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信访工作(通用10篇)
1.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篇一
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应邀与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创建“双优’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线索登记制度。检察机关对于来自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其它人员的举报线索,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检察机关要定期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指导协助在施工现场及机关驻地设置预防宣传栏、警示牌,方便干部职工知晓最新的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了解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动态。
四、积极配合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纪检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开展落实制度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
五、应邀对工程项目的有关重要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接受法律咨询。
2.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篇二
当前,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方式正在全国各地探索推进, 湖北省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近年来也都办理了一些督促履行职责案件,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性的问题。就此现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 以探寻其未来发展路径, 这对优化和完善检察监督工作很有必要。
一、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开展情况
据统计, 2013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共计933件, 其中有关行政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共597件, 在规定回复期间内的回复率和采纳率分别是68.8%和65.3%。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 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自行发现, 当事人申诉较少。
有关数据表明, 湖北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或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高达70%, 通过当事人申诉发现案件线索的比例仅为20%。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过于单一, 并且多属事后发现, 即使进行监督, 效果也是有限的, 无法从根源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涉及领域逐步扩大。
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作为事前监督的方式, 能够有效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预防职务犯罪, 切实发挥监督实效, 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因此,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监督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督促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追缴土地出让金、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领域, 监督效果明显。
(三) 监督效果比较明显, 检察建议采纳率较高。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出的检察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执法漏洞,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监督过程中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据统计, 2013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的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65%。
二、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 检察权能有限。
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职能仅有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定, 造成法律文书格式无法统一, 撰写方式多样, 给督促工作带来较大的随意性。由于检察机关只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执法程序, 对监督事项没有实体处分权, 被督促对象可能会拖延甚至拒绝履行。
(二) 检察监督领域相对集中, 深度明显不够。
结合现实情况, 检察机关督促履行职责所涉及的领域大多分布在土地、拆迁、计生、城建、市政等重点领域, 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则较少涉及, 如医疗、环保、水利、电力等领域。监督领域的不均衡分布导致监督出现重复, 无法开展深度推进, 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 检察监督后续跟踪不到位, 未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尽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70%, 但是监督是否有效还有待考证。并且存在有的虽已回应, 但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彻底履行职责仍待考察。对于未采纳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后续措施尚显不力。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工作中未形成长效机制, 发出检察建议后很少过问, 即使回复也未必跟踪监督, 此类情形也大大弱化了监督效果。
三、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路径探索
(一) 加强内外联动, 注重落实监督实效。
首先, 强化检察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要与其他检察院、院其他部门积极沟通, 做好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其次, 强化系统外部、各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 通过加大与国土局、卫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 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进行长效监督, 切实规范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第三, 通过采取深入社区、企业和村委会进行宣讲培训, 加大检查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职能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更多的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具体规定及其受案范围, 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申诉举报, 不断扩宽案件来源渠道。
(二) 突出监督效果, 创新社会管理。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更加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 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 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减少诉累。另外, 在注重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督的同时, 也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交通水利等容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领域的监督力度, 寻找突破点来突破“看不见的屏障”, 抓住问题实质来实现有效监督, 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 规范监督程序, 完善工作机制。
在规范监督履行职责程序方面, 检察机关要切实规范其监督程序, 确保“监督有依据、执行有保障”, 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其一, 要做到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受理, 未经统一登记编号, 不得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其二, 所有的监督案件均应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软件配置流程操作, 未经流程不得启动相关程序, 也不得对外发送法律文书。其三, 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撰写, 统一标准, 并报上一级部门进行逐案核查, 及时纠正问题, 推进督促履行职责的健康发展。
(四) 探索跟进监督办法, 构建长效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落实谁承办谁监督的责任制度, 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的跟进监督,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跟进。一是对于已发监督意见而未被及时采纳时, 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意见正确而未被采纳的, 可以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检察院反映, 以确保监督效果;二是案件办完结后, 要对案件进行梳理总结, 同时做好后期回访监督工作。另外, 相关检察工作人员也要强化日常法律监督培训, 提高自身监督水平, 及时总结办案规律, 建立和完善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工作, 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在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在所难免, 如何总结经验, 创新性的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效果, 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探讨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则是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摘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 同时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但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 仍面临诸多困难。因此,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的发展路径很有必要, 以便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督促履职
参考文献
[1]周小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新问题和新路径.
3.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篇三
从我省乃至于全国的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思想上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次,缺乏体系化的制度建构。现有的制度体系已经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拓展提供了制度性的资源,但是还缺乏精细化和体系化。与抗诉相比,抗诉工作作为民行处的工作重点,已经多年,不但形成了体系化的办案规则,而且,也形成了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而行政检察工作在制度上恰恰缺少这一块,既缺少办案规则也缺少工作衔接机制。这也是导致行政检察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从工作机制上来说,已有的行政检察工作呈分散化的样态。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行政检察工作,有多个部门有所涉及,民行处当仁不让属于行政检察的主要工作部门;反渎部门管理着一块,他们主要是针对在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或者针对被监督部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时候,提出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反渎部门的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有特定对象的监督。侦监部门也管理着一块。多头管理的不足在于,力量分散,信息沟通不足,最终导致监督缺乏体系性、连续性和重点性。
第四,行政检察工作部门组织程度不足。目前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的是一种民行合一、以民为主的工作机制:行政检察工作和民事检察工作合署办公,紧紧围绕民事抗诉开展工作,行政检察工作既无分管业务领导、也无专职的办案人员。从民行处人员的配备来看,山西省行政检察部门民行处力量有所不足,只有10多个人,其中包括离岗和接近退休人员,所学专业基本上是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没有学习研究行政法专业的人员。在这样的组织和人员配备的情况下,民行处人员基本上忙于日常工作和抗诉工作,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实在缺乏力量开展。
二、立足实际,积极拓展行政检察工作
今后,为了促进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应该本着“依法探索,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依法探索指的是,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积极试点指的是,由于行政检察工作属于新型的工作领域,为了总结经验,有序进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稳步推进指的是,要在试点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规范制度,积极推广。
目前的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对于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政检察工作当中今后院里工作开展的重点之一。今后几年,院里应当积极开展对于行政检察工作研究和探索工作。首先,院党组要在思想上把行政检察工作重视起来,以带动行政检察工作的进行,要把行政检察工作放到与自侦、公诉部门同等的位置来看待。其次,今后在每年的工作部署中,都要把行政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第三,要组织全院的干警进行有关行政检察工作的学习,在全院干警之中,提高对于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要成立一个开展行政检察的临时性的内部协调机构,负责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比较新型的工作领域,在目前的组织机构的配备上,尚缺乏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因此,需要在院里成立一个由院领导负责,由民行处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处领导参加的内部协调机构来协调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第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行政检察工作的是一项新型的工作领域,这个“新”字,决定了行政检察工作不可能一下子就全方位地在全省范围内拓展开来。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行政检察工作应该选择试点单位进行试点,继而总结经验,最后再行在全省范围之内进行推广。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选择两个情况有所差异的地市,每个地市再选择两个县区开展行政检察的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市可以跟进。这样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形成比较对照,便于经验的总结。
第四,积极开展研究以及调研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牽头,开展有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课题研究。一方面,可以确定相关的研究性课题,在省内外进行招标,由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此进行研究,以期对行政检察工作在理论上进行探索,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拓展提供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之上,以政研室牵头,在省内外积极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选择山东、湖北等已经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的省份进行调研。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对方经验,以期对我行政检察的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指导。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召开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论研讨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做全面性的理论探讨和经验的总结。
第五,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对所涉及行政检察的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将其归到民行处统一进行管理。我们知道现存的行政检察工作还处在“分而散”的战国时代,彼此不相统帅,各自为战。这样的状态和机制,非常不利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的开展,使得行政检察工作既无明确的工作重点与目标,也无法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因此,需要整合目前的行政检察工作,以期职权统一。在目前的工作职能框架下,将行政检察工作归口到民行处统一安排是一个比较适宜的办法。这样做既与民行处的职能相契合,又便于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第六,在现有的制度资源的基础之上,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积极展开监督工作,要形成既有现实成效又有制度支撑的长效工作机制。总所周知,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在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中,其地位与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也是非常关注,因此,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既有必要性也是非常重要;正如上文所述,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内,《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其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进行了特别的授权,因此,因此,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上,都应该对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具体的来说,应该由民行工作部门,制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的工作规则,然后会知公安部门,形成彼此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对于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行政检察工作。
第七,要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执法领域非常宽广,而行政检察工作则是刚刚开展,其制度、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经验等等,都非常的不足,因此,要全面展开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检察工作在目前的条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工作。因此,要有目标性的选择一些重点行业的执法行为进行行政检察工作。就目前来看,可以选择一些惠民工程和重点涉民领域进行行政检察,这些工程和领域关系民众疾苦和重要利益,应该对其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比如这些领域包括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食品安全、行政综合执法等等,尤其是要针对城中村改造,应当派驻检察室。另外,要对一些关涉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进行行政检察监督,比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八,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之上,要形成对于行政检察工作整套内部工作制度。现有的行政检察内部工作制度非常不健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行政检察内部工作制度进行研究和制定,以期为行政检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第九,在积累一些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之上,要与人大法制部门进行对接,力图人大通过在省内进行行政检察的法规制度。从外省的经验来看,山东、福建、北京等地已经通过地方权力机关为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因此,我们也应该积极与人大展开联系,以期通过相应的工作机制,乃至于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我省的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4.检察机关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开展“坚持执法为民大讨论”活动,推进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靖宇县检察院党组开展了“面向农村、走近农民、关心农业“走访活动。并于9月14日-18日,检查机关人员分别对***、***、***、进行了走访。通过走访活动,与基层同志开展座谈会。就检察机
关与“三农”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通过此次走访活动,我们检察人员加深了对三农问题上的认识,同时和群众拉近了距离,我认为这对于我们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此总结如下:
一、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高度,为他们提供利益保护
立足自身业务,寻找与农民的接触点,使法律监督具体化,拓展保护农民利益的新空间。这是广大农民所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为他们做的实事。如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事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加大打击力度,使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再受侵害。涉农案件检察机关应予以观注,带有普遍性的案件,可以追踪监督其处理的全过程。
二、保护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法冶环境
农民增收是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农民增收的一个主要渠道是农民大量外出务工。检察机关可以延伸法律监督服务的空间,与外地检察机关相协调,通过大的检察体系来维护农民工在外的合法权益,优化他们发展经济的法冶环境,为他们增收提供法律保障。
三、帮助农民快速提高法律水平,检察机关有拓展工作的空间。
农村中法律知识的普及存在着差距,农民个体的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在依法治乡(镇)和农民知法、守法上都迫切需要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提高。希望检察机关结合检务公开,加大宣传普法力度,真正把法带到农民中间去。
四、解析农村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一些热点、焦点、焦点问题,如:税改后税额降低,反而加大了征收工作的难度;农民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市场农业;如何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上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优化各地经济发展环境,有效打击已有抬头或正在萌芽的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现象;山林、宅基地纠纷、交通事故、移民搬迁等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应如何对待等诸多问题。我们检察机关会有所选择地解析某些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农民提
5.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报告 篇五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10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开展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本级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立足于监督职能,发挥刑事法律监督的指令性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全市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共受理提请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案件4993件863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269件8222人,不批准逮捕477件1068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587件13503人,不起诉23件34人;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8次,书面检察建议30次;对界临羁押期限的739件1409人案件进行催办,防止超期羁押,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方面。坚持刑事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独立行使刑事立案法律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线索72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件;公安机关立案28件3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66件79人,已纠正52件58人;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移交职务犯罪线索39件50人;立案33件60人。
(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方面。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435件1177人,其中参与重大案件讨论244件659人,参加现场勘察191件518人,发出检察建议115份,书面提出纠正违法侦查活动345件,已纠正322件(其中,侦查取证违法58件,办案程序违法262件,执行违法2件),纠正漏捕8件45人。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起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1572件3362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127条检察建议和2条纠正违法通知书,均被相关单位采纳。向侦查部门移送线索2条,并已立案侦查。共追诉漏犯26人,追诉漏罪和遗漏犯罪事实133桩。
(三)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院法官执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6件,目前已改判9件。
(四)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作出判决的罪犯的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同时对在押人员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监外执行罪犯的回访考察,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今年上半年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436人进行跟踪,发现漏管32人,脱管17人,重新犯罪2人(已收监),并对有关单位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6.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计划 篇六
(一)加大党务公开力度,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在中心工作方面,突出公开重大决策、决议及执行完成、党费收缴情况等内容;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突出公开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党员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内载体活动等;在制度建设方面,突出公开各级党建文件、党务制度、党务流程等。领导干部上党课、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以适当形式向全体党员每年公布1次。
(二)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认真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夯实思想基础,坚持每周政治和理论学习日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把学习情况列入目标管理一并考核落实,把学习效果同干部的年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在工作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各项党内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能够不断提高党员队伍和党组织战斗力、有效促进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先进典型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善于发现典型,宣传典型。坚持用身边事教育教育人,用身边先进人事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七一”前夕开展河口区地税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活动,年底前开展“共产党员先锋岗”评选验收,大力表彰,加强宣传,不断激发党员工作的内生动力,推动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塑造党建品牌,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按照“突出服务中心,确立党建目标;突出载体运用,强化党建抓手;突出机制创新,提升党建活力;突出上下联动,形成党建合力;突出作风转变,提升党建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培植系统内“地税先锋”党建品牌,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7.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篇七
一、网络舆论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影响的原因
(一) 网络舆论具有广泛性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手段, 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门和人们的普遍重视, 借助舆论的压力, 迫使有害社会公平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 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二) 网络舆论具有时效性
除了网络舆论传播的广泛性之外, 网络舆论的时效性也很强。现在很多重大新闻都会第一时间出现在网络上, 及时引起在线网民的关注。
(三) 网络舆论具有参与性
对比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来说, 参与性是网络媒体很大的优势。网络独有的开放性, 使得各种话题和讨论能顺利进行, 每个人都可以随时进行参与, 表达自己的观点。
二、网络舆论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影响的表现
(一) 积极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促使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而言, 作为内部工作流程的审查起诉工作在社会公众面前显得很神秘,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发展, 近年来数个大案要案在网络上直播庭审过程, 检察官现身网络平台解答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问题等, 社会公众逐渐了解了公诉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这些都有利于公诉人社会形象的树立和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建立。
网络舆论的公正报道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的公开, 不仅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起到监督作用, 同样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 消极影响
1. 网络舆论对审查起诉工作独立性的影响
由于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发言用户的匿名情况, 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把关机制, 使得网络发言用户随意发布和传播信息的情况比较突出, 其中不乏频繁的假新闻以及带有情绪色彩的网络言论。这些不合理的网络言论在媒体上具有一定的煽动性, 一般来说, 网络舆论代表的是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意愿但不是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可以冷静和理性的来看待, 最终形成优势意见的往往是那些带有情绪色彩的言论, 这些言论或多或少会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独立进行, 使得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2. 网络舆论对审查起诉工作权威性的影响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的工作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审查起诉之后做出是否提起公诉、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的结果也具有权威性。近年来, 通过网络媒体这一渠道, 普通民众对刑事案件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弱势群体进行声援的声音越来越多, 这些声音汇聚在一起形成网络舆论。例如近年来聂树斌案、念斌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一些网络热门刑事案件都被社会公众不断讨论, 在这些案件中网络舆论已经相当程度地介入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 加上媒体的广泛报道, 审查起诉工作是如何进行的都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中, 这些网络舆论在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积极的压力同时, 必不可少也会在司法的理性和度量中对审查起诉工作进行质疑, 这些质疑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权威性。有时候, 网络舆论也会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颗稻草,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广泛社会舆论的影响。
三、引导网络舆论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正面影响
(一) 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公开
在应对网络舆论问题上, 及时有效的权威平台信息公开是对抗网络舆论质疑的最有效手段。在检察业务信息公开方面, 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之外, 其余可以公开的信息检察机关应当第一时间在权威网络平台公开。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还应当拓宽信息公开的范围, 比如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情节、检委会讨论的结果等等。此外,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起诉书的制作,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意见的发表对检察官释法明理的部分应进行详尽的表达消除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与公众的误解, 及时化解负面公众舆论带来的影响。
(二) 检察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网络舆论动向
网络舆论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很多重大新闻都是第一时间在网络上出现, 网络平台通过网民的力量很快就能将一事件迅速发酵。检察机关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涉及本单位的舆论进行监测包括通过各大媒体网站, 论坛, 官方微博等途径对涉及本单位的舆论进行查询跟踪, 建立关于负面公众舆论的研究解决机制, 做到快速处理、及时应对。
(三) 检察机关呼吁建立网络舆论不实信息追责机制
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导致网络上一些帖子或发言纯属子虚乌有, 也有一些网民利用网络的隐蔽性煽动网络舆论, 恶意中伤执法人员或者司法审判。对于这样的信息发布者, 检察机关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不力的网络经营者的处分, 最终建立网络舆论不实信息追责机制, 让网络舆论的运行走上健康渠道。
摘要:在网络媒体发展的大趋势下发扬网络舆论对审查起诉工作的积极影响, 而将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成为检察机关必须要思考的话题。
8.检察机关加强党建工作创新初探 篇八
关键词:检察机关;党建;队伍建设
近年来,南安市检察院以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为重点,针对该院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深入调查研究,2011年,提出创新机关党建工作,以党小组为单位联系服务基层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的因素
1、对党建工作的重视和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抓实检察业务工作,放虚党建工作;大多数检察人员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停留在务虚思维、惯性思维,甚至把安排到机关党委工作或是负责党建工作认为是“没前途”、“抬不起头”;有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创新党建工作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2、党建工作对检察人员的制约力度不够。党建工作没有形成日常抓、抓日常的工作机制,较多是在年终时对单位进行考核,对党员干部个人来说没有压力,而考核标准比较虚,材料准备成了关键,与日常工作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党建工作被看作是机关党委、党支部成员的工作。
3、党建工作融入检察工作的载体缺乏。检察事业改革以来,创新工作提上日程,而部分党务工作者的党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办法不多,措施不力,停留在政治学习、缴纳党费和七一党员活动日,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吸引力大大减弱。
二、新形势下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办法和途径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要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常规化,通过学习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在广大检察干警中牢牢树立起党的宗旨意识,使广大干警自觉将党建工作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二是进一步注重宣传。要把党建工作和检察工作、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全,加强党建工作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知晓度。该院集中一个月开展“公正司法为人民”集中宣传活动,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及检察工作实际,依托团支部,以青年干警为主体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如下基层开展学雷鋒慰问困难户、法律咨询等活动,激发了干警立足本职,忠诚履职,为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是进一步统筹资源。以开展党建“三级联创”活动为抓手,以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先进基层检察院等为载体,统筹党建工作资源,找准党建工作的切入点,加强协作共建。该院充分利用“南安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平台,组建青年干警警示教育讲解团,从党的反腐历程、党纪国法、光辉典范、典型案例等多角度引导和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反腐拒变能力。通过讲解,使广大青年干警也得到自我教育。
四是进一步改革创新。要以新的理念探索党建工作创新发展,以党建服务质量、强化行动落实为突破口,提供思想、生活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如该院积极开展网络宣传,在南安检察网上设立专栏,集中发布近年来该院在深化检察改革、执法为民以及平安创建等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精心打造覆盖范围广、服务功能强的党建工作新平台。
三、创新党建项目,扎实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该院现有检察干警117人,党员10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1.45%。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党组织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该院以党小组为基本服务组织,以检察官党员干警为基本服务骨干,划分26个服务基层党小组,分别挂钩该市26个乡镇,实行定人、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将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去,创新开展服务企业二次创业、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检调对接合力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等党组织服务基层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确实打造出特色鲜明的基层党建工作品牌。
一是大力服务企业二次创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和上级院部署的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精神,制定《南安市检察院党组织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实施意见》,26个党小组分别联系和深入乡镇企业十余次,通过走访座谈、征求意见、协商协调、排忧解困等工作,了解企业的涉法需求和工作生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在检调对接工作和检察环节中给予帮扶,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的制度及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2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和解决涉法问题。形成调研材料《反映民营企业现阶段经营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最高检领导专门作出批示。
二是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6个党小组在运作实践联系和服务基层工作的模式中,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涉检情况动态、农业农村农民诉求等。该院陈凤华检察长亲自带领第一党小组深入康美镇,专程走访三户挂钩困难农户,分别签订结对帮扶协议书,支持助学帮扶资金共2.7万元,帮助其家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等。各党小组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着眼社会矛盾化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托乡镇司法所、镇村组、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形成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和纪调的互动推进,共同促成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截至日前,已对46件案件59人进行调解,成功调处33件39人。
三是社区矫正帮教维权并举,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各党小组牢固树立和谐、理性、和平的执法理念,强化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和监督的工作体系。各党小组在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和帮教维权并举,形成“一案两报三帐四接触五帮教六维权”的123456管理模式,党小组通过与各检调对接单位互动,共同做好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维权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同时,各党小组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和谈话谈心活动,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今年来,该院党员干警共参与监督社区矫正对象652人,其中缓刑492人,剥夺政治权利64人,假释73人,暂予监外执行23人;对执行管理不依法、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加强监督管理,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7份、检察建议书18份,均得到纠正和落实。
四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升队伍综合素质。该院45名优秀党员青年干警自发组成15个宣讲小组,结合实际编写法制宣讲教案45份,足迹遍布全市26个乡镇、19所中小学、3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宣传进村进校进企业,突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讲、法律咨询、心理辅导,提供热线电话、QQ、电子邮箱等信息,已开展法制宣讲26场、发放联系卡560张,开展网上及现场法律咨询130多人次,受教育青少年达2万多人;深入公安、税务、银行、移动公司和民营企业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31场,社区矫正对象专题讲座2场,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观我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52次;深入该市五台山、罗山两大国有林场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受到全市各机关干部、企业员工、学生、教师、群众、服刑人员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何宗义.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挑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6).
[2]尹晋华.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J].人民检察.2007(1).
9.如何做好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 篇九
书记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案件初查、立案、接待来访、提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开庭等各种记录工作;
2、负责核对、打印、送达、装订法律文书;
3、在权利告知、查询、扣押、冻结和对外联络、协调过程中协助承办人开展工作;
4、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5、完成案件宣传信息任务;
6、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一、爱岗敬业。人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这要求书记员要给自己定好位、乐于奉献,有甘当配角的意识。同时要意识到虽然自己是配角,但是自己的工作对于检察业务工作质量好坏,有着决定性作用,岗位虽微,责任重大,这就要求书记员珍惜这个岗位。
第二、公正廉明。就是要求书记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求真务实,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遵纪守法,淡泊名利,保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第三、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具有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做好检察工作的前提。由于书记员工作特殊性,往往参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包括案件的讨论过程,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检察业务秘密,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强,随口泄露案情、随意放置案卷材料,使案卷或诉讼材被无阅卷权的人员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便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绝对不说,该打听的打听、不该打听的绝对不打听,该做的做、不该做的绝对不做。
第四、主动、耐心。书记员在与承办人共同工作的时候,要积极耐心配合;接待当事人要有耐心,不急不躁,善于换位思考,善于释法说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平息当事人的情绪。在处理具体工作时统筹兼顾,对于长远计划和临时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注重质量与效率。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要树立四个意识
第一、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中最首要的就是有服务意识,做好业务辅助工作。服务意识决定了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勤手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团队意识。它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时刻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大局与局部的关系,抛弃自以为是、居功自傲的想法,在工作中讲大局、将配合、将协作、相互帮衬、整体提高。
第三、责任意识。书记员肩负着辅助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任。
10.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汇报 篇十
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得民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的一大举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农村犯罪预防,真正将农村建设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然而近年来,发生在村镇等基层组织侵害“三农”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却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党的形象,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惩腐的呼声越来越高。
另外,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打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在农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聚众斗殴、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威胁农治安稳定。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矛盾纠纷特点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态势,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水平。要按照园区党工委和高检院、省院和市院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服务意见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预防措施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为园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要认真分析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现状
农村职务犯罪触及罪名较多,主要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上,这些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1.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征地拆迁补偿费、集体企业资金等;2.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干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3.共同犯罪突出,犯罪金额越来越大。4.犯罪的手段简单原始,直接性较强,受贿多是权钱交易,以收好处费为主。5.因土地征用、转让、出租的发案呈上升趋势。
(二)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原因
1.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由于自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漠,在金钱面前把握不住方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镇务、村务不够公开。有的乡镇不公开镇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广大干部群众不了解情况,而经办人员则借机实施犯罪。不少地方村级管理民主,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3.权力过分集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有的甚至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监督,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
三、要立足预防职能,加强方法创新,增强预防效果
针对园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园区检察院如何继续发挥预防职能,深化改革,寻求制度创新,新农村建设服务,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位检察人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们在做好以往预防工作的同时,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研先行,科学决策,找准预防切入点
职务犯罪就是特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实际上是公务)的便利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近年由于园区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公路建设的提速,国家征用农村土地多,农村基层干部掌管、经手的资金量大,给其犯罪以可乘之机,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实证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来分析征地拆迁费整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犯罪高发环节,以提高预防的针对性。随着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外资企业继续入住园区,各种建筑工程的发包
活动、土地租赁领域很容易滋生职务犯罪。我们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通过进镇、入村、到户,深入了解和掌握村支部、村委会、居委会的具体情况,了解基层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以求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土地出售、承包、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镇村干部在土地出售、承包、租赁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要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督促镇村建立土地征收、征用的合理补偿机制和农民的生计安置办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收益权。要结合查办案件,分析研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向党委和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条块结合,发挥预防网络整体效能
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大量企业、建筑工地与村镇相互交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城区居民区与农村地区彼此相邻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就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的以条条预防为主的预防策略,充分防案顾问小组的职能,将对企业预防、驻村预防、社区预防等结合起来,加强横向基本面的接触,整合资源优势,打破以往单一的预防方式,加强预防措施的横向联合。要从整体高度来看待预防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强化预防工作的综合性,着眼于长远,将双语建议预防、驻村镇辅导预防、刑事和解、农村涉检下访、巡访、驻村镇法制辅导、社区矫正考察等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变条线思考为整体思考,充分发挥个职能部门的预防功能,变简单办案为办案与预防相结合,惩罚与预防相结合,以发挥园区检察院的整体优势。在坚持常规预防手段的同时,可考虑以个案为中心,将刑事案件涉及的被害单位的预防建议与企业员工法治教育结合起来,将对企业的预防建议与对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建议结合起来,做到一案多方多防。以预防辅导点为基础,析案明理、以案析法采取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预防宣传。
要积极协调刑检、自侦、控申、民行部门,强化责任,严格考核,确保预防网络发挥作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实行一岗双责,预防职务犯罪服务建设新农村工作和业务科室本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对于村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规定与业务考核一并进行检查。要立足检察职能,形成农村犯罪大预防网络。
(三)整合资源,加强教育,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在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我们要依托“先进性教育”教育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推动预防教育经常化。要努力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把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作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全区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实施,确保了职务犯罪预防教育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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