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2024-06-27

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精选9篇)

1.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利益,维护宿舍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摩登百货有限公司全体居住单身宿舍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员工宿舍之主管部门是行政部总务科。

第四条公司设宿舍管理员1名,负责宿舍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按总务科通知安排员工入住或退宿;

2、编造住宿人员名册,记录《员工管理日记》,并于每月向总务科提出报告;

3、宿舍资产管理及登记;

4、住房的水、电等公共设施之维护与管理,登记每月每套房所耗之水、电数,代住宿员工换煤气;

5、维护宿舍区之生活纪律,调解和处理宿舍区内之纠纷;

6、作好防火,防盗工作;

7、做好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工作;

8、宿舍福利设施之管理及维护;

9、督导住宿人员彻底遵守应履行之义务;

10、上级要求办理之事项。

第五条为加强宿舍管理,维持宿舍正常秩序,宿舍设立宿舍委员会(下称舍委会)。

一、舍委会之组成:

1、各房间住宿成员推举舍长1名;

2、各楼层舍长推举楼长1名。

二、舍委在任职期间如不适任可进行改选。

第六条舍委工作职责:

一、定期轮流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按第三章之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宿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请各相关部门处理并督导其改善。

三、就住宿员工立场及福利对公司提出意见。

第七条舍长工作职责:

1、安排和督导本宿舍内务和卫生轮值;

2、督导本宿舍人员日常作息,维护本宿舍之正常生活秩序;

3、关心本宿舍人员之生活,及时向上级反映职工之合理要求和建议;

4、参与宿舍卫生评比;

5、协助宿舍管理员做好宿舍之各项管理事务。

第三章日常生活与管理第八条住宿人员出入宿舍大门必须佩戴《识别证》及携带《住宿证》。第九条搬入、搬出单身宿舍,必须凭住宿证和批准的住(退)宿申请。

第十条宿舍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宿舍区。

第十一条非执行公务不得进入宿舍区及异性宿舍。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的义务

一、住宿人员如发现如下情形时,必须及时报告管理员处理:

1、建筑物或其附属设备故障、毁损、损失时;

2、遇火警、盗窃及其他异常时;

3、宿舍内或宿舍附近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患时;

4、其他认为有需要报告之情形发生时。

二、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护及爱护宿舍建筑、附属设备及各种公用器具;

2、保持宿舍之整洁;

3、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

4、节约水电;

5、提高警觉,慎防火灾;

6、维持风纪。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及处罚:

一、宿舍区内以下行为经人检举属实,第一次给予记一级过失处分,第二次记二级过失处分,第三次记三级过失处分并强制搬离宿舍:

1、在宿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便后不冲厕或其他形式破坏环境者;

2、超过规定时间,播放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或其他音响设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3、浪费水电,人离不关电、水源者;

4、未经许可,动用他人物品或出入其他宿舍者;

5、私自调动房号或床号者。

二、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者,第一次给予记二级过失处分,第二次记三级过失处分并强制搬离宿舍:

1、在非指定处所随地大小便者;

2、未经许可,留宿非本公司人员者;

3、在房内使用炉具者;

4、除收音机、床头扇、充电器等小型家电外,架接电源或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者;

5、在墙上乱写乱画或刻字画者;

6、拒绝接受宿舍管理员管理监督或出入宿舍不出示有效证件;

7、未经允许,擅自将宿舍公共场所之用具带回宿舍者。

三、宿舍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三级过失处分并强制搬离宿舍:

1、携入易燃、易爆、有毒之化学物品或腐臭之物品者;

2、在宿舍内或在外喝酒回宿舍大吵大闹者;

3、不按操作说明操作或擅自拆卸修理宿舍生活配套设施而致其损坏者。(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公司规定之其他行为。

四、宿舍内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

1、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者;

2、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

3、偷窃或故意破坏他人或公司财物者,除给予开除并移交法办;

4、公司规定之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内务卫生标准及评比惩处

一、为加强内务卫生之管理,特制定如下十项内务卫生评比标准:

项目标准门窗及门口卫生门窗擦拭干净,门口整洁卫生,垃圾桶清洁。

床上物品床上物品(包括被子、枕头、衣物等叠放整齐,蚊帐必须撩起,以保持整洁和美观。

床下物品床下物品(包括鞋子、鞋刷、纸箱等)摆放整齐。

天花、墙面墙上、墙角及天花板洁净无蛛网。

地面地面干净、无水渍。

桌、椅、盆、桶桌面干净,桌面物品摆放整齐,盆桶摆放整齐。

毛巾、衣物、衣柜毛巾、衣物悬挂整齐、美观、衣柜摆放整齐。

床位床位依照公司规定统一摆放。

行李行李按指定位置摆放。

洗手间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异味

二、以上十项各占10分,由宿舍管理员及宿舍舍长二名(男女各一名)组成之评委(宿舍长评委采取轮流制)每周评一次,采用不预告、不定时检查方式。评分标准如下:优10分,良8分,及格6分,差4分,特差2分以下,具体评分时可依据此标准,以0.5分作为酌情加减。

三、各宿舍得分以评委分之平均值为准(舍长不对其所在房间评分)。评委每月根据当月4次评比结果进行统计,对不合格的将报请行政部对相关宿舍全体人员进行相应之处罚:

获差及特差者——记一级过失一次;连续二个月获差或特差——记二级过失一次;连续三月差或特差:取消住宿资格。

第四章入宿及退宿第十五条员工宿舍的入住及退宿

一、入住

1、需住宿之员工,应凭《识别卡》至总务科领取《住(退)宿申请表》。(附表)

2、《住(退)宿申请表》需经申请人填写,所在部门主管签名确认。

3、住宿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总务科发出《住宿证》。

4、申请人持已审批的《住(退)宿申请表》及《住宿证》至宿舍,由管理员收存《住(退)宿申请表》后作好安排及登记。

5、入住员工宿舍需交纳一定住宿费用(一个月的住宿费),由总务科通知人事部门在其本人工资里扣除。

二、退宿

1、住宿员工如有下列情况,应于发生下列情况的当日退宿:

⑴因个人原因要求外宿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时;⑵丧失本公司员工资格时;⑶违反本规定或扰乱宿舍规律及秩序时;⑷其他正当理由命令退宿时。

2、住宿人员退宿时,应对房间内自己使用部份进行清洁,并至总务科办理退宿手续,缴回《住宿证》,经管理员点检携带物品及归还使用公物后方可离开宿舍。

3、住宿人员如丧失本公司员工资格,其所在部门之主管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知会总务科。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及修改权属行政部。

2.单身宿舍管理制度 篇二

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单身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宿舍由行政部统一分配,入住的员工不得私下转让或进行非法活动。

二、员工申请住房时,需到行政部领取住房申请表,按申请表内容如实填报,经车间或部门主管批准,行政部核实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条件逐一安排。

三、凡符合住宿条件,同意安排入住的员工,须带身份证复印件到行政部办理入住手续。

四、宿舍内的各项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电炉或私自增设电线负荷,不准在“三开”(开电、开水、开气)的情况下外出,因此而造成的事故,由个人承担责任。

五、做好经常性的卫生工作,不准随地吐痰,乱堆杂物、纸屑等,坚持每天清扫制度。行政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六、凡分配入住的员工,一个月内不住或私下转让他人居住的,行政部将收回住房,并视具体情况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七、已安排好的宿舍,入住员工应服从分配,不得私下交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换的,经行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自觉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注意“关水、关电、关气、关门”。在宿舍内娱乐或进行其他有噪音的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九、宿舍内除行政部统一配发的用品、用具外,不得将办公用具搬回宿舍,一经发现即予收回,并处以100元以内罚款。

十、员工调离公司,在人事部门签发调令前需到行政部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数归还配发的物品,即时交出住房钥匙,对丢失或不归还者,行政部将通知人事部门缓办调动手续。

以上规定,请各位员工自学遵守,共同维护,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邵武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3.职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身宿舍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科工委机关所有单身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__科工委机关正式职工;

(二)父母家在外地;

(三)在京确无住房。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四条凡具备申请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和入住手续:

(一)本人填写《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核对后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核对。

(二)人事教育司核对后,职工本人将《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交行政处。

(三)行政处负责统一安排宿舍。职工本人与行政处签订《单身宿舍租赁协议书》(附件1)。

(四)行政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四章退房、续租程序

第五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需要退房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行政处。

(二)行政处将职工“退房申请”转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收回房间钥匙,并进行房租、水、电及天然气等费用的结算。

(三)行政保障处通知职工到机关服务局综合处交齐各项费用后,到行政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租住协议到期后,继续租住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协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处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单身宿舍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宿舍的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满庭芳园物业管理规定。

(二)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爱护公共财产(电器、家具、炊具、卫生洁具、房门钥匙、电费卡以及宿舍内其他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四)宿舍内各房间的家具、电器等均按规定配备,不得私自挪用、转让。

(五)不得将来访的客人留宿。

(六)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七)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单身宿舍水电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的计算与缴纳

(一)单身宿舍的电费缴纳

宿舍为磁卡式电表的,由各宿舍职工自己按规定购电;

宿舍为普通电表的,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收取,收取时间以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单身宿舍的水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等费用

(三)每套单身宿舍的上述费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摊。

(四)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上述费用;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上述费用。

第十条房租费计算与缴纳

(一)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5(元/m2)。其中:

1.租住面积按《租住面积核算办法》的计算原则计算。

2.卧室内有阳台和卫生间的应计入本人使用面积。

(二)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房租;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房租。

(三)租金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租费每月25日缴纳,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单身职工结婚后(即:领取结婚证后),应及时向行政处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20(元/m2)。

第十二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单位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单身宿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行政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可暂时居住。在调离职工暂住单身宿舍期间,行政处有权根据单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随时要求调离职工搬出。暂住期间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元/m2)。

第十三条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费等费用时,后勤保障处将情况报送局领

导批示后由行政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代付。

第十四条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职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来源于,欢迎阅读职工单身宿舍管

4.公司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篇四

1.目的为使员工单身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和秩序,以保证住宿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以促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公司统一安排的员工单身宿舍均适用本办法.3.职责

3.1单身宿舍的管理以活跃集体生活,实现民主自治为原则.在此原则下,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单身宿舍的综合管理和协调.3.2每个单身宿舍设一名,由公司征求宿舍入住人员意见并任命的单身宿舍舍长,负责所在宿舍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

3.2.1负责入住员工与公司的沟通联系;

3.2.2制定卫生值日表,保持卫生清洁;

3.2.3组织交纳与宿舍有关的各种费用;

3.2.4督促入住员工遵守规章制度,4.入住

4.1入住者必须是公司的正式单身员工,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与家属同住的正式员工.小时工和临时工除外.4.2入住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生活习惯.4.3希望入住者,必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服从舍长的规范管理.4.4由公司决定是否批准入住和各居室定员.4.5各居室使用面积的分割由公司决定.4.6被批准入住者,需在7日内搬入,否则视为无意入住,而取消其入住资格.5.日常生活

5.1入住员工需保证自己的个人卫生,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内务摆放整齐,如卫生太差且不见改进,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5.2宿舍内杜绝一切赌博,酗酒,偷窃,有伤风化,打架,吵架,喧哗等行为,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要影响他人生活方便,提倡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5.3节约使用水,电,煤气,所发生的水,电,煤气费用由所有入住者平均交纳;

5.4爱护宿舍内一切公物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

5.5保持宿舍清洁,尊重值日同事的劳动;

5.6宿舍内不得存放任何危险物品和有碍卫生的物品;

5.7注意安全隐患,如煤气开关,水龙头等是否关闭,吸烟者更应保持良好习惯,防止火灾发生;

5.8违反宿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5.9未经公司批准,严禁留宿客人;

5.10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

5.11入住员工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舍长通报,如自制负责人不在,应当直接向公司报告,如需报警或请求急救,应同时采取措施:

5.11.1建筑或附属设施损坏时.5.11.2火灾,水灾或失盗时.5.11.3宿舍内出现传染病患者时.5.11.4出现其它需通报事项时.6.退房

6.1入住者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在指定期限内退房:

6.1.1不具备公司正式员工身份.6.1.2不再是单身者,且家在青岛市内四区.6.1.3违反本规定,被公司认为不适宜再住单身宿舍者.6.1.4公司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和考虑,命令退房者.6.2入住者退房时,需将居室清扫干净,返还所有借用品,交付所欠费用,经公司清点检查后,方可退房;

6.3入住者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指定时间无条件退房.7.使用费用

7.1到公司工作的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前二年免房费,其他员工需付房费;房费为每月2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房费以月核算,不足一月,按一月核算;

5.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五

东北师范大学

单身教职工宿舍住宿管理规定

为给全校单身在职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安全,优雅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规范单身宿舍的住宿管理,提高宿舍的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条件

1.住宿者,必须是在学校未享受过福利住房和货币住房(含集资住房)的单身在编在职教职工。

2.家住长春市三环路以内不予安排。

二、住宿办法

凡需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须本人填写住寝审批表。经下列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办理住寝。

1.由本人所在单位,认定是否属本单位在编现岗的单身教职工,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人事处认定教职工身份,确认其岗位,如属引进人才是否享受学校过渡房和住房补贴。

3.资产处确认其在校是否享受过福利住房和货币住房(含集资住房)。

4.入住时提供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工作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住寝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寝;一份报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扣缴房租费和取暖费。

三、住寝期限

凡住寝者如结婚、已有住房及超过两个月不住寝者或调离师大时必须退出寝室,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搬出,视为不符合住寝条件者须经公寓中心批准可继续入住,并收取宿费。

四、宿费标准

1.二人间宿费每人每月80元(只安排教师)。

2.四人间宿费每人每月为40元。

3.凡不符合住寝条件者或住寝者自身原因使房间不能安排他人居住,宿费标准为每月500元,从工资中扣缴。

五、住寝管理

1.住寝时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要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寝,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时,须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并须填写调寝表。

2.教职工申请的床位及寝室内空余的床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给他人居住,违者按退寝处理或执行不符合住寝者的宿费标准。

3.住寝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干扰管理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4.寝室配备的家俱不得随意拆卸,禁止将私人洗衣机、冰箱、家俱等大件物品搬入寝室。

5.住寝用电收费按《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教职工寝室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六、退寝管理

1.教职工退寝,首先到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退宿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经本舍管理员验收房间后签字,到公寓管理中心盖章。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公寓管理中心、一份报学校财务处停扣房租费和取暖费,为退寝生效,否则视为住寝。

2.退寝宿费计算,不满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全月计算。

6.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学生宿舍的建筑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

学校学生宿舍的布局、建筑、设施等都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危房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学生宿舍高宜为3.0-3.2米。生均使用面积中学不小于2.7平方米,小学不小于2.4平方米。根据已在用学生宿舍的客观现实,每自然间学生宿舍应不低于12平方米,每室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禁止私自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乱堵门窗、打通墙体。不允许将非宿舍建筑第二条

学生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学生会使用灭火器。要确保宿舍通道的畅通,楼道宽度、楼道和宿舍地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在宿舍通道中放置杂物。楼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总宽度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要求,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低于1.1米。宿舍超过两个自然间的,应开两个出入口,整个宿舍楼的安全出入口开做为宿舍使用。严禁将宿舍楼对外出租与学生混住。

设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

第三条

宿舍楼梯间和楼道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照明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准擅自改变原有线路,乱拉电线,不许设有大功率电器插座。楼道内和疏散口应有应急照明灯。

第四条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牢固,床板不少于两根横梁,上下铺距离、上铺与屋顶距离、床与灯、电扇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取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农村学校学生宿舍内使用的土暖气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坚决杜绝学生宿舍内燃煤直接取暖。

第二章 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的宿舍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校长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做到任务职责到岗到人。职能部门要安排专门的宿舍管理员、舍长对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班主任要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对住宿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学校全体教职工对于有可能危害住宿学生安全的行为和事件,都有制止或救助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在保障住宿学生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住宿环境,提高住宿质量。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出本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逃生演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起学校领导带班和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制度,配备相关保安人员对宿舍及周边地区巡逻,宿舍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有宿舍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值班、纪律等制度。并在出入口或醒目处上墙。要将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在学生就寝后统一拉闸断电,要配备应急灯,以防特殊情况时,引起群死群伤事件。

第十三条 学生就寝后,不得将宿舍安全出入口和楼层阁门锁死。可在宿舍出入口管理室处,设置内插门,遇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保证能在半分钟内打开。

第十四条 学校对住宿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宿舍管理员坚持查铺制度。如发现有学生无故夜不归宿时,宿舍管理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对住宿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领导、教师、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确需调换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住宿生在学校要求住宿的时间内,不得无故夜不归宿。除节假日外,凡不能在学校住宿的,应当持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假条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返校后应立即到宿舍管理员处销假。住宿学生如果有特殊原因不在住宿时,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批准前,必须征得未成年学生家长的同意。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集中住宿。男、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更不准异性留宿。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不准打架、斗殴、聚众哄闹、酗酒、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得从事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不准向窗外泼水,掷杂物。

第二十条

宿舍内禁止私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煤油炉、充电器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和使用蜡烛等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不准将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第四章 学生宿舍的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宿舍、楼梯、扶手、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预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当学生宿舍发生突发事件后,宿舍管理员要迅速将情况报告给学校值班领导。学校各部门应当沉着、冷静协调联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学校值班领导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110、119、120等部门请求支援,并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或其它突发事件后,要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组织学生疏散,宿舍的疏散通道和疏散口应当及时打开,以保证学生可以及时疏散。而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救火或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七

(浙师学字[2009]75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发触电或火灾等事故。

第二条 宿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进行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条 除学校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区可使用的功率1000瓦以下的电器包括:台灯、充电器、收放机、电脑、脱水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电水壶(其中电水壶的功率可为1200瓦以下,要求具备防干烧及自动断电功能)。以上电器均须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的合格产品。其它电器未经特别批准,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物品予以收缴。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签署《学生宿舍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违反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养成人离关灯、关电源的好习惯,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断电后,需按门后组合配电箱上的红色按钮进行恢复供电。

第八条 因安全用电意识淡薄或用电不当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8.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八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宿舍管理执行《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21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以及《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办、后勤集团、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和校办产业管理处、保卫处、研究生学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常设机构及具体工作制度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称宿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人员由后勤集团选聘上岗,学生助理、楼层长由后勤集团、学生处从学生中选拔,作为学生干部聘用上岗,协助管理员做好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卫生、治安、文化建设及其它事宜。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且选派专职辅导员入住公寓,共同协助宿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八条 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应服从学校安排,缴纳住宿费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入住学校的学生宿舍。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每学年缴纳一次。学生假期留宿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入住者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将空床位私自转让、租住他人。

第十一条 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等,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因转专业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与学生处、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十三条 如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宿管部门主动说明,以便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若不报告者,宿管部门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休学的学生、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出国等终止住宿的学生,应在

1一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仍应缴纳住宿费用。复学者应在复学前一周与宿管部门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校外租住手续:

1.符合《婚姻法》规定,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因患传染性疾病处于治疗期间或病残生活不能自理,需由家人陪护照顾的;

3.未成年学生需要家长陪护学习的。

申请办理校外租住的学生,需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家长签署同意意见,报所在学院同意,并与学院、学生处签定《校外租住协议书》,到宿管、财务部门办理离宿手续。

第十六条 家住本市内的学生可申请办理走读。申请者需于每年6月下旬,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家长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并与学院、学生处签定《走读协议书》,到宿管、财务部门办理离宿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申请回校内宿舍住宿,须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凭学校通知到宿管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交还钥匙和借用物品,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

第四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各种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饲养各种动物及其它危险生物;

4.私自存放管制器具和使用非安全器具;

5.私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

具;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蜡烛照明等)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8.流动小商贩和学生在宿舍区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

9.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确保宿舍财物安全。不宜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严禁私自调换门锁、配备、外借钥匙,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门卫制度》,遵守作息时间。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经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来访客人须经值班室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宿舍,女生宿舍男性不得进入(公务除外),男生宿舍晚7点以后及午休时间谢绝女生进入;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验明身份、说明理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无正当理由严禁深夜外出。

第二十三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应及时报警和注意保护现场。

第五章 文明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拆卸、改装公用设施、设备或挪作他用。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要遵守学校《文明寝室公约》。寝室人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第二十七条 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行为举止文明。严禁在宿舍区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高音播放音像设备、起哄闹事、摔爆响物、从高层向宿舍楼外抛洒物品等不良行为,不要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张贴不雅的图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夜出外宿,不留宿他人,不留宿异性,不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

第二十九条 要爱护公共环境。禁止随地吐痰、泼水,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杂物和在楼内停放自行车及其它车辆。

第六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入住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区内的清洁卫生。寝室要建立值日制度,每天应在规定的时间,将室内垃圾、杂物清扫至室外指定区域,每周要进行大扫除,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 宿舍管理人员每周不定期抽查、普查宿舍卫生,由楼长负责统计形成宿舍卫生月汇总成绩;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安全卫生状况,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每月下旬在宿管部门、各学院检查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人员进行宿舍卫生检查,各方检查结果汇总,作为“星级卫生宿舍”和 “星级文明宿舍”评比的依据。

第七章 水电、电器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倡节约水电。入住人员应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三十四条 宿舍采用智能定额限荷供电。入住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公寓超标准用电管理办法》,超过月定额者应及时缴纳费用,为确保公众安全,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五条 本、专科生宿舍,每年部分时段实行定时供电,因防暑降温需要,炎热季节24小时供电服务,研究生宿舍楼24小时供电,但都需执行就寝熄灯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宿舍楼内洗衣机管理,遵照《学生公寓全自动自助洗衣机使用及管理办法》;学生寝室内楼顶扇管理,遵照《学生宿舍楼顶扇使用说明及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配备使用计算机须报学院、保卫处、宿管部门审批登记,个人应妥善使用和管理好自己的计算机,并负责计算机的安全防盗工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管理,依据《安徽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学生宿舍管理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星级宿舍评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星级卫生宿舍和文明宿舍评选实施办法》,学校每年3—6月、9—12月开展八次“星级卫

生宿舍”和两次“星级文明宿舍”评比,并评选出“优秀组织奖”的学院,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评比结果与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及先进班级评选挂钩。

2.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宿舍管理工作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符合《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一经发现予以清理且责成其上缴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在校外租住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校外租住期间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3.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者,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5.违反文明住宿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私自留宿他人、留宿异性者,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因留宿他人造成同

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须承担连带责任。

7.对于卫生月汇总成绩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张榜告诫。凡宿舍卫生检查每学年月汇总

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其全体成员当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资格。

8.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及其它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和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寝室内的门窗、家具、设备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处,必要时可提请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解释。

9.中心单身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篇九

为了加强职工单身公寓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单身公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如下:

一、单身公寓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1、未婚在职在编职工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真实填写《单身公寓申请表》。

3、总务科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单身公寓申请表》进行调查,符合条件者,根据公寓现有房源情况予以解决住宿。

4、申请人办理相关单身公寓入住手续。

二、单身公寓的管理

1、单身公寓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对单身公寓具有调整、分配、清退的权利。

2、单身公寓只解决本院单身职工住宿。

3、在外有住房(无论是购买、租借、配偶方、父母的住房)、未在单身公寓居住或偶尔在单身公寓居住者,须在7日内到总务科办理退房手续。

4、住宿职工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到总务科办理单身公寓退房手续。

5、未经总务科批准,职工不能将单身公寓转让、租借或私下调换。

6、职工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抢占单身公寓。

7、对违反规定进行清退的职工,在收到《退房通知》后七日内,必须到总务科办理单身公寓退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按照抢占公寓行为处理。

8、职工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总务科安排的职工入住本单身公寓,违者视为抢占单身公寓。

9、禁止在单身公寓楼内、室外作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违者罚款50.00元。

10、禁止乱接、乱搭电线。违者罚款300.00元,造成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11、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三、违规处罚

1、抢占公寓:抢占单间按每月400.00元收取房租,抢占铺位按每月200.00元收取房租。

2、私自转让、租借:单间收取转让或租借者每月400.00元房租, 每个铺位收取转让或租借者每月200.00元房租,并取消住宿资格,医院不再解决住宿。

3、私自调换:罚款200.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住宿资格。

四、单身公寓的费用收取

1、房租费:每一铺位每月收取60元。

2、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每铺每月5元。

3、有线电视收视费:自付。

4、水费:每人每月平摊5吨,按自来水公司生活用水计价收费。

5、电费:按实际用量电业局生活用电计价收费。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总务科负责解释,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与

原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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