调节的方法;档案专用设备种类多样,框架以铁柜为主;档案库房“五防”措施全落实比率不足40%,1/4的单位完全没有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

(四)从室藏档案情况看,门类多样,主要保存在业务部门和综合档案室。

从档案的门类看,疾控系统单位档案室保存档案门类多样,以文书档案、业务档案、荣誉档案为主。从保管机构的类型看,疾控系统单位业务档案分别保管在业务部门(49.35%)和综合档案室(45.45%)。

(五)从档案整理方法上看,既按件整理,也按卷整理是适合疾控系统单位整理档案的方式;年度-组织机构组卷法是使用最多的组卷方式。

从档案整理方法上看,疾控系统单位整理档案的方式以既按件整理,也按卷整理占主流地位(46.75%),明显高于单独按件整理,或单独按卷整理。从组卷方式看,使用最多的组卷方式是年度-组织机构组卷法(36.36%)及其变种年度-组织机构-问题(事由)组卷法(32.47%)。

3 结语

综上,河南省疾控系统档案工作的整体情况是有喜有忧,应当在如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下气力解决任职时间短,更换频繁的问题,稳定档案工作队伍。档案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对持续性与联继性要求高。任职时间短,更换频繁非常不利于档案工作者职业素养的养成、专业技能的掌握和专业知识的积累。

(二)加大档案专业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高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档案工作者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通过这些方式和渠道来解决档案工作者队伍高学历,非本专业,少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问题。

(三)加大库房等档案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三分开”、库房“五防”等措施。加强库房消防灭火设施建设,消灭消防灭火设施死角。加大档案室及档案库房温度湿度调节设备的升级换代。推进档案室规范化建设。

(四)摸清家底,将工作重心放在业务档案、文书档案等主要档案部类上。适时合理地推进档案集中保管问题的解决。加强档案移交,避免断档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与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络,争取获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4.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篇四

(2013年6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水上浮动设施。

第三条 浮桥建设和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浮桥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督促浮桥渡运企业保障渡运安全。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经营审批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以外其他河道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对浮桥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浮桥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第七条 拟建设浮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向拟建设浮桥所在地的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浮桥建设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浮桥建设申请是否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浮桥建设申请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拟建设浮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订浮桥建设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报请审查同意。

第九条 浮桥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

(二)建设地点(位置);

(三)建设时间和使用期限;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浮桥长度、宽度、结构、设计负荷;

(六)施工安排;

(七)防洪、防凌措施及责任制度;

(八)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情况;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浮桥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浮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建设浮桥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浮桥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三)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端通道);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

(六)相应的从业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

(七)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渡运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浮桥不得缩窄河道,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河道观测、防汛抢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不得破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动用防汛料物。

浮桥两岸不得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

第十四条 浮桥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拦车杆、安全通行标牌和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等标志牌及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配备拖带船舶,设置浮桥视频监控和计量装置。用于架设浮桥的承压舟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登记证书。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对拆除后重新架设的浮桥承压舟申请附加检验。

第十六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建立浮桥安全资料档案,并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有效。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浮桥建成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浮桥及其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对浮桥运营安全实行全天监管,保障浮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对运营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禁止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制止禁行车辆通过浮桥。1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辆和重载车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实行单车单向通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机制,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遇有洪水、凌汛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运营情形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营。

第二十二条 遇有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等特殊情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及时拆除浮桥。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加强浮桥拆除、架设期间的组织管理,并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浮桥拆除、架设方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浮桥渡运企业停止运营或者拆除浮桥的,应当向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通往浮桥的公路路口设置停运标识。

浮桥渡运企业终止运营的,应当依法注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第二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前向浮桥渡运企业提供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拆除浮桥或者恢复架设的决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浮桥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浮桥运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拖带船舶和设置视频监控、计量装置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应急机制或者未及时报告浮桥安全事故的;

(四)对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不予制止,或者不落实车辆单车单向通过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浮桥渡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浮桥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制度的;

(二)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浮桥建设方案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河南省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本省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地质公园分为四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辖市级地质公园(简称:市级地质公园)。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分布区域,可以申请建立地质公园: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第六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地质公园申报书;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报告;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地质公园导游手册;地质公园交通位置图、卫星(航空)图、地形地貌图、植被图等图件资料;地质遗迹景观及其它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像带(光盘)和照片集。

第七条

省级地质公园由河南省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有关规定》(豫国土资文[2001]63号)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八条

建设地质公园,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九条

省级地质公园必须在批准后两年内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举行揭碑开园仪式。凡不能在两年内建成并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限期6个月完成建设工作,举行揭碑开园仪式。逾期仍达不到揭碑开园要求的,取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十条

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有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地质公园管理措施,对地质公园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在地质公园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矿等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严重危害地质遗迹的矿山应当关闭,地质公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适当予以补偿。

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地质公园批准后,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

第十三条 地质公园应当组织导游人员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地质科学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地质公园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经费投入、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等。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地质公园将含上述内容的总结材料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地质公园应当加强地质科学研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其成果应当向地质公园机构提交副本。科研和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化石,使用后应当交地质博物馆保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河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对策 篇六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河南省矿产资源丰富, 截至2004年底, 全省已发现矿产资源126种, 已探明储量的73种, 已开发利用的85种。载入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的固体矿产共75种, 矿区数为759处, 矿产地共967处, 其中, 主要矿产地759处, 伴共生矿产地238处。河南省优势矿产主要为煤、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钼、金、银、耐火黏土、萤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玉石、天然碱等。还有一些矿产, 当前虽然尚无查明资源储量, 但资源丰富且开采规模较大, 如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等。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 河南省建立起以轻纺、食品、冶金、建材、机械、电子、石油、化工为主体, 门类齐全, 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截至2005年底, 全省共有4 549个各类经济性质、独立核算的采矿单位从事矿业生产活动。全省从事矿业生产人数57.51万人, 固、液体矿产量为20 141.62万t/a, 矿山企业现价工业总产值为549.84亿元[1]。

2矿山环境问题

河南是个矿业大省, 矿业的开发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许多矿山环境问题, 对矿区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通过全省近5 000个矿山环境现状调查资料统计, 矿山环境存在主要的问题有:矿山开发诱发地质灾害 (包括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压占、破坏土地和植被;采矿区地下水位下降、水均衡被破坏;粉尘污染、固体废弃物、废水排放、煤矸石自燃等[2]。

2.1矿山地质灾害

全省较为严重的矿山地质灾害是矿山开采造成采空区地面塌陷, 并诱发地裂缝。地面塌陷区主要分布在平顶山、焦作、义马、鹤壁、济源、永城、新密等煤田开采区和安阳、栾川、灵宝等金属矿区。矿山开采塌陷地522处, 塌陷面积累计44 548 hm2。泥石流是矿山开采引发的又一较大的地质灾害。矿区是人类活动和工程建设的集中分布区, 在山丘区域, 矿山开采留下大量废石废渣, 极易形成泥石流。

2.2压占、破坏土地和植被

全省各类矿山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占用、破坏土地和植被资源。矿山企业占用、改变、破坏土地数总量为46 187.7 hm2。其中, 占用、破坏土地和植被较为严重的地区为平顶山市、郑州市、三门峡市、焦作市和鹤壁市, 分别为16 533.43, 8 981.47, 5 389.45, 4 421.32, 3 248.95 hm2。煤矿占用破坏土地和植被程度尤为严重, 金矿、铝矾土矿次之。河南省露天矿开采的矿产种类繁多, 有石灰岩、铝土矿、铜矿、铅锌矿、煤矿、珍珠岩和膨润土等。露天矿建设期间, 矿区建设占用土地、开采将上覆岩层和表土剥离、进行大规模的开挖, 使原有的植被和土地破坏严重, 引发水土流失、地下水位下降和生态恶化等环境问题。另外, 开挖出来的土石方需异地存放, 大量剥离物存放场压占土地, 破坏植被。

2.3水均衡破坏

矿山开采改变了降水、地表水与地下水自然流场及补、径、排条件, 打破了水循环原有的自然平衡, 造成地下水位下降, 形成大面积水位降落漏斗, 诱发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坑突水等灾害。

2.4 “三废”排放

矿山废水主要含矿坑水、选矿废水、堆浸废水和洗煤水, 全省废水年产出量46 623.87 万m3, 年排放量37 627.31 万m3。矿山废水易造成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包括尾矿、废石 (土) 、煤矸石、粉煤灰等。煤矿煤矸石堆放点共1 367处, 年产出量692.21万t, 历年煤矸石堆放累计总量有9 222.44 万t。金属、非金属矿山废石、废渣年产出量3 155.92 万t, 年排放量2 043.62 万t, 累计积存量27 526.37 万t。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问题

河南省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十分重视,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有:法规政策体系、监管约束机制和经济政策有待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仍较严重, 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历史遗留问题多, 恢复治理程度低、难度大;技术落后, 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

4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1)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要求, 完善法规建设, 实现依法行政。①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加强监管, 是控制矿山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的有效途径。②尽快制订并实施《河南省矿山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管理办法, 实现依法行政。

(2)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把矿山环境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起来, 真正把矿山环境保护当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①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措施, 对各种矿业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及监控, 防止或减少矿山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②依法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制度、申请办理采矿证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程“三同时”制度, 严格矿山企业年检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查审制度。③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 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 定期依法监督检查其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 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 共同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

(3) 制订系统、科学的规划实施方案, 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价, 编制本地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经过评审认定后严格按规划和方案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或实施方案要求, 进行监督检查, 努力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 必须坚持“事前预防, 事中治理, 事后恢复”的原则, 按照科学的矿山环境管理系统要求, 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4) 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 并制订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 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5) 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完善奖惩措施, 促进综合治理。通过矿业税收、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环保费的征收等经济手段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矿山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以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采矿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 改善矿区环境质量。以矿业权人资金投入为主体, 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 鼓励各种资金直接投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6) 依靠科技进步, 树立典型示范工程, 提高综合防治能力。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技术水平。加大科技投资力度, 鼓励矿山企业、科研和开发机构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 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支撑体系, 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应加强国内外技术合作, 培育专业技术人才, 促进河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7)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利用媒体和环境日、地球日等节日活动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及公众的监督作用, 调动矿业权人、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力求实现共同参与, 努力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必须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性, 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矿业, 促使矿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承勇, 黄景春, 魏玉虎, 等.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R].郑州: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2004.

7.河南省物业管理 篇七

关键词 河南省,人文景区,管理现状,措施对策

一、人文景区的含义

所谓人文旅游资源是指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的精神与物质财富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人文旅游资源有时也被称作人造(man-made)旅游资源,特别是在欧美国家的旅游研究中更是如此。人文旅游资源的构成比较复杂,包括有形的人文旅游资源和无形的人文旅游资源两种。此外,在有形的人文旅游资源中,又可分为历史的人造资源和当代人有意识兴建的当代人造旅游资源。

二、河南省人文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河南省旅游业发展迅猛,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的问题,尤其是对人文旅游景区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缺乏人文内涵,资源品味遭破坏

现在人们对人文旅游资源只注重开发而忽视了对它们的保护。人文旅游资源中的绝大部分都是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经破坏就再也没有了,后人也就再也看不到了。

(二)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不高

人文景区缺乏统一规划,很多景点开发各自为营、孤立作战、分散经营,旅游市场无序竞争,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缺少有效合作,对外宣传推介没有形成合力,影响和制约了人文旅游资源的整体开发,区域旅游资源得不到合理整合,旅游产业整体竞争优势尚未形成。

(三)综合配套不够完善

旅游信息服务、交通运输、旅游商品、饮食住宿、保健娱乐等关联产业还不够完善配套。尤其在旅游购物方面,普遍存在旅游商品研发能力弱,文化内涵挖掘不够,产品档次不高、雷同现象严重等问题。此外,人文景区文化娱乐项目单调,游客夜间文化娱乐贫乏。

(四)景区管理混乱

不少人文景区只是一味图眼前利益,忽视了对景区的有效管理,导致景区内一片混乱,不但对人文景区内的资源大量地破坏,而且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对景区甚至是全省的旅游业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河南省人文旅游景区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 做大做强旅游核心产业,提升文化旅游业

以河南厚重历史文化为基础,将古都文化、宗教文化、武术文化、寻根文化等河南优势文化推向世界,以世界文化遗产洛阳龙门石窟和安阳殷墟遗址、郑州嵩山少林寺、开封宋都古城、炎黄始祖文化广场为主体,塑造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文化旅游品牌。围绕古都、寻根、民俗、民间工艺等文化资源,突出项目带动,通过高品位策划,促进旅游文化资源的整合,开发一批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重点文化旅游景区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形成产业优势。深化和升华文化内涵,美化景区环境,优化视觉景观,增加参与性和娱乐性的旅游内容,营造文化传播和科普教育氛围,逐渐发展成为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重要的文化旅游产品。

(二)多元发展,重视节事会展旅游

继续办好现有的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洛阳牡丹花会、开封菊花花会、信阳茶叶节、安阳殷商文化旅游节、焦作国际太极拳赛会、三门峡国际黄河旅游节、周易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等重要节会,增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节事会展活动。以郑州为主,发挥大中型城市的商旅会展功能,发展商务旅游,创立会展品牌,积极争取一些中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博览的承办权。

(三)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资本和市场手段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合力打造精品景区和线路。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旅游发展规划,加快区域内、区域间的旅游资源整合,形成无障碍旅游区。加强联合宣传促销,统一规划设计旅游线路,树立河南旅游的整体形象。强化旅游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着力推进河南旅游网与全国各省(区、市)、世界各主要客源地市场联网,开展网上旅游、网上查询、网上预订等多项服务。整合全省旅行社资源,实现全省各地旅行社的网络化经营。整合科研、教育、文化资源,形成旅游商品联合研发体系、旅游人才队伍联合培养体系和文化精品工程联合开发体系。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扩大我省旅游人才培养规模

引导和支持我省高校开辟旅游相关专业和学科,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人才、急需的旅游规划和营销策划人才、复合型的旅游服务人才。建立有效的旅游人才培训体系,完善旅游培训机构,办好旅游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旅游职业培训基地。完善岗位培训制度,提高岗位培训质量。加快外语导游员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努力形成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金牌导游,为入境游提供优质服务。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从省外引进紧缺的旅游高级人才。推进旅游产学研联合,建立全省旅游专家库和旅游研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我省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咨询,提供智力服务。

(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旅游景区建设、宣传推介、商品研发和文化娱乐精品工程。要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加大旅游监督和执法工作力度,倡导健康向上的旅游消费,打击欺诈行为和各种丑恶现象,净化旅游市场,完善“创优”机制,深入开展“文明景区”创建活动,维护河南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重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加强旅游安全设施建设,建立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各类旅游协会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作用,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自律,为旅游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笔者相信我省深厚的旅游文化資源会吸引更多的海内外游客前来游览,如果我们凭借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而迅速发展,在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接待服务质量日益提高,从而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旅游促销友谊和了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通过旅游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就能共同促进发展。我对我省旅游业的未来充满了希望。河南省的人民,素以“热情好客,民风纯朴”而著称,我们期待着更多的旅游者到河南旅游观光,交友做客。

参考文献:

[1]王庆国.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6

[2]李永文.河南省旅游系统结构优化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5.8

[3]吕世范.河南特色旅游文化.中国旅游出版社.[M]2005.4

[4] 张金岭.河南省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路径探析.[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年05期.

[5] 河南省旅游局.河南省“十二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Z].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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