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工作

2024-10-04

土地征收工作(精选8篇)

1.土地征收工作 篇一

2005年2月,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中心为我们开辟设立了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窗口。一年来,在财政局党组和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争创“红旗窗口”为目标,以狠抓收入为己任,按照“依法征管,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将窗口建设成为一个集中纳税的窗口、服

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2005年来工作总结

(一)集中纳税的窗口。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缴税款161万元。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服务的窗口。进驻中心后,我们及时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服务的对象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他们对政策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有时对纳税免不了会埋怨几句,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为此,我们总是以饱满的热情,热心接待每一位纳税人。采取“换位思考”提醒自己,工作中兢兢业业,待人“以心换心”,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的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一流、服务一流。

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我们努力争取财政局党组支持,将涉及“两税”征管减免工作纳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麻烦。办理过程中,我们亲自代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格,收集相关减免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办证。

(三)依法行政的窗口。依法行政是最好的税收服务,工作中做到严把政策关,严把减免审核关,照章办事,取信与民。对该收的税款,一分不漏。有一名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转交到我们窗口,而且也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向我们提供了所征土地为非耕地的信息,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认为耕地,通过向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终于使这名纳税人认识并补缴了应纳耕地占用税款31万余元。对不该收的,我们也一分不要。11月份,一名纳税人前来咨询政策,我们认真查看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基层征收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多下达了近20万元的税款缴纳通知,于是窗口及时与征收人员联系,并亲自陪同纳税人前去核定税款事宜,为纳税人避免了损失,使纳税人深受感动,提前缴纳了应纳税款。

(四)政策宣传的窗口。税收工作好不好,舆论宣传是先导。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农税征收人员,时刻牢记税收宣传是自己的责任。利用中心办事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对前来办理纳税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的,我们不厌其烦的进行直接的耐心讲解宣传;对路过窗口的,我们发放一张介绍“两税”知识的明白纸。目前,纳税人的“两税”知识明显增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税收征管环境。

二、2006年工作思路

2006年,财政局窗口将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创先锋岗”,“满意在窗口、服务创一流”的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这条主线,真正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窗口功能

全面总结窗口运行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在中心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窗口的配合,严格按照先税后证,不完税不发证的程序,严把减免关,严格依法治税,文明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税收税源控制机制。

(二)配备高素质窗口队伍

根据中心

2.土地征收工作 篇二

关键词: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对策

0 引言

由于受补偿标准的不同、房屋所有人利益需求的不同以及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影响, 当前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遇到了一些土地问题和社会问题。本文的研究, 有助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 当前土地房屋征收的主要特点

1.1 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积越来越多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 需要更多的建设用地。以厦门市为例, 2014年全市的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面积为19263.43亩, 比2013年的7063.97亩增长了242%, 涉及房屋拆迁1304378平方米, 大大超过2013年的543490平方米。由此可见厦门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积在不断扩大。

1.2 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土地权

宪法赋予国家土地征收的权利。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无法直接使用土地, 所以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 各级土地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土地权。

1.3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趋于统一

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统一了我国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细化补偿标准制度, 为房屋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厦门市出台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1]75号) 进一步明确了厦门市土地征收的主体、程序、补偿。

2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 被征收人将征收安置工作与原单位、村组遗留问题挂钩

例如因以前与村、小组有利益纠纷, 把征收工作组当成村、组的上级, 要求“主持公道”, 在征收时将这些纠纷一并给予解决;一些企业下岗职工则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 甚至改制前企业没有解决的诉求向工作组反映, 并要求工作组承诺解决。很多问题既不符合相关政策, 也超出了征收工作组的职权范围。

2.2 工作人员不能够有效执行相关政策

部分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案一知半解消级拖延, 心理期望值过高, 影响整体征收工作进度。有的人错误和片面理解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法规, 对征收方案断章取义, 误导群众。部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要求过高, 或存有“拖得越久, 补偿越高”、“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侥幸心理。

2.3 触动利益, 容易引起抵触

被征收人由于既得利益丧失、征收后生存的不安全感等因素对征收工作产生心理抵触惯性。被征收人所在位置往往地理条件优越, 生活较为便利, 有的甚至是家庭谋生的重要依托。不论是上学、就医还是出行都非常方便, 住房如果出租, 租金也较高, 这些都是被征收人原来住房和土地的优势, 现在将他们重新安置, 要做好他们的动员工作有较大难度。极少数人鼓动被征收人抵制征收, 制造不稳定事件。

2.4 被征收人对协议签定身份、自搭建筑认定、补偿费用等存有疑虑

很多被征收人对整体征收工作持肯定态度, 但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具体协议却存在异议。比如, 一些被征收人认为自家的自搭建筑虽然没有到城建部门报批, 但在当时都经过原单位或村、组书面或口头同意, 或当时根本就没有出台规范的审批制度, 这些建筑不应该算违章建筑;有的人对征收后的安置补偿和过渡费是否合理、是否能按时到位、采取何种形式发放、安置房选址是否偏远及选房规则是否透明等放心不下。因为每家每户都有不同的情形, 仅靠一份征收实施方案有时难以概括全部, 一些特殊情况, 由于特定历史原因, 还存在一定合理性, 但征收方案却不能因为个案而网开一面, 造成部分规定和情、理的不相统一。

3 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被征收人中党员和基层干部的作用

被征收人中的党员和基层干部, 首先是被征收对象, 同时也是原改制企业和村、组、居委会的骨干, 有较强的理论知识, 比一般人更懂政策法规, 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征收工作首先要取得他们的支持, 对征收方案, 要多听取他们的意见, 首先要获得他们的认同。另外, 也可让他们成立征收监督工作小组, 由他们代表被征收人对征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对征收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签字协议时的一些争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党员和基层干部在普通群众中的影响力很大, 如果他们不和征收工作组配合, 将会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将他们组织起来, 争取他们的支持, 这些人会觉得受到尊重, 认为还能“发挥余热”, 激发自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他们去协助做群众的工作, 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应加强前期准备和应急建设工作

要在征收工作的前期准备上下苦功夫。以征收工作组进驻前的培训为例, 很多征收指挥中心只是组织工作组对征收方案进行学习和解释。笔者认为, 要加强一线工作组同志的系统培训, 不仅要学习市里有关征收工作的文件和征收方案, 还要学习中央和省政府的征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本市乃全国各地征收工作的经验或概况, 甚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低保补助等社会保障知识, 居委会、村委会选举法和组织法等都应该组织学习, 还要告知被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 如村委会近几年的选举情况、征地情况, 企业的改制时间, 改制具体政策是什么等等, 这些都应该纳入对征收工作组培训的内容。可尝试在被征收对象中建立信息员队伍, 帮助宣传政策, 反馈群众意见, 对少数人组织聚会、教唆闹事等不良苗头及时通报。要建立征收进程评估机制, 指挥调度中心对征收进程的评估、可能突发事件的预计要做细、做实, 发现新问题, 马上研究解决。

3.3 完善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统筹发展等配套措施

被征收人如果对未来的生活没有后顾之忧, 也会自觉地支持政府的征收工作。所以, 完善医保、养老保、失业保等社会保障政策, 加强对被征收人的就业培训, 介绍他们到工业园区工作, 在安置点培育就业岗位等配套措施是征收能够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3.4 认真贯彻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条例》

目前有个别从事征收工作的同志片面地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条例》的出台是给征收工作上了“紧箍咒”, 使程序变得繁杂, 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 与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 新条例更加遵循了征收工作的客观规律。从事征收工作的部门应该认真研读好新条例, 挖掘新条例的内容实质, 转变观念, 克服畏惧心理, 以积极态度学好用好用活新条例, 促进征收工作上新台阶。

3.5 征收政策应尽可能关注民生

如果安置补偿金过少, 表面上是减少了开支, 但是由于长期僵持, 可能会造成资金更大的浪费, 比如过渡期延长造成的过渡费增加, 征收工作组的运行经费, 处理突发事件耗费的警力和其它行政资源、以及一些不必要的补偿等。另外, 如果政策过紧, 很可能在后期出现部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以隐形方式突破政策规定的情况, 形成事实上的超支, 而且还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 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宁松勿紧, 这样做很有可能就是最大的节约, 而且最重要的是, 可以赢得民心, 以及上级部门和媒体的好评。

参考文献

[1]郭学磊.农村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上旬刊) , 2010 (12) .

[2]林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J].海峡科学, 2013 (07) .

[3]杨瑞荣.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 2013 (01) .

3.土地征收工作 篇三

关键词: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工作建议

一、经验总结

(一)要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为了防止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坚持三级审核制度,即:房屋现状锁定由所在居委会干部、有关部门、项目点业务人员和负责人集体会审后报征收中心审核按程序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和结算依据;资金支付由居委会、项目点业务人员和负责人、征收中心共5人以上审签后通过银行直转到被征收人帐户。

(二)实行单位、部门挂包制。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涉及人数多,户数广,面积大的,一般组建攻坚团队,发挥大兵团作战的方针,同时把任务按照被征收人的情况、分解到相关的部门,进行任务分解,缓解压力,逐层消化矛盾。

(三)旧城改造推行“模拟征收”。按照两个“三分之二”原则,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达到两个“三分之二”,即房屋所有权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四)推行货币化安置。大胆探索货币化安置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情况,对被搬迁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县城规划区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楼盘中现有房源选择购房安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要素配套不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我市至还没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各县、区补偿都是参照其市场行为制定补偿标准,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性,加之集体土地上征收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失去连贯性,政策的不统一,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拆东补西”,由此给被征收人提供了“欲望空间”和“政策空子”,工作乏力。

(二)在政策依据上有过于“绝对”的地方。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第十四条,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过去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产权证书登记的与实物不相符的将如何处理?如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用途是住宅,而实际修建的房屋现状是经营性用房。

(三)违法、违规建筑等行为缺乏制约手段和强制措施,实际工作中房屋认定和处置上非常棘手。征收实施单位无权认定该类建筑是否是违法、违规建筑,比如未经规划批准私自搭建的彩钢棚、树脂瓦等其他临时性建筑,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强制措施。我县的一般做法:如有全封闭维护结构,装修且正在居住,视其装修程度按其面积5-8折计算房屋面积;如有半封闭机构,装修且居住视其装修程度按其面积3-5折计算房屋面积;如有半封闭机构,装修未居住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

(四)“城中村”、“住改商”等特殊情形缺乏准确定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征收补偿的项目中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其政策补偿依据不一致,补偿标准不一样。被征收人有的要求按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的要求按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很难统一。我县的一般做法:因地制宜制定,根据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算账,按照“就搞不就低”的原则,哪一种方式对被征收利益更大,我们就采取哪种方式。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住改商”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即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是住宅,而實际在按经营性用房使用。如此类情形也按照条例的进行补偿,显得有失公平。我县的一般做法:根据“住改商”的具体情形如该经营行为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有连续完税凭证且正在经营的,给予其原住宅房屋评估价20%——30%一次性经营补贴;如该经营行为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完税凭证,但正在经营的给予其原住宅房屋评估价10%——20%一次性经营补贴;如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完税凭证且已没有经营的,只按照附属物作装饰装修补偿。

(五)在被征收人心里因素上有不平衡的问题。在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时,如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面积,超出部分以产权调换房屋的期房价进行结算;如原征收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部分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结算;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被征收人不予接受;被征收人欲望绝大多数高于拟定的房屋征收标准。我县的一般做法: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征收面积,超出部分在5——10平米内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在10平米上,再超的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期房价进行结算。

(六)工作经费保障上的问题。《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我县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也未出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建议

(一)对房屋性质和实际使用用途不一致的处理建议: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国土、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核实认定通知书,通知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二)对违法违章及临时性建筑的处理建议: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成立“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小组”对其违法违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

4.土地征收工作 篇四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总结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

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

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

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

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各区县还采取规划市场、商业娱乐街,社区就业等办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总体上讲,成都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规范有序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

决,没有产生新的拖欠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规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认真坚持“五个不准”规定,即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准拆迁,农民安置房点位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不按程序公告的不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准拆迁,项目用地补偿安置资金未能足额拨付给征地单位的不准拆迁。

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不准企业或中介组织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四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征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严把征地补偿安置

款支付关。五是抓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按规划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实利用土地卫片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契机,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反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租代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供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为,坚持按照规划用地,依程序征地。通过规范用地和管地,进一步促进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实施。

三、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广大被征地农民也对修订政策的诉求也相当强烈。

二是住房安置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中心城区各区在执行住房安置政策时,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现行规定标准。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但是由于各区之间的提高幅度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区域的农民相互攀比,给78号令的正常实施带来一定冲击。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为工作主线,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修订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修订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围绕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确定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面积相挂钩。对人均土地面积不足亩,按亩计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积差异造成人均所得补偿费用悬殊太大的矛盾。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给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

2、安置补助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6gt;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发放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3、农民社会保险

新办法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即:

原一类人员,由过去为其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住院医疗保险改为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基本医疗保险。

原二、三类人员,改为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原四类人员,在为其一次性缴纳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3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原五类人员,按每人万元标准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每年按统计,随成都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顺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补偿上,充分考虑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

确权登记并发证的情况,新办法在78号令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5.土地征收工作 篇五

主要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加大,在保发展、保红线,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局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土地征收工作。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2009年以来,我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精神,已调整了三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失地农民来说仍然偏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地使他们失去生产、就业、养老保障等所有依靠,生活成本又不断增加,这种补偿难以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下降;二是土地补偿和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之间的差额较大,农民无法享受到土地开发的收益。据本地粗略概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款仅占土地收益的5%左右,被征地村民意见较大。

(二)政策执行难以到位

1.先征地后报批,造成征收土地时补偿标准与报批时不一致。政府在成片开发建设地区,往往是集中统一进行征地,然后按照建设要求和招商引资的需要逐年报批土地。有的地

块在征地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后再报批,原征地协议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报批材料中征地方案的补偿标准。假如村民一旦要求按照新标准补差,政府又难以按新老补偿标准的差价再进行补偿,很可能由此引发群众上访。

2.批而未用,间接降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根据该规定,对批准文件失效的地块,如需使用,必须重新报批。同时征地补偿标准也应该按照新报批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政府既没有重新报批,也未按新标准补差,部分群众提出异议。

3.先拆迁后安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我市由于项目建设要求时间紧,一些建设项目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地点和安置房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开始房屋拆迁,导致拆迁工作难以开展,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4.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各个项目部呈报的拆迁方案涉及的奖励、过渡费、安

置方法有差别,导致不平衡。

(三)安置方法简单

目前,月湖区主要采取四种安置方式:第一是货币安置,对村小组人均耕地0.3亩以上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第二是留地安置,市政府出台了《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3】16号),对村小组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人均20-40㎡预留“三产用地”;第三是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第四是对房屋拆迁的采取公寓房安置。但现阶段我区征地过程中绝大部分是以货币安置为主,而三产用地现阶段又没有充分发挥它的利用价值;在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因村民意识或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率偏低,不足50%。

(四)附着物补偿难度大

1.附着物清除难度大,尤其是涉及个人的附着物补偿问题,有的村民提出无理的补偿要求,如不满足,就采取不签协议、阻拦施工、闹访缠访,如果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就以死相威胁,向地方党委政府施压。同时还存在部分村民在征地通知已发出后仍抢栽抢种抢建,以此骗取更多补偿。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低、难安置,千秋堂规划建设滞后。

二、建议

(一)改革征地制度,适度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增加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例。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对已征收但仍未报批土

地应该按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因此,政府征地、报批时间尽可能相一致,否则应考虑给于差价补偿。

(三)探索集体与企业合作发展模式,充分盘活和利用三产用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强化安置先行政策,提前规划好宅基地安置和房屋安置设计方案,保障安置房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安置房如期保质交付给拆迁户,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大失地农民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保险覆盖率和普及率。

(四)适度提高附着物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凡属抢种抢栽抢建及提出无理要求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且由镇(办)牵头会同国土、村建等多方联动,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事先落实好千秋堂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坟墓迁移顺利推进。

(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应制定统一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6.土地征收工作 篇六

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拟定市区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辖区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拟实施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下达计划。

项目单位持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二、项目单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所需材料。项目单位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布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拨付工作经费。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工作经费数额,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

五、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处理。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四)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

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三)征收决定备案。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评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场验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

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验收合格情况报市政府。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组织召开。

受委托的部门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三至五人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

第十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事项;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听证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方案制定人员陈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

(四)被征收人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五)方案制定人员、被征收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市、区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和先期研判,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风险评估坚持法制、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法制、信访、环保、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八条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及有可能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条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也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做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存在的风险要制定化解和应急预案,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征收。

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待征收项目具备条件时,在制定严谨、可操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明确应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征收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作出以下规定:

一、预评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开展征收价值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预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并出具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预评估机构在调查、认定的期间应对被征收房屋区域不同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进行测算调整,修正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报告、公摊补助系数、征收成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工作方案。

评估机构需要查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或相关资料的,应出示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允许查阅。

二、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由评估机构依据公摊基准补助系数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

公摊补助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乘以公摊补助系数;在征收范围内无法进行产权调换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区域(位)普通高层住宅楼房平均价格计算公摊补助。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拟参与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并提交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房屋征收估价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估价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然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实施单位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参加投票选举的被征收人数不低于全部被征收人总人数的50%,评估机构所获选票的数量不低于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选票的50%,该评估机构直接当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选择的视为弃权。未选定评估机构或选出的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实行登记及信用管理,未经登记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征收预评估与评估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四、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征收估价人员进行实地勘察时,必须佩戴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颁发的上岗证,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均需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修正。

被征收人有义务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调查、选举、预评估、评估现场勘查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流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房屋征收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房屋征收相关各方参考。

六、相关评估、鉴定费用。房屋征收预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经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及档案资料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书面认定,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档案登记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档案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应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07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9号)、《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执行。

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搬迁补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每平米10元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

组组成人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协调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刘晓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宋国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昌 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 贾明辰 市建设局副局长

左力鸥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生彦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晓普 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李惠林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马福恒 市法制办副主任

平国强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文兴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张家亮 市审计局副局长

韩绍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建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淑琴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常杰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研究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并报市政府审批;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及临时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贾明辰兼任。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主任委员: 赵丽平

副主任委员:冯二喜 闫立钧

秘书长: 常杰

委员: 沈铁胤 李辉 杜建桥 高增棉 唐燕

牛小瑛 邢秀珍 哈晓红 魏宏文 孟宪涛

王宣 齐明亮 张霄云 陈志强 王素洁

王振文 王学峰 郝永志 王一军 贾善魁

顾问单位: 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财政局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对整体估价报告进行审议,建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规定通知

7.土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 篇七

1 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 不同国家对其定义存在差异,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依靠的二元结构立法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归集体所有。所以在明确我国土地征收概念的问题上就需要了解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1.1 国家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制度明确规定, 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有在城市市区的;也有在农村或城市郊区被没收征购的;有国家征用的;有不归于集体的林地、草地或荒地等;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土地;有在国家组织移民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下农民迁移后不再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行使主体都是国家中央政府或有一定权利的地方政府[1]。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和建设用两大类, 其中农用地有耕地, 可以用来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也、渔业等, 包括水田、旱地、鱼塘或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既有民宅基地也有乡村企业或公益事业用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行使主体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乡镇农民集体。我国征收土地的目的有一些是公共需求, 方式一般采取强制式的, 行为会使得一定物权消失。

2 我国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征收利益没有明确

(1) 没有全面的公共利益立法。有关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文件都较为笼统, 没有实际的落实, 加上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作用, 法治化管理模式还没有形成, 有些地方还只是简单的人治现象, 所以就有对土地征收的滥用。

(2) 与现行法律的矛盾。在土地征收立法的时候, 没有把公益性和经营性在建筑用地中划分清晰, 以至于二者混为一体或相互矛盾。

(3) 公共利益的严重泛化。公共利益的出发点就是一切为了社会公众的生存发展, 营利不是主要目的, 但是实际情况显示国家征地大部分用于商业, 过多的关注城市整体规划, 却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前提, 导致农民的很多权益损失[2]。

2.2 土地征收程序不健全

(1) 缺乏土地征收审查机制。对于土地征收有对于对土地征收前的审批也有土地征收后的批准, 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缺陷, 单一由政府决定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在不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没有给被征收者任何的救济制度。

(2) 忽视原土地所有者的买回收回。对原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和所有权收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且土地一旦被征收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没有再得到土地的机会, 不存在土地的收回程序。

(3) 不保护被征收者的权利。没有给予征收当事人一定的平等权利, 被征收者没有适当的表达意见权利, 基本所有权利都掌握在政府手中。

2.3 土地征收补偿不恰当

(1) 没有补偿标准, 补偿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明确就会在农村征地造成农民的不满意状况, 随之很可能引发一些影响社会正常运转的矛盾。另外在补偿范围上也只是关系与被征收者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 对土地的价值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等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3]。

(2) 补偿方式单一化。目前国家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仅局限在货币上, 很难解决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问题, 使得部分农民的发展受到阻碍, 由此也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3) 补偿分配机制混乱。对于土地征收后农村集体与农村个体之间的补偿费用分配情况不合理, 造成农村内部的很多矛盾, 一般给政府或企业等集体组织的补偿远远多于农村个体户。

3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措施

3.1 充实土地征收的公益目的

对于明确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我国可以借鉴很多国外的成功案例, 改进他们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方式, 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上可以首先明确化公共利益, 该公共利益是用于国家国防还是国家军事;是属于基础设施还是公共事业;是不是国家扶持的重点项目等。对于不同的方向设置不同的条款细节。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建设范围的情况也明确的界定, 杜绝界定不清的情况产生。

3.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1) 设置土地征收目的的认定程序。只有在征收目的被认定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后才开始进展后续征收程序, 避免了一定程度的滥用权。在判断土地征收程序合理性的时候给予相关权利人充分的参与权, 使得征收项目公开化, 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拒绝权[4]。

(2) 补充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意义就是保证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不被侵害, 为了避免个人利益被侵害, 有必要及时取得对方的意见, 这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所以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可以纳入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程序中, 保证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及发表意见权, 通过一定程度的听证可以获得更贴近双方权利人的意见或建议, 更高效的征收土地。

(3) 完善补偿程序。现阶段我国在征收土地方面存在补偿款的拖欠问题, 所以在完善程序方面应建立一定的事前补偿程序, 对于具体的发放时间应该明确的确定, 并设置一定的监管银行保证款项的到位。在征地拆迁补偿方面, 征用土地单位如果未在制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费, 土地所有者有权利拒绝上交土地, 不断减少事后补偿款拖欠的行为。

3.3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对补偿范围的确定能保证补偿的公正, 不仅需要包括法律范围内的补偿, 比如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等。还应该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和残余地的损失补偿, 其中土地承包权使得农民享有对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 也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一旦这种权利丧失, 随之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也会受影响, 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中我们应该把其列入。另一种由于征收土地容易忽视的征收土地之外的残余地, 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水等方面的污染, 容易降低其生产力, 影响土地的利用率, 有必要对这些残余地权利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除此以外还可以考虑农民失去土地的择业成本等存在风险的问题, 给予合理的补偿资金, 降低农民的不满程度, 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补偿标准也可以适当的提高, 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是公益性目的还是非公益性目的, 确定不同的标准。也可以不分类确定, 参照市场价格, 加上适当的借鉴国外的补偿标准, 只要保证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水平不会明显的下降。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 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的评估, 使得利益双方都能接受。

4 结束语

在国家的发展下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 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 相关部门人员针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取得了有限的成绩, 未来我国还是要不断落实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保障农民的权利, 坚持公共利益的征收目的, 不断全面化土地征收程序, 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总之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情况下保障好农民的生活水平, 不断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韩泽兵.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 2012.

[2]陈学华.土地征收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 2007.

[3]刘敬伟.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8.略论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特征 篇八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

行政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侵权责任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根据行政侵权行为的内容可分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责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责任、程序违法责任、超越滥用职权的责任。在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引起争议,并侵害被征土地的原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此时作为侵权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是行政侵权责任,属于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无效、撤销、补正和赔偿等多种形式。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是基于补偿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的职务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行使职权”,而《民法通则》仅规定以“执行职务”为要件,而不关注该执行职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合法行使职权”;其二,《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介于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边缘性法律,它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司法职权等公法性权力,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当国家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为时,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征收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在我国审批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行使,补偿执行则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国家应该为其致害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即根据国家责任原则,对于一切行政侵权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还是公务员个人的行为,都一律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二行政追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在超出“公共利益”范畴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中,各级人民政府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可以在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的基础之上,决定追偿的金额并执行追偿决定。而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中,根据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理论,从责任主体上看,也可以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外责任,即由谁来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一:组织与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的义务主体。其二义务主体只能是组织,组织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笔者认为,根据法人侵权理论或者雇主责任理论,一般情况下,在发生职务侵权行为后,应当由组织承担行为的后果。此外,按照我国有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公司法上为平衡权力扩张而对董事职务行为的特殊规定以外,绝大多数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都应向组织请求承担职务侵权行为责任。且无论是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统一便利的角度考虑,都应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来承担外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在职务侵权行为中,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组织承担,行为人不须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会产生职务侵权行为之对内责任,但是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可以追偿。

三、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土地征收侵权的过程中,农民集体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享有请求权,农民个人基于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享有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此观点目前没有法律的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清晰地显示,现行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法律只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除此之外,因为土地被征收,相邻土地不能按照原目的使用,给相邻权人造成了损害。按照公平原则,理应将这些人也纳入请求权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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