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

2024-08-13

产权保护(8篇)

1.产权保护 篇一

20XX年11月,龙游县被列为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县,创建期限为20XX年至20XX年。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XX〕69号)文件精神和衢州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发展方针,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资源为核心,以知识产权文化传播为主题,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凝聚全县之力实现“八倍增,两提高”目标。

二、创建目标

通过两年努力,全县进一步实现知识产权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公共服务体系与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得到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全县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形成知识产权创造的聚集氛围、运用的市场氛围、有效保护的环境氛围、企业制度建设的创新氛围以及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知识产权工作逐步向全省平均水平迈进。

(一)知识产权创造力明显提高。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总量超额完成“八倍增”专利工作指标,与创建前相比翻一翻以上,力争分别达到900件、60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力争分别达到150件、26件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万分之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渠道申请国外专利有所增加;规模以上企业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占全县总量的60%以上;省著名商标、注册登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知识产权得到明显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有效提升。

增强全县规模企业专利意识,6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具有各类有效专利;引导、推动、扶持、培育一批依靠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实现快速发展的企业,全县力争10%以上的规模企业提升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聚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基础设施优势,在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中鼓励创建企业研究院;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和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全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维权行动,联合执法不少1次/年;依法、公正、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肃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侵犯商标权行为,维护和保障他人合法权益,年结案率达98%以上;开展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建立多渠道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四)知识产权示范引领作用凸显。

新培育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0家以上,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家以上,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5家以上;培育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创建)乡镇(街道、园区)、试点(示范)学校、社区各1个以上。深化品牌载体建设,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创建培育。

(五)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显著增强。

培养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志愿者20名以上,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文化传播;进一步提高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掌握知识产权的能力,每年开展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与培训;重视对中小学生科学素养、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全面提升我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量提质工程。

实施“专利清零“行动,提高规模企业专利申请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与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对具备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加大专利申请激励力度,有效促进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大幅提升和发明专利提质,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申请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推进专利技术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积极培育引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县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市场公平且有序竞争,计划引进县外专利服务机构2家,培育本地专利服务机构1家。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二)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工程。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实施转化专利成果,特别对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企业实施发明专利技术和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实用专利技术产业化。建立健全专利技术投融资与交易机制,促进专利技术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三)实施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工程。

完善培育机制,加大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培育一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积极探索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品牌示范基地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鼓励企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开展区域示范创建活动,在乡镇(街道、园区)、学校、社区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创建。

(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工程。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完善公安、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好县域内的知识产权联合行政执法。加强指导,指导企业合理避免知识产权诉讼,积极依法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增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整体联防能力。鼓励企业实施行业联盟,加大对行业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力度。

(五)构建知识产权宣传服务体系。

按照“全覆盖、多叠加、重深入”的要求,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好知识产权文化传播与宣传。组建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知识产权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活动。

整合各类平台资源,强化科技专项服务,通过发挥科技信息网、网上技术市场、科企合作、培育服务、中介服务等平台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龙游县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创建方案实施,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工业园区、县质监局、县市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新局、县科协、县广电总台和新闻宣传中心等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创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的日常工作。

二是强化机制保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检查,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抓好创建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强化对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创建工作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建立财政对知识产权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增强扶持力度,促进科技进步。

2.产权保护 篇二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企业的命运日趋紧密。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结果导致企业失去发展的机会, 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

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铅酸蓄电池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以及专用设备和配套环保设备开发、制造、服务的技术先导型高科技企业, 拥有强大的技术专家团队, 是囯內最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设备基地。

三环公司多年来凭借雄厚的科技实力、先进的管理模式、永不停滞的创新精神、以及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 使得多项设备产品获得几十项国家专利。持续创造的13项新产品, 占全国300家大型知名电池企业的百分之九十。品牌知名度囯内行业第一。产品远销印度、印度尼西亚、土耳其、墨西哥、日本、朝鲜、越南、东盟等国家。产品质量达到一流水平, 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

三环公司被认定为“囯家十二五规划支持发展企业”, 并参与国家环保部新近出台的“电池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三环公司还被中国电池行业协会定为环保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基地。

三环公司高层领导对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十分重视。凡是涉及该公司专利技术、未申请的专利的工艺技术、工艺材料和营销机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营销人员, 无一例外都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然而2009年年底, 三环公司一批核心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突然陆续辞职离开三环公司, 至使三环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被窃, 使三环公司一度几乎陷入了瘫痪状态, 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专家指出, 如果放任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恶性竞争继续下去, 三环公司将面临着垮台解体, 同时也扰乱了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创新与产权保护 篇三

殷久康(198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贸易经济2012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原创性和求偿权的保护,降低了创新成果的外溢性,保障创新者获得创新带来的经济利益来激励创新。然而产权保护赋予的垄断力量也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最优专利政策通过对专利的时间长度和范围的宽度的界定,在创新激励和社会福利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创新;产权保护;专利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与专利政策,目前经济学家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支持更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认为,更强的专利政策可以鼓励创新,整个社会都可以从创新中受益;反对更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则认为,过强的专利政策增强了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损害了不发达国家的利益,此外专利持有的企业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垄断者攫取超额垄断利润,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专利和版权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使创新者从其发明创造中得到回报,从而为创新活动提供激励,鼓励更多的人去创新。但是,专利会赋予专利持有者企业的垄断势力,打击潜在经入者以保持期目前的垄断地位的能力,它必然导致价格的扭曲。本文将从产权保护、创新与专利政策方面研究创新激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

二、创新与产权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的主体更多的是企业。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一个企业而言,创新是企业抓住市场潜在的盈利机会,重新组合生产条件、要素和组织,从而建立效率更高、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的活动过程,对创新的重视与否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发展前景。创新可以包括很多方面:体制创新,技术创新,思想创新。简单来说,体制创新可以使企业的日常运作更有秩序,便于管理,同时也可以摆脱一些旧的体制的弊端;技术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思想创新是相对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领导者思想创新能够保障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员工思想创新可以发挥员工的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创新需要产权保护。制度经济学家约翰·康芒斯认为,产权制度是一个有效促进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一致激励机制。产权制度通过对知识原创性和求偿权的保护,规定了研究成果的权利归属,明确规定了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程度、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从而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创新活动收益的外溢性,帮确保创新者充分享有创新成果,获得创新带来的经济收益。创新一般是带有经济目的性的高级的脑力劳动,只有预期创新的成果可以带来经济收益,才有积极性去承担风险,去探索,去创造。不论是生产、管理方面的过程创新还是产品创新,都根植与基础研究。而基础研究具有创造性、探索性、风险性、复杂性和显著的外溢性。基础研究不是以任何专门或是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了增进我们的基础知识,探索人类未知的领域,并运用这些基础知识来引发一些列的后续创新活动的开展。基础研究的知识成果及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缺乏产权保护极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研究者所获得的回报,通常与他们进行创新研究的努力水平不相称,这将严重削弱他们从事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使创新者创新乏力。

三、合理的专利政策

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的直接形势就是专利政策。专利政策通过明晰产权归属,赋予创新成果在合理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以排他性,形成了法定保护期内人为的垄断,鼓励人们去获取这种垄断收益,可以有效避免“知识外溢”最终演化为“利益外溢”,并且也为知识的流动与共享创造了条件,因为只有产权明晰,创新成果才能够进行交易、出让,从而实现社会共享。专利和版权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使创新者从其发明创造中得到回报,从而为创新活动提供激励,鼓励更多的人去创新。但是,专利会赋予专利持有者企业的垄断势力,打击潜在经入者以保持期目前的垄断地位的能力,它必然导致价格的扭曲。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平衡并非易事,但又是非常有必要的。既不能因为产权保护不够降低创新的积极性,也不能因为过度保护是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多。一项专利应该持续多长时间,适用于多大范围的产品,是专利政策研究的重心。专利政策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在确保在保护期内,创新者从其研发投入中获取适当回报以鼓励创新和专利到期后市场出现竞争是消费者的总收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专利政策设计的核心问题应该是专利长度和专利宽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政策,并不是持续越久,保护范围越广越好。专利期限短而专利范围宽的“短而宽”的专利体制和专利期限长而专利范围窄的“长而窄”的专利体制,这些选择涉及如何在保持创新激励和尽可能广的分配创新收益之间求得平衡。实际上,过长和过宽的专利政策对创新并没有很显著的激励效应,反而由于专利所带来的垄断势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由竞争,通过控制市场价格的攫取超额利润,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对整体而言弊大于利。(作者单位:1.南京大学;2.南京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3]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4]林恩·派波尔.当代产业组织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5]平乔维奇.配杰威齐.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6]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7]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荚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8]巴澤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4.知识产权保护 篇四

(一)从社会利益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是社会利益冲突的结果由于会展主体社会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主要矛盾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由于会展侵权而导致的会展举办方之间的矛盾,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会展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化、多样化、个性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这种 举办方之间矛盾的加剧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社会问题。

2.由于展品侵权而引发的参展商与参展商之间及参展商与其同类企业之间的矛盾,无论在国内的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各类会展上都存 在中国的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3.由于展位设计而导致的展览服务企业与参展商之间的矛盾,展 位设计方案是展览服务企业设计师的劳动结晶,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 权保护范围,一些参展商无视他人智力成果,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 修改而成的“方案”,难免要受到起诉。4.由于软件侵权而触发的软件开发商同参展商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 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参展商的这种行为势必激发软件开发商的反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利益冲突。

(二)从价值角度看,会展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是价值观念冲突的结果知识产权这样一种法律意识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随之不断发展健全,在中国由于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封建思想的禁锢,商品经济发展缓慢,这样一种经济现状决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要落后于其它经济发达的国家。随之而来给中国人们带来的是法律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更薄弱。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会展业以每年 20%左右的速度增长,随之而来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以专利为例,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造成专利流失严重。第一,由于不申请专利造成大量高新技术的严重流失。第二,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专利也是一样。第三,中途放弃专利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政府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1985年 4月1日 标志着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诞生的专利法正式施行;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了《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 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 实施;2004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办法》;2006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2006年 3月 1日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意识从弱到比较强的价值观念的改变促使了中国会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

5.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篇五

摘要:当今社会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厉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当然也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本文通过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分析,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利益。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知识产权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是以“作品”作为唯一客观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完全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概括来讲,著作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作品上诞生的一种法定性的权利。,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

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法》①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商标权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它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所组成以及由上述诸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作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首先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随着经验的积累,发展中国家将

日益明白TRIPs②并不是为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或许有一天也会明白,这一体系也不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当世界专利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时,使用这些专利所支付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从这些专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

最后,我阐述自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首先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第二它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它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当然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②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英)卡尔·波普尔,舒炜光等译.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 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4.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6.杨翰辉、刚、陈三坤。《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

6.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六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本协议所称之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甲方提供的商标专用权(包括甲方及甲方最终用户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技术图纸,电子样图、样品,唛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衍生物。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营利或非营利的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知识产权。

2、凡因乙方提供的带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符质量标准而退、换的货物,对不能返工的货物,该货物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当场销毁。

3、(1)凡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货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凡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印版、其它材料,在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3)我公司所有用之原纸、油墨配比等技术信息及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

5、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标识,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印版或其它材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或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主动销毁。

6、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乙方应在3日内销毁或在去除相关标识后作其它处理,甲方有权予以监督。

7、因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而使带有甲方知识产权标识的货物流入市场,侵犯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的知识产权,造成甲方或甲方最终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因违反上述条款而使甲方陷入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间接损失。

9、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向另一方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其它侵权责任。

10、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持续有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7.人力资本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篇七

截止2010年5月26日, 深圳富士康龙华园区, 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连发12起员工坠楼事件。2009年吉林“通钢事件”由于所有制不同引发员工集体围殴, 致使公司高层被殴打而死, 并购中途而废, 增加了企业运行的成本。2007年华为公司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 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再竞争上岗, 从而激发一场7000人集体的“辞职风暴”。诸如此类员工消极厌世和过激行为的事件屡见不鲜, 从而也把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本管理问题推向社会研究的热点。

一、从“富士康连跳”剖析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滞后的原因

1、理性经济人假设, 强化资本雇佣劳动关系。

现有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仍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 认为多数人是追逐私利的“坏人”, 把自己的员工看成是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活动的“经济人”或者能对工作条件的变化做出直接反映的“机器模型”, [1]所以公司比较注重制度资源的开发, 以期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本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关于人力资本, 本文采用方竹兰 (2002) 的观点, 认为所有劳动者 (基层劳动者、中高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都属于人力资本, 都应享有企业所有权。“资本雇佣劳动”的强权契约下, 把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经理、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具体操作人员等看作是受雇于物质资本的打工者, 认为他们都是单纯的经济人, 简单地把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理解为单纯的劳资经济关系, 从而漠视员工的情感和复杂的社会人情怀。在富士康, 许多作业员进行流水线上单调枯燥的操作, 劳动机械重复性很高, 工作比较乏味、缺乏新鲜感, 且劳动强度大。但公司认为只要给高工资肯定就有大批应聘者就会接踵而来, 所以份内的基本工资定得比较低, 而引诱员工通过加班来拿额外其他收入, 结果长时间、高强度和单调性的劳动使内部许多员工感到失落, 并在员工中引发一些消极厌世情绪。

2、物质资本的强权契约, 人力资本产权残缺

(1)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的风险与收益匹配不均衡。企业是一个契约的结合体, 是由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 [2]企业不仅需要非人力的物质资本, 还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物质资本所有者作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而当公司利益受损时, 股东可以及时抛售股票来转嫁投资风险。相反, 随着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 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所从事的工作面越来越窄, 员工与企业的命运已经紧密相连, 一旦企业破产, 员工就面临下岗和二次择业, 员工承担企业发展过程中全部的风险问题;但企业员工却只能享受与其劳务相当的薪酬, 缺乏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和剩余收益分享和监管的财产权等等, 人力资本的产权保护还是一句空话。

(2) 基层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侵蚀司空见惯。目前在公司组织中, 由于两权分离, 理论界和学术界关注的重点: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公司员工之间委托代理成本的治理结构, 而对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基层员工的关系却很少问津。使公司与普通员工的劳资关系演变成纯粹的监工关系, 以致一线的操作人员做着最苦最累的工作却拿着最差的薪酬回报, 却还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导致基层员工的消极抵抗情绪比较强烈, 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企业追求短期利益, 对低端劳动者实行粗暴的铁腕裁员政策, 很难调动员工内在的积极性, 导致员工消极怠工、甚至演化为破坏性行为, 企业与员工很难形成共鸣, 从而削弱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 以致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不堪一击。

(3) 重视人力资本的经济性, 轻视人力资本的主观能动性。跳楼事件让富士康一下子就被贴上“血汗工厂”、“杀人工厂”的标签, 引发了人们对富士康人力资本产权平等地位的质疑。企业内部管理上单纯追求效率, 把员工看成是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 缺乏人性化考虑。所以在日常管理中, 除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和工作, 员工很少有业余生活, 彼此间缺乏沟通交流, 员工个性特征和心理情绪没有正常释放渠道。然而, 人力资本的产权效应与其主体密不可分, 当其一部分产权被限制或删除时, 产权主体就会封闭相应的努力、经验和技能, 以致于这些技能瞬间泯灭。人力资本作为“活资产”的产权特性, 决定了任何人 (经理、中高层管理者和基层员工) 的努力程度也是只可“激励”而不可“压榨”。

3、股权至上的单边契约治理, 打破员工的心理契约平衡。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契约制企业, 导致人力资本不能有效地享受按劳分配,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导致多劳不能多得, 甚至多劳少得、不劳而得, [3]加大了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贫富差距。中小股东虽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 但由于其股份少, 参与决策的成本与其收益不匹配, 在企业经营中免费达便车, 具有投机倾向。控股股东的单边契约治理机制下, 员工与企业之间也是以经济交换为基础的、短期具体的经济交易性契约, 履约双方的投入都是有限的。[4]员工将自己看成是为企业打工的匆匆过客, 即便是企业给予职工很高的收入, 但职工仍没有信任度、安全感和归属感, 企业里存在职工心里契约违背, 因此导致企业利益与员工相去甚远, 引发各层面的员工在职时就为自己积极准备后路。[5]

4、地方政府基于政绩考核, 对违法招工禁而不止。

我国基层劳动力比较充足, 但劳动力的输送渠道很窄, 且劳动力价格非常低廉。地方政府理应成为普通民众心声的代言人, 对企业不合理行为进行适当制裁与引导。然而, 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再加上考核指标的僵化和单一, 招商引资也成为地方政府业绩考核指标。为了吸引外资, 各级地方政府不惜千金, 搞税收优惠政策, 使外资在法律履行上享受超国民待遇, 先天性地勾画出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分水岭。这样导致外资企业在国内享受超国民待遇, 如外商享受税收优惠、可通过政府占用低廉的中国劳动力成本。另外, 招商指标与政府业绩相挂钩, 审核门槛一降再降, 使许多无证、污染型企业乘虚而入, 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最后, 外商企业的缴纳税额, 是某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地方政府基于GDP政绩考核, 对外资企业的依赖和恐惧程度较高, 以致对外资企业的违法用工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政府对企业监管的放任自流导致企业法制观念薄弱, 保护员工权益成为一纸空文。

二、人力资本是经济发展的内源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1、遵从管理学的社会人假说, 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

现代公司理论认为, 人力资本是现代公司中最活跃、最富创新性和最有想象力的生产要素, 对公司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经济增长要素中, 估计人力资本在全部资本中占到2/3-34, 比物质资本还重要。[6]然而, “谁投钱, 谁收益”不符合收益分配原则, 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劳动积极性。按照共生理论, 每一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是互惠互利、相伴而存在, 尽管每个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直接动机是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 但其在努力追求个人偏好、效用、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为企业物质资本的增值保值奉献更多的智慧和财富。可见, 人力资本的创造力和奉献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源泉所在, 然而, 人力资本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活资产, 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密不可分性决定了其只可激励、不可压榨。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 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契约集合体,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和奉献社会, 而是一种既利己又利他的双赢战略抉择。[7]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可以激活人力资本的社会性, 从而提高公司员工的奉献热情, 形成良好的员工自我激励与约束机制。[8]

2、人力资本产权化, 使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所有者齐头并进。

在知识经济下, 人力资本是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车轮, 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元素, 是企业资产增值的内在动力, 正如安德鲁·卡内基管理员工时所言:“带走我的员工, 把我的工厂留下, 不久后工厂就会长满杂草;拿走我的工厂, 把我的员工留下, 不久后我们还会有个更好的工厂。”由此可见, 人的重要程度被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 如何有效地激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已成为现代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

人力资本的产权化, 明确每一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度, [9]使其向企业投入的经验、知识、智力和技能逐渐量化成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的平等产权, 让每一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切身地感受到自己在企业资产保值增殖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而保证他们能以企业所有者身份享有同等的企业财产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10]很显然, 这样可以摒弃资本雇佣劳动的资本强权理论, 消除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水岭, 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 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工作热情, 让其全身心地挖掘自身才能贡献企业, 从而增强夯实每一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产权地位, 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凝聚力和对公司的忠诚度。公司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浑然融为一体, 可以降低公司的内部委托代理成本, 增强企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3、树立“以人为本”经营理念, 创建关系型的员工心理契约。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结合体, 要想维持契约的长期稳定性, 就需要从管理学角度充分考虑人的社会属性, 重视组织中人力资本的能力、努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 建立以长期广泛的开放性责任为核心、以社会情感交换为基础的多边契约治理机制, 从而保证企业利益相关方都能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分得应得份额。[4]构建关系型的良好“心理契约”, 营造以人为本、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 围绕企业人是“社会人、管理人、决策人和复杂人”等多种角度、全方位地展开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 为企业员工塑造强大的精神家园, 处处体现人文关怀, 从而达到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为企业多做贡献, 实现企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双赢。明晰人力资本的产权制度, 实行合同终身聘用制, 让员工与企业产生共鸣, 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使企业命运与员工利益紧密相连, 最大限度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顺利地实现由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交易型心理契约向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社会关系型契约转变, 减少心里契约违背成本。[11]

4、完善政府的监管保障职能, 贯彻执行人力资本产权保护法。

形成合理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逐步回归政府作为市场运作的“裁判员”身份。地方政府要统筹兼顾、公正公平, 切实担负起协调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关系的神圣使命, 并在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经济过程中要旗帜鲜明地拥护并履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 健全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 释放人力资本的社会属性。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人力资本产权保护的坚强后盾。逐步深入地推进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 对失业保险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落到实处。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可以消除人力资本重新择业的流动性风险, 有效地制裁企业一些侵权行为, 恢复人力资本复杂的社会情感, 并激发其无法估量的聪明才智, 挖掘人力资本潜能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欣欣繁荣。

参考文献

[1]胡月星.中国西北民族地区经济行为研究[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 1996, (6) .

[3]方竹兰.论民众经济权利的回归[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 (3) :41-46.

[4]安景文, 谭荔丹, 吴竹南.基于心理契约理论的顾客价值管理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0, (9) :101-106.

[5]佟岩.产权、控制权与人力资本[J].商业研究, 2006, (22) :149-151.

[6]斯蒂格利茨, 高鸿业等校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7]刘录敬, 陈晓明.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财务战略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10, (7) :66-68.

[8]朱斌, 马晔华, 张新安.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在中国实践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 2000, (4) :109-119.

[9]方竹兰.人力资本产权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999, (1) :36-39.

[10]朱明秀.基于人力资本产权影响的财务管理理论体系[J].当代财经, 2004, (7) :115-117.

8.中美过招知识产权保护 篇八

随着胡锦涛主席访美的临近,中美关系中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次被人关注。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23日,在不到一年间,美对华发起18起“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根据“337调查”所适应的法律条款与实践,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实际上,这是美国对他国推行其垄断性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机制。

遭遇美国“大棒”

“337调查”的这个数字在过去十年是89起,平均每年10起。但在2010年数字猛增,中国第一位知识产权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旭律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美国对华‘337调查已经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和行业。”

对他国企业而言,“337调查”的基本特点是,启动程序简单;诉讼管辖地只能在美国,美国对他国实为规则垄断;应诉动辄需要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应诉不一定能赢,但只要不应诉就意味着包括被诉企业在内的整个行业将被限制进入该领域市场。

除了“337调查”,年度“301报告”也是美国在全球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另一个主要机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都要向总统提交一个年度“301报告”,对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评价。

不同于“337调查”,“301报告”针对的是国家,不是商业实体。采取的应对措施是贸易政策制裁,不是对单个企业的处罚。如果某个国家一直是“301报告”中的“优先观察国家”,美国政府就会不遗余力进行对付,或外交施压,或WTO诉讼。

中国正是其“优先观察国家”之一。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曾在2006年为中央政治局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授课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争端接连不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美国朝野将其国内经济问题归罪于某些中国因素,这是不合时宜的。”

这些“中国因素”最为明显的正是人民币汇率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吴汉东认为,“国际经济政治总体上会呈现一个纷争的态势,不可能绝对相安无事。但知识产权保护更多的是要寻求合作,增进互信,而不是简单地采取报复和制裁。”

但令人困惑的是“很多外国媒体有关知识产权的涉华报道充斥着大量负面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给我形成的印象是,要想在西方国家引人注目,那就指责中国;要想在指责中国时引人注目,那就指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据田力普介绍,2010年9月23日,日本《产经新闻》报道了美国议会举行听证会抗议中国“放任伪造产品”。10月4日,路透社报道了美国国务院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呼吁欧盟联手施压中国以改变知识产权及外商投资政策。

吴汉东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仅来自国外的压力,而更多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正致力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等一起,都是一个基本的治国方略。”

分歧和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吴汉东回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当中国刚开始准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1989年到1996年,中美进行了四次正式的知识产权谈判。1996年的第四次谈判中美签订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却有增无减。从2005年开始,美国还对中国进行所谓的“不定期审查”,以评估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美国在每年的301报告中,都将中国作为重点观察对象,频繁利用301条款、337条款的双边与单边措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多边手段来向中国政府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施加压力。

从特点上来看,吴汉东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30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完善的历程,因此西方国家批评的特点也经历了从‘针对法制不健全为主的批评到‘针对知识产权政策与执法问题为主的批评。”

在具体领域上,温旭认为,“对商标的保护西方国家反应不那么强烈,反应更强烈的是版权,因为涉及版权问题的产品的消费群体数量特别大。相对而言,对专利的保护更为缓和一些。原因在于,用得起专利的企业实力都较强,追究责任比较容易。”

随着中美元首会晤的临近,更多人们关注,中美未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对话与分歧在哪些领域。

“西方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批评,主要是围绕与国际贸易相关的领域展开,同时密切联系西方国家自己的优势产业而进行。”吴汉东认为,此次中美元首会晤可能涉及的两大知识产权问题是,“美国对于中国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制,以及中国的软件、游戏、文字、影视作品的正版化问题。”

“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达到了50%以上,特别是高技术产品,如所有的大型客机,90%的集成电路设备、70%的大型石油装备均依赖于进口。”吴汉东认为,在专利领域,“我们‘技不如人。”据他的研究,“比较而言,创新型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低于30%,美国对外技术的依存度不超过20%。”

吴汉东认为,在这一情形下,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出于维护其技术优势的利益考量,还是出自意识形态的政治偏见,都不太可能将核心、关键技术转让给中国。这将是未来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分歧的重要内容。

而在版权领域,吴汉东的总结是,我们是“文不喜人”。中国是工业品的出口国,但现在依然是许多重要文化产品的进口国。目前,我国的盗版现象特别是音像盗版、软件盗版依然比较严重。

温旭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中发现,版权保护问题的现实状况是,一方面很容易拷贝复制,另一方,版权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的价格极其高昂,一般民众消费不起。这是盗版盛行的重要原因。

这些盗版侵权现象的存在削减了好莱坞、迪士尼等影视产业和微软、IBM等计算机业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损害美国在文化创意产品领域的贸易优势。有鉴于此,版权执法问题与文化产品的正版化问题,一直是美国在经贸谈判中向我国施压的一个着力点。

此外,中国的自主创新政策特别是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也成为中美分歧的一个重要方面。

吴汉东说,中国2009年年底宣布的自主创新政策中,规定只有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注册专利的产品才能成为政府采购与扶植的对象。而中国美国商会会长孟克文(Christian Murck)认为,这一政策歧视海外科技产业,是保护主义的表现,而政府采购是科技市场最大客户,对外资很不公平。

主动应对

说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田力普颇为动情。西方人或许难以理解的是,这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官员在进入这个领域之前,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为零。

与西方国家长达数百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中国仍是一个转型中的国家,30年前文盲数量惊人,更不要说接受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了。

在那时的中国人眼中,根本没有人将知识和财产联系在一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1980年代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有很多人怀疑,知识是不是一种财产,是否需要立法保护”。

在田力普的记忆中,“在那时候,人们普遍认为知识应该是自由和无偿被传播使用的,任何知识都应该被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享,收取费用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这种背景下,理想主义的要求中国和西方站在同等的高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不现实的苛求。

据了解,虽然早在上世纪70年代知识产权这个词就被译成中文,但直到2000年才正式被收录到数以亿计的中国学生普遍使用的《新华字典》中。

实际上,针对西方国家所指责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政府也从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进行了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9年间,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330件,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12738件。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624起,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3660件,有罪判决5832人。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根据新披露的案件显示,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包括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外企业在华知识产权权益均受到保护。

温旭认为,“如若不是公众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智力创造,这样的数据和信息是不可能出现的。”

以著名的通信产品制造商华为为例,在2008年和2009年全球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布量排行榜中,华为公司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捷康公司通过主动应诉美国“337调查”并最终胜诉,成功开拓了全球市场,迅速跃升为中国第一、全球行业第二的知名企业。

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温旭坦言,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官司诉讼周期过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不利。“进入到法院的专利诉讼长的三五年,短的两三年,花费上百万的成本,最后判赔数额可能连成本都支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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