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2024-10-15

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通用9篇)

1.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一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2008年上半年,我局按照全区政法信访工作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全国“两会”顺利进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区信访办及相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信访工作机

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组制定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参与,兼职信访员负责日常工作的信访工作机制,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纳入目标管理与年终奖惩挂钩。要求各科室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处置预案,坚持教育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信访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密切配合,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我们针对涉及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普通群众生产生活中与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排查摸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家信访局精神,我局还组织律师主动参与涉法涉诉工作接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就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为各镇(街办)、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广泛开展了“一村一律师”活动,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受到各镇(街办)领导和群众的欢迎,为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下半年,尤其奥运期间,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提高认识,强化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的特殊性,仔细排查,集中梳理,有效减少越级上访的发生,做好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真正做到为区委、区政府及区领导分忧,为我区社会稳

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2.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二

一、涉法涉诉信访

(一) 概念

涉法涉诉信访最初诞生于2004年, 是最高法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其定义为:与具体的案件有密切联系, 针对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 请求司法程序给予执行或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来访或来信。从其概念可知, 涉法涉诉信访具有两大要素———“涉法涉诉”和“信访”, 前者包括信访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执行行为, 后者则包括写信和亲自上访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 特点

1. 问题特定化

就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言, 无论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 还是审判行为, 都可以是信访的对象。虽然审判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行为, 但依然可能存在着“违法行为”, 国家本应使用司法程序对审判结果的对错进行判断, 但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人们通过信访的方式来表达对“违法行为”的反对。当然, 对于存在争议的行为, 必须要特定化对待, 否则法院所有行为都会被“信访”, 司法机关将无法正常工作。

2. 主体特定化

纠纷的解决在我国有非常典型的特色, 即一旦走法院程序, 就很难轻易结束。这是因为法院除了要进行审判, 还要从司法行为之外的角度来化解同时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访, 即使法院中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其承担的多元化职能也会降低其信访终结效率。

3. 争议法律化

对于信访人而言, 争议的焦点多集中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信访人因对其存在争议而通过信访将原有的纠纷升级到法律评价的层面。因此, 这类争议问题所具有的专业性使其自身无法通过非司法部门去解决, 只能将高度法律化的问题交由更高的层级来解决。

4. 表达传统化

涉法涉诉信访诞生于2004年, 但是信访制度却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便被确立下来。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纠纷得以被解决, 公民权利也受到良好的监督, 公职人员因此而在司法方面做得更好。而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 使得朴素的语言呐喊升级到法律语言层面, 给人以一种传统的表达印象———有纠纷找法院。

二、建立健全终结制度的必要性

(一) 法律效力低, 终结制度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信访条例, 并以其为中心制定了一些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是, 无论是在信访条例中还是在相关规定中, 都没有涉及到终结制度。随后的数年来, 我国各地都在信访方面留下了大量的积案。虽然各地的地方部门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信访压力而出来了许多终结方法, 却因这些方法在法律文件上没有足够的位阶而无法彻底解决信访案件积压问题, 许多信访文件依然处于久拖未决的状态。

(二) 缺少终结机制的约束, 信访权被滥用

许多信访人对信访存在着错误的认知, 认为只要许多人一起上访, 带来的影响越大, 领导便会给予相应的重视, 问题将会得到迅速的解决。事实上, 这种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只会给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干扰, 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 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处理部门虽然在前期会迫于压力进行积极的应对, 后期却会因此而消极对待。由于没有终结机制的约束, 矛盾纠纷将难以被良好的解决, 最终落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

(三) 终结机制的欠缺使得三方主体压力失衡

中央机关、地方机关以及信访人是信访机制的三大主体。当前, 我国在这三方主体上存在着不平衡的压力表现。以信访人为例, 在多次进行信访的过程中, 信访人必须要承担着越加沉重的心理压力与经济压力;信访人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 可能采取闹访、缠访等行为, 地方机关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再加上上级机关对其给予的政绩考核, 使得地方机关可能因此而采取极端的方法对信访人进行压制;至于中央机关, 其面对的信访事件是非常多的, 不及时解决将会给社会大众以一种缺乏公权力、公正性的不良印象。

三、具体措施

(一) 建立信访终结联动机制

无论是中央信访机构还是地方信访机构都有各自的职责, 彼此之间应加强沟通与配合, 通过良好的协作来提高解决问题的整体力量。以信访的三级终结程序为例, 相关机关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首先, 复查机关和处理机关要对信访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复杂疑难问题要特别关注, 向上级复核机关及时汇报, 从上级机关处获得指示, 并在其监督下利用合理、合法、规范的程序, 运用恰当的法律政策为信访事件做好复查与复核的基本工作。在这一联动机制的运行下, 复查机关、处理机关以及上级复核机关实现了群体协作。

(二) 推动终结机制的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信访积案的解决效率, 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应建立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据库, 对其中的终结案件进行登记、归类与管理。中央机关定期将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的终结报告下发给地方机关, 以实现信息的全国共享。这样可以避免已终结的案件被重复交办或多头交办, 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 加强培养, 为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质

信访工作人员直接与信访人接触, 其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工作能力, 并对信访事件的处理效率带来间接影响。因此, 信访工作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与工作能力的双重培训, 提高其工作水平。

(四) 改革领导干部的信访接待日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非常强烈的“人治”特色, 与当前社会的“法制”要求是相悖的。领导干部不应将大多数精力集中在对日常琐碎信访事件的接待, 而是应该将其专用到解决信访事件中的突出问题上。如此做, 即使有突如其来的重大信访事件, 也不会做出随意的指示, 信访事件在解决的过程中, 不再出现“领导批示漫天飞”的现象, 也杜绝了“领导无批示则无人重视”的普遍现象。甚至可以说, 这种制度改革不会令信访人对领导的接待存在着盲目的期待, 人民群众对于法制的信仰将会更加坚定。

(五) 建立公开听证制度

对于信访复查阶段, 为了确保复查效果, 应该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以听证会的方式来收集信息。若实行传统做法, 则是遵循“当面接洽→调查、阅卷→个别驳回→事后争执”的过程, 这样不利于复查结果的准确界定。在听证会上, 信访人阐述自己的问题与需求, 被上访对象则进行辩论, 如此公开公正地进行评议, 可以充分发扬出法律的民主特色。

四、结语

信访是一种民意的表达形式, 具有权利救济功能与解决纠纷的效用。在我国, 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信访的终结制度。当然, 我国在信访终结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同时笔者也总结了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具体举措, 仅供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参考。

摘要:对于现阶段存在的社会尖锐问题或社会矛盾, 中国采取了一种特殊、独有的处理方法——信访。这种处理方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得到宪法承认的民主权利。在信访中, 涉诉信访又是一种可以化解各种各样纠纷的重要途径。事实上, 涉诉信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纠纷、缓解了矛盾, 但是涉诉信访也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困扰, 如涉诉信访目前在我国缺乏完善的终结处理机制。而缺少终结处理机制便会令信访重复、无限地出现, 给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浪费。本文试对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进行如下研究。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资源,司法机关,民主权利,终结机制

参考文献

[1]袁周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中的问题探究[J].人民论坛, 2014 (11) .

3.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三

一、群众信访增多的原因分析

当前,群众信访所呈现的上升态势,究其原因:

一是由于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有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此为积极因素。

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必然带来人民内部利益纠纷和矛盾增多。并不断以诉讼形式反映到司法机关,形成信访。

三是干部的执政能力、执法水平与党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不少差距,执法的不规范造成的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法检机关受理的各类信访中这种情况占有不小的比例。

四是有些案件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偏听偏信,无端怀疑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因而缠诉缠访,甚至无端取闹。为扩大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而进京访。

二、创新机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当前,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证群众的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分析解决制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发展的机制性障碍,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1.建立案件质量保障、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群众上访的发生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线。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法检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引发上访的原因分析看,因办案质量不高所致涉法上访的仍占一定的比例。因此,应当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①提高执法质量,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如业务实训、跟庭评议,案件质效考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②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得到依法及时纠正。③严格责任追究,对冤假错案严查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对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的,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办案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全面掌握案件的社会背景和矛盾焦点,就是否可能引发信访作出风险评估,并及时通报信访部门做好预防工作,信访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监测、预警、说理、释疑工作,进一步增强信访的预警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

2.提升控申窗口服务水平,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的秩序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上访。首先要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其次建立预约制。有些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部门可按照案情,约定具体时间地点,让有关业务科室与上访人面对面交流解答疑问。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再次变上访为下访,将诉求解决在基层。一方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定期带案下访,及时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以消除不稳定因素为着眼点,深入乡村、集镇巡回接访,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带气上访、越级上访。

二是培养接访人才,提高基层化解能力。信访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对法检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具备依法办案的能力,还要有擅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仅要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有敢于纠错、善于监督的能力;不仅要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还要有善于协调的能力。因此,①加强政治素养教育,坚持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作群众工作,②加强岗位培训与对外交流活动,熟练掌握运用公共政策、法律、社会、心理等各种相关知识,做到与信访群众“说得上话、讲得明理、疏得通情”。③接访工作是一项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老带新,充分发挥实践积累、经验传承的传帮带作用。

3.阳光接访,主动接受各界的监督

一是接受宣传、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可以通过邀请新闻媒体的介入,召开公开答复会的方式,将信访人的诉求、法检机关的决定、答复置于大众的视野,由社会大众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法检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信访人的认可度。同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同时,增强案件当事人的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糾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深化执法公开,主动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深化执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都及时在法检机关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上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让群众看得到,监督得了,通过法律文书的公开来加强对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增加司法的公信力,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认可度。同时,可以设立监督信箱及意见箱,收集群众对案件、法律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了解法检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后的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王丽青(1982~),女,福建南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法学本科,现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领导办信访的责任

一是提高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省法院党组对涉诉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年初,下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涉诉信访工作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安排。中办发XX3号、22号文件下发后,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措施,并及时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二次立案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充分认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教育广大法官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埋怨、畏难、松懈、厌战情绪,努力克服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的倾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真正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要的工作来抓。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全院办信访大格局的形成,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立案一庭庭长兼办公室主任。还明确要求每个部门确定一名副职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信访联络工作。

三是深化领导接访和院长批阅人民来信制度。4月,省法院全面完善了院长亲自批阅人民来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批阅信件的办理落实。郑少三院长对一些重大信访件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过问办理结果。全年共办理733件院长批阅信件。7月,还启动了院、庭领导每周二定期轮流接访制度,并专门制定了《关于院、庭领导和信访窗口接待来访当事人制度实施办法》,就参与接访的领导、接访方式和时间安排、工作职责等提出具体要求。除开展专项活动接待来访人外,院、庭领导全年日常共接待14个案件22人次的当事人。

二、以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为依托,提升涉诉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7月,投资30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多平方米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省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新的立案信访接待中心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为充分发挥这一平台的作用,我们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了“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建设,提升信访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是科学设定窗口功能。将窗口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即信访功能区、立案功能区、诉讼服务功能区。设置了民事再审申请,刑事、行政、执行申诉,立案,诉讼服务等窗口,还借助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力量设立了专家咨询及法律援助窗口。实现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功能。

二是突出便民设施建设。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细化了便民设施。在大厅内放置了休息桌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医药用品、雨伞花镜等便民设施,增添了电子屏幕、触摸式查询机、传呼系统、书报栏、液晶电视、音响等服务设备,设置了“和谐”等三个深层接谈室,通过温馨舒适的室内布置,轻松和缓的背景,平静心理,舒缓情绪,化解对立,促进矛盾的解决。

三是引导群众理性上访。设置了专业的诉讼引导员,根据来访人的目的安排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诉手续、递交材料、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通过在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式查询机、宣传展板、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南等向涉诉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告知上访风险、分析上访成本,宣讲法律知识,促使涉诉群众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对上访的负面作用有足够的认识。

四是加强岗位规范建设。为使信访岗位之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我们按照每个岗位有流程,有规范,有办法,管理有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针对信访接待工作,制定《立案信访接待中心管理办法》、《立案一庭来访接待办法》,针对立案工作制订《立案工作办法》,针对交督办工作制定了《交督办工作办法》,针对案件办理工作制定《审判工作管理规定》,针对院长信件处理制订《院长信件办理流程规定》。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服务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多项制度。

三、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5.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五

近年来,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公司的信访部门也成为他们涉法涉诉信访的途径之一。

一、公司信访办公室受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6.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六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

随着老百姓权利意识的提高,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百姓戏言“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不访不解决”,反映出某些地方政府推脱敷衍、漠视上访群众利益的倾向。只有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才能真正达到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对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很多接访情况表明,凡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大多在审判实体、审判程序或执行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因此要严格司法审判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司法。首先要努力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增强执法和司法能力,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优化行政执法、司法队伍的结构,使执法人员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客观、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种案件;再次,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要层层把关,层层负责,限期办理;最后,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严格追究执法违法、枉法裁判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提高裁判的公信力,树立裁判既判力意识

涉法涉诉信访对于国家的司法权威是一大挑战。裁判决定不公正,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是涉法信访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确的,但仍然有一部分错案、冤案,在实体上、程序上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起案件错了一起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他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反映。信访就是一种。还有就是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要提高司法机关裁决案件的正确性。另外,在判决书中要注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让当事人能够切实理解和接受判决。其次,要树立裁判既判力意识。对于现行的一些制度要严格限制,不仅从主体上加以限制而且从条件上要予以限制。现行的再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再审的主体,不能是任何公民,其次是再审的依据和理由必须是发现了原审确实有错误存在。树立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和既判力意识并不是杜访、绝访,而其真正目的是让公民能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擅用法律。

三、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流程管理机制

我国信访的体系状况及问题在前文中已经提及了,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登记混乱、处理缓慢、责任不明的问题就要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管理机制。在登记方面可以设立全天候的接访机构,轮流值班。信访处理要设置明确的期限,一般申诉问题不超过60日。要做到每次接访明确到人,谁接访、谁处理、谁处理、谁负责。实现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实有回音”的目标。有关机关要相互配合,以便利信访案件的处理为原则,但是相互之间不可推诿敷衍,要以某一机关办理为主,其他机关配合为辅。对于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级机关可向上级机关通报,上级机关予以指导督促。另外,对于突出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要及时摘要、汇总。对接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激化、缠诉缠访、伤亡事件,随时发生、随时通报,对信访责任进行追究,确保重大信访信息的上传下达。

四、吸收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贺卫方教授说,在现在一个利益越来越多极化,观念价值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靠什么把这个社会整合成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很大程度上要靠司法的程序。法院应该尊重律师的地位,尊重律师的职业特点。当事人信任自己请的律师,不大信认法官,这是正常的,法院如何通过律师这个媒介很好地与当事人沟通,与败诉方当事人沟通,律师有时会起到很好的说服作用,有助于化解一些不应有的矛盾。

在接待工作中,律师要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詢;要依法疏导信访人,对涉法事项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解决;对弱势群体、困难上访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信访人依法解决;与信访群众建立帮扶对子,提供长期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第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以用法律解疑释惑,引导群众依法诉讼。第二,以维护稳定为己任,全力缓解矛盾。第三,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是依法行政治国方略的需要。第四,律师接待来访群众,能及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第五,律师参与接访的过程是一种法制宣传的过程。第六,实行“包案制”,缓解信访部门压力。律师参与信访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行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

五、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只能使社会上很小的一部分问题得到解决,法官和法院的地位决定了其只能行使其职权解决社会上一小部分问题,化解一小部分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也日益凸显,涉法涉诉问题表面上是对法院甚至法官不满,而实质上是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是民生问题,在当今世界难以立即解决,因此要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社会发展和进步实现。只有使社会保障机制更加健全,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涉法涉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另外,涉法涉诉信访是一个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和民怨表达机制,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多是从优化信访外部环境,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改革的方式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不足,对此可增加国家立法,必须将其纳入法律化的轨道,尽快制订《信访法》,使涉法涉诉信访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李玮, 刘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预防及应对机制》[J]. 党政干部学刊,2008,(10) .

[2]王鹏祥.《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2011年01月0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3]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半月谈》2003年第22期

作者简介:

赵丽(1977~),山东临沂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0级在读本科生。

7.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篇七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问题之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浮出水面,人民权利义务观念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人民群众诉诸于维护权利的方式多样化,作为其中之一的信访方式则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模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信访方式没有得到很好认识和执行,那么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2013年6月7日的“厦门公交车爆炸”事件,2013年7月20日的北京“首都机场的爆炸”事件等等,这一系列事件被称之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在反思类似事件的同时,看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些弱势群体的维权方面意识的淡薄和极端。因此,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2.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6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8.县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总结 篇八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区司法行政系统处置涉法涉诉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成建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良贵,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兆文,局党组成员、法建办副主任袁飞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瞿颖,基层股长李其书,公律股长赵向立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其书任组长,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二、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应急预案

1、全区内发生重特大涉法涉诉信访,基层各司法所长、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当事人,法律服务所主任、当事人,公证处主任、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参与息诉工作。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必须到场参与息诉工作。

2、对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及各类信访案件发生,司法局按照要求派公职或中介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政策,并对不法行为进行教育。

3、组织建立区司法局信访涉案化解、息诉、息访法律指导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律股、法援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面上指导工作。

三、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案

1、健全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维稳信息搜集、反馈机制;

2、与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维稳工作衔接机制;

3、发现涉法涉诉不稳定因素(含矛盾纠纷):

第一、弄清基本情况,根据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类。

第二、根据涉法涉诉案件性质,将案件分门别类,并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方案,明确化解目标。

第三、属本部门管辖或指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落实专案的包案负责人、承办人,明确职责。

第四、实施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调动一切司法行政资源,防止矛盾纠纷案转化为信访案。

4、区司法局将加大对重大特大矛盾纠纷案的指导,把控力度,实施领导分片责任制。局领导要分片督促、指导或直接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置工作。并切实做到“三包”即包调查处理、包疏导教育、包息诉息访。

9.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理性思考 篇九

摘要:涉法涉诉信访属于法律主导型信访,其内容大多与法律有关,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激增,面临困境,解决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悖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革是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社会功能;解决路径

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量涌现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现象。目前,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存在原因及对策,但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合理性很少提及,甚至认为涉法涉诉信访的存在是对法制社会的挑战,而忽略了信访制度的政治功能和法律功能。另外,在解决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时,更多从信访接待制度上找原因,而忽略了执法者社会道德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悖论。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入手,探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涉法涉诉信访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以理性思考,以期找到当前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改革。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近年来我国的诉讼率逐年攀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一方面说明当前我国的法制进程正在逐步推进,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借助于法律手段来维权。但是伴随着诉讼率的上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持续增多。近年来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形成了一个又一个信访高潮,甚至影响到了地方的社会稳定。纵观当前的信访形势,可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数量逐年增多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呈上升趋势,2003年甚至出现了信访洪峰。对于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状况,我们可以参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处理群众来访信件147499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19659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群众来访信件3995244件(人)次,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另外,涉法涉诉信访主体广泛,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有因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因民事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公的案件当事人,也有相当一大批是因为案件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当事人。信访内容也涉及征地拆迁,拖欠工程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等方方面面。

(二)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情况严重

通过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调查,在所有涉诉信访的人中,只有48.9%的人是逐级信访的,这也意味着有一半以上是越级信访的。而且其中上访不止一次的占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三次以上的居然有62.5%,可见重复上访的现象有多严重。重复上访中,上访老户比较多,有些上访户无固定工作,把上访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内容,甚至是精神寄托。集体上访也存在相当数量。集体上访者往往是同乡村民或者是同厂职工,他们因为共同利益受损,从分散走向联合,形成集体上访的局面。而一些地方机关对于上访问题久拖不决,或者是互相推诿,使上访者失去耐心,越级上访就是其必然的选择了。由于对正常信访处理的不及时,无故拖延、久拖不决,甚至给上访者造成这样的认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既然合法逐级上访解决问题很难,于是大量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闹访现象的出现就不难理解了。

(三)涉法涉诉信访中弱势群体占突出地位

涉法涉诉信访中,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所占比重较高。这些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不适应,包括对一些法律的了解很少,比如民事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等。有时,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有情绪,不理解,如果执法人员态度粗暴,缺乏耐心解释,就会上访。

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裁判不公、执行不到位和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等。在这些信访问题中,不排除那些无理取闹的上访户,但大多数的上访确实是有问题亟待解决的。正如有学者所说:“在群众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以上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有关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者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

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背后必定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如此突出,仅仅归结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上访人员的观念,恐怕只是一个表象,其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因素值得我们探究。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深化阶段。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使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都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我们这个社会是由13亿人口组成的,其中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文化和教育的差距,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在转型期的过渡阶段,充满不同群体利益的调整、冲撞,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当种种社会矛盾涌向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却很难交出令群众满意的答卷。究其原因,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直接原因

公信力是权威的基础,没有公信力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无论多么科学和完美都很难给社会带来稳定。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不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容易引发抵触情绪,甚至导致一些正确的判决或处理决定也会引起对此判决或决定不满意的群众的无端非议。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司法权威尚未完全确立和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缺失。

司法权威尚未完全确立

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这就必然要求确立法律在社会当中的权威地位。而法律的权威地位是依靠社会成员对其认同和无条件遵守来实现的。法律的遵守一方面要靠国家强制力,另一方面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后者更需要以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为前提。“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法律实施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的耗费也将减少„„一般说来,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妨碍。”树立人们对法律信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确立对司法的信仰,因为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是通过司法过程的实施逐步建立起来的。静止的法律条文通过司法过程变为鲜活的现实为人们直接认知,司法机关作为正义、公道的化身,彰显出法律的权威。因此民众认同司法的权威实际上就是认同法律的权威。如果司法不具有权威性,那法律就很难确立其权威地位。当前,我国的司法权威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尤司法不公和地方维护主义最为突出。

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是法院归地方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是指导监督关系,各级法院的人、才、物都归地方管辖,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审判时很难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事实上,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干预法院审判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当地的企业和外地的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外地企业虽然持有证据,事实清楚,却很难胜诉,即使胜诉了也很难顺利执行,就是一张“法律白条”,这背后地方保护主义就起着巨大作用。

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缺失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工作态度和行为作风的基本标准。但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减退,“官本位”、“权本位”思想重新抬头。司法机关服务理念的缺失除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外,在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于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当前司法权威需要加强,如果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亲民、便民易令司法丧失“使人敬畏的尊严”。诚然,国家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震慑力和权威性,但司法的权威性“并不是指法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使人惧怕的威严的威慑力量,也不是指法院应当像封建衙门那样使人感到恐惧……也不应当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相反,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司法的民主性是我们倡导现代司法服务理念的根基之一,司法只有具有民主性,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权威性。现代的司法在发挥基本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诉讼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而由此观念指导的司法服务,亲民、便民只是其基本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充分实现涉讼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现代司法工作中,要体现尊重人、帮助人、关怀人这样一种人文关怀精神。然而,在培育司法服务理念、倡导司法民主的同时,要避免“司法应与民众打成一片”的观念偏差。司法服务并非“与一般民众打成一片”,陷入“人情案”、“关系案”中难以自拔。尤其是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对司法公正是一种灾难。对司法机关服务功能的正确理解,是加强司法服务功能的前提。而司法服务功能的缺失也是造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不断攀升的原因之一。

(二)法院对案件的错判与执行难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现实原因

从目前的信访情况来看,涉法涉诉信访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尽管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但从法院和检察院最近十余年的信访量基本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尤其是法院的信访量要远远大于检察机关。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的审判职能往往会触及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激增的现实原因。

据笔者调查,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80%以上的确存在问题。在证据采信、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方面的不公正,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当事人不满,引起上访。其中,司法人员的腐败是出现错判现象的主要原因。司法腐败已经给我国司法系统造成了很大危害,直接影响了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需要严加整治。此外,案件的执行难也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案件判决公正,却难以执行,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后会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都造成了执行难以继续的状况。针对“执行难”,1999年中纪委、国家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6年,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于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员依法惩处。虽然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难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最高法院在1997年-2001年对全国法院的执行收案、结案、未结案件的统计表明,未结案件差不多是五分之一,这些未结案件的当事人很容易成为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

(三)再审制度的规定不够科学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法律原因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也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但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导致涉访涉诉上访激增的原因之一。比如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科学设计:一是再审的主体没有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均有权提出再审,这就使得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很容易被推翻。二是再审启动的理由不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13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当事人认定有错误的都可以提请再审。三是申请再审的时间不限。《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检察院对于超出2年的涉法涉诉人员,由于其长期缠诉缠访,甚至越级上访,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也不得不提起再审,从这个意义上说,再审的时间限制基本是无限的。另外,诉讼程序的复杂和耗时,诉讼费用的高昂,也使得有些当事人觉得法律过于复杂,显得不可捉摸。他们不理解,明明自己有理,没有证据却赢不了官司。他们也不理解,通过法律维权,还要交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这么麻烦。于是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就选择不再上诉,直接去上访。他们认为打官司还不如采用上访这种成本低、没有形式限制、又能够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更有效果。

(四)社会文化环境的长期影响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历史原因

我国是有着浓厚人治传统的国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有了什么不平和冤屈,在心底里期望出现“包青天”式的清官,可以为民做主,为己伸冤。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与古代社会相差甚远,但是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依然深远。通过信访这种现实渠道,可以把材料送到上级官员手中,如果能碰到一名“清官”,不畏权贵,雷厉风行,为民做主,那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于是就有了出了事到“上头”找领导比在家打官司更加可行的想法。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社会地位相当,收入分配相同,贫富差距不大,人们的社会心理总体是平衡的。随着改革开放深入,人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实行市场经济后,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社会地位的变化,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使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容易心理失衡。在涉法涉诉信访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据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调查显示,上访者中62%是农民,82%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当自身利益受损或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用一些特有的方式进行反抗,而信访制度的存在为贫弱者维权和反抗提供了一个灵活、便宜的制度工具。

(五)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悖论”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的根本原因

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也是民众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冲突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下,群众为了解决各种问题纷纷越级上访,给上级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于是中央采取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禁止越级上访,并对地方党政规定了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以通过对地方政府施压来求解。在对地方逐级下达的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群众进京或赴省上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如果完不成这些指标,轻则通报批评,重则“一票否决”,追究有关领导的党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应对来自中央的压力。截访(地方官员采用某些手段把上访群众拦截在中央或省市有关信访部门之外,强制性带回原籍)、销号(地方政府贿赂上级信访部门,以求减少信访登记量)、拘留、罚款、劳教等就成为一种默许的工作方式。但是,地方政府对于上访人员的压制常常激起更大的怨恨。有些上访人员本来可能是无理上访,但被地方政府打击后,比如拘留,却成了他们重新上访的理由。信访制度从减压阀变成了增压器,这和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已大相径庭,造成了“信访悖论”。信访制度的重大缺陷也说明进行信访改革势在必行。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呈现的积极意义及其改造构想

黑格尔说:“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这句哲学名言也可以用来解释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在当前中国的现状。信访制度形成于新中国,又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进一步繁荣壮大,说明自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也就是说,信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代中国治理的特殊需要。综合起来,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之下,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人民进行民主参与的意识及形式极其有限。国家一再强调“信访”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而信访人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在维权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政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其参政能力,同时也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启动自下而上的权利监督机制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的产生。虽然中国权力监督的设置巨大而周密,包括政府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党的监督,但这些监督无一例外都是自上而下的内部性监督,有效性不足。为此,建立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尤为必要,而信访监督正具备这样的特点。通过信访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把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反映到国家相关部门那里,虽然给国家管理带来麻烦和压力,但同时也给国家提供了大量的了解社和证据,查处了许多官员的贪污、受贿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时,信访制度的存在在官员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涉法涉诉信访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信访是法律之外的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涉法涉诉信访所反映的多是社会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能够及时解决,化解矛盾,处理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同时,信访制度自身也充满着缺陷和危险。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激增,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愈演愈烈,置司法系统于尴尬的地位。再加之信访问题的解决又掺杂许多偶然的因素,很多上访人经过辛辛苦苦长达数年的上访之后,真正解决问题,达到自己满意的为数并不多,而此时希望的破灭带来的伤害会更大,不仅会导致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的下降,严重的甚至造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

面对当前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本人认为可以从思想理念、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的设计等三个层面予以考量,以期找到解决对策。在思想上,司法人员要确立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

要想改变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现状,从源头上讲,要从人的思想抓起。目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下降,除了司法体制的问题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执法不公,怠于职守,甚至置群众利益不顾,枉法裁判所造成的。据一位专门从事法院信访工作的法官说,当前涉诉信访案件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一类确实是由于判决不公或久拖不决引起的;一类是判决无误,但百姓不理解(比如刑事案件的判决,杀人者却不一定判死刑,这与老百姓认同的“杀人偿命”的价值观念相冲突)造成的。除了第一类外,后两类信访案件的形成或多或少都与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及工作作风有关。

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的下降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滑坡现象。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成对比的是我国传统美德的衰落,甚至连“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幼童掉到井里,要不要拉一把”这样简单的问题,也成了媒体讨论的热点。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道德迅速解体,急需确立新的道德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一再强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果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能从思想上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养,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相信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将会急剧下降。因此,笔者认为,从思想上端正观念,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在司法制度上,实行“诉”“访”分离,树立司法权威

可以将涉法涉诉信访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的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复议等诉求,须按照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另一种是就涉法涉诉问题到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上访,则根据情况,予以解决。需要提起再审或有异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如何依据诉讼程序解决,除此之外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这样做有利于强化裁判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对于再审的规定,也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诉讼制度,限制再审的提起,取消基层法院的再审权,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针对诉讼成本过高,有两个渠道可以解决。一是降低诉讼费用,对于低收入人群可以免收诉讼费用,使百姓能打得起官司。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也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在程序设计上过于复杂,对于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少的人来说,不了解相关规定,不知如何获取帮助。其次是法律援助的适用面太小,法律援助的对象有限,涉法涉诉信访中的一部分情况完全可以接受法律援助,但很多人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以致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可加强社会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在信访制度上,进行相应改革,加强其监督功能

要想摆脱信访当前存在的困境,真正使之成为于国于民有益的一项制度,必须进行科学的改革。笔者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信访应转变其功能,逐步剥离其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功能,充分实现其权利监督的功能。在制度上,可以把各个部门的信访撤掉,成立一个统一的信访机构,成为人大的职能部门,独立于政府并可以监督政府。但在过渡期内建议保留法院、检察院的信访部门,因为在短时期内,涉法涉诉信访的数量仍然不少,而法、检两院的信访部门可以就地消化掉一大批。信访机构受理信访案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接受,也就说必须是经过了法律救济的一切方式后,才能向信访机构投诉,否则不予受理。信访机构具有调查权并且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这样一来,信访既能够发挥其社会监督的功能,又不影响司法的地位和权威。

对完善我国转型期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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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治理的层面来看,信访制度使得高层与底层民众有了直接的交流和了解,有利于及时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信访制度是不太符合法治要求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政治方法与法治方法相杂糅的混合型制度。由于对信访制度的性质等基本问题认识不够,目前存在关于该制度的种种非议或褒扬。笔者基于我国转型期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理性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凸显了我国

转型期政治与法治的张力

信访是公民寻求公共权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以及公民对公共权力之行使所采取的一种监督,它得到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规定可见,现行信访制度有两个基本功能——实现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涉及法律问题和诉讼问题的信访,或者说是与法律和诉讼有关的信访。如果把涉法涉诉信访理解为一种诉讼行为(上诉或申诉),则为什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司法已经解决的纠纷,当事人还要寻求通过非法治的或者说是法治之外的信访方式再次处理呢?如果把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定为信访,那就意味着司法机关也成了一个信访机构,成了国家信访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可见,涉法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本身就反映出政治与法治的杂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的时代背景下,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存在有着或多或少的尴尬。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制度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实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关。

1.我国不少法律本身就是政策性法律,即以法律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政策。政策是党和政府在政治活动中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其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性等特征。而法律是规范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稳定性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按照这些标准,我国现行的不少法律其实就是政策性法律。“法治”是“法律之治”,政策性法律兼有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适用中的模糊性、难以操作性。如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涉及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矛盾很难或者无法以土地所有权为法律上的责任标的予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执行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政策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的结果①。

2.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到法院信访的条款,但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给予实质性限制,特别是对申诉的次数没有给予明确限制,这使当事人频繁申诉和不断上访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客观上纵容了当事人的涉法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止的局面。②

3.当前司法权威缺失和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成为诱发涉法涉诉信访的因素之一。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实施,我国的法官独立制度得到了初步确立。但现实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这决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足和权威性缺乏,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究竟能否独立行使裁判权产生怀疑。此外,实践中一些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把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利的工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不到居中、公平裁判,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激发了民众通过信访维权的意愿。

4.诉讼是一种需要支付成本、能够产生收益的活动③。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所消耗的社会总资源,包括国家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而负担的财政预算即公共成本,以及诉讼当事人为取得个案的司法救济所承担的资源耗费即私人成本。④以公平裁决为终极追求的司法诉讼在法理上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救济途径。法律为了实现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公平正义,不得不在诉讼程序上叠加设计,从而必然增大了各类诉讼成本。我国各类司法诉讼周期长、投入大、成本高、执行难等决定了程序正义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实体不正义的一面,而信访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有较强的人治色彩和恣意成分,但它包含了实体正义的一面,具有可诉内容广泛、解决方式快捷灵活、程序无终极性等司法诉讼所不具有的优势,一些民众因而弃讼择访。⑤

三、在法治框架下对涉法涉诉信访

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质上是用政治方法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功能错位的制度,它的存在说明我国的法治发展还不成熟。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彻底、系统的改革,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和配套机制。

1.坚定不移地树立依法治国的改革观念,摒弃那种试图阻止或遏制民众信访的错误观念,逐渐弱化、缩小涉法涉诉信访这一“制度外的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强化司法权威。通过强调“依法治国”和树立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2.加强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建设,确保司法独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专门的申诉案件受理机构,扩大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维护地方的司法权威,迅速平息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对关系到基本社会民生和特殊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要扩大缓交、减交、免交案件诉讼费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酌情缓收、减收、免收诉讼费,并设定快捷绿色结案通道,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大大降低公民诉请司法维权的成本支出。同时,要大力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特别是要努力实现司法机关的重要人事待遇和办案经费与同级人民政府的逐步脱离,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的氛围。

3.引入判后答疑制度,使司法取信于诉讼当事人,从源头上消除涉法涉诉信访现象。涉法涉诉信访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片面理解而产生对立情绪所引起的。所谓判后答疑,是指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存有异议、疑问,原审法院须就裁判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问题向来访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培养和确立法官的公正司法理念,注重推进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明确答疑时间、内容、条件和责任,将法官依法、公正、及时判案与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判后答疑可以加强对涉诉群众的法制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质量,避免审理瑕疵,实现判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源头上避免涉法涉诉信访现象发生。

4.通过宣传信访渠道的救济效能,降低群众对信访效果的过高预期。在我国目前的信访制度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消除信访对社会秩序的非正常影响,往往对信访公民采取虚假承诺、强行堵截等方式,使涉访当事人暂时被劝回或带回,如此反而引发了更多信访事件。只有从思想上消除涉访当事人对信访渠道的不切实际的价值预期,其才会自觉选择司法解决途径,才有可能给政府的信访工作减压,最终根除越级上访现象。

5.构建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援助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和谐社会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良性化解的社会。司法援助在建立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应将讨要工资、抚养费、赡养费、工伤赔偿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等事项以及涉及产品质量、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的纠纷都纳入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同时进一步放宽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使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能免费、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考虑到人口的流动性,应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注释

①我国关于信访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定》也在制定过程中。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机关如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有专门的信访部门。不仅司法机关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均可接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现实中信访处理工作非常混乱。②崔素琴、曹源:《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对策研究》,《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20页。③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83页。④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法商研究》1995年第6期。⑤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68页。

作者简介:杜爱霞,女,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郑州 450007)。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字数: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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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本不应该成为法院工作主要内容的涉法涉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涉法涉诉问题从表达自由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本不应该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被归于涉诉信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信访是当事人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将涉诉信访变为当事人行使自由表达权的一种补充渠道,进而规范治理涉诉信访。

关键词涉诉信访 表达自由 补充性

作者简介:鲁琳,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汲长彪,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2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表达自由功能的契合 在我国,言论自由一词耳熟能详,而表达自由提法的出现则是近几年的用语,实际上,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内涵是有区别的。钱端升、王世杰先生指出:“国人常有称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oin)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rfeedom。fSpeech)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意见自由,除却言论,著作,即刊行自由而外,亦尚有其他种类。教学自由,演戏及映演自由,广播自由,秘密通讯自由,信仰自由,及集会自由等等,该无不可看作意见自由。”在此,所谓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对于表达自由的表述不同,本文采用最广泛的定义,将涉法涉诉信访视为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某种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表述自己的诉求的表达行为。“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并且强调要依法保障。表达权就是指人们将原来隐匿于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的一种自由权利,它暗含着公民个人就公共事务或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即表达自由。”豏“如果你在国家的统治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发言机会,那么与那些有发言机会的人相比,非常有可能你的利益无法受到同样的重视。”豐“如果没有表达自由,人民不能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吐露心曲,诉说怨懑,人民的意志就无从产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就无法按照人们的意志来治理。那就无所谓民主政治,而只有专制、独裁。”豑表达自由是民众不可剥夺的人权,信访是民众在广义上行使自己的表达权。信访是在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起着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救济的功效。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及时化解,或矛盾解决机制的高效。有相当大一部分涉诉信访,并非真正的是有问题的,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各种利益和社会抉择机制的冲突,并且以信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表达自由对其传统观念的修正

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和来访。豒涉诉信访比较其他信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信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涉诉信访的大量出现有着各种深刻的、复杂的原因。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不能绕过对其原因的考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历史传统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行使职权。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直接结合,更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豓近些年行政权具有扩张的趋势,虽然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提出,但是当事人仍然在遇到纠纷时习惯于求助于政府。

(二)司法的不独立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令人堪忧。首先,党委应当仅对法院进行政治领导。非常普遍的是对法院的人事任免过多干涉,并经常发生对法院具体审执活动下达指令和批示的情形。其次,人大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审查。再次,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对行政违法的制约无能为力,使法院的地方化现象十分的严重。最后,有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案件还在审判中就开始四处信访,向法官施加压力;有些当事人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以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而地方为了维持稳定而对法院施加压力。

司法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难以具有公平性,当事人,往往不服判决,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三)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

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这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第一,法官素质问题。虽然职业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基层法院,高素质法律人才尤其匮乏。致使一些案件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二,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廉、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给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信官不信法,认为不公平的时候,就通过上访的途径从而发生涉诉信访。

(四)法制意识提高,自我救济意识强烈

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以让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去寻求自身权利的救济,虽然律师队伍近些年发展迅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并且民众还不太习惯依赖于律师,基于对自身的绝对信任,往往自己寻求救济,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另一原因。

轻程序、重实体。一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一定能胜诉,并且一旦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便认为法院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而要求改判。还有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五)民众的传统观念,强烈的胜诉诉求

无讼传统对民众的深远影响,民众虽然敬畏法律,但内心却是排斥和自觉接受的。一旦发生诉讼,为了官司胜诉倾家荡产在所不惜。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救济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制不够完善,法谚:“裁判者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诉讼。”但是在目前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拒绝裁判的现象,大量存在。“立案控制,对于某些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等事项,如果立案时发现案件矛盾可能激化而有信访的潜在可能时,即暂时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把矛盾分流给其他机关解决。审判控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情绪,出现信访苗头的,一般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以避免或者减少判后信访的发生。”豔即使进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不满意,而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当事人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满足情况下,只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大量的涉诉信访问题就产生了。

(七)其他原因

我国目前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一旦家利益受损,便反复上访。而且,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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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本不应该成为法院工作主要内容的涉法涉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涉法涉诉问题从表达自由的角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很多本不应该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被归于涉诉信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信访是当事人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表达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将涉诉信访变为当事人行使自由表达权的一种补充渠道,进而规范治理涉诉信访。

关键词涉诉信访 表达自由 补充性

作者简介:鲁琳,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汲长彪,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59-02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表达自由功能的契合 在我国,言论自由一词耳熟能详,而表达自由提法的出现则是近几年的用语,实际上,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内涵是有区别的。钱端升、王世杰先生指出:“国人常有称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oin)为言论自由者,然言论自由(rfeedom。fSpeech)的意义实甚狭窄,不足以包括意见自由的全部„„意见自由,除却言论,著作,即刊行自由而外,亦尚有其他种类。教学自由,演戏及映演自由,广播自由,秘密通讯自由,信仰自由,及集会自由等等,该无不可看作意见自由。”在此,所谓意见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即表达自由。对于表达自由的表述不同,本文采用最广泛的定义,将涉法涉诉信访视为当事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某种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表述自己的诉求的表达行为。“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表达权”这个概念之后,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四权之一,并且强调要依法保障。表达权就是指人们将原来隐匿于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而社会所知悉、了解的一种自由权利,它暗含着公民个人就公共事务或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即表达自由。”豏“如果你在国家的统治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发言机会,那么与那些有发言机会的人相比,非常有可能你的利益无法受到同样的重视。”豐“如果没有表达自由,人民不能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不能吐露心曲,诉说怨懑,人民的意志就无从产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就无法按照人们的意志来治理。那就无所谓民主政治,而只有专制、独裁。”豑表达自由是民众不可剥夺的人权,信访是民众在广义上行使自己的表达权。信访是在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起着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救济的功效。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够及时化解,或矛盾解决机制的高效。有相当大一部分涉诉信访,并非真正的是有问题的,而是在社会发展中各种利益和社会抉择机制的冲突,并且以信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及表达自由对其传统观念的修正

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和来访。豒涉诉信访比较其他信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关联性,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信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涉诉信访的大量出现有着各种深刻的、复杂的原因。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不能绕过对其原因的考量。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历史传统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行使职权。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直接结合,更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豓近些年行政权具有扩张的趋势,虽然建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提出,但是当事人仍然在遇到纠纷时习惯于求助于政府。

(二)司法的不独立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令人堪忧。首先,党委应当仅对法院进行政治领导。非常普遍的是对法院的人事任免过多干涉,并经常发生对法院具体审执活动下达指令和批示的情形。其次,人大不仅审议法院工作报告,而且有权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审查。再次,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对行政违法的制约无能为力,使法院的地方化现象十分的严重。最后,有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案件还在审判中就开始四处信访,向法官施加压力;有些当事人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以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而地方为了维持稳定而对法院施加压力。

司法的不独立性,使得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难以具有公平性,当事人,往往不服判决,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三)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

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这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第一,法官素质问题。虽然职业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基层法院,高素质法律人才尤其匮乏。致使一些案件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其二,司法不公问题仍然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廉、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给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信官不信法,认为不公平的时候,就通过上访的途径从而发生涉诉信访。

(四)法制意识提高,自我救济意识强烈

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以让他们以适当的方式去寻求自身权利的救济,虽然律师队伍近些年发展迅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并且民众还不太习惯依赖于律师,基于对自身的绝对信任,往往自己寻求救济,这是导致涉诉信访的另一原因。

轻程序、重实体。一些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理解法院判决的程序性和终局性,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一定能胜诉,并且一旦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便认为法院裁判错误或枉法裁判而要求改判。还有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只要对方不履行,便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把矛头指向法院。

(五)民众的传统观念,强烈的胜诉诉求

无讼传统对民众的深远影响,民众虽然敬畏法律,但内心却是排斥和自觉接受的。一旦发生诉讼,为了官司胜诉倾家荡产在所不惜。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救济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制不够完善,法谚:“裁判者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诉讼。”但是在目前中国,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拒绝裁判的现象,大量存在。“立案控制,对于某些涉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等事项,如果立案时发现案件矛盾可能激化而有信访的潜在可能时,即暂时不予立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把矛盾分流给其他机关解决。审判控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情绪,出现信访苗头的,一般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以避免或者减少判后信访的发生。”豔即使进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不满意,而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能提供足够的救济,当事人对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满足情况下,只能寻求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大量的涉诉信访问题就产生了。

(七)其他原因

我国目前每一次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必然触及到某些人群的切身利益。各种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在改革中切身利益受到冲突的部分人群,一旦家利益受损,便反复上访。而且,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对待涉诉信访问题的错误观念,认为涉诉信访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是错误的观念,信访发生有很大部分是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再有就是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当事人很难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表达自由,允许任何人以合法的方式对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行表达。信访的受表达方具有特殊性、唯一性,即国家机关。当民众对自己的利益表达又更加有效的渠道时,涉诉信访就会大大减少。对于信访的重视方向的认识,使得信访问题异化,甚至领导“一票否决制”,对司法机关将大量精力浪费在应对信访上,影响本应该加强的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基于表达自由的进路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路分析

对于涉诉信访的解决,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当分类解决。对于涉诉信访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将其视为民众的权利救济、自由表达方式之一。在此基础上化解涉法涉诉问题。

(一)增强司法独立

很多问题出于司法的不独立,而对信访的错误认识,进而不信任司法,更加剧了司法的不独立。中国的司法在很多时候是不独立的,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人大、党委、有关领导,虽然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关注有促进了案件的解决,但是很多往往是在对司法独立的干涉,使得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认为是司法部公正,加剧对司法的不信任。在这种背景下,涉诉信访就难以避免,并且陷入了这样的“怪圈”:上级和领导越是重视涉诉信访,涉诉信访案件就会越多。我们必须纠正一种传统错误:以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借口,随意启动或者指令法院启动司法程序或改变既定判决,诉讼的事情,必须也只能在司法系统内解决。对待涉诉信访的解决不应该成为侵犯司法独立性的借口,看似是在解决问题,其实将涉诉问题推向了深渊。只有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是解决涉诉信访的关键。

(二)转变传统认识,完善表达自由机制

对于某些当事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或者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并顽固坚持,既不能接受法官的答复和解释,也不接受法院判决,从而坚持上访的途径来解决的问题。有些上访当事人既不了解执法程序和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也不理解客观事实与主观愿望的差距,总是在主观上坚持认为有理就能赢,将其视为当事人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其问题也迎刃而解。信访人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再审程序,其信访的目的只是向法官施加压力,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将其依照法律解决,不给这些人任何幻想,此类涉诉信访问题将不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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