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之风险

2024-08-22

建设工程转包之风险(共6篇)

1.建设工程转包之风险 篇一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概念辨析

一、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在区别上述四种概念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应对分包和转包的概念加以界定。

(一)分包

所谓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一般持禁止或反对态度,但对分包的态度则视分包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分包并非一概违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是法律允许的。

(二)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承揽转包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转包就是非法的,即非法转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其要点有二:第一,转包发生在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二,全部建设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依照我国合同法,转包属于合同转让,法律并不一般性地予以禁止,但建设工程例外。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在招投标中,我国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我国《建筑法》更是作出了明令禁止转包的规定,第4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概念及其认定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及其认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允许分包的存在,《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活动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大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建设工程的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1、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专业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安装等60种。

2、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3、合法分包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①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③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④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违法分包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工程分包过程仍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如分包活动未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总承包单位将建筑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这些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分包市场,严重威胁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这些不规范的操作统称为“违法分包”。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违法分包现象。其中,《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违法分包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非法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

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间的区别

(一)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是法律允许的。两者的区别是: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安装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木工、瓦工、钢筋工作业等13种。

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二)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区分的关键点

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区分的关键点是看承包人是将承包工程的全部还是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区分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是有意义的,因为转包一概非法属本身违法,而分包则采合理性原则进行分析,并非一概违法法律区分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着眼点是承包工程的量而不是质,质是作为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合同法》第272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否则属违法分包,即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违法分包情形但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原则失之偏颇,特别是在建设工程质的因素不占主要地位时更是如此,此时应重视量的份量,笔者的意见是可定性为非法转包,以简化法律的分析例如,仿古建筑的施工,重要的工作是仿古雕刻装饰等,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并非关键部分,将仿古雕刻装饰等交由第三人完成,实质等于将整个仿古建筑的施工转包出去,但依《建筑法》第29条规定:由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是合法分包,法律被规避。

2.建设工程转包之风险 篇二

1 建设工程的分包

1.1 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行为, 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该总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并不退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 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建筑法》第29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1.2 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1.3 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1) 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 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 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 分包的项目内容仅限于非主体工程。对此《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4 违法分包

对于不满足分包禁止性规定的分包, 均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2 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

1) 专业工程分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单位将建设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2) 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发包人就分包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等责任;

3) 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 包括提供专业技术、材料采购、施工管理等;

4) 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是工程价款, 包括劳务报酬、技术、管理、材料等费用。

3 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

3.1 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的劳务作业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 但是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

3.2 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3.3 劳务分包的类别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 劳务作业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等13种类别。

4 建设工程的转包

4.1 转包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 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第三人, 承包人实际上退出承包关系, 受让人实际上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建筑法》第28条, 《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均有相关规定。

4.2 转包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从事工程建设, 造成工程质量低下,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4.3 转包的形式

在工作实践中, 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即变相的转包。

4.4 对转包的处理

在实践中, 有的单位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后将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承建, 从中获取转让费。对于这种行为, 如果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8、5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转让中标项目, 是无效的;如果项目不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的, 则可以认定为转包, 也是无效的;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别, 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5 转包的法律特征

1) 转包人 (中标承包人) 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 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 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 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 将全部工程转让给第三人, 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 (转包人) 履行的全部义务;

2) 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实际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 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 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第三人完成, 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 转包人对第三人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后, 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 转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 根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 转包人与第三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转包的基本要求以及相互关系

5.1 建设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

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 转包行为属于合同主体实际上的变更, 也即是合同权利义务实际上的转让。从实践中看, 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承包人 (中标人) 将其承包的项目压价倒手转让给他人, 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 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 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承揽, 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 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因此,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均禁止工程转包。

5.2 建设工程可以依法分包

总承包人 (中标人) 获得工程项目后, 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部分工程有限制地交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完成。在分包的情况下, 存在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虽然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但合同的标的是有密切联系的。对发包人而言总承包人就全部工程项目对发包人负总责, 分包人就其分包的项目与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对总承包人而言, 由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5.3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区别与联系

5.3.1 两者的联系

1) 在有关规章方面将两者划为分包的范畴;

2) 其分包的基础为承包人从建设单位获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两者均属于工程承揽合同关系。

5.3.2 两者的区别

1) 分包合同的内容和标的不同, 劳务分包仅为工程施工中劳务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则包含完成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 包括专业技术、管理、材料采购等;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

2) 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交由第三人完成, 为法律所允许, 且不需经发包人同意, 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

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 但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交由第三人完成, 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劳务作业部分向劳务发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 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建设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需要我们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区别, 以期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减少纠纷,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一直是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 正确理解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区别, 有利于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转包

参考文献

[1]建筑法[S].

[2]合同法[S].

[3]招投标法[S].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87号令[S].

3.青岛建设集团转包后遗症 篇三

1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门口聚起了数十名建筑工人。滴水成冰的冬日里,他们沉默凝望的姿态惹得路人纷纷注目。

他们是来讨债的。这场曲折的债务纠纷延绵近十年,涉及上千万元的工程款项,走了诉讼途径后依然久拖不决。年关复至,他们却依然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工钱。

管理费

事件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祖籍山东的海外华人李玉玲看好西部大开发前景,决定投资3亿元开发新疆成功广场。

通过青岛驻疆办的一个办事员介绍,李玉玲找到了青岛建设集团(下称“青建集团”)。2000年8月28日,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与西河街交叉处小西门地段的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发包给青建集团。

20天后,青建集团与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四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主体转给了后者。

两份合同非常相似,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项条款加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但合同价款相差甚大,前者为5800万元,后者为4500万元。

这1300万元的差价,被业内人士称为“管理费”,在以后的日子演变为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时任南通四建新疆公司党支部书记的徐成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转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是建筑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大的集团公司,自己施工人员不多,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很多都纳入了体系,评上了职称,变成了管理人员。活基本都是包给别人做的。”他承认这一做法会带来很多隐患,“这是行业痼疾。” 转包行为是《建筑法》与《合同法》明令禁止的。建设部早在1992年颁发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非法转包,建筑企业非法挂靠等,会导致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拖欠。然而,尽管三令五申,这些行为仍成为行业“潜规则”。

三角债

整个施工过程波折不断。

2009年9月,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成功房产公司)。 更名之后,成功广场的施工计划也不断变更。施工初期,成功房产公司未依约定时间提供基础施工条件,施工期间又发生了设计变更、延期提供图纸、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多种意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停窝工。 2002年5月15日至7月16日,青建集团向成功房产公司和监理单位数次提出关于工期及经济费用的索赔报告。 7月18日,成功房产公司给出一纸解除合同的通知,指称青建集团违反合同,私自将成功广场施工项目转包给南通四建。 双方僵持不下,成功房产公司将青建集团、南通四建,及合同担保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一同告上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青建集团又反诉成功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 审理过程历时3年。2005年11月25日,新疆高院作出宣判,判决成功房产公司支付索欠工程进度款,赔偿停窝工损失;同时,“青建集团非法转包的事实本院予队认定”,“该工程应据实结算,承包人青建集团不应再参与工程取费。” 但成功房产公司与青建集团均不服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7日,终审判决依然认定了上述事实。

另一边,因为青建方面未按约定支付近千万元的工程欠款,多次交涉后仅付了200万元,南通四建于2007年6月19日向青岛中院提起诉讼,将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一建”)共同告上法院。

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的前身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系母子公司。1999年5月25日,青岛一建成立青岛建设集团公司新盛工程项目公司,青岛一建董事长尚延青担任项目公司经理。南通四建正是与新盛工程项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7年末,青岛中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南通四建工程款9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青建方面不服,继续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今,这笔欠款依然未能收回。

一百多个账户都是空的

反复交涉下,2009年1月J5日,青岛一建向南通四建支付了300万元,但同时表示资金困难,希望青建集团能解决一部分欠款。

1月18日,在青岛市z:p院的斡旋下,南通四建与青建集团的双方代表终于有了法庭外的首次会面。 “2006、2007年改制以后,一建和我们集团的资产已经剥离了,这是有国资委文件的。这个事情,由一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集团现在即使出钱,也是借钱给他们。他们资金链紧张。资金链谁不紧张?”青建集团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内,法律处负责人张培智皱着眉头道,“现在新疆的钱要不到,这边又欠了钱,还要集团借钱,让人窝火。”

但“债主”南通四建的法律事务部主任马文如寸步不让:“根据法院的判决,青建集团是第一被执行人,我们当时也是和青建签的合同。”

“那这就没法谈了。”张培智摇摇头,“你们要以务实的态度看待这个事情。”

唇枪舌剑后,马文如坚持要在过年前拿回剩余欠款,张培智则表示要向领导请示后定夺。

“我们官司也打了,主管部门也反映了,所有路都穷尽了。”马文如向本刊记者慨叹道。

南通四建曾委托律师许征负责追债。许征做过青建集团的法律顾问,熟悉对方的资产状况。她起先信心十足,先后查询了青建集团与青岛一建的一百多个账户,却几乎毫无收获。一次她发现台东区域的一个账户有150万元的款项,随即告诉法院方面,并与执行法官王东一同前去收账。但等他们到了那里,钱已经被转走了。

南通四建方面一致认为:“肯定有人通风报信。”

2008年5月27日,南通四建向青岛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9年2月19日,青岛中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查封了青岛一建的两处房产,后来却在南通四建不知情的状况下,于同年3月11日以“该案已查封的其它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的标的额”为由,解封了这两处房产,同时查封了青建集团的两处房产。 “查封后一年多,代理人多次提供执行线索,包括银行账户,但中院每次都以不好执行推诿,或者干脆避而不见。”马文如对青岛中院执行工作感到失望。

因为执行工作不利,南通四建至今已解职了3名员工,其中包括一个负责法律工作的副总,最近还终止了与许征律师的合同关系。马文如苦笑道:“下一个就轮到我了。”

南通四建董事长耿裕华对本刊记者说:“青建集团的年产值超过15个亿,还准备要上市,是完全有偿债能力的。我都无法理解,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生存到现在?”

根据青建集团网站主页介绍,“2009年公司营业额为164.8亿”。

天价代理费

十年讨债路,南通四建大多时候感到举步维艰,但也有人带来过意外的希望。

曾有人找到耿裕华的一个朋友,表示自己有能力帮助南通四建拿到欠款。“但条件是先签订一个协议,承诺给10%的好处费。”该友人告诉本刊记者。

南通四建青岛总部经理顾元庆也碰到过主动上门的“热心人”:“上次一个律师找我,说有青建的几千万元钱在手里。还有建设管理局的一个领导告诉过我,有个朋友的战友有些资源,但需要15%的提成才能到位。其他也有好几个说能帮忙拿到钱,但都要非常手段,要高的回报,最多的说要20%的‘代理费’。”

“我碰到过两个,打电话给我说能帮忙拿到钱。第一个说要20%的‘代理费’,第二个说最低15%。1200万债务,那就要200万的代理费。”马文如也遇到过这样的不速之客,但对方开出的高价码让他无法接受,“我说哪有那么大的费用?他说你有没有做过这类案子?都是这个价。”

对方告诉他:“现有明确消息,青建最近有一笔钱到账。执行不下‘分钱都不拿。”

耿裕华告诉本刊记者:“所有这些我们都没理。我相信这个世界还是有公道的。”

马文如则感到好奇,这些人为何对案件细节了解得那么清楚?他认为:“肯定有猫腻,据说有些执行案子还指定代理人是谁。”

1月18日的交涉后,张培智告诉马文如,待1月21日杜波出差归来后给予答复。但南通四建未等到任何答复。

4.工程转包合同 篇四

乙方:

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承揽工程转包给乙方施工的相关事宜,根据《劳动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公平、公正原则,签订本施工协议:

一、甲方承揽舞钢市杨庄乡观平苑建设配套工程。

三、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约定事宜服从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正签合同,甲方不得增减。

四、甲方与建设单位正签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前, 月 日前甲方再与乙方正签转包合同。

五、甲方将此工程转包给乙方,由乙方按转包工程造价的8%向甲方支付转让费,费用结算于建设方向乙方结算工程款时支付。

六、此协议签订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转让预约定金,如到期甲方未按约定将该工程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定金,并按20%加赔。

七、协议生效办法: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并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日起生效。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5.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 篇五

年关将至,不少工程项目或竣工或停工休假。农民工们大多也开始踏上返乡之路,而有的农民工却坚守了下来,冒着这个冬日的严寒为自己付出的辛苦却一直拿不到手的工钱奔走,踏上了艰难的讨薪路。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让不少农民工们“迷了头脑”,到政府大门前静坐、或过激的以生命相要挟„„而这样的方式,有的时候却往往沦为了某些包工头利用的工具。而这样的现象也大多源于农民工兄弟维权意识淡薄,维权途径单一,也让拖欠工资的商主们有了可乘之机。

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

来自河南的曾学强在唐山打工有一年时间了,马上就过年了,可除了平时拿到一些生活费,工资根本就不按月发,只有平时谁家里有事急等用钱才可以提前支领一点儿。曾学强说,一年的时间里,工程欠了他3万多元,如果没有这些钱,家人的这个年真的是“年关”了。

曾学强告诉记者,在他所在的工程组里,有30多人尚未拿到钱,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80多万元。“12月20日左右,我们觉得再不找领导要钱就晚了,于是和小包工头商量赶紧把钱发给我们。”曾学强回忆到,可小包工头根本拿不出钱来,只能劝他们耐心等待。

曾学强打工的时间不长,只有两三年。当遭遇欠薪,曾学强内心并没有一个准的方向,更不知道该怎么办。但在心里,曾学强一直告诉自己不能“越级”,所以他一直在等待小包工头给予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钱没有见到,连领导的面也难见到。

“我不知道该怎么做,所以只能找政府。”出于无奈,曾学强和几十个工友来到唐山市政府,希望能得到帮助。“信访办的人见了我们,了解情况后又让我们去找劳动监察大队。”曾学强称,他从来不知道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这个单位,也不知道它能怎么帮助自己。

层层转包不知该找谁

同样被拖欠工资的还有丰润区的王连如,他在丰南区工业区的工厂里盖办公楼。本来,他是被包工头叫去一同干活,可工程刚进行不久,工头就出了事,王连如做起了代理工头。“手下有29个工人,不过我和他们没什么两样,都要干活。只是平时多了做协调和记账的工作。” 从2012年3月开始到2012年11月,王连如和他的工队都没有拿到钱,“工程从2011年9月开始,到春节前他们结账还挺好的。可是到了2012年,他们就一直拖欠工资。”王连如说,自己算半个工头,工人们没有工资都会跟他要。“可我也没钱,只能劝他们再等等。有时他们也想让我带着人‘围坐’政府,可我觉得这样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讨薪这事急不得。”王连如今年63岁,做项目工程已经有40多个年头,也遇到过拖欠工资的事情,但这次是最难的一次。

“开发商将项目交给建筑工队,建筑队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负责找各个班组,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找我们这些工人。”王连如说,这一套的层层转包是最简单的,有的还会在包工头上转上几次,其中环节很是复杂。为了能要到钱,一年的时间里王连如在丰润和丰南之间跑了四五十趟,可依然没有结果。

“找到工厂,他们说钱已经给了,再找到建筑队要么说没拿到钱,要么说已经给了工头。每个负责人都把我们当球来回踢,钱却总见不到。”王连如无奈地说。

交易额太小不签合同难维权

“说好了每个月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可到现在也没给兑现。”跟着建筑公司老板从湖南老家过来的宋先生称,自己带着20多人来到唐山市滦南县进行回迁重建工程。“2011年我就过来了,当时过年公司就没给结账。我本来不想再这干了,可是奈不住老板的说辞,于是又在这干了一年,心想工程干完了怎么也得把钱给我了。”

2013年8月份工程全部结束后,宋先生就踏上了讨薪的道路。“20个工友欠了80多万元,除了我的工友还有其他班组400多人都在等着拿钱回家过年。找开发商他们说谁雇佣的找谁要,可找到建筑队他们又说没有钱。”宋先生说。

“我在这行干了20多年,百分之七八十的项目都没有签过合同。”宋先生说,自己也曾向建筑队要求过想签合同,但是对方说这种小数目的交易没必要签。“在这个行业一般都是过大数目的时候才会签合同,这种几十万或者百万的都不会签的。即使是签了,也是随便写一个,根本不正规。”

宋先生告诉记者,像他这样带工人干活的人一般都要有劳务公司资格证,还要和交易方签合同,同时要和工人签合同。但他带领的20多个工人也没有和他签合同,“工人们流动性太大,有时干了几天就走了,有些人都认为签合同太麻烦了,而且没有用。”宋先生说,其实按道理签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但现实让这件事实行起来太困难了。

农民工兄弟要尽量做到理性维权 农民工讨薪一直以来都是年关时节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一名农民工讨薪难,受影响的绝不止其个人,还会牵扯到他的妻儿老小。而有些讨薪纠纷、冲突等事件的发生,也使得欠薪问题不单单停留在“劳务纠纷”层面,某些时候更多的会牵扯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盘点屡屡的欠薪事件,建筑施工领域成为了“重灾区”,所占比重甚至高达95%以上,而这样的领域却是风吹日晒、越发辛苦的职业,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是沉默,要么采取极端方式。

唐山市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说,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有些时候也存在个别人组织、煽动农民工以不正当甚至恶意的方式,以讨薪为名,实要工程款或利润,而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则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

“作为农民工个体来讲,一旦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应该走正常、合法的维权途径,最有效的办法是到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以寻求帮助,尽量做到理性维权。”该工作人员说。

“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凭借其他一些凭证,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出入门证、澡票、饭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此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唐山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提醒,一个进门卡、一张工资条,哪怕一件工作服都有可能成为农民工维权的证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均设有举报(投诉)电话。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电话、地址: 唐山市0315-2358680唐山市卫国北路24号 路南区0315-2890362唐山市解放路45号 路北区0315-7215327唐山市河西辅路88号 开平区0315-3363040开平区新苑路61号 丰润区0315-5183823丰润区赤暇路62号 古冶区0315-3251254古冶区震兴道 丰南区0315-8101344丰南区青年路102号 滦县0315-7123107滦县新城滦河西路3号 滦南县0315-4297001滦南县城关南街28号 乐亭县0315-4618372乐亭县城关乐新路35号 曹妃甸区0315-8727720唐海县城北建设大街151号 玉田县0315-6167796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 遵化市0315-6681150遵化市老三中院内 迁西县0315-5685189迁西县桃园街1号

6.通信工程转包内幕 篇六

国家明令禁止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但记者历时四个月“卧底”调查发现,部分通信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现象严重,而最后的施工队甚至全无资质,施工人员现学现干。与之伴随的是质量问题多多,安全隐患重重。

文/图 庞贵唐 本刊记者 刘畅

2011年下半年,记者接到关于“通信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爆料,且知情人强调这是“普遍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后,记者决定“卧底”暗访调查。

记者先后以应聘的方式进入两家公司展开了调查——济南博泰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文中的施工方之一),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集成商,文中具备资质的总承包商之一)。让记者没有想到的是,“一不小心”竟“潜伏”了四个月之久。

施工乱象

2011年11月9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登陆“我的工作网”,随机选了一家通信工程施工单位——济南博泰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新”),应聘“通信工程技术人员”一职。

网站的企业介绍显示,博泰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通信技术开发;通信工程;系统集成;综合布线施工”,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为500万,公司规模为101-300人(后来记者核实为20-30人)。

给记者面试的有两个人:博泰新通信技术总监兼项目经理李孝明和施工队长颜东良。简单的交流之后,记者就办理了入职手续,顺利成为了博泰新的一员。

临走时,颜东良给了记者一个地址和一个电话,“明天早上8点30到这个地方,联系颜铭。”后来记者得知,颜铭是颜东良的表弟。

第二天,记者按图索骥,准时来到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飞跃大道东首的“钢城新苑”小区。颜铭把记者带到了该小区东区地下车库27号楼的临时仓库内。

后来记者了解到,钢城新苑小区占地478.16亩,分为东区和西区,施工部分为电梯内信号覆盖和地下室、地下车库信号覆盖。从中国移动集团设计院公司所设计的施工图纸看,该小区东西区总共52栋楼,162部电梯,地下车库200余亩。

十几天后,记者慢慢熟悉了博泰新和施工队的人员及业务情况。

博泰新下辖三个施工队,记者所在的是其中的颜东良队。在钢城新苑施工现场,颜东良坦言,这支施工队里只有“李建国”一人曾在其他施工队干过,其他都是最新招聘来的新人,从未从事过通信施工,全是现学现干。

2011年11月25日,博泰新项目经理李孝明的老乡、19岁的滕海刚和记者分到了一个小组,同在钢城新苑31号楼地下室进行施工作业。滕海刚负责给所用馈线做连接头,但记者注意到他做的馈线连接头多为不合格。(馈线:术语,在无线电发射机放大器输出端和发射天线输入端之间传送射频能量的线路。)

当给弱电线槽穿线时,记者拽着馈线准备穿线,结果“头子”(馈线连接头)掉了。随后记者检查了滕海刚已经做好的“头子”,发现连接头要么一拔就掉,要么来回转动。

据移动网络建设部2009年3月发布的《室内分布系统标准化建设要求》规定,馈线连接头不可有松动,馈线芯及外皮不可有毛刺,拧紧时要固定住下部拧上部,确保接触良好,保持驻波比<1.5以下,并对室外或潮湿区域的接头做防水密封处理。(驻波比:术语,表征和测量天线系统中驻波特性的数值,用来表示天线和电波发射台是否匹配)

但对于这一情况,滕海刚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也没有人教我,我看着别人这样做,我也就这样做了,之前做的‘头子’也是这样的。”

记者后来了解到,实际上不光是滕海刚,几乎所有员工都是没有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就连队里唯一的“熟手”——李建国也不例外。“我也是无师自通,只不过我干了好几年了,对这里面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注意到。比如做‘头子’,做完了要检查,拔一拔,转一转,就知道这个‘头子’做得好不好了。”李建国告诉记者。

“头子”做不好会有什么后果?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馈线连接头做不好,会影响信号的传输,严重的话会使后面所安装的天线都没有信号通过。如果验收时测不到信号,“会让施工队一个头子一个头子的找”,那样的话不但会影响工期,还会给施工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业内人士还告诉记者:“其实除了施工队长是长期雇用的,其他大都是临时工,隔一段时间换一批。”

2011年12月2日,当在钢城新苑东区对电梯进行信号覆盖的时候,记者在一部分电梯内看到,中国联通网络信号覆盖已经布线完毕。但所用的馈线,在电梯内沿墙固定时,用的是塑料扎带扎在膨胀钩上,一根9米的线只用三个膨胀钩;还有更甚者,居然将馈线用扎带固定在电梯专用的电线上。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工程安装规范》对电梯内布线规定:必须用天线支架,膨胀丝坚固地将天线安装在电梯井壁上,保证天线垂直美观,并且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不破坏室内整体环境。

在电梯内,施工队队长颜东良的表弟颜铭告诉记者:“用扎带固定馈线,有很严重的安全隐患,扎带一般在两年内就会腐化掉落,要是掉落了后果会很严重,”他用手移动了一下膨胀钩上的扎带,馈线沿着墙壁左右摇晃。“你看见了吗,连扎带都没有扎紧,电梯内风很大,要是馈线掉落,很有可能造成电梯急停甚至坠梯。要是电梯内有人,后果则不敢想象。”

记者问:“对于这样的情况,联通公司是什么态度?”

“能有啥态度,只要不出事大家都好。出了事情该谁负责就谁负责。”颜铭说。

电梯内还有一些馈线用角铁固定,这样比较牢固,但记者看到,在每个固定点,有馈线受损的情况,有的甚至被角铁挤压得严重变形。

随后记者就上述情况告诉了施工队长颜东良和项目经理李孝明。颜东良说:“这肯定有安全隐患,反正这活又不是我干的,我只干好我自己的活,日后出了问题,也不关我什么事情。”

李孝明则表示:“正是因为扎带不够安全,容易发生安全隐患,所以现在移动的室内布线在电梯里,全部用角铁。”

“那么之前已经布好线的电梯就不用整改了呢?”记者问。

“做好了的,验收的时候,他们要求整改我们就改,不要求就先这样吧。”李孝明回答。颜铭则说:“反正通信项目有两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不出问题,以后就算出现问题,也不关我们什么事的。”

颜铭强调:“在说验收的人哪有跑到电梯里面去看的,他傻啊。”

在东区26号楼地下室的线槽内,记者看到有些馈线被折得很厉害,横七竖八地塞满了整个线槽。对于这样的情况,李孝明说:“那是一定要整改的,是要换线的。”实际上,这样折线严重的地方,并不止此一处。

就馈线的技术要求,李孝明给记者做了示范——他拿起一根一米长的跳线,首先握了一个圆形的圈,“像这样的都是可以的,360度都没事”;然后他又分别握了一个带圆角的90度和一个直角的90度,“看见吗,直角的90度对线造成了伤害,这样的线会对信号传输有影响。”

“通信馈线要求特别高,不能压,在折线的时候要有一定弧度,否则馈线直接作废。”李孝明强调。

据知情人介绍,像这样的事情,在通信行业很普遍。因为一个施工队不会长期养着很多人,一般只养着一两个老员工,大都有工程了再进行招聘。但招聘很难招到老员工,新员工往往来不及培训就直接上岗了。

上述问题,如果说一部电梯内移动信号已经覆盖,但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头子’没有做好,或者是有馈线受损的情况,移动信号无法按照设计要求覆盖整个电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电梯内所用材料的腐化,电梯内有可能再次成为信号盲区。

假如当消费者在电梯内正在打电话,电话突然听不到声音或者电话里的声音断断续续的,但是电话依然是接通的,这样就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如果用户正在用手机谈重要的事情或者业务,信号突然中断或者听不清对方说话,导致消费者所谈之事泡汤或者业务订单被搁浅,这样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诸多不便。责任该有谁来负呢?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是按照施工规范施工的话,没有一个施工队能做到。“施工标准中,就馈线这一块就不下20多条。你想想,馈线,一(要求)横平竖直,二(要求)美观,三(要求)该套管的地方的套管。就说这套管,还不敢保证一直在上面,比如说,业主给你剪掉一块;再比如说,你当时走线的时候横平竖直,但去了一个修电工,人家弄下来看这个线是不是自己的线,一看不是就不管了,那你说这是谁的事?”

督导“有度”?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保障施工队的施工质量并非完全就依赖“验收”,中间还有一道“防火墙”——工程督导。理论上说,每个通信设备工程都需要工程督导。

公开资料显示,工程督导主要是代表厂家,对设备进行开箱验货,指导施工队进行硬件安装和设备光电性能测试,通过网管对设备进行数据配置和调试;配合工程队对系统进行全程测试等。向甲方提供专业技术文档(主要是甲方维护人员所需的相关技术文档,区别于施工队提供的竣工文件)等。

简单来说,工程督导就是代表厂家监督、指导施工队的施工质量。

但奇怪的是,记者在颜东良施工队期间,却从没见过工程督导的身影。这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决定应聘工程督导一职。

2012年2月7日,记者在“中国通信人才网”上随机选择了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京信”),应聘济南区域的工程督导一职。网站上对工作职责的描述是:

1、室内分布系统项目勘测、设计、施工;

2、市区维护、巡检、处理投诉;

3、各项工程跟踪管理;

4、设备安装、调测、维护。

负责面试记者的是区域经理李贤亮,尽管记者没有工作经验,但还是顺利通过了面试。之后,记者就被分配到了济南区域移动小组——济南区域共三个小组,移动小组、联通小组及电信小组。记者主要负责当地所有京信中标移动站点中,新开站点的督导工作和已开站点的维护工作。

2月13日是记者工作的第一天,但因为业务不熟悉,移动小组督导组长徐仓安排了督导李飞带记者熟悉工作环境。

上午9点许,李飞带领记者去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的海蔚广场站点。路上,李飞详细介绍了通信督导的准确概念和工作范围:“督导的职能就是督促指导,督促施工队把活干好,物料弄好,该走的工艺走好;指导就是指导业主,跟业主进行交流,同时指导施工队按照方案来施工,不野蛮施工。”

按照李飞所说,移动站点从领料到施工,再到验收,整个过程督导都要在场,“意思也就是说,督导要伴随这个项目的始末。” 那记者在“钢城新苑”的施工队近两个月间,却未见过所谓的督导来督促指导,是怎么回事呢?

“督导就那么几个,移动的站点又那么多,根本就忙不过来,”李飞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就拿去年来说吧,一个督导要顶5到6个站点,一天大部分时间都在从这个站点到那个站点的路上,有些站点根本就跑不到,只有在有事情的情况下,才去的。”

到了海蔚广场后,李飞带着记者熟悉现场时,在海蔚广场3号楼地下2层的车库内,记者看到有空中飞线,馈线裸露不套PVC管等情况。

根据督导组长徐仓发给记者的《室内分布施工规范》,其中对馈线的安装要求如下:所有馈线必须按照设计方案(文件)的要求布放,且应整齐、美观、不得有交叉,扭曲、空中飞线等情况,所有走线裸露部分必须加套白色PVC管......“按照施工要求这都是不合格的,这验收能过吗?”记者问李飞。李飞告诉记者:“验收的时候谁还到这里来啊,只要有信号,什么都好说。” “那这样的情况就不管了吗?”

“不是不管了,是谁有那个闲工夫?”李飞说,验收时,“领导在的话,肯定验收验得细”。要是领导不在,“验收也就意思意思,这个大家都知道,这就属于潜规则了”。

他认为,督导根本跑不过来,“你如果每一米馈线都走过来,你想想你一天能看几个点,比如一万米的线,你一点一点的看,一上午能看完这个楼都算是好的了。”

李飞坦言,要求施工队做的完全中规中矩,不可能。督导好与不好唯一的区别,“就是和施工队聊得怎么样”。如果督导尽心,施工队会尽职尽责一些;如果督导不尽心,施工队会相应地马虎一些,但“马虎一些他也会保证信号”。

李飞强调,对施工队要求必须严格,“但是‘必须’俩字得有个度,你别把施工队逼急了”。

层层转包

记者在博泰新下面的颜东良施工队工作时,队长颜东良曾多次抱怨“利润低”,“利润这么少,还让人按期保质干完活”。而之所以利润低,在于工程被多次转包。

慢慢熟了之后,颜东良告诉记者:“虽然名义上我是博泰新下属的施工队,其实我也是从博泰新手里包过来的活,到我手里已经转了三手了。”他大倒苦水,“干这个项目利润很低。我干完这个项目,除去人工工资和其他一些费用,再就是我到了年底会有个项目分红。其实你要说挣的,可能就比打工的稍微多一点。”

“三手?”记者追问。

“本来呢,钢城新苑这个项目中标单位是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建)的,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中通建又把这个项目转包给了山东鑫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联),由于李栋(博泰新的总经理)在鑫联关系硬,所以这个项目就又到了博泰新的手里,博泰新又给了我。”颜东良说。

“你怎么就知道这个项目的中标单位是中通建呢?”记者质疑。

颜东良笑了笑说:“我肯定知道啊,在移动仓库领这个点(钢城新苑项目)的料的时候,我们去了都说是中通建的人。就咱现在干的这个活,咱给物业说的时候肯定也说我们是移动的,总不会说我们是博泰新或者鑫联的吧。”

知情人告诉记者,业内这样的转包现象很普遍,通信行业就是和钱和关系打交道,工程转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谁有关系谁就能包到活。而且在施工上,只要有信号,验收的人才不管你有没有按照标准施工。

这一说法在记者后来的调查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

在京信担任工程督导期间,京信济南区域移动小组督导组长徐仓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京信中标的这些项目都应该由京信自己施工。但“京信没有自己的施工队,只能外包。” 记者在京信所接触的两家施工单位——莱芜博瑞洪祥工程有限公司和济南同庆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认当时所施工的通信项目工程都是从京信转包而来。济南同庆工程经理商庆岩还强调“我们都有合同”。

商庆岩所说的“合同”,记者没能得到。但可供佐证的是,京信区域经理李贤亮谈到的有关合同的内容:“去年是按照集成率给钱,室分是13个点(13%),WLAN给16个点(16%),现在按照设备费给,新标准还没有下来......今年的新合同还没有和施工队签呢。”

记者了解到,通信工程项目一般实行招标制,竞标成功的有资质的大公司即总承包公司转包给下面的小公司,再层层转包,而转包的次数越多,水就越浑。

施工队长颜东良的表弟颜铭向记者介绍了通信工程项目转包走账的全过程。通常,一个项目做完,通过最终验收后,移动或者联通公司首先会将工程款(集成费)全部给总承包公司,然后总承包公司会按照施工队和总承包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扣下集成费的10%作为自身利益所得,就这样每转包一次,工程款就会少10%,那么转包三次之后,自然也就所剩无几。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信工程项目只要施工队所的工程款低于项目集成费的6%,“一定赔本”。

颜东良也说:“就“钢城新苑”我做的联通那部分活,除去工人工资等一些费用,我才分到了三千块钱。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算的,利润太少了,还让人按期保质干完活。”

也因此,一些施工队就自己想办法“找补”。颜东良的小舅子郭鹏告诉记者:“一般都会从辅料多报,本来一根线用了3个膨胀钩报4个,或者本来用的是扎带,报成角铁。”

更有甚者,打起了施工主材“馈线”主意,郭鹏说,“另外两个施工队,有人私自倒卖馈线,因为这个,博泰新压扣了他们的施工款,他们队已经有好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

就偷工减料、谎报辅材和倒卖馈线这一情况,博泰新技术总监李孝明并非不知情,但他轻描淡写地对记者说:“说严重也不严重,说轻也不轻,这样的事情有。”

记者追问:“那么每次能获利多少呢?”

“也没多少,千儿八百的。”李孝明说。

记者粗略估算,济南移动一年新开项目达上万个,按一个项目损失800元计,济南移动公司一年就损失约800万。

资质迷雾

据知情人反映,济南移动公司目前有15个集成商,这15个集成商所中标的工程,施工部分大多外包给小施工队,而这些小施工队中,有的没有施工资质,有些则是挂靠别人的“施工资质”。

但这一说法,记者未能完全证实。

按照邮电部于1996年6月颁布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凡是从事通信施工的企业都要具备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颁发的通信施工资质。其中一级资质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在京信任职工程督导期间,记者曾问转包项目工程的济南同庆工程公司经理商庆岩,是否有施工资质,商庆岩回答:“肯定有啊,都注册的是公司,要是没有怎么走账啊。”

商庆岩所说的“有资质”,记者在京信区域经理李贤亮那里得到了“证实”。但他们所谓的有“资质”就是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就是资质。”李贤亮表示,签合同时主要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有没有注明“通信施工”。

区域经理居然不知道施工资质?记者无奈,只好详细解释了一番,李贤亮这才好像明白了:“应该要。”他开始翻桌子上的文件夹,“我给你找找看,应该要。”

当他找到了某施工队的材料后,却发现根本没有施工资质,只有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证明和法人代表的复印件。

记者最后看到了一份委托协议书。“这个施工队是挂靠的。”李贤亮说,没有资质在挂靠的时候一定要有授权书。

随后他在电脑上打开了去年施工队签合同所需要的一些材料,但里面根本就没有要求施工队在签合同时出示施工资质,只要求施工人员的施工资质。“施工队的施工资质,要也行,不要也行,不影响签合同的。”李贤亮改口说。

李贤亮坦言,本来这个工程是京信中标就应该京信自己施工,那些施工队都是挂靠在京信名下的。

实际上记者此前调查的博泰新,也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2011年12月15日,在博泰新组织的一次施工队会议中,记者曾问过博泰新总经理李栋这个问题,李栋表示“有施工资质”。但是当记者要求看一下施工资质证书的时候,李栋则不再说话。

和记者同在颜东良施工队的唯一“熟手”李建国随后告诉记者,博泰新没有施工资质,“我面试的时候李栋亲口告诉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要是有的话就直接参与移动项目竞标了。”

对于博泰新的施工资质问题,记者询问过所有在场的施工人员,他们均表示不知道。而记者调查发现,博泰新不但是通信施工单位,还是某空调驻山东的区域代理。在一次会议中,李栋曾表示:“只要大家好好干,活有的是,我们现在依然在招人,为的就是明年能包下几个大一点的项目。”

施工队长颜东良对博泰新的施工资质则持怀疑态度,但他说,“管他有没有施工资质,只要给钱就行。”

不过他多少也有些担心:队里的员工都没有保险,万一出现事故造成人员伤病怎么办?他是没有能力承担这个经济压力的。

监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代表的就是移动公司,你们集成商对咱们好一点,把工程质量做得也好一点,就行,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知道为什么监理单位有些人被解雇了,就是因为他收礼收太多了,事情还没有给人家办好,直接滚蛋......”(记者注:集成商,在通信行业称之为系统集成商,也就是工程项目总承包商,主要职责协助移动协调业主的关系;系统的安装,自检,调试和开通;试运行期间和系统保修期间系统质量的监控,和定期的巡检和检查;设备的返修,系统和设备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提供不间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向记者谈“监理经”的人是江苏邮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邮通)监理胡志致。该公司是江苏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通信服务(HK0552)公司旗下的专业监理公司。

2012年2月17日,时任京信督导的记者被分配到了山东省移动通服办公大楼(下称“通服大楼”)负责督导工作,施工方是上文中提到的济南同庆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省移动通服办公大楼WLAN室内信号覆盖”。而监理就是胡志致。

记者了解到,虽然工程量不算大,但通服大楼WLAN室内网络覆盖被列为省重点工程,故派了监理人员以监督指导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17日下午,某领导房间内的WLAN突然掉线,记者被监理胡志致紧急召见,问怎么回事。后经排查,同庆负责通服大楼施工的队长张维庆告诉记者,“是因为交换机掉线了”。(交换机:一种用于电信号转发的网络设备)

由于这次事故,胡志致几乎每天必到通服大楼监督指导,记者很快和他也熟悉了。记者了解到,他差不多算是“老监理”了。加上实习,他已经干了3年监理。

记者曾向他咨询,京信中标项目是否应该由京信施工。胡志致说:“当然是了,这样的话,施工队是你们承包商,实际上呢,名义上是挂着你们的名义,至于你们内部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只要工程上出了问题,肯定是找你们的。”

胡志致坦言,“至于你们把工程转包给别人,移动公司是不知道,移动公司只知道你们京信。”他强调,中标企业必须要有资质,否则验收完毕后拿不到工程款。

不得不提的是,在担任京信督导期间,记者还发现施工方存在“虚假退料”现象。京信济南区域经理李贤亮曾给记者算过一笔账:一个项目,一般都会多给20%(指项目总馈线长的20%)馈线的余量,如果说方案和现场没有太大的变动的话,一般这20%是用不着的。除此之外,施工过程中还会有节余,比如从走廊到房间里放一个天线,一般情况我们在设计的时候都会设计3米,但是实际呢用1米就够了......按李贤亮的计算,这部分大约为5%。

记者在京信任职时的“师傅”——督导李飞对验收时查线的看法是,“本来用了5米,你做(报)了6米7米都行,但是5米的线,你报上100米呢,那审计的人肯定会拿着尺子去量的......只要出入不是很大,就按照图纸做就行。”

记者了解到,这部分剩余的馈线通常被卖掉了。在博泰新工作期间,施工队队长颜东良的表弟颜铭就曾告诉记者:“一个点剩下十捆线,一般只给移动或者联通公司退两捆线就行(一捆线200米)。”他透露,“都是大老板卖(指博泰新总经理李栋),具体是怎么卖的不知道,估计都是卖给收废品的人了。”

记者质疑:“通信电缆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收废品的敢收吗?” 颜铭回了一句:“那贪污也是国家禁止的,怎么现在官员一个比一个贪的狠呢?” 不过颜铭所说,记者未能查实。对这一现象,胡志致表示:“理论上要求是按照实际报,但是实际上呢(会有出入),报的时候差距不能太大,你少报个50米,30米的无所谓......其实这些话都不应该给你说的。”

记者问:“移动公司对这样的事情查得严不严?” “严,怎么不严?他们花钱买的东西。移动花钱让我们来审,你说严不严格?一般情况,我们是差不多就行,因为都知道,出来挣钱都不容易,其实有些事情,事在人为。”胡志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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