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案例评析(共11篇)
1.带薪年休假案例评析 篇一
年底将至,又有大批的公司员工突击休年假,然而对于不休年假有三倍工资、平时加班发150%工资这些福利的诱惑,一些公司的员工宁愿放弃年假而得到三倍工资,北京的小刘就是这样做的,可事情远没有他想得那么简单„„
小刘是北京某建设监理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快3年了,工资4000元每月。2012年他在北京的项目部工作,由于工程繁忙,累计有12天的年休假没有用掉,工程收尾后,又被安排到广东的项目部,同样是工程高峰。公司领导从其他员工那里得知小刘家正在装修房子,领导认为小刘工作勤勤恳恳,就告知小刘先放下手头的工作,把未休的12天年假休掉顺便回家帮父母装修房子。但小刘正值花钱的时候,他想如果他现在离开很可能导致工程的暂停,而且如果不休这12天的年假,他就可以依法拿到平时工资的三倍,大概为4880元。小刘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休年假,就书面向领导说明不休这12天年假并且一心在公司上班。
但是当小刘拿到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并没有把他12天年假的工资按平时的三倍发放,而是以他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进行的结算,也就是他12天年假只得到了1600元。他找公司财务理论,却被告知他依法就只该得到这么多。小刘满心的委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他应该得到4880元才对,于是找到律师想要了解,究竟为什么公司没有把年假12天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三倍发放,公司的行为真的合法吗?
律云律师观点:
本案中,在公司工程繁忙阶段,因小刘个人原因同意放弃休年假留在公司工作,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小刘看似应该拿到4880元的工资才对。但是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小刘在公司主动提出让他休年假后,小刘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假,所以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不足为奇。
劳动者在休年假的问题上还有几个误区:
1.跳槽到新单位,休假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未在当年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单位不用支付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时,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劳动者一定要在有效期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2.带薪年休假案例评析 篇二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 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第一, 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 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 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 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 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 年休假的监督机制
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 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 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 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 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 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 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 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 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 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 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 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 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 如某职工享受婚假, 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 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 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 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 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 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实际支付时:
(二) 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并且职工离开时, 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 应当确认为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 其中管理人员30人, 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 在第二年末, 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100元, 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 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 相当于75天 (180×5÷12) 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 (75×3×100) , 作如下分录: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 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 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 共6000元 (20×3×100) :
假设2008年12月31日, 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 其中管理人员30天, 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 (100×3×100) , 则:
(三) 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 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 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 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 在第二年末, 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 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 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 根据以往经验, 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 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 相当于60天[ (13-10) ×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 (60×100) , 则:
假定至2008年底, 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 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 (15×3×100) ,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 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 (5×3×100) 未使用, 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参考文献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摘选) 篇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四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出勤不低于月应出勤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按实际工龄计算。实际工龄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实际工龄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休假档次的,次年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不得跨越享受。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二、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四、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一般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上述休假申请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年休 1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五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6.莫让带薪年休假成“纸上权益” 篇六
[未安排年休假应支付相应补偿]
案例简介:张女士所在的酒厂因效益非常好,大多数职工都没休年休假。最近,她向领导提出休假,但领导回答说:“咱们厂从来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张女士随后提出的获取相应补偿的要求也被领导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案例分析: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关规定无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累计计算工龄不可忽视]
案例简介:马某在某建筑安装公司工作6年了(此前,他曾在部队服役3年,复员后在某建筑工程队工作3年)。公司每年都自觉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职工休假,但马某的休假时间每年只有5天。马某认为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其年休假时长。
案例分析:依照马某的工龄,他应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解除合同时应折算应休未休
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
案例简介:刘小姐原是某化工厂职工,后经过应聘考核,被某电信公司录用。刘小姐在与某化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因辞职当年未休年休假,提出要某化工厂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要求。但某化工厂劳资部门解释说,由于刘小姐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因此也就不能获得补偿。
案例分析:某化工厂劳资部门的解释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案例简介:李先生在某信息公司工作18年了。2011年初,他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数月后,李先生又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案例分析:某信息公司“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的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
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经营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经营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本规定自 2009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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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八
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公司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
2、职工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执行,不跨年度安排(可分段安排,一次不得少于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凡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均作年休假处理。
4、部门员工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休假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每年年初各部门必须将《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年休假安排表》填写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填写《供销公司职工休假单》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实施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进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子公司参照《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在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统一按上述原则执行年休假制度。
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
9.带薪年休假案例评析 篇九
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情况及问题
“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此后数年,国务院一直未制定出台具体办法,直到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施行,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应享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使得带薪年休假成为很多人眼中“写在纸上的权利”,部分企业更是将其作为一种奖惩手段,与立法初衷不符。
2012年4月,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发布的“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显示,只有3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该调查表明,带薪休假的软肋在私企。2012年10月,文汇报联合上海大学上海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就带薪休假问题对212位上海市民进行电话随机调查,其中,49.53%的市民“每年都能足额享受”带薪休假,12.26%的市民“每年只能享受一半天数左右”的带薪休假,另外38.21%的市民“没有休过带薪假”。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执行差、实施难,不仅影响到职工个体的基本权益,造成职工缺乏休息调整而过劳工作,同时、还会带来劳动效率下降、劳动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等社会问题,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施行近5年的情况下,《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把基本落实带薪休假的目标设置在2020年,引发众多讨论,不少人提出:希望带薪休假的落实能够提速,为此,笔者建议从完善政策法规层面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推动。
建议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性质上将其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同样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同样在不能实现休假时,应支付三倍日工资;两者的区别在于:带薪年休假是满足条件的部分职工享受,并且不是固定时点,而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休息时间。以“法定节假日”性质来定位“带薪年休假”,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认识到这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视其为理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可有效摆脱用人单位推诿、职工压抑诉求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从保护职工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可以缓解职工“过劳”状态,避免产生职业压力症,甚至“过劳死”。
建议更多地赋予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职工感到“有假难休”的主要症结是在需要假期时无法得到假期,所以形成科学、合理的带薪休假安排制度,是解决带薪年休假难以落实的核心,其突破点应该是尽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假期安排主动权,努力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职工的休假支配权。建议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的方式从多方面进行探索:一是完全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动权交给职工,授权职工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予准许;二是用人单位于年初提出框架式的带薪年休假安排方案,由车间、班组等层面负责调度落实;三是用人单位制订较为详细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或者实行提前一个月预告制,使职工可以根据休假计划对个人事务预先做出合理安排。
建议加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违法责任。一是加重经济责任。在用人单位折算“休假”时间的“计薪”方式上,应形成就高原则的导向,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比如,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折算日工资,而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以“平均每小时工资”乘以“正常工作月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为日工资基数。二是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可建立“网上网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件,予以媒体曝光。
建议更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会在维护职工最基本的劳动经济和生活保障权利时,有必要更为重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在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上更好地体现作为。一是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二是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三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劳动法律监督、职代会审议、职工代表巡视的重要内容。
10.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1 篇十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单位职工(包括雇员制)。
第三条具体内容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除本单位工作时间外,新调入职工需提供以往工作单位对工龄及年休假情况的确定函。无以往单位确定函的职工,只能按本单位工龄进行统计计算。
4、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享受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职工在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由科室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当年12月底前安排休完,确实因工作需要安排不完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可跨到下5月份之前安排休完。
第六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出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七条 每年年初各科负责人需要向中心办公室提供本科人员本应休假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 次年5月后仍然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中心则按照其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全年工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
第十条科室安排职工休年假三天以上的,提前填写《职工年假休假申报表》,如职工不按照科室安排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中心不予支付相关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写《职工年假休假申请书》经中心批准后才能进行改变休假日期,但所有休假前提条件为保证科室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1.浅谈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十一
2013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基本得到落实。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为何还要等到2020年才可能得到基本的落实呢?这其中到底存在什么原因导致这一制度难以贯彻执行?接下来我就根据我对这一制度的一些了解,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发展
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首开从法律上确定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经历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人们更加珍视人权的保障。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休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1970年6月3日,国际劳动组织在第54次会议上提出第4号议案《关于带薪休假的条约(1970年改正条约)(第132号)》,简称ILO132号条约,6月24日通过,是采用国际条约的形式,由各国选择加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加入,而中国尚未加入此条约。该公约规定:连续工作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6~12个月者,有权享有与其工作时间相称的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者,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疾病、公休、习惯上的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应最低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获得时期与工人代表协议决定;放弃获得休假的权利和废止休假的协定无效;通过适当的监督和措施确保制度与规定得到确切的实施。
同时,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法国、西班牙30天/年,比利时24天/年,英国20~27天/年,德国、意大利5~6周/年,韩国20天/年,泰国10~20天/年,澳大利亚30天以上/年。中国香港7~14天/年,台湾地区工作1~3年为7天,工作3~5年为10天,工作5~10年为14天,工作10年以后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与国际立法的差距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享有年休假权利的最低标准是连续工作满一年,而第132号条约规定的则是连续工作6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第132号条约规定最低应给予2劳动周的连续休假,而在我国,享受年休假的最高标准只有15天,且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还规定了五种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第五条规定了可以分段安排或者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这都与第132号条约的标准相差甚远。
三、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我国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时间短、原则性太强、监督力度不够等缺陷。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呢?由于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还没有相关的报告,而我个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依据此项专题做一次社会调查,因此,我根据我查到的资料,以某集团为例,2008年真正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仅占13.5%,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占34.6%,未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高达51.9%。2008年,未休假职工按照法定标准得到3倍工资补偿只有15%;未完全按照法定标准补偿,只得到部分补偿的达到75%;未得到任何补偿为10%。虽说这只是在某个集团经过调研后得出的结果,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同样可以证明当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差,只有少数的职工享受到了带薪年休假,而且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也多数未达到法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大多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应该是资历深的员工。因为作为一名资历浅的劳动者,他面临着被解雇或者工资低的风险。每一年,都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投入到就业当中,应聘者之间竞争大,因此一旦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为了保住一个饭碗,劳动者一般不会冒风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且一般资历浅的职工工作任务重,即使享有这一项权利,也不一定有机会行使。
其次,用人单位对此项制度的执行不积极。根据大量的资料显示,很多的用人单位是根据职工的申请来安排带薪休假,而不是主动安排。有的职工即使申请了带薪休假,但也有可能因为单位无法调配而只能放弃带薪休假。而且,对于很多单位来说,由于他们的经费不足或者效益不好,也导致了对未休假职工的工资补偿方面无法贯彻执行法定的标准。
最后,我认为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也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贯彻落实。有的劳动者是由于不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总是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满足于现状;有的劳动者则自愿牺牲带薪休假这一项权利,只为了赚取更多的工资。
四、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提到,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除此之外,在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中都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也是对其人权的一项保障,只有经过适当的休息,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当中,也只有通过休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在平衡休息与劳动者的工资之间的关系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同时,即便我国现在规定了11天的法定节假日,但是每到法定节假日各大景点还是人满为患,给我们的旅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但如果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存在,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在带薪休假时出行,错开各大景区的人流高峰,尽情的享受度假的乐趣,放松上班时紧绷的神经,以饱满的精神回到工作岗位上,投入到新的工作中。
五、如何解决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首先劳动者应当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将带薪休假当成一种‘福利’是一个错误观点,实际上,带薪休假是一项经由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当此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最及时、有效的莫过于劳动仲裁这一救济方式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规定,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也属于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且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
其次,政府应在加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因为,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太可能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就应该发挥它的作用,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严惩规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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