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8-21

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共3篇)

1.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省政府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一、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集中开展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清理整顿,严禁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行为,督促零售商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严格执行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明码标价制度,依法确定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

(二)坚决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和公路“三乱”问题。深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依法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加大公路收费和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取缔违法收费,督促限期整改违规收费并追缴所得。严肃查处涉路涉车违规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只罚不纠等问题。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车辆监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规范和降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农产品市场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

(三)坚决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乱收费问题。开展全国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并逐项向社会公开。集中整治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一浮到顶等违规问题。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等法规制度,督促商业银行严格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受理举报,切实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山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参加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政府纠风办)

(四)坚决纠正电信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集中整治违规收费、恶意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行扣费、违规营销、恶意吸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电信收费行为,督促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推动电信资费水平合理降低。完善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电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自觉履行承诺。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措施。(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政府纠风办)

(五)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问题。集中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以举办升学培训班、跨区域招生、招“特长生”等为名的收费。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着力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坚决纠正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以及课堂内容课外补并收费等行为。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任务,严禁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教育经费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参加单位: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

(六)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加强涉农收费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制,坚决纠正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等方面乱收费问题。深化面向农村基层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清查,严禁在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以及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摊派资金、强行抵扣、搭车收费等,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纠正超范围筹资筹劳、以资代劳标价过高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办法,规范奖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

(七)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强化政风行风监管,健全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活动,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促进纠风重点部门和行业带头做好系统评议。全面推广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政风行风热线模式,不断拓展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同时,开展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招录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巩固庆典研讨会论坛专项治理成果,将清理规范博览会、运动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坚决纠正违规举办活动行为。深化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工作,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坚决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以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闲置保障房等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推行和完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索要和收受红包等问题。深入推进纠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正之风工作,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任务,严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工作时限,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纠风、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站所、营业网点等基层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以权以业谋私、与民争利等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新闻舆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或曝光。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纠风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政府绩效管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不断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要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建立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评价科学、奖惩分明的纠风工作评价机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不正之风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建设。要针对重点领域的乱收费问题,按照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收费与服务统一等基本要求,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深化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深化改革,结合相关领域业务工作,着力突破体制机制性障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主题词:监察 纠风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8日印发

2.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3号

2004-7-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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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提出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申请改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等;

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基本情况;

3、企业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

4、企业职工状况及职工安置办法;

5、企业资产处置(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6、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包括金融债务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促进原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壮大和吸收原有职工就业。);

8、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

(三)初审改制方案。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需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直接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对于方案中提出的改制形式,先报请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土地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将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申请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经批准后,再将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当上述有关部门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时,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和改制企业,应当据此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制。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重新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职工安置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或整个改制方案调整的,需分别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批复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企业改制方案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该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后,企业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实施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制方案要求,拟定其向受让方转让国有产权的合同草案,企业获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立即与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然后处置国有资产,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按照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办理各项权属过户手续,新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省级企业由省国资委界定;地方企业由市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含土地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科学评估其实际价值。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或者拥有特别资源的企业(医药企业拥有的药品批号、建筑企业拥有的建筑资质等),应将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转让价格;对于其他一些经营面临重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如果其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评估为零或较低的价格,实施“零价转让”、“低价转让”或交收购方有偿使用。

(四)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减净资产。

(五)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改制应征得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企业登记后,应当依照国有企业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尽快办理债务处理和重新确认工作。

(六)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支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界定、转让信息公示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由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提存资金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三、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省国资委审批,市州、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因转让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在广泛征集受让方的基础上,由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专家组按照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是否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进场交易的潜在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包括A股和B股、H股等外资股),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所需报送的材料,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文件办理。

(二)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五个工作日内,报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对于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转让产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年内付清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约定结清国有股权转让价款,或结清首期付款、办理其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后,方可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和企业重新登记,以及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的权属移交手续。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执行促进改制的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国有中小型困难企业的改制,可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可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优惠30%,首付超过40%且三年内付清的,优惠10%.特困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鉴证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等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五)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本企业产权。大型国有企业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原则上不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申请中将企业改制类型确定为管理层收购的,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但作为改制后期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之一,且参与市场公开竞价收购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参与改制前期工作。为达到自己收购企业的目的而恶意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或存在明显违纪违法和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四、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继续实施党委、政府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鄂发〔2003〕5号文件精神,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当解除或终止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未与改制后重新登记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维护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对企业稳定负全责。对改制过程中暴露的矛盾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直接与职工群众交换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不得躲避群众,回避矛盾,更不能简单处理,激化矛盾。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本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福建省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府办〔2009〕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 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改办主任)?

成 员:黄晓舟(市发改委副巡视员)?

任 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珠龙(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耀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刘冬林(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许向明(市文化局副局长)?

廖晁诚(市广电局副巡视员)?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严 琪(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 伟(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晓玲(市地税局副局长)?

林少伟(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万志朝(厦门海关副关长)?

潘少銮(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傅晓春(湖里区政府副区长)?

张剑鸣(集美区政府副区长)?

何伯星(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李 虹(同安区政府副区长)?

曾东生(翔安区政府副区长)?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文改办合署办公。主任:林起(兼),副主任:许向明(兼)、黄晓舟(兼)、黄珠龙(兼)、刘冬林(兼)、戴志望(市文改办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文改办、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思明区、湖里区等单位派人组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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