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等级及标准(共8篇)
1.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一
2015土地估价实务: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划分标准
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正确的是__。
A.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B.未组织测定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E.未组织测定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也不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__年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0条正式宣布的。A.1972 B.1982 C.1992 D.2002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__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A.1 B.2 C.3 D.5
4、某城市以1990年1月为基期,2002年1月的定基地价指数为120,则表明此期间地价年平均增长%.【2002年考试真题】 A:1.41 B:1.53 C:1.67 D:1.82 E:土地
5、下列城市规划因素中,影响土地价格的个别因素是。A:人口密度控制、用地结构 B:建筑物密度、容积率 C:区域交通管制、用地结构 D:公用设施条件、容积率 E:合法性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__。A.基本农田建设 B.基本农田保护 C.土地整理
D.城市基础建设 E.耕地开发
7、下列属于农用地定级的方法步骤有__。A.资料收集整理与外业调查
B.确定定级方法与定级因素及权重 C.计算定级因素分值 D.初步划分土地级别
E.校验和调整初步定级成果
8、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__。A.畜牧业发展 B.农业发展 C.社会分工 D.商业发展
9、现有一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990年11月1日建成。目前与类似的建筑物重置价为2000元/平方米,耐用年限为50年,残值率2%,则采用平均折旧法计算该建筑物在2000年11月1日的现值为__万元。A.197 B.161 C.160 D.150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交易案例与待估宗地的相关性和替代性的描述是。A:用途应相同 B:同一供需圈内
C:两年内的交易案例 D:交易案例的真实性 E:时间因素
11、政府为管理土地市场,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评定的不同等级或不同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平均价格称为。【2007年考试真题】 A:交易底价 B:公告价格 C:基准地价 D:标定地价 E:时间因素
12、估价师要根据__来判断每一种估价方法是否与其估价目的、用途相配合。A.适宜性 B.经验 C.案例
D.最佳使用方式
13、新古典主义城市地租理论的主要特征是将()应用于传统地租理论中。A.供需分析 B.效用分析 C.价值分析 D.边际分析
14、中心地理论的创始人是。A:亚当·斯密 B:大卫·李嘉图 C:冯·杜能 D:克里斯泰勒 E:时间因素
15、工业区位理论的奠基人韦伯在利用运输成本进行工业区位的分析中,提出的概念,以此来论证运输费用对工业区位的影响。A:距离指数 B:货物绝对重量 C:原料指数
D:货物相对重量 E:时间因素
1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以下土地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__。A.集体土地所有权 B.耕地承包经营权
C.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使用权 D.无地上建筑物的乡镇企业用地
17、城市中制可以减少外部效应。A:公害分区 B:财政分区 C:设计分区 D:功能分区 E:土地
18、在土地登记时如采用法定代理方式,代理人__。A.应由法人代表亲自选定 B.应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C.应由当地政府依法指定
D.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指定
19、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某宗土地的价格时,除有租约限制外,应选取作为估价依据。
A:类似土地的客观纯收益 B:类似土地的实际纯收益 C:类似土地的最高纯收益 D:类似土地的最低纯收益 E:时间因素
20、计提折旧一般以月初固定资产的为依据.【2002年考试真题】 A:重置完全价值 B:折余价值 C:现值 D:账面价值 E:土地
21、土地的__是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A.供求机制与风险机制 B.价格决定机制与竞争机制 C.竞争机制与风险机制
D.供求机制与价格决定机制
22、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使决策__,提高决策的可靠性,并为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提供依据和参考。A.科学化 B.客观化 C.具体化 D.可行化 E.程序化
23、建设用地可以利用水土条件相对较差、而承载功能符合要求的土地,从而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以发挥土地更大的效益;这说明建设用地具有__特点。A.承载性
B.非生态利用性
C.土地利用的集约性 D.再生性
2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__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A.国务院 B.国土资源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5、按照城市适用性评价要求,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一般分为类.【2008年考试真题】 A:2 B:3 C:4 D:5 E:土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土地开发整理不包括__。A.土地开发 B.土地整理 C.土地利用 D.土地复垦
2、农用地定级应根据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考虑对及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定级结果的影响。A:土地质量 B:地块面积
C:土地生产力水平D:距离销售市场远近E:土壤质地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A:土地灭失
B: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C:国家依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程序收回
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1年的
E: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的
4、统计表是一种由纵横交叉的直线所组成的、左右两边不封口的表格。一般应当包括。A:总标题 B:主词栏 C:宾词栏
D:表内的指标数值 E:标题
5、初步统计,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16694亿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90美元。以上两项统计指标依次为()。A.数量指标、质量指标 B.总量指标、相对指标 C.绝对数、比较相对数 D.绝对数、强度相对数
6、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原则有。A:平等原则 B:公开听证原则 C:同地同价原则 D:协调平衡原则
E: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7、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A:耕地 B:农用地 C:建设用地 D:未利用土地 E:农田水利用地
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确定为中标人的条件包括__。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B.能够部分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C.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 D.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E.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9、以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可将金融市场划分为。A:即期买卖的现货市场 B:远期交货的期货市场 C:直接融资的市场 D:间接融资的市场 E:期货市场
10、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建设用地可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和()。A.临时建设用地 B.存量建设用地 C.永久建设用地 D.集体建设用地
11、房产面积测量中以__作为限差。A.相对误差 B.三倍中误差 C.两倍中误差
D.重复抽样标准差
12、土地估价方法可分为基本估价法和应用估价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用估价法的为__。
A.路线价估价法 B.标准宗地估价法 C.成本逼近法
D.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条件包括。
A: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B: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C: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D: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E: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14、下列关于地方性法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B: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C: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但行政法规除外 D: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E:地方性法规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15、土地管理的目的是。A:维护土地公有制
B: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调整土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D:单纯加强耕地保护
E:我国台湾实行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16、当需求缺乏价格弹性时,降低价格会增加需求量,供应商的总收入__。A.增加 B.减少 C.不变 D.不确定
17、基准地价的特点有__。A.全域性 B.分用途 C.无限期 D.平均性 E.有限期
18、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可以采用的技术路线包括。A:级差收益测算法 B:样点地价平均法 C:定级指数模型法 D:标准田法 E:样地法
19、影响土地区位的主要因素中的社会经济因素包括__。A.繁华程度 B.公园与绿地
C.交通状况或通达程度 D.人口密度
E.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完备程度
20、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目前,对这一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有。(2009年试题)A:担保法
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C:城乡规划法
D: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1、下列各项,属于资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有()。A.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B.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C.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D.具有可辨认性 E.以上均错误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__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A.一 B.二 C.三 D.四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当建设占用时,需征收耕地占用税。
A: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B:菜地 C:园地 D:林地
E:草地和水面
24、以下属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的是__。A.土地使用年限 B.土地供需状况
C.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土地质量与价格
25、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的社会消费方面主要由__组成。A.企业、机关、团体组成的购买力 B.城镇居民所期望的消费需求 C.商家期望的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 D.城镇居民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 E.城镇居民无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
2.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二
新闻侵权的界定
新闻侵权的定义。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顾名思义, 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 新闻侵权就作为热点问题而备受关注, 就现阶段来看, 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 作出了概念界定。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 (自然人、法人) 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1) 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 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2) 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3)
就以上的定义来看, 即使概念界定的角度有所差异, 但是基本内涵是清晰的、一致的。新闻侵权首先要和新闻活动相关, 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在构成要件上, 新闻侵权首先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 即: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另外,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 还应该包括以下特殊因素: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 并公开发表;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的特征
行为主体。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 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因此, 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人并不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与其具有某些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侵权客体。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因此, 它对公民或法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是一种社会评价的失实。无论对于公民还是对于法人, 公平、真实的社会评价是其应该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任何导致这种社会评价失实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具体而言,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都能构成新闻侵权的客体。
侵权方式。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公开的新闻传播活动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因此, 新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一方面, 作品必须发表且在大众传媒上发表;另一方面, 新闻媒体必须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在非新闻传播过程中, 则仅构成一般侵权。
行为特征。新闻侵权大部分情形均为过失所致。侵权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因新闻失实造成侵权;二是因不注意、不谨慎导致评论失当、用词不准, 或暴露他人隐私等;三是新闻出版单位因审查不严、把关不慎, 或者未按常规操作, 使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作品得以发表。 (4) 无论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过错原则, 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应举证证明。
侵权后果。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 常常更为严重。新闻侵权是借助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 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新闻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标准
新闻侵权发生于新闻传播活动。在现实生活中, 新闻机构的活动不全然是新闻活动, 他们有的和新闻有关, 有的则和新闻根本无关。比如新闻机构的采编部门所从事的广告宣传活动即为非新闻活动, 而传播非新闻性信息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任何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体是发表侵权作品的新闻单位和作者。没有作者, 新闻无法产生, 没有新闻机构, 则新闻不能发表, 故一般而言, 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是共同的侵权主体, 双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闻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所谓过错, 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一新闻作品在发表以后会给他人造成名誉、隐私或其他人格权损害, 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某一新闻报道会给他人人格造成损害, 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新闻侵权一般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直接身体伤害。新闻侵权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格权。新闻侵权不同于其他民事侵权, 它通常不会直接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 也难以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 新闻侵权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利益, 如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新闻侵权认定的具体化标准
然而, 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 往往涉及特定的人和与其相关的事, 同时必然会涉及特定的人的人身权利, 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到某种类型的新闻侵权, 其认定的标准会有所不同。
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1.新闻诽谤行为构成的侵权, 因报道失实所致, 所以只要可以确认报道失实, 则可认定新闻媒介有过错;但失实报道有时候与他人名誉无关或不足以影响他人名誉的, 属于名誉受损的事实未发生, 故只有在报道失实并足以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下, 才构成侵害名誉权。2.新闻侮辱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 应根据报道对象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以及发表的评论是否超出了针对已有事实进行正常评论的合理限度为标准。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但如果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新闻媒介基于事实进行正常评论所致, 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构成侵权。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的认定标准。1.对一般公民而言, 其不愿为人所知的私人领域内的隐私, 属受保护的范围, 所以, 只要新闻媒介未经公民同意报道了其个人隐私, 一般均视为侵权。但在某些情况下, 即便是一般公民, 其隐私权也应受到一定限制。2.对于公众人物, 由于公众人物基于公众给予其较高地位, 并由此获取相应的荣誉、名声和经济利益, 其生活中的很多言行、信息等, 与社会生活处于相融合的状态, 理应接受与其地位相应的公众监督, 但仍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作相应的限制。在实践中, 更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 无法归为名誉权进行保护。
新闻媒介侵害肖像权的认定标准。1.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报道, 有时候反映的内容与具体肖像相结合, 有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如为了公益事业报道某项医疗技术, 其中需要以具体病例进行说明而使用了某人肖像, 当属合理, 但该肖像权人曾患病的隐私无疑已被泄露, 其隐私权受到了侵害。2.报道中以言辞、画面等形式丑化某人肖像, 或负面报道中错误使用了他人肖像, 则属于肖像权和名誉权同时被侵害的情形。
媒体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加强自律和他律。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单位, 并不是权力机关, 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 切实加强自我约束, 做好自律。对于事实来源要加以确认, 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 也不得采取为法律所禁止, 甚至是违法的手段, 如引诱犯罪、参与犯罪等, 即使这样能够得到第一手的资料或内幕消息。慎下结论, 不能用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
发生新闻侵权纠纷要积极应对。一旦发生新闻纠纷, 媒体单位切不可采取回避的态度, 更不能利用媒体的强势压制当事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第一, 认真调查事情经过, 并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 一旦经过调查, 发现是报道有误, 应及时更正。如果报道没有问题, 也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 如果造成了新闻侵权, 要及时做出道歉, 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为道歉有可能会挽回影响, 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尊重。
第四, 积极应对诉讼。一旦由于以上步骤无法奏效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则要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 积极应对。
第五, 寻求和解。一旦要败诉, 这个时候赶快寻求和解, 想办法采取一些措施挽回不利的影响, 避免败诉的结局。
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增强法律意识和专业意识。提高记者的法律意识, 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 并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记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具备深入采访和准确报道能力, 培养新闻记者严谨、认真、规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采访获得的材料, 被采访人不同意发表的, 并且涉及侵权问题的, 一般不要公开发表, 可作内参处理。
注意保护隐私。恩格斯曾经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 即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只有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不可为人知道、不可告人的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 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 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 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恩格斯的论述阐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自由的关系, 应该作为我们正确对待个人隐私的一般原则。
扎实的采访、精巧的报道。1.采访时必须仔细核实单位名称、人的姓名、职称等, 否则极易引发事故。有这样一篇报道, 记者在批评一家盐场时为避免发生纠纷, 采用了“某盐场”的用法, 以为可以高枕无忧, 但事实上该地却只有一家盐场, 这种“某盐场”的写法形同真名, 报社被盐场起诉侵权。2.记者要慎重选择使用措辞、多使用中性词, 立场客观、不随意夸大程度、不随意抒情也是避免新闻诉讼的有效方法。当面对比较复杂的纠葛细节或难以定论的事件时, 适当的省略和模糊处理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只要把这个事件说明白即可, 采访时要面面俱到, 但写作时不一定要面面俱到。3.记者只是一个记录者, 应该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事实, 即使有倾向也应通过采访对象之口和事实中自然流露。在新闻报道写作过程中, 记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在报道中不能擅自发表评价, 不能随意发表自己对事件的直接好恶, 否则极易引发官司。当报道必须要给读者一个观点或涉及对案件的定性时, 应该采访业内专业人士或专家, 由他们表述观点。4.把报道与评论分开, 不能把对事实的报道和对事实的评论混淆在一起, 对事实的报道, 要讲求立场的客观。在保证报道事实真实的前提下, 言之有据地客观报道第三者评论、社会反应, 效果往往比记者直接出面更好。有的记者却相反, 常常把别人的评论作为报道的言论, 结果招来诉讼。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 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 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新闻侵权,认定标准,规避
参考文献
[1]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95页。
[2]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 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年版, 第1页。
[3]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第257页。
3.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三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任职;标准;培养途径
近年来,江西高等职业教育得到较快的发展,江西教育统计显示,2011年江西高职招生为132192人,已经占到当年招生人数的52.78%。但是师资队伍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难以满足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专任教师中双师型的数量比例不到3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5%以上的要求。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当前高职院校面临的重要问题。因而如何聘任选拔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以及如何将现任的职业院校教师培养成高水平、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成了当务之急。
一、江西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任职、聘用标准现状
关于“双师型”内涵,从“双师说”、“双职称说”、“双证书说”、“双来源说”到“双素质说”等,有多种提法。如“双师素质”是指既包括教师的一般职业素质,又包括其特殊职业素质。它不仅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娴熟的教学能力,而且掌握职业技术实践技能。诸如此类,表述过于宏观,职业学校难以具体操作。正因为有关部门缺乏明确而详细的、可供高职院校实际操作的“双师型”任职及聘用的指导标准,这也直接导致目前江西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各自为政,要么参照普通教育教师的评聘标准,要么以一个统一的标准覆盖所有的专业和人员。江西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任职的标准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这也可以从表1江西省部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中反映出来。
殊不知职业教育的专业差异非常明显,同时职业学校的老师来源也各异,既有多年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师、也有从企业中聘用人员,还有刚入职的新老师。他们要么技能缺乏,要么缺少教学的经验。加上当前江西部分高职院校都是直接由普通专科学校转型过来的,因此专业教师未经过企业和社会的实践,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入职后得到实践能力锻炼的机会也偏少;难以完全胜任职业教育对技能应用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要求,采用同一标准显然难以对所有的情况认定。这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带来了很大影响。
同时职业教育相比于普通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学习评价等诸多方面均有显著特点和特殊要求,必须对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教师提出相应专业以及不同层次教师的任职标准,真正考察其是否具备“双师素质”。
二、国外发达国家高职院校教师任职标准
各发达国家对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不仅在学历上有要求,还特别强调其实践经验以及生产、建设、管理与服务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在美国,各州政府都制定了职教师资培养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方面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要想获得职业技术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在所教专业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对所教技术或动手操作的课程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顾问和单独研究与判断的能力。并且高职院校的新进教师必须要接受一年的上岗教育引导;未接受过师范教育的教师,则要对其进行5~6年的培训与引导。
德国的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任职资格是拥有大学学历,原则上要有博士学位;有5年以上的相关专业的经历(其中,至少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并有2年以上的教学和培训经历),掌握教育和心理学科的相关知识;具备运用现代化教学媒体和方法的能力。在一些高等专科学校中,还要考察应聘者与企业界的联系能力。除此以外,德国对职业教师资格证书还有其严格的标准,想要获得职业教师资格首先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第一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实习教师身份并进入政府开办的专门教师实习学院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按时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师范理论知识的学习后,方可参加第二次职业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才可能获得职业院校正式岗位资格证书。
在日本,职业院校的教师要求毕业于国立工业大学、综合大学工业学院或职业能力开发大学、文部省认可的高等院校,同时还要拥有硕士文凭才可任职。在日本职教师资任职标准中,不但重视学历,教学能力以及工作经验也很重视。从事职教的教师在工作经验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高中毕业以后,在学校、研究所从事过有关的教育或研究、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是在短期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后,在学校、研究所从事过有关的教育或研究、技术工作2年以上。日本还专门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对职业院校的教师进行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其课程设置以学科为核心,以培养学员的实践动手能力为出发点,学员按时修完课程获取学分后即可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教师资格证书。
由此可见,国外发达国家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完备的原因不仅仅是对于学历教育的重视,专业技术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职场修养和素质也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同时对于职业教育资格证书有其严格的门槛和把关,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习实践课程的领导能力也成了考核因素。
三、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任职标准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职教师资任职标准,江西“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独立的认定标准体系,不能只是将认定标准过多停留在对学历学术的要求上,重点是要把技能考核、技能实践动手能力、实践教学能力作为“双师型”认定的主要指标,同时应设立单独、中立的评定机构,真正体现职业教育对“双师素质”教师的特殊要求。
1.对于在职业院校已从教多年的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学历和资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的职称,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证书;基本素质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并能胜任专业理论教学或能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技能要求:有五年以上基层第一线(生产、管理等)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对于从行业或企业中进入职业院校工作的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学历和资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相应资格证书以及两年以上在职业院校从事与本(相近)专业教学工作的经验(含兼教经历);基本素质要求:具有较全面的教育理论综合知识,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主干理论并能胜任专业理论教学或能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能力要求: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及专业实习;能全面独立指导学生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方面的实验以及实训;能独立担任本(相近)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的专业课程教学。具有在省级学术或专门行业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教学科研学术论文。或参与通过鉴定的校级(或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一项(或以上)并担任主要领导者;或长期在企业对本专业技术工种人员培训经历并有自编教材者(二者选其一),即可认定“双师型”教师。
3.对于从职业院校“助教”和行业企业“助理工程师”中成长起来的教师,其“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为,学历和资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或通过一些教育理论基础考试者,具有两年以上在职业院校从事与本(相近)专业教学工作经验(含兼职经历);基本素质要求:掌握本专业先进技术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善于将专业理论转化为更为直观的教学课件,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者;技能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岗位的实际工作经历。或近三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运用到企业,产生良好效果的,方可认定其为“双师型”教师。
4.物业管理等级及收费标准 篇四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工作报告《物业管理等级及收费标准》。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5.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 篇五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
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
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罚款100~200元。
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罚款100~200元。2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罚款100~200元。24.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
架空乘人索道的;罚款100~300元。
25.入井前不检身或检身不严格的;给予检身工罚款100~200元。26.出现猴车乘坐超员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200元。2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罚款100~300元。29.装卸矿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罚款200~500元。32.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三)轻微“三违”
33.井下脱帽休息的;罚款50元。
34.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50元。
3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50元。
3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罚款50元。二.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3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临时支护的;罚款1000~5000元。3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罚款2000~5000元。39.空顶作业的人员;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款1000~2000
元。
4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未及时汇报的;罚款2000~5000元。
4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罚款1000~3000元。
4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1000~2000元。
43.乘坐刮板输送机的;罚款1000~2000元。
4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1000~2000元。4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罚款1000~3000元。
4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0~5000元。
47.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4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1000~3000元。
4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50.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5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罚款300~1000元。
5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
53.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罚款500~1000元。
54.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罚款500~1000元。5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罚款罚款200~500元。
5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罚款200~500元。
57.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罚款200~500元。
5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罚款200~500元。
59.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60.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罚款200~500元。
61.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罚款100~300元。62.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罚款200~500元。
63.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罚款500~1000元。
6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罚款100~500元。
65.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6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罚款100~500元。
67.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罚款200~500元。68.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69.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
70.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71.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罚款200~500元。
72.一个工作面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7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74.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罚款200~500元。
7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罚款500~1000元。
76.手扶钻杆打眼的;罚款200~500元。
77.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三.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78.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79.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3000元。
80.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81.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罚款1000~2000元。
82.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罚款1000~2000元。
83.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罚款1000~2000元。87.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罚款2000~5000元。85.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罚款1000~3000元。86.乘坐矿车的;罚款1000~3000元。
88.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罚款1000~3000元。
8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罚款1000~3000元。
90.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罚款1000~3000
元。
91.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罚款1000~2000元。
9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罚款1000~2000元。
93.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罚款1000~2000元。
9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罚款1000~2000元。95.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罚款1000~3000元。
96.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罚款1000~2000元。
97.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98.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罚款500~1000元。
99.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罚款500~1000元。100.用吊链起吊重物,吊链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罚款200~500元。
101.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罚款200~500元。
10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罚款500~1000元。
103.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500元。
10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罚款200~500元。
105.提升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罚款200~500元。
106.正在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107.甩掉风、瓦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罚款500~1000元。
108.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500~1000元。
109.井口安全门上人或装料后未及时关闭的;给予把钩工罚款100~300元罚款。
110.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111.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罚款500~1000元。
112.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罚款100~300元。
11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罚款500~1000元。
114.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500~1000元。115.立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罚款200~
500元。
116.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罚款200~500元。
117.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
11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罚款500~1000元。11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罚款500~1000元。12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500~1000元。
12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罚款200~500元。
122.小绞车不按规定操作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23.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罚款200~5000元。
12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罚款100~300元。
125.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罚款500~1000元。
126.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罚款500~1000元。
127.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罚款200~500元。12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罚款200~500元。
129.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罚款100~300元。
130.提升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罚款500~1000元。
13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罚款500~1000元。
13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罚款100~300元。
133.班组长、特殊工种(瓦检员除外)、干部入井不携带便携瓦检仪的;罚款100~300元。
134.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35.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罚款200~500元。
136.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罚款100~200元。
137.检修或搬迁设备前未进行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100~300元。138.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39.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罚款200~500元。
140.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4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罚款100~300元。
142.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4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146.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把钩人员;罚款50元。四.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
147.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罚款2000~5000元。
14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149.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151.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罚款1000~3000元。152.局部通风循环风的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153.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2000~5000元。
154.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罚款1000~3000元。
155.违反规定的串联风;;罚款1000~3000元。
156.井下焊接、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焊接的;罚款1000~3000元。
157.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罚款1000~3000元。
15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罚款1000~3000元。
159.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罚款2000~5000元。160.工作地点煤尘堆积超过的;罚款2000~5000元。
161.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罚款1000~3000元。
16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罚款2000~5000元。
16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三违”
164.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罚款100~300元。165.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罚款100~300元。
16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罚款100~300元。167.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罚款100~300元。
168.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罚款100~300元。16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罚款100~300元。
170.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罚款100~300元。17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罚款100~300元。
172.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罚款100~300元。173.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300元。174.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罚款100~300元。
175.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罚款100~300元。17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
177.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7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179.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罚款100~300元。180.人为破坏风筒者;罚款200~300元。
18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罚款100~300元。
182.综掘机司机随身未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罚款100~300元。183.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罚款200~300元。
184.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罚款100~300元。185.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罚款100~300
元。
186.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罚款100~300元。
188.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罚款100~300元。
189.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罚款100~300元。190.延接管路不吊挂的;罚款100~300元。
(三)轻微“三违”
19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罚款50元。19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罚款50元。五.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193.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罚款2000~5000元。
19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0~5000元。
195.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罚款2000~5000元。196.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197.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罚款200~500元。
198.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罚款200~500元。
六、其它
(一)严重“三违”
199.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1000~2000元。
200.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1000~3000元。
201.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1000~3000元。
202.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0~5000元。203.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罚款2000~5000元。
(二)一般“三违”
20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罚款100~200元。
205.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款200~500元。
206.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罚款200~500元。207.井下存放柴油、变压器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油脂的;罚款100~300元。
20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罚款200~500元。20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21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不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罚款100~300元。
211.井下使用或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罚款100~300元。
212.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罚款100~300元。213.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罚款100~300元。
214.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罚款100~300元。215.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罚款100~300元。
216.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罚款100~300元。
21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罚款100~300元。
218.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罚款100~300元。
21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罚款200~500元。
220.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罚款100~300元。221.井下火工品运输(包括地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或无人监护,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23.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损坏后不及时配备,每处罚责任单
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人为故意破坏,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另外并全额赔偿。224.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25.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职工工伤住院的,轻伤一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重伤一人罚责任单位4000元,工伤本人承担10%。因职工本人违章造成工伤的,工伤本人承担罚款总额的20%。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
6.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六
一、初级工
(一)工作技能(40分)1.熟练掌握本公司开展的常规分析项目(炉前铁合金、煤焦的工业分析)的分析方法;(10分)2.准确配制常规分析项目所需浓度的试剂及溶液;(10分)3.掌握分析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保养知识;(5分)4.能正确计算测定结果;(10分)5.了解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的安全存放方法.(5分)
(二)工作质量(20分)
1.分析结果准确,平行样不超差;(10分)2.样品与结果一一对应。(10分)
(三)工作效率(20分)
接到样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要分析的项目,准确的报出结果。
(四)工作经验(20分)
1.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10分)2.能够独立操作且结果准确。(10分)
二、中级工
(一)工作技能(40分)
1.熟练掌握本公司开展的所有分析项目(煤焦、铁合金、各种原料)的分析方法;(10分)2.准确配制和标定指定浓度的各种标准溶液;(10分)3.对分析结果能够做出简单判断,是否合理;(10分)4.了解分析仪器的保养与维护知识;(5分)5.熟知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的安全存放方法,对轻度的中毒、灼烧事件能做出简单正确的处理。(5分)
(二)工作质量(20分)
1.分析结果准确,平行样不超差;(10分)2.二次复检准确率达100%;(10分)
(三)工作效率(20分)
按时完成分析项目,及时、准确的报出结果。
(四)工作经验(20分)
1.从事本职业连续8年以上,(10分)
2.业务熟练,有一定的工作技巧,能快速准确的分析。(10分)
三、高级工
(一)工作技能(40分)
1.熟练掌握本公司开展的所有分析项目(煤焦、铁合金、各种原料)的分析方法;(5分)2.准确配制和标定指定浓度的各种标准溶液;(5分)3.对正常开展的分析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找出原因并能解决;(10分)4.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开展新项目分析方法的条件试验工作;(10分)5.掌握分析仪器的保养与维护方法;(5分)6.熟知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的安全存放方法,对轻度的中毒、灼烧事件能做出正确的处理。(5分)
(二)工作质量(20分)
1.分析结果准确,平行样不超差;(10分)2.一次复检准确率达100%。(10分)
(三)工作效率(20分)
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检验及相关工作。
(四)工作经验(20分)
1.从事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10分)
7.认定等级及标准 篇七
关键词:内部控制,认定标准,缺陷认定
2010年4月,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发展,五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指引以完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工作流程:上市公司应根据“应用指引”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按照“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和报告,最后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指引”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在这三个步骤中关键的是第二步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而评价的前提是要有明确可行的标准。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和困境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体系的发展。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自萨班斯法案实施以来,国外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穆迪公司Dossand Jonas(2004)根据重大缺陷的性质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特定账户余额或交易层次的缺陷和公司层面的缺陷,Klamm et al(2012)将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与信息技术有关的内控缺陷和与信息技术无关的内控缺陷。在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和认定方面,Ramos(2004)提出了用坐标系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方法,其中一个维度代表错报的可能性,另一个维度代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
(二)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于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针对认定标准的分类,南京大学课题组(2010)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将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内控五要素进行了划分,并从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另外有学者针对认定标准进行了研究,王惠芬(2011)在分析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现状和困境的基础上,对认定标准基本框架进行了重构;丁友刚、王永超(2013)分别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制定情况,发现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内部控制评价信息质量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性建议;丁家丰、严君(2013)对我国内部控制缺陷标准的认定难点进行了分析,结合内部控制缺陷和认定标准的本质,基于内部控制缺陷标准的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后续措施。
二、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现状及困境分析
本文选取的统计样本是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已在沪深A股上市的2 631家公司。如表1所示,2015年有98.29%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82.79%的上市公司有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这两者所占比例较高,表明自2011年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内部控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从中也可以看出,随着政府监管部门的不断推动,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的意识在不断加强。但不可否认,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不完整。
当前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评价只是从“可能性”“导致的结果”两个标准进行评判,没有具体地介绍内部控制缺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给各个企业进行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从表1可以看出,有82.79%的上市公司披露了认定标准,其中有91.69%的公司按照定量和定性进行了完整的披露。披露认定标准的公司对定量、定性标准偏好各不相同,有些倾向从定性角度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有些则倾向从定量角度进行认定。在这其中有8.31%的上市公司照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中的文字作为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或只是简单地提出已经确定本公司的缺陷认定方法,但没有具体说明其缺陷认定标准;而有17.21%的上市公司根本就没有在自评报告中提及缺陷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没有对所采用的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充分披露,将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信赖,并使得内部控制评价缺乏可比性。
(二)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难度大。
相较于美国内部控制评价仅关注财报层面的缺陷评价,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规范范围更加广泛,包括财报层面和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面临着更大的难题。通过表2可以看出,仅有272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中涉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占总样本的10.52%。在实际情况中,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认定难度大。例如上市公司的战略实施失败是由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在是否认定为内部控制缺陷的过程中需要从多角度进行考量和分析,这个过程远比财报层面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更加复杂。
(三)内部控制缺陷程度划分标准不够明确。
经过统计整理,深沪2 345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等级分类情况如表3所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虽然规定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但是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内部控制指引根据“发生可能性”和“导致后果的程度”作为划分严重程度的标准仍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例如这两个标准达到何种程度是重大缺陷?有没有量化的标准?而对于重要控制缺陷和一般控制缺陷来说,重大控制缺陷的上下限模糊,导致了重要、一般两类控制缺陷界定范围的模糊。对于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并未给出指导原则,最终将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规范流于形式。
2.内部控制指引给了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选择内部控制标准的一定自由,但这种选择的自由在现实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内部控制问题属于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上市公司在披露时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原因,大多会倾向于掩饰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降低了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因此内部控制披露质量存在一定问题。
3.对于内部控制的概念,与国外仅对财务报表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的做法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宽口径的内部控制缺陷概念。但是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财务报表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可通过财务错报水平进行量化分析,但公司层面的错报往往难以量化,降低了评价的质量。
三、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原则式规范思路的局限。
上市公司在评判自身内部控制缺陷时,原则式认定给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由,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判断,但是其存在的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原则式规范对上市公司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的素质跟不上原则式的要求,认定的质量就不能得到足够的保证。其次,原则式的规范思路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严重,即便都是专业人士对于同一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可能有不同的评价,这给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再次,正是由于原则式规范的自由性使上市公司很有可能选择降低对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评价,使得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难以保证。最后,由于我国监管环境比较宽松,很难发挥原则式规范的优点,反而放大了它的缺点。
(二)上市公司自身推动内部控制标准建设的动力不足。
通过对内部控制披露情况的分析,大量上市公司仍存在内部控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上市公司在定量标准的表述上并没有从重要性和可能性上完整定义标准,在定性标准上只是简单参考内部控制指引,并没有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详尽的标准。探究上市公司自身推动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动力不足的原因,笔者发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1)内部控制缺陷被上市公司认为是公司的“污点”,上市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缺陷会选择刻意隐瞒。(2)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对内部控制真正价值认识不足的问题,对内部控制建设不够重视。(3)上市公司要制定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管理层不愿支付超过预期的建立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的成本。
四、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界定内部控制缺陷种类及影响程度。
1.原则式与规则式相结合制定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规则式导向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有着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虽然规则式导向忽视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异,但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能力较为有限,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在制定思路上可以采用原则式导向结合规则式导向的思路,对于一些标准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初步设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准确划分财务报表层面和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表层面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较为容易,可通过其导致的财务错报水平进行评价。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难度较大,但对公司经济效益或效率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上可根据COSO框架五要素明确分类、细化标准,提高其可操作性。
3.细化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划分标准。现行标准的不足之处在于划分界限模糊,使上市公司很难准确合理地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评判。可采取以下措施:对财报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多采用定量指标,而对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多采用定性指标,以获得结论更加明确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另外,可对内部控制评级进行调整,取消“重要内控缺陷”这个等级,分为“一般内控缺陷”和“重大内控缺陷”两个层级,进一步简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监督,重视内部控制认定标准规范化。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认定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重视内部控制认定标准的规范化,让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之前首先具有符合标准和本公司情况的认定标准。公司在内部控制标准的认定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充分发挥原则式导向的优势,解决内部控制标准的认定难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具体措施为:监管部门可借鉴与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定方法及细化程度,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也制定出规定细化且可实施性较强的政策。
(三)强化意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目前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尚不健全,应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划分在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并使其独立,使得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高效运转。此外,对于内部控制建设,公司应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物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
参考文献
[1]丁友刚,王永超.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其制定和披露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5,(6).
[2]戴文捷.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探讨[J].当代会计,2015,(6).
[3]丁家丰,严君.关于上市公司内控评价中控制缺陷标准的几点看法[J].财务与会计,2013,(05).
[4]丁友刚,王永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
[5]王琴.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现状分析---基于执行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数据[J].商业会计,2013,(22).
[6]段小娟,郭幼英.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困境分析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3,(18).
[7]王惠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现状、困境及基本框架重构[J].会计研究,2011,(8).
8.论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篇八
关键词: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导言
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近几年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例涉及的歧视类型包括身高、乙肝病毒携带、地域、性别、长相、年龄、户籍、残疾、生育、基因、健康状况等多种类型。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而且使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被进一步边缘化,进而加剧社会冲突、破坏社会和谐。例如,2003年浙江大学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了浙江省嘉兴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因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拒绝录用。周一超因此对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产生报复心理,遂携带一把水果刀到政府办公楼将两名负责招录工作的人员刺伤,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由此可见,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恶果。近几年所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例多成为普遍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公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逐渐提高,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相比于就业歧视案例的多发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平就业环境的期待,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是滞后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有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中有少数几个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且多是原则式规定,欠缺就业歧视的具体的认定标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在反就业歧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也缺乏系统、深入、社会认可度高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在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方面做一些探索、为司法事务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就业歧视的概念是反就业歧视法领域的基础概念之一。当前,对就业歧视概念的界定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相关文件的界定,二是学者们基于法律实践的概括总结。总体上来说,就业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个体或群体的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性质无关的特征因素,而予以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1.国际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
为了消除歧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系列以反就业歧视为主旨的国际公约,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反对种族歧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性别歧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这些公约对歧视的界定及各国反歧视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我国已经批准了这三个公约,这三个公约均已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1958(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①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其他此类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②对任何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③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第4条规定,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为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是有关各人应有权向按照国家建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第五条规定,①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的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②凡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确定为适合某些人员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其他专门措施应不被视为歧视,这些人员由于诸如性别、年龄、残疾、家庭负担、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和援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958(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非常全面,具体包括:①歧视的客观行为模式,即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出现都可以使就业歧视的行为要件得到满足;②损害后果,即取消或者損害平等。此处的平等不仅指机会平等,也包括结果平等;③歧视事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④歧视领域,包括求职过程中的获得职业的权利,也包括履职过程中同工同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及参与公会等方面;⑤例外情况,基于工作内在需要的区别对待和旨在消除已存在的歧视的纠偏行动不视为歧视。
2.我国学者对就业歧视的定义
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看法。考察国内学者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概念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类。狭义的就业歧视说是指求职者在就业录用的过程中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广义的就业歧视说采用《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的定义,不仅包括求职者在求职录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招聘歧视也包括受雇者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及参与工会等方面所遭受的职业歧视。也就是说,广义的就业歧视不仅包括劳动力市场歧视,也包括工作场所歧视。其中,广义的就业歧视概念占主流。
二、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
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理论是反就业歧视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务问题,是在法律实践中认定就业歧视行为的关键。只有在准确认定就业歧视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对就业歧视行为实施处罚,对受歧视者给予法律救济。因此,禁止反就业歧视的事由只是反就业歧视的第一步,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即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问题才是法院依法处理相关案例,实施反就业歧视法,最终在全社会减少、消除歧视的核心问题。迄今,我国学者对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的研究有限,且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大体上,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为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就业歧视的三要件说在我国比较流行。例如:
nlc202309020250
张明华、刘玲玉认为,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①存在就业歧视行为;②歧视行为是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③歧视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1]
蔡定剑认为,就业歧视的类型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直接歧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①相同的情况受到不同的较差的区别对待;②受到区别对待是因为与职业要求无关的因素,如种族、肤色、家庭出身、性别、年龄、残疾等;③而且这种差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和特别例外的原因。间接歧视是指某项规定、标准、做法看似中立、没有区别对待任何人或群体,但实际上却导致某人或某一群体受到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间接歧视的认定方法是:①需要对不同群体进行比较,结果是受到不成比例的不利待遇;②证明两个群体之间的差别不是偶然发生的,主要是通过社会学的方法和数据说明的。[2]
就业歧视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平等就业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借助民事法学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框架,可以把就业歧视的一般构成要件概括为:就业歧视行为、损害后果、就业歧视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1.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歧视行为是指实施就业歧视的主体对实际的被雇佣者和求职者实施区别对待的不利益行为,此种区别对待是基于和工作性质无内在关联的个体或群体性特征,且没有正当理由。
(1)就业歧视行为是雇主或其雇员实施的行为。就业歧视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两种:①雇主实施的侵害被歧视者平等就业权的不法行为。②用工单位的雇员在执行雇佣工作中实施的歧视其他雇员的不法行为,如骚扰行为。歧视行为是一种“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的区别对待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求职、面试、工作条件和待遇、培训等方面对求职者或受雇佣者进行分类、区别、拒绝、限制或优惠。
(2)歧视行为在本质上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就业歧视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只有歧视行为人实施了反就业歧视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就业歧视,进而进入法律规制的程序。强调歧视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是说只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更不是说法律尚未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就是合法的。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只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这几种。法院往往对这几种歧视类别以外的诉讼,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从而造成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这也是就业歧视行为在我国十分普遍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基于节约法律资源,维护法律权威的考虑,笔者仍认为强调歧视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必要的。这一原则也被许多国家反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所认可。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的单行法或基本法,以便使反就业歧视的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有法可依。
2.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已经或即将给求职者或受雇者带来某种不利性后果。就业歧视的损害后果往往以差别待遇体现出来,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受到了较差的对待。待遇上的差别往往是重大的而不是细小的差别,如拒绝录用、薪酬待遇较差、不予培训的机会等。在直接歧视中,就业歧视的损害后果表现为求职者或受雇者在与他人相同的情况下受到比他人较差的待遇。在间接歧视中,就业歧视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看似中立的规定做法等使某一群体和其他群体相比受到不成比例的不利待遇。相同条件的人,是差别待遇的比较人。这一比较人可以是一个真实具体的人,如受歧视者比“比较人”更符合职位要求,却被拒绝录用,也可以是一個拟制的比较人,如被歧视的求职者被拒绝雇佣后,雇主仍在寻找条件相同或相似甚至是更低的人。就业歧视的损害后果有以下具体表现:
(1)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就业歧视行为严重侵害了受歧视者的精神利益,即人格尊严。雇主基于和工作性质的内在需要无关的主观好恶、习惯随意的给求职者或受雇者以差别对待,实际上是把求职者和受雇者视为不平等的人,可以随意对待,严重侮辱受歧视者的人格。例如,基于性别、长相、身高、年龄等的就业歧视行为,都会让受歧视者感到严重的侮辱感,剥夺了个人发展的机会,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2)平等就业机会的丧失和由此带来的物质损失。平等就业机会的丧失包括以下情形:一,剥夺受歧视者和其它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岗位的机会(如未经考核,因为身高而拒绝给于面试机会);二,剥夺受歧视者和其它劳动者获得同样就业条件和待遇的机会(如因是女性而要求提前退休,因而只能获得较低的退休金)三,使受歧视者承受更多的负担而损害其平等就业的机会(如是少数民族而需要经过额外的考试才能入职)等。平等就业机会的丧失不仅发生在求职阶段,也包括雇佣期间,覆盖求职、录用、培训、工作待遇或条件、晋升、解聘等各个环节。
就业歧视的物质损失包括受歧视者人力财力的损耗和预期的物质利益的损失。
3.就业歧视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一方面,如果雇主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年龄等因素而进行不合理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等区别对待行为,该行为给求职者或受雇佣者造成利益损害,则构成就业歧视。另一方面,如果雇佣者不具有直接的歧视性目的,但看似中立的规定或做法损害具有某种特征的求职者或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的,该措施与不利待遇的损害后果之间仍存在因果关系,仍构成就业歧视。
三、就业歧视的抗辩事由
就业歧视行为应受到法律规制,雇主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即允许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的申诉,也给于雇主和用人单位以正当理由作为差别对待的抗辩事由。参照国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雇主或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以下事由对就业歧视的指控进行抗辩。
1.真实职业资格
雇主或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的指控最基本的抗辩事由就是真实职业资格。真实职业资格,在欧盟称为“确实的职业要求”(genuin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在美国成为“善意职业资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在英国称为“真实职业资格” (genuin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在我国有些学者称为“工作相关资格”。真实职业资格的抗辩是指,雇主或用人单位设定的就业或职业要求对求职者或雇佣者进行了差别对待。用人单位可以证明该要求虽是差别对待,但该要求是工作性质的内在需要,并为实现工作目标所采取的适当和必要的手段。如针对女性的美容按摩会所出于保护顾客安全和隐私的需要只雇佣女性按摩师和美容师就可以归于真实职业资格。
2.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或纠偏行动
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保护,例如对女性职员、在孕期和哺乳期间的女性职员的特殊性保护规定不应视为歧视。此外,针对在历史上或目前在劳动力市场或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的某类受保护群体,在雇佣机会或晋升方面所采取的纠偏行动,不视为歧视。当然纠偏性行动必须是暂时的,一旦平衡的目标实现后就必须终结。
参考文献:
[1] 张明华,刘玲玉.《发就业歧视的经济法思考》〔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一期.
[2] 蔡定剑主编.《中国反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10页
作者简介:韩元元(1979~),女,山东济南人,法律硕士,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山东艺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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