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2024-09-09

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精选8篇)

1.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一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

(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

(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

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本标准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

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路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路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从政处分的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二0一0年 月起实行。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公路路政执法程序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 简 易 程 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程 序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九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一)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四)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第十一条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2.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二

关键词:公路,路政执法,问题,对策,分析

1 路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公路法》、《行政许可法》、《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 公路路政执法有了较为详细的依据。但是由于当前公路路政执法条件较为复杂, 所以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乱占滥用公路现象严重

这种情况较为普遍, 在村镇路段尤其严重。我国《公路法》明文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随意摆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 以免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发现有很多商贩在公路两侧摆摊设点贩卖农产品, 在部分长大下坡路段设置加水点。尤其是在商业网点较多住户比较集中的路段, 很多住户将自家的污水随意排放在公路上, 还有人将公路当成脱粒和晒粮的场地, 这给过往的车辆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1.2 建筑控制区管理困难

对于公路路政执法来说, 公路周边的建筑控制区也是其需要管理的范围, 当前对建筑控制区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之前的建筑进行控制, 防止其在没有申请的前提下擅自的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等。如果是必须需要建设的建筑, 需要经过路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另外, 一旦公路建设有需要, 这些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必须按时无偿拆除。但是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不足, 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批的时候, 很少考虑到路政方面的需求, 而且当之间冲突较大的时候, 往往都是公路方面做出妥协。在实际的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过程中, 当事人经常会托关系干扰路政执法, 导致当地的路政执法部门难以正常执法。

1.3 路政执法缺乏有效方式

虽然现行的《公路法》中明确规定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对方限期整改和拆除、停止违法行为等, 而且如果对方拒不执行的话路政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相关的费用也由对方承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路政执法部门通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即便是强行对其整改, 想要从对方那里获得应缴纳的费用, 也存在很大困难。

1.4 各部门协同治理超载相互脱节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 要求各个部门协同配合路政执法部门治理公路超载问题, 但是涉及的多个部门在治理过程当中, 受到权责分担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的限制, 导致只有与之有着直接关联的交通部门和路政执法部门真正参与到非法超载的治理上。而且由于当前实施的公路管理体制法规等还不够完善, 路政执法工作也很难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另外, 国家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保证相关物资的供应, 要求路政执法人员对于一些车辆不许罚款、扣车和卸载, 这无形中也给路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5 路产偷盗案件侦破难

由于公路设施尤其是高速公路设施的价格较高, 导致一些素质较差且来自较为贫困地区的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 经常偷盗附近公路的标志标牌、电缆等公路设施, 无形中大大增加了过往车辆的安全隐患, 也给公路的运营维护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路政执法单位并没有侦破案件、逮捕偷盗者的权利, 只能将相关的案件报给当地的公安机关。由于公路偷窃案件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这类案件很少得到侦破, 这给当地的路政执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 路政执法的对策分析

2.1 加强路政执法相关宣传和教育

这种宣传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普通民众的宣传, 主要侧重于对《公路法》等相关路政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让普通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使“爱护公路光荣, 损坏公路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 进而协助路政执法的执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协调单位的宣传, 这主要是对国家政策的宣传, 增加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 使其在进行业务活动和做出决策时, 考虑到路政方面的要求。

2.2 加强路政执法力度

首先是加强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合作, 例如公路养护部门, 使公路保持清洁, 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以及与其它执法部门合作, 加强对公路偷盗案件的处理等。其次是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典型案件要重点处理, 从而产生一种威慑作用, 使人们意识到路政执法的严肃性, 例如对公路周边的违法建筑的拆除以及对乱占现象的清理, 要及时处理、处罚到位。

2.3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相关的路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完善路政执法的相关规章和制度。另外, 路政执法部门也需要通过法律的支持获得更多的执法权限, 以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手段, 提高路政执法在人们心中的威慑力, 从而减少人们的违法行为, 也减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阻力。

3 结语

总而言之, 路政执法部门是管理和维护公路的重要管理部门, 对保证公路的正常使用以及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面临公路被私自占用、在建筑控制区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偷盗公路设施等问题, 对此路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 加强与其它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强化执法, 并根据当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而保证路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魏世勇.加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发展[J].科技创业家, 2012 (19) .

3.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三

【关键词】浅议;培训;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436-01

引言: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保障路产路权,路政执法人员主要职能是以维护公路权益而开展工作。如何更好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将更加依赖公路执法管理水平,人民群众认识路政工作往往是通过路政人员这个具体“窗口”途径,而提升从事路政管理工作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是树立公路交通部门威信、保障路政管理工作有效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建立可持续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摆在公路部门当前紧要而长期的课题。

依法行政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我们要通过实施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人民群众在执法部门的规范执法中逐步得到实惠。路政执法作为公路系统唯一的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重点内容,因此,我们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引起的执法纠纷也逐步增多,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十分紧迫和严峻。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要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自觉从自我做起,为依法行政这任重而道远的大工程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日常的路政执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程序上不够规范,文书填写有漏项,结案不够及时等等。通过培训,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对于路政执法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依法治路的根本保障。

其次,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提高服务水平的根本要求。

最后,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树立良好的公路执法形象的根本途径。

培训的目地在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依法治路、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自身的路政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路政管理效率;提高自身独立分析和处理公路路政案件的能力;提高路政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管理能力,更好地成为团队成员,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工作变革。如何才能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的培训机制:

第一,要明确培训的目地,要明白通过培训能够使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中能够达到什么样的一个层次,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展培训的时候,要向执法人员表明本次培训的目标,使他们了解到目标的达成能给他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带来哪些好的变化,使执法人员能够真心、自觉的投入到学习中。第二,要完善培训的内容体系。培训内容要开展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差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动员、激发、启迪执法人员建立与工作目标任务相一致的观念、行为及技能,逐步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的培训理念,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要拓宽培训的对象领域。开展培训工作,不仅面向的是内部执法人员,还要对外有所延伸,让更多的人理解、认同、配合执法工作,逐步达到全民参与公路管理。

4.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总结 篇四

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旗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奈曼旗地方道路路政管理大队通过检查各项档案资料、执法卷宗文书、上路执法情况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等形式,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顿活动,通过此次整改,进一步端正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和执法动机,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现将专项整改工作做如下总结: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迅速成立了以段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传达了奈曼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将工作任务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及时公布自查情况,让每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重要职责,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充分确保整改活动取得实效。

2、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执法行为。

5.浅谈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难点 篇五

公路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基础设施,公路的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地区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了长期的发展,在我区经济虽然滞后的情况下,但公路事业也在飞速的发展。如我陇南市内江武公路、江天公路、国道212线的多次改造等等,都在我陇南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山大沟深的地方,人们已共同认识到“要想富,先修路”的道理。然而,公路建设的步伐越快人们追逐公路的步伐就越快,从而就变相为“要想富,靠公路”的理念,无形而悄悄地靠近了公路,久而导致公路的破坏和损坏程度就加大了。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足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使用和公路的管理、公路的规划、公路的建设,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我省还制订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公路交通法规法律相继出台实施。使公路路政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理性化。随着公路路政管理的实践,不少地方还存在着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相当滞后的问题。首先是没有得到基层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存在着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对路政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公路只要能通车就行了。而且在公路沿线的村镇民众完全没有了解到公路法规法律的重要性。甚至有一些个别群众不顾法律法规,把个人意志凌驾与法律之上,对自己有利益的法律就遵守,对自己没有利益的法律就不遵守。尤其是在地震之后有一些群众借着灾后重建之名更是肆无忌惮,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只要是灾后重建修建房屋就随心所欲,在公路两旁任意修建、占用公路路产以及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是胡搅蛮缠,故意刁难路政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二是在人们心目中已经认定“要想富,靠公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意识,那么“靠路吃路”就成为人们认准的致富之路。有一些远离公路的山区农民,千方百计把房屋迁至公路两侧发展经济,还有一些基层政府在地震之后提倡下山入川的政策,这在我们陇南山区肯定就修建在公路的两旁了,无形就成为公路街道化。公路沿线违法建筑是涉及到土地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警、乡镇政府一些管理部门的事情,但各个部门各行期职,没有互补协调、没有沟通交流意见。对公路两旁违法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有不少地方任意蚕食占用公路路产在公路两旁修建房屋、利用公路路产当作停车场、修理场、占道经营、市场,随意倾倒垃圾填埋边沟、有一些企业厂矿乱排废水任意在公路上流淌,造成公路路面翻浆形成积水深坑等等。不仅耗费国家大量资金,更威胁着公路的畅通和行车安全,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严重侵占了公路路产和路权,造成了路产的不完整和路权的不明确,给以后的公路养护、绿化、美化、路容、路貌以及使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三是严重的超限运输日益增多,明显每年出现大量被超限运输车辆压坏的路面、桥梁、涵洞等,因超限运输导致车辆出现多发事故,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多数超限运输监控检测站都是“以罚代卸,以罚代管”没有比较强硬的措施和手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制裁,从而就无形助长了超限运输的更加猖獗。近年来有些公路段所辖公路养护的桥梁栏杆、撞坏公路渡槽、公路涵洞涵板等被压断损坏价值几十万元以上。有的群众故意偷盗公路交通标志牌、标志杆、指路牌、铂锌护栏板等用于其他。挖掘公路上的混泥土制品(水泥护柱等),砍伐公路行道树等人为的因素。四是来自社会横行霸道的恶势力和黑势力。少部分不法分子煽动村民聚众性的群体围攻正在办案的路政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蛮不讲理,并提出无理要求以

达到个人目的。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足进陇南公路事业的良性发展和经济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彻底地维护全市公路的发展、公路的建设、公路的养护。不断地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根据当地的情况从以

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必须依靠当地政府,公路部门领导要积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政府汇报,寻求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重视支持。积极联系工商管理、交通警察、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就地派出所等部门协助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规范市场管理取缔以路

为市,解决长期得不到解决“钉子户、老大难”问题。

二、是对路政管理人员要进行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常抓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把《公路法》、《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牢牢掌握在心。增强每一个路政管理员所具有的知识、能力、思想品德。提高路政管理员的内在素质和办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急能力、要与时俱进构建和谐为重点,增强执法意识和执法宗旨。必须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和《路政管理员守则》的要求,规定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坚持文明执法,文明用语。坚持杜绝有法不依、执法随意的现象。反对腐败廉洁自律,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态度要文明。搞好自查自纠,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文明执法作风,建设一支思想好、纪律好、作风好、办事效率高的路政管理队伍,为交通执法行业争取在群众的心目

中树立良好形象。

三、是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等公路交通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宣传的力度上仍存在着不够、深度不足的问题。新的形势下、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大力对《公路法》、《条例》、《规定》的宣传力度,在每天上路巡查时利用路政巡查车,播放《公路法》、《条例》、录音。按照省交通部门的总体部署,通过电视、电台、张贴标语、布告、散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方法,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不断巩固每年宣传成果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公路法规宣传月”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把人们从无意识变为有意识的观念,在以结合实际办案手段和措施使其自觉遵守,达到人们

不能、不敢、不愿(想)违法的观念。

四、增加路政执法处理案件的手段与措施,对违反《公路法》以及《条例》所规定相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结合各市的实际情况应根据《公路法》和《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相关处罚性的文件条款,制定出《公路法》和《条例》处罚条款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对损坏、破坏、侵占公路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对公路损失较大的,除赔偿公路路产损失之外应作出罚款和申请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处违法案件处理要及时、迅速达到不拖不累不积,要提高办案人员的内在时效性和路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处理及结案率。对于在路政管理中正在修建、埋设、架设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架设电缆、公路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出公路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对既不履行又不执行的当事人,公路管理部门要积极为路政人员提供强制拆除的措施保障,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强制拆除,遏制路政违法行为的发展和继续,直至达到违法行为人停止对公路路产的危害或者迫使履行完成公路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为止。以达到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6.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六

行政执法责任制,它是一种创新的行政执法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出的一个坚实步伐。

路政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一支队伍,肩负着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能,行使着路政许可、审批、处罚的执法权。推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责任,便于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促使路政人员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熟悉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积极探索、钻研路政许可、审批、处罚等业务科学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作理念,以保障路政执法的业务水准和办案质量,推行阳光工程,增进路政行政办事窗口的透明度,树立文明窗口形象。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深入,逐步呈现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管路的行政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搞好路政队伍建设、提升路政人员素质的切入点,有利于增强路政人员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剔除队伍中少数人不图上进、混日子的思想观念,体现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岗位职则,它将成为新时期队伍建设的主题。

7.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七

近年来, 交通运输部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治理 (以下简称“治超”) 行为, 有效保护公路路产,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要求各地应积极探索和推广不停车检测和“非现场执法”模式。

传统的“治超”模式

一直以来, 各地在“治超”上主要采用上路查堵的方式, 这种方式在一定时期内, 治理成效明显。但是, 这种模式确有一个很大的弊端, 那就是矛盾集中, 对路政人员执法水平要求很高, 若处理不当, 极其容易激化矛盾, 引发冲突,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影响政府部门形象。传统“治超”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取证难。由于各地国省干道公路具有点多、面广、线长、车辆流动性强等特点, 决定了车辆超限运输案件发生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流动性, 加之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时, 大部分车主或驾驶员基本不配合执法, 经常发生当事人故意堵塞收费站或检测站车道, 造成人为拥堵, 甚至大闹执法现场。如2013年12月25日, 京新高速莲花滩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陆续拦下多辆超限货车, 试图劝返。但几十位不愿返回的超限货车司机将车停在收费站口把路堵死。

实施强制措施难。执法人员在对拒不接受处理车辆实施强制措施时, 车主或驾驶员会想尽各种办法来对付检查, 逃避法律的制裁, 驾车闯关、拒不开门、锁车走人等情况时有发生。如2014年8月13日,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就发生一起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拒不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堵塞交通、殴打执法人员的事件。

处罚及执行难。执法人员在对驾驶员或车主 (企业) 实施行政处罚及执行时, 经常遇到当事人故意躲避、拒绝卸载、不配合、故意抵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碍执法, 而路政执法人员又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致使路政行政执法权威大打折扣。如齐齐哈尔、永州、鄂州、内江等地先后发生超限司机撬锁逃离事件。更有甚者, 超限司机撬锁开车后还发短信调戏执法人员。

“非现场执法”的应用优势

“非现场执法”模式是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治超“执法手段的创新。该模式将弥补目前公路“治超”手段单一、打击力度有限以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方面的不足, 也是对公路路面执法强有力的补充, 共有五方面的优势:

能够有效地避免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非现场执法”最大和最直接的优点就在于能够减少执法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的直接接触。通过自动检测系统固定超限运输违法事实, 然后事后追究, 则堵闹检测站 (点) 或执法现场的情形就不会再发生, 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 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处罚时, 由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减少了争议, 减轻了少数违法行为人与执法人员的对抗情绪。

能够有效地实现“治超”资源共享。“非现场执法”弥补了路面监控的空当, 提高了管理效率, 有效地保护了路产路权, 执法人员通过在重点路段设置的前段检测点, 实现了对公路24小时不间断数据采集与分析, 解决了必须建立固有治超站的不足, 节省了一定的人力投入。并将“非现场执法”所采集的限超载信息与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实时共享, 同时将“治超”工作与驾驶员诚信考核、车辆审验、经营资质审批等行为全面挂钩。

能够有效地消除“治超”工作的人为干预。货运车辆一旦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测车道, 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车牌、称重、判定车辆是否超限运输。所采集的违法数据真实确凿, 不能随意更改、删除, 有效地避免了传统“治超”模式的说情风, 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 规避了路政执法廉政风险,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正执法。

能够有效地固定执法证据。“非现场执法”系统能够自动完成读取车辆违法的所有信息, 而且能完整保存视频资料, 执法人员依据系统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和视频资料对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切实做到执法证据充分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 。

能够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货运车辆驾驶员在经过“非现场执法”点时, 前方LED显示屏将明确告知该车本趟次运输行为是否超限运输, 如属于超限运输, LED显示屏将提醒驾驶员按要求进入前方200米处超限货物卸载站主动纠正超限运输行为。如果驾驶员继续前行发生的责任事故, 路政管理机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驾驶员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执法人员对未纠正违法行为的车辆, 可通过公安数据系统, 确认车主信息, 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车主前往路政部门接受处理, 拒不接受处理的, 一律抄告运管、交警等部门, 该车车主或驾驶将受到停业整改、吊销营运证、车辆无法通过年审等处理。

“非现场执法”模式推行依据

目前, 在全国率先推行“非现场执法”模式的省份主要有浙江和江苏。针对全国各地路政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少, 监管手段薄弱等具体情况, 应尽快在全国推行“非现场执法”模式, 并实现超限治理信息联网运行, 真正实现与各市州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同时, 将“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与国、省、县道上安装视频监测和可变情报板工作有机地结合, 这样既节约了资金, 又能够有效地治理超限超载。

“非现场执法”信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证据种类中新增加了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 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系统信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 所实施的处罚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成功经验可以借鉴。2013年12月13日, 临安市开创了浙江省治超非现场执法新时代, 系统能够全天候实时“筛录”超限车的超限量, 路政执法人员可以全天候实时“抓拍”超限车车牌号和“筛录”超限车辆, 提高了执法效率。

“非现场执法”设备及技术成熟。当前, 我国已有企业自主研发了新一代车型识别技术, 主要采用激光扫描或压电线圈等检测手段, 对路面车辆进行车型识别、流量统计、车速检测、轴载称量等测定, 采集数据可实现实时传输且能保存10年以上。系统自动检测车轮对路面的冲击载荷等信息, 经过信号采集和数据运算, 根据设定车货总重限制参数, 能迅速准确判断出此车是否超限以及超限多少。同时, 位于传感器上方的车牌识别系统, 会实时抓取该车的车牌号码, 并在前方200米处设置可变情报板, 告知驾驶员本趟运输行为是否违法。该设备经过实地测试, 系统能够满足时速120公里的精确检测, 且超限数据误差率基本小于5%。

“治超”效果明显。浙江省临安市通过该系统应用以来, 超限运输车辆平均超限率从40%下降到15%, 还有效地解决了治超人员不足、取证困难、车辆拦截安全三大治超一线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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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路路政执法考试试题 篇八

近年来,卢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全县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最大程度满足了人民群众安全、快捷、出行的愿望,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安全畅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诸多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一、存在主要问题

路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卢氏县交通路政管理所定岗63人,承担着全县1036公里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任务。可想而知,路政管理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与管辖公路里程不成比例。面对这种现状,只能确保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兼顾乡村公路管理原则,最终造成路政执法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

路政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乡村公路沿线群众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缺乏了解、认识,绝大部分群众不了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定,也认识不到占用公路路产造成的后果,更谈不上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个别村组干部连村镇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都不清。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尚未深入人心,宣传力度、广度均不到位,乡村公路永久性公路宣传标语、宣传牌极少。

乡村公路违章事案屡禁不止。一是占道堆放、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二是私设开平交道口、挖掘公路、公路护坡、河道非法取砂危机桥梁安全等;三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是车

辆装载不规范抛洒污染路面,给车辆、行人安全造成隐患;五是未经许可在公路两边私设加水点,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六是非公路标志牌严重影响公路美观靓丽;七是乡镇规划、土管部门审批把关不严,工程建设施工拆迁造成不必要麻烦,同时给国家、人民造成财产损失。要彻底遏制解决现实问题,必须创新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新机制。公路路产损坏得不到及时处理、恢复。农村公路通过几年运营,突出问题路政执法管理跟不上,国家政府投资巨额资金修建农村公路,人为挖掘、损坏公路及破坏公路设施现象极为严重;损坏公路路产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公路设施不能恢复,车辆、行人安全造成隐患。

二、对策与措施

公路既是交通无形资产,更是社会生产力;良好的农村公路环境是打造县域经济发展核心内容,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首要条件,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有效动力。解决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及安全畅通,应从以下及个方面:

法制宣传必须引向深入。依法治路,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民众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农村公路面广、路长,地处偏远,居住分散,文化层次参差不齐,路政执法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找准切入点,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路政执法,利用宣传车、电视广播、深入乡村面对面、发放传单、制作宣传牌等,使路政执法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民群众真正养成学法、知法、守法习惯,社会上形成人人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合理增加路政管理人员配置。事在人为,人是第一要素。如今,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情况下,要使农村公路管理步入正常化管理轨道,就要不断地创新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机制,乡镇设立交通专干,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体系。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确定每个乡镇设2—4名路政协管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效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社会形成齐抓共管共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共性管理责任,也有行业管理职责。如公路两侧建控区管理,涉及部门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路交通四个部门,某个部门没有按法规程序严格把关,均可能出现行政不作为。各职能部门必须以大局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保障交通专干、协管员经费落实。任何管理都离不开人、财、物三要素。确定乡镇交通专干、协管员工资、办公、装备(巡查车辆、电脑、数码相机)、服装等经费落实,一切经费均由乡镇财政解决,年终县财政一次性拨付解决。资金能否保障,取决政府领导对路政执法管理工作重视程度,关系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是否落实重要标志,确保农村公路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重要举措。

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管理,完善养护体制。实行农村公路路政养管联勤联动机制,建立路政、运政、超限、交警联合执法体系;完善公路安保设施,设立公路标线、标牌、警示桩、警示牌等标志,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谁受益,谁养护”原则,倡导全民养路、爱路、护路意识,把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从行业行为转变政府行为、社会行为、群众行为;公路路政要经常加强与道班联系,对于公路非法占道、损坏抛洒污染路面、违法建筑、路政事案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路政报告,路政要为道班工作人员保驾护航,以便维护正常的公路养管秩序;

加强交通行业监督指导作用。首先,加强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思想道德教育;二是明确交通专干、协管员工作职责任务;三是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制度;四是落实路政执法监督责任。只有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有效保障路政巡查,及时查处路政事案,才能有效保护公路路产,迅速恢复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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