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2024-06-18

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共4篇)

1.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篇一

20世纪最后10年, 全球经历了以跨国并购为特点的第五次并购浪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国企改革的进程与外资并购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作为参与国企改革的一种方式,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利弊必须被给予充分的认知。事实上, 无论是在法学界, 还是在其他理论学科领域, 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问题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存在特殊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具有行政性、政治性、社会性、计划性的特征, 直至目前计划经济的色彩仍很浓厚, 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还不能自主地按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行。我国早期的国有企业指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由于后者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近年来才被国有企业的称谓所代替。一般认为国有企业指的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其从外延上讲包括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除此之外, 国家 (或国有企业) 控制与参与的公司是否还属于国有企业存有很大争议。从有利于国家能够准确地掌握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 本文的国有企业采取国家资本是否享有控制权为标准, 其外延并不包括国家或国有企业参股的公司。由此可知,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 (股份) 或资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国际背景

企业并购浪潮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 以美国为代表, 至今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浪潮。当前正经历的并购浪潮, 即第五次浪潮, 主要是大公司之间为了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而实施的功能互补性重组, 具有并购企业规模大、产业性强、换股方式多的特征。这既是资本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国际流动的真实反映, 也体现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进入21世纪后, 随着全球经济陷入低迷状态, 跨国直接投资从2001年起开始急剧下降。由于外国直接投资总体下跌与跨国并购的剧减有着重要的联系, 因此, 跨国并购也从2001年起持续保持低调, 处于低迷的状态。但随着2004年全球经济的复苏, 跨国投资者信心增加, 外国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也开始重新活跃起来。而跨国并购从总体上看所处的不断发展的态势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经济的全球化为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动力和良好的市场环境, 各国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 (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和贸易政策、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行业管制政策等) 和体制的自由化趋势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的私有化政策进一步为跨国并购的开展创造了宽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第一, 一些新兴的产业, 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的发展也为全球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扩大了市场, 降低了并购的成本, 对外资的跨国并购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第二, 金融的自由化既消除了全球跨国并购的障碍, 也为其长足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如新的融资工具等, 使得这一次跨国并购的浪潮更具有活力。第三, 从企业微观层面上讲, 外资采取并购投资的方式可以绕开被投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 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增强并购方的市场声誉, 缓解市场严酷竞争所带来的压力。第四, 由于世界上不同国家的经济状况不同, 当一些国家的经济状况恶劣时, 其往往因对外资极具吸引力而成为跨国并购投资的被投资国。事实上, 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

(二)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国内背景

我国30年的改革开放最初就与外资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涉及外资的立法起步较晚, 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更晚。一方面, 我国政府对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因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国民经济的结构需要及时的调整, 以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实现中国新兴的工业化。而作为国民经济主力的国有企业的技术实力装备和技术创新能力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上述需要。而且, 国有企业自成立之初便承担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责任, 如社会责任, 协助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的之责任。因此, 国有经济需从一些竞争行业领域退出以实现对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 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以更好地实现其特殊责任。而且, 外资的并购参与也可以满足恰当处置国有企业因历史、制度等原因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不良资产的需要。从国家责任的角度看, 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一些产业, 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的需要。因此, 我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扫除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基本障碍, 而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 产权责任的进一步明晰, 也为前者的开展实施准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 外国投资者选择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既可以缩短投资周期、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减少经营风险实现速度经济, 还可以借此种方式消灭竞争对手化敌为友, 利用被并购方的品牌等无形资产迅速实现自身的本地化品牌经营战略。而且, 外资并购的对象或属于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逐步解禁的行业, 或属于目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较高的行业, 或属于国家鼓励进入的行业, 而且往往是这些行业里的佼佼者,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2年的“中策事件”被认为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开始的标志, 而1995年的“北旅事件”则是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开端。应该说, “中策事件”和“北旅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反应了外资利用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和漏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使得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并购的过程中。

从历史的角度看,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并购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 探索期 (1995—1998年) , 外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这一时期外资 (以大型的跨国公司为主) 对国有企业的并购首先发生在制造业, 通过协议和定向增发B股的方式购买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第二, 培育期 (1998—2001年) , 这一时期的外资并购是在我国政府对外资直接并购采取了严格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 许多外国投资者为了绕开股权收购的繁琐的审批程序大多采用了资产收购的方式, 或通过在我国事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 或采取间接控股的模式实施其在中国的并购战略。也正是从这一阶段起, 外资将其在中国的并购行为纳入了自身长期的发展战略之中, 对国有企业的并购由投机性并购转为投资性的实质性并购;第三, 发展期 (2001年至今) , 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深, 我国更加紧密地融入了世界经济中的大背景下, 在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的条件下, 这一时期外资并购的广度和深度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并开始涉足一些传统的垄断行业, 如电信、金融等行业。而且这些外国投资者还进一步创新了外资并购的方式, 产生了诸如要约收购、债转股、换股收购、定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允许外资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 客观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很多积极影响, 但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复杂而又亟需恰当解决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我们关注外资并购国企的原因所在, 并藉此对我国构建完善的外资监管和治理政策, 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改制、重组进程, 优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一) 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问题

市场经济环境里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然会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之一, 甚至在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情况下, 一些经济主体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惟一目的和根本动机。外资在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过程中也不例外, 而且很多时候外资进入中国的动机、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不一致的,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并购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大量的、大幅度的贱卖, 以及在对如何安置分流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的问题上不能给予中方妥善的处理。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国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 经济发展的基础牢固, 具有强有力的抗拒内部风险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国家的经济主权不受侵害, 中央政府能够有效地调控经济生活, 国民经济能够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态势。当外国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进行的并购, 不合理地影响到我国地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方略时, 便可认定其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安全产生了威胁, 应该由我国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消除该种威胁或影响, 同时应给予外资并购方以制裁。事实上, 外资 (以跨国公司为主) 在对相关产业或行业里的优势企业实施了并购后, 往往凭借其并购所获得的控制或垄断地位, 将其已并购的企业改造成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处于价值链低端的生产加工工厂, 并滥用其垄断或支配地位对国内其他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谋取垄断利润。例如, 2003年柯达在收购了乐凯20%的股份之后便取得了中国胶卷市场50%以上绝对的支配地位, 与此同时, 由于我国乐凯公司在国内不生产反转片, 柯达公司就将其专业反转片在中国市场的售价拔高到美国市场的1.5倍。

(二) 外资并购引发的市场垄断的问题

企业并购一般包括水平并购和垂直并购两种。前者最容易产生垄断的问题, 因为外资通过水平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或凭此实施反竞争的行为, 会削弱我国经济中的有效竞争。但后者在导致竞争对手不能获得供应渠道或提高了进入壁垒的情况下, 也会产生国内市场的垄断问题。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外国投资者进行跨国并购的动机或利益诉求并不是总与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战略相一致, 他们会 (主要是跨国公司) 凭借其自身的资本、技术、管理水平、市场运作经验等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享有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待遇, 在高额的垄断利益 (或支配地位) 的驱动下, 通过并购国内各行业内的优势国有企业, 获得规模经营的收益, 最终在相关行业里建立垄断地位。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 但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仍存在亟须完善的地方。因此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极易出现全地区、全行业大部分国有企业被外资并购控股的垄断局面。此种情况的存在必然会恶化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 对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冲击, 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战略的实施, 在无形中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

(三) 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在我国,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所有的资产, 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赠与形成的, 或者凭借国家权力获取的, 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大的方面讲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和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两方面的内容, 前者包括了国家投入国企的资本金及其相关收益, 后者包括国有资本所拥有或控制的商标、市场声誉等无形财产权。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治理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我国政府和很多专家学者的难题。事实上,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十分严重。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推算和汇总, 在1982—1992年的10年里,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高达5000多亿元。此数字约为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总量的1 5, 比当年度的国家财政收入还多800亿元。到20世纪末, 我国国资总存量已达46000亿元,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 所以再扣除劳动者为国家创造的积累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国资中的有效资产部分实际上已经流失完毕, 目前貌似庞大的国有经济实际上是靠挪用劳动者历史上存放于国有资产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和银行中的居民储蓄存款在维持运行。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同样地指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严重流失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值得一提的是, 2004年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闹得沸沸扬扬的“郎顾之争”, 体现了学界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高度关注。虽然理论上外资并购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下极易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包括了法律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道德的沦丧等原因。现行法律中至今未出台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规制国有资产治理和监管的法律, 诸多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各类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

正如前文所述, 在必须引进外资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下如何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应是一个十分紧要的问题。法律的缺失与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国资流失的势头, 但前者不应该成为满足相关主体私欲的理由, 我们所应做的正是不断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一般来讲,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 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方面, 即国有资产产权流动与资产重组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流失、因个人犯罪行为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途径造成的流失。前者主要有四种情况: (1)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时, 对国有资产违法或不当评估; (2) 在国有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时, 外商虚抬其出资的价值; (3)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规范, 致使国有资产被贱卖;改制后的公司对国家股不分红, 不配股, 导致国有股权受侵害。个人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其管理层违法作假账, 隐匿、私吞国有资产。第三种情形包括了国有企业滥发工资、福利、奖金, 公款吃喝消费以及公款私用等情形。对于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从中方和外资方两个角度去分析。从中方的角度看, 这种国有资产流失包括客观性和主观性两种。前者是指中方基于并购技术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国资流失, 主要是在并购过程中由国有资产评估的不规范、不严格、不科学造成的;后者是指基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主观行为 (如机会主义行为、渎职行为) 而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外资方的角度看, 外资借我国目前尚缺乏应对和驾驭外资并购国企的经验和策略之机, 利用我国目前并购市场不健全和监管机制弱化、不完善的情况, 牟取暴利, 造成国资的流失, 损害国家、国企的利益, 严重时会冲击到我国现有的市场竞争环境, 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说, 存在以下几点缺陷:首先, 很多相关法律位阶较低, 具体的规范缺乏权威性和延续性造成普遍适用性较低。而且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企业并购立法的情况下, 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体系上的效率性、内容上的协调性, 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不衔接、不协调, 甚至于冲突的情形。其次, 在法律具体规制外资和中方 (企业、政府) 并购行为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如关于外资的待遇、出资、增资扩股、审批制度等规定, 又如中方的国资评估、国资的处置权、国企产权转让收入的归属等问题的规定。

(四)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必须保护被并购国企的原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外资并购国企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外资得以顺利并购国企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此问题上, 外国投资者必须给予中方以妥善处理。因为自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 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国有企业一统天下, 长期以来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工实行“高就业、高保障、低工资”的政策, 即便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与其职工建立起真正的劳动雇佣关系。而且国企自诞生的那天就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充分就业的重任。再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低下, 不能充分全面地保障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的需要, 也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并购过程中, 若外国投资者和主管机关在没有给予国企职工适当补偿或没有采取适当安置措施就剥夺这些职工在国企的就业权, 极易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 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 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已经事关国企改制、重组以及并购能否成功。

(五)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 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与外资的利用程度、利用效果紧密相连的。在改革开放之初, 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而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除了在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行业里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外, 对外资 (特别是国际金融资本) 进入中国企业很少加以限制, 而且还出台了许多诸如税收减免、审批程序简化等优惠政策。这种不平等待遇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大量的假外资企业不断涌现, 严重地冲击了现有的法律秩序, 而且使得国企在被并购时处于不平等和极为不利的地位, 这也为国际投机资本以损害我国利益的手段进行资本炒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政绩而形成无序竞争, 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了特殊的地方优惠政策, 实际上也造成了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笔者认为, 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并不等于对外资实施全方位的国民待遇, 也不等于因此就不能再给予外资以超国民待遇或次国民待遇 (对外资经营实行特殊的限制) 。30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实力和水平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越, 国民经济的发展应转向主要依靠开拓自身的内需上。那种认为我国现在仍是发展中国家, 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不违反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前提下以实行超国民待遇为原则, 所获好处足以抵消其成本的看法是不可取的。而且这也会恶化我国民族产业发展的环境, 有损法治公平理念的推行。因此, 对外资一般应给予国民待遇,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给予超国民待遇或次国民待遇, 而且还要严格限制后两者的适用情形。

(六)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程序问题

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以下简称《并购规定》) 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之法律监管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执法依据。在审批程序方面, 以该文件的精神, 只有当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 并且该并购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国有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同时该文件的第21条、第23条区分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在并购资产的评估程序方面, 《并购规定》只是在第14条原则性地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 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没有对具体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审核、评估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这种法律制度的设计过于粗略, 为外资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在并购资金的缴付方面, 《并购规定》没有对缴付程序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如《中外合作经营法》的规定不尽合理, 致使实践中经常有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发生。总的来说, 我国法律对于并购程序的规定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过于粗略, 难以执行;2.相关法律的位阶太低, 不利于法律的实施;3.并购程序的规定过于分散, 而且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冲突, 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因此, 外资并购国企之程序的设计和完善依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摘要: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制进程, 确立其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实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 是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的客观需要。外资以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进程, 对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 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背景, 揭示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管, 推动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篇二

网络给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道德信念、行为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我们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审视网络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

第一,方向性原则。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网络上的导向作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学生;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指引大学生前进的方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大学生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把握大学生抵制西方的文化侵蚀的方向和力度。

第二,包容性原则。网络背景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应该树立平等意识基础上的包容意识,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包容学生的一些非传统行为方式。以平等的师生身份、和谐的朋友关系诚恳相待,真诚交流,建立互信、平等、互助的朋友关系。

第三,虚实性原则。网络既是开放的,又是虚拟的。这决定了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要以渐进式的渗透为基本取向,在出发点、着力点、落脚点等方面形成开放的教育大网络,以全球性的网络视野,学习其他国家道德教育的模式、框架、方法,利用网络平台,调整以往灌输性为主的教育方式,变成渗透性为主的新型网络教育,淡化学生被动教育的色彩,减少学生抵制情绪。

第四,创新性原则。在信息网络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理论建设还是实践活动都应该打破封闭状态,克服以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狭隘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主动更新思想观念,努力摆脱陈旧思维方式的束缚,积极研究新情况。创造性地用马列主义重要思想武装学生的头脑,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

第五,人本性原则。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使命在于赋予每个学生以科学的价值观念、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其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网络文化背景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在尊重学生人权和加强服务学生的基础上,激发学生主体意识,发掘学生潜能,培养大学生的主体能力和主体人格。

改进和加强网络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要健全和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约束社会互联网活动,净化社会互联网空间,为社会网络德育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学校加强对学生上网活动的管理,制定适合本校学生特点的网络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网络道德意识,约束学生网络行为,将校园网络思想道德氛围营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人才队伍培养、网络思想舆论引导和研判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

加强校园网络硬件建设和管理,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网络文化背景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主动融入网络、利用网络,而不是单方面地回避网络。高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校园和信息化校园,根据技术的发展做好更新升级工作,将校园网作为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同时加强校园网络管理,正确引导网络舆论,针对互联网上的一些敏感问题,组织发表正面理性的意见,引导上网学生树立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建立校园网安全防范体系,预防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在校园网开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空间,引导学生上网自学和交流学习体会。规定学生上网时限和时长,引导学生合理分配网上和网下学习时间。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网络在思政教育中的作用。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应积极发挥网络的引导、交流、服务、管理的功能,为学生打造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的教育网络平台。一是发挥网络的引导功能,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唱响校园网络主旋律,加强校园网络文化精品建设,开设导向正确、丰富多彩、人人参与的网络频道,满足大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利用主题网站和特色网站,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和水平。思政教育主题和特色网站应以引领校园和谐文化为宗旨,以占领和开拓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为己任,将教育、管理、服务、实践四大功能熔于一体,充分开发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资源,形成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合力。三是发挥网络的互动交流反馈机制,拉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双方的距离。教育工作者通过及时收集学生反馈的信息,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使思想政治教育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软件研制和推广,丰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研制开发思想政治教育软件或在各类教育软件中增加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素,对教育软件使用者(大学生)的影响是直接而明显的,大学生在反复使用该类软件的同时,也在接受着软件中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潜在教育。一些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软件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专门用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软件,这主要是对高校而言的,另一类是包含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实用软件。高校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元素以及丰富的网络信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教学机制,将课程内容结构由线性设计转变为网状设计,清晰地呈现课程的主要知识点及其有机联系,全方位调动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性。对实用软件而言,可以针对新形势下人们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开发一批集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的包括游戏软件在内的思想政治教育软件,把严肃的思想政治理论变成生动形象的网络语言进行传播,充分体现寓教于乐的特点。

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当代思想政治教育新形势。网络背景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给教育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者队伍的优劣直接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一方面,通过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思想教育工作者网络操作和理论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既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又能熟练掌握网络技术和网络文化的人才队伍。双方在网上、网下都能坦诚交流,彰显网络思想教育工作的魅力,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大力整合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才资源,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团队。高校应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严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者准入关,建设一支包含辅导员、“两课”教师、心理辅导医生、网络中心职工、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学生骨干及各校园网站站长在内的教育团队,全频道、全方位进入学生的网络世界和思想领域,掌握教育工作的主动性,以适应网络背景下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此外,可以通过评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名师,发挥名师效应;狠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团队的教研,实现“网络教育实践出题目,网络教育科研做文章”的良性循环。在网络教育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通过网络科研的新方法、新视野、新成果解决问题,提高网络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水平。

(作者系苏州科技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

3.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篇三

关键词:全球化,外语教师,教师教育,全球本土化

在中国, 强调教育地位早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机制与实施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已屡见不鲜, 并且从中央到地方, 从地方到校园, 依旧在进行着渐行渐深的改革与优化。十八大关于教育问题的陈述有如下之说:教育改革的关注点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 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并且继续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每一位公民的终身教育, 这正与中文谚语“活到老, 学到老”不谋而合。这落到实处需要的是如何规划继续教育系统, 继而全面实施继续教育, 尤其是实现教师的继续教育。

中国大学毕业生年龄集中在二十至二十二岁, 大多数毕业生的系统学习终结于本科学位的获得, 紧随其后的便是工作生涯。另一部分人会继续接受由于当前工作所需而进行的技能培训。对于外语教师而言, 这类技能培训更是不可或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外语教师教育已经逐渐引起各层关注, 尤其是教育水平较先进地区开始逐步增加各类教师教育培训、课程、活动、讲座等。

一、外语教师教育的定义

外语教师, 顾名思义是教授外国语的教师, 本文以英语教师为例, 指的是教授英语的教师。外教从狭义上还可明细为职前外语教师和在职外语教师, 但是关于外语教师教育的定义在学术界各抒己见。

关于教师教育, 最先被界定为教师培训, 即teacher training, 教师培训着重培养与提高教师实施教学任务、管理课堂的能力、技巧与技能。这一定义强调的是为教师上岗的便利性与熟练性提供培训。我国大多数职前外语教师的课程属于教师培训, 如师范高校开设的教育学、心理学、比较教育学、教育方法等课程, 为师范生提供的是教育专业的基础知识。其后有学者提出:培训一词更多指向一门手艺、技能, 较为功利化, 于是另一个更为中立的名词“教师教育”即teacher education应运而生。这个定义除了强调提高教师的教学与授课技能以外, 还需要提升教师学科基础知识, 如语言学、文学基础知识、英美概况、应用语言学知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等等学问, 这类基础知识的强化有利于教师能够追本溯源, 结合课堂教育, 提高课堂知识的科学性整合以及更好地指导课堂实践活动。

但是, 无论是教师培训或者教师教育都意在侧重教师接受各种形式的锻炼提高技能与能力, 在此过程中教师是被动接收者而非信息提取者。在逐渐认识到主观能动性重要性的同时, 教师发展被引领入公众视野, 即teacher development。与此前的教师培训与教师教育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教师发展重视教师本身的主观能动性。渴求自身进步与发展是教师教育技能、专业基础知识得以提高的内在动因, 教师发展也就是教师参与开发教学理论, 理解教师做决策的本质形成批判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教师本人积极地反思自己的教学, 观察自己的课堂行为, 评估自身的教学效果以促进自身的教学发展。

此后, 在教师发展的基础上, 国际英语外语教师协会总裁Barduhn博士进一步引申, 提出了持续专业发展 (进修) , 即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 这个被认为是终身教育的一块基石, 它提倡教师参加长期持续、周期实施、贯穿教育事业的进修计划。

二、国内外语教师教育研究现状

教育实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有力支撑, 教育的基础地位已深入人心。在全球化的今天, 外语教育在国内是高潮迭起。随着越来越多的教育改革呼声, 教育学家和学者们不断探索创新型、可持续型教学途径, 这更预示着外语教师教育也将吸引社会各阶层的注意。十八大提倡教育终身化, 市区级政府响应号召组织各种教师进修与学习, 学生家长从若干年前将学校视为学生的托管机构到今天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教育工作、家校联系日渐深化。学校更是吸收政府、社区、校本多维意见与建议, 竭尽全力提升教师素质。

全球化的浪潮为全球文化的传播推波助澜, 在国外, 学者们在教师教育方向的各种见解很快便可扩散到中国教育界。因此, 学术的交相融合与互相探讨已是大势所趋。在教师教育方面的研究, 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教授总结说:国外研究重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集中关注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和学生为对象的问题研究, 把培训做成集教、学、研、思、辨、行为一体的教育和发展过程。

在教师教育研究方面, 全球关注受程度较高的地区为欧洲和北美地区, 这也是世界上教师教育研究起步较早的地区, 典型国家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其常用的教师教育研究方法也是层出不穷, 甚至各方交融叠加。典型的方法有: (1) 观察法。这是在一定的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实施的观察, 在教学过程中观察教师、学生、师生关系、教学活动或行为等。 (2) 反思法。这主要是教师从自身教学实践中总结自己教学方法的优劣, 实现自我改善与提升。 (3) 合作法。此方法关注的是师师、师生以及生生之间的互动与配合。 (4) 任务法。为学生提供自由发挥的平台, 提倡创新与头脑风暴。 (5) 行动法。 (6) 体验法, 创设情境、获取感官与情感的第一手体验。 (7) 研讨法。 (8) 访谈法。 (9) 同伴互评法等。从微观角度来看, 国外研究通常是从细节入手, 将教育理论联系实际操作中的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存在的问题, 以小见大, 实践意义较理论意义更大。

国内有关教师教育的研究起步较晚, 并且国内早期有关教师教育的研究有大量是基于国外理论与实践的评述总结, 其中对国内现状的描述以及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重要性研究较少, 并没有钻研我国教师教育的本质与如何实施教师教育的有效手段。例如, 美国外语教师职前培养项目标准述评、基于网络的教师培训、美国反思型外语教师培养模式及启示、美国外语教师发展趋势、外语教师的教育信息化培训、外语教学技能问题讨论、教师教育范式研究、教师角色与教师培训、重视教师教学发展创新教师培训模式等, 针对中国外语教师教育鞭辟入里的研究依旧广受呼吁。

三、中国外语教师职前与在职教育

中国大约有300多所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 此外, 一些综合性大学也设有师范类专业。在百年的师范教育史上, 师范高校培养了大量的教育人才。若以一言以蔽之, 当前中国的职前教师培养是教师教育与专业发展的基石, 也是教师成长的重要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职前教师培养还存在很多问题, 外语职前教师教育还面临各种挑战与考验。

在英语研究论坛2009年冬季论坛中, 程晓堂提出我国外语师范生教育如下几点问题:师范院校在师范生培养方面的力度不够, 部分师范院校还存在去师范化倾向;师范院校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并不都是合格的英语教师;职前教师培养与中小学英语教学实际相脱离;相当数量的英语教师未接受职前教师教育。在现今中小学中, 师范专业毕业与非师范专业毕业的外语教师并存, 也就是意味着, 前者在高校接受的系统教育中教育学理论偏重, 而后者一般为英语专业 (或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等硕士研究生专业) 毕业, 其在高校期间学习的英语基础课程 (包括普通语言学、英美文学、语音学、句法学、语义学、语用学、英美诗歌、英美小说等) 偏多。两类英语教师在专业技能与基础知识结构方面有差异, 这也是英语教师在接受教师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比如关于英语教师语音方面的问题已被外语教育界屡屡提及, 在教育基础较雄厚的地区受外语教师语音影响的问题较小, 而语音偏误、发音不准等外语教师语音问题在中西部地区的影响更显著。在2013年上海师范大学一项关于学生中小学期间英语学习情况调查问卷中, 102位被试者中有89位大一学生选择“未系统接受过语音教学”, 更多被试者还陈述当地的英语高考项目中不包含听力与口语测试 (或听力与口语测试不计入总分) , 这也是语音不被关注的一个原因。但究其根本, 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及知识结构是否足以进行英语分支学科的教学还有待考究。

在我国外语教师教育方向一系列的研究导向以及研究方法上存在一些的误区。夏纪海教授曾提及, 我国外语教师教育研究呈如下态势: (1) 重语言研究, 轻教学研究, 错误地认为教师具备的学科知识越多越深刻, 越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 所以自然而然将重心偏移到学术研究而非师范研究上。 (2) 重学科的理论研究, 轻课堂的应用研究。这导致师范毕业生进入中小学课堂只对理论夸夸其谈, 难以与课堂实际相结合, 理论只能浮于空谈。 (3) 重研究者为中心, 轻教师为中心的研究, 这是重学术轻师范的必然结果。 (4) 重国外方法推介, 轻国情研讨, 这源于我国研究教师教育起步较晚, 只能在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逐步探索, 只是目前还处在探索与研究交接端口。 (5) 重教师语言水平的提高, 轻教师教语言水平的提高, 这是因为外语教师学科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没有比肩接踵, 不成比例的时间精力导致教师发展的不均衡。 (6) 重听讲轻参与, 教师教育的方法沿袭传统的说教式讲座, 未关注教师的实际课堂实施, 参与式体验仍需加强。 (7) 重宏观整体改革模式, 轻微观个性化培养。我国人口基数大导致教育行业对教师需求量大, 因此教师培训教育通常也是“粗放式”发展, 很难甚至无法关注教师的个性, 实现因“师”施教。

四、向国外“拿来”什么

我国的外语教师教育研究起步较晚, 这便意味着我们可以借鉴不少国际上前人的优秀成果, 与我国实际加以联系。这样的研究自2000年以来已经着手。但是, 对于我国教师教育的本质与如何实施教师教育的有效手段的研究仍旧为数不多, 我国的教师教育停留在广泛讨论、总结、概述、翻译著作等方面, 缺少的是国外学者“以小见大, 小题大做”的宗旨, 善于发现教师教育实施过程中的细枝末节, 从问题本身出发, 阐释现象缘由, 结合理论解释分析, 这种自下而上的研究模式是我国外语教师教育研究还欠缺的。

此外, 由于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学术无国界, 客观地说, 这是利弊相衡的。在享受知识共享、学术共同发展的同时, 对本国教师发展道路的探究应当基于本国的实际国情、学情。在跨文化背景下, 教师教育的研究也呈现跨国界、跨文化的趋势, 这首当其冲对我国的教育体制是一个挑战。因为各国的教育实际不同, 一国实施的教师教育计划在另一国情下不一定成功, 语言差异以及文化差异产生的问题不可小觑。

因此, 关于教师教育的研究, 我们不妨采取全球本土化 (glocalization) 的策略, 挖掘西方教师教育研究中具有共性的可共享的方法, 结合本土教育背景与教学环境, 实现全球本土化, 提升我国外语教师教育的质量, 为今后的外语教师提供更完善的终身教育机制, 同时提高外语教师的自身水平和教学能力。外语教师教育过程中, 我们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提高外语教师教育的课程设置水平, 提升外语教师培训项目的质量。这不仅开源节流, 提高教育的效率与效果, 更能实现外语教师发展的可持续性。

全球化浪潮已然大肆席卷, 因此, 在各国文化、语言、风俗、贸易、教育等互相融合的过程中, 在实现外语教师教育科学化与可持续化的节奏下, 我们要审时度势, 批判地吸收国外研究成果与经验, 结合国情, 科学发展外语教师教育, 提升教育软实力。此外, 教师的专业技能与学科基础知识的并行发展也是教师教育计划中不可忽视的一个要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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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宗杰, 《外语教学研究的新视野》, 从教学走向教师[J].中国外语教育, 2008 (1)

[7].吴宗杰, 《外语教师发展的研究范式》[J].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2008 (3)

[8].夏纪梅, 《外语教师发展问题综述》[J], 中国外语, 2006 (1)

4.浅论法律仲裁的中国文化背景 篇四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思想,法律全球化,儒家思想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全球化”中的“化”字, 我们可以作如下的理解: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是一个主体、内容、方式同时交叉发生改变的、逐步变革的过程。法律全球化这样一个逐步泛“化”的过程包含了诸多方面的内容, 从法律的制度、规定到法律思想、精神, 它们并不能统一步伐、一同“全球化”, 而是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与均衡的过程中, 逐步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其中, 作为一切法律规则制度的根基——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 它所继承和发扬的法律思想是历尽沉淀, 根植于这个民族的灵魂的。但是作为全球共同体的一员, 我们的法律进程和法治建设也需要与世界保持同步, 协同发展, 尽量做到求同存异, 逐步接轨。因此, 本文试图通过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与探索, 分析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 中国法治现状对于中国加入法律全球化的影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律现状的影响

不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 中国加入法律全球化浪潮的脚步都离不开背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言难以涵盖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 但是我们可以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点一窥究竟。

(一) 皇权至上, 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并不是西方特有的产物, 在中国历代王朝历史上, 我们可以发现早有司法机关的雏形, 并且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工。秦汉时已有专司纠弹百官的御史大夫和负责审案的廷尉,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官员职责的划分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地步, 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分别相当于最高审判机构、司法行政机构和朝廷的监察机构, (1) 这样的制度为明清所承袭, 并在其职责上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2) 而地方上的司法机构一般也有与中央机构相对应的设置。

但是, 中国古代自秦朝以来长期处于中央高度集权的皇权专制下。地方上, 对百姓的管理和对百姓的审理往往都是一个人的权力;在中央, 无论司法行政抑或其他权利, 都逃不开天子的束缚。司法行政权合一是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制度变迁中始终没有彻底消除的现象, 而在我们现今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中仍有深刻的印记。

如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对于中国加入法律全球化来说无疑是一种阻碍。对于法律全球化是否等同于法律西方化这一点, 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限于中国国情及几千年的文化传统, 若全盘借鉴西方则会水土不服, 但这样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思想会在以后的长期法律实践中阻碍中国与世界法学的接轨, 不仅是司法行政部分的传统, 包括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同样也会对法律全球化趋势下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 家族本位、血缘纽带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家族为细胞的社会, 与家族相关的制度构成了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亲情义务被法律化, 尊卑之间的关系被法律严格规定下来。在秦汉的法律中已有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尊卑不同而分别量刑的规定, 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规定父擅自杀、刑、髡其子的行为, 属于“非公室告”, 不予受理, 如果子告父母的, 告者有罪。晋律则正式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 根据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分别定罪量刑。此外, 西周就已确立“亲亲、尊尊和有别”[ (3) 的礼制规范, “亲亲得相首匿” (4) 被看作是对“孝道”的遵从, 若违反之则为大逆不道。

当然, 在现今的中国法律中, 这些具有传统儒家思想的法律规定已经被排除在立法之外。但是, 即使规则制度已被废除, 可它们背后的思想与文化渊源仍旧留存。我们从家族本位中能够得出一个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中国人民历来重视集体观念。“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 强调的是一个人首先在家庭中, 然后在社会中的位置, 强调他人的存在和人群整体的价值, 而并非个人的权利。

集体观念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所推崇的道德思想, 这与西方的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等都是有所不同的。

三、儒家思想的长期熏陶

中国人民在儒家文化与礼教思想的熏陶下发展了几千年, 重视道德规束而非法律制约, 对于等级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服从性。不难想象, 儒家思想对于我们现在的立法、司法等具体环节也有很大的影响。以刑法为例, 古时候, 人们对于“刑法”的理解几乎等同于惩罚与报复。孔子曰:“听讼, 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5) 无讼构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 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至现在。虽然民众已经逐渐认识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目的并不仅仅为了惩罚罪犯, 更重要的是对犯罪的预防和对权利的保护, 包括对于被害人、潜在受害者以及加害者权利的保护。但是, 即使在立法上有了明确的规定, 正确理解法律目的与作用的观点也逐渐深入人心, 可普通公民心中固有的思想与观念不是如此轻而易举就可以改变的。这些源自我们从小就接受的千年文化积淀而来的教育思想, 源自中国人与生俱来的传统。这些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影响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在的立法、司法、乃至行政、管理等与法律政治有关的领域并未摆脱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 而公众的言行举止、所思所想要想跳出这个框架更是困难。

四、结语

依笔者之见, 在现代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中, 发生冲突和文化观的争论是正常现象, 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求同存异, 在冲突的基础上寻找可以协商与融合的支点。

对于中国自身来说, 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几千年积淀而来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学说为主要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历经千年的发展与洗礼, 对于我们这个民族的内涵与精髓有着最为深刻的了解与体现, 包括法律层面。传统文化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孕育了几千年的文明, 自有其存在与发展的道理, 而且儒家的一些精髓理念对我国的国民而言, 仍然具有高度的教育意义和指导作用。如今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发展速度史无前例的时代, 对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愈发要求法律能够适应时代, 能够更好地规范新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全球化正是这样一个情形下的自然需求, 对于中国法律来说, 如何让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神为我们的发展所用, 而不是成为一种阻碍是我们未来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一味地批判甚至否定传统法律思想的作用, 甚至为了所谓的全球化而牺牲我们的传统文化, 是不明智且不可取的, 因为脱离了几千年的文化环境而贸然搭建起来的舞台是不稳当的。我们也不能要求已经习惯于一种固定思考模式的国民去立刻适应一种突如其来的崭新的社会规范和伦理认识, 这只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多的困扰和冲突。因此, 只有在我们加入法律全球化的漫长过程中逐渐探索交流协商, 慢慢寻找一条求同寻异、共同发展的道路, 才是最可取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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