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通关业务介绍

2024-06-19

海关监管通关业务介绍(精选3篇)

1.海关监管通关业务介绍 篇一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有关通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0〕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货物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对境内区外进入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自2010年7月1日起,对从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货物,海关不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署政法答〔2003〕第29号)停止执行。

二、总署科技部门已经调整了H2000系统的相关设置,对上述货物,取消了提示验核《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审证要求,并随H2000 1.0.91版本更新上线。

三、各海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2.中国海关通关须知 篇二

旅客您好!中国海关谨向您致意!

为便于您通关,现将中国海关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收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史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

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己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村、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成药,中成药不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极: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

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4.5.6.7.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携带文物者;携带货物、货样者;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海关在旅客通过申报台后开始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将不再接受旅客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三 海关对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监管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另予以处罚。依据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海关对文物的监管

3.创新区域通关改革与海关查验 篇三

内容摘要: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推进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如何突破现有海关管理体制对区域通关改革的制约、以发展的观点促进海关管理体制创新更是推进区域通关改革进程中需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区域通关改革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入手,分析了制约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提出了推进改革深入开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关 区域通关 创新 查验

所谓区域通关,就是在区域范围内,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管理资源,倡导企业守法便利,简化海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整体效能。

而区域通关改革是海关顺应区域经济发展趋势、推进现代海关制度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它的推行打破了目前行政区划和海关关区设置所造成的限制,简化了海关手续,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确保了进出境物流的快速自由流动,是海关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有力举措,试行以来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推进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重点,如何突破现有海关管理体制对区域通关改革的制约、以发展的观点促进海关管理体制创新更是推进区域通关改革进程中需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区域通关改革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入手,分析了制约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提出了推进改革深入开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区域通关改革的起因及对现行海关工作的影响

多哈回合谈判的破裂,延缓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从而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范围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大大加快。在欧盟、北美、东盟等区域经济圈不断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在相关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区域经济迅速崛起,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经济圈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在不断超越行政区划-1-的限制而日益走向一体化,区域内部联系越来越紧密,合作领域也越来越广阔,与此同时,社会和企业对区域内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保障、促进便利贸易、加快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际物流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近年来海关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等与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不协调,海关总署在《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适应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整合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区域海关管理模式”,并于2005年率先启动了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对区域通关改革和海关管理一体化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2005年10月,区域通关改革首先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试行,2006年7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进入推广阶段,从改革的内容上看是推行“3+1”模式的业务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对通关监管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再造,然而,实际上这种模式的推出是对多年来形成的海关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对海关现有的管理理念、运作体制和业务管理模式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了综合监管理念,实现了海关隐性顺势监管。一方面通过创新管理手段,前推后移监管时空,加快构建通关监管新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实现区域内口岸海关与内陆海关的联动,在货物的通关过程中,逐步实现海关的隐性顺势监管。

二是淡化了关区的界限,密切了区域内海关的合作。以往海关的通关监管工作都是以关区为单位相对独立运作的,各关区出台的通关改革措施都是为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服务的,有较强的排他性。区域通关改革加强了区域内各海关的合作,海关工作的视角更加开阔,各项业务改革的开展和便捷措施的出台都是从促进大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区域海关的合作,淡化了关区的界限。

三是整合了海关管理的优势,有助于实现海关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区域通关改革通过对区域内各海关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整合,重新融入到新的通关监管模式中,形成通关监管新格局,通过各自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从而实现海关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四是业务模式改革调整了区域内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的业务格局。一方面转关货物应转尽转将增加区域内转关的货运量,内陆海关的工作量将有大幅度增

长;另一方面“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将促使单证作业量、税收量的由口岸向属地海关出现较大分流,而实货监管在口岸海关,加大了口岸海关查验放行的风险,口岸海关的实货监管压力加大。

二、影响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分析

(一)关区管理体制制约了区域通关改革的深入发展

我国海关实行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管理体制,全国目前有41个直属海关,300多个隶属海关,“一省多关”“一市多关”的现象比较普遍,密集型的海关设关布局加大了海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信息沟通和业务配合难度加大,“大而全”“小而全”的机构设置和业务布局造成了海关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物在不同关区之间的自由流动。区域通关改革是以区域海关合作为基础进行的,是对传统的以关区为单元的海关管理体制的一种挑战,由于改革结果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关区的现有职责权限、业务规模甚至切身利益,因此,关区管理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区域通关改革的进程。

(二)权责不对等阻碍了区域通关改革协调发展

按照“3+1”模式,转关货物要做到应转尽转,“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的前期申报、征税等通关手续的办理将延伸至属地海关完成,即在涉及到两个海关管辖,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下,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位,而这种重新定位将最终导致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之间责权的不对等。“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下,属地海关是企业和货物的主管海关,由其进行审单、接单、征税处理,并确定是否布控查验,而口岸海关则是按照属地海关的审核结果执行放行操作或是实施查验,虽然口岸海关保留即决式查验权力,但这种主动性也会受到非主管的影响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该模式下相当于属地海关指挥口岸海关,小关指挥大关,口岸大关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影响,由此会产生表面上各关都积极拥护区域通关改革,但实际上却通过各种方式设置隐性的“关际壁垒”,从而制约着区域通关改革推行的现象。

(三)执法不统一限制了区域通关改革向纵深发展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海关履行承诺,大力推行关务公开,公开海关执法的依据、程序和时限,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海关执法统一性有了明显改善,但受行政区划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影响,区域内各海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属地关系,进而在执法尺度、执法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着差异。此外,为促进本地区经贸发展,区域内各直属海关通常从本区域利益出发,出台促进本地区

经济发展的便捷服务措施和通关监管模式,从而导致了同一区域内不同关区监管模式的多样性,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将直接导致海关对管理相对人相同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也就相应出现了管理相对人趋利避害的选择性做法,导致了“货往宽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发生,企业通关行为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四)地方政府的舆论导向影响了区域通关改革全面发展

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各直属海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始终站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前沿,海关所推行的业务制度改革也始终围绕着“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十六字方针而进行,海关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地方政府也对口岸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域通关改革直接影响到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之间业务量和税收方面的变化,同时也间接地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相关经济指标产生影响,虽然区域通关改革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但在某些方面却出现了口岸与属地之间的此消彼长,因此,海关推行区域通关改革,也会出现属地政府全力推进,口岸政府驻足观望的现象,甚至会提出质疑,因此,口岸海关的压力不仅仅来自于海关内部,同时也来自于地方政府。

三、深化区域通关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推行以建立区域分署为核心的机构改革创新,从行政体制上保障区域通关改革深入发展

为确保区域通关改革顺利推广,在推广初期,总署在每个区域都确定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域内海关间的区域通关合作。不可否认,牵头单位在区域改革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区域内各直属海关都是平级的,牵头单位更多的只是起到牵头协调的作用,对于改革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依靠区域内各直属海关树立服从大局意识,相互协商解决,一旦改革触及到各直属海关的现有利益,各自为政的海关管理体系将成为改革推广的无形障碍,因此,要保障区域通关改革进一步开展,就要对现有机构设置进行改革:

一是以口岸大关为牵头单位成立区域分署,超越现有的关区格局和行政地域管理,实现区域集约化管理,除赋予区域分署组织协调职能外,还要赋予其指挥、决策的权力,各区域分署要站在区域发展的高度,通过统一的组织领导,从全局角度出发,协调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的关系,全面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精简直属海关职能管理的中间层。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包含于通关作业改革内容之一的机构改革的得失利弊,2000年以来,各直属海关的职能管理部

门逐渐实现了职能管理与具体操作业务的成功剥离,但与此同时另一种弊端也逐渐显现,职能部门分工越来越细、机构越来越庞大、业务链条越来越长,各部门业务互相交叉,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对应的职能部门却多达十几个,此种体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制约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建议由区域海关分署统一执行对区域内海关业务的职能管理权,重新划分各直属海关业务职能部门设置,通过精简、合并理顺领导关系,加强垂直领导,实现区域内业务、资源的全面整合。

(二)确立以口岸海关为主导的海关管理资源整合,从管理效能上确保区域通关改革全面发展

口岸海关始终站在海关各项改革的最前沿,近年来,监管系统先后开展了物流监控、快速通关、创新查验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口岸海关均发挥了“龙头”的作用,与内地海关相比,在区位、人才资源、硬件资源、管理资源等方面具备了全面的优势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区域通关改革推广过程中,通过重新划分口岸海关和内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口岸海关多年来形成了的优势和积累的经验,以口岸海关为核心,通过一体化业务操作模式和专业化的职责分工,将其优势辐射至整个区域。特别是在区域虚拟审单中心的建立上,要以发挥口岸海关的总体优势为主,发挥内地海关的特色优势为辅,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进出口商品的特点,按各自所熟悉的商品专业和所拥有的专业审单人力资源划分审单重点,通过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建立以一体化协调发展为标志的执法体系架构,从执法统一上推进区域通关改革纵深发展

消除区域内各海关的执法差异性对企业通关行为的影响,确保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地点的选择上是以便利、高效为目的的良性选择,而不是以规避海关管制为目的的恶性选择,这是区域通关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建立一体化海关执法体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域分署指挥、协调、监督的作用,在区域分署的统一领导下,规范区域内各海关在征税、通关、监管、缉私、统计等方面的执法尺度和执法程序。通过区域虚拟审单中心实现审单、审价、征税、归类集约化管理,实现区域内同类商品海关作业的执法统一,通过制定科学详尽的业务操作规范实现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标准统一,同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执法统一性得到有效实施,不断增强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诚信度,提升海关的整体执法水平。

(四)实现以把关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管理理念回归,从全面履行职责上促进区

域通关改革协调发展

从表面上看,“切块包干”的税收绩效考评机制导致了各关截流税源以提高本口岸税收的做法,制约了区域通关改革的进一步开展,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税收为轴心”的海关工作重点致使了这一现象的发生。虽然建立大关区税收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缓解的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区域间的税收矛盾将会成为新一轮的利益之争。“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是海关管理理念的核心,是衡量海关工作水平的最基本尺度,海关工作的最后落脚点在于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不是税收完成了多少,单纯追求税收反而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要从根本上解决单纯追求税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海关工作的重点必须重新定位,只有实现了“把关、服务”的管理理念的回归,全面履行监管、征税、缉私、统计的海关任务,才能促进区域通关长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上海海关对暂时进出口集装箱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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