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2024-11-02

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共7篇)

1.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一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医疗保险非凡医用材料费用支付,江苏省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非凡医用材料费用支付作了新的规定。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非凡医用材料实行分类治理,分为甲、乙、丙三大类,按类给予不同报销办法。一是200元以内的非凡医用材料为甲类,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非凡医用材料为丙类,主要有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非凡医用材料;自费诊疗项目的医用材料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三是除甲、丙两类以外其他非凡医用材料均属于乙类,在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后,剩下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非凡医用材料实行单项限额和支付限额相结合的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临床常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计41种和32种非凡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单项材料报销费用最高限价,对超过单项材料最高限价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对单项材料最高限价以内的费用实行个人分段先自付的办法,即费用在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0%;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5%;1万元以上部分个人先自付20%,但医用材料最高报销3万元,原“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分别按下列比例负担:国产的7∶2∶1,中外合资的5.5∶3∶1.5,进口的5∶3∶2”的报销办法不再执行;四是如患者使用甲、乙两类非凡医用材料属于外诊的,先执行外诊先自付比例,再按上述规定执行;五是今后将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医疗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上述相关规定。

2.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二

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答: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参保人员伤病,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若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不纳入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或者居民,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

(二) 该伤病不构成工伤;

(三) 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的医疗费用, 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或者居民在医疗终结后, 个人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需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审批表》;

(二) 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属于代理人代办申请的, 应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 第三人侵权导致伤病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 具体类别包括:

1.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 需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2.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 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3. 经人民法院判决的, 需提供民事判决书和赔偿情况证明材料;

4. 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 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等证据, 包括:医疗机构盖章的医院票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及长短医嘱原件复印件, 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出院小结, 本人银行账号等。

(五)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齐全正式受理后,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支付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或代理人) 。

四、参保人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 应如何处理?

3.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三

(2011-05-21 08:53:25)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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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金待遇分类:

一、生育津贴

1、标准为生育或流产前员工上一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

2、妊娍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3、妊娍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4、妊娍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5、如遇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如遇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90天(含)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娍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娍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3、妊娍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元;

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起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生育保险金待遇支付方式:

1、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

2、生育津贴则视各单位操作情况而发,若生育期间单位已支付了员工工资则可不发作为对企业的一种补偿、若没有支付工资则必须发给员工。

特别注意:住院时不能使用医保IC卡,因为一旦享受了医保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就无法享受了

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最新的,已取消了原有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手册)

1、生育女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2本或二胎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2、未生育的女职工流产或引产:原始发票、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男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就业证(农业户口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果女方是农村户口,提供户口簿即可;如果是城镇户口,则需要提供外地就业证。

4、失业女职工:出生证、原始发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的职工:原始发票、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后的流产)

注:如果是二胎和再婚生育一定要提供二胎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右下角持证人为夫妻双方的则只有一本独生子女证。

注:如果没有独生子女证,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打一份初婚初育的证明。注:回老家生育亦可报销

4.2015.11基本医疗材料要求 篇四

1、社会保障卡;

2、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4、医院、药店、急救车各类费用(西药、中成药、草药、检查、化验、治疗等)机打明细,如为手写明细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与急诊病历;

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审核表》;

7、《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明细表》;

8、报盘文件

企业版录入注意事项:

 已上传费用录入:北京市诊疗费、医事服务费、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收据)在此模块录入,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审核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明细表》;(注: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有上传号录上传号,无上传号录条形码号。)

 普通门诊费用录入: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急救车收据)、定点零售药店收据、异地门诊收据在此模块录入,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 提示:审核表、明细表务必加盖单位公章,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

9、社保卡丢失、新发卡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新发证明,以及本人《新发与补换卡领卡证明》原件复印件(补换卡回执及领卡回执原件复印件亦可);

10、在就医时因企业欠费而全额垫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证明;

11、在就医时因属于计划生育范畴而未能实时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12、申报外伤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外伤原因证明和本人外伤就诊相关诊断与病历;

13、异地急诊就医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探亲、出差证明(长期驻外与异地安置人员在审批有效期内除外),提供急诊病历,其他申报材料同上,同时需提供机打或加盖当地医院公章手写的药品、检查、治疗单价及相关诊断。

手工住院、急诊留观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普通住院(异地住院)费用

1.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需等发卡后及时报销)2.报盘文件

3.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收费票据 4.出院诊断证明

5.全额结算证明(异地住院不需出示全额结算证明)

6.票据金额大于5万元、异地急诊及外伤费用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7.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外埠)并加盖单位(社保所)公章

二、申报急诊留观费用

1.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需等发卡后及时报销)2.报盘文件

3.处方底方、收费票据以及检查治疗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5.全额结算证明(留观当天费用不需出示)

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外埠)并加盖单位(社保所)公章

三、注意事项

1.诊疗费票据(汇总在门诊单据中)在门诊收单窗口申报 2.申报手工住院及急诊留观单据时需同时报盘 3.留存好单据复印件,医保中心不提供单据复印服务

4、特病报销材料要求与申报住院材料相同。

5.材料完备并不作为能够报销的必要条件,工作人员在审核时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与相关文件为准。

温馨提示:

5.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五

培训材料

“门诊慢性病”定义:是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鉴定通过后,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疾病。

一、范围和对象

(一)省直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省直医保规定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均可申报门诊慢性病鉴定。经组织鉴定,凡符合《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以下称《鉴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医保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二)纳入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

1、异体器官移植;

2、慢性肾功能不全(中、重度);

3、肾病综合征;

4、恶性肿瘤(放、化疗);

5、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6、帕金森氏病;

7、血管性痴呆;

8、高血压(Ⅲ期);

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

10、慢性心力衰竭;

11、高脂血症(重度);

12、糖尿病;

13、甲状腺功能亢进;

14、慢性支气管炎(重度);

15、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16、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17、结核病;

18、肝硬化(重度);

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21、系统性红斑狼疮;

22、类风湿性关节炎;

23、强直性脊柱炎;

24、再生障碍性贫血;

2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6、血友病;

27、精神分裂症;

28、抑郁症(中、重度);

29、前列腺增生(中、重度);30、视网膜静脉阻塞。

(三)凡通过以下每组病种中两个病种认定的,只能享受前一个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1、慢性肾功能不全与高血压;

2、慢性肾功能不全与肾病综合征;

3、肾脏器官移植与高血压;

4、肾脏器官移植与肾功能不全;

5、肾功能不全与肾脏器官移植(移植脏器失能);

6、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硬化;

7、肝脏异体器官移植与肝癌;

8、自身免疫性肝炎与肝硬化;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与慢性支气管炎;

10、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与慢性支气管炎;

11、类风湿性关节炎与强直性脊柱炎。

(四)慢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冠心病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互为并发症或伴发症,在《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中存在交叉,称为“关联病种”。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分类及申报时间、程序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分为集中鉴定和日常鉴定两种。

(二)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25日和9月1日至9月25日。

(三)凡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级或市级)医保科(办)领取《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由诊治医师根据其一年内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如实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四)个人申报材料应包括:

1、《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每张表格只能填报一个病种)。

2、相关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章):

1)入院记录(或内容详实的门诊病历,复印成A4纸质大小); 2)主要病程记录;

3)相关的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

4)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查检验报告)。

3、申报多种门诊慢性病的,需按申报病种分别准备材料。

(五)参保单位核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医保证号、申报病种等)后,填写《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申请情况汇总登记表》并附电子Excel表格(异地安置人员须在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六)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置入、恶性肿瘤和结核病为日常鉴定病种,可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本人申报材料随时报送,省医保中心按批次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及患者就医情况,做出最终鉴定结论。日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鉴定程序

(一)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程序。

1、初审:组织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对参保人员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鉴定;

2、复审(体检):安排初审通过人员到省医保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终审: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的体检检查结果做鉴定结论。

(二)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因卧床不起,或因急重症住院,且复审体检前病情未能缓解,确实不能参加复审的,由参保单位填报《河南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复审人员情况登记表》,于复审期间交体检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省医保中心根据患者就医资料核查筛选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随诊鉴定。

(三)凡申报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病种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初审、复审鉴定程序,根据个人申报材料直接进入终审鉴定。

(四)申报门诊慢性病的异地安置人员,不需到参保地参加复审鉴定,由专家对其申报材料直接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束后,省医保中心下发通知,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参保单位接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省医保中心在参保人员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上标注所通过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有效期限,并将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手续办理完毕,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七)鉴定结束后,个人申报材料、复审检查资料不再返还。鉴定表将统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四、就医管理

(一)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首次就诊时,本人持《保险手册》和IC卡,到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由医保科(办)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

(三)慢性病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需药物治疗的,医生应开具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原则上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出差或探亲期间需带药治疗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带药量可根据出差或探亲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慢性病人员就医完毕,将本次就医各种检查治疗单据和专用处方送医保科(办)归档,以备核查。

(五)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因病施治,使用医保甲类或乙类药品,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人情处方。

(六)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其选择的居住地住院就医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支。

(七)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其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的,于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持《医保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费用结算

(一)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控制,限额管理,据实支付的方式。

(二)凡通过“关联病种”中多个病种认定的,不能分别享受每个病种的限额标准,以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作为第一病种按100%以予核定,其余病种按该病种限额标准的70%核定。“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可以相互调剂,非“关联病种”的限额标准不得相互调剂。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自付。

(四)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五)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半年结算一次。由本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员于每年元月或七月,持有效收费单据(门诊就医发票)、门诊处方(须标明药品单价)、相关门诊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和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号等报送到省医保中心。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原则上按限额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六)以下几种情况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2、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3、住院期间在门诊所发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

5、清单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6、不符合药品使用规范的超剂量用药的所产生的费用。

六、有效期限及年审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应设置有效期限,并组织年审鉴定,建立退出机制。

(二)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批准之日起至下一次年审工作结束。

(三)有效期期满之前,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有效期内就医用药情况、病情资料或组织体检结果等,进行年审鉴定。

6.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六

卫生机构准备材料说明

一、项目进展报告:根据材料要求,逐项说明2011每项目开展的情况,数据要与本单位负责数据上报人员沟通,保证一致。制作PPT材料。

二、项目组织实施材料:包括本镇办制定或转发县局的201

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服务规范等文件材料,动员或部署会议图片材料,各项目开展的工作记录情况。

三、项目绩效考核: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责任医生)的每次

考核的资料,包括考核通知、原始记录、考核成绩等;2011年上半年1次,7月份左右;2011年下半年2次,10月、12月各1次。

四、项目培训:主要是县卫生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镇办

卫生院、乡村医生的培训、技术指导等。

五、项目督导:主要是县卫生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镇办

卫生院、村卫生室的督导检查和整改意见等。

六、项目协作建设机制:一是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

导工作记录;二是镇办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识培训;三是镇办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督导及整改意见(每月均有对村卫生

室督导记录、图片、督导反馈意见),督导、考核记录上有日期、督导人员签名。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统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系统的数据,并演示信息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

八、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档案和活动: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服务项目工作统计底册,重点人群登记信息,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协管、卫生应急等相关报表、记录、印刷材料。

九、财务凭证材料。

十、财务管理材料。

十一、准备报表《附件3-2 201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业务执行统计表》(盖章),一份交卫生局,一份留存备查,并根据总数分解到每个村卫生室。

另外:

一、所有材料按4-4表顺序分类制定卷内目录(样本见附件),放置到档案盒中。

二、提供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的照片,装订相册。

三、设置健康教育室,并挂牌;健康教育室内悬挂健康教育

工作制度、2012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室内摆放健康教育摆放架,并摆放宣传材料、手册、折页、光盘等。

附样本:

7.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 篇七

据库调整)

宁波金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中心 版本号:KT_WZYB20120829 一,根据文件《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和医用材料数据库调整电子版》进行医保服务,材料目录维护。字典维护可以提前维护好,但重新匹配的工作需要在2012年8月31日晚上。

1,进入系统管理,点击《行政设置》,《温州医保2011》,《字典维护》

2,点左边列表《服务标准目录》,再根据文件《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和医用材料数据库调整电子版》里的“市通用名编码” 为条件,输入到过滤(按输入码)处。2.1如果找不到,点《修改》

再按 下图 点击“新增”,在空白行开始输入中心目录信息,必须输入:新医保编码,项目内容,项目内涵,医保分类,计价单位,限定支付范围,自理比例,单价等8 项。输入完整后,点《保存》。

2.2 如果可以找到,但里面的信息与文件《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和医用材料数据库调整电子版》不一样的,同样点《修改》,并按照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保存》。

2.3 如果可以找到,但文件《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和医用材料数据库调整电子版》里写名是删除的,同样点《修改》,选中要删除的记录,点《删除》,再点《保存》。

3,材料标准目录维护同上。

4, 清除备案,重新匹配上传

4.1进《行政设置》,《温州医保2011》,《材料服务匹配》

4.2 选择“已匹配”,通过查找(输入码)输入首拼码,找到中心有变更的项目点右键,再点《撤销匹配》。

4.3 将撤销匹配的服务或材料重新匹配,具体操作与以前匹配操作是一样的。

5, 医保中心发布的文档与我们软件界面上的字段对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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