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2024-10-22

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共11篇)

1.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一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2)、市国资委审核资产处置资料,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下发处置文件。

2.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二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资产,问题,对策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作为国有企业生产资源和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显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形式包括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 (人股) 、授权经营、租赁、保留划拔用地等。通过几年来“企改”和“地改”的情况看, 土地使用权处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问题较多, 主要有:

(一) 国有企业改制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处置

有的企业因改制其名称、产权制度均已改变, 新企业已挂牌营运, 但土地使用权却未做任何变更。当然这些企业以后势必要补办土地处置的各项手续, 重新进行土地评估, 但由于各项资产处置已成事实, 要规范修改原来的处置方案, 涉及企业资产量、负债率、效益等一系列变化, 不仅工作量大, 也容易引起新企业的反对, 若只维护原来的方案.那么土地处置毫无意义。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评估不规范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 委托不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也未经确认, 但是却以此为根据进行土地处置。企业改制意味着全部或部分产权性质的转变, 土地处置关系到企业各力的切身利益, 土地价格低, 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余额少、所以企业采取各种手段促使许估机构评估低价, 从而丧失土地评估的公正客观性。

(三)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多头管理

—是这些企业的土地仍然无偿使用;二是后续改制的国有企业存在攀比心理, 不愿处置;三是国资部门和土地部门至今职责不清, 国资部门批准其继续以划拨方式用地, 土地使用权没有真正处置, 不但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也造成土地主管部门工作被动。

(四) 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 、保留划拨4种方式。按4种方式处置后, 普遍存在着土地管理上作难以到位的问题:一是无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入股) , 合同中都有每年向上地使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费的条款, 但是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二是作价出资 (入股) 的土地处置程序难以操作, 出资 (入股) 的土地也不便管理;三是国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标准不一致。

二、针对以上问题, 我们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以下几点分析

(一) 在改制中企业“所需”与土地管理政策“所给”连接不当

在改制中企业所需的是改制成本低、改制手续简单、管理部门不要管得过细、改制时间短、改制不要反复、改制企业要公平。如何向国有改制企业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客观地讲, 出让、租接、作价出资 (入股) 3种处置方式的前提是用地方式从无偿到有偿。从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来看, 企业部难以承受。造成一方面企业把改制当作政府的一项任务来完成, 自身并无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在改制中不愿涉及土地, 不配合土地部门进行土地处置, 造成企业改制的不规范。如果土地使用权不处置, 违背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如果采取土地出让金挂账、出让金抵债等过渡方式, 国家收益又大量流失。所以寻求一条有效的供地方式至关重要。

(二) 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利益之争阻碍国有企业改制

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到地方政策文件,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清晰明确, 但各部门却做不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根本原因在于利益之争。作为管理部门如果跳不出部门利益, 没有全局观念, 对国家、对企业改制都会造成损失。

(三) 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的税费双重负担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但要缴纳有偿费用, 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而我国的三资企业只缴纳有偿使用费, 这显然有失公平, 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四) 改制中地价评估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土地资产评估管理不完善。如相对与其他性质的企业土地资产评估而言, 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管理还比较规范, 上市企业的土地评估更规范。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应该做到—致规范。二是土地资产评估管理不规范。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非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是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核心问题, 它是显化土地资产的主要途径, 是科学、合法处置土地的依据, 如不对上述问题妥善处理, 可能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等严重后果, 国有企业改制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于企业改制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分析, 我们应做出以下正确处置土地资产的对策

(一) 国有企业改制就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规范、合法的运营环境, 使企业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健康发展

要求每一个管理部门都要为企业营造这样一种环境而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站在宏观管理的高度上, 以全新的视野认识土地管邵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 尝试新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有偿用地的根本内涵在于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寻求既能满足内涵, 又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尤为重要。根据实践经验, 借鉴一些省市的做法, 可以对所有的国有改制企业一律办理出让手续, 纳入有偿有限期的管理轨道, 然后采取不同的土地使用费率进行调节。若有的企业能一次负担土地出让金, 那么实行零费率;若有的企业只能负担若干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那么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加上—定的调整因素作为土地处用费折现到企业出让年限的每一年缴纳。

(三)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负责组织指导企业改制的专门机构

企业改制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监督, 从地价管理到土地位用权处置都要严格监督。建立一些熟悉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各项法律制度, 能够指导企业规范地进行改制的机构, 他们同时也负责组织各类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协调与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企业改制向经验管理和传统管理的思想、方式、方法和工具提出了新的要求。纵观世界的经济管理潮流, 企业模式日益复杂化, 管理体制多元化, 经济运营多重化, 传统的十地管理方法已不能适应。只有实现新的高效的土地管理方法、现代化的工具才能为企业超前服务, 维护国家土地收益。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问题[J].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6.

[2]陈辉, 廖和平, 洪惠坤.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3]崔嵩.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若干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

3.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篇三

企土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根据需要,可持有关省(区、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订,按照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县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一)适用范围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报批程序:

1.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见附件二中附表二);

4.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5.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总体方案核准办理要求(一)所需报件: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 2.改制批准文件;

3.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概略数及相应的处置方式等);

5.企业改制方案。(二)审查内容: 1.报文资格;

2.采取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资格; 3.企业改制所涉及土地基本类型及各类土地对应的处置方式。

四、具体处置方案审批要求(一)所需报件: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4.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二)审查内容: 1.土地处置方式; 2.土地权属状况; 3.地价水平等。

五、行文参考格式

(一)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参考格式: 关于核准××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 ×××: 你公司《关于请核准×××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同意你公司组建×××××公司所涉及的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记××、××类生产和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国家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类土地改制后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类土地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手续。

你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评估,并拟订具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批,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备案。

××××年××月××日

(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复函参考格式: 关于×××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 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 你公司《关于申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公司因组建×××××公司的需要,委托××××机构对所涉及土地进行了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已报我部(厅、局)备案。估价报告编号为×××。

二、组建××××公司涉及原国有划拨土地××××宗,面积×××平方米,各宗地土地条件及价格详见附件。上述国有土地可按××××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公司(授权你公司经营管理),土地使用年期为××年,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意××××万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

(你公司取得该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可给拟组建的××××公司使用。如改变用途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你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附件:×××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年××月××日(三)部转办公函参考格式

关于×××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 ×××:

你公司《关于×××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公司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委托××××机构对所涉及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在土地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省××××文、××××省××××文和×××××市××××文的批复,改制涉及土地共××××宗。面积平方米,土地处置方式为:……

4.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四

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1、申请条件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

(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

(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4)需要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的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5)新组建的企业按工商登记级次管理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4、办理要求

(1)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

② 企业改制批准文件;

③ 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方案(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说明涉及的土地类型、宗地数量、面积及拟采用的处置方式)。

(2)办理土地资产具体处置方案审批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①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具体处置申请(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一式6份);

② 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③ 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含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一式6份);

④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⑤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二)划拨土地转出让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需要转为出让土地的,不再进行审批,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后,按土地登记级次管理原则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转租赁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需要转为租赁的,不再进行审批,企业持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按土地登记级次管理原则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企业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出让金、租金、国家资本金(股本金)的核算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赁金或核定国家资本金、国家股东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二、破产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后,依法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不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企业在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其办理程序如下:

1、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报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报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审批;

4、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处置所需报件: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或公告;

2、破产企业清算组申请;

3、破产企业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抵押原则与范围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抵押而随之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二)办理抵押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向土地登记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2、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抵押人持地上房屋抵押证明向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手续,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所需报件

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所需报件:

① 法人证明书;

② 《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 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④ 提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所需报件:

① 法人证明书;

② 《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④ 提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抵押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现,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涉及出让土地转让的,对不符合首次转让条件的,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实现,无论是司法裁决,还是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解决,涉及出让土地转让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政府也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设定了标的物的,在抵押实现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登记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应从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再按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交由人民法院处置或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决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

四、因债权债务引起司法裁决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人民法院审理因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案件,依法裁决后,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一)因司法裁决涉及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人民法院应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决后,应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三)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后,应将土地变现价款中按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置的部分,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四)司法裁决涉及出让土地转让的,必须到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转让。

(五)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办理。

(1)转让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土地的权属、用途、他项权利等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审查;

(3)对符合转让条件的进行批复;

(4)受让方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

(5)转让双方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报件

(1)申请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3)《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3、中央在川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5.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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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个人对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因此,想要使用土地只能由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如何进行国有土地出让,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一、如何进行国有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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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几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1、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土地拍卖出让的程序

1、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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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2、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4)资信证明;

(5)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3、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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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4、发出拍卖文件后,拍卖人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合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指定账户的。

6、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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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现场口头提出加大加价幅度,符合竞价原则的,可以接纳其报价。

7、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招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8、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等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4)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5)竞买人应价;

(6)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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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拍卖人与竞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9、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0、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底价,设定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国有土地出让的相关知识,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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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国有土地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其次是分析了国有土地拍卖转让的程序。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赢了网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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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定稿) 篇六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净地挂牌出让所需材料

1、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挂牌书面申请函

2、土地使用权人挂牌书面申请报告或同意挂牌出让的书面意见

3、规划用途净地价格评估报告

(涉及补偿的还需提供现状[发证]用途地价评估报告,或在规划用途净地价格评估报告中一并评估现状[发证]用途地价)

4、现有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统计资料及拆迁补偿成本概算,或房产评估报告(需经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盖章认可)

5、经地籍科审核的土地勘测图及权属界定

(四周权属界线的调整和确认[与红线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告知规划部门],规划范围内的单位用地权属界线及面积)

6、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7、土地来源证明

(1)经耕保科审核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供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征收报件及征收补偿公告

(2)存量土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或地籍科认可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8、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地承诺(规范格式)

9、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经区政府确认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概算

10、如有抵押,需偿还贷款收回土地使用证,或者银行出具同意挂牌上市的书面意见

11、如有法院查封记录(有效期内),需有法院解封通知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区政府或管委会公章。

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所需资料

1、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挂牌书面申请函(存量土地需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来源证明

(1)经耕保科审核的新增建设用地提供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征收报件及征收补偿公告

(2)存量土地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或地籍科认可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发改委项目立项材料

4、环保局环保意见

5、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

6、土地勘测图

7、地价评估报告

8、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地承诺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区政府或管委会公章。

棚户区挂牌出让所需材料

1、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挂牌书面申请函

2、棚户区内单位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挂牌出让的书面意见

3、规划用途净地价格评估报告

4、棚户区内单位用地拟净地挂牌的,需提供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拆迁安置成本概算和区政府交地承诺;拟毛地挂牌的需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出具同意土地挂牌的书面意见。

5、棚户区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统计资料及拆迁补偿成本概算(需经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盖章认可)

6、经地籍科审核的土地勘测图及权属界定

(四周权属界线的调整和确认[与红线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告知规划部门],规划范围内的单位用地权属界线及面积)

7、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出现出让范围和拆迁范围不一致的,规划部门应标注拆迁范围线)□

8、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供经区政府确认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概算

9、如有抵押,需偿还贷款收回土地使用证,或者银行出具同意挂牌上市的书面意见 □

10、如有法院查封记录(有效期内),需有法院解封通知

7.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篇七

湖南湘江新区 http://hnxjxq.gov.cn 时间:2016-04-08

一、审批部门:国土规划局

二、审批处室:国土管理处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内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长政函〔2008〕93号);

5、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事权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8、《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

四、申请条件

1、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蓝线。核实出让土地的各项指标。

2、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3、最新地籍调查表上相邻权属单位是否全部盖章:如原已有老地调表的,可将老地调作为附件;如有相邻权属单位均未在新老地调表盖章的,需先做违约指界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如相关证照已过期的,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遗失补办需先登报申明,登报期满一个月后如无争议方可进窗办理。

五、办理材料

1、核心资料:

(1)申请协议出让的报告;(2)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如属于统征地的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单、统征红线图;如属于本单位划拨地补办出让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如属于规划要求整合其他单位划拨地的提供国土证、红线图、原单位申请收回土地的报告、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资料;

属于划拨地不改变条件补办出让的提供原规划报建资料:如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已建房屋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等; 属于新办理出让的提供规划要点1份、蓝线图原件1份。(4)技术咨询成果资料:

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上好座标的1:500—1:2000地形图原件3份(用来写红线)、西安80坐标的电子成果一份(用来上传国土资源部获取电子监测监管号)。用于出让合同附件的宗地图复印件3份、规划要点复印件3份、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先导区(湘江新区)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6)其他部门意见资料:属企业改制用地应提供企业改制批文(破产的提供裁定书),企业改制方案,职代会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属及省属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各1份)。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意见;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地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及区人民政府意见。

2、非核心资料: 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湘江新区政务中心窗口

七、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731-88995297、0731-88995155

8.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八

办 理 报 批 程 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及报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数量和价值的限定。

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规定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地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公务用车配备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市财政局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限额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程序报批:

单位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其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和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购置计划,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此表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资产配置』相应菜单中填写后,打印成纸质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核;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产配置项目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资产购置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编制、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国库集中收付机构不得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三)、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方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不予受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产保管或使用人员应参与验收并在验收记录报告上签字,以明确采购、验收、保管或使用责任。验收后,会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资产管理人员将其录入资产信息系统。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资产配置操作流程

参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操作手册-『资产配置』操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

1、单位申报,报告中要说明需要处置的资产名称、数量、购置原值、处置原由。结合资产管理软件中有关处置管理内容,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并提供资产原始价值凭证。

2、权威机构评估,对需要处置的资产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

3、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前期报送的资产处置报告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评估报告书,草拟批复文稿并审核批准。

4、下达批复文件,在具备规范、完善合法程序的基础上以财政部门文件的形式,向申报单位下达资产处置批复书,并抄报各相关主管单位备案。

5、处置形式,一般资产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处置,大额资产如土地、房屋必须采取“招、拍、挂”形式,公开处置,阳光操作,以防资产流失。

6、资金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资产处置操作流程

参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操作手册-『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操作。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有偿使用业务,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报告;

2、《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此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6、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7、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9、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缴纳,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省政府第233号令执行。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操作流程

参见《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操作手册-『使用管理』-『收入管理』操作

政策法规依据:

1.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

2.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

3.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3号令)

4.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

5. 《麻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麻行国资发[2007]39号)

6.《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建设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7号)

7.《关于加快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8]108号)

承诺工作时限:

9.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九

来源: 时间: 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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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国有集

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江国土字[2000]025号),已经 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

江国土字[2000]02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

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解决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遗留问题,规范今后的做法,提出以下意见: 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改制,未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资产的,股权由市(区)资产办委托战线资产管理公司或原企业持有。这类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经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持股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按土地资产评估额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及上述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国有资产、市属资产等)进行内部改制的,改制企业必须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市(区)属战线资产管理公司足额上缴赎买资产的资金。土地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

l.改制后的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赎买国有资产和市属资产的资金缴交依据向市(区)资产办(国资办)申请核买资金缴交状况。

2.市(区)资产办对企业赎买国有和市属资产资金的缴交情况进行核实。对已将赎买资产资金全额上缴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的,由市(区)资产办出具已全额收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证明。未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上缴或未足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全额缴足后再向市(区)资产办申请核实。

3.改制企业凭批准改制文件、市(区)资产办对企业上缴赎买资产金的审核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4.市国土局对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行文批复,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区)资产办审核确认已全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视同已交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不再追缴。

5.企业凭市国土局批复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企业资严(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原企业以土地资产入股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资合作组成新企业的,由改制后组成的新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地价标准向市国土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由转让方缴交。企业凭转制批准文件、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转让税费凭据、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符合有关规定,按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国资办批准转制的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和变更登记,但企业保留划拨土地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年,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内有效。5年期满,企业必须到市国土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确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使用土地。

二、2000年1月1日后批准转制的企业(含由两区批准转制的企业),其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规定执行。

(一)由本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原企业资产的,由改制后企业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值减除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由批准该企业改制的资产办监管。

(二)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企业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土地经规划部门同意保持原有状态,不发生扩建、拆建、改建、易地改造及改变用途的,企业可凭改制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粤府[1999]42号又规定的程序直接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问(出让、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申请规划和办理用地报批。

以上请示,请批复。

江门市国土局 

江门市财政局 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0.土地类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篇十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 文 号】 辽国土资发[2001]84号

【颁布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总量请及时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组建境外上市公司,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下列土地资产处置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

l、经省政府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土地资产;

2、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外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土地资产;

3、其他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改制组建境内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资产;

4、以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采取包括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处置的,按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具体处置方案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各企、事 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企业改制形式、行业状况、土地条件等,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l、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5、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用地。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保留划拨方式一般不超过5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1、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2、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3、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的;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出}j=、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l、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三、申请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按规定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需提交下列必备材料:

l、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3、市、县土地行政主部门对土地权属、地价水平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初审意见;

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5、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原件或经鉴证的复印件;

6、该处置土地在城市(镇)的定级图上的位置;

7、土地估价报告估价依据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

8、政府改制批准文件(确定改制的政府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9、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和公司章程;

10、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演变情况介绍;

ll、企业改制涉及的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原有偿使用合同和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二)根据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不同还需提交相应的其他材料:

1、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需提交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文件;

2、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需提交符合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条件的证明;

3、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租赁合同;

4、因资产置换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资产置换的文件和资产置换方案。

四、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刚。土地使用者可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等用地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企业改制批准文件等材料,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2、企业等用地单位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出具初审意见。

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连同用地单位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企业等用地单位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由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县初审意见;

4、企业持企业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核。其中,省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5、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土地处置方式;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等。

五、省国土地资源厅实行土地资产处置审核会审制度

具体工作程序是:

1、企业等用地单位按本意见要求将申请材料交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材料不齐全,窗口不予受理;

2、窗口受理后由土地利用处下达预审通知单,由省国土资源咨询评估中心预审土地估价技术过程并出具预审意见;

3、预审合格后,由土地利用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或修改材料的,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企业;

4、土地利用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请地籍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会审。地籍处负责审核土地使用权权属、土地面积、土地地类;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法律政策依据;财务处负责审核土地出让金、租金和土地收益水平;

5、经相关处会审审查无疑义。由经办人拟定审查意见和批件文稿报厅领导审定后,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等用地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咨询评估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土地估价报告预审意见;土地估价报告预审合格,土地利用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各相关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会审意见;会审未通过,工作时限重新计算。

11.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 篇十一

1.拟定收回方案 县土管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公告)。对于原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6.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县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的土地为国有出让的要依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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