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2024-08-28

反商业贿赂承诺函(精选13篇)

1.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篇一

反商业贿赂协议

学校: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精神,结合示范校工作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闵行区教育局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教师不得参与乙方协议的项目工作中。甲方不得收取乙方任何形式报酬。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乙方给予的劳务费以及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宴请活动。

三、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发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得某些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乙方不得以业务洽谈、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权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协议关系,并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反商业贿赂协议作为协议合同的附件,与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签名,单位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示范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甲方:(学校)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2 / 2

2.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篇二

商业贿赂不管其形式如何, 说到底是一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人的行为。既然是人的行为, 它的产生和变化就必然会遵循人的行为规律, 我们只有从人的行为规律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商业贿赂问题, 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而提出正确的对策和方法。

正像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各自的运动规律一样, 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也有其运动的规律, 它是人们的行为之间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是左右人们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人类一切行为的指南针, 当然也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商业贿赂行为的指南针。人的行为规律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 笔者在此仅介绍几项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并用来分析目前所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行为。

人的行为规律之一是本能律。本能律是指, 人生来就有四大本能需求, 这些本能需求在人成年以后就基本上处于稳定的状态。这四大本能需求分别是生命的需求, 物质需求, 性需求和精神需求。生命的需求指的是个体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延续 (下一代) , 精神需求包括受尊重的需求、成功感、荣誉感和道德感等。需求是饥渴的等待和急于获取的冲动状态, 本能是指这些需求是人与生俱来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本能需求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不可满足性三大特点。普遍性是指人人都有本能需求, 是人概莫能外。特殊性是指具体到每一个人, 每种需求的强度是各不相同的, 而且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上这些强度也会发生变化。不可满足性是指人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相对于人的本能需求来说, 能满足人的本能需求的各种资源均可称之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对所有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来说, 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润。所以, 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必然会努力争取实现自身利益 (利润) 最大化, 这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所在。

本能律揭示了行为的动力之源。行为的动力是人类社会万事万物产生的根源, 它既是万恶之首, 也是百善之先, 但仅有动力尚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需要动力, 更需要行为的指向, 行为的动力和行为的指向和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左右人们行为指向的规律就是行为的综合取舍律。

人受本能驱使, 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的。人类要获取的利益不仅种类繁多, 影响利益获取的因素也很多。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下, 人们在作出一个行为、获取一种或几种利益的同时, 可能会损失或不获得其它几种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就会面临多个行为选择。综合取舍律指的是, 当人们面临多个行为选择时, 他会将各种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增减进行综合评估, 然后选择能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例如, 当甲作出A行为时, 可获取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同时失去 (或不获得) 5个c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10个利益。当甲作出B行为时, 可获得20个c利益, 同时失去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5个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甲一般会选择A行为而舍去B行为。在计算利益损失量的时候, 会选择利益损失最小的行为, 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现实生活中, 同种等量的资源对每个人的利益量的大小是不同的, 而且随着时间和外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等量利润对每个行为者的利益量却是相等的。这样, 市场条件下的行为主体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那些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润的行为, 而舍弃那些带来较少利润或不产生利润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换句话说, 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当人们面临是否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主要看行为本身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利润, 当正当经营能带来最大利润时, 人们就会正当经营, 反之亦然。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高的人可能在市场中是个商业贿赂者, 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低的人在市场中可能是个正当经营者。某人与甲打交道时可能会选择正当行为, 与乙打交道时可能选择贿赂行为, 在某一个时期可能循规蹈矩, 在另一个时期可能会选择贿赂行为, 在交易的场合发生变化时也会发生这些变化。左右这一切变化的就是行为所带来的利润的大小, 它是一只看不见的手, 时刻左右着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方式, 不管行为者的内心感受如何。只要市场中的行为者不退出市场, 迟早都得按这个规律行事。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起多大作用, 关键取决于当行为者面临贿赂或不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道德在综合利益的取舍时能有多大的分量。在一个特定的商业环境下, 假定其他因素不变, 贿赂或不贿赂所涉及的利益构成有以下三项: (1) 道德感; (2) 荣誉感; (3) 经济利益。道德感是人内心里的一种感受。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内心感到愉快、高兴, 反之则感到内疚、难受。愉快和内疚的程度根据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但相差不会太大, 原因就在于凡是道德感极高的人会难以忍受商业贿赂现象, 因而会早早退出市场。荣誉感是公众对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褒贬评价对当事人的影响。一个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受到公众的赞扬, 会产生荣誉感, 反之, 作了不道德的事并受到公众的谴责会产生耻辱、羞愧感。其利益量的大小根据褒奖谴责的程度、频率、受褒奖和谴责的人数以及是否附加经济利益有所不同。简单的说, 受褒奖的人数越少, 褒奖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利益越多, 被褒奖者所产生的荣誉感就越强;受谴责的人数越少, 谴责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损失越大, 羞愧耻辱感越强。商业贿赂是一种十分隐蔽的现象, 除了当事者双方知道外, 很难被外人发现, 因而就不会受到谴责。一般性的谴责又因受众太广, 不会使商业贿赂者产生耻辱感。经济利益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目标。经济利益的大小又有两个因素构成, 一个是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小, 二是被发现、查处的风险。根据上文所说,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严格、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加之商业贿赂隐蔽性较好, 查处难度大, 目前事实上的风险为零。剩下的唯一因素就是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项目各有所不同, 有些领域达到极高的数目, 如高速公路建设, 房地产开发等, 行贿者所得的回报利益是其行贿额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之多。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 一个人在面临贿赂还是不贿赂的选择时, 在目前的情况下, 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个时期, 当政者想要将自己的道德原则贯彻到全社会时, 曾经将某些道德的荣誉感提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如宋朝的“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怎么取舍, 总是坚守这条道德原则者获利最大, 因而道德原则能够坚持下去。这为我们发挥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提供了一些启发。

首先,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通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切实抓好公民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大力宣扬好人好事, 批判不道德、不诚信、商业贿赂等丑陋行为, 可以激活公民的道德感, 大大提高公民的荣誉感, 可以大幅度地提高道德感和荣誉感的利益量, 从而左右其行为的指向, 减少商业贿赂行为。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认识到, 道德在左右人们的行为时并不是唯一的考量, 而且道德感和荣誉感利益量的提升在目前的情况总有一定的限度, 它与商业贿赂所可能带来的利益量相比, 总是相形见绌, 因而仅靠道德来反商业贿赂很难奏效。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商业贿赂盛行的局面, 除了搞好道德建设外, 还要多方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 大幅度降低商业贿赂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利润量直至利益损失最大化, 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大大增加商业贿赂的风险,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根除商业贿赂现象。

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法律分析

彭华何桂兰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商品房预售广告领域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欺诈横生, 主要源于预售商品房带有经验品的特点, 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且现有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今后, 我们可赋予预售广告以明示的质量担保效力, 或将那些没有被格式合同文本明文否定的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进一步完善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广告失真明示担保法律规制

商品房预售这一新事物由香港引进后在内地得到迅速发展。当前, 开发商预售广告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笔者拟就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广告失真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现状

3.中国如何反商业贿赂? 篇三

6月15日,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高潮。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而据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但一直没有严厉的治理,直至疯狂的医药回扣引起全国民怨沸腾。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生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

令人深思的是,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

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六大流弊

尽管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一直效果不佳,这其中制度缺失是根本原因。

一是商业贿赂点多面广,牵涉部门多行业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使得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低效的工作。

二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这就为搞钱权交易得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

三是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已经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2006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监管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是否能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值得商榷。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处理却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

四是理念落后。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在1861年林肯就签订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给与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给予3倍的罚款。而我国的现实是,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六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他山之石

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

《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trust 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有专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

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我国香港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节及处罚措施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4.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四

致:

为确保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工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四川省、xx市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单位自愿就该 合同(或其他类型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的反商业贿赂工作承诺如下内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与该工程有关的全部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在与贵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二、本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业务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名义为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安排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为对方和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七、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为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接受对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供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九、本公司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接受对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本公司(或本人)郑重承诺:如我方或我方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本公司或本公司工作人员在与贵司的业务往来中出现上述违反承诺行为的,贵司可于发现之时立即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 合同,我司将向贵司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并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解除后,贵司有权不向我司支付任何费用,针对贵司已付费用,我司将在合同解除后3日内全额返还贵司。

承诺有效期:自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____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地址:

5.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五

致:XXXX公司

本承诺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XX公司采购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本公司的根本利益所需要的员工个人承诺。承诺人是加入XX公司的采购员工,在接触相关商业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洽谈、采购、供货、付款及其他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等业务),在诚信、廉洁等义务和操守方面做出如下承诺。

特承诺如下:

1.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2.在采购工作业务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索取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安排高档宴请、高消费、回扣、奖金、补贴、旅游、有价证券、礼品、车马费、股权/股份等一切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3.反商业贿承诺是其本人遵守之义务,如有违反,本人愿意赔偿因此对XX公司造成的一

切损失。构成犯罪的,愿意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承诺自签订之日起,向社会宣传并请各部人员监督。

XXXXX公司

承诺人:

6.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六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双方正常的业务交往。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 。

三、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见主合同)。

五、在商务活动中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对方企业利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向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对方单位及对方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对方;

3、在对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方或本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4、要求或接受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为本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5、参加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6、向对方单位或对方工作人员要求为本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六、任何一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约定的,均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元;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违反本承诺书的一方及其工作人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7.反商业贿赂 悬反腐利剑(续) 篇七

除此之外,仍然有若干方面,认识相当模糊。比如何谓商业贿赂?问卷结论显示,大约有接近半数的人表示对于商业贿赂这个概念知道一些,但是不甚明确。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给出了定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这一规章所限定的查处范围是交易行为人,也就是说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是直接参与交易的。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将这一范围称为狭义上的商业贿赂,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目前所进行的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显然是广义上的,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或其他事实上的优势而收受贿赂的行为。

何谓依法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治理不是简单地进行专门立法。针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直观地呼吁进行专门立法,其实是对于法治的庸俗化理解。其实,现有的规则体系,已经覆盖了诸多事项,除特别情况外,并不需要临事议制,一事一规。就治理商业贿赂而言,已有的相关规定如,《刑法》中的“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以及其他一些部颁规章;依法治理不是掀风暴搞会战,而是长期持续地查处违法行为。当然在社会积弊非常严重的时候,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力量等引起广泛关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法治最根本的理念之一就是理性地设定行为标准,对同类行为同一处置,不上下其手,不畸轻畸重;依法治理针对的仅仅违法行为,其间对执法者也有相当的约束。规则的设定本身是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确实,商业贿赂在多个行业都存在,而且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和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面目出现。这就要特别区分哪些是规避法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哪些就是合法行为,切不可以滥用权力扩大解释,矫枉过正,以公权力干预对正常的商业活动。

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其序言中就开门见山地指出:腐败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其实,早在《公约》之前的1996年,联大通过了在国际商业交易领域反腐败和贿赂的宣言。这个宣言同时处理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腐败问题。经济全球化和技术革命为商业贿赂的跨国化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又需要市场主体遵循共同的道德规范和游戏规则,以保证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因此,打击商业贿赂是各国共同的责任。

在《公约》的框架中,贿赂行为包括贿赂公职人员、影响力交易、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商业贿赂)等等。可以说,《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范是建立在区分犯罪主体的基础上的。《公约》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专门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与贿赂公职人员区别开来。《公约》非常重视对犯罪主体的界定,它的第二条花费大量篇幅对公职人员进行定义,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犯罪的预防上,还是在犯罪的定罪和执法上,这两种贿赂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公约》第21条将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限定为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commercial)活动过程中”故意实施的行为。本文以为,这里的“经济”、“金融”、“商业”仅仅是一种泛指的意义,《公约》本身无意于在此三者间进行区别,它们都属于广义上的商业活动。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commercia lbribery"解释为“对潜在的买方的代理人或雇员进行腐败以获得超越商业竞争者的利益”,这是对商业贿赂狭义的理解。事实上,商业贿赂广泛存在于各种市场交易过程中,只要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中并且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它都可以归入商业贿赂的范畴。

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包括行贿和受(索)贿两种,它们属于对向犯。《公约》第21条的条文体现了这样的逻辑结构。它将行贿罪规定为:“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directs)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duties)作为或不作为。”由此可见,《公约》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了宽泛的界定。第21条对于行贿的对象没有要求一定的职务,而只要求为该私营部门工作。也就是说,它没有强调行贿对象的身份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21条规定行贿的目的是“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不作为”,从其表述上看,《公约》更多地关注受贿者对企业的义务,而不是受贿者所拥有的具体的职权。对于贿赂的手段,第21条笼统地规定了“不正当好处”,而没有限于给予财物。这是与现在的贿赂手段多样化、隐蔽化的现实相适应的。第21条没有“账外暗中”的要求,但是,《公约》第12条从预防腐败的目的出发,也要求各国禁止私营部门设立账外账户和进行账外交易或者账实不符的交易。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通常是指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贿赂行为,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全面惩治商业贿赂中,必须严格划分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格划分商业贿赂与正当促销行为的界限,以利准确查禁和打击商业贿赂,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篇幅有限,本文概要谈两个问题。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主体

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来讲,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违法主体限于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则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但这里的经营者,是否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呢?有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这样理解“经营者”,恐怕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只要事实上成为经营者,而不管其是否已经登记注册,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

二、关于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特别要注意分清回扣和折扣、佣金的区别。回扣是商业贿赂主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我国刑法都严禁私下收受回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是商业贿赂行为,这同公开给予折扣或佣金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具体而言,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账外暗中向对方经办人员支付钱财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可以是支付现金、实物、提供消费、服务等等,但其共同特征都是“账外暗中”给予。而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优惠。是商品购销中的一种让利行为。只要是采取"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就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商业促销手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打折销售,不仅不应予以禁止,而且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另外从受益人来看,折扣的收受人是商品交易的相对人,而回扣的收受人既可能是商品交易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对促成交易有决定作用或有影响力的单位主管人员、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等等。

8.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篇八

为了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产品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人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向任何合作方馈赠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三:在职期间不准报销任何合作方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报销。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公司赋予的权利和工作之便,向任何合作方进行吃拿索要,以权谋私等商业贿赂活动。

五:在职期间不准邀请任何合作方参加用公司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六: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八:此诺书一式贰份,公司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九:此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名): 年

9.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篇九

1.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坚决抵制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绝不销售假劣及过期失效、霉变的药品、医疗器械,发现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如实申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资质信息、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和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信用评级考核和分类管理,同意向社会公示本企业的所有优良或不良经营行为、奖惩记录,自觉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4.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

5.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和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6.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等环节中,不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得准入资质;

10.反贿赂承诺书 篇十

立承诺书 为了保障阳东力邦制造有限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谨此承诺:

一、在职期间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二、在职期间不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的任何馈赠,如: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

三、在职期间不准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商等部门兼职。

四、在职期间不准利用赋予的权利和为了工作之便,向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吃拿索要,以权谋私。

五、在职期间不准参加任何供应商、合作方、承包人等的补贴和用公-款支付的吃请玩乐,包括(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六、在职期间不得安排,介绍亲朋好友到合作方、承包商等工程范围内承包工程或供应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

七、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此承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此承诺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制造公司(盖章)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

11.反商业贿赂书 篇十一

我公司承诺:

在辉县市Y006凤泉区-李固、Y004平岭-汪沟道路改建工程第二标段采购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河南省通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12.反商业贿赂协议 篇十二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1、2、3、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正当的商业交往。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

(1)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帐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装修返利、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1

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不得在一方的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另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一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另一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或者介绍经营等活动。

(6)不得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7)双方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或者要求透露任何一方商业支持政策等企业商业机密信息。

(8)在接受监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9)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上述所述之任何一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举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一好处,应予拒绝,并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对方承诺予以合同价款的(比例)的奖励。2

第三条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约定,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即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同时,将永久性取消再次合作机会。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3.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 篇十三

编辑:admin | 2006-07-11 19:34:09| 作者:CBA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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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精神,认真开展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作出如下承诺:

牢记八荣八耻,践行职业操守;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培育合规文化,确保依法经营;

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

注重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增进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廉洁从业,严惩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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