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新政策

2024-09-29

养老新政策(精选12篇)

1.养老新政策 篇一

此前,国务院公布同一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引起了世界人民的存眷。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城镇住民养老保险新划定。

北首都镇住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

参保人群必要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奇迹单元体例打点或不切合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前提的城乡住民,该当介入城镇住民养老保险。

北京划定,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人行政奇迹单元体例打点或不切合介入本市根基养老保险前提的城乡住民,该当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既冲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办理了一部门劳动年数内无牢靠收人的大龄城镇住民(包罗农转居职员)的参保题目。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漏掉人群,真正实现城乡住民全包围。

20北首都镇住民养老保险步伐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和根基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职员,到达退休年数时,切合根基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前提的,凭证根基养老保险的划定计发养老报酬,其在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切合根基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前提的,可将其凭证根基养老保险划定计发的报酬转入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划定计发养老报酬。

[2014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住民养老保险新划定]

2.养老新政策 篇二

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 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 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和失智化趋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 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 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 到明年年底,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 2026年将达到3亿, 2037年将达到4亿, 2050年前后将达到峰值4.87亿, 届时我国总人口中每三个人就有一个老年人, 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缺钱、缺人、缺政策、缺体制的局面难以改变。

更让人担忧的是,我国农村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远高于城市。2010年,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已达到15.6%;到2030年,这个比例将高达33%。根据全国老龄办的测算,2034年农村老龄人口为1.71亿,达到峰值;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峰值出现在2054年。换句话说,农村老龄化比全国提前20年达到峰值。此外,调查显示,农村的空巢家庭已达到45%。

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机构基本由政府包办,服务手段原始,服务质量较低,部分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定位不清,政府发展养老机构的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要解决好养老问题,现有完全靠在财政身上,效率低下的运行体制机制必须改变,需要引入民间资本。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领域。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办养老机构享受的待遇仍然优于民办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难以形成集中效应。

对策

政府将从规划、立法和政策三方面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根据已发布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这需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建设方式上,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运行机制方面,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五是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3.养老新政策 篇三

“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对于职工个人账户比例降低,是否会降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疑问,焦凯平解释,企业职工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减少,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并不单一由账户资金解决,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基础资金、账户资金以及过渡资金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绝对不会影响职工应有的待遇。

说几句

此次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不同年龄人群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目前业内把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分为三种:

一是“老人”,指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已经退休的职工。由于“老人”本来就没有个人账户,他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与新制度无关,因此,此次调整对于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几乎没有影响。

二是“中人”。指改革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还没有退休的职工,他们的养老金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过渡性养老金、补助性养老金。“中人”又分两种,那些改革前参加工作时间较长,改革后不久就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主要来源于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的调整对于这部分“中人”影响也不大。而对于另外那些改革前不久刚参加工作的“中人”而言,他们的情况和“新人”相近。

三是“新人”,指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来核发。“新人”的变化很好理解,原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11%中的3%就是由企业缴费的,现在就把企业给个人账户的那3%放在了统筹账户里。这次调整,对处于财富累积期的中青年人是影响很大。在两个不同年纪的人缴费基数相同的情况下,这3%差额产生的本金损失,以及随之产生的应得收益损失,是离退休的时间越长,潜在的损失越大。也就是年纪越轻越吃亏。

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四

我是四川广安的我们这里每个未满60岁的老人每年交100元的养老金,他子女已经在重庆买了五险一金了,但还要他的每一个子女都要投养老保险。如果不投

哪老人以后就不能领养老金。是这样吗?

其他回答 共3条

子女如果已参加城镇社保体系,五险一金是典型标准的国家城镇职工保险,可以凭证明到农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予以免交。

回答者: 京山观音寺 | 一级 | 2011-2-27 10:46

现在就这么个破规定,家里年满16岁的不交60以上的老人就不能领,这个规定引起很多农民不满,如果不交,老人不领也没关系,但是以前交的就都仍进去了,如果交,交的比领的多好几倍

回答者: 恒展科技 | 五级 | 2011-3-1 13:10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最后,关键的一点,你得建立档案,所以要投保的。

5.养老保险新政策详情 篇五

跟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怎样养老、养老保险政策成为社会注目标核心。城乡养老保险尺度纷歧,导致养老报酬的不公;跨地域活动就业、来回城乡就业,养老保险却跟尾不上,影响劳动者参保缴费的起劲性;根基养老保险与贸易养老保险存在诸多不敷,创新性养老模式亟待呈现。

为了满意社会的需求,更好的实现“老有所养”,当局部分起劲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试探创新型养老模式。为同一城乡住民的养老保险尺度,消除城乡二元制带来的社会不公,国务院抉择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验,成立同一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题目,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为了进步晚年人的养老金,补充根基养老与贸易养老的不敷,保监会试探“以房养老”,出台晚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6.重庆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六

办理要求>需书面申请办理,45个工作日内办完。

办理程序>如果申请办理衔接,需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哪些人可以申请? 达到退休年龄可申请衔接

“我们是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重庆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互转”了。昨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该办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人社部门将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保卡。

多地参保如何办理? 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办手续

据介绍,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办法为此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账户储存额如何转? 互转时都将全额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虽然出来打工,但乡里的地也要种,职工保险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门槛,所以我们一般就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开县前来主城区打工的吴先生说,年初就听说国家出台了两险的转移衔接办法,既然可以转换了,储存额也能转移就放心了。

办法还有一定的引导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该负责人还提醒,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边保险的待遇。

7.黑龙江省机构养老现状及政策建议 篇七

(一)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

1. 机构规模及地理位置。

公办养老院所在位置一般都是自然环境比较好, 但交通不是很顺畅的地方。基本上是楼房, 有电梯和楼梯, “无障碍设施”比较齐全。民办养老院与公办差距较大, 民办养老院之间差距也较大, 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 也有非正规经营的, 一般坐落在公园、广场等大型活动场所附近。

2. 医疗设施。

公办养老院一般都有自己的医务所, 可以进行简单的静脉注射、肌肉针, 以及一些简单的包扎护理, 但设备较为简单。经营时间较长的养老院一般都和附近医院建立长期的上门服务的合作关系。民办养老机构附近多数会有卫生所等医疗场所, 但一些在建和刚建立不久的养老机构, 距离医院的路程比较远。

3. 老人房间设施。

房间设施基本包括床、衣柜、桌椅、卫生间。公办养老机构每个房间均配有电视, 而民办的养老机构一般是多人共用一台液晶彩电。公办养老院条件特别好的房间配有冰箱、小型空调、独立的卫浴, 民办则较为简单。

4. 休闲娱乐设施。

大部分公办养老院设有活动室, 老人可以进行打麻将、下象棋等活动。少数公办养老院设有图书阅览室。民办养老机构中的娱乐设施相对不太健全。

(二) 管理服务概况

1. 入住管理服务。

每位老人入住前, 都需去医院进行全面体检, 有精神病和传染病史的老人不能入住养老院。养老机构会将老人体检报告存档, 针对不同老人慢性病情况施以特殊照顾。同时, 养老机构会与老人的亲属签订入院合同, 尤其针对意外伤害进行详细的权责划分。

2. 收费服务。

收费标准根据所在地方的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确定, 所以收费标准会有地域上的差异。公办养老院收费标准会比民办的稍高, 农村经营的会比城市更低。

3. 伙食服务。

公办养老院的伙食因收费方式不同而有区别, 一般有浮动和固定两种收费方式, 浮动收费方式采用点餐制, 固定收费方式采用营养套餐制。有些养老院各楼层内设一间餐厅, 老人集中就餐。部分地区养老院还设有回民专区, 满足个别老人要求。民办养老院自主性比较强, 饭菜也是每天不同, 以周为单位进行循环。

4. 生活服务。

目前养老院服务人员与老人成1:20的配比是较为普遍的, 服务人员每天打扫老人房间, 每周对老人的衣服和床单被单进行一次清洗。较正规的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人员会记录下每位老人吃药的时间、药品摆放的位置, 到点即电话提醒每位老人按时吃药。

5. 心理服务。

管理人员需处理老年人的日常纷争、同屋老人的居住矛盾、娱乐矛盾等事项。因为缺少懂得心理学的专业人员, 所以涉及到老年人的心理问题, 管理人员只能靠工作经验进行心理疏导。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养老院, 外出学习的机会都很少, 管理人员渴望交流学习以便提高自己的工作技巧。

(三) 民政关怀度

在黑龙江省, 目前只有哈尔滨市养老院有床位补贴, 其他地、市均没有。在新年的时候, 也只有哈尔滨、牡丹江、大庆及齐齐哈尔的个别养老院会有民政部门送去慰问品, 其他地、市养老院基本没有。

二、黑龙江省机构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 养老机构方面的问题

1. 机构养老模式与老年人养老意愿不对称

目前住进养老院养老的多是没有子女或者亲属的孤寡老年人, 有子女或亲属的老年人住进养老院者数量较少, 许多老年人对机构养老表现出的排斥或者不适应, 希望家庭能够赡养老人, 机构化与程序化的养老方式与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不符。

2. 养老机构安全教育与老年人生活习惯差异化

以吸烟为例, 大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身体健康着想, 劝诫老年人不要吸烟。但是许多老人很难改掉这一习惯, 就在房间里偷着吸烟。这样一禁一偷, 双方没有意识到安全隐患, 使得恶性事故屡次出现。由此可以看出, 目前养老机构内部制度尚不完善, 尤其是制度设计上应从老年人的思维角度入手, 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 以维持养老机构的正常秩序。

3. 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质量差

有些养老机构是老板与服务人员于一身, 一般是夫妻2人或是自家亲戚, 最多不超过3人, 却要服务于大约30左右位老人, 服务质量较差。

(二) 政府制度与政策方面问题

1. 缺乏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随着养老需求的不断上升, 很多养老院在发展过程中都在不断扩大规模。但由于资金筹集的艰难性, 还有自身养老市场的微利性, 缺少了资金筹集来源的渠道。由于缺乏对资金的统筹规划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与政府之间缺乏合作, 政府只考虑到将有限的资金供给公共养老机构而缺乏对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有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 税费减免政策不明晰

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及水、电、气、暖等鼓励性的优惠政策长期以来难以得到落实, 导致民办养老院负担较重。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目前还没有针对福利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体系, 而其他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弱者的意思。导致在法律纠纷中几乎均以“保护弱者”为先决条件而倾向于老人一方, 如此, 很多福利机构对持续经营福利事业颇有忧虑。国家相关部门应在解决老年人养老纠纷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保障老年人以及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使法律裁决有法可依, 有据可循。

(三) 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低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还较低, 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还没形成, 导致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

三、对黑龙江省机构养老的政策建议

(一)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中, 资金支持是确保各项养老服务有序开展的关键。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 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慈善机构对老年人事业的支持”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重要途径。首先, 应增加养老服务体系的公共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运营补贴等, 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扶持功能。其次, 大力支持民间组织、企业从事社会福利工作。政府应采取鼓励性政策和激励机制, 吸引更多的民间组织、企业等为养老服务体系进行投入, 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最后,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敬老美德, 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创新劝募和捐赠等方式, 鼓励一切有条件的个人和群体发扬服务和仁爱精神, 积极投入。

(二) 规范养老院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养老院进行规范化管理, 包括养老院的规模、硬件和软件设施、入住老人的资格、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切实做到老人有地方养老, 能够得到基本的养老护理与照料;切实规范养老院的临终护理, 使进入生命末期的老人在人生的最后时光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另外, 许多老人患有各种慢性病, 需要长期服药和护理治疗, 因此, 养老院需要配备护士, 协助老人定时服药和治疗, 并在老人出现病情变化时能得到初步处理。

(三) 加强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政府应设立培训机构并组织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职业标准, 培训合格的各级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要求, 合理配备和使用各级养老护理员。同时努力提高各级养老护理员的地位和待遇, 吸引更多的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各地每年有大量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没能从事护理方面的工作, 国家可以制定相应政策, 鼓励这些专业人员从事养老护理服务, 避免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 确保老人得到高质量的专业护理服务。

摘要: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双鸭山市等六个市23家养老机构进行采访调查的资料为主, 对黑龙江省机构养老模式进行调查研究, 就黑龙江省机构养老概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进一步提出了政策建议。

8.大明政策好,官府来养老 篇八

設立孤老院并非明代初创,但是诏令天下郡县切实遵行,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无疑是被天下人欢呼歌颂的德政。在中国儒生心目中,这是《礼记》里已经描摹了上千年的太平盛世:“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国家养老院开张

孤老院刚刚设立之时,各种规矩尚未建立,连拨给多少口粮都没有规定。朱元璋的诏书中说,孤老院中赡养的老人、残疾人可以出去乞讨觅食。

到洪武八年,孤老院改名为养济院,拨给养济院的口粮也有了定规,即每个人每月三斗米、三十斤柴,冬夏两季各一匹布。院中收养的未成年人,所得柴米布匹是老人的三分之二。

为了保证这个政策的贯彻执行,明朝政府将保障条款写入了《大明律》:“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于是,各地的养济院相继建立起来,至永乐年间,每州县皆有一所,有的富庶州县有两所。各地养济院规模不同,大的如嘉兴县,养济院有房200多间,小的只有五六间房,有的甚至是草房。房间的修葺由地方政府承担,每年九月要整修一次。

洪武十九年(1386),朱元璋又下诏,命令地方官对年80岁、90岁而在乡邻中有声望美誉的的老人经常慰问,倘若80岁以上的老人贫穷没有产业,每个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90岁以上者,每年赐帛一匹、絮一斤。

养老敬老的传统追溯上古

在当时的读书人看来,明王朝的养老举措,符合先贤的教诲,值得歌颂。而国家担负老人赡养的制度,则可以追溯得更加久远。

《礼记·王制》中记载:“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国老是指大夫以上有德望的长者,庶老指普通年长者及烈士父祖,他们被安置在上下两级学校中,一面养老,一面担负教育子弟的职责。

当时,对老人的尊敬还以礼乐之制被规定下来。《礼记》中还记载,逢重要节日,要宴请有德行声望的老人,天子在宴席上袒露上身,为他们分割肉食,奉献酒浆,还要穿礼服,持矛、盾起舞而娱乐老者,以这种盛大的礼节教育诸侯要敬奉老人。

类似的供养制度延续了数百年,到西汉初年,汉高祖继承传统,诏令天下80岁以上的老人受供养,而50岁以上的老者免除徭役,每年受赐酒肉。

在汉代,国家礼制中规定,在仲秋之月,地方官要对年满70岁的老人授之以王杖,哺之糜粥。80岁、90岁的老人获得的赏赐更多,王杖长尺余,顶端装饰有斑鸠。当时人认为斑鸠吃食不噎,所以以此表达希望老人吃饭不噎喉咙的祝福。

同时,这种王杖还是地位上的表彰。持有王杖的老人“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也就是说,老人的地位相当于俸禄六百石的官员,进入官府不必下拜,可以平起平坐。

到南朝时,有了官府设立的养老机构。梁武帝下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在京城设立“孤独园”,以使孤儿幼子有所庇护,白发老人不至于极寒,得享天年。

北宋初期,延续前朝的惯例,在年节之时对80岁以上老人赐予财帛,中期以后则开始赈济60岁以上的贫病老人。而在汴京,官府设立了福田院,用来收养老病之人。最初,东西两所福田院只有24名被收养者,到嘉祐八年(1063),增设南北福田院,收养老弱病残一千二百多人。地方上,则设广惠仓,用来救济老人和贫病之人。

难逃侵吞和废弛

明代的国家养老制度,在历代优待老人的举措上更进了一步。自太祖朱元璋大力推行之后,明朝历代皇帝都不敢公然废止。

永乐十九年(1421)春,明成祖朱棣曾诏令:“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之后的宣德、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正统乃至嘉靖年间,都有类似的诏令。

有声望美誉的老人要经常慰问,倘若80岁以上的老人贫穷没有产业,每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90岁以上者,每年赐帛一匹、絮一斤。

而对于各地的养济院,国家也强调地方官吏的维护之职。倘若民间有应当收养的老人未得到应有的优待照料,管理者就要承担失职之责。漏报一人者,甲长要受重责,并罚他收养老人;漏报二人以上者,负责管理收养机构的吏要被追究;漏报五人以上者,地方官虽然贤明,在考核时也会直接被定位下等。

但是一切制度的执行,倘无有效的监察,都难免逐渐松懈。明代的国家养老政策和机构,也难免遭受侵吞和废弛的命运。

成化十六年(1480),户部就有上疏,说大兴、宛平两县的养济院,赡养孤老七千四百九十多人,为此国库每年要拨给粮食二万六千九百石之多,但“近有司疏于稽察”,掌管此事的官吏大肆侵吞牟利,使老人不得赡养。

9.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精) 篇九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哪些?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阅读: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

(一近年来我市出台的补缴费政策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

4、关于个人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0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二 出台补缴费新政策的目的

1、适应城乡一体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形势的发展,促进参保扩面。

2、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三 新补缴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和身份限制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3、允许在本市长期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

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

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4、解决了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5、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中断工龄人员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7、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保问题

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8、明确了个人补缴费的缴费下限标准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9、明确单位补缴保值费和滞纳金的收取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0、明确了个人申请参保并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程序

在本市建立有个人档案的人员,经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在本市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备注: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也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单位补缴1998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补缴间断缴费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补缴费需审定工龄的要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办理。

11、明确了后延缴费及趸交保险费的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12、简化了跨省市整建制转移保险关系程序

对于用人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

13、简化了补缴费的程序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对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对不具有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4、新参保人员取消养老保险手册

10.农夫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夫工养老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未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介入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治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元,参保单元治理挂号手续,初次参保时应填写《介入养老保障(险)单元挂号表》。2、切合参保前提的职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打点处事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认真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贰言的职员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参保职员根基环境挂号表》(以下简称”《挂号表》”);参保职员若为现已武士或退伍武士,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夫根基养老保险服役士兵当局补贴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打点处事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农村有户籍的晚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验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不消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切合参保前提的后世该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数不敷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应承补缴,累计缴费不高出15年;距领取年数高出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域,凡已介入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调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本养老金;对已介入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小我私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小我私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尺度继承缴费,待切合划定前提时享受响应报酬。

11.养老金入市政策待明晰 篇十一

按照现行的政府架构,与养老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该是人社部、财政部,还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几家。国务院下面的这几家大单位,应该互不隶属,更不可能成为领导、或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应该是一个正省部级单位。按照其章程规定,该基金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其正、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这就显示,该理事会的设立和其高官的任免,肯定无关人社部、财政部或其他部级机关的事;其投资运作,也应该不关这些部门的事。

社保基金是干什么的?按其章程的规定是,“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当然还有一些与养老金“投资或入市”无关的其他章程规定。按照笔者对其功能作用的最简单理解,就是专门打理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业务。

按照其章程规定:1、“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2、“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对第1条的解读,应该毫无歧义:归全国社保管理的资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由该理事会自主独立运作,包括进入债市或存银行等。

只是尚不清楚其第2条,“拨出资金”是给谁?是给人社部、还是进入股市?或是去港股市场及海外市场、或其他用途等?但人社部的最新表态是,养老金投资运营的举措“一定要经过人社部的审核同意。目前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显然是直接针对“养老金入市A股”的传闻。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长和证监会高官,近两个多月以来应该没有明确、或直接讲过养老金“已经入市”之类的话,至多只是高调建议和吁请等。言之凿凿的指称南方某省千亿元“地方养老金已经入市”的,是中国证券报在1月17日头版头条文章。但有媒体报道指,人社部对此的回应是,“不知情”。如果还承认人社部是国务院下属管理养老金的最高及权威部门的话,那么中证报所谓养老金即将入市的“说法”,不知其来自于何方?

养老金是否进入股市?作为一个话题,正在持续发酵。支持与反对者的态度似乎都相当鲜明及对垒。但相关政策有待明晰。

中国证券报在1月17日头版头条文章,言之凿凿的指称,南方某省1000亿元养老金将要在今年一季度进入A股。对这条消息的来源,该报仅是指“日前获悉”,其他皆语焉不详;该报其后又在1月30日头版发表文章称,要“坚定推动养老金入市”。

龙年之前的1月20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有一场记者招待会,对“养老金入市”的问题,首次有主管部门的官方说法。因为其后几家媒体对该次新闻发言人的内容各有报道与解读,于是就有“养老金暂不入市”和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对南方某省千亿养老金将入市“不知情”等多种说法。

至本周三,南方都市报记者在采访广东人社厅后获悉:南方某省千亿元养老金入市,是“多方猜测”的结果;按现行规定,地方养老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等。这是继国务院人社部之后,第二家政府部门的官方说法。究竟是谁在其中胡乱猜测、误导公众以及误读?

笔者对此的解读是:

人社部、全国社保和财政部、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如证监会等),在养老金“入市”问题上,应该尚未取得一致意见。而这时,有关的主管部门却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尤其在官方迟迟不愿意证实、或澄清之下,当然可以恣意发挥。笔者在之前曾经讲过,“在养老金管理问题上拥有绝对话事权的,还有财政部和国务院”。

12.养老新政策 篇十二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和特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2年编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的概念做出了如下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把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粗略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推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和部门里就业的高精尖人才, 他们工作一般都很自由, 而且收入很高, 如网络作家、自由演艺人员、职业经理、律师等;另一类是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是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 他们本身的学历、技能、素质等都相对较低, 只能从事一些岗位不稳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岗位, 如个体户、保洁、建筑、装修、家政、饮食等。

从上述对灵活就业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灵活就业的主要特征有:1、工作时间上不固定。灵活就业没有正规就业在工作时间上的严格规定, 完全依据所从事职业的特点而定, 时间长短没有规律可循, 比如建筑业的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完工时间的要求和天气的状况而定, 搬运工的工作时间依据所要搬运的对象的多少和空间位置等。2、收入报酬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时间的不固定性, 所从事的工作的业务量的不确定性, 所以收入报酬很不稳定, 忽高忽低, 特别是一些临时, 工季节工。但总体来看, 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 体力劳动者的收入一般徘徊在最低工资水平线左右。3、工作关系不稳定, 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本身很少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 用工单位很少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 导致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不为寻找工作而长期奔波。4、职业不稳定。提供给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大多对从员的技术、知识要求不高, 转业成本也几乎为零, 再加上工作量的不稳定性, 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经为了生活都曾经从事过很多职业。

二、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现状与存在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低

由于灵活就业的不稳定性,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精确的统计, 有的学者根据各省市的统计年鉴来估算出我国灵活就业人数, 基本上确定在8000万到1.3亿之间, 占我国总就业人口的1/6左右。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 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4%, 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人社会保险范围。据北京劳动保障网的资料, 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虽然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有制企业职工, 但平均36人中仅有1人参加社会保险,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中90%以上是农民工。

2、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缺少认识

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大都很低, 再加上对养老保险的报道没有什么利益可言, 很多媒体只是迫于政府的压力才偶尔宣传一下, 导致灵活就业对养老保险缺少基本上的了解。根据媒体行业对于灵活就业者的调查, 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的占9%, 60%人只知道有养老、医疗保险, 但具体内容不清楚。绝大数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政策不清楚。

3、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过高

为了给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 主要内容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可在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率为18%, 低于正规单位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的11%划入个人账户, 7%纳入统筹基金, 基金管理和养老金计发与正规单位职工相同。这些地方性政策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考虑了灵活就业的实际情况, 做出了部分调整, 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效果并不明显, 主要是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普遍偏低, 即使修改后的缴费基数下降了不少, 但大部人还是很难承担。

4、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配套的法律缺失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一个新生的制度, 与之配套的法律基本上没有, 即使有了一些规定和办法, 由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 在实施上往往大打折扣。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更是一个新兴的问题, 为了解决当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 各地方政府只是量力而出, 试探性地制定了自己的办法, 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可能造成朝令夕改, 严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和对未来的期待。

三、改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与建议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国内的研究结论认为, 我国应重视和发展灵活就业, 消除劳动者选择灵活的后顾之忧, 尽快设计出一套符合灵活就业方式特点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正如上面分析,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除了与收入低有关外, 其实和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也有相当关系, 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考虑到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 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媒体的媒介作用, 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宣传有关养老保险的知识和政策, 最好用真实的生活案例去感染他们, 这项工作不能急功近利, 应该有人长期负责。另一方面, 针对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文化水平低, 接触媒体报道的机会少的事实, 应该定期抽调专业人员, 印制宣传材料, 依社区为依托, 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听专题宣传讲座。

2、加快我国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和推行

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上有了一定的突破, 在实施过程中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也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当务之急, 就是把这些经验和教训汇总起来, 通盘考虑我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 在保障范围、筹资模式、给付水平等方面制定合理的标准, 既考虑全国的统一性, 又考虑部分地区的灵活性。这些政策和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 要为落后地区保留一个缓冲期。具体到每一项的建议: (1) 在保障范围上, 应该取消户籍制度方面的严格规定, 特别是我国用工备案制度已经从今年开始施行以后, 我们可以一定程度上把握灵活就业的工作情况, 在确定参保资格方面只考虑其工作时间长短问题, 一旦达到一定的时间就可接纳其入保。 (2) 在筹资模式方面, 缴费基数可以将平均工资的60%的下限再往下调一些, 以达到大多数灵活就业都能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基数, 缴得起保险费。缴费期限现行的有月、季度、年三种选项, 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不稳定性再加上突发事件的发生, 有些很难当年按时缴纳保险费, 所以建议缴费期限可扩大到两年, 尽量避免出现非参保人本人意愿所导致的“断保”。 (3) 在给付水平上, 参照城镇职工的给付办法这一做法不妥, 一方面是没有体现社会保障公平性这一原则, 个人的缴费与支取水平不能保持一定范围内的均衡的话, 会影响一部分人的缴费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将加大财政的支付困难。具体的做法按缴费水平分档, 每一档都有各不相同的支付公式。

3、统一业务口径与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 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 使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准确掌握他们的就业和收入信息以及参保缴费记录, 所以异地接续工作很难操作。为了便于他们的流动, 我们是否应该从银联卡的流通上得到启示, 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记录卡, 以及填报标准, 而且像身份证一样全国通用, 这样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哪个地方, 哪个行业就业都可凭借出示此卡继续缴费, 这样即简化了转账手续, 免去了灵活就业的转账烦恼, 也减轻了经办机构的工作量。随着金保工程在全国的覆盖, 全国信息平台的无限沟通建成, 养老保险记录卡的使命也将宣告结束。

参考文献

[1]、柳清瑞.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及策略[J].党政干部学刊, 2005, (6)

[2]、王积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讨论[J].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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