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广播稿

2024-08-03

关于法律的广播稿(精选6篇)

1.关于法律的广播稿 篇一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

自我鉴定是个人对一个时期的学习或工作进行自我总结,自我鉴定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自我鉴定了吧。那么你知道自我鉴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1

我是法律专业毕业生,从小开始我就对法律专业十分热爱,进入大学有了这个学习机会,我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四年的努力学习使我有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

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的磨练使我不得吸收了丰富的知识,而且培养了自己的原则,我相信我一定能够在为维护法律公平做出一份贡献。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2

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总结过去,收获良多,现自我鉴定如下。

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通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就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通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

我校就是一所理工学校,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就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我不能自比千里马,便我相信您一定就是伯乐,选准您的千里马。希望给我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会让单位满意,让您满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自我鉴定3

我是xx电大20xx届法律班的学生,我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参加了电大学习,现已修完全部课程,就要毕业了。三年电大学习,使我获益良多。学校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良好的校风,为我们营造了优良的学习氛围。在学校的严格要求和辅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学习,遵守校规,依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经过电大学习,使我增长了知识,增强了工作能力,提高了思想文化素质。

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积极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通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通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20xx年6月23日,本人已成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本科四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2.关于法律的广播稿 篇二

1、挪威的广播电视业是公共与商业并存的双轨体制

挪威实行广播、电视一体化运作。挪威广播公司 (NRK) 成立于1933年, 是国营公共服务广播公司, 经营挪威的公共广播和公共电视。挪威广播公司隶属于挪威文化部, 其董事会成员均由文化部任命。董事会不干预该公司的日常节目制作等业务, 但负责任命公司总经理。其资金主要靠执照费。直到1992年, 在挪威电视台上播放广告是被禁止的 (广播电台直到1988年) 。

国家对电视领域的垄断于1981年被打破。1981年, 挪威建立了地方电台和电视台。1988年, 挪威通过《地方广播电视法》, 允许建立永久性的地方广播电视台, 通过广告获取经费。1992年, 挪威建立了第一家私营商业地面电视台, 即电视二台 (TV 2) 。电视二台靠广告费生存。

挪威的私营商业广播公司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建立起来的, 挪威广播公司对全国的广播垄断结束了。1993年, 挪威的第一家私营商业广播公司P4成立, 靠广告费生存, 但必须要承担一些公共广播职责。私营广播电视公司的经费来自广告, 竞争激烈。而挪威广播公司在广播电视领域仍然占有主导地位。

2、挪威广播电视法及其监管机构概况

挪威广播电视领域有两个主要法规:1992年12月4日《广播法第127号文件》和1997年2月28日《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

《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广播电视法中有关广告的条款由消费者监察史 (The Consumer Ombudsman) 监管, 挪威媒体管理局要监督《广播法第127号文件》和《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中的其他条款, 以及依照这些法案被发展出来的条款的被遵守情况。《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挪威媒体管理局依照《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段 (有关广告的规定) 做出的决定, 可被上诉到市场委员会 (the Market Council) 。挪威媒体管理局依照广播法做出的其他个人决定, 可被上诉到文化部。《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广播公司和广播设施的拥有者或经营者有责任提供必要信息, 以便于媒体管理局可以依法实施其职能。

二、挪威广播电视法中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相关规定

1、广播电视法中, 对于广告播放的规定

《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的第3章有播放广告的详细规定。在解释这些条款时, 媒体管理局也很重视欧洲电视公约。欧洲电视公约为国家规定制定了框架。只有商业广播公司可以播放广告。在现有的规定下, 挪威广播公司NRK只可以在某些节目类型中接受赞助商的资助。

禁播的广告。在监管框架下, 对于包括在《广播法第127号文件》中的全部广播公司, 关于某些广告类型的禁播, 有一个总的禁令。这些禁令适用的广告如下:

·酒精和烟草广告

·医用麻醉剂的广告

·武器、武器模型或武器的玩具版本的广告

·以信仰系统或政治目的为目标的电视广告

·专门针对儿童的广告

·使用了潜意识技术的广告

·隐性广告

·那些时常出现在广播公司的新闻节目、时事节目或天气预报中的员工参与的广告

何时才能播放广告。作为规定, 在电视上播放广告, 必须在节目之间成批播放。并且必须通过一个特殊的声音和视觉信号, 使之明显区别于日常节目时间表。广告的插播不能损害节目的价值和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广告的自然插播和节目的持续时间和性质。

在其它方面, 广告插播要遵守以下规定:

·在电视上的宗教服务节目不得插播广告

·广告不得连同儿童节目一起播放

·广告不得在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和圣诞节播放

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每日传输时间的15%, 不得超过每小时传输时间的20%。即, 每小时12分钟。《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三章第七条也有每个节目中可以播放多少广告的规定。播放广告的限制取决于节目的类型, 并且主要是以下几个类型:

(1) 基于虚构的系列片和节目

·不管其时间长短, 可以插播一次广告。

·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60秒

(2) 电影正片

·广告只允许插播一次

·广告插播时间须至少持续20分钟, 并且是播放被允许的广告。

(3) 剧院演出和音乐会的播放

·广告只能在节目实际编排中的自然间歇中插播

(4) 具有独立的几个部分或会出现自然中断的体育节目

·广告插播可以在这些部分之间或自然中断时插播, 倘若节目的每一部分至少持续了20分钟。

(5) 不包括在以上类型之中的其它节目

·持续45分钟或更多时间 (更少的广告) 的节目可以插播广告。

·不能由于广告的插播, 导致节目被分割成的部分, 其各自持续时间少于20分钟。

2、广播电视法中, 对于节目赞助的规定

赞助意味着对第三方广播节目的制作或播送, 给予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捐助。所有的商业广播公司都可以接受赞助资金。这同样适用于挪威广播公司NRK。

被赞助节目的内容和形式的呈现, 必须继续保持广播者充足的编辑完整性。被赞助节目不得鼓励购买或租赁赞助者或第三方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可被赞助的节目。挪威广播公司NRK只可以接受赞助商对于以下节目制作和播送的捐助:

·体育事件

·将要向几个国家播送的, 具有社会影响和文化重要性的其它事件的节目;具有文化意义的节目。或全部或部分是在挪威广播公司赞助下制作的节目。

·教育节目

商业广播公司可以接受赞助商对所有节目的捐助, 除了以下两类节目:

·为青少年制作的节目

·新闻和时事节目]

在节目中怎样识别赞助商。赞助商必须在节目的中断时间给出。挪威广播公司只可以通过不动的图像识别赞助商。商业广播公司可使用移动的赞助广告。在其它方面, 要遵守以下规定:

·在节目的每一部分, 单个赞助商的识别最多可持续10秒钟;如果节目有3个或更多的赞助商, 那么赞助商的识别总共最多可持续30秒。

·有关赞助商的信息, 可以用赞助商的名字、商标或标识的形式给出。

·赞助商的识别不可包含口号、声明、图像、声音或其他形式的, 能与赞助商或随后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进一步的信息。

·不可提供有关其它产品商标或主观因素的信息

·不可在节目或节目预告片中进行赞助商的识别。

除此之外, 在一个节目中奖品的呈现也有专门的规定。

3、有关处罚的相关规定

《广播法第127号文件》的第十条, 是对违法情况做出的惩处规定。惩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坐牢和吊销许可证等。

广播电视法在这部分明确规定了惩罚的标准:若违反了法规中的哪些哪些条款, 会进行怎样的惩罚;惩罚的具体实施;罚款的支付, 若延期支付会有利息等。以《广播管理第153号文件》的第十条基于视听数据上的罚款为例。此条不仅规定了挪威媒体管理局进行罚款所依据的每条的法规条款, 还在罚款原则中有如下规定:罚款是在一个最起码数量的基础上确定的。若重复播放违规节目, 还会提高罚款。

三、结语

由上文, 我们可以看出, 挪威广告和赞助规定的特点主要有:首先, 法规规定了明确的监管标准, 并且处罚规定严格;其次, 法规明确保障了编辑的独立性, 不受政党团体和广告赞助的影响和控制;再次, 挪威媒体法规很注意保护青少年的权益, 尤其是关于色情和暴力的内容。

摘要:本文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概述了挪威的广播电视业及其法规概况;二是详细介绍了挪威广播电视法中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相关规定;三是对其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 挪威广播电视法规定对于广告和赞助的监管规定,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明确规定了监管标准和惩处标准。同时, 也保障了广播公司的编辑独立性, 还特别注重保护青少年。

关键词:挪威,广播电视法,广告,赞助

参考文献

3.关于网络反腐的法律探究 篇三

一、网络反腐概念及特点

网络反腐指的是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 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网络反腐具有与其他反腐方式不同的优势, 网络的公开性、透明性将涉及机密外的一切信息公布于众, 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网络的快捷性、高效性为反腐工作赢得了时间, 提高了工作效率;网络的隐蔽性、低风险性可以隐藏举报人的信息, 保护其人身安全;网络的广泛性、互动性可以提供更加具体直观的证据, 实现双方的沟通与交流, 推动反腐工作的进展。网络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反腐斗争的新形势和新战场。回顾过往, 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南京房管局长“天价烟”事件、公务员“天价出国旅游”事件、湖南广电局长公款奢侈消费事件等等, 都是通过网络监督及时地被反腐机构发现, 最终得到有效治理的。

二、网络反腐在现实中的困境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受到有关部门乃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被网民“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查处的速度越来越快, 力度越来越大。从亿万网民奋起反腐, 到中央纪委倾力协助, 整个社会都剑指“问题官员”。网络反腐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反腐热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毕竟是一个新事物, 又处在发展初期, 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成熟的因素, 严重制约着网络反腐效能的良好发挥。

(一) 网络信息真伪难辨

由于网络上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以及信息审查制度的空白致使各种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络上大量聚集, 种种负面评论或损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接踵而至, 对政府以及政府的决策加以诽谤和诋毁, 混淆视听, 既影响网络反腐的效果, 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干扰了网民的正确判断。各种虚假举报信息恶意举报不仅会浪费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力和精力, 还会对被举报者造成伤害,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打压对手的工具和途径。比如有网民在网上发帖说南京市原国土局长、现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在南京拥有4套房子, 价值600万元, 这些房子的具体信息一应俱全, 臧正金及其家属的私人信息也在网上曝光。后来通过臧正金本人澄清和组织查实, 臧正金并没有腐败问题, 但是这次事件已经对臧正金及其家属在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二) “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人肉搜索作为反腐工具和手段, 具有检举便利、曝光及时、隐蔽性强的反腐优势, 给了公众检举揭发腐败现象更大的信心和鼓励。由于当前的网络反腐没有成熟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护, 当某一事件上升为社会热点时, 网民为了行使自己所谓的自由权力, 便通过“人肉搜索”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追踪调查, 这一方式极容易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行为过激不仅会对被检举人及其身边的亲人朋友造成巨大伤害, 甚至会由舆论监督演化为网络暴力。目前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已经存在私刑化倾向, 受害人不断收到恐吓信件和短信、失去工作、甚至影响了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人肉搜索”从法学角度看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扰乱了他们的生活安宁, 也正因为如此, 一些地方出台法规, 严令禁止“人肉搜索”。

(三) 网络反腐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目前网络反腐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一些西方国家已经把网络作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工具。网络反腐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高度重视, 但是关于网络反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依然滞后。首先网络反腐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 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对网络举报、网络监督、网络反腐行为没有系统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规范约束, 虽然有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规当中, 但实际可操作性差, 不能很好地对网络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督。至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网络举报人的法律, 网络反腐可能被利用成打击报复的工具, 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被诬告的事情屡有发生。其次网络反腐未能与高效的制度建设有效衔接。在网络安全的维护、对网络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举报网站的监管、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建设都比较滞后, 网络监督信息带有局部性和片面性, 有的地方、有的官员漠视网络监督, 对网络声音置若罔闻, 忽视网络反腐制度建设, 阻碍网络反腐进程。

(四) 网络反腐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 中国人更多的是从情感、道德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网络传媒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时, 可能侧重片面报道, 如刻意的突出某些事实, 偏袒一方当事人来陈述事实和表达观点、对调查结果猜测性报道、未经调查为案件定性, 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等。而网民由于只看到事物的表象, 看不到事情的真相, 网络民意向一边倾斜, 网民极可能会从网络走向现实, 结成群体, 给网络反腐案件的处理施加压力, 容易出现以讹传讹、民意审判、媒体审判等问题, 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甚至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 影响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再者当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问题官员的腐败行为的同时, 举报信息及可能提前曝光, 使腐败分子提前布局, 事前通过串供或销毁证据, 转移财产来对付反腐机构和司法部门的调查, 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 导致很多事情无法深入查证, 使反腐工作陷入困境, 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额外的难度。

三、网络反腐的法律思考

网络反腐让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网络反腐虽然存在着的缺点, 但这只是新事物初期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 只要加快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 加大网络反腐倡廉文化建设, 形成政府和社会有机互动的良好局面, 这些缺点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一) 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网络反腐主体的素质

由于网民层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互联网上存在着发布虚假信息、传播低俗和淫秽色情信息等不良现象影响着网络传播秩序。目前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与职业素质的培训, 增强社会责任感, 提高其业务水平。尤其是培养网络编辑理性分析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对公民的网络道德教育, 利用传媒普及网络法规,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参与素质。通过宣传平台积极向广大网民宣传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路线、方针、政策, 及时公开网络反腐已取得的成果, 增强广大公民网络反腐的信心和决心。作为网民要能够自觉抵制歪曲的信息、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不主动传播、不随风跟帖, 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能理智地对待网上一些偏激言论, 合理适度的发表自己的言论,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正确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 避免引发网络暴力或群体事件。通过思想教育, 提高反腐主体的素质, 让每一个网民都成为成熟、理性、有法律意识、有责任心的网民。

(二) 加快网络反腐的立法进程, 营造依法有序的法治环境

完善的法律环境可以促进网络反腐健康有序的开展。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反腐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公务员法》、《反洗钱法》、《物权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但网络反腐法律化程度仍然很低, 仍存在许多法律空白, 这就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正如专家所言“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 影响了网络反腐功能的正常发挥。目前亟需出台一部关于网络反腐的专项法律, 对网络反腐涉及的行为和环节进行规范, 对参与网络反腐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加以保护;准确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社会监督与诽谤造谣的界限;规范网络反腐的行为, 采取法律方式严惩那些恶意中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的非法行为, 以及对网络反腐进行抵制、打击和报复的群体和个人;进一步疏通网络举报渠道, 完善网络举报人安全立法, 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还可以制定《举报法》、《证人保护法》, 然后再在成熟的基础上推进国家层面的《财产申报法》、《网络举报法》、《新闻监督法》等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出台, 这样才能使网络反腐能够在法律的规治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加强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建设, 构建制度化机制

网络反腐若要发展成为能够与时俱进的预防、克服、惩治腐败行为的利器, 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监督、保障制度来适应形势的需要。首先, 我们要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才能为公民监督和揭发政府的腐败行为提供途径。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公开制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 为群众了解和监督政府提供平台。其次要加强管理, 完善网络举报的制度建设。网络举报是网络反腐的一个重要环节, 正确利用网络举报可以为网络反腐提供主要线索, 节省反腐败的成本, 提高反腐的效率。尽快建立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 真正为群众提供一条便捷、畅通的监督渠道。通过规范网络举报的办理时限, 细化工作方法和程序;建立网络反腐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及补偿制度来保障合法权益。当然, 网络反腐的制度化还需要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职能配合。通过“制度创新”,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纠错机制、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严厉的问责机制, 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张“网”织得更密、更细, 方能让中国式反腐“渐入佳境”。

网络反腐走向成熟理性, 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网络反腐法律法规, 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链接起来, 把反腐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和更高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尚旗.从民间到政府:网络反腐的路径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 2010, (3) .

[2]周淑真, 聂平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状况透视和反腐败战略思路的变迁[J].探索, 2009, (5) .

[3]牛先锋.网络反腐的功能及其完善对策[J].理论视野, 2009, (5) .

4.关于法理的法律渊源地位研究 篇四

一、法理的含义

法理是法律与法律部门形成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是对法律的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述, 是立法和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法律概念、规则及观点的解释[1]。关于法理的含义和内涵, 虽然众说纷纭但殊途同归, 其实质就是超于实体规范的法律理念和理性, 法律精神、理论及原则都属于法理的范畴。

二、法理的法律渊源地位

(一)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能够完善法律体系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对于立法者来说, 其不可能预见所有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复杂多变, 立法时很容易出现立法范围不能满足社会关系发展的情况, 即形成法律漏洞或法律空白, 而法官在裁决的时候不可能因为法律空白而不作出裁决, 这就对法官的法律操作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在法律依据之外找到裁决理由[2]。在整个过程中, “理性”、公平正义理念及“事物本质”等法理的抽象表现形式可以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到司法程序中。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能够填补法律漏洞,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完备性, 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无时无刻不存在, 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法律的滞后性, 而法理作为法律渊源一方面可以指导立法, 完善法律体系, 另一方面, 法理可以作为裁决依据, 以司法的形式来指导法律的改革, 从而完善法治进程。

(二)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能够实现个案裁判正义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法理有着本源性和基础性的特点, 因此效力较高, 无论任何裁决, 都需要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法理要求。法理作为法律渊源保证个案裁判正义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法理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法律解释来实现立法目的;另一方面, 法理可以通过对判决的监督、核查来纠正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而实质违背法理和法律精神的裁判。

从第一方面来看, 法律解释是个案与规范衔接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功能, 通过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僵化的问题, 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 尤其一些模糊性、开阔性的语言表述,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维系。在此过程中, 需要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性, 不能盲目、肆意扩大解释范围, 而法理作为法律渊源则能够对法律解释提供指导, 保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合道德性, 保证法律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法理要求, 符合事物本质, 从而实现个案裁判正义。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能够纠正违背法律精神的裁判, 在裁决的过程中, 法官需要以法律为基础, 法理的作用至关重要, 法理能够作为法律裁决正义性的衡量标尺, 一旦出现法律空白, 则可以引用法理作为裁判依据。

(三)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就中国来看, 成文法是重要的裁判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 成文法不可避免的会有着缺陷, 再加上人们理性认识上的差异性, 往往出现案件类似但判决迥异的现象, 这就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出了挑战[3]。法理作为法律渊源引入到裁判中能够让裁判提前具备客观的评价标准, 通过对法理的理解和采纳, 可以挖掘出法律规范内涵的法律精神, 从而在裁决的过程中准确的把握法律原则, 以此来尽可能缩小认识上的差异, 作出尽可能一致性的判决, 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 法理在法律渊源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其包含了理性与法律自身, 在立法、司法及执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是法律秩序构建及裁判的重要基础。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法理是法律与法律部门形成的基本精神和学理, 将法理作为法律渊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语境下,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进入到司法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是符合实务要求的, 其能够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个案裁判正义、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在法律渊源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摘要:法理作为法律渊源之一是法理的本质决定的, 司法者及立法者都应当积极注重法理的效能和价值。本文从法理的含义分析着手, 明确了法理的本质和内涵, 之后着重探讨了法理的法律渊源地位, 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法律渊源,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刘作翔.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关于习惯、政策、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惯例) 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对“非正式法律渊源”命题的反思[J].金陵法律评论, 2009, 01:78-92.

[2]喻中.论“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以日本修宪作为切入点的分析[J].中外法学, 2013, 05:1084-1099.

5.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的探讨 篇五

关键词:广播电视技术,探讨

1 广播电视节目中的采访与编写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各种数字化、网络化等先进的技术在广播电视行业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应用, 比如对于电视节目的摄制、录像、编采等, 都需要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为广播电视的运营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尤其是对人员的技术能力, 要求得更高。

在广播电视节目的素材采编过程中, 应该要加强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随着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 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之间的衔接与结合变得越来越重要。观众对电视节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的广播电视网络中, 从模拟化向数字化进行发展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 对工作人员的采编技术能力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如果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 则很难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广播电视系统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统一的整体, 在实际的工作中, 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综合管理, 比如对于采访部门, 应该要及时对各种新闻素材进行挖掘,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素材收集, 然后将素材交给具体的编辑人员, 经过编辑、编排之后用于后续的播出。对于广播电视的采编工作, 除了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工作之外, 在工作中还要不断增强每个人的能力水平, 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 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 对其工作中的技术能力进行训练。比如对于广播电视行业中的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采访、电视节目编排等人员, 应该要进行专项训练, 加强采访人员对各种先进设备的应用, 加强编排和制作人员对先进技术软件的应用等, 以提高电视节目的整体水平。

对于广播电视行业中的技术维护和管理人员也要加强管理, 促进他们掌握整体的控制能力和具体的各种设备、系统等方面的使用功能, 对于各种系统技术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发挥设备的作用, 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比如在广播电视系统中, 供电系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一旦出现了供电中断的问题, 则会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无法工作。因此广播电视局在对进行广电大厦的建设过程中, 要对大厦的供电系统进行完善的系统化的规划。比如, 电力部门要为广电大厦提供双回路供电, 广电大厦也要自备发电机, 电台、电视台等在用电的过程中要保持相对的独立、要配备UPS电源等, 都是可以预防供电系统出现问题的有效措施。

2 广播电视播出技术

对于广播电视技术的完善, 不仅要在采编方面加强, 尤其要注意电视播出的技术控制。广播电视行业中各个环节的管理, 都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 其中包括很多重要的步骤, 比如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等。展示给观众的是直观的画面, 所以任何一个步骤都要做好, 才能保证节目的质量。能不能给观众传递内容优秀、画面质量高的电视作品, 受到工作人员的能力素养的影响很大。由于广播电视节目是点对面的覆盖形式, 一旦播出之后是无法收回的, 引起社会关注的力度也比较大, 因此安全播出至关重要。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 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出现了问题, 造成停播、错播、漏播的问题都会带来严重后果。要做到万无一失往往不容易, 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为各种客观问题找到了很好的解决方法, 但是其中还有主观因素也需要加以控制。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以及管理维护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工作中, 如果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 是不利于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的。有时候甚至会带来相反的作用。

在实际的工作中, 为了保证各种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首先需要加强广播电视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的培养, 只有保证工作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达到了一定的要求, 才能到岗参与实际的工作。因此对于广播电视新闻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上岗之前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进行必要的实习, 通过考核之后才能上岗进行工作。在工作中也还要加强对自己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和锻炼。其次, 要加强广播电视播出的各种技术的培训, 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离不开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要对工作人员的播出技术进行相关培训, 保证其技术合格之后才能到岗工作, 在工作中也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促进其业务技能的提升。第三, 在播出工作中, 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播出意识的培训。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国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日常工作中, 为了保证节目播出的安全性, 应该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意识的培养, 保证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 从而在工作中才能恪守职责, 提高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的能力。

3 结语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 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对具体的工作人员的能力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复杂的社会形势背景下, 一定要做到广播电视工作的详细准确, 这不仅要求具体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有所提升, 还需要提高其心理素质, 面对各种突发状况时能有效地解决。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播出等都是广播电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广播电视技术的应用中要加强对这几部分的控制, 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江雪峰.对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工作的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 (17) .

6.关于合同法律效力制度的探讨 篇六

■的时间有时不洪同。合同生效指

成立的合同符合

冬一定条件而发生

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 宜区别对待。

探定效合合同同;;效可撤力销待讨合同合同效力问

题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约束力, 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根据市场经济规律, 正确认定经济合同效力,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际出发, 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 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较全面, 切合中国实际的规定, 较前合同法更为详尽, 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困扰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可变更问题。

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意义和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 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 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 从而参与竞争, 求得发展。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 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 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 因此要进行改革。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 而一但被确认无效, 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 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 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 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

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合同虽然成立, 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 始生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有几种具体情况:

(一)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纯利益的合同外, 其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活动, 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扩大了合同有效的范围。

(二) 关于无权代理而签定合同的问题

无权代理, 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 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

(三) 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问题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 是指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 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 或者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 合同应被宣告无效。但是,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 亦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即权利人予以追认, 追认是单方意思表示, 目的是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效力, 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是指由于合同主体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过行使变更或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即由原来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情况, 扩大到“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未被变更撤销前, 是有效合同,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 则其不能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与之签定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之内, 既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同时兼顾受害方利益, 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若将此类合同一概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则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因此, 该类合同从本质上看是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 但是否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提出来, 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很难对此确切把握。

四、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于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界定很宽泛, 导致的后果只能是过多的干预, 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 畏首畏尾, 得不到法律最有效的保障。如前所述, 新合同法严格界定了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对此我们应当明确法律、法规的范畴, 对于一些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在此列, 不属于合同法界定的无效合同范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的是, 一方面是主体资格问题, 某些特殊行业,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必须取得相关资质, 或为某种许可;另一方面, 要对合同的内容、标的物进行审查, 是否为禁止流通物等。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为之的行为, 则是当然的无效。而新合同法并未对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做出无效的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总之, 合同法扩大有效合同的范围后, 为审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思维空间, 重合同, 尊重当事人自治的观念应深深根植于我们的头脑。要转变过去的定向思维模式, 使法律为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保驾护航。

摘要: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 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 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 宜区别对待。

关键词: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参考文献

[1].吴合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2].姜振颖.合同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3].邢玉霞.我国法律体系下无权处分效力制度冲突的选择[J].法学杂志, 200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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