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2024-09-30

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共8篇)

1.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一

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绩效审计评价 (以下简称安全绩效审计评价) 指标是审计人员评价、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没有评价指标, 就没有审计的意见或结论;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是很多指标的任意堆积或者简单叠加, 而是从“体系”的角度出发, 围绕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评价这一主题或核心, 把描述或者评价安全绩效的可度量参数集合在一起。这些指标之间既要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同时还要尽可能去除指标信息上的相关部分和重叠部分。

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根据审计目标, 本文在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绩效审计中确定了评价指标, 根据安全绩效审计目标和指标, 确定了收集数据和进行评价的具体方法。没有安全绩效评价指标, 就无从设计和选择审计的方法;审计评价指标也是审计机关与人大、公众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沟通的桥梁和基础。

2构建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 系统性原则

将安全绩效审计系统视为一个独立的整体, 在审计大系统中研究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绩效的影响[1]。所选指标不仅要反映其社会—经济—安全系统的状态和发展变化状况, 还应考虑各子系统及各关联因子间的相互影响, 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全面衡量与选取。指标的选择不仅要具有典型性、完备性, 而且要有高度的概括性。

(2) 简明性原则

选择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清楚反映问题的指标。由于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评价指标虽然要求全面, 但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所选指标变量过多, 则资料难以获取, 综合分析过程也很困难, 同时不便于决策者应用, 而且大大增加了复杂性和冗余度。如果所选指标变量过少, 就有可能不足以或不能充分表征系统的真实行为或真实的行为轨迹。所以指标的设置要围绕评价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加以选择, 每个指标的含义要求明确, 代表特征要求清楚, 无相互交叉重叠现象。

(3) 动态性原则

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是一个随着审计项目的发展而发展的动态过程, 客观上要求设置的指标体系具有动态特点, 既能反映该审计项目的历史状况和现状, 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又能对未来的变化发展做出评价。

(4) 地域性原则

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 所处地区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气象水文等条件不同, 对安全的影响因子也不同, 因此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 针对所研究地区及其主要问题选择评价指标。

(5) 适用性原则

所选指标含义要简单明确, 具有一定的外在表达形式, 是能够计算或观察感受到的, 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这里要强调的是:指标的可取性, 具有一定的现实统计基础;可比性, 各具特征的不同城市应该有一个基本统一的指标体系来统一衡量、对比、评价;可测性, 所选的指标变量必须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测量得到的或可通过科学方法聚合生成的;可控性, 研究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调控安全的影响, 故其指标必须是人类能根据特点、需要来理性调控的。

3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是指标的选取以及指标之间结构关系的确定。对此, 既需要审计理论、安全问题、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专业领域的知识, 又要对系统评价理论等有深刻的理解, 也要求具备丰富的应用研究经验。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 应该是定性分析法和综合设计法相结合的过程。因此, 指标体系的构造过程可分为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和指标筛选两个阶段, 即指标初选和指标完善的过程。该过程可以概述为:分解总目标→构造层次结构→建立预选指标集→筛选指标→最终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提出的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依托于“压力—状态—响应”概念框架[2] (PSR概念框架) , 对于安全系统而言, 由于人类活动给社会安全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破坏, 这些影响和破坏, 使得人口、经济、资源等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一起构成的安全系统的“状态”发生变化。针对这些变化, 管理部门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改善不良影响, 即构成安全系统的“响应”。响应进而会调整安全系统所承受的“压力”, 使系统状态趋于健康稳定。“响应指标”是针对安全系统状态的改变, 人类所做出的减少压力及改善安全系统的政策、措施。响应指标是对压力的延伸反映, 也是人类能动性正面效应的反映。“状态指标”受压力指标的影响, 并且能够随着压力指标的变化而变化, 能够综合反映安全系统的状态, 对安全系统状态改变具有一定的指示作用。基于“压力—状态—响应”框架的安全绩效审计中, 包含3种类型的指标:

压力型指标。包括人类对安全绩效审计所做出的引起积极或消极效果或效率的行为。压力指标描述了人类活动对安全包括自然资源施加的压力, 与生产消费模式紧密相关, 通常反映安全治理强度, 回答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变化的问题。

状态型指标。这类指标显示在压力下显示的研究对象的状况, 包括自身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状态以及研究对象要达到的状态, 大多用定性指标表示。状态指标描述自然界的物理或生态状态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 回答系统发生了什么变化的问题, 旨在给出一个有关环境及其发展情况的综述。

响应型指标。这类指标反映了人类对安全绩效审计问题的理解和考核的范围, 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响应指标描述对各种问题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回答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压力指标是整个变化的开始, 对整个指标体系起主导作用, 而状态指标和响应指标是评价安全措施是否成功的基础。

基于PSR框架建立的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是最终的或没有遗漏的, 当科学知识或政策发生改变后, 这些问题都会有相应的改变, 并且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 这些问题具有不同的相关性。每个地区都会补充核心体系以外的指标, 随着时间的改变, 指标体系还会在社会—安全界面上扩张。“压力—状态—响应”概念框架下指标体系分层结构如图1所示。

在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概念框架中, “压力—状态—响应”三者形成一个回馈环[3], 如图2所示。人类一切活动产生的对安全的压力是整个回馈环的开始, 压力指标的变化可以派生出对应的状态指标和响应指标, 但是这些分类指标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会出现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情况。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概念框架可以反映各评价指标内在的因果关系, 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所以, 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概念框架可以全面地考虑由各种情况带来的安全绩效审计问题。由于压力、状态、响应每一项中的指标是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并存的, 所以评价概念框架也可以在空间上反映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整体状态。压力、状态、响应各层指标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存在着协同效应。用承载力指标反映压力指标与状态指标之间的相互作用, 人类活动给安全带来的压力不能超过承载力, 否则会引起状态的恶化。用效益指标反映压力指标与响应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响应措施的效益是以减轻压力的程度来衡量的。响应指标与状态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则用配置来表达, 因为响应措施总是以一定的方式分配到各状态指标来实现的。

由于安全绩效审计是一个多目标、多因素的复杂系统, 因此, 建立的指标体系要具有多层次的特色及阶梯层次结构[4]。安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以下3方面建立:

3.1 对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煤炭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从安全技术角度出发, 查找、分析煤矿各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发展趋势, 帮助煤矿管理者和作业人员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布的部位, 可能导致事故的潜在危险源、触发因素以及事故的概率、后果和程度。为此, 审计人应从建设项目预评价本身和建设项目本身两个角度设计评价指标 (见表1) 。

3.2 对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首先, 查验其认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并查验其执行情况。其次, 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辨识和分析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原材物料 (中间产品、成品) 、工艺流程、平面布置和公用工程部分的固有危险及运行正常中的危险及不安全因素, 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 危害因素的主要条件和种类、程度以及事故严重程度的危险源点, 并进行分析评价, 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第三, 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价, 并针对项目投产后尚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 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和措施。为此, 审计人员应从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本身和建设项目本身两个角度设计评价指标 (见表2) 。

3.3 对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综合状况进行绩效审计评价的指标

主要从煤矿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煤炭企业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达标评价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 (见表3) 。

参考文献

[1]朱训.中国能源资源形势与战略对策[J].中国矿业, 2005 (1) .

[2]冯肇瑞, 崔国璋.安全系统工程[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1987.

[3]Knut Blind.The Impacts of Innovations and Standards on Trade of Measurement and Testing Products:Empirical Results of Switzerland’s Bilateral Trade Follows with Germany, France and The UK[J].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2001, 13 (4) :439-460.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研究 篇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研究

前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现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的对质量的要求,建筑行业开始追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为了准确的评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价体系。

一、建筑工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施工安全问题

近年来,建筑工程项目中频繁的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更是占据了安全事故总数的大部分。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不仅带来了经济的损失,给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严重的阻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

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几种原因:第一,大多数的施工人员不重视安全生产,而且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目前,建筑施工的现状就是将大部分的注意力倾注于生产上,只将很少一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安全环节,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这样一来,建筑工程中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第二,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过关,哪怕是发现了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对安全隱患有足够的重视,反而还抱着侥幸的心理,从而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对于培训,没有认真科学的对待,而且管理活动也不健全。现阶段,在大多数的企业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培训不够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安全培训只是走走形式,另外,制定出来的安全制度也只是摆设,在具体的施工现场中没有可执行的力度,经常出现违章操作的情况;第四,负责监督的队伍结构十分不合理,在监督队伍中,大多数负责监督工作的人员都缺乏专业的监督知识,相关的工地技术知识掌握的比较少,从而阻碍了工程的正常开展。目前,在大多数的企业中,所使用的安全生产模式都是经验型的,比较落后,而且经验型安全生产模式重视的是过去工作中积累出来的经验,这就不能对科学生产产生足够的重视,使得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时紧时松,起不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第六,缺少对安全的投入,企业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经营目的,在建筑施工中,为了减少开支,企业不愿将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在安全投入上,所以在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再加上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构建

(一)评价体系的构建方法

在传统的评价体系中,能够对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准确的描述评估的方法就是树状层次结构,树状层次结构在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应用十分的广泛,这是因为它能和评估方法相互结合。树状层次结构十分的简单,使用者能一目了然的看清所有的结构构成,在对对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并能够将评估对象的分析过程简化。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估中,也可以根据树状层次结构建立适合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用层次思想来分析问题。在评估指标体系中,树状层次结构方法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它能将抽象的思维变得具体化,具体的过程是首先要确定评估目标,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估中,评估的目标就是整个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其次,分析评估目标,分析的方法是将评估目标进行划分,分成若干子目标;最后,针对子目标中具体涉及到的内容,将具体的评估指标提取出来。

在构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中,采用树状层次结构的方法,有着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利用树状层次结构方法构建出来的评价指标体系各项条理都十分的清晰明了,而且能够更好地理解评估目标的内在含义;其次,用具体来分析抽象,让后续的评估变得更加的方便。

(二)评价体系的指标构成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施工材料的因素、施工器械的因素、施工环境的因素、施工管理的因素。

人的因素:人主要是指负责施工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感都会影响施工安全,另外,施工人员的心理素质也会对安全成产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企业一般都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施工人员是否能够按照规则制度进行施工,也会影响施工安全。

施工材料的因素:施工材料是影响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从材料的选购到材料的验收和检验,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负责采购材料的人员能否按照材料的规格而严格的选择供货商,负责检验的人员能否按照相关的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和检验,都会对施工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

施工器械的因素:施工器械主要是指用在建筑施工现场的机械,包括脚手架、大型机械、起重机等,对于施工器械的操作规范有明确的规定,操作人员如果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会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施工器械需要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对于超出使用期限的施工器械一定要坚决地换掉。

施工环境的因素:施工环节主要包括是工行场地的气候情况、照明情况、综合基础设施情况等,这些环境因素如果没有做好提前的预防或者控制和完善,就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管理因素:施工管理包括方方面面的管理,主要是是否应该设立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监督部门监督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另外,施工管理还要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对工地实行安全检查工作等。

结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一步突显出来,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重点关注。建筑工程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在质量安全的要求上应当更加的严格。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就需要构建一个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从而有效的保证建筑的整体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程长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13):96.

[2]夏于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初步探索[J].中外企业家,2013,(19):89-90.

3.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三

扬州市邗江区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定证明:

由你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现已竣工,现将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情况评定如下:

1、施工伤亡事故情况:

(1)轻伤人,轻伤事故频率‰;

(2)重伤人;

(3)死亡人。

2、创建文明工地情况:

3、现场考评修正意见:

4、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结果:

好□较好□一般□差□ 安监员:

站长:

扬州市邗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年月日

4.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四

XXX同志系在我单位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煤矿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在注册期间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组织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

3、定期组织各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4、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5、组织编制煤矿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同意其延续注册。

特此证明

xx公司

5.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五

按照安全评价给出的定量结果的类别不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还可以分为概率风险评价法、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和危险指数评价法。

(1)概率风险评价法。概率风险评价法是根据事故的基本致因因素的事故发生概率,应用数理统计中的概率分析方法,求取事故基本致因因素的关联度(或重要度)或整个评价系统的事故发生概率的安全评价方法。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事故树分析、逻辑树分析、概率理论分析、马尔可夫模型分析、模糊矩阵法、统计图表分析法等都可以由基本致因因素的事故发生概率计算整个评价系统的事故发生概率,

备考资料

(2)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是根据事故的数学模型,应用数学方法,求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范围或对物体的破坏范围的安全评价方法。液体泄漏模型、气体泄漏模型、气体绝热扩散模型、池火火焰与辐射强度评价模型、火球爆炸伤害模型、爆炸冲击波超压伤害模型、蒸气云爆炸超压破坏模型、毒物泄漏扩散模型和锅炉爆炸伤害TNT当量法都属于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

6.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六

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万多座,且每年都有新的水利枢纽开工建设。这些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显著,特别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等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作为我国防洪保安工程体系与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水库大坝安全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评价施工质量、验证设计,特别是为了掌握大坝安全运行性态,自20世纪90年代新建工程和近期除险加固工程在设计时一般都考虑了布置数量不等的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其中不少有条件的工程甚至采用了自动化遥测和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这些监测仪器和自动化系统在大坝施工期和运行期起到了掌握工程安全的耳目作用,为实现水库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缺少有关大坝安全监测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使得安全监测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质量评定、验收等方面无据可循,这给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人员带来诸多问题和不便。更由于监测市场的不规范,承接监测任务的单位水平、人员素质等良莠不齐,相当多的监测单位执行有关规程规范不力,导致监测项目瘫痪,或提供的监测数据不准确,给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科学调度留下隐患。为加强浙江省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大坝安全监测工程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技术标准,在浙江省重点水利科技项目“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技术标准的研究(编号:RB1112)”项目资助下,开展了大坝安全监测工程质量评价技术研究。

2 监测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鉴于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的特殊性,其质量评价可以从监测项目的完备性、监测仪器的可靠性、自动化采集单元的稳定性,以及监测质量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评价。

2.1 监测项目完备性

评价一套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完备性,最主要是考察其是否满足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是否根据工程等级、规模、结构形式及其地形、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布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其测点位置,以浙江省某水库为例,探讨其监测项目完备性。

某水库为大(2)型,建筑物由大坝、正常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放空洞、发电输水隧洞和电站等组成。大坝为黏土心墙土石混合坝,最大坝高74.0 m。在2008年除险加固设计中设置坝体表面变形监测、坝体坝基渗流监测、绕坝渗流监测和库水位、气温监测等项目。坝体表面变形监测设3个监测断面,共设置19个测点,14个工作基点和14个校核基点;坝体渗流监测设3个断面,共埋设18支振弦式渗压计;绕坝渗流监测在大坝左右两岸各设置6根绕坝渗流测压管,测压管内布置渗压计12支;保留原下游坝脚处监测渗流量的一座量水堰,采取人工监测。从监测项目看,该监测系统是满足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但在渗流监测测点布设方面缺少高水位下坝体渗流监测,作为最大坝高74.0 m,其水位变动较大,而埋入式的渗压计其测值为点变化,在高水位情况下,大坝渗流性态无法及时判别,影响大坝安全性态评价,后经施工、运行管理、设计等单位协商,在相关渗流测孔内补设了监测高水位下观测浸润线的渗压计,使其监测项目更加完备。

2.2 监测仪器可靠性评价

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可靠性受仪器类型、仪器质量、安装工艺、监理监督等多方面影响,往往会存在部分监测仪器失效、测值不能反映工程实际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工程管理人员的判断和决策。因此,在监测工程验收时应对其进行检测和评价。

监测仪器的可靠性是监测系统评价的基础性工作。首先根据历史数据以及现场观测,了解大坝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并收集仪器的埋设资料、原始参数、观测数据及有关设计图纸,并对部分仪器的损坏原因进行考证。采用经计量认证有效二次仪表(常用的如频率计、读数仪、数字电桥、万用表、兆欧表等)对监测仪器进行全面地现场检测。以目前常用的差动电阻式传感器和振弦式传感器为例,其现场检测评价流程如图1所示。

2.2.1 差动电阻式仪器

采用数字电桥测量仪器的电阻值及电阻比值。正常情况下电阻值一般应为实测0 ℃电阻值(卡片上读数)与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电阻值变化量之和(不计电缆电阻时,约为30~35 Ω),电阻比范围应为9 500~10 500。如果电阻太高或无穷大,则为断路;如果电阻太低或接近0,则为短路或地气故障;如果电阻在正常范围内,而没有读数,则一般为传感器故障。

2.2.2 振弦式仪器

由于振弦式传感器埋设在建筑物内,本身又是密封的,不可能打开来检查,其保养和故障排除仅限于周期性的检查电缆连接和清理电缆头。当用万用表检测线路时(即检查线圈电阻),正常情况下线圈电阻是190±5 Ω,再加上电缆的电阻(电缆电阻约8 Ω/100 m)。若电阻太高或无穷大,则为断路;如果电阻太低或接近0,则为短路或地气故障;如果电阻在正常范围内,而没有读数,则一般为传感器故障。电缆故障均可利用通讯电缆故障检测仪大致测量出故障点位置,此外,还可利用兆欧表测量电缆、仪器的绝缘性。

2.3 自动采集系统评价指标

目前,浙江省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库均建设了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系统包括安全监测数据采集装置、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自动化分析评价系统3部分内容。本文主要针对安全监测数据采集装置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两部分进行,包括功能要求检查和监测系统的可靠性检查。

2.3.1 功能检查

功能要求检查主要针对数据自动采集装置的基本功能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测,得到功能要求检查表1。

2.3.2 自动化采集系统可靠性评价

2.3.2.1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系统可靠性可用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评价。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是指两次相邻故障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系统控制监测仪器数据采集的单元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所控制的单个或多个测点测值异常或停测,即为采集单元故障。若单元不能正常工作,但短时间内能恢复,则不认为是故障。采集单元平均无故障时间(考核期一年)如下计算:

ΜΤBF=i=1nti/(i=1nri)(1)

式中:ti为考核期内,第i个单元的正常工作时数;ri为考核期内,第i个单元出现的故障次数;n为系统内数据采集单元的总数。

单个测点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采用下式计算:

ΤΜΤBF=t-t0r+1×24(2)

式中:t为考核期天数;t0为考核期内故障天数;r为考核期内测点出现的故障次数。

采集单元及观测子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采用下式计算:

Τ=i=1nΤΜΤBFi/n(3)

式中:n为测点数。

根据《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DL/T 5211-2005),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6 300 h。故以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小于6 300 h认为不合格;结合工程实际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以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6 300 h而小于7 000 h则认为合格;大于7 000 h则认为优良。

2.3.2.2 采集数据缺失率

数据缺失率是指未测得的数据个数(包括无效数据个数)与应测得的数据个数之比。数据缺失率FR采用下式计算:

FR=ΝFΝΜ(4)

式中:NF为未获取的数据个数与测得的无效数据个数之和;NM为应测得的数据个数。

根据《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DL/T 5211-2005),采集数据缺失率应小于3%。故以采集数据缺失率大于3%认为不合格;结合工程实际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以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小于3%而大于1%则认为合格;小于1%则认为优良。

2.4 监测资料的有效性检验

由于来自观测人员、仪器设备和各种外界条件(如大气折射影响)等原因,各种效应量的原始观测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误差。因此,首先应对原始观测资料进行有效性检验和误差分析,以评判原始观测资料的可靠性,分析误差的大小、来源和类型,以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和修正。有效性检验主要包括:①作业方法检验:主要是检验测量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②观测仪器性能检验:主要是看观测仪器的性能是否稳定、正常。③测量数据检验:测量数据检验主要是检验各项测量数据物理意义是否合理,是否超过实际物理限值和仪器限值,检验结果是否在有限差以内。④一致性、相关性、连续性和对称性检验:该方法即对测值序列的一致性、相关性、连续性和对称性进行检验。连续性是指在荷载环境和其他外界条件未发生突变的情况下,各种观测资料亦应连续变化,不产生跳动。一致性是指从时间概念出发来分析连续积累的资料在变化趋势上是否具有一致性。

上述4类检验中,以测量数据检验为主。观测误差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产生误差的原因有属于观测者方面的因素,有属于测量的仪器和工具方面的因素,也有外界条件的影响,如温度、湿度、大气折光等。这三方面综合起来即为观测条件。在同样的观测条件下所进行的观测称为等精度观测。通过计算观测值与真值之差,即真误差,可判断测值系列的可靠性。真误差平方的算术平均值的平方根为一列观测值的标准偏差或标准误差,习惯上常称为观测中误差。对于等精度观测序列,可以用全序列观测值的标准偏差来衡量其观测精度。但是,由于观测值的真误差一般是未知的,为此,通常用观测值的残差代替真误差。编制相应的误差分析程序,对典型观测资料进行误差分析,并以此评价各监测量的精度和可靠性。

监测资料有效性可根据现场检测、测值历史过程线以及中误差的计算成果,并综合观测仪器的精度、仪器量程、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仪器的厂家资料以及同类仪器对比,从而确定相应的可靠性评价标准。

此外,差动电阻式仪器的可靠性分析方法除了上述观测中误差外,还可综合分析仪器正反测电阻比误差。根据规范要求,用水工比例电桥测量仪器电阻比时,对芯线、仪器可正测电阻比z和反测电阻比z′,然后由正测电阻比z和反测电阻比z′之和为20 000+A2±2评价测值的可靠性,其中A=(10 000-z)/100。

2.5 质量评定技术指标

依据监测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大坝安全监测工程质量评价技术指标见表2。

3 结 语

结合监测工程实际,参考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探讨、研究了安全监测项目完备性、监测仪器可靠性、监测系统稳定性和监测资料有效性评价方法,提出了监测工程质量评定的技术指标,对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长期可靠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针对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监测项目完备性、监测仪器可靠性、监测系统稳定性以及质量评定等方面尚无标准可依,结合监测工程实际,参考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探讨、研究了安全监测项目完备性、监测仪器可靠性、监测系统稳定性和监测资料有效性评价方法,提出了监测工程质量评定的技术指标,对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长期可靠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7.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七

城市生态安全系统是一个由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组成的复合人工生态系统。城市生态安全是指有效运用具有生态特征的技术手段和文化模式,建立合理的城市生态系统结构,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合理流动,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使人类在城市利用方式、程度等方面与生态系统的发展过程相适应,最终实现建设结构合理、功能高效、生态安全的城市运行系统。

因此,为提升世界各国城市生态安全意识,促进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联合国人居署与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拟在2013年4月15日举办的联合国人居署第24届理事大会上共同启动“全球城市生态安全排行榜”项目。届时由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大连国际生态安全研究所开发和设计城市的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将一并启动。

城市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是以国际城市为评价对象,指标的设计既要体现综合性、整合化的城市特色,充分覆盖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生态三个维度;又要充分体现生态安全健康性、脆弱性的本质特点,同时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生态安全研究中的关键要素因子,力争指标体系的城市特色凸显、安全味道十足,国际城市通用。运用城市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既能为国际城市间生态安全的横向比较提供标准,又能为目标城市辨识其生态安全状况及其生态系统演变趋势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工具。

Problems emerging in the process of urban development such as housing shortage, traffic jam,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esource shortage, urban floods and food security,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which not only influence the people’s survival and living but also restra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society and economy. This makes people reflect deeply on the mode,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our production and living modes, centering on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And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useful experience of urban development of cities in the world and pursue the wa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concept of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has emerged.

Urban ecological system is a naturally, socially and economically compounded artificial system.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refers to establishing a rational structure of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system by means of technologies and cultural patterns featuring ecology factors so as to improve the functions of the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system, promote the cycle of materials and reasonable flow of energy,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coordinate the way and degree of utilization of cit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safety and ultimately build an urban operating system with rational structure, high effectiveness and ecological safety.

Hence, to raise the ecological safety awareness of cities in the world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security system, UN-Habitat and IESCO plan to co-launch “List of Ecologically Safe Cities” at the 24th Governing Council of UN-habitat on April 15, 2013.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designed and developed by IESCO and Dalian International Ecological Safety Research Institute will also be launched then.

Targeting at international cities,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fully represents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eatures of cities and covers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economy, society and natural ecology. It also embodies the intrinsic healthy and fragile features of ecological safety. At the same time, it fully utilizes key determinants of international ecological safety researches and aims to foreground the features of uniqueness and safety to make it applicable for international cities.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Urban Ecological Safety not only provides the standard for horizontal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ities in ecological safety, but also serves as a scientific and objective evaluation tool for the target cities to clearly recognize their ecological safety conditions and the evolution trend of ecological system.

8.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证明 篇八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5-14

粤建管字【2000】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 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 《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 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 况进行审查。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 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 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 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 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在各次安全评价中,如发现施工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限 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 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评价不合格的,应及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遇到可能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不可弥补的 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时,由安监机构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组织抢险,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天内,由各地级市安监机构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统计全省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三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建设单位归入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的评比活动,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的安监机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监机构的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安监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安监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应退还施工安全监督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安监员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本一项工程竣工评价不合 格,一年内不得跨地区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 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吊销该项目经理的资质,并对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资质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将本对施工单位在建、竣工项目的安全评价列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指标,如施工单位本内有 二项(含二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只能定为基本合格或缩小承包范围;一年内有三项(含三项)以上竣工评价不合格的工程,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项目施工管理中,一次安全评价不合格,给予警告处理;累计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一级资质使用;竣工评价不合格或在新的项目施工管理中仍有2次安全评价不合格,作吊销资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由工程隶属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停止安全机构开展监督业务和取消安监机构及安监人员资格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建设部

实施时间:1999年12月1日 文号:建设部【1999】第71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道路、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篇:一年级上册左右教学实录下一篇:高一体育教学工作计划