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2024-10-29

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共8篇)

1.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一

全国各地响应党中央号召,群众实践路线,做好稳定社会全心为民服务,提出工作作风改进八项规定,要求各个部门落实监督,大家参与抵制腐败,要求特此本人参与对机关工作作风监督,发现如下问题及走访有关领导。

6月30日在大麦屿街道各个餐饮单位走访,发现十五亩村村干部党员在玉环红宝石酒店吃喝。

7月1日在大麦屿街道办事处走访各个部门,发现大麦屿街道没有工作人员去向显示牌,并且部分工作不在岗,串岗行为,不在岗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同时不知其去向,本人经过县效投诉中心复查,才知道他的去向,所属单位知道去向,回答出差、开会,请问八项规定出差、开会有那些要求,作为机关干部经常出差、开会是否符合为民办事党中央要求。本人向效能投诉中心反映这事,效能投诉中心回答,允许其经常开会。

7月3日在大麦屿街道餐饮单位走访,发现在香满园有街道干部,有街道纪委领导带头吃喝,向县纪委信访办反映,信访办回复,难道他们吃饭不给他吃,我问他们在吃饭吗?为什么聚众吃喝请求说明。

7月5日在大麦屿街道发现在红宝石大酒店,有十五亩村各别干部及部分街道干部吃喝。

7月6日走访街道政协主任反映工作人去向牌为不订立,方便给人民群众监督,为何不做,回答:帮你问一下,可能他们做,走访街道人大反映同样回答。

7月8日走访县机关、县检察院,发现部分工作人员没有按时上岗,不在岗发生,本人向台州市效能投诉中心反映并同时申请要求做监督员,监督他们工作作风,台州市效能投诉中心问本人你什么目的,倒乱政府,本人回答,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该为人民服务,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工作人员,本人没有目的,想提升政府工作,踏实工作,一心为民,优良作风你应该支持我的工作,人民应该参与监督有何之罪,然后挂了电话。

经过走访,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形式庸腐,懒惰主义严重,总是找借口推诿人民群众诉求,故此走访给予公开。

调查评论,一个国家养着这一帮无所事是工作人员,国家政权毁灭,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有权监督政府工作人员。

2.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二

一、我国档案工作现存的问题

1. 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较低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档案管理工作相对于部门其他业务来说属于服务性质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被领导忽略。部门领导一般情况下同时监管着其他几个部门, 档案管理工作只是众多工作中的一个, 相较其他工作, 档案工作短期之内并没有显著的功效, 这样主管领导的重视度会被大量分散。第二, 部分机关部门没有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的范围内, 即使纳入考核范围之内, 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也没有相应的硬性指标, 只是软指标, 并不能引起领导足够重视。

2. 管理方法落后, 缺少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 办公自动化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计算机的运用使整个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便捷、方便, 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机关档案室是整个档案馆主要的信息来源, 虽然目前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电子文件, 但是, 在电子文件归档这一方面并没有完全是数字化办公, 电子自动化管理还存在着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使档案不能准确、迅速的为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3. 档案管理硬件设施达不到

由于主管部门领导的不重视, 使档案管理工作在进行过程中经费的投入相对较少, 虽然部分机关建立了专门的档案管理室和管理系统, 但是在后期的工作运行中就忽视了继续投入。大部分机关单位达不到档案管理标准, 没有达到整洁、规范统一的要求。甚至存在少数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室变成储物室的现象, 档案管理设施陈旧落后, 档案柜五花八门不统一, 档案管理体制不完善, 使档案在存放过程中受到损坏。

4. 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比较低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高新技术档案管理方法也在不断增加, 这就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 现在大部分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相关技能较低的现象, 一部分原来在机关单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适应不了新的管理方法, 而单位也忽略了对这些人员的技能培训, 导致档案文件在管理、归档和保存等方面不够准确, 档案未及时移交综合室和未按时立卷归档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机关档案工作发展研究

1. 加强对档案管理的认识,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档案工作涉及到机关内部各个工作领域,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 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统一、科学、标准的重要保证。机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办法, 与本机关实际工作相结合, 制定操作性强、完善、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 使整个工作在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 做到规范化管理。并且要加强对管理制度的执行强度, 使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考核挂钩, 作为平时评比、考核、奖励的依据。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 加强管理人员工作管理, 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2.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 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技术, 一方面是加强对机关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力度, 增加对信息化建设的资费投入, 推动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运用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机关档案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电子文件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 对档案按照格式统一、长期可读等特点进行正确管理。最后, 还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安全设置, 保证其在管理过程中安全, 防止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3. 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提高, 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管理人员不仅要了解计算机, 更要具备丰富的档案管理知识和熟练使用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机关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 提高专业技能。另外, 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在工作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

4. 增强档案室管理设施的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室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相关要求, 不断改善档案室的管理条件。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负责的团队, 做到责任分配到人, 以便更好的管理档案室管理设施。

结语:

面对新时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挑战, 档案工作应积极采取新的管理措施, 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加大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使档案信息在整个机关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童兰玲.档案职业群体研究[D].安徽大学, 2010.

3.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三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 诉讼结构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引起了诸多讨论。因此,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使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新增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以环保法庭为主要依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至少有17件。原告主要涉及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境非政府组织三种类型,其比例分别为35%、18%和47%。[1]但客观来看,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优点。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证据调查方面更为有利。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取证难的问题,但这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非障碍。因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是否存在,享有为宪法所保障的证据调查权。从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会涉及利益问题。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较为宽松,这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但同时也容易滋生滥用公益诉权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启动者,是以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为出发点,监督法律的遵守与实施是其唯一的追求,别无任何私人的独立利益。因此,与其他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无需考虑诉讼激励机制的问题。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公共政策的生成。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它能够形成适应于将来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从而促进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更直接地彰显此功能,突出诉讼中的重点内容和主要目标。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劣势

1.法律依据缺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仅仅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并非制度性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也只规定检察机关有行使公诉、侦查和法律监督的职能,没有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2.诉讼理论难题。一是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检察机关既是公益诉讼的原告,又是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身份集于一身,两种角色的一体化导致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和法院“等腰三角形”的结构被破坏,容易影响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和立场,引发个案裁判不公正。二是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可能带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不对等。三是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可能会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借鉴与实践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借鉴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认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享有广泛的职权,把“多元化的职权配置模式”作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职权配置的主流和发展趋势[2],因此规定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利益受损的国家或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并非“一枝独秀”。检察机关定位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重任。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既是为了维护一国法制的统一,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3]再加上检察机关对诉讼的专业性,因此各国越来越倾向于把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但检察机关只是“官方公益代表人”的其中之一,这个群体中还包括其他政府机构,如法国的官方公益代表人为国库法务、检察官、(行政)监察使、政府特派员。

二是以原告身份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婚姻无效、禁治产及取消死亡宣告案件中检察官作为主当事人,在其他人事诉讼中检察官只能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有更适合的政府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公民、社会团体及组织为保护公共权益积极起诉,检察机关既可以支持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诉讼。[4]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

自1997年第一件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出现以来,各地对公益诉讼的探索不断深化。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这三项常规工作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工作在全国逐渐展开,制度化探索也在不断深入。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近年来各地以制度化方式确认的案件范围以及出现的司法个案大多限于环境污染案件。例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几年为媒体所广泛宣传报道的直接起诉案件,也均为环境污染案件。

二是案件的结案方式与地方有无规范性文件密切相关。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和检察院没有达成共识,并且也没有地方立法支持,大多数公益诉讼案均是以调解方式结案。[5]如果有地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支持,才有可能提起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虽然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诉权,但如果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多干预,则与民法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相背离。况且任何一种机制也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因此,现阶段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坚持“有限介入”的原则,在法治的轨道上尽量扬长避短,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一)法律地位

在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当事人”还是“监督者”,或是兼而有之,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如果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确与诉讼原理不符,也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不符。但如果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只让检察机关当一个普通的当事人,又会使公平正义失去了重要保障,让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弱于其他民事案件。鉴于此,可以考虑保留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同时在诉讼程序中寻找一个恰当的时间点,使“当事人”与“监督者”的身份在时间上隔断,既确保审判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又避免了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外部监督的缺位。这个时间点,正是判决裁定生效之时。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检察机关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既然检察机关已经以原告身份提起了诉讼,那么也就应当定位为当事人,不宜再对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否则将会导致诉讼结构失衡,甚至让人对法庭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当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这时,检察机关理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至少应当赋予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的抗诉,以及对案件执行的监督这两项职权。事实上,此时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检察机关恢复监督者身份也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地位失衡的危险。从抗诉和执行监督两项监督权来看,执行监督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由检察机关履行不影响判决公正,而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外,只能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这就意味着作为“当事人”的检察机关与作为“抗诉人”的检察机关并非同一人,在制度上实现了“双重身份”的隔离,也减小了抗诉权影响法院判决的担忧。

(二)案件范围

起诉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之中,目前限制为仅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检察机关可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解决。

(三)前置程序

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诉时,还依法享有抗诉等权力,这对被告方来说毕竟是不公平的。客观来讲,被起诉的“污染者”与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力量对比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污染者”与检察机关直接对抗的情况,鼓励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诉权予以限制。

1.审查程序。只有在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检察机关才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必须衡量公共利益受损的标准,避免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过度干预。

2.督促程序。只有在原告缺位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的缺位有两种可能:一是没有具体确定的实体权利人,二是适格的原告怠于行使诉权。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首先督促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给行政机关以执法或起诉方式解决问题的机会,督促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当督促其他主体起诉无效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平时没有人注意保存受害证据,容易造成证据的灭失与毁损。即使有证据存留,由于受害范围广,取证也比较困难,证明污染行为系被告方所为还相对容易,但要求索赔时,则往往涉及到专业鉴定问题,举证十分困难。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责任证明。原告方包括检察机关及其他主体,只需要承担一般举证责任,即证明污染与被告方行为有关即可,被告方应当承担解释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责任。

(五)诉讼费用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民事诉讼,其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缴纳诉讼费用。在检察机关胜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可由国家承担。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17条规定:“在检察官败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由国库负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缴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

(六)后果承担

任何诉讼都有败诉的风险,环境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如果检察机关胜诉,则不利的后果当然由被告人承担。如果检察机关败诉,则被告方的污染行为不能得到确认,检察机关还应当协助被告方就因诉讼造成的损失获得国家赔偿。

(七)反诉问题

反诉是指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抵销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根据该定义,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反诉的被告。而在直接起诉的民事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其本身不是实体权益的主体,而只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不得提起反诉。

(八)调解与和解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只是代表人而非真正的权利人,因此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实体处理权应当有所限制。鉴于调解与和解一般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考虑到对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维护,以及避免滋生腐败等问题,因此不宜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调解或自行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权利。

注释:

[1]宋宗宇,郭金虎:《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2]甄贞,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3]陈桂明,刘鹏:《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载《比较法研究》2005第3期。

[4]唐郁恺:《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主体制度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3期。

4.县直机关党建工作调查报告 篇四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建工作,根据县委的安排,我们对全县县直机关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近年来,各级机关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县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机关党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和认真加以改进。

一、全县县直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单位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党建工作没有摆上重要位置,有重经济,轻党建的现象。机关党建工作“灯下黑”——“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依然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到位”:一是在思想上,对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到位。轻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是把机关党组织当作一级组织,而是把党建当作一般工作,没有专职人员抓党建,只有兼职同志附带着做党建;对机关党建工作抓而不实,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口头上强调多,实际关心少,重视业务工作多,思考党建工作少。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对党建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不到位。在研究工作、安排投入、配备干部上,党建工作没有摆上重要位置。三是在党组织活动中,一些单位领导同志参与党组织活动不到位。有的不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有的把机关党组织安排的党建活动当作一种负担,消极被动应付。

二是部分单位机关党建工作内容贫乏、方式单一,党建活动缺乏吸引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机关干部职工思想行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也明显增强。与此相适应,机关党建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从实际情况看,机关党建工作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式方法上,与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距。在内容上,一些单位进行思想教育,主要集中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传达学习等政治方面的内容,忽视了机关干部成长进步的多方面和多层次需要,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党内组织生活缺少创新意识和手段,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够;民主评议党员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存在流于形式的倾向,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党建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只注重过程,忽视效果,表面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效果不佳。在工作方式方法上,经验主义、形式主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机关干部不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处理问题习惯于凭经验;落实上级精神靠开会、发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业务工作与党务工作存在“两张皮”现象,就党建抓党建,党务工作服务于经济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不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学文件、听报告、看录像、搞讨论,方法简单陈旧。

三是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素质、结构参差不齐,不安心党务工作的问题比较突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的总体状况良好,广大党务干部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机关党员干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但是,也必须承认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素质不高。一些专职党务干部工作单一、接触面偏窄,多数人缺乏现代知识进修培训、考察学习等深造的机会;一些机关党务工作者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对党务工作缺乏光荣感和使命感,工作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二是结构不合理。一些党务干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党务干部后继乏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工作不适应。有的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缺少业务和经济工作方面的经历,习惯于用比较固定的思维模式,对待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在围绕中心开展党的工作方面找不准位置,思路不新,办法不多,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以增强党的先进性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的政治思想建设

1. 要强化三种意识。一要强化“中心”意识。县直机关党组织要始终坚持围绕全县中心抓党建,要做到“决策有建议、贯彻有行动、推进有作为、落实有成效”。在工作目标上,要围绕中心来制定;在工作思路上,要围绕中心来谋划;在工作措施上,要围绕中心来运筹;在工作成效上,要围绕中心来考核。二要强化“一流”意识,在履行职能中提高县直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县直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能,通过强化学习、扎实工作、科学管理,不断增强素质、转变作风、提高能力,努力建设一流的队伍,创造一流的业绩,党建工作走在全县前列。三要强化“形象”意识,在求真务实中提高县直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要以新的姿态、新的作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的主义,多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真正做到干净、干练、干事,正风气、做表率,在求真务实中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2. 要大兴学习之风。要将学习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引向深入,教育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创新理论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通过读书活动、知识竞赛等方式,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靠各方力量,用4年左右的时间对党员进行一次轮训;按照创建学习型党组织要求,建立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把理论学习作为评议党员、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广泛开展向先进模范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多与先进找差距,多为发展想办法,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夙兴夜寐思发展,殚精竭虑抓工作上。

3. 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做到党组(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和科室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党员干部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

(二)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核心,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的组织建设

1. 构建统一协作的县直机关党建工作格局。目前党组织关系在我县的县级部门共74个,分属于11个党(工)委管理。机关党的建设形成了县委、县直11个党工委、机关基层党组织互动的三级格局。但由于在县直11个党(工)委中缺乏一个牵头部门,因此在机关党建工作开展上相互独立。建议由县直机关党工委牵头,统筹全县机关党建,在机关党工委目前所管辖的机关党组织基础上,增加其对县直机关其他10个党(工)委机关支部党建工作的领导,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县直机关。其余10个党(工)委分别负责各自机关支部以外的其他内设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机关党工委内设机构,整合县直机关党建与群团工作资源。在县直机关党工委内设新增县直机关团工委、县直机关妇工委,领导县直机关团的工作和县直机关妇女工作,真正做到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妇建,党工青妇共建。

2.加强县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有利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机关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出发,对于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工作程序等提出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关系,实现上下联动、横向沟通、相互联系、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网络。夯实基层党组织这一组织基础,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达标活动;总结推广在全市、全县有影响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典型经验,推行党组(党委)书记兼任机关党组织书记等经验和做法;创新基层支部工作内容、活动方式,坚持和完善“一课三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3.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增强其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严格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完善发展党员公示制和票决制,大力宣传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干部,及时处理不合格党员。

4. 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载体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县委名义开展一年一度的“机关党建先进单位”评比表彰;组织和整合机关“文明单位”、“职工之家”的创建、评比、表彰,做到删繁就简、常抓常新;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协作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考核办法,实现机关党工委、协作组、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动;建立健全城乡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深入开展城乡党组织联建共创活动,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

5. 大力拓展县直机关工作外延。要跳出机关党建体内循环的圈子,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在促进xx发展的大背景中去考虑,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去谋划,放在党的建设的综合体系中去发展。加强与社区党建、企业党建、农村党建、非公有制党建的联系,建立党建工作联动机制,相互学习,共同促进,共同提高。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用党建去推动服务,用服务来检验党建。全面实施“连心工程”,实现机关党建与其他战线党建的联动互动。通过建立工作联系点、对口支援、协议共建等方式,搭建起机关党组织、党员干部与其他战线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各条战线党建的全面加强,最后实现了解基层到理解基层,联系基层到心系基层。

6. 发挥群众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机关群团工作的领导,推进机关党建与工建、团建、妇建联动,扩大党组织工作覆盖面。举办职工文艺汇演和各种各样的职工运动会,打造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品牌。

(三)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的作风建设

1. 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实践活动;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优良的党风和机关作风促政风带民风;积极参与县委县府针对县级机关党风、政风、行风、政风等的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主动融入县委县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开展禁止奢侈浪费专项活动。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纳入机关党建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督促检查。

2. 建设和谐机关文化。搭建机关党组织文化长廊、机关党员兴趣小组、风采展示等有效平台,营造机关党组织文化氛围,形成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县直机关党组织文化;发挥机关优势,结合文化“三下乡”、“机关党员到社区报到”和城乡统筹工作,向农村和社区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的家庭送政策、送文明理念、送书本等,开展“文化低保”。

(四)以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核心,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的制度建设

1. 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管理制度。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县委党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工委具体负责、部门党组织积极配合的县直机关党建工作格局。

2. 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开展党的工作;配合宣传部门督促检查部门领导班子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配合组织、纪检部门督促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参与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保障机制,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行政预算,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划拨给县直机关党工委统一安排,40%留用县直机关党工委统筹安排,60%划拨给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

3. 创新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健全党内基层民主制度,以扩大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促进和谐机关;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议事、经常性征集党员意见等制度;探索建立县直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比例。

4.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机关党建工作考评与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相衔接。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县委年度目标考核,权重占10%。部门内设科室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部门党组(党委)负责,机关各党(工)委实施考核。

(五)以完善基层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朽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县直机关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1.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方法。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权力观教育;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2. 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积极探索党内监督有效形式,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用制度规范机关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机关党员干部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洁从政。

5.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五

天极网信息化频道2013-08-1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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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自2005年起,国家保密局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法规与标准。2007年9月7日,国家保密局召开了全国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会议,推广了试点工作经验,部署了分级保护工作。自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已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保密局确定的高涉密单位,检察专网因而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当前唯一的涉密网络。随着检察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检察机关各类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越来越多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在检察专网上,大量涉密信息材料都将在检察专网上运行,因此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一、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概况

1、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含义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2、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原则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原则为:规范定密,准确定级;依据标准,同步建设;突出重点,确保核心;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3、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

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可以划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等级。秘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机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中包含有最高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其防护水平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级的要求,还必须符合分级保护的保密技术要求,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的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内,不能与城域网或广域网相联。

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开展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管理原则,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检察长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解决分级保护工作涉及的资金、技术、管理、方案设计、审批等问题,组织协调各部门沟通配合,由保密部门负责做好涉密设施设备的台账工作;技术部门负责分级保护实施方案设计和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政工部门负责保密人员的调配和政审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分级保护项目申报、资金以及相关安全设备购置工作;法警部门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科学管理,突出重点,顺利开展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工作。

按照国家保密局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法规与标准,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应把握好四个基本步骤:系统定级与分域、方案设计与实施、系统测试与审批、系统运行与维护。

1、系统定级与分域

在开展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中,系统定级决定了系统方案的设计实施、安全措施、运营等涉密信息系统建设的各个环节,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在组织信息系统实施分级保护中尤为重要。

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应遵循“谁建设、谁定级”的原则。检察专网是经国家保密局确定的涉密网络,运行于检察专网上的信息系统大部分是重要的涉密信息系统,根据其涉密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保护等级。

在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中,涉密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信息密级,系统重要性和安全策略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域,针对不同的安全域确定不同的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保护。同时,在同一系统里,还允许划分不同的安全域,在每个安全域可以分别定级,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间设置严格边界及策略保护,更加科学地实施分级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重点、保核心的问题,也有效避免了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应用系统的运行效能降低以及投资浪费等问题。

检察机关涉密信息系统是一个全国性的信息系统,既有基础网络通信平台、计算机环境平台,又有多种业务应用平台,这些应用的安全保密等级不同,所应采取的安全保密保护策略也不同,具体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如何分域,则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可把每个单位的所有信息系统整体设为一个独立的安全保密域,也可根据业务应用对安全保密的要求将业务应用平台细分为工作秘密、秘密、机密等不同保护等级的安全保密域。

2、方案设计与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选拔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承建单位承担或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风险评估、屏蔽室建设、工程监理和保密安防监控的方案设计与实施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对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参与方案审查论,在系统总体安全保密性方面加强指导,严格把关。

在工程实施阶段,主要抓好保密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定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保密控制流程,严格控制接触涉密信息的人员范围。同时还应选择具有涉密工程监理单项资质的单位或组织自身力量在安全保密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文档管理六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3、系统测试与审批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必须先测评后审批。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的要求,提交测评所需的必要资料。测评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执行,全面验证所采取的安全保密措施能否满足安全保密需求和分级保护的要求,为涉密信息系统审批提供依据。

保密工作部门在系统测评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批准其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使用单位对系统进行整改后另行报批。

4、系统运行与维护

为了保证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明确的安全保密管理策略,使用先进的安全保密管理技术,从人员管理、物理环境与设施管理、设备与介质管理、运行与开发管理和信息保密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日常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和完善运维保障日志记录,加强对网络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安全事件,定期查询设备日志。建立安全管理中心对信息系统中各种系统、应用、设备、安全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达到全面安全保密管理的目标。

运行及维护过程的不可控性以及随意性,往往是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应据此制定应急计划和响应策略,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响应演练,确保涉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6.关于区直机关党建工作的调查报告 篇六

关于区直机关党建工作的调查报告

区直机关党委调研组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机关党的建设,探索研究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有效途径,区直机关党委组成调研组,在开展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到区老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纪委监察局等单位,围绕区直机关的党建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搞活新时期党支部工作,加强离退休党员管理等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期间分别听取了区五套班子部分领导、区直机关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区各民主党派主委、区部分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和兄弟单位机关党委干部等近百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如下。

一、区直机关党建基本情况

现区直机关党委下设党总支部、党支部共45个,有党员1392人,其中男979人,女413人,45岁以下党员574人,离退休党员472人,大专以上文化的708人。

近年来,区直机关党委围绕落实党的各项制度和提高党员素质等工作重点,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机关党建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以提高党员政治、业务素质为重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近几年区直机关党委相继开展的“堡垒工程”、“先锋工程”、“争先创优”、创“四高”等活动,对提高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为重点的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为落实党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区直机关党委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党务工作能力为基本思路,通过加强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训,重视新党员的发展,重视组织制度的落实,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以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为核心的作风建设取得新成绩。区直机关党委本着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贯彻执行从严治党的方针,每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弘扬正气,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增强法纪观念,抵制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党员精神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以激发群团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为目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发挥。机关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动员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或妇女小组开展工作,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学业务、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较好地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过程中,机关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对机关党建工作是比较满意的,对取得的成绩也是肯定的。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职能转变等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如一些机关和单位缺编严重,存在着党务工作者新手多、兼职的多、业务不熟的多等现象,导致党务工作效率不高,组织制度落实不好,党建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党员的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一是在提高党员政治素质方面,有的基层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流于形式。组织党员学理论有畏难情绪,有布置没督促更缺少检查;有的以业务学习代替理论学习;有的理论学习没计划,随意性大,想起来学,想不起来就不学等;二是在提高党员业务素质方面,党员业务素质建设效果不明显。学习形式呆板,缺乏创新;学习标准不够高,既缺乏系统和全面,又缺乏深度和广度;三是继续教育的费用处理不统一。从这次调研的10个单位(农业、工业、科技、群团等单位)情况看,有30的单位干部学费由自己支付;有30的单位干部学费由单位全付;有30的单位干部学费由单位和学员共同支付;有10的单位干部学费,由学员领取毕业证书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四是党员干部身心健康不容乐观。机构改革后人员减少,工作量相应加大,调查表明约70的干部靠加班才能完成任务。由于党员干部工作压力大,部分干部时常有焦虑感,体质普遍下降,各种疾病乘虚而入(较为突出的有颈椎病、肠胃病、血压高、血脂高、视力下降、神经衰弱等10多种疾病)。

(二)党务干部配备不及时。区直机关45个党总支部、党支部中,因机构改革后单位缺编,有16个支部没配齐党务干部。有个别党支部已一年多没有支部书记了,组织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一些必须开展的工作只好临时搞突击,既缺乏严肃性,又影响了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党费收缴标准不统一。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主动缴纳党费是每一位党员最起码的义务,但从我区收缴党费的情况看极不统一。有的党员不按时缴纳党费;由于工资发放项目的不断调整,上级部门对党费收缴没有相应规定,不同单位的党员干部缴纳的党费的计算标准不尽一致,影响了个别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

7.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七

公益诉讼, 可解释为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首先, 我们应当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即针对民事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 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 一)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

在现代西方国家,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相对比较完善。然而, 在我国, 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污染环境”,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相类似的侵害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在中国法律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是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①

在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从中不难看出, 这一制度有两大要件: 第一是必须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共同诉讼, 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则是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并且法院认为其可以进行一并审理。民事诉讼法中第53 条规定: “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而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与共同诉讼制度有着相同的适用条件。虽然是为适应民事公益诉讼而提出的一种新制度, 其确立历史较短, 法律规范与理论基础尚不完善, 且相关法律人士的法律素养与法治社会的需要有一定差距, 这两种制度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为维护民事公共利益提供相应的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主要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第一类是由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类则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主体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虽然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都有所侧重与区别, 但其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没有采取固定的一元化制度———只允许与案件相关的直接利益关系人提起; 相反的是, 他们实施的是公益诉讼合法主体资格多元化,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除了与案件相关的直接利益关系人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外, 非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同样可以提起诉讼。②

然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中不难看出, 在我国民事公共利益诉讼程序中的合法主体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相关组织和公民; 当他们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判决, 来保障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是比较彻底的一元化, 但在立法中有一处例外, 即针对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 这样的立法根本不可能保护公共利益。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民事违法行为不断滋生, 这些行为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抽象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必须尽快确立。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 拓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即除了受公益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和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外, 其他任何关心公益的公民、社会团体、社会组合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代表国家或公众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研究

( 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通说认为, 现代检查制度的发端来源于法国, 并在法国得到发展后, 经由德国传至欧洲等世界其他国家。在法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中, 检察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重大利益, 有权针对上述侵害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现有法律制度层面上看,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 更不用说形成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无据。③

2012 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中第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最先采用的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 随后被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 最终被确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这一过程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的严谨。但是, 该法条的表述仍然不够清晰, 仅从法律的文义解释“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我们仍然无法确定检察机关是否属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④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除了立法有缺失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条规定严格限制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 使得检察机关在提起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时遭受到了极大的舆论攻击与非议。

( 二) 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

宪法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其职能是监督法律的实施。而在民事诉讼法中, 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其在积极行使监督权。一方面,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危害公共利益的另一方进行抗衡, 具有足够的力量支撑其诉讼行为; 另一方面, 民事公益诉讼活动是具有公权性特色的, 检察机关在执行公权行为时, 需在此过程中履行其法律监督权。因此, 在公益诉讼中,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地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检察机关不仅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且其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 又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实现检察机关诉讼当事人身份与法律监督者身份的结合适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明确这种适用更有利于实现和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衡; 同时也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身份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动作用, 使法院的审判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应在共同的司法使命下实现有机的结合。

三、结语

我国虽然并没有建立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然而, 现代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蓬勃发展, 对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与实际经验教训, 予以借鉴和继承。我国检察机关在实践摸索中, 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还是不少见的, 但是同时也遇到了很多困境。完善立法, 逐步建立起来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使公益诉讼走上法制轨道, 这是社会发展与法治社会的共同需要与要求。

参考文献

[1]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机能的扩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34-35.

[2]杨金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析[J].宁夏社会科学, 2015, 9 (5) .

8.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篇八

近年来,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积极抓好机关党建研究工作,以上海市机关党建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为载体,努力做到党的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机关党建研究就推进一步,以党建研究来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的创新和发展。

一、以增强理论自觉为根本要求,形成重视和推进机关党建研究的浓厚氛围

(一)把党建研究摆上重要位置,在大局下思考谋划。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注重把握时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给机关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用来指导实际工作作为党建研究的根本着力点;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更好地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作为党建研究的工作定位;把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提高科学化水平作为党建研究的落脚点,扎实地开展机关党建理论研究。工委每年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下发机关党建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要点,明确课题研究方向和要求,不断加强对党建研究工作的领导。同时,工委和各单位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把提高理论思想水平作为开展党建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把开展课题研究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形成了工委总体规划部署、各单位党组织抓好落实推进、有一支较稳定的党建研究骨干队伍、每年有一批较高质量研究成果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课题管理,强化指导和服务。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和党建研究会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不断完善课题调研的全过程管理。年初下发要点,季度机关党组织书记例会提出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要求;各单位申报课题后,年中分专题、分类型召开3-4个研讨会,拓展研究思路,指导研究工作;年底邀请党政机关领导、资深党务工作者、学术机构研究人员、高校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调研成果进行匿名评审,将优秀文章进行汇编,至今已出版党建研究文选8册。每两年举办一次“实践与思考”论坛,交流研究成果,探讨难点问题,谋划工作思路。2012年,工委开展调研,和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一起总结机关党建特色工作,汇编《创新责任》一书;汇编创先争优经验并以图片形式展示,向党的十八大和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献礼。

(三)整合研究力量,上下联动开展党建研究。在工委和研究会的推动下,各会员单位每年在明确研究重点、组建课题小组、开展交流研讨、完善制度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营造了系统上下共同研究机关党建的浓厚氛围。有单位在系统内开展调研文章征集;有单位在各党支部及青年党员中进行课题“招标”;有单位成立系统(机关)党建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还有单位把党建研究作为点评党支部工作的内容之一,每个处级干部撰写调研文章,支部参与党建研究的覆盖率接近100%。调研成果的上报数量逐年上升,近两年每年已接近400篇,逐步形成了市区两级机关和各单位机关党委、支部共同参与党建研究的良好局面。

二、以改进方法和科学管理为根本保障,不断提升党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一)以选准课题为前提,增强研究的针对性。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和市级机关把为实际工作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作为选题和评价研究成果的重要依据,坚持以工作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导向,聚焦中央和市委对党建工作的新要求,研究机关党组织如何在学习型政党建设、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创先争优、和谐社会建设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聚焦上海“十二五”发展和部门中心工作,研究机关党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聚焦新形势下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研究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对策措施。这些课题务实管用,起到了帮助党务干部理清工作思路、为推动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指导的作用。

(二)以改进研究方法为途径,增强研究的指导性。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和各机关单位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开展研究,保持党建研究姓党的正确方向;不断改进调查和研讨方式,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面对面访谈掌握一手材料,把主要精力放在探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运用调查问卷、网络调查、数据统计等方法,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学习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吸取全国机关党建和其他领域党建的有效做法,借鉴其他政党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拓宽研究视野,切实提高党建研究的质量。

(三)以规范流程为保障,增强研究的科学性。近年来,工委积极引导各单位把科学研究、学术研究的方法引入机关党建研究,对调研工作从选题、申报、开题,到管理、验收、评审等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的规范管理,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工作流程,特别是运用开题报告制度,对课题研究的目的、理论意义、研究提纲、研究方法、成果应用价值、具体实施计划等进行研讨评估,提升了党建研究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以推进工作为根本目的,着力推动机关党建研究成果转化

(一)加强前瞻性研究,为推进重要工作提供思想引领。上海市市级机关工委明确以调研推动党建工作为思路,坚持调查研究在前,出台工作举措在后,有力地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创新。为推动机关文化建设,2010年6月起,工委与市委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务员局、市精神文明办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文献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就上海党政机关文化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目标任务等方面进行了一年多调查研究,形成11万多字的研究报告,提出了政治文化、行政文化、学习文化、廉政文化、创新文化“五位一体”的机关文化建设工作思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工委就执政方式现代化视野下的政治文化、行政文化和机关文化建设指标体系三个课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文化建设的发展提出思路和对策。

(二)加强跟踪性研究,为深化机关党建提供工作指导。工委和各会员单位注重总结和提炼机关基层党组织鲜活经验,提炼上升到理论层面,再指导深化工作实践。从2000年始,工委为不断深化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创建,坚持每年发布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总结一批创建经验,召开一次创建工作推进会,跟踪研究,系统谋划,不断提高创建学习型组织水平。十多年来,陆续出台了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两个创建工作的五年规划、学习型党支部、学习型党员导向标准等文件,形成从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到学习型党支部、学习型党员逐步深化的工作格局,在明晰创建理念、创新实践载体,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团队学习,健全考评激励、完善知识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果,汇编了《团队学习导航》、《学习型党支部案例》等书,促进了各具特色的创建模式在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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