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20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1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 大中小[内容纠错]

深价规〔2007〕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指导标准》中各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项目管理成本、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或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住宅物业(不含别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建设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如提供《指导标准》中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收费标准需突破《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高层3.9元/m2.月,多层1.3元/m2.月),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3个月,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市物价局审核论证后核定该物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不得超出《指导标准》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价分局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指导标准》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应提交市物价局的审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各物价分局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电子文档,对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录入电子文档,并将电子数据每年年底前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六、本通知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物业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执行。

本通知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收费标准前,可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七、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如老住宅区、原农村物业等,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物价[1997]14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价[2000]4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2.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篇二

事项的通知(榕价房[2008]2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将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福州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县(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县(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不含场地使用费及充电费)如下: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上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性质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批准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银行等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其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社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即小车停放:8:00-20:00(含)每辆次5元,20:00-次日8:00(含)每辆次10元。占用两个车位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两倍收取。上述没有配套专用停车场所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均按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对象和时限、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3.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篇三

质量控制处

益海质[2016]2号

关于车辆停放不规范的处理通报

一、事情经过

2016年1月2日中班16点交接班时段,质控处岗位员工胡建飞、陈友谊没有将摩托车规范停放在指定地点;物检组谭双双、黄翠平使用三轮车倒完垃圾后也没有将车摆放在停车架上。

二、处理意见

1、质控处员工胡建飞、陈友谊、谭双双、黄翠平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规范停车,违反了公司《车辆规范停放的通知》相关规定,分别扣除责任人胡建飞、陈友谊当月考核分50分,扣除责任人谭双双、黄翠平当月考核分25分。

2、质控处副处长对处内员工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制度落实不到位,扣除当月考核分150分。

三、管理要求

1、各班组员工要强化规范停车的自我意识,将车辆整齐摆放在停车架上,杜绝车辆乱停乱摆的现象,保持公司内各区域的规范与整洁,维护公司形象。

2、各班组长要督促班组成员按照要求规范摆放车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如若发现车辆未按要求停放,按每人次50分考核,考核班组长20分,若出现两次乱停乱摆行为的,将禁止其车辆进厂。

3、各岗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与督促,提高管理执行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报。

2016年1月3日

报:任总、申总、钱总、晏总

4.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篇四

停放秩序的通知

为营造局机关大院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提升我局对外形象,县局警务保障室对机关院内停车区进行了合理规划,现将规范车辆停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车辆。

其中汽车类车辆要按照各停车区设置的标牌指定的车辆类别,按照施划的泊位规范停放,做到车头向外、间距适当、不越划线,不得一车占两停车位,不得将车辆停于过道、大楼排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具体停放区域详见县局主页挂网通知的示意图)。局一楼大厅前上下坡的通道边除停放2部平台派遣车辆外,不准停放其他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食堂楼下车库及食堂靠篮球场一侧。

二、非本单位车辆(除警车和公务车外),一率由巡特警门卫值班队员引导至局大院对面空地停放;

允许进场的车辆(含本单位车辆)进入大院后如遇停车位已满,要自觉行驶至局大院对面空地停放,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投送快递的车辆引导至主楼与附属楼(食堂)之间的通道临时停放,快递投妥后立即离开,不得长时间占道停放。

三、县局警务保障室、局公安楼大堂每日值班民警以及巡特警大队每日驻局的值班队员要切实担负起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的职责。

四、县局警务保障室和警务督察队将于11月25日起,对大院内车辆停放行为开展联合督察。

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第一次予以贴单警告;第二次再予贴单警告并锁车,车辆所有人持“告知单”到警务督察队说明情况并登记相关信息;第三次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当事人,持“告知单”到警务督察队说明情况,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督察记分。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实行,各单位要立即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每一名工作人员,教育本单位人员服从督导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局大院的良好秩序。

县局警务保障室、警务督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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