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探析(精选8篇)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探析 篇一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非税收入主管部门()。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2.非税收入不包括()。A.社保收入 B.公安罚没 C.行政性收费 D.土地出入收入 A B
C
D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施时间()。A.2016年3月15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6年6月1日 A B
C
D
4.非税收入的透明原则是遵循()的要求。A.预算法 B.会计法 C.政府采购法 D.宪法 A B
C
D
5.行政性收费标准由()制定。A.国务院 B.区级政府 C.县级政府 D.乡级政府 A B
C
D
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7.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一般保存()年。A.1年 B.2年 C.3年 D.5年 A B
C
D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布的部门()。A.国务院 B.财政部 C.人大 D.审计署 A B
C
D
9.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属于()。A.法律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法规 A B
C
D
10.税务机关可以代征非税收入()。A.教育费附加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工会经费 D.社保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一般公共预算包括()。A.国税收入 B.地税收入 C.非税收入 D.社保收入 A B
C
D
2.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包括()。A.行政单位 B.事业单位 C.地税部门 D.航空公司 A B
C
D
3.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A.依法 B.规范 C。透明 D.高效 A B
C
D
4.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运用()。
E
E
E
A.行政单位 B.财政部门 C.事业单位 D.代收机关 A B
C
D
E
5.非税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分别纳入()预算。A.一般公共预算 B.政府性基金预算 C.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D.社会保险预算 A B
C
D
E
6.下列非税收入应缴入国库的()。A.罚没收入 B.政府性基金 C.利息收入 D.教育部门收费 A B
C
D
E
7.非税收入不包括()。A.住房公积金 B.社会保险金 C.土地出让金 D.行政性收费 A B
C
D
E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费收入()。A.设立 B.征收 C.管理 D.监督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1.非税收入要全部缴入国库。()对 错
2.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对 错
3.非税收入只能由行政单位征收。()对 错
4.非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 错
5.政府部门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对 错
6.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 错
7.执行单位每年可以下级执收任务指标。()对 错
8.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分类分级管理。()对 错
9.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以自行改变收费范围.标准。()对 错
10.住房公积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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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探析 篇二
一、改革的背景
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改革的环境来看,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是一项势在必行、志在必得的重要举措。
(一) 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是改革的内在要求
咸阳市非税收入实行财政统管10多年来, 虽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主要表现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正确的认识, 把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视为单位的自有资金, 在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 个别单位隐瞒收入、不足额上缴以及坐收坐支等问题依然存在;有人认为非税收入不形成真正的可用财力, 虚增了财政收入, 在思想上不愿管;有人甚至把非税收入管理与“三乱”混为一谈, 在工作中不敢管。二是征管手段落后, 改革前非税收入的票据核销、收缴方式、稽查监管等环节都处于手工状态, 没有实现财政、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之间的网络连接, 管理手段严重滞后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客观要求。三是执收行为不规范, 该取消的项目不取消, 不该减免的越权减免, 擅自调整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搭车收费等现象屡禁不止。四是资金管理不到位, 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 难以形成可用财力, 削弱了政府的统筹和宏观调控能力。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对现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这是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内在因素。
(二)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看, 政府非税收入牵涉千家万户, 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是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能够充分体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要求, 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来看, 通过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使执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执收单位依法行政, 行使好社会管理职能, 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行使好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职能, 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高度来看, 非税收入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也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收, 统一编制预算, 统一安排支出, 可以进一步做大地方财政收入的蛋糕, 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从优化投资环境、源头治腐的高度来看,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可以有效地抑制“三乱”现象, 制止擅自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 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环境, 通过改革, 强化财政对收费全过程的监督, 能从制度和技术上遏制执收执罚和财务管理中的不正之风,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廉明的行政执法环境。
(三) 政策和领导的支持为改革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咸阳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改革高度重视,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改革领导小组组长, 市财政局领导对改革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 主要领导亲自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 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 外省市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相继实施, 特别是湖南、安徽、四川省的做法, 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的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些因素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做法
咸阳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分前期准备、试点运行和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工作可以概括为“营造一种氛围, 出台两个文件, 采取三条措施, 把握四个重点”, 确保了改革又好又快地向前推进。
(一) 营造一种氛围, 全市上下迅速行动投入改革
改革工作启动之初, 市政府及时召开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市政府主要领导就加快改革作了重要讲话, 市财政局负责人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 市纪委和市人行负责人分别从反腐倡廉和金融机构配合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市直有关单位300多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统一了思想, 明确了任务, 收到了良好效果。我们围绕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这一主题, 及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 出台两个文件, 推动改革有序开展
一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咸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市级各部门执行, 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改革目标、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改革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制定了《咸阳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考核通报, 建立起“按月分析, 按季通报、年终评比”制度, 从非税收入政策执行、征管质量、收入收缴、票据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将市级所有执收单位每年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级, 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 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 全面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这两个文件的出台, 有力地推动了改革的有序开展。
(三) 采取三条措施,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清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依据, 建立市级非税收入数据库。二是在局领导和局内其他科处室的大力支持下, 及时配备安装了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设备。三是认真进行人员培训工作, 先后分三批对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260多人次进行了电脑操作业务及流程培训, 确保了网络操作系统的顺利实施。
(四) 把握四个重点, 全面推进非税改革
一是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 把非税收入涵盖的10类资金全部纳入改革范畴,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改革现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变“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办法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缴方式, 根据组织收入的具体情况, 对单位或收入项目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三是搭建非税收入网络化管理平台。为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 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 实现了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 搭建起了非税收入网络化管理平台, 提高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四是清理规范票据, 实现“以票管收”。市财政局对各执收执罚单位以前年度领用的所有票据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核查, 合并归类原有财政票据, 建立了以《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为辅的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变以往以手工管理为主的状况为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控制和实时监控, 实现了票款同步, 以票管收的非税票据管理新模式。
三、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目前, 咸阳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成效正在日益凸显, 2010年市级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完成15.4亿元,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 (源) 有偿使用收入合计6.2亿元, 政府性基金9.2亿元, 创历年新高, 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笔者认为, 收缴制度改革的成效集中体现在“确立了一个模式, 构建了两机种制, 实现了三个创新, 取得了四个突破, 发挥了五大作用”。
(一) 确立了一个模式
通过改革, 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 财政与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三方网络连接, 提升了财政管理水平, 方便了群众缴款。
(二) 构建了两种机制
通过收缴制度改革, 实现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环节的“收缴分离”;通过实施部门预算, 统筹安排非税收入, 实现了支出环节的“收支脱钩”。
(三) 实现了三个创新
创新了管理理念, 以“政府非税收入”取代原有的“预算外资金”, 使全市上下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及其财政属性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还所有权于国家, 还管理权于财政, 还调控权于政府, 实现了非税收入“三权”的归位。创新了管理制度,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 我们草拟了《咸阳市非税收入网络操作手册》、《咸阳市非税收入网络管理制度》、《咸阳市非税收入票据流程管理制度》、《咸阳市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和《咸阳市非税收入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确保改革的规范化运作。创新了管理机制, 形成了财政部门牵头, 监察、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的管理机制。
(四) 取得了四个突破
在管理范围上, 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租赁收入、罚没财物变现收入和广告收入等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拓展了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在依法征收上, 严格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 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 应收尽收。在账户管理上, 按照“严格、科学、统一、规范”的要求, 使非税收入归集、记录、结算更加快捷准确, 从而实现了源头控收的目标。在票据管理上, 统一启用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机打票为主, 手工票据为辅, 实现了以票控费。
(五) 发挥了五大作用
一是规范了征收行为。建立了市级非税收入项目库, 监控单位的执收项目和标准, 从技术上有效地解决了乱收滥罚的问题。二是优化了投资环境。公示收费项目、完善举报制度、重新编制了《咸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为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了作用。三是遏制了腐败现象。通过收费票据和账户管理, 开展非税收入稽查等措施, 从源头上防止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四是促进了财政改革。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为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奠定了良好基础。五是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非税收入为经济建设和宏观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摘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是适应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举措。从管理范围、收费票据、网络系统、账户设置等环节进行彻底改革, 建立起“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规范财政收入、推进财政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源头治腐等方面的作用, 是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3.政府非税收入创新管理探讨 篇三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首先,从在非税收入的增长而言,我国非税收增长明显且有着持续增长的态势。根据官方数据,以及经过较为准确的统计,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平均增长率为20%,并且还有着稳定增长的空间;其次,从整个规模来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整个的非税收收入占到了我国总GDP的10%左右,占政府财政收入的50% ,及时按照非税收收入本身统计较小的口径进行统计,也就是除去体制外的非税收收入的量,比例也在35%-50%之间;最后,从非税收收入的管理制度方面来看。整体上而言科学性以及严肃性还不足。目前我国对于非税收收入的管理主要施行预算外管理办法,这便是默许了一部分的灰色非税收收入的存在,其主要的用途是解决中央地方在财权事权分配关系上的划分问题。
二、我国非税收入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项目繁多,管理范围尚未覆盖
收费项目过于繁多,并且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以及欠规范的地方。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全国性税收项目在2000年总数达到了200多项,2002年总数更是达到了335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项以上,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监察以及规范的体例,管理范围尚未覆盖。
在实际情况之中,地方性政府在大力对事业单位性质收费作出了全面清理,但是成效还是不大,没能够彻底改变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所以政府仍然需要作出较多的努力,努力规范了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代化管理制度。
(二)资金利用的效率过低
资金运作效率低下,部分政府单位或部门等对非税收入管理认识不到位。在实际情况之中,根据政策规定推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入虽然都进入财政专户,但由于受到部门利益驱动,从财政专户拨出使用,由于一直未有一个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好办法,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专户储存的现象,造成地方领导误认为财政还有预算外融资信用放款职能,与财政退出竞争领域的信用放贷政策相违背。
(三)原预算外专户会计核算不一致,单位执行会计制度不
到位,对非税收入法规制度的落实以及结算专户的设置带来
障碍。预算资金管理及核算政策各地不一,有实行政府按照
比例调控的,也有实行定额上缴的、定额抵支的、下达收入任
务指标高比例返还的等等。对于单位会计来说,仍是唯利益而为,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早就把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划入国家,但一些单位会计就是不按规定执行,不把收入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核算,而在单位内部直接坐支。这些都对国家和地方非税收入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带来了障碍,使得结算专户在实际中显得尤为混乱。
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途径
非税收入是政府合理利用不同收入渠道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
(一)做好征管工作,实施网络化管理
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管,非税收入实现网络的监督以及管理能够规范化非税的征收以及使用,对于非税的收入的监管必要的监督是不可少的。现在是信息化的时代,实现管理的网络化是一柄利剑,能更中要害的击穿那些违法犯罪的面具。首先需要建立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其次,全面发挥以及激励财政部门的作为,其中具体而言,主要是应该做好非税收入的网络曝光度,使得网路能够对那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行为及时做到监督,坚决将损害国家利益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消除非税收入的增收压力。衡量经济增长的核心指标应是税收收入的总量及其增长幅度。经济增长能带动非税收入的增加,但其关系并不很明显。如果收费政策没有重大变化,非税收入的数量变化是微乎其微的。因此,不应将非税收入作为经济增长的考核指标,对非税收入的考核重点应是其管理的规范性,主要是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及现象进行考评。因此,为缓解甚至消除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非税收入方面的增收压力,建议不要把非税收入纳入考核指标的范嗣,应将“非税收入”指标完全从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剔除出来。
(三)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消除对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
非税收入之中最重要的组成便是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的内涵主要是在计算地方的财力时候,为了做到数据的科学性,将非税收入按照了一定的比例进行折算以及归集。转移支付制度使得非税收入产生了较为灰色的边缘性。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为了某种利益相关的目的,主要是想要获得资金支持,想方设法调整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但是这样抑制了地方管制非税收入的积极性,并会使其误认为规范管理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以及优化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制度,制度之中特别是需要改善非税收入折抵财力的方法,让地方主动公开非税收入。
(四)统一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对于政府的预算管理体系需要全面并且完整的反映政府的活动,要求政府预算必须包括全部财政收支。首先,政府的收入方面,对于名目繁多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应该纳入到政府正常的收入之中,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其次,是支出管理,政府的部门预算能够全面反映部门所属政府的性质以及指出状况,对于支出预算的管理,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本身的职能以及业务的需要然后统筹安排并且按照一定的等额进行供给。
参考文献
[1]李沁原.论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D].重庆大学,2013.DOI:10.7666/d.D354587
[2] 李敏蓉.论如何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调控水平[J].知识经济,2013,(24):81
[3] 傅长辉.浅析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J].西部财会,2013,(12):72-74
4.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调研报告 篇四
一、我市非税收入的构成、规模及特点从我市财政收入构成来看,主要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国库存款利息以及基金收入等。从规模上看,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较大,且收入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我市非税收入额为23,090万元,占当年全部财政收入的18.3%;2008年收入额为43,351万元,占16.7%。在非税收入中,基金收入占较大比重,要占到全部非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为缓解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摊派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由于其没有纳入预算内和财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局面,其负面效应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二、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非税收入并非真正的财政收入。受传统观念以及较长时间以来财政管理较为粗放的影响,部分执收部门认为非税收入是单位执收的,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理应作为成本补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无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认为非税收入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除部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外,确有相当部分非税收入仍在实行专户管理,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也是列收列支。因此有人认为非税收入并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三是认为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影响了财政收入质量。一般认为税收收入应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的规模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如果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大,则表明这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2、管理方式不到位,统筹调剂乏力。日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收入实质上仍归部门单位所有,反映为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这种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直接关系使得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本能的多收费冲动。加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财政部门在编制综合预算时采取先预算外后预算内,部门、单位往往人为地将年初收入预算编制过低,支出预算编制过大,造成本应科学、规范的部门预算中带有相当的人为因素,使非税收入的管理流于形式,财政统筹调剂乏力。
3、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中,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发挥整体效应。一方面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过快膨胀难以有效控制,给企业、单位造成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且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也严重侵蚀了税基,出现了“费挤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分散了地区财力,削弱了政府调控能力,影响了税收作为“内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造成分配无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消极腐败行为。此外,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名义上为财政性资金,实则为部门单位使用,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基本上是列收列支,不能有效地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无形中虚增了一块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5.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36号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 月16 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曲靖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同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并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二)编制非税收入计划草案,并报送同级财政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经审核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四)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接受财政、审计、非税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个别非税收入资金量大、环节多、涉及面广、缴款程序复杂的执收单位,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应交款项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规定当场收取的款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汇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涉及市与中央、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征管工作经费等征收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收入解缴渠道计提列支。其中:征管业务经费按征收额的3‰计提,代理银行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等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给予经费支出奖励,未完成非税收入计划的相应扣减经费支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监察、审计及相关单位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征收额的1—5‰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年初财政预算非税收入计划,按超收额的0.5—1%给予奖励。
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稽查、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追缴的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对其追缴的收入除按罚没收入的政策执行外,视其单位部门经费的保障程度,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完不成非税收入计划,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执收单位,除按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外,同时启动行政问责,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缴违法违规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驻外机构收取的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6.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及缴销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收费票据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规[2001]001号)和《汉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汉政发[2005]29号)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监(印)制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各类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业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结算票据》、《社团票据》等。
第五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专门用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的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用票据。
第六条《行业票据》是为适应行业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限于特定行业收费使用。
第七条《 捐赠票据》是接受社会捐赠资金或办理转赠事项的专用票据,不得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其他收费。
第八条《结算票据》是用于部门及单位非收费行为或资金往来结算使用的票据,不得用于对外收费。
第九条《社团票据》是用于社团组织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的票据,不得用于社团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罚没票据》是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执法单位依法对违纪、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的收款凭据,不得用于收费。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及缴销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省财政厅的“票据监制章”方可有效。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准擅自印制票据。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发放和核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其他款项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凡不按规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执收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领购票据的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收费的文件规定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单位凭《票据领购证》领购票据。再次领购票据时,除应持《票据领购证》外,并应缴销已使用的票据。经审核,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要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后方可供票。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期限量领购,票据供应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六条 个别用票量很少的单位,符合用票条件的,可持单位介绍信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开票据。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印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要办理票据领购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尚未使用完的票据要予以交回,单位不得私自转让《票据领购证》和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九条 建立票据定期核销制度和年领年结制度。非税收入票据除通过网络管理自动核销以外,其他票据原则上一个季度核销一次,个别收费量较小的单位可以半年核销一次,年终要全部核销,不能跨使用。票据核销后剩余的空白票据,经重新登记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票据除核实登记收费金额外,还要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违规收费的行为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与稽查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五年,个别有困难的,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3、伪造、制贩非税收入票据的;
4、未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的;
6、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7、互相串用非税收入票据的;
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机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7.浅析如何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七
(一)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环节管理不规范
(1) 我国还没有对非税收入确定统一的征收主体, 由各个单位自行开展非税收入的征收活动。因此, 征收环节中暴露出许多乱开票据, 重复收费等现象。在现有非税收入的征管格局中, 由于征收主体的分散性导致了国家非税收入管理成本大大提高, 同时导致了现有政府职能部门在编人员的膨胀, “收费养人”现象普遍。 (2) 现有的非税收入征收标准不明确, 这导致了一些单位的执收执罚人员在行使职能时自作主张, 乱开罚单。
(二) 对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不规范
尽管我国现行的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但是, 各部门非税收入的资金并没有统一上缴国库, 依旧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少收少用”。在执收执罚部门进行预算时, 不愿意增大非税收入的编制基数, 往往有意地减少非税收入预算。因此, 我国现有非税收入预算基本是一纸空文, 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政府也就无法对非税收入进行统筹规划。
(三) 非税收入法制建设落后, 缺乏约束力
现阶段, 我国尚未形成针对非税收入的综合性法律条文, 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票据管理等环节都没有收到法律的明确约束。尽管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罚款及行政性收费的标准,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这些地方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政策, 不同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标准又千差万别, 执收执罚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
二、国外发达国家非税收入管理的先进经验
(一) 将非税收入纳进财政预算当中, 统一进行管理
美国是最早开展非税收入管理的国家之一, 通常情况下, 美国的非税收入带有较强的专用性, 其收入多会涉及社会的某些福利工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在美国所形成的全部非税收入也都纳进国家的预算当中, 统一进行管理。而在加拿大, 其政府切实制定了财政管理法案, 并在当中明确指出, 联邦政府单位与部门所获的全部非税收入都应该遵循国库委员会规定, 将其所有资金都纳入出纳总署的基金账户当中, 实现统一缴纳与管理, 由国家对其进行统筹安排, 这样一来, 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不具有专项性, 也没有和有关的机构收支进行挂钩。
(二) 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较为完善, 有章可循
通常情况下, 国外诸多发达国家以及相关机构在颁布实施某一收费项目时, 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他们会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相关内容。例如在美国, 各州级政府遵照联邦《宪法》规定, 在其允许的权利范围之内, 展开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同时, 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 就能保障其的切实执行, 倘若想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 则应经由选民投票或议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我们可以看到, 美国的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较为完善, 这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国家进行非税收入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从而保障国家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高效性、科学性以及安全性。
(三) 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督机制较为健全与完善
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 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趋于完善, 但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 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具体表现在:发达国家能够向社会大众公布政府的预算政策与财政预算报告, 居民能够通过国家的相关网站对政府的各类财政收支进行查询等。市场的完全成熟化, 促进了发达国家对于保证非税收入管理全过程的透明性与公开性, 使其能够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除了社会监督外, 国外诸多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性的非税收入监督审查机构, 从而实现对政府非税收入内部与外部的共同监督。
三、规范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 树立正确的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非税收入的执收执罚单位, 应改变以往的旧观念。 (1) 要充分认识到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不能自收自用, 应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由政府支配使用。执收执罚单位还要提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视程度, 切记不可“重税收、轻非税收入”。 (2) 要培养从全局出发的思维观念, 要认识到非税收入管理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联系, 要时刻以国家利益为重, 分清整体与局部的逻辑关系, 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及分散主义的错误思想。国家政府部门也要不断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思想, 切实发挥公共服务、市场监督调控的职能。
(二) 完善收费项目的审批工作
针对目前我国非税收入征收环节不规范以及乱收费等现象, 首先应加速完善收费项目的审批工作。国家职能部门应开展非税收入项目大检查工作, 发现不合理的收费要立即取消。执收执罚人员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范围及标准办事。其次, 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给予明确的区分, 以方便审查监督。再次, 国家财政部门要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的所有票据都应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确保票据规范化使用。
(三) 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 规范征收管理
我国应效仿税收的相关政策, 对非税收入确定统一的征收主体, 打破现有“自收、自管、自用”的格局。国家的财政部门的职责就是为国家管理国有资产, 因此, 非税收入资金理应由国家财政部统一管理。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 建立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网站, 并采取和税收管理一样的“征收管理”“入库管理”“预算使用管理”三级管理措施。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以确保非税收入按照统一的标准征收和管理, 从而杜绝“乱收、乱管、乱用”现象的发生。
(四) 将政府非税收入完全纳进财政预算, 统一进行管理
就国外发达国家对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经验而言, 完整性是其最为主要的预算管理要求, 尽管国外各类收入都存在某些不同需求, 但其都会纳进预算管理当中。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 在拥有预算外资金的基础上, 也有制度外收入。那些纳进预算管理当中的, 也包含两类:“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进行单独列支, 实质上的支配权还是在部门的手中, 同时, “基金预算”的透明性有待提高, 对这类资金的使用与监督较为困难。在我国, 现阶段的预算, 其实质就是“一般预算收入”这一部分,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预算管理完整性的要求。只要是政府机关获取收入, 都应该纳进国家预算, 进行统一管理。政府预算应该能够体现政府资金收支的全部内容, 此外, 还要与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有机结合, 以现实情况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出发点, 对待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加大对策运用的灵活性。具体而言, 政府对于管理基础好的政府非税收入, 要完全纳进预算管理;对于管理基础差、现今纳进预算管理有一定困难的非税收入, 要分批、分期纳进预算管理。
(五) 健全与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保障管理的规范化运行
我国应立足于自身国情, 积极健全与完善一套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非税收入管理的进行加上法律化的强有力保障, 真正使非税收入管理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具体而言, 可考虑颁布非税收入征管法, 从立项、内容、减免征收程序、上下级的资金分成、使用与支出办法等方面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六) 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机制
1.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国家各项与非税收入相关的政策及收入金额的收支管理等信息要随时向社会公开, 在新的非税收入政策法规的编制过程中, 要进行民意调查, 并从基层各行业选取代表参与编制, 要逐步实现非税收入从政策制定到贯彻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公开。非税收入信息的公开, 对于规范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大众知晓非税收入的各个征收环节后, 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执收执罚人员的工作情况, 促进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进程。非税收入信息公开还有助于提高政府预算的准确性。
2. 明确各监督体系的主要职能
国家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非税收入的立项进行审批, 同时对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要担负起对政府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审计责任。国家的司法机关要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环节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社会上还要成立一些中介组织来协助监督人们大众非税收入的缴纳情况及政府机关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此外, 新闻和媒体也要发挥其对非税收入的道德监督作用, 通过大众的舆论来推动其它监督体系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8.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探析 篇八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诸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等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大量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多头征管,收费养人、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督等,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为此,湖南省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体制上切断了个人收入与部门权力、资源占有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深化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既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成效分析
(一)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为了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株州市财政部门一方面是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是在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和新版票据发放之前,通过严格审核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以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使用征收管理系统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据统计,市本级共撤销严格意义上的过渡户14个,清缴以前年度滞留的收入211万元,接管国土收入过渡户收入4965万元。
(二)坚持收缴分离、依法加强征管
2005年元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1.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2.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明确征收主体,完善委托征收,进一步理顺了防洪保安资金、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水资源费、国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了核算。对防洪保安资金、国土收入、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建立了征收台账。此外,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也逐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三)落实收支分离,推进综合预算
从2005年1月1日起,株州市本级根据《条例》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更规范的预算管理。株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株州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市级执收执罚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类非税收入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株州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此外,在财政部门内部也实现了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管征收的部门不管支出,管支出的部门不管收入。
总的来看,通过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了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增强了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发挥了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了腐败。
二、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在现实的政府非税收入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收支脱钩和全口径预算还没有真正到位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此外,从规范的部门预算角度来讲,也要求做到财政性资金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即单位的支出与单位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的支出依据其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但实际上,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单位、部门思想上对此难以接受,所以目前为止基本还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从而导致单位、部门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财政仅仅成了资金的“中转站”,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收支真正脱钩,又将影响单位执收的积极性,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导致收入任务难以完成。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当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钻了政策的空子,将一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仍然凭借行政权力变相收取,使用税务票据规避财政管理,增加了群众负担;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的所谓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样是凭借行政权力收取会费或拉赞助,没有纳入财政管理,有些就变成了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非税收入增收与规范管理不协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高收入的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一15%,中等收入国家为15一25%,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为20-30%。一般说来,非税收入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多为20%左右。株州市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较高。当前,株州市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水涨船高,对非税收入也有较高的增长要求。如果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那么,从短期来看,传统模式的非税收入规模必将受到影响,至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将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不会有较大的增长,对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将产生负效应。在县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进度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财力的限制,不少基层单位经费不足,其本级财力无法保证正常运转,于是一些不规范的收入应运而生。要规范管理,首先要痛下决心,对这些不合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规范,但同时又给财政增加了压力,所以,不少地方进退两难。
三、对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在当前非税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非税收入的统筹力度。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把收支两条线落到实处,从而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从机制上解决以前那种受部门利益驱动,乱收、乱罚、乱支等现象。总之,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面临的问题很多,必须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执收单位的利益,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又要规范其执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税收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加强监管,规范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
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有服务性收费。以服务性收费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彻底脱钩的原则,逐步、真正走向市场。因此,当前对于部门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其税后净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目前,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出租收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平台进行征管,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对于社团收费,也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规范。对于机构、人员、经费尚未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真正脱钩的社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摸清底子后,这一块的收费要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防止行政事业单位权力滥用以及社团组织变成机关的附庸。
(三)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建设是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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