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制工作计划(共9篇)
1.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一
***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1998年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六五”普法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治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了大量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普法依法治企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企业规范经营和高速发展。
一是制度保障,规范推进。为了适应普法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健全了组织制度、学习制度、责任监督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普法逐步走上制度化轨道。公司先后制定、出台各级管理制度、标准百余册,公司将遵纪守法和岗位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作为技能素质必备内容,列入员工绩效考核的德、能、勤、绩、廉计分标准。公司将领导干部学法、职工学法及法律考试情况与任职、晋升、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把政策法律素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
二是领导带头,夯实基础。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公司“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公司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依法治企的首要任务来抓,在突出普法重点对象的同时又兼顾全面,深入开展面上的普及工作,以点带面,带动全员普法,把中层干部、一般管理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保卫人员、青年员工等全部纳入普法宣传对象网络,扩大普法工作覆盖面,区分层次,分类施教,做到全员参与,应学尽学。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的提高,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拓宽渠道,力求实效。公司运用丰富多样的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充分运用网络、报刊、橱窗、标语和公司“金和报”内部报刊等阵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普法参观、图片展览、有奖问答、法制竞赛、普法漫画、法制征文等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公司在餐厅开展了“小餐厅大课堂”活动,利用员工就餐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光盘,内部网站专门开设“规章制度”、“法律问答”专栏,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法律法规知识,供职工学习浏览,点击率极高,成效显著。公司每年利用元旦、春节、劳动 节等传统节日,进行全员性文化活动,多次组织员工进行普法法治教育宣传学习活动,为加强学习效果,统一安排考试,形成强大的普法声势。
四是学法用法,健康成长。公司在抓好普法的基础上,致力于在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开展的结合上下功夫,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和良好发展。同时,要求广大干部员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凡涉及到模棱两可的法律区域,或者是有违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决不越雷池半步。近年来,在公司法治教育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组织开展工作,公司法治教育各项日常工作秩序井然,高效开展。
通过学习和宣传,公司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事、管人、管财、管物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企业基本法律规章制度等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有力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养成了“遇事先问法,违法不办事”的思维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和解决员工关系、客户关系、企业间关系等各种利益关系。全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夯实了企业法治的基础,为促进依法治企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二
自2011年6月4日事故伊始, 已持续数月之久的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事件发生后, 康菲公司仅于7月6日召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来说明情况, 瞒报事故近一个月。原定8月11日进行的媒体沟通会临时被改到8月12日, 12日又临时宣布取消。不仅如此, 康菲石油在清理残留油污的操作上依旧惯行临时补救措施。与之相对的, 是发生事故的油田平台附近, 依然有油从海底冒出。漏油事故发生后, 国家海洋局曾于7月5日召开通气会对事故有关情况向媒体进行通报。7月13日, 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立即停止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至9月1日, 调查发现仍有溢油点, 海洋局责令康菲“三停” (停注、停钻、停产) 。数月来, 水产养殖基地河北乐亭县的160多家养殖户接连遭受不幸。面对当地350多万笼扇贝苗死亡和10亿多元的收益将化为乌有, 渔民们决定状告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然而, 取证很难, 漂浮在养殖区域的油污颗粒和沙滩上的油污块到底是不是中海油蓬莱19-3漏油事故的油, 至今也没有任何部门给他们一个说法。看来, 不论是生态损害赔偿还是针对个人的经济赔偿都困难重重。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的不足
中海油和康菲中国在事故发生之后一个月, 在渔民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发现下才得以曝光, 迫于社会压力才向社会承认引起了海洋石油污染, 而后治理赔偿计划进程缓慢, 海底继续冒出油花, 康菲公司的不紧不慢的态度, 让渤海环境蒙上巨大阴影, 距离终结遥遥无期, 事件发生数月, 但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仍然未对漏油所造成的损失做出详尽评估, 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赔偿方案也始终难产。其傲慢态度的缘由归结起来主要源于我国相应法制的不健全。实际上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 国际社会为防止海洋污染已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而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参与了国际海洋法制建设, 加入并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协定;就国内法来说20世纪70年代也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并与1999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了相应修改, 用以规范我国300平方公里的海域环境保护。但相应法制建设发展缓慢, 迄今为止, 针对海上漏油事故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法》仍是国内唯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 且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表现为:
1. 违法成本过低。
如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这么重大的一个海洋石油污染事件来讲, 区区20万元, 对于康菲石油这样的跨国公司而言, 显然微不足道。去年BP在墨西哥湾开采石油中造成泄漏, 由于奥巴马政府的坚持, BP对漏油事件损失进行了极为高额的赔偿: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 接受美国政府200亿美元的处罚, 同时, 还创建了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 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
2. 法条规定过于抽象,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首先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一条法条规定——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此次事件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 但如何确定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时, 又无具体法规可依, 据了解, 截至目前, 国家海洋局招募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生态补偿诉讼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最终的赔偿数额还未确定。然而这仅仅还是针对于国家损失!由于法制的不足渔民的损失赔偿更无从谈及。其次对于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只有一条法律规定——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且从以上规定看来还只是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规定。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保险、基金的法律机制, 业内已经呼吁多年, 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目前海洋开发热度高涨, 已经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压力和威胁, 需要从具体法规制度上对保护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予以规范。一年前的2010年4月20日, BP在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探平台发生爆炸事故, BP马上采取积极态度, 道歉, 并且200亿赔偿基金在漏油事件发生后不到半年内就顺利运作了, 美国《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美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为此类基金的运作, 以及其他应急处理环节提供了框架和机制保证。
3. 有关行政执法的不力。
另一方面, 我国海洋行政监管不力也是这次事件的重要原因。从事发到现在, 渤海漏油事件进程缓慢, 除国家海洋局在和康菲争锋, 从国家环保部到涉及此事的地方相关部门沉默是金。沉默的原因:从《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来看我国的海洋管理机制分散:从横向看, 目前海洋管理呈现“九龙治水”局面, 涉及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海关、边防等多个部门;从纵向看, 各省对海洋管理“条块分割”, 各自管理本省的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综合管理职能, 导致信息不畅、效能低下, 统一、高效、科学的协调管理机制难以形成, 各部门各自独立, 职能交叉, 权利分散, 易造成一事多管、相互推诿的现象。此外, 有熟悉海洋局的人士透露, 海洋石油开采属于高端技术, 海洋局对此并不专业, 且受限于资金、设备等硬件的制约, 海洋局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未能完全获知溢油的真相。由此可知, 处理漏油现场, 以及其他技术、设备层面, 国家海洋局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高科技监管能力, 这也无疑让其在督导康菲公司时十分被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以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应作如下完善:
1. 在立法中应明确加大处罚力度, 增加违法成本。
2010年5月, BP公司的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 美国司法部对BP提起控告, 索赔金额不设上限, BP很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BP方面也对媒体透露, 估计将为漏油事故支出400亿美元。而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设立的罚款幅度为“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相对于其造成的污染损害和违法者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而言, 这些数额太微不足道, 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应当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经验, 把最高罚款额提高到一百万、两百万甚至几千万。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 罚款最高额可以提升到损失数额的30%, 但上不封顶, 不能规定不超过多少元。对于连续或者持续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也显得太低, 如对于长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等, 只能在某个罚款幅度中选择高位部分处罚, 不足以打击连续或者持续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对此, 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引入按照违法次数和违法时间累计计算罚款的制度。
2. 加快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 并建立相应具体的保险、基金制。
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内容应该包括为恢复、减轻海洋生态损害而支付的费用和将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或者无法原地复原时需要采取异地恢复或区域措施的补偿费用;以及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费用等。当然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很复杂的问题, 不光涉及法律, 还涉及科技、经济等各领域, 如至少也需要作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正确评价海洋环境, 明确可列入赔偿的损失项目;二是认真调查当事者经营状况与风险、给付能力、风险社会化的状况等因素, 确定适当的赔偿幅度;三是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等对我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作全面监测, 根据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的优良状况将海域划分若干等级, 对油污可能对海域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划分为若干等级等。当然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额往往是巨大的, 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承受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分散风险, 及时应对危机, 针对海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应建立专项响应基金, 经费用于突发事件所需要支付的清理、控制、恢复和治理的费用;其次, 由于一些海洋生态破坏往往缺乏证据证明明确的被害人及责任人, 还应要求所有的海上活动人在“入海”之前, 先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 在突发性事故发生后, 可及时用于治理及赔偿。这些制度应尽快建立, 并且尽量详尽,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 具体规定海洋行政监管职责, 避免推诿现象, 同时加大投入, 提高海洋行政监管效率。
如前所述我国应在法规中扩大国家环保局的统管权力, 具体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 以避免出现职权交叉, 相互推诿的现象;还要加强海洋区域监管立法, 避免条块分割现象。另外, 此次事件中原本属于海洋局承担的监管职能, 因为专业和技术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 这样海洋油污监管形同虚设, 就出现了今天的瞒报、拖延的局面, 因此, 我们还要加大对海洋监管业务能力、监测技术设备的投入, 加强监管, 做到把损失降到最小。所以, 从这起事件中, 海洋局等环境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生产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各领域都应吸取相关教训, 来提高海洋行政监管效率。
总之, 只有让由全社会和大自然承担的种种环境风险变成企业自身“不能承受之重”, 才有可能促其警醒, 并采取有效行动。愿此次事件能给我们有缺陷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不少的启示, 从而促使其更加完善。
摘要:康菲公司此次渤海漏油事件时间长, 范围大, 影响广, 是我国海上石油开采的首次重大事故。因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补偿, 加剧了我国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文章在指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不足的基础上, 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以期抛砖引玉, 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法制,行政执法
参考文献
[1].宋家慧.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J].交通环保, 1999 (03)
3.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三
[关键词]法制宣传规律创新实效
2011年是国家“六五”普法工作第一年,如何切实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是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要面临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制宣传工作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规律可循,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也具有差异性、渐进性、实效性的规律特点。只有正确认识、把握和遵循这些规律,并依此开展各项法制宣传工作,才能实现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工作效果才能“事半功倍”。
1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由于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受众不同,其受教育程度、职责岗位、对企业事务的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对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认识也是千差万别的。依据该规律,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了解企业各个受众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需求有哪些?应改变法制宣传工作“一锅煮”的现象,因人、因职施教,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性。例如:将法制宣传工作内容列入企业领导中心组学习内容,重点讲解企业当前外部竞争和业务拓展、企业法人治理、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内容,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撑服务;针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尤其是相关业务部门,重点是宣传《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针对职能部门重点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内容;针对企业一般员工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针对新入职员工主要结合企业情况等内容开展各项法律的宣传。只有依据法制宣传针对受众体现差异性,“想企业受众之所想”,才能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实现普法面最大化、最佳化的效果。
2法律宣传工作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普法工作是一项改变人思维及办事方式的系统工程,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本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思想变革。要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具体工作中,要克服急躁的工作作风,坚持普法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以渐进的方式取得成效。具体而言,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将普法工作与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开展工作:
一是普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围绕法律实践服务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开展法律实践服务中找准企业普法工作方向,才能使普法和法律工作互为促进、相得益彰。如:某企业花费2年多时间在某本地网开展一项基于固网变革的技术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技术成果。2005年,该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企业随后提出了专利复审请求,201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驳回决定,该技术就此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其申请失败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在研发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员工保密意识不强,合作研发单位中的一名技术人员将相关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泄露给了不相关的第三方,直接导致该技术发明专利申报的失败。通过对该失败案例的宣传和讨论,对企业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和员工触动极大,这位失败的“老师”给企业全体员工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普法课,大家印象深刻。
二是普法和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等法律实践活动和工作相结合。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各项企业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使原本“干巴巴”的法律条款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正面或反面教材。例如:专利人范某告某企业的“小秘书”侵犯了其发明专利,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专利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无效,企业将无效宣告决定书提交某市中院,原告撤诉。通过处理该法律纠纷,使领导和相关部门深刻领会了相关法规和条文,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紧密贴近企业业务中心工作。在法律宣传工作中,应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经营中心工作的思路,为他们做好各项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如:企业每年都会开展相关的应收账款回款工作,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适时地贴近该项工作,与相关业务部门“打成一片”,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急他们所急,见缝插针地开展相关《国有资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使相关法律条款真正深入人心。
3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实效性的特点
普法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在全体员工中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使其在思想意识和能力水平上适应依法治企方略的要求。同时,作为企业,每项工作的开展,都应考虑投入和产出效益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就应该注重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与载体,贴近企业员工生产、生活,与时俱进地采取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吸引力、亲和力和融合力,使普法工作真正实现“吸引人、留住人、改变人”,企业法制宣传工作才有可能取得实效。在工作实践中,企业可以发挥相关技术优势,将相关宣传知识通过员工经常关注的载体予以传播,除了在企业宣传栏、企业内部报刊上予以宣传外,针对经常接触网络的年轻员工,还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网站、BQQ等进行宣传,还可通过制作FLASH、手机报等新载体和形式开展宣传与教育;同时,要积极变灌输式为个性化、互动式教育,企业应充分利用内外部法律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交互式法律服务。如:通过常年开设法律咨询电话、网络法律咨询等方式就员工关心的法律问题开展个性化、互动式教育,以达到扭转当前“填鸭式”普法的工作局面,只有把握了这样一个规律,才能使企业的普法工作天天都是“12.4”,“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企业通过发挥多渠道、多载体的宣教作用,使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得到切实的提高。
企业法制宣传工作有其规律性可循,笔者认为只有认真遵循规律办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与载体,才能不断改进和提高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效果,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4.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四
近年来,公司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积极推进依法治企,法制工作整体水平有所提升,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是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启动之年,公司去取得了一些进展,特此汇报:
一、取得的成效
(一)健全组织机构,法律支撑能力与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为推进企业法制工作,我公司成立了以分公司副总经理为组长的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推进此项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验收公司新三年目标有关工作,审定新三年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落实新三年目标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为提高企业法制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我公司在综合部设立兼职法律事务岗,由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专项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并积极组织公司有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同志参与业务培训及考试,并鼓励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快提高法律工作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二)规范法律审核流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健全“以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切实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确保市分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三项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的基础上,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和水平。细化法律风险管控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将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之中。拓展法律服务范围,系统地开展前瞻性法律研究,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项目的运营等全过程监控。注重在为企业解决重大纠纷、化解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为企业寻找和把握新的经营发展契机、实现价值最大化。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确保法律论证发挥作用有渠道,书面意见可查找。及时跟踪和评估法律论证的实际效果,确保法律审核论证能够发现问题,控制风险,创造价值。
推进标准化、信息化、集中化建设。细化操作指引性文件,结合实际建设市分公司标准法律文本库和专业工作指导手册,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通过合同、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等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市分公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和管理实效。
(三)妥善处理法律纠纷,违规类重大法律案件基本杜绝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遵循性要求,大力推进专业线依法经营。加强制度宣贯,强化制度执行,完善依法依规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增强全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理念,将法律风险管理转化为企业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促进决策者、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依规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涉法业务,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实现各类法律风险的“可控、能控、在控”,基本杜绝因违法违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创新法律纠纷管理模式,妥善处理市分公司法律纠纷,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企业经营发展。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即时报送制度,借助集团法律纠纷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实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备、处置及指导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案件信息和诉讼经验技巧实时共享。加强跟踪和指导,加大重大案件的过程管控力度,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做好诉讼案件梳理工作,深入挖掘其应用价值,通过风险案件的分析评估,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不断促进专业部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消除管理体系内的诉讼隐患,有效推动法律风险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二、存在的不足
一是根据专业化的要求,我公司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偏少,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还未实现,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市分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法制基础管理工作差距明显,整体法制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法制工作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尚需积极探索和向纵深拓展,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创新。
5.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五
“法制进企业”普法工作小结
一年来,公司在 “法制进企业”教育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2008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要点,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法制进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要点和学习计划,深入广泛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加强法制教育工作是依法治企的前提,是创建文明企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为此,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根据单位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法制进企业”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向东任组长,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法制进企业”学习和工作计划,为能更好的进行普法工作,普法工作人员参加了 “五五”普法培训学习。
二、以人为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对领导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确立以法制宣传为先导,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发动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共同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制宣传思路,一是开展围绕“法在我心中”为主题,举办“法律知识记心中,学法用法树新风”二是开展了大型法制宣传系列活动。这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由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内容组成,全方位开展法制宣传专题教育活动,进行了
大力宣传,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调整充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向东任组长,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充实、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2、加强基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安定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全年来,单位未发生案件,未发生因处理不当造成集体上访事件。了解和掌握单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帮助,使他们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念。
一年来,我公司在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6.公司法制化管理考核办法 篇六
一、考核范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xxx所辖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市东、市西、新区分局,变电、配电检修工区,修造厂、电建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研究院。
二、考核依据
1、《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
2、《xxx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3、《xxx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和附件
三、考核机构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劳动工资部、思政(宣传)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该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评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部。
2、由法制化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公司法制化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报综合考核管理部门,考核办法中的工资、奖金的扣发由劳动工资部负责实施。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2、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办法,详见《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3.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江阴、宜兴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考核工资的1挂钩,共分五档:(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工资全得;(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25;(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5;(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75;(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4、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所属各公司、单位,调度中心年综合奖金的1挂钩,共分五档:(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奖金全得;(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25;(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5;(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75;(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奖金全部扣除。
六、附则本考核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自评分考核分
一、基础工作151、法制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各市局、市郊分局要明确负责部门。91、法制化工作无分管领导扣3分,2、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法制工作扣3分
3、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工作扣3分
2、单位工作总结有法制化管理工作内容。
31、总结无法制化工作内容扣3分,内容简单扣1—3分。
3、法制化、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健全。3无台帐扣3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二、合同管理501、合同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51、配备(专)兼职人员扣2分,2、未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违反《办法》的行为扣1分。2、做好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要调查清楚,5不得与有瑕疵对方当事人签约,如确需签约,需按实向法律事务部说明,不得隐瞒。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2—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另按规定处理。3、合同内容、格式的规范性5各类合同文书应当规范,文字准确、清晰,语义清楚,条文具体,内容合法。有一处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扣1分。4、合同文本的审核3合同的承办部门认真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核与对方草签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5、分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率及履行情况101、二级单位及以上权限的合同签订率应等100,大于95且小于100扣5分;
2、小于95%扣10分。
7.怎样做好审计法制审理工作 篇七
法制审理是完善我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创新举措。在法制审理之前, 审计质量控制主要采用的是审计复核方式。审计复核发生在审计调查完毕、审计结果初步形成以后, 属于事后控制。而且, 审计复核侧重于对审计文书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属于形式审核或程序审核。这种质控方式介入时间较晚, 介入程度较浅, 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滞后性, 难以及时发现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给审计管理留下了质量隐患, 不利于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鉴于此, 2008年4月,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审理”的概念, 他指出:“法制司的‘复核’应该改为‘审理’。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在2010年颁布施行的《审计准则》中, 进一步在规章制度层面将法制审理确立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明确规定法制审理应“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 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界定, 为指导法制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制度层面构建起审计组、业务机构、法制机构三级管控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极大增强审计风险抵御防范能力, 确保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二、当前审计机关法制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 法制审理长期陷于被忽视和误解的尴尬境地
审理是从原来的复核发展出来的, 是通过提前介入、实质审查等方式, 对审计质量施行全面控制。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 不少审计机关并没有分清复核和审理的区别, 以为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 错误地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混为一谈, 在实践中将二者合二为一, 抹煞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仍用复核代替审理, 三级管控削减为两级管控, 增加了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有的审计机关机构小、人员少, 在内部分工上比较混乱, 业务与法制工作没有明确分开, 业务、法制一把抓, 既上场踢球, 也下场吹哨, 审理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审计机关事务繁忙, 审理人员也经常被抽去从事审计工作, 难以专心司职审理, 审理工作有名无实;有的法制机构独立性不强, 法制人员的原则性不够, 在审理过程中遇到其他部门人员的示好、奉承就徇私放水, 想着都是一家人何必那么较真, 削弱了审计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危害了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法制审理的发展成为审计组、业务机构脱责的理由
新制定的《审计准则》中, 明确划分了审计组、业务机构、法制机构的权限职责, 其中对于法制机构, 《审计准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提出审理意见及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并规定审理机构对审理意见及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负相应责任。这在客观上扩大了审理机构的监督权限, 方便审理机构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审理审计结果, 并作出科学、真实的评价, 及时修正错漏。然而, 审理权责的扩大使得审理机构变相成为审计结果的责任兜底机构, 而套在审计组、业务机构上的紧箍咒则松弛下来, 审计组、业务机构就难免在责任心上出现问题, 将审计结果的问题都推给审理机构, 从而为自己脱责;或者心想反正有审理机构最终把关, 前面的审计结果质量如何也无关紧要, 敷衍了事, 增加了后期审理的工作难度和压力。
(三) 法制审理的施行缺乏科学的制度和管理设计
审理是一项严肃、繁琐的工作, 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纰漏都会影响审计结果的质量。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 2010年出台实施的《审计准则》在制度层面对审理工作予以了职责定义和责任明确, 为基层审计机关实施和执行法制审理指明了方向。但《审计准则》中对审理的内容规定过少、过宽, 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 导致审理在各地的实践中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理工作的混乱, 使得基层审计机关无从下手或无所适从, 有的基层审计机关甚至趁机甩开审理, 走上过去仅靠复核来把控审计质量的老路, 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 审理是对审计成果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 审计活动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复杂。作为监督手段的审理, 在审计控制的介入时间、介入的程度深浅、介入的方法形式等问题上, 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操作流程, 才能达到所需的审理目标, 最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实现, 审计目标达成。而这在当前的审理过程中, 都是比较粗糙和随意的。
(四) 法制审理面临基层审计人才严重匮乏的难题
任何工作最后都要靠人来推动和完成, 当前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和挑战就是基层审计人才的严重匮乏。当前, 基层审计机关人才匮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总量上讲, 审计机关人手不足。不少县级审计机关人员为个位数, 这么少的人手连正常的行政和审计工作都难以保证, 更别提审理工作了。二是从岗位上来讲, 业务人员不足。审计机关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配比失衡, 不少审计机关的业务人员还不到全体人员的一半。业务人员的严重缺乏, 使得审计力量过于纤细, 进而导致审理力量过于薄弱。三是从质量上来讲, 能手尖兵不足。一线人员重实践轻理论, 复核、审理人员重理论轻实践, 缺乏既懂理论又善实践的业务尖兵, 使得审计审理工作始终难以获得质的提升。在人才培养上, 由于业务重、经费短缺等问题, 使得许多审计人员难以及时得到好的培养, 陷入马太效应的负面循环悖论中。
三、创新和改善审计法制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 正确认识法制审理, 实现审计复核向法制审理转变的跨越式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深度调整, 向着“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 这种经济的新常态特征也推动着审计工作顺应经济发展变革的需要作出创新和改变。法制审理正是新时期下审计工作的重大创新和改革, 对于审计工作的这种创新和发展, 基层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一把手, 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制审理对于审计质量管理的重大意义, 深入了解法制审理的内涵和权责, 科学区分审计复核和审计审理的区别, 实现从被动质控向主动质控、事后质控向事前质控、形式质控向实质质控、区域质控向全面质控的思想转变。审计机关应加强法制审理的宣传工作, 切实提高广大审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和质控意识。同时, 要配合做好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 建立独立健全、人员齐备的审理机构, 并向政府提出预算申请, 加强经费保障。
(二) 健全审计考核机制, 夯实三级复核质量管控体系的管理基础
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使得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审计机关应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考核机制, 科学设计,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合理划分三级复核质控体系中各环节的职责内容和相关责任。健全审计报告考核机制, 将审计报告质量纳入审计组、业务机构的年终考核目标之中, 由审理机构予以考核和评分, 促进法制审理意见能够落实到位。合理设定考核标准, 对于审计报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审计组或业务机构, 扣减考核分值;审计组、业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水准较高, 则给予相应奖励, 双向刺激和提升审计组、业务机构提高审计质量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三) 完善审理制度建设, 推进法制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就审理的具体实施和执行, 国家职能部门还应出台更为细化的实施办法, 以强化对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的指导。同时, 各省市、区市等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依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符合本地区审计工作需求的办法和制度。基层审计机关则根据各级政策制度, 在加强自身工作调研的基础上, 制定和完善内部审理制度, 用以规范审理工作的实施和执行。在推进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过程中, 基层审计机关应从理顺审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 针对各个项目审计的特点、重点、难点及问题多发点, 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工作预设, 制定审理模板, 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为了提高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审计机关可以设立审理督查员和建立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在审计实施方案制定之前就由审理督查员介入审理, 并加强资料搜集和现场审理, 优化审理环节, 提高审理效率。此外, 审理机构还应加强同审计组、业务机构及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 共同研究提高审计质量。
(四)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努力建设一支优质、高效的法制审理队伍
古语云:“得人者兴, 失人者崩”, 人才是事业致胜的关键因素。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理人员的建设和培养, 努力打造一支优质、高效的审理队伍。审计机关应按照“双向流动、优中选优”的原则, 加强一线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的流动, 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并从中选择综合素质优秀、业务能力突出的审计尖子进入审理机构, 增强审理水平并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同时, 审计机关还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再教育和培养, 每年编制培养计划并确保预算保障, 通过集中组织学习、选送培养、异地交流、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提高审计人员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四、结语
审计组审计、业务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审理的三级审计质控机制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制度保证, 审计机关应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角度, 重视和支持法制审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进而推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不断向前进步。
摘要:审计是国民经济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肩负着经济社会“免疫系统”的职能和作用。法制审理是近年来审计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是对审计的再监督, 是审计质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然而, 长期以来存在于审计机关内部的一些不当思想, 如重审计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重问题轻建议等, 干扰和阻碍了审计组审计、业务复核、法制审理三级管控体系的健康形成, 法制审理迟迟难以获得发展, 严重影响了审计成果的质量提升。文章将就当前法制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 以期为改进法制审理工作提出一些能供参考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审理,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免疫系统
参考文献
[1]孙明秀.新形势下审计法制审理工作要做到“五心”[J].理财, 2014 (06) .
[2]侯献华.创新法制审理, 提高审计质量[J].现代经济信息, 2013 (08) .
8.浅议加强初中法制教育工作 篇八
关键词:中学生;法制教育;建设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3-250-01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任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学校工作开展中必须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出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使教师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学校的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一、初中法制教育的意义
1、法制教育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一个国家数量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法律关系,就在于这些法律,遵循和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理念、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解释。中学生通过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能够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法制教育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中学生不仅要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更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由于受社会上一些错误观点的影响,一些学生不清楚法制的具体意义。在中学进行法制理念教育,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帮助中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3、法制教育能够全面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仅有助于帮助大学生改造内心世界,也有助于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模式。第一,大学生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越强烈,越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第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本身具有很强的行为指引功能,有助于中学生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
二、加强中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中学生对于国家法制社会处于特殊群体。中学生作为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素质好坏会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但是处于青春期的他们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与影响,甚至是外界的不良行为影响到他们,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许多困扰。
2、中学生本身的年龄因素。中学生本身来说,他们的年龄和身体都处于发育期,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处于及其不成熟的状态。他们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喜欢感情用事,不会去理性的分析解决,更多的是感性的去对待事情本身。因此,很容易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不可挽回的伤害。加强中学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遏制或者减少中学生犯罪率。
3、素质教育成为时代的要求,历史的趋势。一个人能否真正做到遵纪守法,能否正确维护合法权益,能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个人品德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法律修养,重在增强法律思维。只有中学生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观察、思考、处理法律问题,才能成功的应对和解决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三、初中法制教育的推广
1、广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学校组织师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整个教职工队伍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增强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让每名学生不断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现在还是有非常多的学生在学校期间没有接触过法律知识,不懂得法律对于公民的束缚。例:一名16岁的贵州中学生为了上网,同自己以前的两个同学用斧头和石头把自己73岁的爷爷和69的奶奶杀死在家中,在家中翻到了现金七十余元。最终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小伟(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金泉(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宏杰(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这就是血淋淋的例子,为了一己私利做出如此伤天害理,如此残忍的行为。这也是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造成的悲剧。
2、以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法制教育的开展。中学生处于特定的心理期,这是产生心理问题的内在原因。中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处于慢慢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在心理发展上会表现出许多过渡状态的矛盾性。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产生心理问题的外在原因。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是好的,是有利于中学生的健康成长。但是很多外在的因素,比如攀比之风、极端个人主义等等错误的思想对中学生的冲击,造成了中学生的心理变得很脆弱,这些外在的因素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学生的心理。例如:李某是一所普通中学初三的学生,不久前他在一家KTV办了一场生日聚会。由于攀比之风,同学们之间出手都很阔绰,李某选择的这个KTV豪华包厢一晚上就要一千多,这些钱都是李某一人支付。李某的父亲起初并不同意这么做,但是李某坚持认为这是拉近与同学之间的关系,最终李某的父亲迫于无奈答应了。
3、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营造法制宣传的浓厚氛围。学校开展读书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例如:乌当二中在学校开展了一次“全校签名会”的签名活动。全校的师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课堂上听取了有关法律知识后,要进行签名,用自己的行动来约束和告诫自己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性。他们不仅进行了“全校签名会”活动,还组织学校的学生们走出课堂和校门,去参观法院,听取法律的知识。通过专业的人士讲解,让学生们和教师们更加生动、深刻的认识法律知识,了解法制观念。
结束语: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性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前提条件。每一个公民包括中学生在内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而且要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制思维。
参考文献:
[1] 吴启和.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探讨[J]中国司法,2012
[2] 马煜婵.浅谈如何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功能[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3
9.公司法制工作计划 篇九
走进江苏省睢宁县供电公司荣誉室,“江苏省电力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标杆单位”、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奖牌以及荣获了徐州市及睢宁县颁发的“法制管理先进单位”等一块块奖牌,无言的倾诉着该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个个闪光的足迹荣誉称号。
创新观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持续发展
睢宁县供电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多次参加了省、市公司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有针对性的学习了《电力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随着《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该公司又从徐州请来专家举办培训班,大大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他们把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高员工法律素质、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作为普法工作目标之一,进一步加强在发展经济、员工权利义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树立协调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睢宁供电公司积极参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宣传,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实践,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创新机制,保障普法顺利进行
建立领导机制。睢宁供电公司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各单位也成立了行政负责任和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健全了组织网络;每年制定年度普法工作意见,并以供电公司的名义下发文件,把普法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健全职能机制。他们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协调、指导、检查、监督作用。一是建立普法工作网络,在各部门建立健全了普法办公室,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上下贯通、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同时还建立了一支由200多名业务精、能力强的普法骨干队伍;二是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成员与各部门的挂钩、联系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组分别采取定向联系的方法,了解掌握、指导、督促挂钩单位的普法工作。
完善监督机制。睢宁供电公司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开展普法检查等活动,进行个案监督。对不懂法的员工不予提拔重用,对不能依法办事的员工坚决予以处罚,使职工代表的监督权威得到有效发挥。新闻媒体敢于对司法不公、违法乱纪事件进行充分曝光,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广大客户的监督作用也充分发挥出来。客户监督的前提是学法懂法,掌握法律武器。普法使客户的监督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客户的监督也使普法更具实效,两者相辅相成。因此,睢宁供电公司不管在多次举办多
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中,还是在下发的法律知识读本800余册时,都能得到员工的关注和重视。在睢宁供电公司举办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和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广大员工都看成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踊跃参加。
创新方法,促进普法再上新水平
睢宁供电公司坚持做到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熟悉、了解和掌握《电力法》、《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专业管理人员则需熟练掌握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一般职工也要求他们基本了解、熟悉国家的一般法律法规。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面覆盖了全公司系统各个层次,职工参学率达到90%以上,考试考核合格率100%。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各专业管理人员都能基本熟悉岗位必备的法律知识,自觉依法办事,使依法治企具备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成绩的取得,关键在于“三个转变”。
一是由单一的普法宣传向多样化的宣传教育转变。过去普法往往是以课堂教育和法制讲座、板报宣传等形式为主。随着形势的发展,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普法工作实现宣传模式和手段突破。他们突出地域特色、员工特点、个性风格,做到量体裁衣,分类施教,强调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等实物载体有机结合,构建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格局。如睢宁供电公司多次开展“送法下乡宣传行”活动,采取出动宣传车、播放宣传录音、散发宣传单、摆放展板和
宣传漫画、张贴宣传标语、现场咨询解答等多种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到田间地头、乡村集市。
睢宁县供电公司
睢宁县总 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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