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精选9篇)
1.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一
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1-06-15专业学位处
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教学与科研力量居全国一流水平的著名重点大学,有逾百年办学历史。目前学校已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进行多学科、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详情点击查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6年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1997年开始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自1997年以来已连续招收教育硕士研究生13年,共录取3841人,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2333人。
一、招生宗旨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对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实施正规、系统、高水平的学位教育,旨在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应用型、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要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招生领域及拟招生人数
2011年我校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计划11个学科领域招生,具体招生领域及拟招生人数见附录一。
三、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2011年我校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在职兼读的非全日制方式进行培养,考生被录取后利用2012年、2013年两个暑期集中授课。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在职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教育硕士学位证书。
四、报考条件、报考办法及报考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现代教育技术领域面向从事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师招生。
2、报名办法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考生在2011年7月1日至14日期间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一下简称“学位网”,http://;
电话:010—58802068)。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2011年6月15
2.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二
一、报名条件及招生对象
20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如银行、工商、税务等)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报考在职法硕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要求具有3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或相关工作经验,热爱并致力于知识产权工作。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推荐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我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招生名额: 100名(含知识产权方向)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网上报名工作启用全国统一报名平台。考生在6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www.chinadegrees.cn),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在7月13日至16日期间,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报考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请务必在表中“备注”一栏填写“知识产权”。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
我校的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负责审查。
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进行报考资格自审,请认真阅读本简章上的报名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对于不符合报考资格者不予复试。考生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对于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该表与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一起,在复试阶段交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考生在资格审查时须向北大法学院出示和提交以下材料:
1.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大学本科成绩单(加盖人事档案公章);
5.报考知识产权方向的考生,还需另提交详细的工作经历。
四、初试(全国联考)
1.联考考试科目
(1)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英语
2.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1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3.考试时间
(1)专业综合:2012年10月28日8:30-11:30
(2)英 语:2012年10月28日14:30-17:00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请见准考证。
五、复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将以面试形式组织复试,其内容为政治理论、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复试的时间暂定在年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全国联考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届时达到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携带复试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复试。
六、录取与入学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复试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和录取的具体规则将在复试前公布。2013年初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2013年春季入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我校将再次审查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七、培养
1.教学计划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法学院针对法律硕士学生的`特点,根据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 学员入学后,将开设包括英语、政治理论课、法律专业课等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内的二十多门课程,学生应按照我校法律硕士培养计划的要求选课,修满规定的45学分(知识产权方向为57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的培养计划将在原有在职法律硕士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增设相应的知识产权方向的专业高级课程,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专题、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著作权法专题等,并要求学生完成知识产权方向的学位论文。专业高级课程的师资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现有师资外,还将聘请部分来自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授课。旨在通过基础法学以及知识产权专业的专门学习,使学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专业人才。
2.学习方式
学生需切实安排好自身的学习时间,北京地区学生为不脱产学习,非北京地区学生需脱产1-1.5年时间在校上课。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入学后四年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为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请各推荐单位在学生的学习时间上予以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将在一年半时间里安排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供学生选修,全部必修课将安排在周末和晚上,选修课将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一年半内完不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的,可跟随下一届学员选修需要的课程。学生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即可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论文,申请硕士学位。
3.学习年限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采取二至四年的弹性学制,最短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含授课时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4.住 宿
由于我校住宿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员安排宿舍,故请学员入学后自行解决住宿问题,食宿费用自理。
八、学位授予
学员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的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九、学习费用
学费为5.1万元。第一学年入学报到时交纳2.6万元,第二学年注册时交纳2.5万元;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学费标准为6万元,第一和第二学年分别交纳3万元。
十、招生咨询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务办公室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话:010-62755028 电话:010-62751354,62756913
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一层107 地址:北京大学红二楼2102房间
邮编:100871 邮编:100871
网址:www.law.pku.edu.cn 网址:grs.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3.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三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总体情况
包括对专业学位的认识,专业学位发展情况、建设成效,现有专业学位点覆盖面、规模和结构等。
二、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经验
三、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包括制度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等)、生源、人才培养(包括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内容、实践环节、创新基地、学位论文等)、师资队伍建设、收费、异地办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四
一、培养目标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工作创新,成为开展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2、在高校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且满三年(截止到报考时间)的专职辅导员[指在岗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任职辅导员期间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不含部门表彰)以上表彰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止到报考时间),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时间及确认地点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10日至3月30日;限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创新与发展研究方向(备注:高校辅导员)。
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4月8日;
确认地点:郑州大学研究生部(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四、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规定时间提交下列材料:
1、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见附件);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五、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
1、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外语(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第一阶段为外语资格考试。第二阶段为业务课考试及复试。
考生凭身份证、工作证和现场确认时打印的信息确认表参加考试。
2、参加2009年博士生入学外语资格考试,外语成绩达到2009年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2010年博士生入学外语资格考试免试。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认定考试(小语种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530分以上(5年内有效);
(2)TOEFL成绩580分以上(5年内有效);
(3)GRE成绩20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4)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5)IELTS成绩5.5分以上(3年内有效);
(6)WSK或PETS5考试合格(3年内有效);
(7)在英语国家获得过硕士以上学位;
(8)硕士(全日制)阶段为英语专业,并取得专业外语八级证书,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博士学位。
4、考试时间:
2010年4月24日上午
外语笔试(英、俄、日、德、法语任选)
2010年4月24日下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010年4月24日晚
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
2010年4月25日上午
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2010年4月25日下午
面试
5、考试地点:
郑州大学新校区马克思主义学院(文科组团)
六、体检
体检于4月9日在郑州大学新校区校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招生人数、学习年限及录取原则
2010年招收3名。
实行弹性学制4-6年,一般不超过6年。
根据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对考生本人或所带集体获省级以上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所有被录取的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郑州大学、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八、考生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好的《2010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1份;
2、专家推荐书2份;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1份;
4、复试时向复试小组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领域学术现状的概述、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所具备的条件基础等)1份;或职业实践业绩报告1份;
5、符合参加外语水平认定考试条件的考生须提交六级成绩单等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须于4月8日前交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才可参加第二阶段的业务课考试和复试。
5.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考试召开 篇五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20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安全保障,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组织的“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试安全工作会议”于2012年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郭新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任李军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们在讲话中突出强调,面对今年依然十分严峻的考试安全形势,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要求,坚持“七个必须”,确保2012年全国联考安全平稳进行,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性和公信力,以出色的考务工作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6.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六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扬 州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指导教师 遴选 聘任 办法 通知
附件1: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
选聘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以及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二、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范围
重点选聘与我校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已具备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直接具备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目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或工程技术工作,年龄一般应小于57周岁。
3、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科技讲座,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业务管理职务,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各学科、专业对应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四、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批程序
1、申请担任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大学申请培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简况表》,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研究生处(院)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推荐、审查结果,对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方可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两周,由研究生处(院)受理异议。
6、学校发文公布具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五、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招生
1、已获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
2、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对《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提出审核意见,报研究生处(院)备案。
3、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在当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4、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所在学科、专业提名,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免除其指导教师资格。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校研[2005]10号)《关于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中的遴选办法停止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附件2: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一)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体育硕士、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排名前2位),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排名前2位)1项,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1万元/每生、理科3万元/每生,工农医科5万元/每生)。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或为县处级及以上公检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地市级以上法规和规章(排名前2位)。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5万元/每生)。
(三)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师”以上职务,或为县处级及以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县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报告(排名前2位)。
7.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七
发布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04 点击次数:15043
一、培养目标
工程博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工程科技和工程管理方面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能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报考条件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招生主要面向国家重点行业、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中的技术骨干。报考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具备成为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的潜质;
3.主持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取得显著工程应用成果,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认知度;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标准;
5.报考人员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须满足我校各招生学院的相关要求。
三、招生领域及规模
1.其中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拟招收3人,机械工程学院拟招收3人。
2.生物与医药:拟招收4名。
全部在药学院招生。
3.各招生领域具体情况参见相关学院招生专业目录。
四、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硕士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4.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其他课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所获科研奖励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著作)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如:CET4或CET6、TOEFL、IELTS成绩)原件及复印件;
8.两封推荐信(含单位推荐信、业界权威专家推荐信);
9.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目录;
10.拟攻读工程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一般应结合本人承担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拟定)。
五、申请及考核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将申请材料送交至招生学院,由招生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核办法见《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由招生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时间考生可与招生学院联系或在各招生学院网站查询。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复试费。
六、录取
1.招生学院将考核合格、建议录取的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小组审批,经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予以录取。
2.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录取研究生须与学校、定向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关系等;个人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考生定向就业的单位承担。
3.录取为工程博士的人员须按要求交纳培养费。
七、培养与学位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研究,学位论文要反映研究生在读期间结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的贡献及创造性成果。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企联合培养方式,山东大学将与合作单位在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和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写作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实行多学科交叉培养,并从学校和企业高标准选聘导师,组建导师团队进行联合指导。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由山东大学组织的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学校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及要求,并经过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
八、学制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四年。
九、违规处理
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违规或作弊的有关情况将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
十、联系方式
1.山东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中心校区明德楼B321房间
邮编:250100 电话:(0531)88364334
传真:(0531)88361181
2.各招生学院联系方式: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0531-88392915,联系人:霍老师
机械工程学院:0531-88392118,联系人:苑老师、沈老师
8.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八
光华管理学院拥有中国商学院中最强大的师资阵容。一大批造诣深厚、声名远播的学术权威铸就了光华管理学院独立的学术思想和浓厚的学术氛围。学院的教师绝大部分都有海外学习的背景,一些教师还有海外学校任教的经历。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科是国内最具前沿性的会计学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所属一级学科工商管理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理论研究水平走在全国会计学科的前列,国际化和实务化是会计学科发展的重要特点。
北京大学是全国首批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之一,我校光华管理学院MPAcc学生是中国最具潜力的业界人才,丰富的.校园生活和团队训练使学生可以在彼此交流中获益和提升。光华管理学院拥有的杰出的校友网络以及学院与国内外会计界、金融界和企业界保持的紧密广泛的合作和联系,将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交流机会和实践舞台。
北京大学MPAcc的培养目标是:造就具有高素质的理财专家和开拓创新型的管理和领导人才。
一、报名条件及招生对象
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计划招生人数:80人左右。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www.chinadegrees.cn),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
考生于7月13日至16日期间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三、资格审查
报考者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报名条件,确定自己符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北京大学会计硕士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进行。届时报考者须出示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表(留存光华管理学院);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科目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初试科目为综合知识、英语两门,均为全国联考。复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和面试,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负责组织。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
全国联考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考试地点由报名点指定,具体请见准考证。考生入场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时间暂定为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联考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届时达到北京大学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携带复试通知书、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资料参加。
六、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2年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
七、录取
根据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20初公布录取结果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入学
年春季入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需核查本人本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九、培养及学习方式
在职学习,学制两年半,不能按期毕业者可以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周六、周日、平时晚上上课。学生需修满40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北京大学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十、学费
学费为10.8万元。可分两年交清,其中第一学年交纳5.8万元,第二学年交纳5万元。
十一、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10)62747118、62747117(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MPAcc办公室)
(010)62756913、62751354(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咨询网址:mpacc.gsm.pku.edu.cn
联系地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号楼(老楼)312办公室
邮 编:100871
电子邮件:mpacc@gsm.pku.edu.cn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9.北京师范大学在职人员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相应学院还应指定一名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宣传、招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五条
招生和录取方法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当年的规定为准,学校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招生和录取办法(请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流程图)。招收对象、报名条件和时间等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的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相关规范,爱护公共财物,严格要求自己,展现良好的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缺课。专业学位研究生班要建立听课考勤制度,由班委组织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备案,研究生院不定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课室上课,必须关掉手机、传呼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下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向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出差不能听课者,由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其书面请假报告上签署意见,且附上原单位有关证明和领导意见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凡请假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重修申请程序请参见“重修业务流程”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缺课时间达15天以上的;
(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
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重修仍不及格的;
(五)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由校长会议决定。对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在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时间不计学制。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证书、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归档。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须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申请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发布的《华南理工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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