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房补贴政策

2024-11-26

公司住房补贴政策(7篇)

1.公司住房补贴政策 篇一

有用的住房补贴政策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1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的,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其原部队上级机关签字盖章,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说明原因。19.军队干部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到地方单位是否可继续申领按月补贴?

答:在军队已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确属无房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20.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两个(含)以上家庭合居一套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分摊办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影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答:职工全额购买对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直、国管系统及军队系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核定其住房面积。(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

22.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2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24.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补贴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对在实物分配体制下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种货币补贴资金,是对实物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对于实物分配体制下已经达标的职工,将不发放住房补贴。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350 号令)要求,城镇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发[1999]21号)要求,要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提租增发的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互不干扰。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仍然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5.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住房补贴,必须由发放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

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方式缴存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核算。

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27.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或亲属的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是为解决家庭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货币补贴资金,因此以夫妻双方任一方名义购买住房,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补贴,但因家庭其他成员还有本身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不可以支取其他成员的住房补贴资金。

28.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核定为未达标的机关职工,其未达标面积可享受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为: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例如:一位1999年退休的副处级老干部,现在所住单位的公房面积为60建筑平方米,那么应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户,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30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20(80-60)平方米,由于1999年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13元每建筑平方米,他应该享受的差额补贴为:(1265+13×30)×(80-60)=33100元。

如果其配偶是副局级,应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105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前工龄为20年,则其配偶可领取的差额补贴为:(1265+13×20)×(105-60)=68625元

29.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等不可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0.我市市级机关和城近郊八区机关月住房补贴系数、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999年下发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市级机关和城八区机关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1999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垂直管理单位所在地在远郊区县的,职工住房补贴中的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及住房补贴系数按所在区县系数执行。

2.公司住房补贴政策 篇二

一、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2012年从省外引进一名中国籍博士生张某,根据当地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当地购买住房,给予不同的购房补助。2013年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该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仍有效条款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有一种观点认为,住房补贴可以理解为“安家费”,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此观点曲解了“安家费”含义,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税法文件未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作出解释,可供参考有《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相关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因此,住房补贴不可以理解为“安家费”,不符合税法上暂免征税条件。

从上述分析可知,张某取得住房补贴6万元,应理解为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同时又不符合相关免税政策,因此根据目前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笔者观点

人才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对该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一:混淆了“工资、薪金”概念。

我们先明确几个相关概念:工资总额、津贴和补贴、职工薪酬。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过与前面几个概念对比,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有多个共同点:都是职工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即相关性;可以是货币性,也可以是非货币性;不仅仅指职工工资收入,还包括福利费等;因此,二者含义基本一致。

国税发[1994]89号文的规定则突破了“工资、薪金”的含义,将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津贴,不管收入来源方是何方,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值得商讨的。

一般认为,工资、薪金与任职单位存有一一对应关系,同时也有前后顺序之分。一方面,职工个人只有先在单位任职或者受雇,付出了劳务,才可以取得劳务报酬。另一方面,所得具有直接相关性:任职单位直接取得,而非其它单位;所得与劳务成配比,具体表现“多劳多得”。由此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当然个人所得税也规定有从二处取得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还有我们可以参考在其它税种上的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暂行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进一步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号公告从侧面说明了取得渠道不同,不能合并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张某取得住房补贴,非医院支付,且与张某的劳务非直接相关,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理由二:只从方便纳税征管角度出发,没有考虑真正的实际所得因素,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国税发[1994]89号文条款的设置,站在税务机关角度,是有利于征收管理的。但从纳税人角度来看,政策没有考虑纳税人购房的成本,将取得的一小部分收益全部界定为“所得”,未免有些冤枉。按照政策,张某取得的6万元收入,不考虑实际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35%-5505=15495元,如果考虑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该金额还要大。可以这样认为,补贴收入的1/4部分变成税款,税后补贴收入最多只有3/4。这对于较大金额购房支出来说(最少几十万),可以说忽略不计了,起不到住房补贴的真正目的。

假如案例中自然人演变成一般经营性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同时不符合不征税的相关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条件,则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最后汇总后有盈利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类补助应该与资产相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的成本(折旧、摊销)是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然而,当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同样也是所得税,就不考虑资产成本,将补贴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的只是3500元生计费,政策差异太大了。

理由三:笔者认为,张某取得的住房补贴,实质是对其购置资产的补偿,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有背实质课税原则。

二、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实际执行中,各地人才住房补贴相关优惠政策,笔者归纳一下主要有三类:

1.直接有相关文件规定,凡符合规定的引进优秀人才,取得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可以享受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比率(或全额)返还政策(地方留成部分)。

根据税法,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才可以免征个税,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对条款的理解时要注意,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上述第1项政策,直接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2项政策,将本由“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发放,改成“报省政府、国务院部委认可发放”,虽然只是多了几个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也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第3项政策,不考虑合法性(地方政府是否享有先征后返政策权利),仅从个人所得税角度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各类个人所得税返还款,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将会造成税后再税的循环现象。

三、建议

针对碰到实际案例及其它各地执行的政策,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目前征收方法,可能是该案例的最优选择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都是对“所得”征税,无所得不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按目前的方法,无论将补贴收入放在哪项都会引起岐义。改变征收方式,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计算出所得额,再对所得额征收所得税。这样才会避免出现类似案例情形。所幸的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二)现阶段,为配合人才强国战略,税务政策应该有所体现

1.考虑给予地方一些减免权,在笔者看来也是可供选择。各地在执行的优惠政策均存在一定程度问题,说明政策本身制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奈而为之。考虑下放一些权限,如经省级政策批准发放的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

2.本案例的所得,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界定为“其他所得”,并赋予一定减免税政策。

(三)细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界定

3.住房补贴该怎么补? 篇三

“马太效应”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为了避免其不合理性,各国政府都会采取措施,对这一现象进行纠正,以避免其扩大化。可如今却有一个事例,反而是加大了“马太效应”的。

10月2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高层次专业人才第三季度住房补贴拟发放名单。名单显示,腾讯公司CEO马化腾作为“地方级领军人才”,也领取住房补贴。同时出现在名单中的,还有金蝶软件董事长徐少春和华为、中兴等公司的多名高管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质疑者认为,作为胡润富豪榜排名第二、坐拥293亿元财富的腾讯CEO马化腾,却一直在领取住房补贴,这既不符合住房补贴的原本意义,也是不公正之举,因为还有更多的蜗居蚁族和贫困者需要补贴。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地方政府对高科技行业的重视,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的奖励和关怀,与一般的住房补贴是两码事,这体现了一座城市的姿态和胸怀。

客观地说,深圳的爱才之心,并无过错。类似为了延揽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家和高端人才而出台的奖励措施,也并不只是深圳一家有,但事件在此刻发酵,说明类似政策确实到了应该深刻反思的时候。

优秀人才获得高额报酬,这自然无可厚非,但这种报酬需要通过市场竞争去获得,而不是政府补贴。政府直接给优秀人才以补贴,将会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这些人才在获得市场回报的同时,还获得政府的补贴,是不是超出了其所得?

第二,政府的直接补贴意味着政府具有评判人才的标准,但事实上,由于政府认识和信息的局限性,对于某人是不是人才,是很难作卅判断的。这就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很多人假胃“人才”,向政府骗取补贴。

当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太多之后,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很多企业就不去从市场中的消费者那里获得回报,而是将政府的补贴作为企业生存的依托。目前,不少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其实并没有什么竞争力,但也可以生存,为什么呢?因为他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巨额补贴。

具体到深圳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住房补贴这件事,笔者认为也存在以下值得反思的地方:

第一,补贴形式问题。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很显然,住房补贴原本是在住房改革市场化之后,因部分职工存在买房困难而出台的一个政策,这个政策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一种行政手段,属于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类似马化腾这样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管,怎么都不应属于此列。

第二,补贴主体问题。住房补贴一般是单位或公司出面,针对职工的行为。如果花的是企业的钱,那无可厚非,但深圳的做法,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2008年深圳推出的《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6项配套政策的结果,是一种政府行为,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这些钱,本应浚拿来做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补贴给社会上最贫困的人。而现在却补贴给了企业家,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总之,类似通过行政手段,用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就学、考试加分等形式来向企业家示好的行为,说到底依然是一种招商引资和GDP增长至上的思维方式。这种动用公共资源来达到地方竞争优势的做法,不仅过时了,一些企业家也不一定会喜欢。

4.山西省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问答 篇四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

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来发放,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已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补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或财政单方面拿钱给予补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除。

相同点:

(1)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2)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呢就是将传统计划体制下实物分配住房的做法转化为给咱们无房或者是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咱们所在单位呢就不再统一建房、分房了,完全由职工通过市场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这呢也是从98年以来国家有关住房分配的一个大的政策导向,对于没有能力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住房的,由政府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提供住房帮助(主要途径是:经济适用住房)。

三、为什么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房改工作的战略决策和部署,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起在全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落实这一决策和部署,山西省政府在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明确提出省直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条件和对象

实施范围:由省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直行政及事业单位(包括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单位停止福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在职工工资的4倍以上的,就可以实行货币化补贴。

实施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1.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指无房户职工和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2.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已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而且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就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了。

3.什么叫无房户,就是说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没有以任何一方的名义租赁公房或者是按房改成本价买过公房的,就可以认定为无房户。

4.什么叫住房未达标户:顾名思义就是指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后,面积没有达到职工本人应该享受的面积标准的,或者是购买公房时已经达到当时应该享受的面积标准了,但是后来因为职务(职称)又晋升了,那么就按未达标户进行住房补贴了。

五、哪些人不享受或者是暂时不享受住房补贴,有这么几种情况:

1.方案出台前已经去世的,不含出台方案的当天哦。也就是说1999年1 2月3 1日前去世的。2000年1月1号出台方案的,那么就不在咱们的补贴范围了。

2.确定为房改房调整对象的或者已经调整但因为种种原因还没有住进去的,例如:某单位2002年调房时,单位根据房源调整了一套房给某职工,但由于这个单位原来的老领导或者同事呀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腾退出来,那么现在分到房而没有住进去的职工,不管多会才住进去的,也就不能算是无房户了,因为最终还是要住进去的。

3.住单位办公室或集体宿舍的。这一条主要是站在咱们各产权单位的立场来考虑的,比如说单位的集体宿舍,原来住房的两三个单身职工,慢慢的一两个人结婚了搬出去了,那么就留下一个职工了,显然他说不用搬了,直接在占用宿舍结了不就行了嘛,那么就给咱产权单位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了。所以呀咱们在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里加了这么一条。

4.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双方都购买了公有住房的(不管双方各自的住房是否达标)因为种种原因购买了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不管多大面积,暂不参加住房补贴。

5.以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过渡到成本价的,也就是说还是部分产权还没有取得百分之百产权的也是暂不参加住房补贴。

6.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出台以前了,就与咱们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脱离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

六、职工应享受的建筑面积标准:

行政职务:科以下60平米,科级80平米,处级100平米,厅级140平米,副省190平米,正省220平米。

技术职称:初级60平米,中级8 0平米,副高100平米,正高140平米。

工人技术等级:初、中级工6 0平米,高级工、技师8 0平米,高级技师100平米。

七、住房补贴如何实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步骤流程:

1.办理补贴的流程:首先,由咱们单位将省直机关现行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的政策张榜公示,让职工充分了解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相关规定,在这个基础上,让所有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住房情况,对照咱们现在呢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一共三类表格:一种是方案出台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所填的表格,一种是方案出台以后参加工作(或者是方案出台以后部队转业的)的职工填写的表格,第三种就是出台前或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方案出台以后的几年里职务、职称又晋升的职工填写的表格。职工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申请,统计无房户和未达标户的数量后,将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至咱资金中心来领取个人审批表,职工填写并加盖好夫妻双方单位四个部门的章后由职工单位收集好上报资金中心初审,资金中心初审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单位,进行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单位上报职工汇总表由资金中心审核,资金中心将审核结果再次返回单位,单位将每个职工的补贴金额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向管理局打报告。完成住房补贴申报工作。此项工作就告一段落,在以后呢每年的6月30日将本单位本需要领取按月份补贴职工的数据上报我们资金中心,我们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数据后生成本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计划。

2.职工需要提供的资料:

无房户职工申领住房补贴所需资料(1)《无房户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3)租赁私房的职工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原件。

(4)购买商品房职工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5)与父母同住的职工需提供父母亲的房屋所有权证,如父母亲没有购房,则出具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或住房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6)上述所有涉及的原件及相关材料全部复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

不达标职工申领住房补贴所需资料:(1)《不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职工已购房未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未达标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售房证明及购房收据原件。

上述所有涉及的原件及相关材料全部复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

八、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就是职工和配偶在各自单位或以前工作过的单位从来没有购买或者租赁过公有住房的职工和一个家庭不论是在职工本单位或者是在配偶单位只买过一套公有住房者并没有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公房出售过程中给的折扣系数也是两个人的工龄等因素来构成的,所以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两人的住房。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十一、职工在哪儿申领住房补贴?

答:职工应向其现工作单位申请住房补贴。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各自职务标准,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就是说有没有房子以家庭来核定,达不达标按两个人各自的职务职称对号补贴。如:一个家庭分了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夫妻两人一方是科级,一方是处级,那么就一方给20平方米的差额补贴,一方给40平方米的差额补贴)。

十二、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答: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十三、.已经去世的职工,还有住房补贴吗?

答:职工有无住房补贴是根据我们省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具体时间确定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做法,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提出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因此只有在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此前去世的职工不予补贴(也就是说1999年1 2月3 1日前去世的,不管是无房还是不达标户就不在补贴范围了)。

十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算工龄?

明确是不计算的。

十五、计算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新职工呢按转正定级的工资来核定工资基数,老职工呢按方案出台前一个月的工资来核定工资基数。所以说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单位要提供的职工工资表复印件有方案出台前一个的工资表,以及新职工转正定级或者方案出台后职务又发生变化的工资表。以便于我们核定职工住房补贴工资基数。

十六、月工资构成有哪些?

行政单位以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方补贴之和计算。事业单位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和地方补贴之和计算。

十七、参加了住房补贴后补贴资金怎么来管理的?

职工住房补贴是按照国家规定,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原则,由咱们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手续在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住房补贴专户,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来管理的。

十八、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双职工家族,夫妻双方申领住房补贴时,夫妻双方各自按本人应享受的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照自己家庭所拥有的住房面积,确定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房补贴资金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来发放。

十九、什么情况下,能用住房补贴资金?

5.公司住房补贴政策 篇五

关于核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的通知

深军转〔2014〕19号

深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根据市政府、市住建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市军转办将对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性住房(含军队的军产房、军队集资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等;地方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下同)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填报《深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性住房信息确认表》(附件1,表格请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电子版名称格式统一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姓名)+住房信息确认表”。

(二)市军转办按住建部门要求填写《关于协助提供军转干部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的函》(附件3)及其附件(《军转干部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统计表》)发送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部队,请其协助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关信息。

(三)市军转办负责收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基本信息、政策性住房信息、已享受的房补等相关信息,并根据核查的信息确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房补的领取资格、具体缴存金额等。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设立个人账户(如果已办理有个人账户则提供该账户使用)。

(四)市军转办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信息核查通过后完成备案,并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信息情况发起缴存房补业务,托收房补缴存资金并发放至个人账户。核查通过前将对有关信息在市军转办办事大厅(新城大厦东座901室)公示7天。

二、政策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房改住房补贴缴存政策按照我市有关房补政策规定执行(附件2),其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的核查按照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协助提供军转干部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的函》(深建函〔2013〕1135号,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核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核查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个人诚信申报,并主动提供部队信息。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及所在原部队负责人分别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及采取谎报瞒报等手段骗领房补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深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政策性住房信息本人确认表 2.相关房补政策规定

3.关于协助提供军转干部购买军队政策性住房及领取住房补贴信息的函(略)

深圳市军转办 2014年4月30日

军转考试网

公考社区军转论坛

6.我国农机补贴政策研究 篇六

关键词:农机补贴政策,农机推广,农机市场,实施效果,政策建议

0 引言

我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从2004 年初建立以来, 在实施运行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目前己基本形成比较全而、运行有效、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支农强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学者们在农机补贴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本文从农机补贴与农机推广和农机市场的关系、农机补贴的政策实施效果、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等方面对国内现有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进行研究, 希望能对今后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 农机补贴与农机推广和农机市场的关系

由于农机补贴对农机推广和农机市场的影响更为直接和紧密, 因此学者们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深入。王金莲 ( 2011) 认为, 农机补贴与农机推广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农机补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农机的整体利用率, 有利于促进农机推广, 进而提高我国农机化水平。黄长玉 ( 2011) 认为, 当农机补贴政策效果较好时, 农机产品的需求会不断增加, 但是当需求集中增长到一定阶段以后, 现有的农机产业链供应量就会无法满足农机市场的需求, 导致需求大于供给的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农机产业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打击。涂贵田 ( 2009) 的研究认为, 国家农机补贴政策一方面能够降低农机购置的成本, 刺激农民购买农机; 另一方面, 农机补贴对农机市场也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农机补贴使得农机销售受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影响较大, 企业垫付农机补贴款项, 会使得农机企业的流动资金受到限制。

2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 1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 学者们认为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涉及补贴资金不足、补贴比例偏小、参与补贴的农机种类有限、补贴工作保障不够等。张北成 ( 2014) 认为, 目前农机补贴资金缺口较大, 农机补贴率不高, 重点集聚的单机补贴比有待提高, 农机补贴的审批程序需要进一步简化, 在农机使用培训上不到位。洪自同 ( 2012) 认为,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 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不足, 补贴农机质量、售后服务等环节存在漏洞, 补贴农机的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价, 补贴方案公布不够及时。邹文龙 ( 2013) 认为, 补贴资金与农机购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供需矛盾”; 农机部门缺少专项工作经费, 开展农机补贴工作的难度较大; 机补贴管理方面有漏洞, 有时会出现购机农民倒卖农机的情况。

2. 2 农机购置补贴改善措施及对策

从政策层面看, 学者们普遍认为, 要提高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就必须增加补贴资金的投入, 适当增加补贴的比例, 扩大补贴农具的种类, 及时开展农机使用的培训和公共服务工作。邹文龙 ( 2013) 认为, 完善农机补贴政策, 需要做好补贴需求调研, 大力加强农机补贴宣传工作, 严格制定农机补贴目录, 进一步细化农机补贴的工作方案, 规范农机补贴的程序, 实现阳光补贴阳光操作。洪自同 ( 2012) 认为, 强化实施农机补贴政策, 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增加对农业机械的投入; 应采用财政补贴和金融补贴并举的补贴方式; 及时下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实施差别化的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张北成 ( 2014) 认为, 应不断丰富农机补贴的形式, 不断创新农机购置金融服务方式, 简化农机购置的补贴程序。

3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评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最直接影响对象就是农户和农机生产企业。杨玲玲 ( 2011) 认为, 财政农机补贴对消费者产生了直接影响; 财政农机补贴政策对企业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吴芳 ( 2013) 通过DEA评价认为, 从综合整体效率、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来看,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技术有效性和规模有效性方面都存在不足。孟俊杰、景丽、王静 ( 2010) 认为, 实施农机补贴政策以后, 许昌市农机装备条件和结构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农民的劳动强度也有所减轻, 农机产业的发展呈现更为健康的态势。刘博 ( 2012) 通过滤波分析发现,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城乡明显, 全省的农机总动力得到了明显提升。通过对13 个地市数据分析, 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对该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产生了十分显著的影响, 所投入的补贴资金对农业综合化水平作用明显。

4 结语

目前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评价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 评价指标上主要针对的农户和农机生产企业, 而没有涉及对农村劳动力、农产品市场的影响。在调研范围上, 以个别地市和全国整体情况居多, 缺少针对一个省份或各省份之间的省级区域指标评价, 特别是在有些样本地区的选择上, 很多都不是典型的农业省份或城市, 样本的代表性不足。有必要将样本锁定在省域层面, 方法上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种手段, 指标选择上应当将农户、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生产、农机生产企业等多个范围的底层统计指标容纳在内。

参考文献

[1]王金莲.关于农机补贴与农机推广的关系分析[J].农业与科技, 2011 (2) .

[2]王秀梅, 孟庆乙.浅谈农机补贴政策与农机推广工作的关系[J].农村牧区机械化, 2008 (6) .

[3]黄长玉.农机补贴对农机市场影响[J].吉林农业, 2011 (8) .

[4]涂贵田.农机补贴对农机市场影响及企业应对措施研究[J].拖拉机与农用运输车, 2009 (12) .

[5]杨玲玲.财政支农补贴政策的经济效应——基于我国财政农机具补贴数据的实证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11.

7.公司住房补贴政策 篇七

保障房种类和形式太多太杂,如北京保障房的形式多达四五种,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因重大市政工程、棚户区改造而建的安置房,不同的保障形式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建设方式和分配模式。应该考虑统一于公共租赁住房这一主要形式,杜绝涉及产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从利益链条上断掉试图走政策捷径的违法者的念想。

避免骗取保障房行为的出现,需要多管齐下:1.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加大对恶意骗取保障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必要时应考虑入刑;2.尽快完善和统一社会征信系统的公共信息平台,在资格审核过程中整合公安、社保、地税、车管、银行、住房等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多部门联合审核,让骗取资格的骗子无处遁形,一旦发现就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极大增加其违法成本;3.增加事后监管措施,对已经获得资格或者已经入住的家庭进行三年到五年的跟踪审核,对于财产突然增加等可疑现象应给予事后追查与追索的权力;4.发动群众的力量,对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小区的群众进行多级公示、走访和确认,对合法举报应进行奖励。

保障住房最终的解决之路,是从实物住房提供到货币补贴,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尽管可能仍然有骗取货币补助的违法行为发生,但相比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货币补贴的利润空间要小得多,货币补贴的损失控制相对容易,即使发生违法,也相对更容易停止违法侵害和减少公共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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